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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22〕102 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8 月 15 日 — 1 — 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实体企业股权融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 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10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 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 〔2016〕2800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明确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 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19〕1638 号) 、 《河南 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 208 号) 、 《郑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郑政办 〔2 022〕6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简称“市产业基金”)是由 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母基金,规模 500 亿元。基金主要围绕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战略定位,通过专业 化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和基金的资源整合功能,为 郑州市产业发展导入资本、技术、品牌、人才、渠道、市场等优 — 2 — 势资源,推动产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提升郑州综合竞争力和区域 辐射带动力。 第三条 市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符合条件 的市属国有公司出资及其他资本,其中: (一)市财政局统筹财政资金作为政府出资,通过市政府授 权的政府出资方代表机构对市产业基金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 1 0%; (二)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公司作为市产业基金主要出资 人,可按规定通过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扩大资本规模,向 市产业基金出资; 为积极引导市属国有公司参与市产业基金运作,市财政局统 筹财政资金,按照不高于市属国有公司向市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金 额的 30%给予资本金支持。 (三)积极鼓励有能力的区县(市)及其他资本向市产业基 金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退出的本金及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应滚动用于 向市产业基金出资,支持市产业基金长期发展。 第四条 市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作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 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 第五条 市产业基金按运作模式不同,分为战略投资类基 金、科技孵化类基金和产业培育类基金。 — 3 — (一)战略投资类基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专项子基金投资 策略,发挥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积极落实政府重大战略部 署,以“产业导入+项目导入”为切入点,紧盯行业龙头企业、 产业链核心企业等,通过直接投资或项目制专项子基金方式,引 入重大产业项目、招引核心企业,以点带链、以链聚产。 (二)科技孵化类基金主要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 沿,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借助知名创投机构和风投公司力量, 通过多种方式,重点支持重大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种子期、初 创期企业成长,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三)产业培育类基金主要采取母基金投资策略,通过多种 方式选择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各类子基金, 构建完善覆盖科技创新、电子信息、汽车及装备制造、数字经济、 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物流、新基建等重点领域的基 金支持体系。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产业发展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郑州市产 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市产业基金出资主体、市产业基金管理 公司等,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 其责,推动市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 — 4 — 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及市产业发展基金为成 员单位的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 作为市产业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负责研究审定基金管理制度、 子基金设立规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直投,以及基金资金筹集、 监督考核等事项。 市基金委具体工作由郑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负责落实,市基金办设在市财政局,与 市产业基金政府方出资代表机构套合运行,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市 基金办主任。 市产业基金政府方出资代表机构在市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履 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牵头组建市产业基金法人主体及市产业基金 管理公司,协调管理基金相关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 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拟定各自相关领域战略投资类或科技 孵化类基金运作方案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市产业基金出资主体主要职责:负责市产业基金法 人主体和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 项;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 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 第九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托管理市产业基金,制订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库; — 5 — (二)负责组织对战略投资类或科技孵化类项目开展尽职调 查,落实项目的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 作; (三)负责对接各类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谈判磋商子基金设 立方案,对拟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组织子基金设立方案实施, 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对子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四)负责收集研究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 深入开展行业研究,谋划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支持产业转 型升级; (五)负责市基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专业的母基金管 理机构,委托其履行部分管理职能,按照行业惯例支付委托管理 费。 第十条 市产业基金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由市产业基金管理 公司选聘投资、财务、法律、评估、行业等相关高水平人才团队 组建咨询专家库,完善专家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为市产业基金决 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及其参股(出资)的子基金应选择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建立基 金专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 保管等有关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 — 6 —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及相关 子基金托管银行选择机制,优先选择资金管理规范、响应效率高, 能够与市产业基金在资源共享、投贷联动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和 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合作。 第三章 基金投资与运作 第十三条 市产业基金综合采用参股(出资)子基金、直接 投资、跟进投资等合法合规方式投资运作,重点发挥母基金资源 汇聚和导入功能,通过与头部基金管理机构、中央及省级基金运 作主体、高端研发机构及龙头产业资本等合作,打造规模不低于 2000 亿元的政府投资基金群,支持郑州“四个高地”建设,推动 “十大战略”实施。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类基金及科技孵化类基金由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及行业特点,会同市基金办制定具体运作 方案和投资决策议事规则,经市基金委审议通过后执行。运作方 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投资模式、运作程序等;议事规 则应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及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类基金及科技孵化类基金可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合法合规方式投资运作,其中直接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以 下基本条件: (一)所投资企业须在郑州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的基础性、带 — 7 — 动性、战略性特征的重大产业项目或创新性强、科技水平高的科 技创新项目; (三)所投企业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 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产业培育类基金原则上采取参股(出资)子基金 方式进行投资,按照“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合理制衡、提高效 率”的原则运作。 (一)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政府工作安排,结合行业主 管部门需求,提出年度子基金设立规划,报市基金委审议; (二)根据审定的年度子基金设立规划,市产业基金管理公 司通过多种方式选聘子基金管理机构,联合社会资本,按照市场 化原则设立子基金,相关子基金设立情况定期向市基金办报告; (三)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运作,市产 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委派投委会委员、观察员等合理措施, 依法依规参与子基金内部治理,维护市产业基金权益。 超出年度子基金设立规划的,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 要,会同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子基金的设立要 求及方案,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基金委审议决策。 第十七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综合考虑管理机构核 心人员、管理水平、股东背景、募资能力、项目资源等因素,通 过邀请合作、自主申报、竞争性遴选等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 设立子基金。参股(出资)子基金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8 — (一)参股(出资)子基金原则上应当注册在郑州市(国家 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除外) ; (二)市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 30%,对于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的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 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 50%,其余资金依 法募集; (三)子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应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 的 60%; (四)子基金应当优先投资在郑州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返 投金额应当不低于市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 1 倍,为提高子基金管 理机构参与积极性,以下情形均可被认定返投郑州: 1.直接投资郑州市企业的; 2.基金投资外地企业在郑州市落地项目或新增投资的;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受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管理主体)在管的其他基金在郑州新 增投资或引进外地项目落地的。 (五)市产业基金与郑州市所属区县(市)、开发区国有投 资主体共同出资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市产业基金与区县(市) 、开 发区国有投资主体合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 50%,且市产业基金出 资不超过区县(市) 、开发区国有投资主体的合计出资; (六)子基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参股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市产业基金退出; — 9 — 2.市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 子基金日常运作,若子基金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 况,市产业基金可按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 参股(出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 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 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股 东实力较强、项目资源丰富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从业人员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且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有完善的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内控机制, 资金募集合法合规,原则上应具备完善的团队跟投机制。管理多 只基金的, 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隔离机制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四)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 理人员,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的稳定,管理团队过往管理规模不低 于人民币 15 亿元,至少有 5 个投资成功案例; (五)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郑州市工作的管理团队 成员不少于 3—5 人; (六)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子基金; (七)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应至少已经取得拟 设立基金总规模 50%的出资意向(不含市产业基金出资部分) , — 10 — 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鼓励申请 机构募集更多社会资本,降低申请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储备项 目拟投金额应不低于拟设立基金总规模。 鼓励市产业基金与注册在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培育郑 州基金生态。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是指经市基金委同意,对参股(出资) 子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市产业基金与参股(出资)子基金共同 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郑州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郑州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 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市产业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条件与参股(出资)子基 金投资条件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出资)子基金投资规模 的 30%; (四)市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市产业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由市产业基金管理 公司管理,或委托参股(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委托管理 的,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参股(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签 订《股权托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第二十条 市产业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需 求单位会同市基金办研究提出相关方案,按照“一事一议”原则, 报市基金委审议通过后实施。 — 11 — 第二十一条 健全行业部门与市产业基金的联动机制。市产 业基金管理公司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图谱,按照基金 拟投项目筛选标准,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和区县 (市)招商主体对接,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由市产业 基金管理公司推荐给市产业基金参股(出资)的各子基金,按市 场化原则给予优先支持,对其中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点部 署的、投资规模大、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 显的重大产业项目或科技孵化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论 证,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战略投资类基金或科技孵化类基 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工信、科技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与省 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支持协助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争 取省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导设立的产业基金在郑州设立子 基金。 第二十三条 支持市产业基金与有条件的区县(市)、开发 区合作设立县域子基金(投资于特定区县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 的 50%)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县域子基金引入社会资本比例原 则上应不低于 50%,市产业基金可根据区县出资金额按照不高于 1:1 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与省级及国家基 金的沟通对接, 积极争取省级及国家级基金在郑州落地区域基金, 依法依规推动保险资金及符合条件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等长期 — 12 — 资金参与基金组建运作,相关合作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按照一 事一议原则,报市基金委审议决策。 第二十五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做好母基金管理运 作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规培训,通过产业 研讨、企业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交流互动,提升基金管理运作 效能,并积极通过自建子基金等方式,募集社会资本,加大对郑 州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分类建立完善母基金 合作机构库,明确入库标准,筛选优质基金管理机构、专业第三 方中介机构、知名研究咨询机构等入库,并对入库机构实施动态 管理。市产业基金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入库机构,符合合作条件 的非入库机构应先履行入库程序。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依托母基金资 源汇聚平台和智慧岛基金集聚区,联合各子基金、知名投资机构、 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优势主体,探索成 立“郑州创新投资联盟” ,组织策划大型基金峰会或论坛,大力实 施“基金入郑”行动,广泛开展行业研究分析、汇集优质项目、 加强与金融机构投贷联动,联通政府与市场等服务,搭建人才资 源库,营造良好的创新投资氛围,构建覆盖企业成长全周期的创 新投资生态圈。 第四章 退出和终止 — 13 — 第二十八条 市产业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或投资形成的 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条 市产业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 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符合转让(含回购, 下同)条件的,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 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市产业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 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按程 序批准后,市产业基金所持基金财产权益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 转。 第三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子基金协议或章 程中约定,在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产业基金有权无条 件退出,并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条件受让市 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形成的全部权益,受让价格参照评估值与 原始出资额按同期 LPR 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 (一)市产业基金投资决策机构作出有效投资决议之日起超 过 1 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子基金募集、设立工作的; (二)市产业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1 年以上,子 基金未开展实质性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期(含投资期延长期)结束时未完成基金 实缴出资总额 80%投资比例的; — 14 —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市产业基金政策目标, 或子基金未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未经子基金相关机构同意,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 变化对子基金管理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 机构主要出资人发生实质变化或锁定的核心人员半数(含)以上 变动等情况) 。 第三十二条 市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基金出资主体监督 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主体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科学设置岗位分工,加强对子基金及直 投项目的投后管理和服务,指导子基金管理机构完善治理结构, 合理配备行业研究人员、投资经理、风控业务人员等,提升专业 能力,有效防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 则合作,市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出 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五条 市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投资于 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得 从事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 15 — 第三十六条 市产业基金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基金运 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并定期就基金整体运行 情况向出资人进行信息披露,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 行情况的监督、审计。市基金办定期汇总基金运作情况报市基金 委。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建立市产业基金综合考核评价制度,量化统计 基金投资运作带动新增投资、引入机构、企业、人才、税收等社 会效益并纳入考核评价范围。 第三十八条 市基金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 部门对市产业基金整体运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一般不对单只子 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考核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策指标、 效益指标和管理指标等。考核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 四个级别分别是:优秀:90(含)—100 分;良好:80(含)—9 0 分(不含) ;合格:60(含)—80 分(不含) ;较差:60 分以下。 (一)政策指标。主要考核基金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 情况,撬动社会资本情况,投向市内项目情况,带动就业人数, 属地经济贡献、支持产业发展情况,资本招商情况等。 (二)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基金投资进度情况、投资回报情 况等。 — 16 — (三)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基金规范管理情况,包括信息报 告、资金使用监控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投后增值服务情况;项目 储备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市基金办会同有关部门可根据市产业基金运 行不同阶段情况及不同类型基金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确定 本年度考核指标的具体标准及权重,自行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 组织专家等方式开展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并将考核评价结 果和相关工作建议报市基金委。 第四十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从市产业基金中 提取,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的一定比例或每年度固定金额等方式收 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 1%,具体计费方式经市基金 委审定后,在相关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与管 理费支付挂钩,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年度管理费的 110% 进行支付;良好的,按 100%进行支付;合格的,按 80%进行支 付;较差的,按 40%进行支付。 第四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进 行考核评价,及时向考核单位提供资料和反馈情况,按要求在全 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按时完成重大 事项更新和绩效评价,并参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所参股(出资) 子基金的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第七章 让利与激励 — 17 — 第四十二条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发社会资本 参与积极性,市产业基金可在子基金完成政策目标的条件下,通 过让利退出等方式向社会资本转让所持子基金份额。 (一)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含 3 年)转让的,可以 原始出资额转让; (二)3 年以上、5 年以内(含 5 年)转让的,可以原始出 资额及从第 3 年起按照转让时 1 年期 LPR 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 (三)超过 5 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 确定。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市产业基金可 以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 分档让利。 第四十四条 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参照行业惯例建立基于 目标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化薪酬体系。基金运作遵循客观 规律,按照《中共郑州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建 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纪办 发〔2020〕29 号) 、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组织人事部 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郑组通〔2022〕39 号) ,对参与市产业基金管理运作的政府部 门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不将符合投 资决策程序、 不存在谋取个人利益的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 18 — 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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