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技术规范
ICS 65.020.30 B 43 DB5308 DB 5308/T 41—2018 生猪养殖技术规范 2018 - 04 - 24 发布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 07 - 30 实施 发 布 DB 5308/T 41—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墨江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提出。 本标准由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墨江县畜牧工作站、墨江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普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康明、陈纪荣、沈桂英、李良松、刀锐锋、张彩云。 I DB 5308/T 41—2018 生猪养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无公害生猪生产过程中引种、环境、饲养、消毒、免疫、疫病控制、废弃物处理等涉 及到生猪饲养管理的各环节应遵循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生猪的饲养与管理。其它养猪场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7823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22285 杜洛克猪种猪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636 猪人工授精技术规程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820 种猪登记技术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SB/T 10657 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猪 人工养殖的肉用活猪。 3.2 兽药 1 DG5308/T 41—2018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 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兽用药品(化学药品、中药、抗生素、生化药品、 放射性药品)。 3.3 净道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4 污道 粪便等废弃物、外销猪出场的道路。 3.5 猪场废弃物 主要包括猪粪、尿、污水、病死猪、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 3.6 全进全出制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同批出的管理制度。 3.7 动物疫病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8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9 休药期 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猪场环境与布局 4.1 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猪场周围 2 km 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 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 1 km 以上,猪场周 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4.2 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区相分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 向,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猪场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 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3 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要设置长 1 m 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 入人员消毒。 4.4 根据防疫需求建有兽医室、观察或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猪舍的下风 50 m 以上。 5 猪舍及附属设施 5.1 应综合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水平等多种因素进行猪舍的设计与建造,要求设计科学、技术先进、 经济适用。 2 DB 5308/T 41—2018 5.2 猪舍建筑宜采用单层矩形平面,不宜采用 T 型、H 型平面。猪舍长度和跨度可根据生产工艺和场 区规划要求设置,一般长度以 45 m~75 m 为宜,跨度以 9 m~12 m 为宜,舍内净高以 2.4 m~2.6 m 为宜。 5.3 猪舍可用混凝土、条石、砖混墙做基础,埋置深度因猪舍自重大小、地下水位高低、地质状况不 同而异。为防止水通过毛细管向上渗透,基础顶部应铺设防潮层。 5.4 猪舍墙体要坚固耐久、保温隔热、防潮、防火,可选择内夹保温板的复合墙体。内墙面要平整光 滑,距地面 1 m 高要做水泥砂浆墙裙。 5.5 猪舍屋顶可根据跨度大小采用单坡、双坡等形式,要求屋面轻便、防水、耐火。屋内要设置天棚, 要求天棚保温隔热、不透水、不透气、防潮、耐火、表面光滑平整。 5.6 窗应自地面 1.0 m~1.1 m 起,窗顶距屋檐 40 cm~50 cm,两窗间距为窗宽度的 2 倍,多设南窗, 少设北窗,以能保证夏季通风为宜。门能保证人、猪的顺利出入和运料、除粪的需要,一般要求猪舍外 门宽 1.2 m~1.5 m,高 1.8 m~2.2 m。外门的设置最好避开冬季的主风向,必要时加设门斗。 5.7 猪舍地面要坚实、平整、不光滑、不渗漏、耐消毒液浸泡和水冲洗。如为实体地面饲养时,要求 猪只趴卧区具有较好的保温性能,宜将此部分做成保温地面;地面自猪床向排水沟(或集尿沟)要有 1%~2%的坡度。 5.8 猪占栏面积要达到表 1 要求。 表1 猪占栏面积 猪只类别 单饲 群饲 每头需要面积(平方米) 每头需要面积(平方米) 每栏头数 成公猪 6~9 - - 小公猪 - 2~3 5~8 妊娠前期母猪 1.5 2~3 3~4 妊娠后期母猪 1.5 2~3 2~3 分娩哺乳母猪 4~6 - - 保育仔猪 - 0.3~0.4 10~20 生长猪 - O.5~0.8 10~20 肥育猪 - 0.9~1.2 10~20 5.9 公猪栏长 2.5 m~3.0 m,宽 2.8 m~3.0 m,高 1.2 m。如为栅栏式猪栏则隔条间距为 12 cm~15 cm。 5.10 空怀待配母猪和妊娠母猪可采用小群饲养,也可采用单栏饲养。 空怀待配母猪和妊娠母猪群养栏长2.8 m~3.2 m,高0.9 m,宽度应根据每栏饲养头数、每头占栏 面积确定。妊娠母猪单体栏长2.2 m~2.3 m,宽0.6 m~0.7 m,高1.0 m。 5.11 哺乳母猪宜采用高床网上饲养,也可采用实体地面分娩哺育栏。 可按每存栏能繁母猪100头配置24个产栏配置分娩哺育栏。高床网上分娩哺育栏长2.2 m~2.3 m, 宽1.7 m~1.8 m,内设宽0.6 m~0.7 m、高0.95 m~1.05 m的限位架,四周设高50 cm的仔猪实体或栅 栏围栏,如为栅栏围栏,隔条间距为5 cm。实体地面分娩哺育栏长2.8 m~3.2 m,宽2.8 m~3.0 m,高 1.0 m,如隔栏为栅栏则应使栏高50 cm以下部分隔条间距为5 cm,栏高50 cm以上部分隔条间距为10 cm~ 12 cm。分娩哺育栏内应设置保温箱,保温箱内悬挂红外线灯或铺设电热板。 5.12 保育仔猪宜采用全漏缝或部分漏缝高床网上保育栏饲养,也可采用实体地面的保育栏。 3 DG5308/T 41—2018 高床网上保育仔猪栏长1.8 m~2.0 m,宽1.8 m~2.0 m,实体或栅栏围栏高0.7 m,如为栅栏围栏, 隔条间距为7 cm,饲养10头断乳仔猪。也可建成长2.5 m~3.0 m,宽2.4 m~3.0 m,高0.7 m的保育仔 猪栏,饲养20头断乳仔猪。如为实体地面饲养则应适当增加每头猪的占地面积。 5.13 生长肥育猪可采用实体地面饲养。 生长猪栏长2.5 m~3.0 m,宽2.4 m~2.8 m,高0.8 m,饲养10头生长猪;也可建成长2.8 m~3.2 m, 宽3.5 m~4.0 m,高0.8 m的生长猪栏,饲养20头生长猪。如隔栏为栅栏则隔条间距为8 cm~10 cm。 5.14 肥育猪栏长 2.5 m~3.0 m,宽 3.6 m~4.0 m,高 0.9 m,饲养 10 头肥育猪;也可建成长 3.5 m~ 4.0 m,宽 5.5 m~6.0 m,高 0.9 m 的肥育猪栏,饲养 20 头肥育猪。如隔栏为栅栏则隔条间距为 10 cm~ 12 cm。 5.15 应配备与猪栏架匹配的食槽。 固定饲槽一般用混凝土建造,样式一般为长形,槽底为圆形或椭圆形。不同种类、年龄的猪用固定 饲槽的长度、宽度、高度见表2。 自动饲槽主要用于仔猪和生长肥育猪。自动饲槽的样式有圆形和长方形两种,以长方形应用较为普 遍,可单面或双面设采食口。 表2 猪用固定饲槽的规格 猪只类别 长度(cm) 宽度(cm) 后沿高度(cm) 种公猪 50 35~45 25 种母猪 45 35~40 20 生长猪 20~30 20~25 15 肥育猪 30~40 30~35 18 5.16 应根据猪的种类和生长阶段,在猪栏内安装自动饮水设备。安装自动饮水设备时,应根据猪只的 大小确定饮水器的高度,并保证水的流速、压力适宜。 5.17 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6 人员管理 6.1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数量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获得《动物防治员职业技能资格 证书》和《动物防疫员证》等。 6.2 场内技术人员、饲养人员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6.3 所有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要遵守有关卫生防疫制度。 6.4 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7 选育与繁殖 7.1 猪只引进 7.1.1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猪只时,应首先调查产地是否属于疫区,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 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并进行检疫。 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 不得从疫区引进猪只,猪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 d,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 可合群饲养。 4 DB 5308/T 41—2018 7.1.2 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猪场引进。 7.2 后备公猪选育 7.2.1 应根据繁育体系或杂交方案的要求,根据育种值对后备公猪进行选择,繁育体系中不同层次的 后备公猪应来源于上一级场。 种公猪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种猪场或一级扩繁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 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引进的种公猪必须隔离饲养30 d,经疫情监测,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入生产 区饲养。 7.2.2 应选择生长速度、饲料利用率和胴体瘦肉率等性能优异的个体作后备公猪,具体应根据后备公 猪的育种值进行选择。 7.2.3 应选择肩胸结合紧凑、背腰平直、腹大小适中、肢蹄端正、行动敏捷的个体作后备公猪。 7.2.4 种公猪应符合 GB 22285 的规定,外生殖器发育正常,无遗传疾病。睾丸大小相同,整齐对称, 摸起来感到结实但不坚硬。不应有隐睾症、阴囊疝、脐疝、乳头缺陷等遗传缺陷。 7.2.5 后备公猪应健康状况良好。引进后备公猪时,至少应在配种前 60 d 购入,经隔离观察、确认健 康并适应新的环境后方可使用。种公猪应按 NY/T 820 的规定登记,要求血缘清楚,系谱档案资料齐全。 7.2.6 后备公猪应饲喂专用后备公猪饲粮,保育期结束至体重 90 kg 前可自由采食,体重 90 kg 后应 限制饲喂并适度运动。 7.3 后备母猪选育 7.3.1 应根据繁育体系或杂交方案的要求对后备母猪进行选择,繁育体系中不同层次的后备母猪应来 源于上一级场。 7.3.2 后备母猪应具有优良的生长速度、饲料利用率和繁殖性能。 7.3.3 后备母猪阴户发育良好,至少应有 6 对以上间距合理、突出、发育良好的乳头。 7.3.4 后备母猪不应有疝气、瞎乳头、内陷乳头等遗传缺陷。 7.3.5 后备母猪应体躯结构合理,肢蹄结构理想,体质健壮。 7.3.6 后备母猪应健康状况良好,引进后备母猪时,至少应在配种前 60 d 购入,经隔离观察、确认健 康并适应新的环境后方可使用。 7.3.7 后备母猪应饲喂专用后备母猪饲粮,保育期结束至体重 90 kg 前可自由采食,体重 90 kg 后应 限制饲喂并适度运动。 7.4 繁殖 7.4.1 种猪确定 7.4.1.1 应根据品种特性确定后备公猪的初配年龄、体重。早熟的地方猪种宜在 7~8 月龄、体重 80 kg~90 kg 参加配种或采精。晚熟的引入猪种宜在 7.5~8.5 月龄、体重 130 kg~140 kg 参加配种或采 精。 7.4.1.2 应根据品种特性确定后备母猪的初配年龄、体重。早熟的地方猪种宜在 6~7 月龄、体重 70 kg~80 kg、第 2 个正常的发情周期配种。晚熟的引入猪种宜在 7.5~8 月龄、体重 120 kg~140 kg、 第 2 个正常的发情周期配种。 7.4.2 配种。 人工授精技术应按NY/T 636操作。种公猪(6.5~7)月龄时开始调教,8月龄体重达(125~135) kg开始配种或采精。本交每月应检查公猪精液品质不少于3次,人工授精每次采精应检查精液品质,精 5 DG5308/T 41—2018 子活力应在0.7以上,并填写检查记录。应合理利用种公猪。(8~12)月龄的种公猪每(4~6)d可配 种1次,(1~2)岁的种公猪每3d可配种1次,(2~4)岁的种公猪每天可配种1次。 7.4.3 精液品质检查 7.4.3.1 感官:一般原精体积为 200 ml~500 ml。 正常精液为乳白色或灰白色,若呈红褐色可能混有血液,黄色可能混有尿液,绿色则可能混有脓汁 正常精液微腥,如有异味,可能由于生殖器官有炎症或混入包皮积液或尿液。 7.4.3.2 pH 值:可采用 pH 试纸或 pH 计进行测定,一般为 7.0~7.8 之间, pH 值越低, 精子密度越大。 7.4.3.3 温度:用温度计测量,精液温度一般为 35~38℃。 7.4.3.4 显微镜检查:在显微镜下观察精子活率,一般按 0.1-1.0 的十级评分法进行,鲜精活率要求 不低于 0.7。 7.4.3.5 用血细胞计数板进行计数或精液密度仪测定。。 7.4.3.6 精子畸形率:一般要求畸形率不超过 18%,每头公猪每两周检查一次精子畸形率。 7.4.4 种猪的管理 7.4.4.1 种猪实行专人管理,应有固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场所。应建立养殖档案,档案应内容准确,系 谱完善,记录规范。 7.4.4.2 种公猪使用年限为(2~4)年,应定时饲喂、运动、采精。 7.4.4.3 饲养员应身体健康,具备种公猪饲养管理基本知识。人工授精人员和兽医人员应取得省级以 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7.4.4.4 待配母猪一个发情期内应输精 2 次,首次输精时间应为观察到母猪稳定的静立反射后 10 h~ 12 h,间隔 20 h~24 h 进行第二次输精,如进行 3 次输精,则在第 2 次输精后 12 h 进行。输精后应准 确填写配种记录表。 7.4.4.5 不发情的待配母猪可利用公猪诱情、药物催情等方法促进其发情。利用公猪诱情时,应选择 性欲旺盛、稳重的成年公猪与后备母猪隔栏接触,每天上、下午各 1 次,每次 15~20 分钟。用药物催 情时,可合理选用雌激素类药物、促性腺激素药物或/和前列腺素类药物等。 7.4.5 妊娠诊断 7.4.5.1 早期妊娠诊断对于缩短母猪非生产天数、提高母猪繁殖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所有配种后的母 猪都应进行妊娠诊断。 7.4.5.2 受精卵在着床前的存活数少于 4 个,则黄体将退化,母猪会有规律地在 18 d~24 d 后发情。 7.4.5.3 母猪整个妊娠期都可能发生流产。如果妊娠期母猪发生流产,流产后母猪再发情的时间会较 长或长期保持乏情状态。 7.4.5.4 妊娠诊断比较准确的方法是利用妊娠诊断仪(超声波测定法)进行母猪的妊娠诊断。也可以 通过观察母猪的表现并利用查情公猪进行诊断。 7.4.6 接产 7.4.6.1 母猪转入分娩舍前淋浴,临产前用 0.1%高锰酸钾水溶液擦洗外阴部及乳区。 7.4.6.2 仔猪产出后应先用毛巾擦去口鼻中的黏液,然后再擦干全身,尤其是在冬季,擦得越快、越 干越好。在仔猪脐带停止波动以后,将脐带中的血反复向仔猪的腹部方向挤压,在距仔猪腹部 3 cm~5 cm 处用手指把脐带捻转至断或用剪刀剪断,断处用 5%碘酒溶液涂抹消毒,然后将仔猪放入安全、保温 的地方,如保温箱内。 6 DB 5308/T 41—2018 7.4.6.3 应对假死仔猪进行及时的救助。具体地可用一只手倒提仔猪的两条后腿,用另一只手拍打仔 猪的背部和肋部;或用药棉蘸上酒精、碘酊等刺激性强的药液,涂抹于仔猪的口鼻部,刺激仔猪的呼吸; 或两只手分别托住仔猪的头颈和臀部,使腹部朝上,进行屈伸做人工呼吸,如能将仔猪放入 36 ℃~ 38 ℃温水中进行屈伸,效果更好,但仔猪的头部和脐带应漏出水面,待仔猪呼吸恢复正常后立即擦干 全身。 7.4.6.4 对难产的母猪,应首先查明难产原因,决定采用药物催产、人工助产或剖腹产等方法。 7.4.6.5 母猪排出胎衣后,应及时清理,同时将母猪阴部、后躯等处的血污清洗干净、擦干,被污染 的垫草也应清除,换上新垫草;若产后 3 小时仍没有排出胎衣,可注射催产素,两小时后可重复注射一 次。 7.4.6.6 仔猪产出后应尽快吃到初乳。必要时应剪掉犬齿、断尾;同时进行编号、称重并登记分娩哺 育记录表。 8 饲粮配制 8.1 猪常用的饲料种类 8.1.1 能量饲料。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 18%,粗蛋白质含量低于 20%,天然水分含量低于 45% 的一类精饲料。主要包括禾谷类籽实及其加工副产品,块根茎和瓜类及其加工副产品以及动植物油脂等。 能量饲料的可消化营养物质丰富,是猪配合饲料中的基本组成原料,主要为猪提供能量。但其所含养分 不平衡,单一使用易造成猪营养失衡。 8.1.2 蛋白质饲料。干物质中粗蛋白质含量达 20%以上,粗纤维含量低于 18%的饲料。主要包括植物 性(如豆类和油料作物籽实及其饼粕,某些禾谷类加工副产品如玉米蛋白粉等),动物性(如肉类、鱼 类和蛋白加工副产品及其它动物产品),单细胞类蛋白质饲料等。蛋白质饲料易消化,营养价值高,是 高效养猪必不可少的一类饲料。 8.1.3 青饲料。富含叶绿素的植物性饲料,包括各种牧草、青饲作物、水生植物和木本植物枝叶。青 饲料含有猪所需的多种营养物质,且消化率高,其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丰富,所含蛋白质的生物学价值 较高。但青饲料含水量高,一般为 60%~85%,水生饲料可高达 90%~95%,因此单独使用青饲料喂 猪无法满足猪的营养需要。 8.1.4 粗饲料。干物质中含消化能 10992 kJ 以下,粗纤维含量 18%以上,天然含水量 45%以下者均 属粗饲料。粗饲料的体积大,粗纤维含量高,而可消化养分含量低,对猪的营养价值极低。但可使猪有 饱腹感,且具有通便作用。其含有的可溶性纤维物质也可给猪提供一定的能量。 8.1.5 矿物质饲料。能补充矿物质营养需要的饲料,如食盐、碳酸钙、磷酸氢钙等。由于一般天然饲 料中的矿物质含量不足,或某些抑制矿物质吸收利用的因素存在,在猪饲料中必须补充矿物质。养猪生 产中,这类饲料补充钙、磷、钠、氯等常量元素,而微量元素则一般以饲料添加剂形式另行补充添加。 8.1.6 饲料添加剂。在天然饲料的加工、调制、贮存和饲喂过程中,为某种特殊目的而加入的少量或 微量物质的总称。按猪营养学的观点,可将饲料添加剂分为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前者包括维生素、微量元素和必需氨基酸等添加剂,主要起到补充、平衡饲粮的营养成分、提高饲料利 用价值的作用。后者包括生长促进剂、抗氧化剂、防霉剂、调味剂、着色剂、黏合剂、分散剂、益生素、 酶制剂等,主要作用是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保障饲养动物健康、提高动物生产性能等。 8.2 饲粮配制原则 8.2.1 应按猪生长或生产阶段配制相应的日粮,满足猪不同阶段的营养需要,提高饲料效率。 7 DG5308/T 41—2018 8.2.2 要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原料,既要保证饲粮营养全面、平衡、满足猪的营养需要,又要力求降 低饲粮成本。 8.2.3 饲粮配制必须遵循《产品质量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 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224 号)、《饲料卫生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使用违禁药物,确保安全。 8.2.4 不使用被污染的、霉变的饲料原料。 9 饲养管理 9.1 后备公猪 9.1.1 应饲喂专用的后备公猪饲粮。 9.1.2 保育期结束至体重 90 kg 前可自由采食,体重 90 kg 后应限制饲喂,控制脂肪的沉积,防止公 猪过肥。 9.1.3 后备公猪在性成熟前可合群饲养,但应保证个体间采食均匀。达到性成熟后应单圈或单栏饲养, 以防互相爬跨,造成肢蹄、阴茎等的损伤。 9.1.4 后备公猪应保持适度的运动。 9.1.5 后备公猪在正式利用前应进行配种调教或采精训练。配种调教或采精训练宜在早晚凉爽时间、 空腹进行。 9.1.6 后备公猪在正式利用前应检查精液品质。 9.2 种公猪 9.2.1 种公猪应饲喂专用的饲粮。 9.2.2 种公猪应限制饲喂,并根据年龄、体重和配种或采精任务的轻重进行适当调整。 9.2.3 种公猪宜单栏饲养,应特别注意避免不同栏的公猪相遇。 9.2.4 种公猪应适当运动,每天的运动量不少于 1000 m。 9.2.5 应经常刷拭种公猪的皮肤,对不良的蹄形要进行修整,必要时将犬牙锯掉。 9.2.6 应定期称重。正在生长的青年公猪,体重应逐渐增加,但不能过肥;成年公猪应保持体重稳定, 保持种用体况。 9.2.7 如遇高温时应特别注意采取加强通风、喷雾等防暑降温措施。 9.2.8 应定期检查种公猪的精液品质。人工授精用种公猪每次采精后都要检查精液品质,实行本交的 种公猪,每 10 d 要检查 1 次精液品质。 9.2.9 青年公猪每 3 d 采精 1 次,成年公猪可隔日采精 1 次。 9.3 后备母猪 9.3.1 应饲喂专用的后备母猪饲粮。 9.3.2 保育期结束至体重 90 kg 前可自由采食,体重 90 kg 至配种前 2 周应限制饲喂,饲喂量为自由 采食量的 80%左右。 9.3.3 后备母猪预期配种前 2 周应增加约 30%的饲喂量,实行催情补饲。 9.3.4 后备母猪多为群养,每群以 4~6 头为宜。 9.3.5 后备母猪应适当的运动。 9.3.6 应定期对后备母猪称量体重和测量体尺、活体测定背膘厚,确保后备母猪的体重、体况适宜。 8 DB 5308/T 41—2018 9.3.7 后备母猪达 6 月龄后,应利用转圈、公猪诱情等办法,促进后备母猪的发情,并仔细观察、准 确记录初次发情的时间、表现。 9.4 经产待配母猪 9.4.1 9.4.2 9.4.3 排卵。 9.4.4 经产母猪在断乳后应适当增加饲喂量,以达到催情补饲的目的。 待配母猪可单栏饲养,也可小群(4~6 头)饲养,合群饲养时应注意防止争斗造成的损伤。 断奶 3 d 后,每天用试情公猪与待配母猪隔栏接触 2 次,每次 15~20 分钟,促进母猪的发情和 经产母猪一般集中在断奶后的 4 d~7 d 发情,应做好发情鉴定并适时输精配种。 9.5 妊娠母猪 9.5.1 妊娠母猪应饲喂专用的妊娠母猪饲粮。 9.5.2 严格控制妊娠初期(配种~妊娠 28 d)的饲喂量,以减少胚胎的早期死亡,建议根据母猪的体 重控制日饲喂量为 1.8 kg~2.0 kg。初产母猪继续饲喂育成阶段的饲粮。 9.5.3 妊娠中期(妊娠 29~84 d)的日饲喂量为 2.5 kg 左右,可根据母猪的体况、体重适当调整饲 喂量,体况差的增加饲喂量,过肥的母猪减少饲喂量。此阶段结束后应力求使母猪达到适宜的繁殖体况。 9.5.4 妊娠后期(妊娠 85~111 d)应增加饲喂量,以满足快速增长的胎儿和母猪体增重对养分的需要。 建议此阶段的日饲喂量应增加至 2.8 kg~3.2 kg。 9.5.5 分娩前期(妊娠 112 d~分娩)逐渐减少饲喂量,有利于分娩。分娩前 2 d~3 d 开始逐渐降低 饲喂量,分娩当天至少应饲喂 1.8 kg 饲粮,否则易使母猪患胃溃疡和便秘。 9.5.6 控制青年母猪整个妊娠期的体增重为 35 kg~45 kg,成年母猪整个妊娠期的体增重为 30 kg~ 40 kg。 9.5.7 不应饲喂霉变、腐败变质、冰冻、受污染的饲料。 9.5.8 优质的青粗饲料对母猪的繁殖有益,有条件时可适当补充优质的青粗饲料。 9.5.9 应保持妊娠母猪舍的温度和湿度适宜、空气清新、安静。应特别注意做好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 工作,防止高温引起胚胎死亡;冬季应做好防寒保温工作。 9.5.10 妊娠母猪宜采用单体栏饲养,也可进行小群饲养。小群饲养时,妊娠前期应将配种期相近、体 重大小和强弱相近的 4~6 头母猪饲养在同一圈栏内,妊娠后期则一圈饲养 2~3 头。 9.5.11 不应对妊娠母猪粗暴、鞭打、强度驱赶、跨沟等。 9.6 哺乳母猪 9.6.1 应在预产期前 5 d~7 d 将母猪转入经过彻底清洗、消毒、干燥的分娩舍,并要求分娩舍温度和 湿度适宜、空气清新、安静。母猪转入前要进行淋浴,至少要对猪体进行清洗。 9.6.2 哺乳母猪应饲喂专用的饲粮。 9.6.3 泌乳初期(产后第 1 周)应逐渐增加饲喂量,每天增加饲喂量 0.5 kg~1.0 kg。 9.6.4 泌乳旺期(产后 7 d~断奶)应自由采食并最大限度的提高母猪的采食量,以提高母猪的泌乳 量。 9.6.5 哺乳母猪应日喂 4~6 次,并尽量使各次饲喂间隔均匀。 9.6.6 应持续提供充足、清洁的饮水。 9.6.7 特别注意做好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降低高温对哺乳母猪采食量和泌乳量的影响。 9.7 哺乳仔猪 9.7.1 应保证仔猪吃足初乳,仔猪初次哺乳前应挤掉几滴乳汁。 9 DG5308/T 41—2018 9.7.2 应采用人工辅助的方法,在仔猪生后 2 d~3 d 内固定乳头吸乳。固定乳头的原则是将弱小的仔 猪固定在前边的几对乳头,将初生重较大的仔猪固定在后面的几对乳头。 9.7.3 通过设置保温箱等措施为仔猪提供适宜的温度。仔猪最适宜的环境温度为:0~3 日龄 30 ℃~ 32 ℃,3~7 日龄 28 ℃~30 ℃,以后每周约降 1 ℃直至 25 ℃。 9.7.4 应通过设置母猪限位栏、仔猪防压架等措施,避免母猪踩、压死仔猪。 9.7.5 应及时进行寄养或并窝。实行寄养或并窝时,仔猪的出生日期应尽量接近,不要超过 3 d;被 寄养的仔猪一定要吃到初乳,否则不易成活;养母必须是泌乳量高、哺育能力强、性情温顺的母猪。 9.7.6 应在仔猪生后 3 d~4 d、通过肌肉注射的方式补铁 150 mg~200 mg。 9.7.7 在缺硒地区,应在仔猪生后 3 d~5 d 肌肉注射 0.1%亚硒酸钠维生素 E 溶液 0.5 mL,14 d~21 d 时再注射 1 mL。 9.7.8 从生后 3 d 起为仔猪提供清洁的饮水。补水的最好方式是设置自动饮水碗,且应注意水压适宜; 也可用水槽补水,但应保持水槽卫生,冬季应供给温水。 9.7.9 应在仔猪生后 7 d 左右开始训练仔猪吃料,以刺激仔猪消化道的发育。教槽料(开食料)应营 养丰富、适口性好、容易消化。要保证仔猪在 28 日龄断奶前至少吃入 500 g 教槽料。 9.7.10 用作肥育的公仔猪可在 7~15 日龄去势。 9.8 保育仔猪 9.8.1 9.8.2 9.8.3 9.8.4 9.8.5 降低 1 应在仔猪转入前对保育猪舍及饲养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干燥。 仔猪断乳后应继续饲喂教槽料 1~2 周,以避免换料应激,并设法提高仔猪的采食量。 断乳 1~2 周后逐渐过渡到饲喂保育仔猪料,自由采食。 要保证供给充足的清洁饮水。 要保证保育仔猪舍温度和湿度适宜,控制刚转入仔猪的保育舍温度为 25 ℃~27 ℃,以后每周 ℃,保证保育舍清洁、空气清新。 9.9 生长肥育猪 9.9.1 应在猪只转入前对生长肥育猪舍及饲养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干燥。 9.9.2 应按体重、性别进行合理组群,要求同一性别、体重差异在 5 kg 以内的个体编入同一群,每群 以 10~20 头为宜,且组群后要相对固定。 9.9.3 应做好调教工作,使猪只养成在固定地点排泄、趴卧、采食的习惯。 9.9.4 应保持猪舍温暖(18 ℃~22 ℃)、干燥、空气清新、光照适宜。 9.9.5 应根据生长肥育阶段饲喂相应的饲粮。饲粮可以调制成干粉料、潮拌料或颗粒料饲喂。 9.9.6 生长肥育猪可全期采用自由采食的饲喂方法,也可采用前敞后限的饲喂方法。 9.9.7 要保证供给猪只充足清洁的饮水。 9.9.8 应根据猪只的增重速度、饲料利用率、屠宰率、胴体品质和猪肉市场的供求状况等进行综合分 析,确定适宜的出栏体重。大型肉用型猪种的适宜出栏体重一般应为 110 kg~130 kg。 9.9.9 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224 号),确保猪肉产 品安全。 9.9.10 肉猪上市前应经兽医卫生检验部门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严禁病猪、疫区的猪只出栏上市。 9.9.11 商品猪的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 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10 卫生防疫 10 DB 5308/T 41—2018 10.1 卫生要求 10.1.1 环境消毒猪舍周围环境每 2~3 周用 2%火碱消毒或撒生石灰 1 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 炕、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 1 次。在大门口、猪舍入口设消毒池,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10.1.2 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猪舍要经过洗澡、更衣、换鞋、紫外线照射,进入生产 区后应按规定路线行走。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进入时,应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并确 保人员不来自疫点或疫区。 10.1.3 猪舍消毒 每批猪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 毒。 10.1.4 用具消毒 定期对保温箱、 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可用 0.1%新洁尔灭或 0.2%~ 0.5%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 10.1.5 带猪消毒 定期进行带猪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可用于带猪消毒的消毒药有: 0.1%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 10.1.6 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 10.1.7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抗寄生虫药物的使用应按照《无公害食品 生 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的要求。 10.2 防疫要求 10.2.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严格的防疫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养殖场所、环境和生产用具的消毒工作;实 施动物免疫登记证制度,对相关管理部门确定的应免疫的动物疫病严格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10.2.2 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疫情流行形势,有选择的制定免疫程序并严格落实, 特别加强口蹄疫、猪瘟的免疫,并佩带免疫标识。 10.2.3 猪场应实行兽医防疫卫生管理的场长负责制。组织拟定本场兽医防疫卫生工作计划,制定各部 门的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领导实施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常见普通病的预防、控制和消灭工作。 10.2.4 猪场要建立有一定诊断和治疗条件的兽医室,并建立健全免疫接种、诊断、治疗和病理剖检记 录,并执行 GB/T 17823 的规定。。 10.2.5 要从非疫区引种,并有产地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血清学检测。引入后应隔离饲养 2 个月,经 本场兽医检疫,确认健康后,再经全身喷雾消毒,方可入舍混群。在隔离期间还应驱除体外寄生虫,没 有注射疫苗的应补注各种疫苗。 10.2.6 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方式。每批猪只调出后,猪舍应彻底清洗、消毒,空圈 5 d~7 d 后再转入新的猪只。 10.2.7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洗手,更换工作服、鞋,戴工作帽。工作服、鞋和帽要在场内进行定 期的清洗、消毒。 10.2.8 禁止非生产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应进入时应在淋浴后,更换工作服、鞋,戴工作帽,经消 毒池(口)进入,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10.2.9 不得将非生产用具带入场内,生产用具经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各猪舍的用具不得串换或混 用。 10.2.10 猪场不得饲养猫、狗、鸟类等动物。 10.2.11 要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确定本场的免疫程序。 10.2.12 定期驱除猪的体内、外寄生虫,搞好灭鼠、灭蝇等工作。 10.2.13 猪场发生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兽医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处理。 10.2.14 猪只出场时,猪场应提供疫病监测和免疫证书。 10.3 疫病监测 11 DG5308/T 41—2018 10.3.1 养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监控计划》 的要求,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实施疫病和残留物监测,养猪场应与 积极配合。 10.3.2 养猪场常规监测的疫病种类至少有: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 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和弓形虫病。 10.3.3 养猪场监测的残留物主要是兽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主要检测的兽药残留有:β-兴奋剂、磺胺 类、氯霉素、土霉素。 10.4 预防接种 10.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云南省相关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性预防接种。按国家确 定的应免疫的动物疫病,实施计划免疫。依据当地疫病流行和受威胁情况,对计划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 进行免疫。 10.4.2 疫苗应从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购进,免疫时要注意疫苗质量,严格执行免疫方法和剂量等;有条 件的养猪场结合抗体监测实施免疫接种。 10.4.3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 10.4.4 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实施动物免疫登记制度, 做好登记记录。 10.5 疫病控制和扑灭 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a) 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b)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 扑杀措施; c) 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 群和净化措施; 10.6 病死猪的处理 10.6.1 有治疗价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10.6.2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猪尸体 应按 SB/T 10657 进行处理。消毒按 GB/T 16569 进行。 11 环境保护 11.1 管理制度 养猪场应按照当地农业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告粪便产生量、特性、贮存、处 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并接受当地和上级农业部门和环境保护机构的监督与检测。 11.2 环保设施 11.2.1 猪场内的粪污处理设施应按照 NY/T 682 的规定设计,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 常年主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与主要生产设施之间保持 100 m 以上的距离,并具有防雨、防渗设 施。 11.2.2 猪场或粪便处理场应分别设置固体和液体废弃物贮存设施。 12 DB 5308/T 41—2018 11.2.3 猪粪便贮存设施应采取防雨(水)措施,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贮存设施位置 应距离地表水体 400 m 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围栏等防护措施,保证人畜安全。。 11.2.4 养猪场配备焚烧炉或化尸池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11.2.5 养猪场区内的垃圾应集中堆放,妥善处理,环境卫生良好。 11.3 废弃物处理 11.3.1 猪场废弃物处理执行 HJ/T 81 标准,根据“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对猪场废弃物进行 集中管理。 11.3.2 应采用先进的清粪工艺,避免粪便与冲洗等其他污水混合,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11.3.3 粪便贮存过程中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其恶臭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的规定。 11.3.4 猪粪便处理应坚持综合利用的原则,实现粪便的资源化。建立配套的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处 理(置)机制,并和当地的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 11.3.5 应严格按照 NY/T 1168 进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猪粪便直接排放或施入 农田。 11.3.6 猪场的污水可以选用厌氧发酵、好氧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11.3.7 处理后的上清液作为农田灌溉用水时,应符合 GB 5084 的规定,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处理后的 污水直接排放时,应符合达标排放标准。 11.3.8 无害化处理后的猪粪便生产商品化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须分别符合 NY 525 和 GB 18877 的规定。 11.3.9 利用猪粪便制取其他生物质能源或进行其他类型的资源回收利用时,应避免二次污染。 12 猪场管理 12.1 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技术操作规程或制度、管理制度,并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如人工授精技 术操作规程,妊娠母猪饲养管理操作规程,泌乳母猪饲养管理操作规程,仔猪饲养管理操作规程,生长 肥育猪饲养管理操作规程,疫苗使用管理制度等等。 12.2 建立完备的生产记录或报表,包括种猪档案、配种记录、分娩哺育记录、保育仔猪及生长肥育猪 存栏周报表和月报表等。 12.3 建立完备的资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报表,如饲料采购、使用报表(包括饲料的种类、名称、生 产厂家、批号、开始使用时间、停止使用时间、用量,使用的猪只种类、标识号、年龄、体重等)。 12.4 具有完整的免疫记录,包括使用的疫苗种类、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免 疫接种人员、免疫时间,免疫猪只的种类、标识号、年龄、体重等。 12.5 具有完整的兽药采购和使用记录,包括采购和使用的兽药种类、名称、生产厂家、批号、使用方 法和剂量、使用时间,猪只的种类、标识号、年龄、体重等。 12.6 具有完整的诊疗记录,包括诊疗时间,诊疗猪只的种类、标识号、年龄、体重、临床症状,诊疗 人员,用药名称、剂量、方法,诊疗结果等。 12.7 具有完整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包括日期,病死猪只的种类、标识号、年龄、体重、数量、 死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等。 13 投入品管理 13.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3 DG5308/T 41—2018 13.1.1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符合 NY 5032 和 GB 13078 规定,来源于疫病清净地区,未受农 药或病原体污染,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应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 禽副产品作为生猪饲料。 13.1.2 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不应给肥育猪使用高 铜、高锌日粮,30 kg 体重以下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 250 mg/kg;30 kg~60 kg 体重猪的 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 150 mg/kg;60 kg 体重以上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 25 mg/kg。 13.1.3 不应在饲料中添加 β-兴奋剂(盐酸克伦特罗)、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氨苯砷酸、洛克 沙胂)等违禁药物添加剂。兽药原料药不得直接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13.1.4 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有关准则执行休药期。 13.1.5 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 灭鼠药和杀鸟剂。 13.2 兽药 13.2.1 补充充足的营养,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13.2.2 使用兽药应符合 NY/T 5030 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优先使用疫苗、防腐消毒制剂预防动物疾 病,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 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 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防腐消毒药; 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 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3.2.3 按照《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见附录)和农业部 278 号令等执行休药期,没有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少于 28 天。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 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达不到休药期的不能作为无公害生猪上市。发生疾病 的种公猪、种母猪必须用药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休药期的不能作为食用淘汰猪出售。 13.2.4 不应使用麻醉剂、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禁止使用未经 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基因方法生产的兽药;不得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13.3 饮水 13.3.1 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水质应符合 NY 5027 的要求,特别要防止饮水受到农药的污染;同 时要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13.3.2 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生猪产地。 13.3.3 不得在饮水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14 资料记录 14.1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要求准确、及时、完整。 14.2 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 生产性能记录;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 和治疗情况记录。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14.3 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 2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