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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寓宾馆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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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寓宾馆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越环罚〔2019〕57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三寓宾馆 法定代表人:余敬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4456753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三育路 23 号 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三育路 23 号经营旅业。 2019 年 3 月 20 日,当事人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经广州市 越秀区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抽风机对应楼 顶东边界外 1 米的昼间监测结果为 63 分贝,超过了《社会 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标准限值 要求(对应标准限值为 60 分贝),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 《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19 年 6 月 12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越环罚告〔2019〕17 号),当事人限期内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发>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 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 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 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 入项目编码:3124。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 厦 2 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 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 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本决定 的履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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