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xls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证明事项保留清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材料名称 设定依据 牵头单位 主要专业人员 登记表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 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发 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 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营资金筹措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 能力材料 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 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 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 河南省粮食收 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省粮食和 粮食收购资格首次申 购资格申请审 书面申请, 并提供资金、仓储 物资储备 核表 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 请 局 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场地使用权佐 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 证材料 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 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仓 储 设 备 、 检 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 验 仪 器 和 计 量 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 器具设备表 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规定 具有相应的粮 食质量检验和 保管能力说明 材料 主要专业人员 登记表 经营资金筹措 能力材料 2 粮食收购资格延续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 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发 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 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 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 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 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 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省粮食和 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 物资储备 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 局 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 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 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 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 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 河南省粮食收 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购资格申请审 省粮食和 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 粮食收购资格延续 核表 物资储备 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 局 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场地使用权佐 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 证材料 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 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仓储设备、检 五十条第二款“行政许可应当 验仪器和计量 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 器具设备表 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 延续的决定”的规定 具有相应的粮 食质量检验和 保管能力说明 材料 营业执照 3 粮食收购资格变更 河南省粮食收 购许可证变更 申请表 粮食收购许可 证 中华人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 省粮食和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 物资储备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局 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 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变更手续”规定 事项保留清单 备注 请用电脑打印或是钢笔填 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 虚假者,责任自负。 1.自有资金需提供银行存 款单;2.筹措资金需提供 融资额度协议、信用等级 评定报告、企业贷款合同 或其他能够说明资金筹措 能力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 虚假者,责任自负。 自有仓容需提供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说明 自有仓储能力的材料复印 件;租仓需提供租赁合同 复印件。 仓储设备、检验仪器和计 量器具设备表原件一份, 同时提供设备发票复印件 、图片。 检验员和保管员需提供聘 用合同、资格证书或培训 证书复印件 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 虚假者,责任自负。 1.自有资金需提供银行存 款单;2.筹措资金需提供 融资额度协议、信用等级 评定报告、企业贷款合同 或其他能够说明资金筹措 能力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 虚假者,责任自负。 自有仓容需提供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说明 自有仓储能力的材料复印 件;租仓需提供租赁合同 复印件。 仓储设备、检验仪器和计 量器具设备表原件一份, 同时提供设备发票复印件 、图片。 检验员和保管员需提供聘 用合同、资格证书或培训 证书复印件。 现场审核需携带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验原件,留复印件。 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申请 表原件一份。 粮食收购许可证原件。 现场审核需携带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验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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