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pdf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内府办发〔2022〕4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 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 《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及时修订完善本辖区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2016 年 3 月 8 日印发的《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府办发 〔2016〕10 号)同时废止。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1 日 -1- 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内江市减灾委员会 2.2 内江市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2.3 现场救助安置 2.4 县(市、区)减灾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初报 4.1.2 灾情信息续报 4.1.3 灾情信息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评估 4.2.2 建立台账 -2- 录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2 启动程序 5.1.3 响应措施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启动程序 5.2.3 响应措施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启动程序 5.3.3 响应措施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2 启动程序 5.4.3 响应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5.7 响应协同衔接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3-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 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 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内 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 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 工作。 当毗邻市(区)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 大影响或市委、市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 -5- 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 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 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 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等。市减灾委主任由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领域分管副市长担 任,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委宣传部、 市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 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 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市气象局、内江银保监分局、内江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6- 武警内江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 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 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 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 县(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 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等。 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灾救援,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 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 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 现场救助安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时,现场成立救助安置组,在 现场指挥部领导下与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救助安置组组长由市 应急局分管救灾工作负责人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 门为成员。职责:参加会商研判并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协调调度 相关装备、物资等资源;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指导做好属地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毁损住房恢 复重建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负责制定属地群众救助 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救助政策;接受、下拨、指导发放中央、省、 -7- 市应急救援处置款物;指导协调属地县(市、区)生活必需品市 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确保属地县(市、区) 价格稳定;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2.4 县(市、区)减灾委员会 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参照市级减灾委架构设置,主要体现 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开展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及协调 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 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 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 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 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 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 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或县(市、区)应 急局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 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县(市、 区)减灾委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 -8- 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 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 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 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市、区)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 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 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并及时通 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相关灾情信息。 4.1 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局 和行业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或行业部 门)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 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 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 容)分别向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市级行业 主管部门报告;市应急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报灾情信 息 2 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 -9- 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市、区)应急 局和有关行业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包括灾 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 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 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分别向县(市、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应 急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 应急厅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造成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 死亡(含失踪)等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还应同时上报应急部。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 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县(市、区)应急局应按照因灾 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 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市、区)应急 局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应急局每日 8 时前 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每日 9 时前将截至前一日 24 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别 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应急厅、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灾情发生重 大变化时,市应急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分别向市委市 政府、应急厅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局应在灾 情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 -10- 应在接到县(市、区)应急局核报后 3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 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厅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各县(市、区)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 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开展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 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立即 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 会商制度,市、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 织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 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 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建立台账。市、县(市、区)应急局在灾情稳定后, 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 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 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报刊、广播、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 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宣传、网信、文 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及时 -11- 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动态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 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 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市、区)或多个县(市、区)行 政区域内,发生巨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 5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5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 万间(或 3 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占农业人口 20%(或 50 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县(市、区)启动响 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 -12- 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或市长决定启动一级响 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 救助响应。启动市级一级救助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 -13- 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 会及受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 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 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 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 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 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 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 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 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事发当日每 2 小时)向市减灾委办 公室(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请求省减灾 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 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 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 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12 小时内调运到位)市级生活类救 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 -14-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组织做 好管养道路的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做好转移人员、救灾物资、 救援装备的交通运输保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 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情任 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 场所消防管理。内江军分区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 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 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 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 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 划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 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市水利局组织 指导灾区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 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 急工作。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督促协 调地方政府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市科 -15- 技局负责推荐提供科技咨询建议的科技专家,协调科技企事业单 位参与和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 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 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自然灾 害事故中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工作;在市减灾委的统一组织下,参 与自然灾害事故中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对灾区生态环 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估。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 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 作。国网内江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 施恢复。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 和舆论引导,市委网信办协同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及负面舆情管控 工作,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 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市应急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 告。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 捐赠款物,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 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协助 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 捐活动等相关工作。内江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 -16- 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 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 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 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市、区)或多个县(市、区)行 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 响应: (1)死亡 20(含本数)人以上、50(不含本数)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 万人以上、15 万人 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或 3 千户)以上、10 万间 (或 3 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占农业人口 15%以上、20%以下,或 30 万人以上、50 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县(市、区)启动响 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 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 -17- 启动二级救助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启动市级二级救助 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 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 -18- 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市长、下同)召集市减灾委成 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 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 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 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 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 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 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事发当日每 2 小时)向市减灾委办 公室(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请求省减灾 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 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 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 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12 小时内调运到位)市级生活类救 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组织做 好管养道路的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做好转移人员、救灾物资、 -19- 救援装备的交通运输保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 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情任 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 场所消防管理。内江军分区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 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 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 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 保障,负责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 恢复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 自然资源规划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 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市 水利局组织指导灾区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 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 作,督促协调地方政府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推荐提供科技咨询建议的科技专家,协调科 -20- 技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 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 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 开展自然灾害事故中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工作;在市减灾委的统一 组织下,参与自然灾害事故中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对 灾区生态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估。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 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 治和抚慰。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 安置服务工作。国网内江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 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 和舆论引导,市委网信办协同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及负面舆情管控 工作,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 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市应急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 告。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 捐赠款物,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 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内江银保监分局 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21-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 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 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 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市、区)或多个县(市、区)行 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 响应: (1)死亡 10(含本数)人以上、20(不含本数)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 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 千间(或 1 千户)以上、1 万间 (或 3 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占农业人口 10%以上、15%以下,或 20 万人以上、30 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县(市、区)启动响 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 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救助响应。启动市级三 级救助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22-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市减灾委办公 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 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 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3- (2)派出由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 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 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 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紧急调 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 放救灾款物;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交通运输、铁路 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 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 设施的恢复工作。国网内江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 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5)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 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内江军分区根 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 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 资。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 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24- (7)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 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评 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内江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市、区)或多个县(市、区)行 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 响应: (1)死亡 5(含本数)人以上、10(不含本数)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 万人以上,5 万人以 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3 千间(或 8 百户)以上,5 千间(或 1 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占农业人口 5%以上、10%以下,或 15 万人以上、20 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县(市、区)启动响 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 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四级救助响应, -25- 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报告。启动市级四级 救助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 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 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 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 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6-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及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 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调拨市 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 灾款物。 (5)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 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内江军分区根 据市级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 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 资。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 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 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市政府 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 调整。 5.6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局)提出 -27- 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5.7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响应级别应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县(市、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市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 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县(市、区)应急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 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 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 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 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 救助工作结束后,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 果报财政部门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 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 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28-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 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局每年 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 况调查,会同县(市、区)应急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 评估,核实情况。 6.2.2 县(市、区)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评 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情况, 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财政部门的资 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 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 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 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 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展 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 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 -29- 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 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 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 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 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 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对启动市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各县 (市、区)应急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结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工 作部署,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 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 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 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市财 政局根据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 因素会同市应急局核定补助额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救灾 资金预算。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 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 急局收到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 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 -30- 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 和指导。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 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市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 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 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 保障”的原则,由作出响应的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 按照市、县(市、区)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 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 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 -31- 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 补助标准。 7.1.4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 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县(市、区)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储备 仓库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 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 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 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 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 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 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 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 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 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 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 (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 -32- 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 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 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 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镇(街 道、片区)基于应急宽带和战备应急短波网建设、管理应急通信 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驻内部队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 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 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 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 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 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 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 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 -33-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 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 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 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 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 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 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 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 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 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 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 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 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 支援机制。 -34-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政府(办 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 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 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 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 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 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 查分析,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 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 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 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 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 织开展全域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 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 -35- 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 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 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 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安全宣传“五进” 活动和社区减灾活动, 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 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 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 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 应急救助能力。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 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县(市、 区)应急局(减灾委办公室)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县(市、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衔接工作。有关 -36- 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 落实到位。 8.4 考核奖惩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内江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 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有 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 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讯录 -37- 附件 1 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灾害发生 先期处置 灾情统计 受灾地区应 急管理部门 受灾地区 人民政府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上报 市减灾委办公室 灾情研判 各级应急管 理部门逐级 市减灾委办公室启动或提 出响应建议,按规定启动 启动响应 灾情报送 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 群众安置组、物资保障组 医疗防疫组、交通运输组 ······ 应急处置 信息发布 受灾地区 人民政府 灾情稳定 响应终止 -38- 后期处置 开展灾情核查或灾损评估 过渡期生活救助 冬春救助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附件 2 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启动条件:某一个或多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响 应 等 级 紧急转移安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死亡人口 置人数或需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 (人) 生活救助人 户) 口(万人) 一级 50 以上 15 以上 二级 20-50 10-15 三级 10-20 5-10 四级 5-10 3-5 10 万间或 3 万户以上 1 万-10 万间或 3 千-3 万户 5 千-1 万间或 1 千-3 千户 3 千-5 千间或 8 百-1 千户 占农业人 口比例 审 批 人 人口(万人) 20%以上 50 以上 15%-20% 30-50 10%-15% 20-30 5%-10% 15-20 市减灾委主任或市长 市减灾委副主任 (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委办公室 主任(市应急局局长) 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 (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启动条件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 调整 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39- 附件 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讯录 单位(部门) 值班电话 传 真 市委宣传部 2024857 2047866 市外事办 2039166 2039166 市发展改革委 2023638 2023638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5328712022 2032992 市教育局 2029463 2029463 市科技局 2022816 2022816 市公安局 2292110 2273570 市民政局 2022011 2033257 市财政局 2272551 227549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28103 2023499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950290 2039120 市生态环境局 2286133 226387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33159 2033159 市交通运输局 2264708 2276508 市水利局 2061513 2061502 市农业农村局 2024322 2037555 市商务局 13458894345 2286173 市市场监管局 2253733 2251115 市卫生健康委 15884833308 2210012 市应急局 13568036526 2110608 备注 市国资委 2039872 2039872 市统计局 5806904 2022701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274787 2263061 市气象局 2175515 2170493 内江银保监分局 2031903 2037758 内江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2059010 2059030 武警内江支队 2269111 2950017 市消防救援支队 0832-119 团市委 2022220 2022220 市科协 2051057 2051057 市红十字会 2023583 2056237 -41-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