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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和追究情形依据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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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公章) 序号 1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 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 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 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员……”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 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对用人单位不办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理医疗保险登记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处罚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权利。” 6.同 1。 4-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 7.同 1。 备注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 2 对以欺诈、伪造 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医保 基金支出的处罚 8.同 1。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 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 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 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 检查。”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员……”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 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 3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对以欺诈、伪造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 证明材料或者其 检查。” 他手段骗取医保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 待遇的处罚 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 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同 1。 7.同 1。 8.同 1。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 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 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权利。” 6.同 1。 4-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 7.同 1。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8.同 1。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 听证……”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 4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灭失的 医疗保险基金收 支、管理相关的 资料予以封存 1-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 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七)制作现场笔录; 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决定的; 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 章; 给予赔偿。”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2.《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 4.同 1。 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 5.《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应当立即解除。”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施或者财物的;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 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数量等; 6-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 和期限; 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 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 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 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 担。” 5 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 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 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 生育保险待遇核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准支付 查”;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 2.同 1。 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同 1。 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 7 对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和高值医用 耗材集中采购行 为合规性的监督 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 人遵守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 及医保基金收、 支、管理的监督 检查 1.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 人员编制规定》。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 12 号)第十七条“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对骗 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可能造成基金损失的 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3-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 12 号)第二十一条“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信用体 系建设,定期对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单位进行 信用等级评价;建立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并可以 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行为及处理结果。” 3-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 12 号)第十六条“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 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 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 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同 3-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 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 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1-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 12 号)第二 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 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及时、不 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 1 3.同 1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 12 号)第二 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 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及时、不 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 1。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 3.同 1。 政府令〔2018﹞第 1 号)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 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 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 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 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 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 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 止并责令改正。被检查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 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 报。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或者组织专家参与。 3-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 12 号)第二十一条“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信用体 系建设,定期对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单位进行 信用等级评价;建立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并可以 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行为及处理结果。” 3-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 12 号)第十六条“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 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 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 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8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四十七 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 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 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 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 2-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四十六 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 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 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 2-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 对定点医疗机 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三十一 构、零售药店违 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 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 反社会保险法律 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 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 法规的监督检查 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 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 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 措施。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二十二 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 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 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 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 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 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 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 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 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 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 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 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 4.同 1。 行陈述、申辩。 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 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 12 号)第二 1-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 16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 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 16 号)第五条: 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 追究刑事责任: 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 (一)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 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 的;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 (二)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 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金的; 市本级医疗保险 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 (三)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 稽核 (四)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 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2-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 16 号)第十二 金支出的; 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其 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 他行为。” 2.同 1。 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 3.同 1。 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 16 号) 责令退还。”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 2-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 16 号)第十一 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 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 责任。” 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 16 号)第十二条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0 1-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 医保规〔2019〕1 号) 第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 责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 理工作。 对医保定点医药 1-2.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 机构协议管理的 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 指导和监督管理 医保规〔2019〕2 号)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 工作 责统筹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 理工作。 1-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 (试行)》第五条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 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1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1-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的信息。”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参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 保和变更登记 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 (主项)--单位 查”; 参保登记(子项) 1-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 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2.同 1。 许可决定。” 3.同 1。 1-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同 1。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 12 号)第二 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 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及时、不 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12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1-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 的信息。” 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 基本医疗保险参 查”;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和变更登记 1-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 (主项)--职工 1-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 参保登记(子项)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许可决定。” 2.同 1。 1-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 3.同 1。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13 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和变更登记 (主项)--城乡 居民参保登记 (子项) 14 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和变更登记 (主项)--单位 参保信息变更登 记(子项)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1-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 的信息。” 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 查”;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 1-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许可决定。” 2.同 1。 1-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 3.同 1。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 1-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信息。” 1-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 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 2.同 1。 1-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 3.同 1。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 1-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15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1-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 的信息。” 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参 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 保和变更登记 查”;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项)--职工 1-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 1-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 参保信息变更登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记(子项)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许可决定。” 2.同 1。 1-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 3.同 1。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16 17 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和变更登记 (主项)--城乡 居民参保信息变 更登记(子项)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1-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的信息。”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 1-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 1-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许可决定。” 2.同 1。 1-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 3.同 1。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医疗费用 手工(零星)报 销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 35 号)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 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同 1。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 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 3.同 1。 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 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18 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信息查询和个 人账户一次性支 取(主项)--参 保单位参保信息 查询(子项)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1-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 的信息。”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 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 查”; 1-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1-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许可决定。”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1-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 2.同 1。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19 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信息查询和个 人账户一次性支 取(主项)--参 保人员参保信息 查询(子项)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1-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的信息。”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 1-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 1-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许可决定。” 2.同 1。 1-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20 21 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信息查询和个 人账户一次性支 取(主项)—— 参保人员个人账 户一次性支取 (子项) 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享受门诊 慢特病病种待遇 认定、丙肝门诊 抗病毒治疗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1-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 的信息。” 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 查”;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 1-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许可决定。” 2.同 1。 1-4.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 3.同 1。 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1-1.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①河北省医疗 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 (特)病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 67 号)全文②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 好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有关事项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 的通知》(石医保函〔2021〕59 号)全文③《石家 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及门诊就医管理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石医保字〔2020〕69 号)全文。④石家庄 2.同 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7〕8 号)附件 3 全文。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 〔2016〕94 号)附件 3 全文。⑥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六种特殊病下放到协议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和 结算的通知》(石医保字〔2019〕5 号)全文。⑦石家 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肺动脉高压纳入门诊特殊 病管理的通知》(石医保函〔2020〕101 号) 全文。 1-2.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 毒治疗: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 〔2017〕8 号)附件 5 全文。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2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 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 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通知》(人社厅发[2016]94 号)(全文) 基本医疗保险关 1-3.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 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冀医保函 [2016]36 号)(全文) 2.同 1。 3.同 1。 4.同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 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同 1。 3.同 1。 23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 1.《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 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行)》(冀医保规〔2020〕4 号)全文。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医药机构申请定 2.同 1。 2.同 1。 点协议管理 3.同 1。 3.同 1。 4.同 1。 4.同 1。 5.同 1。 24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20 号)附件 全文;基本医疗保 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试行)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 基本医疗保险参 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异 保人员异地就医 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 备案 作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人员;第八条参保地经办机 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 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2.同 1。 3.同 1。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 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同 1。 3.同 1。 25 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冀医保字〔2019〕39 号),第二章第四条: 市直(含市)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按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 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提出申请。 2.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冀医保字〔2019〕39 号),第二章第六条: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 12 号)第二 共服务局负责对受理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 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 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 制定和调整公立 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及时、不 医疗机构医疗服 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 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务项目政府指导 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19〕39 号),第三条第 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价格 三点:对满足启动条件而实施的价格动态调整,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统筹区按本地医保政策同步给予支付。对因实施重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改革措施等情形实施的价格动态调整,也要做好 2.同 1。 价格和支付政策的衔接,同步公布实施价格调整和 3.同 1。 医保支付的具体政策,确保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 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19〕39 号),第三条第 四点:同时,解读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主要做法, 宣传动态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合理引导各方 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 支持,平稳实施动态调整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6 27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 59 号)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规 〔2019〕7 号)附件 2《石家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 施办法》第四条“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实行市级 1.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商业保险公司 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 商业保险公司承 承办。统一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诊疗管理、业务经 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办部分医保业务 办程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3.同 1。 (石政办函〔2018〕211 号)全文。 2.同 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 4.同 3。 5.同 3。 1.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规定 药品管理的通知》(石医保函〔2020〕44 号)第三条 特 药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待遇、需要使用特殊规定药品治 疗的参保人员。(一)申报资料 1、《石家庄市基本医 疗保险特药使用备案表》;2、有诊断分期的诊断证 明,基因检测、骨髓像病理诊断、影像报告、住院 病历等原件或复印件。(二)申报流程 1、参保患者本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 特殊规定药品使 人(代办人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持社 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用备案 会保障卡及相关资料到所选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保部门领取《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备案 2.同 1。 表》,由特药责任医师进行用药评估认定,经医疗 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参保患者或家属交当 地医保经办机构。2、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应设置专管 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石家庄 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备案表》上加盖医保部门 章,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 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参保患者可享受医保特药待遇。 3.参保患者可以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名责任 医师作为本人使用特药的定点医院和责任医师。常 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患者在居住地选择 医师和所在医院,作为自己的责任医师和定点医院。 (三)购药流程 6、参保患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定 点医院和责任医师的,持原责任医师意见向当地医 保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重 新备案,方可转入新选定的医院责任医师诊疗。(四) 终止流程 1、参保患者享受医保特药待遇期间因病情 变化、临床需要等情形,每隔六个月应到责任医师 处复诊评估。评估结果以《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 特药使用评估表》形式记录,由参保患者或家属交 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不按规定时限复诊或评估确认 不需要服用特药的,不予备案,不再享受特药待遇。 2、需要申请更换特殊规定药品的,应按照要求填写 1.《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使用备案表》,并 按要求重新申报。 2.同 1。 3.同 1。 4.同 1。 5.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规定 药品管理的通知》(石医保函〔2020〕44 号)第二条 (四)加强对特药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1、纳入协议管 理。市医保中心要将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 和定点药店纳入协议管理。 注:此表是特别设置的,是部门梳理、确定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必要依据,也是审核小组审核、报审过程的必要环节,在最终向 社会公布的权责清单中不作体现。①责任事项依据,应当引用责任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所引用的法条应 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其他内容可使用省略号。一个责任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定依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位阶从高到 低顺序排列。法定依据需要同时引用同一部法律的多个条文的,按照条文序号排列。②追责情形依据,应当引用追责情形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具体要求同“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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