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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商院发〔2018〕179 号 关于印发《贵州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 的通知 各部门: 《贵州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商学院 2018 年 12 月 21 日 — 1 — 贵州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 号令)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 科、专科 ( 高职 )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 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 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 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 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 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 — 2 — 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 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实践“尚 信塑品、致用立身”的校训;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 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 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 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 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 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 — 3 —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诚实守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 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 (六)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八条 学籍管理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向招生就业处请假, 请假经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 10 日,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 4 —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招生就业部门 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 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 5 日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招生就业部门 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入学,或提出申请 但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 5 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 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学生专 业水平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 5 —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学生须履行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 学习资格,学业成绩有效。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 10 日内,持 学生证到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 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院申请,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 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各学期应修课程和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 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通过相关专业资格考试等途 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 到 80 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 事训练课、就业指导课和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 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不能免修或免听。有入伍经历学 生可免修部分课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 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 6 — 第十七条 学生第一次修读且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按时参 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后按实际取得的成绩记载,并 注明补考。 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重新修读,不能参加补考。通识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需重新修读,或另选课程修读。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 该门课程的补考;考试作弊者,不予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系统,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 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 制(优秀或 A、良好或 B、中等或 C、及格或 D、不及格或 E)或 百分制评分,并用绩点制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勤工俭学、创新实验等活 动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业 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 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 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和开 课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获准缓考的学 生,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 考。 缓考成绩一般以实得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缓考不及格 — 7 — 不得补考,需参加重修。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 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不得补考, 需参加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合格不计 入内),未获得学分达到应修学分 1/3 以上者,学院每学期对其 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出并书面通知学 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 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学年作留级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合格不计入内), 未获得学分达到应修学分 2/3 以上者; (二)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 的,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 被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应按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修读规定课 程;之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已被两次留级或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原因留级两 次后,又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学院审核同意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 8 —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 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愿申请 退学的学生,填写“贵州商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所在二级学 院签署审核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报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 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 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院公告后生效。 (二)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 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三)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 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院手续; (四)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无故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五)自正式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退学学生的一切在 校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以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院规定的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 9 — 可以休学: (一)经学院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 分之一以上; (三)创业、出国(境)留学等;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或者学生申请 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 过 2 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 2 年。距毕业时间不足 2 个月时 不能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院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 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 5 日 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 待遇。 第三十一条 — 10 —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 5 日内向学院教务处 申请复学。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教学班学习;如 相应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编入相 应的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 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 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 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 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 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贵州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细则(修 订) 》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申请转学按照《贵州商学院学生转学管理细则(修订)》 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德育考核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 康标准》测试成绩达 50 分以上,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 书。 — 11 —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受到学院处分尚未解除,按结业 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最高学 习年限内,可按程序申请相关课程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 受处分的可在处分期满后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达到学院毕业条 件的,可在每年 5 月或 10 月向学院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获得 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 证书。不足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 按照《贵州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本人申请、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 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代表座 谈会以及对学生的问卷调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 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 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12 —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 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 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 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 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 施。 第四十二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 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学生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 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组织, 应当按《贵州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 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 动,并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 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 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 — 13 —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 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按《贵州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 管理意见》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 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 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 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制定学生公寓作息、卫生值日、安全 检查等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 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 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学院相关办法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五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和单项奖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 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奖励和表彰。 — 14 —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 序和规定的基础之上,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法律法 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的学生,学院根据《贵州商学院学生违 纪处理规定(修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 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 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 15 —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 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 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 16 —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 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 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 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违纪处分详见《贵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修订)。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 处理、处分以及涉及学生利益事项的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 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 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 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 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 17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 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则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 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 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学生申诉办法详见《贵州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七章 第六十六条 附 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商学院学 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贵州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1 日印发 共印 6 份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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