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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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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自治区主管部门 1 自治区畜牧局 2 自治区畜牧局 3 自治区畜牧局 4 自治区畜牧局 5 自治区畜牧局 6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事项名称 权限内开具动物和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 证明 权限内动物诊疗许 可的核发 权限内经营兽药的 许可 权限内从事生鲜乳 收购的许可 对养殖小区,屠宰 和加工场所以及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 化处理场所动物防 疫条件审查工作许 可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 限制区域施工保护 方案许可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裕民县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1条》 裕民县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 裕民县畜牧兽医局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 裕民县畜牧兽医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裕民县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 裕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裕民 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裕民县 ) 对口援疆办公室)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第六十条。 7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 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 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 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裕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裕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裕民县 第二项第(三)小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 对口援疆办公室)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 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 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 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第二项: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要严格 执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 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 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 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新政发〔2017〕106号) 全文适用。 8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农药经营许可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 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 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 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 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 )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 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 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 ,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 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9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 机及驾驶员牌照证 照核发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 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 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 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 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 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 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 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 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0 11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 调运检疫及植物检 疫证书签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证核发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 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 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 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 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 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 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 号)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 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 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 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印制。 12 13 14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 初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核发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 方规定标准的农作 物种子审批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 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 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 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 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 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 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 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 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5 16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驾驶证、操作证核 发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 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 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 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 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 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 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 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 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上道路行驶的大 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 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 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 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 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 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驾 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 证或者操作证。 17 18 19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回收报废农业机械 经营企业资格认定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牌证核发及变更登 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 营许可证核发(母 种、原种)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 行) 第二十三条:从事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应 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专门的拆解设备和 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农 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回收报废。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十二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 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上道路行驶的大 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 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 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 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 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新购置的大型工程机 械设备免于安全技术检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期间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 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 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 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 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 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 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 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 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 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21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计量授权证书的核 发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 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 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 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 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 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 )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 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 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 任务。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1989 年11月06日颁布实施,根据2021年4月2日总局令第38号修改, 同年4月22日发布施行) 第六条第二、三、五项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 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三) 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 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 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 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 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 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22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 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 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 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 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 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现行生效版本 为2019年3月26日修订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 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 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 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 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 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 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 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3 24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特殊药品(含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 素)审批 企业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国务 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 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 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4月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令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 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 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25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 立、变更、注销登 记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 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3号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 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 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三 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 报登记机关。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 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 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 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 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 记。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 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 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 、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 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 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 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 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 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 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 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 26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个体工商户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 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 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 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 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 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 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 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 ,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 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 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 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务 院令第56号,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予以修改)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 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 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 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7 28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食品小作坊、小餐 饮店、小杂食店登 记 食品(含保健食品 )经营许可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 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 食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2015年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 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 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 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9 自治区水利厅 取水许可 裕民县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 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 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 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 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 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 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 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 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 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7 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 限,实施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30 自治区水利厅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 设计文件审批 裕民县水利局 【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 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发布,自2019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 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 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 的落实情况;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 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 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 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 ,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 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 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 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 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 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 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 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 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31 自治区水利厅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 水工程批准 裕民县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9月1日起施 行)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 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 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 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 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32 自治区水利厅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 批 裕民县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 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 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 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 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 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 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 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改)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 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 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 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修正)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 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 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 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 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 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 )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33 自治区水利厅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 批 裕民县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 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 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 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 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 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 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 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改)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 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 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 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修正)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 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 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 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 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 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 )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34 35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水利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 关活动(不含河道 采砂)审批 对利用河道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查 裕民县水利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 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 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 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裕民县水利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 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 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36 37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水利厅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修建码头、 渔塘许可 险坝改变原设计运 行方式的审批 裕民县水利局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 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 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裕民县水利局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 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 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38 自治区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 裕民县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 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 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 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第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 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 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 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应当向项目所在的地县级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开工 信息。 39 自治区水利厅 河道采砂许可 裕民县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 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 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 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 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规范性文件】《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 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 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 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 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 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 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40 自治区水利厅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审 批 裕民县水利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70项: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 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权仍然保留。 41 42 自治区水利厅 利用堤顶、戗台兼 做公路审批 裕民县水利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 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 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 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裕民县水利局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 护措施。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3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自治区水利厅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43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核发(零售业务) 裕民县宣传部 44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电影放映经营单位 许可 裕民县宣传部 45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 厂(所) 裕民县宣传部 46 自治区烟草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核发 裕民县烟草 专卖局 47 自治区烟草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核发 裕民县烟草 专卖局 48 自治区烟草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核发 裕民县烟草 专卖局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 号)(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732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烟草专卖许 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 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二 条。 49 50 51 52 53 自治区烟草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核发 裕民县烟草 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九条;《烟草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烟草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核发 裕民县烟草 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 十九条、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九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烟草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核发 裕民县烟草 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烟草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核发 裕民县烟草 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四条。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1号 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54 55 56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 发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 政燃气设施审批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登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 五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 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 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 政公用行业管理办公室 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 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政公用行业管理办公室 四条。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38号,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 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 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 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7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四条。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 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58 59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 、堆放物料、占道 施工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地产管理所 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 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 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 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 管监察大队办公室 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60 61 62 6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 用地审批 停止供水(气)、 改(迁、拆)公共 供水的审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由于工程施工、设 备维修等原因确需 停止供水的审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从事生活垃圾(含 粪便)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 理服务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 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 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 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 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 林处项目办公室 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 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 管理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来水公司一楼项目办公室 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 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 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 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 来水公司一楼项目办公室 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卫服务中心二楼收费办公室 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4 65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 路上行驶(包括经 过城市桥梁)审批 关闭、闲置、拆除 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 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 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 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 管监察大队办公室 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的时间、路线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卫服务中心二楼收费办公室 四条。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 第101号,2017年修正) 66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及在城市建筑物、 设施上悬挂、张贴 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 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 ,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 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管监察大队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 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67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 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 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 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 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裕民县林检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 局 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 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 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 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 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 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68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 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 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全文 适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 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 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 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 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 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 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69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 有土地从事生产审 查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耕保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 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 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 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 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 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 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 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无无。第二十六条:开垦国有荒地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 指标内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一)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以 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垦荒地 超过30公顷不足6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 署批准;超过6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区)一次性开垦荒地 超过60公顷不足130公顷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 准;超过13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兵团系统一次性开垦其荒地30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超过30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五) 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垦,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 、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四十条。开发未确 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 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70 71 72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3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 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矿政管理科 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 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条第一 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矿政管理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 记手续。 采矿权注销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 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 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 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 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矿政管理科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 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 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 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 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 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 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 关证、照注销手续。 73 74 75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 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 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 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 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三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作站 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 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 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 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 款规定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 产活动需要在草原 上野外用火审批 《草原防火条例》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 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草原防火办 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 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 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 护陆生野生动物狩 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 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野生动物救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护站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 量限额管理。 76 77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 动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 发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矿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 五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 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 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 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 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 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三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作站 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 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 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 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 款规定。 78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需要利用属于国家 秘密的基础测绘成 果审批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测绘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属于国家 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提交县(市)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基础 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 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 材料;(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 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 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9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 四号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 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 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 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 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 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 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 门申请;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 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 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 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80 81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注销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 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 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 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 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矿政管理科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 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 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 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 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 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 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 关证、照注销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 物所有权转让、出 租、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 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82 83 84 临时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0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 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 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 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 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 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 过二年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乡(镇)村企业使 用集体建设用地审 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无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 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 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 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竣工验 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 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地质矿产科 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 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参加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85 86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 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无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 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 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87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建设用地(含临时 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 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 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 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 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 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 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 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 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 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 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三条 经 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 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 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 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 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 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 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 88 89 90 91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后土地使用 权分割转让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土 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 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 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3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勘 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 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令第241号无。有关具体规定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矿产科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森林高火险期内,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的活动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 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防火办公室 ,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因教学、科学研究 确需在无居民海岛 采集生物和非生物 标本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 十二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地籍科 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 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92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93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94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95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 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修缮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 场(馆)设施审批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 覆盖网工程建设及 验收审核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 频率使用许可证( 乙类)核发 裕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裕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 裕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裕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96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97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98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99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100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101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102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 站和机关、部队、 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设立有线广播电 视站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审 批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 营业性演出活动审 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 设立、终止审批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 审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审批 裕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裕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裕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裕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裕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 裕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 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裕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 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 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 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决定》修订)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 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03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劳务派遣经营、变 更、延续、注销许 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 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 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 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 裕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 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 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 当在有限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 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 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 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 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 办理注销手续。 104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 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 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 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 裕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 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 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 当在有限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 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 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 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 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 办理注销手续。 105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 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 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 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 裕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 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 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 当在有限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 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 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 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 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 办理注销手续。 106 107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 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 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 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 裕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 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 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 当在有限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 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 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 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 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 办理注销手续。 裕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改 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108 自治区卫健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裕民县卫健委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 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 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规定:“开办诊所 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 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109 自治区卫健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机构执业许可 裕民县卫健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修正)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 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69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 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 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 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 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 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 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 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 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 号)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 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自2021年7月1日起 ,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 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10 自治区卫健委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 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预评价报告审核 裕民县卫健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2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 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 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 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令 第8号)修改)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 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 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 监督发〔2012〕25号)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 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 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 价审核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 评价报告;(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四)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111 自治区卫健委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裕民县卫健委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 第386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 作。 112 自治区卫健委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 资格认定 裕民县卫健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修正)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 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 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 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 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69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 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 可。 【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2021年1月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 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 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 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 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 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 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 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 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 号) 第一条: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自2021年 7月1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 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13 自治区卫健委 义诊活动备案 裕民县卫健委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 知》(卫医发〔2001〕365号)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 、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 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 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 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14 自治区卫健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 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裕民县卫健委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依据2019年 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 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 构许可。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 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 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令第8号)修改)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 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 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 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 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 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 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 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 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 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 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 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115 自治区卫健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 生许可 裕民县卫健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 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 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 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 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 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 决定》修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 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 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116 自治区卫健委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 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裕民县卫健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2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 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 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 督核查。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 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 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令 第8号)修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 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 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 监督发〔2012〕25号)》 第十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 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 托申报证明;(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117 自治区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裕民县卫健委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 1987〕24号,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 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 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 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 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 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 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18 自治区卫健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含港澳台) 裕民县卫健委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书。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 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 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 育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 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 第四条: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二级及以下医 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 医院的设置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规定:“开办诊所 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 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119 120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排污许可 裕民县生态环境分局 裕民县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1 122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 裕民县应急管理局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 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 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 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 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 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 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裕民县应急管理局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 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 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 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 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 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 、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 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12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裕民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 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 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 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 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 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 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 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批发企业不得在 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 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 ,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 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 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 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 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24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裕民县应急管理局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 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 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 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 、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 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 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 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 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 、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 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 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 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 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 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 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 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 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125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126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27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28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29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30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31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32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33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34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35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36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权限内的涉路施工 许可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 置非公路标志的许 可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 核发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 资格证核发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 许可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 品检验 裕民县应急管理局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适 用于告知承诺制项目)/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适用于非告知 承诺制项目); 2、工商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 五条、第五十六条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 六条 第七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12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三条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三条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137 138 139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 使用和水上水下活 动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 撤除、位移和其他 状况改变审批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于2010年12月30 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 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 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94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五次修订)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第十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2019 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 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 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140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许可 141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道路客运站(场) 经营许可 142 自治区编办 事业单位设立、变 更、注销登记 143 自治区公安厅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 输的许可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 裕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 室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裕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国 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 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 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 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 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 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 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 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 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公安部门制定。 144 145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公安厅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 用、挖掘道路或者 跨越、穿越道路架 设、增设管线设施 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裕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裕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 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 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 、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 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 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 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 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 可上道路行驶。 146 自治区公安厅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 核发 147 自治区公安厅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车辆进入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限制通 行区域审批 148 自治区公安厅 户口迁移审批 149 自治区公安厅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 签发 裕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四十七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 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 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 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 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裕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 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 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 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 明显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 裕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各派 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 出所 )。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6月14 日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7月修订)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 裕民县出入境管理大队 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 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 ,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150 自治区公安厅 外国人签证签发、 延期、换发、补发 审批 裕民县出入境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条第一款: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 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 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 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 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 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 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 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 ,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 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 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 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日国务院令 第637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 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 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151 自治区公安厅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 发、换发、补发 裕民县出入境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 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 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 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 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52 自治区公安厅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 发、延期、换发、 补发 裕民县出入境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 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 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 证件。 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 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 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 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 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 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日国务院令 第637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 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 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 息。 第十八条第一款: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 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 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 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 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 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 请材料。 153 自治区公安厅 外国人出入境查验 准许 裕民县出入境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 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 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 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3日国务院 第637号)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 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 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154 自治区公安厅 普通护照签发 裕民县出入境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 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 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 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 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 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 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 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55 自治区公安厅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 通行证、往来港澳 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裕民县出入境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 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 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 安部公布)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 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 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 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 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 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 注。 156 自治区公安厅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裕民县出入境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 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 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 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 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 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 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 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157 自治区公安厅 出入境通行证件签 发 裕民县出入境管理大队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 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 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 安部公布)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 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 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 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 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158 自治区公安厅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许可 裕民县治安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 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 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 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 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 ,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 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 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 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 、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 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 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 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 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159 自治区公安厅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 可 裕民县禁毒大队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 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 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 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 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 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 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 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 、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 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 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 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 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 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 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 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 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60 自治区公安厅 焰火燃放许可 裕民县治安大队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 455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 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 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 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 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 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 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161 162 自治区公安厅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许可 自治区教育厅 文艺、体育等专业 训练的社会组织自 行实施义务教育审 批 裕民县治安大队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 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 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 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 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 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 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 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 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 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 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 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裕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 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 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63 自治区教育厅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 下学历教育、学前 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的学校设立、变更 和终止审批 裕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第八条。第八条: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 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 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 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 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 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 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 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 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 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 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 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 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 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 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 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 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 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 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164 自治区教育厅 教师资格认定 裕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 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 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 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 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 托的学校认定。 165 自治区教育厅 适龄儿童、少年因 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裕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根 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8〕28号)规定,该项许可需等待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后正式实施。 法定机关 166 自治区教育厅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裕民县税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 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自治区教育厅 文艺、体育等专业 训练的社会组织自 行实施义务教育审 批 裕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 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 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67 168 自治区教育厅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 下学历教育、学前 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的学校设立、变更 和终止审批 裕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第八条。第八条: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 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 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 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 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 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 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 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 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 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 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 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 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 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 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 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 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 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 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169 170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适龄儿童、少年因 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审批 裕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根 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8〕28号)规定,该项许可需等待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后正式实施。 法定机关 裕民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 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 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 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 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代理 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 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 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 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71 自治区财政厅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合并、分立、减 少注册资本或注销 审批,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来疆设 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裕民县财政局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 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 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 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 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 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 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 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 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 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 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 以公告。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十二条: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辅 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现 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并向地州级监管部门上报。地 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 金融监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括 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和设立公示时间。决定批准的,颁发融 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 以公告。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一)合并;(二)分立;(三 )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第十二条规定办事 程序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本细则设 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材 料,还需依法通知债权人和相关合作银行并公告。 172 自治区财政厅 173 自治区民政厅 174 自治区民政厅 175 自治区民政厅 176 自治区民政厅 177 自治区民政厅 178 自治区民政厅 179 自治区民政厅 负责融资担保公司 合并、分立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的初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 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 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 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变 更、注销登记 建设殡仪馆、火葬 场审批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社会团体成立、变 更、注销登记 裕民县财政局 裕民县民政局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 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 683号) 第九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 五条 裕民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裕民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裕民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一款 裕民县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 裕民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一款 裕民县民政局 附件2 本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自治区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自治区水利厅 取水许可 裕民县水利局 许可事项清单 设定和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1988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2016年7月第二 次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 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 制度。但是,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直 接从江河、湖泊或者 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的规定,向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 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费,取得取水权。 【法规】《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条例》(2006年2月21 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布;根据2017年3月1 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 个人,除本条例第四 条规定的情形外,都 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 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费。 第三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 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 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 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取 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 后,申请人应当按照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向取水审 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 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 等相关材料;经验收 合格的,由审批机关 核发取水许可证。直 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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