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修改版)(1).docx
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信用交通建设,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守 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四 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指定工作机构对道路运 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公布、信用 奖惩等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经我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机 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巡游出 租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1 第三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 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 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 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道路运输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存储、使用、披露、 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道路运输经 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增 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法定 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营运车辆数、职工 数、税务登记、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 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准驾车型、 从业(职业)资格类别、从业(职业)资格证件号码等(出 租汽车驾驶员还应当包括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服务监督卡 信息)。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增信信息包括:经营者受政 府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慈善捐赠、重大活动保障等;从业 2 人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包括:在从事道路运 输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失信行为信息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主动归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 或者掌握的信用信息,自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将信用信息录入或系统对接的方式共享到“信用交通·鄂尔 多斯”平台。尚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可以先通过移动存 储、纸质交换等方式归集、共享信息。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遵照合法、客观、审慎、 关联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 规定,对照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交通运输信用主体 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失信行 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失信行为信 息转为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档案保存,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 息予以删除。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等级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 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和资源浪费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 根据道路运输行业的特点,道路运输各子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标 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动态调 整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道路 运输企业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的信用情况,对道路运输企业上一 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年度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动态 调整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的重大 变化情况进行的实时调整。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信用考核得分高 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级别,分别用 AA、A、 B、C、D 表示。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 信用评价基础分最高 850 分,加分为 150 分,扣分为 800 分。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 X 分别为: AA 级:900 分≤X≤1000 分,信用好; A 级: 800 分≤X<900 分,信用较好; B 级: 700 分≤X<800 分,信用一般; C 级: 600 分≤X<700 分,信用较差; D 级: X<600 分,信用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其信用等级直接调整 为 D 级。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道路运输子行业经 4 营活动的,应当分别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当年 12 月 31 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 将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信用交通·鄂尔多 斯”网站公布。 未满一个评价周期的新增道路运输企业从经营许可证核 发之日起自动建立信用档案,只记录信用评价信息,不参加当 年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指定工作机构应当按 照管理权限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档案,记录、归集、管理 和维护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 可证件号、经营范围、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人员 数量及资格证明、营运车辆等情况。 第十八条 同一家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多个道路运输子行业 经营活动的,应分类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过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领域信用评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开展。 评价系统中数据分为系统数据、专项检查数据、日常记录 数据和企业填报数据四类,数据来源及采集方式如下: (一)系统数据:评价系统与各类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各职能部门等对接自动获取的信息数据。暂时无法通过评价系 5 统自动获取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获取并录入评价系统。 (二)专项检查数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指定工 作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获取的 数据。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由企业相关 负责人签字认可。企业相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不 少于两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中签字注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及其指定工作机构应将相关数据在检查工作完成后 5 个工 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采用专项检查方式获取的评价数据,其 文本资料由录入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三)日常记录数据:信访投诉、其他部门通报抄报、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以及 信用管理工作需要的其他信息数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 其指定工作机构在核实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 (四)企业填报数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指定工作 机构要求企业填报的企业信息数据,由企业按规定上传相关资 料,并及时更新所填报信息。企业对上述数据有异议的,可以 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 实数据真实性。 第二十条 每年 1 月 31 日前,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评价周期 内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和等级的初评结果。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初评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实际情 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核实和更新信息。 6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核的初评结 果在“信用交通·鄂尔多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 工作日。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经研究后 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经审定的道路运输企业评价结果在“信 用交通·鄂尔多斯”网站公布,并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查询 服务,扩大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第五章 信用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企业信 用评价结果向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金 融、保监等机构推送,逐步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企业服务质 量招投标、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表彰奖励、 品牌创建、资金补助、示范和试点申请、评比的依据。鼓励社 会优质资源向信用等级高的道路运输企业倾斜。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 B 级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随机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 机检查外的其他检查中,被抽查概率为 30%。对信用等级为 C 级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联合检查,并安排专项检查。 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外的其他检查中,被抽查概率为 60%。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 C 级的企业或信用等级 一年为 D 级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 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 7 次。取消其相关客运线路(含包车)延续经营优先许可权,原 则上暂停扩大经营范围、新增客运线路和运力的审批,并不得 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试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连续两年信用等级 为 C 级的企业或信用等级一年为 D 级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 单”,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 管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信用约谈,并责成其在规定 时间内参加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教育培训,拒不参 加的,下一评价周期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升级。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 D 级的企业,除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外,许可机关还应当收回其 30%以 上顺延年度内到期的道路客运线路(含包车)经营权,不足一 条的,收回一条。被收回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可优先许可给连续 两年以上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最近一次考评结果未达到 A 级及以上的道路 运输企业,不得推荐或授予文明单位(个人)、星级企业(个 人)、先进企业(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通过“信用交通·鄂尔多斯”网站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 5 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鄂 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评价服务系统,并告知申请人。情 8 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 累计不得超过 20 日。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 内部监督制度,对工作人员信用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依照 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严格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管理工作 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标 准指标,可根据相关政策及数据归集情况,每年第一季度进 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