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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修订)》《无锡市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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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总工会文件 锡工发〔2021〕31 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修订) 》 《无锡市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试行) 》《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励管理 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 会: 《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修订)》 《无锡市职 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 《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励 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总工会 2021 年 9 月 22 日 — 1— 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建设 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先进在创新实践中的示范引领和 骨干带头作用,加快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技术工人队伍 建设,推进新时期无锡产业工人队伍改革,结合无锡实际, 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 务创新和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以解决工作现场难题、推动所 在单位创新发展为目标,由劳模领衔、职工广泛参与的群众 性创新活动团体。 第三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一)科研攻关型工作室,突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 (二)质量效益型工作室,以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效益 为主; (三)技术改进型工作室,组织职工围绕现场生产等急 难险重任务,开展小改小革、工艺创新; (四)管理服务型工作室,组织职工提高劳动效率,提 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技能型工作室,搭建交流互动平台,促进职工岗 位技能成才,带动行业技能提升。 — 2— 第四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弘扬劳模精神、 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放大劳模效应,打造劳模品牌;发挥 劳模专长,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重点难点问题和工艺技术难题开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 务创新和机制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传帮带” 作用,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名师带徒、技能“一帮一” 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二章 创建要求 第五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基本条件: 1.有劳模。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 专长,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各级劳 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担任负责人。 2.有团队。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 团队有三名以上(含三名)成员,其专业技术机构、学历结 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 3.有场所。有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活动场地,用于学 习研讨、创新实践和成果、荣誉展示;有工作室牌匾、团队 介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标志;配备 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电脑网络、实验仪器等设施设 备。 4.有制度。活动开展、学习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 奖励激励、内部管理等运行制度健全。 — 3— 5.有经费。所在单位在经费上给予保障,保证创新工作 室活动正常开展。 6.有计划。有明确的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有工作 计划、活动记录等相关资料。 7.有活动。围绕本系统、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技术人 才培养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技术培训、师徒结对、 协作攻关、革新创造等创新创效活动。 8.有成效。积极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承担本地区、本行 业、本单位的创新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 第三章 第六条 命名条件 自 2010 年起,市总工会每年命名一批无锡市 劳模创新工作室,自 2012 年起,每两年命名一批无锡市示 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 第七条 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必须工作有计划、活动 有开展、创新有成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且工会组织健全; 2.领衔人原则上应由市级(含)以上劳模或省级(含) 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担任; 3.已有效运行 1 年以上,相对固定的团队成员不少于 5 人,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 作氛围浓厚; 4.具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基本的设备设施、完善的 管理制度、明确的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每年有专项经 — 4— 费安排,能定期开展技术攻关或创新活动,有必要的与工作 室创新活动有关的档案文本和资料; 5.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攻关能力,每年一个以上(含一个) 在本单位、本系统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获得相关认 定,并取得一定效益。 6.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专门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 名之列。 第八条 无锡市示范性创新工作室除达到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被命名为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时间满 2 年以上; 2.领衔人在本行业、本专业或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切实解决本单位关键技术问题、重难点问题,并已应用到生 产实践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工作室建设规范、经费充足,运作有序,成员台账、 活动台账、成果台账详实,有能反映工作室特点和成果的宣 传视频(短片); 4.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 能、培育精神等功能,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 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无锡市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原则上从市劳模创新工 作室中产生,特别优秀的可以及时越级申报。 第四章 命名程序 — 5— 第九条 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无锡市示范性劳模创 新工作室(以下统称为“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命名工作采 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程序为:所在单位工会根据命名条 件要求,在征得单位党政组织同意后提出申请,经市(县) 区、经开区总工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初审考核后, 择优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市总工会经过综合考察审核后, 择优进行公示、命名、挂牌。 第十条 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 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创新工作室的设立、人员组成、 设施设备、资金落实、技术推广和技术协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 直属单位工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指 导和命名工作,负责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初审和推荐,协 助市总工会完成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负责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评审、 考核、命名等工作。每年对新申报命名的市级劳模创新工作 室进行专项考核,围绕团队建设、工作条件、项目完成、资 金投入情况,获奖成果、人才培养、取得专利情况,以及产 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实地验证,对与申报条件不符的 不予命名。 第五章 — 6—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符合实际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向市总工会报备。每年年底将工作室 的建设发展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创新创造情况、人才培养 情况、单位支持保障情况及各级工会指导服务情况,经所在 单位党政组织和工会审核后书面报市总工会并抄送所属市 (县)区总工会或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对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实行一室 一档、一年一档,档案包括:组成情况、愿景目标,管理制 度、计划方案、成果项目、效益效能等。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 直属单位工会要对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评估。市总工会 每年进行抽查考核,每三年至少全部考核一遍。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给予撤销命名,收回牌匾。 (一)创新工作室领衔人调离所在单位或已办理退休且 无法完成变更手续的。 (二)创新工作室领衔人违法违纪的。 (三)创新成果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 (四)对考核评估不达标的创新工作室设定整改时限, 在“回头看”中仍不达标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命名的。 第十六条 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可以申请变更创新团 队领衔人。对变更领衔人的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 — 7— 将按照命名程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牌匾,不再拨付 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鼓励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加强横向联合,推 动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将高科技人才、 高技能人才、工匠吸收进来,形成人才集群效应,做到技术 资源共享、创新工作共促,引领创新工作室不断升级。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建立直联通道,加强对无锡市劳模 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共同提高, 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奖励扶持 劳模创新工作室日常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 在单位承担,并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保证创新工 作室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对新命名的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 室、无锡市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 2 万元、4 万元 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建设和运行,包括购置 软硬件设备器材、改善办公条件、实行技能提升、加强人才 培养、补助项目研究、开展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开展创新成 果鉴定、展示、评选、专利申请、宣传及推广,搭建创新成 果转化平台等,不得用于人员接待、食宿安排和福利奖金等 其他项目。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配套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 贴。 — 8—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账务 按以下要求规范处理:市(县)区级工会收到市级劳模创新 工作室补助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拨付工 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时列“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工 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收到的资助支持资金由各单位工会 列入“代管经费”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创新工作室的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上级工 会的审查范围。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经费审查部门负责对工 作室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确保资金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账目清晰。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创新成果向工作实践转化,每年评选 无锡市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市总工会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 励,组织参加国家或省级职工创新成果大赛、技术创新交流 大会、职工创新成果展。 第二十四条 对成效显著的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优先 推荐其领衔人和工作室成员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荣誉评选。市 总工会鼓励扶持荣誉基础好、技术创新能力强、工作干劲高 的工作室创新提质升级,推荐申报省级、全国级示范性劳模 创新工作室。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附则 基层工会应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 将推进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研发创新 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要关心创新工作室领衔人 — 9— 和骨干成员的成长和进步,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评选 先进、组织疗休养和进修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指 导和服务,推动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创新 项目(成果)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制度,优化创新成果 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力度,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 事迹,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成功经验或做法,带动更多的企 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 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总工会,各局(公司)、 直属单位工会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明确相关工作措施,切 实加以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无锡市劳模 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锡工办发〔2014〕36 号) 同时废止。 — 10 — 无锡市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创新实践中的示范 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扎实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 革,加快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引领 广大职工为加快推进无锡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是由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 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市级(含)以上职业技能带头 人或职工技术创新能手作为负责人,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服 务的一线职工为主体,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艺传承、协作 攻关和革新创造活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职 工创新团队。 第三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职业技能 带头人、职工技术创新能手的技能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 绕单位的重点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积极发挥 高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名 师带徒、技能“一帮一”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 创新型职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 11 — 第四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专人领衔:至少有一名市级(含)以上职业技能带头 人或职工技术创新能手为领军人物。 2.团队精干: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 团队成员不少于 3 人,并有一线职工参与。 3.场所固定:有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固定场所,用于 学习研讨、创新实践和成果、荣誉展示;配备必要的专业资 料、设备设施;工作室牌匾、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 务、管理办法等标牌或标识明显。 4.制度完善:有活动开展、学习研究、技术攻关、成果 转化、奖励激励、内部管理等规范制度,台账记录详实。 5.经费保障:所在单位要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6.运行规范:有明确的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能定 期开展技术攻关或创新活动,运行规范有序; 7.成效明显:每年至少有 1—2 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 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应为具有法人资格、 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专门研 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创建之列。 第三章 第六条 命名与管理 自 2021 年起,市总工会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批 无锡市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工作应自下而上进行,由所在 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和各局(公 — 12 — 司)、直属工会考核后,择优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市总工 会组织审核、评审、公示,择优命名。鼓励各市(县)区、 经开区总工会和各局(公司)、直属工会参照创建市(县) 区级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七条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和各局(公司)、 直属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所属职工创新工作室 的初审、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要建立相应管理办法,不断提 高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 化、规范化水平;要建立创建活动台账、创新成果台账和成 员发展台账;要每年对创新成果研发、转化,资金投入使用 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第九条 所在单位工会每年要对职工创新工作室建设运 行和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市总 工会对市级职工创新工作室规范运行、成效业绩、资金使用 等情况进行抽查,对运行不规范、不发挥作用的给予摘牌, 对带头人变动的予以更名。 第十条 对成效显著的职工创新工作室,优先推荐其领 衔人和工作室成员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荣誉评选。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建立职工创新工作室达标升级管 理机制,鼓励扶持荣誉基础好、技术创新能力强、工作干劲 高的工作室创新提质升级,在已命名的市职工创新工作室中 开展无锡市示范性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推荐申报省级、全 国级示范性创新工作室。 — 13 —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资助支持 职工创新工作室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 位承担。市总工会对新命名的无锡市职工创新工作室、无锡 市示范性职工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 资助支持,主要用于工作室的项目研究、设备购置、培训学 习、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不得用于人 员接待、食宿安排和福利奖金等其他项目。 创建单位要结合实际配套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账务按 以下要求规范处理:市(县)区级工会收到补助资金时记“上 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拨付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时 列“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收 到的资助支持资金由各单位工会列入“代管经费”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创新工作室的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上级工会 的审查范围。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经费审查部门负责对工作 室资助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确保资 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措施与要求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 推进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所在单位要为 职工创新工作室提供适当工作场所,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将 职工创新工作室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套列入单位年度行政经 — 14 — 费预算,在开展业务工作、培养后备人才、加强培训交流等 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 务,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相互学习提高;积极帮助创新 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总结推广应用;广泛宣传职工创 新工作室先进事迹,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工作室 创建工作,引导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创先争优。 第十七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要善于以课题、项目为纽带, 把职工中爱岗敬业、锐意进取、技术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 人才,特别是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吸引过来,发挥人才 培养、项目攻关、科技创新、团队协作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推动成果应用,加快成果转化,促进成果升级,不断提高创 建活动水平,促进职工创新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无锡市总工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15 — 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新时代无锡产业工 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锡委发〔2019〕39 号),推动 全市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职工技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根据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设立无锡市职工十大科技创新成果、 十大先进操作法、十大发明专利和十佳金点子(合理化建议) 四个奖项(以下简称“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奖励在 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提出有 突出成效合理化建议的职工。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评选遵循客观、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基层一线职工,突出重点行 业和产业,实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第二章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条件 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奖励对象主要为一线 职工。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第一完成人(发明人、 建议人)。 1.科技创新成果、操作法类:已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 省、市科学技术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专业 技术人员不参评。 — 16 — 2.发明专利类:已获得中国、省专利发明奖、企事业单 位负责人不参评。 3.凡涉及国家机密、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医药类的项目 不参评。 4.政府投资或企业开发的项目不在推荐范围,但由工会 组织在上述项目中创新开发的技术成果,可以参加推荐。每 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一个评选奖项。 第五条 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应为职工在群众性技术攻 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整体应用已满 2 年并产 生效益的技术成果,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并在本行业产 生重大影响; (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创新; (三)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的重大技术改造; (四)为促进职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而研 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五)产生重大影响或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技术突破。 第六条 十大先进操作法,应为职工从事的岗位和职业 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绝活,在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 理创新等方面的先进操作(工作)法,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体现“专心专注、至精至善、创新创造、行稳行远” 无锡工匠精神; (二)经实践探索和总结提炼形成,并被实践证明具有 科学性、先进性和普及推广价值的操作法; (三)具有独创、高效、科学、实用的特点; — 17 — (四)操作法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节能减排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十大发明专利,应近 5 年内实施后取得显著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 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发展具 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在评选前一年度被授予的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 利、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无权属纠纷;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相同专利权人参评 项目不超过 2 项; (五)第一发明人必须为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无锡市职工十佳金点子(合理化建议),应为 当年提出并付诸实施,在企业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生 产、节能降耗等方面产生显著作用的建议,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符合合理化建议范畴,具备原始建议表、奖励审 批表; (二)产生经济效益计算准确,年节约或创造效益 30 万元以上;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推广 价值,获得市(县)区,局(公司)、直属单位以上肯定的。 第三章 — 18 — 申报评审 第九条 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评选坚持自下而上、民 主推荐、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基层推荐、资格审 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四个阶段。 第十条 每年申报评选通知发布后,由职工个人自主申 报,基层工会逐级推荐。基层工会向上级工会推荐申报前须 在本单位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 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负责初评,并按优先次序排 序向市总工会推荐。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对基层推 荐上报的职工创新成果项目按有关资格条件复查把关,组织 聘请专家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成果分专业集中评审,提出建议 奖励项目名单报市总工会主席研究。 第十二条 拟奖励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 工作日。同时组织专家对拟获奖项目进行行业咨询。行业咨 询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本行业领域发展的方向,是否具 有行业领域的先进性、代表性以及是否存在获奖后产生负面 影响等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表扬奖励 评为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的项目,由市总 工会给予表扬。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十大科技创新成果第一 完成人、十大先进操作法第一发明人、十大发明专利第一发 明人、十佳金点子第一建议人,由市总工会授予“无锡市五 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 19 — 第十四条 十大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奖励不少于 5000 元、 十大先进操作法奖励不少于 3000 元、十大发明专利奖励不 少于 3000 元、十佳金点子奖励不少于 2000 元。 第十五条 择优推荐市职工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十大先 进操作法、十大发明专利申报全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第十六条 评为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其所在单 位可向研发团队给予相应鼓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创新成果,或以其他 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工创新成果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 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通报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名单公布后,各级工 会财务部门要及时将市总工会拨付的资金发放给相关单位 和个人,并留存银行回执归档备查。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附则 无锡市职工创新成果奖为荣誉激励,不作为 成果权属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 20 — 2021 年 9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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