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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12号建议的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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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A类 西 安 市 公 安 局 签发人:肖西亮 西公督办函〔2022〕67号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112号建议的复函 刘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高空抛物治理的建议》 (第 0112 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 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 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 清责任人。” 针对高空抛物治理,公安机关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查清责任人,以便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二是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在“进社区、进学校、” 社区防范宣传中加大抵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内容,提高人民群众 抵制高空抛物的意识,拒绝高空抛物行为。三是督促指导物业企业 加大技防投入,架设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四是推动智慧安防小 区建设,争取在新建设的智慧安防小区内增加高空抛物监控和感知 模块,保护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公安机关会进一步加大高空抛物治理力度,组织全市 公安派出所在依法办理高空抛物案件的同时,加大社区宣传力度, 提高群众防范意识,督促相关企业增加防高空抛物技防设施,最大 限度防范高空抛物行为, 为人民群众提供和谐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西安市公安局 2022 年 7 月 8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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