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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集团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更新至3月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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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集团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更新至3月1日).pdf

应对疫情 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3 月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 ..................................................................................................... 25 税总函〔2020〕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5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 2 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进一步做好税务系 统防控疫情工作 ................................................................................................ 26 税总发〔2020〕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 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3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 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36 税总函〔2020〕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 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41 医保发〔2020〕6 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42 中税集团关于医保发〔2020〕6 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 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 43 税总函〔2020〕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 45 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税总函〔2020〕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 策的通知........................................................................................................... 49 税总发〔2020〕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20 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 见 ..................................................................................................................... 51 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闻发布会实录 ............................................ 5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69 2、财政部................................................................................................................ 7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 7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74 关于《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的解读 ................................................................................................... 7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78 关于《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的公告》的解读 ............................................................................................ 7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80 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关于《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 80 关于《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 9 号和第 10 号公告》的解读 ............. 8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 85 财会〔2020〕2 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 85 财金〔2020〕3 号,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 ....................................................................................................... 87 银发〔2020〕29 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 通知.................................................................................................................. 90 财金〔2020〕5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97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五部门联合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答记者 问 ................................................................................................................... 102 财办库〔2020〕29 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 106 财社〔2020〕2 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 107 财会便〔2020〕5 号,关于推迟 2020 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 (高端班)选拔笔试时间的通知 ..................................................................... 108 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财办〔2020〕11 号,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 作的通知......................................................................................................... 109 国市监注〔2020〕38 号 ,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 1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 115 3、商务部.............................................................................................................. 115 商务部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 115 商综发〔2020〕30 号,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 作的通知......................................................................................................... 118 《商务部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123 4、海关总署 .......................................................................................................... 124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8 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 报金事宜的公告 .............................................................................................. 124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25 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 号,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 125 证监办发〔2020〕9 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126 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财政部办公厅 ................................................................................................... 128 财办库〔2020〕23 号,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128 7、商务部办公厅 ................................................................................................... 129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 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 129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130 社厅明电[2020]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131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 13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 136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 137 人社部发〔2020〕11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140 9、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 142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 的通知 ............................................................................................................ 142 10、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 143 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 券工作的通知 ................................................................................................. 143 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 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 145 发改办财金〔2020〕176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146 11、科技部火炬中心.............................................................................................. 149 国科火字〔2020〕38 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 务的通知......................................................................................................... 149 12、工业和信息化部.............................................................................................. 152 工信明电〔2020〕14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 15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 157 13、中国人民银行 ................................................................................................. 159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配合做好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的通 知 ................................................................................................................... 159 1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16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 .............................................................................................. 163 15、国家外汇管理局.............................................................................................. 168 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汇综发〔2020〕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168 16、国务院............................................................................................................ 169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决定阶段性 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169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的措施确 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 贷款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 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 171 17、北京市............................................................................................................ 172 北京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提示的通告 .................................. 172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 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 174 京政办发〔2020〕7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175 京政办发〔2020〕5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 180 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 通知................................................................................................................ 185 京人社办发〔2020〕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相关工作的通知 .............................................................................................. 186 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若干措施............................... 190 石政发〔2020〕3 号,北京市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 193 京文领办发〔2020〕1 号,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196 北京出台 28 条务实举措 助推疫情下的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 202 18、上海市............................................................................................................ 20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提倡网上办税缴费 的服务提示 ..................................................................................................... 20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 206 沪人社办(2020)44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 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 208 沪人社职〔2020〕49 号,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 作的通知......................................................................................................... 209 沪经信技〔2020〕61 号, 关于开展征集第一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的通知 ..................................................................... 214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 218 沪府规〔2020〕3 号,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措施(摘要) ................................................................................................. 219 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7.1、上海市嘉定区 ....................................................................................... 227 重磅!嘉定出台 12 条新政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 227 19、天津市............................................................................................................ 229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防控病毒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 229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 2020 年 2 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税控开票软件 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 234 津中小企组〔2020〕1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 通知................................................................................................................ 235 20、重庆市............................................................................................................ 242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 2020 年 2 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 的通告 ............................................................................................................ 242 渝府办发〔2020〕14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245 21、黑龙江省 ........................................................................................................ 249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提示 ............. 25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 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 251 22、吉林省............................................................................................................ 254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提示 ................ 255 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3、辽宁省............................................................................................................ 257 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温馨提示 .................................................... 257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服务提示 258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服务再次提 示 ................................................................................................................... 263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发票申领业务的紧急通知 .. 270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理涉税业务倡议书 272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 278 23.1、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 ......................................................................... 280 大金普管发〔2020〕2 号,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280 24、河北省............................................................................................................ 282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办税服务提 示 ................................................................................................................... 283 冀政办字〔2020〕14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85 24.1、河北省秦皇岛市.................................................................................... 294 秦皇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 294 24.2、河北省张家口 ....................................................................................... 297 1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张政字〔2020〕6 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297 25、山西省............................................................................................................ 30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温馨提示 ......... 30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温馨提示 304 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汇编............................................. 305 温馨提示......................................................................................................... 327 25.1、山西省晋中市 ....................................................................................... 328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十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共 渡难关的通知 ................................................................................................. 328 26、青海省............................................................................................................ 330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注意事项的服务 提示................................................................................................................ 330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 2020 年 2 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 332 27、山东省............................................................................................................ 332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 ................ 332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 334 德人社函〔2020〕5 号,关于转发鲁人社函〔2020〕6 号文件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337 1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鲁财税〔2020〕3 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 知 ................................................................................................................... 341 鲁政办发[2020]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344 27.1、山东省青岛市 ....................................................................................... 348 青政办发[2020]5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 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348 27.2、山东省济南市 ....................................................................................... 352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352 保经营 稳发展 济南高新区 14 类补贴助力小微企业共克时艰 ......................... 355 27.3、山东省淄博市 ....................................................................................... 356 淄政办发〔2020〕1 号,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 ...................... 356 27.4、山东省东营市 ....................................................................................... 36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 难关的政策意见 .............................................................................................. 360 27.5、山东省滨州市 ....................................................................................... 364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 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 ......................................................................... 364 27.6、山东省临沂市 ....................................................................................... 368 1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 条措施 ............................................................................................................ 368 28、河南省............................................................................................................ 37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注意事项的服务 提示................................................................................................................ 371 29、江苏省............................................................................................................ 373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提示 ................ 373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 化纳税缴费服务的再次提示 ............................................................................ 375 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 知 ................................................................................................................... 377 29.1、江苏省苏州市 ....................................................................................... 380 苏府〔2020〕15 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 380 苏人保[2020]1 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382 29.2、江苏省无锡市 ....................................................................................... 388 锡工信发〔2020〕11 号,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 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况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 388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 20 条政策意见................................................................ 390 29.3、江苏省常州市 ....................................................................................... 396 1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园区公共研发机构和小微企业共度难 关的政策意见 ................................................................................................. 396 29.4 江苏省南京市 ......................................................................................... 397 宁人社〔2020〕14 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397 29.5、江苏省盐城市 ....................................................................................... 403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二十条政策意见 .............................................................................................. 403 29.6、江苏省徐州市 ....................................................................................... 408 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 408 29.7、江苏省泰州市 ....................................................................................... 411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促发展的政策措施 ................ 411 30、安徽省............................................................................................................ 414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的温馨提示 ....................... 415 30.1、安徽省合肥市 ....................................................................................... 416 合办〔2020〕1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 的若干意见 ..................................................................................................... 416 30.2、安徽省芜湖市 ....................................................................................... 421 芜政〔2020〕11 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 421 30.3、安徽省马鞍山市.................................................................................... 427 1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 难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 427 30.4、安徽省铜陵市 ....................................................................................... 432 铜政秘〔2020〕4 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的若干政策意见 .............................................................................................. 432 30.5、安徽省宣城市 ....................................................................................... 436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十一条政策意见 .............................................................................................. 436 31、浙江省............................................................................................................ 439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439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 意见................................................................................................................ 481 31.1、浙江省宁波市 ....................................................................................... 485 甬政发[2020]2 号,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 485 甬党发〔2020〕4 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 干意见 ............................................................................................................ 491 全文解读宁波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 495 受疫情影响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办理流程指南(适用缴费企业) .................... 497 31.2、浙江省湖州市 ....................................................................................... 501 1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 501 31.3、浙江省慈溪市 ....................................................................................... 503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503 32、福建省............................................................................................................ 50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 50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 ................ 510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 ....... 515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 监局 福建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 全力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的通知 .............................................................................................. 519 32.1、福建省福州市 ....................................................................................... 526 榕政综〔2020〕22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 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 526 32.2、福建省厦门市 ....................................................................................... 530 厦府规[2020]3 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 措施的通知 ..................................................................................................... 530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 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 .................................................................. 533 32.3、福建省莆田市 ....................................................................................... 539 1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莆政综〔2020〕3 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 .............................................................. 539 32.4、福建省三明市 ....................................................................................... 541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 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 541 32.5、福建省泉州市 ....................................................................................... 546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 .. 546 32.6、福建省晋江市 ....................................................................................... 549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 549 33、江西省............................................................................................................ 552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温馨提示 ......... 552 赣税函〔2020〕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554 赣府发〔2020〕2 号,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20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55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20 条政策措施执 行工作的通知 ................................................................................................. 561 34、湖南省............................................................................................................ 562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严疫情防范、用网络缴税(费)”的 纳税服务提 示 ................................................................................................................... 562 1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湘税发〔2020〕14 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 565 湘人社规〔2020〕3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568 34.1、湖南省长沙市 ....................................................................................... 570 长县政发〔2020〕7 号,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570 34.2、湖南省浏阳市 ....................................................................................... 574 浏政发〔2020〕1 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 ..................................................................................................... 574 34.3、湖南省张家界高新技术开发区 .............................................................. 578 张高新委发〔2020〕2 号,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高新区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意见 ....................... 578 34.4、湖南省怀化市 ....................................................................................... 580 怀政发〔2020〕1 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帮扶的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580 34.5、湖南省湘潭市 ....................................................................................... 585 潭政发〔2020〕2 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585 35、湖北省............................................................................................................ 588 1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办税温馨提示 ......... 588 鄂政办发〔2020〕4 号,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 知 ................................................................................................................... 590 36、广东省............................................................................................................ 593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费)提示 ...... 594 关于纳税人使用电子办税渠道领用发票的温馨提示 ......................................... 595 粤税发[2020]16 号 ,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 600 粤金监函〔2020〕19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广 东证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 60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操作指引 ............. 604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正常申报、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 647 36.1、广东省深圳市 ....................................................................................... 647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办税温馨提示............................... 64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防疫期间检举税收违法行为途径的温馨提示 .. 65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654 36.2、广东省佛山市 ....................................................................................... 654 佛府办电[2020]10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 654 36.3、广东省珠海市 ....................................................................................... 657 1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珠府[2020]11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 657 36.4、广东省茂名市 ....................................................................................... 662 茂府办[2020]4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 康发展的意见 ................................................................................................. 662 36.5、广东省广州市 ....................................................................................... 666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暖企”八条 .......................................... 666 36.6、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 669 珠横新办函〔2020〕8 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帮 扶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669 36.7、广东省普宁市 ....................................................................................... 671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的若干政策意见 .............................................................................................. 671 37、海南省............................................................................................................ 67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服务的通告 ......... 673 琼府〔2020〕11 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 676 37.1、海南省三亚市 ....................................................................................... 678 三府办〔2020〕19 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有效应对疫情支持 旅游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678 2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7.2、海南省海口市 ....................................................................................... 681 海府[2020]5 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 情政策措施的通知 .......................................................................................... 681 38、甘肃省............................................................................................................ 685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多用网络办税(费),严防疫情”的纳税服务提示 ....................................................................................................................... 685 38.1、甘肃省兰州高新区 ................................................................................ 687 兰高新管发〔2020〕4 号,兰州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 687 39、陕西省............................................................................................................ 690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切实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办税(费)提示 ................................................ 690 40、四川省............................................................................................................ 693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 693 成银发〔2020〕15 号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694 川办发〔2020〕10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 难的政策措施 ................................................................................................. 698 40.1、四川省乐山市 ....................................................................................... 702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 调整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办理工作 提倡网上办 税缴费的通告 ................................................................................................. 702 2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0.2、四川省绵阳市 ....................................................................................... 707 关于疫情防控涉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 707 41、贵州省............................................................................................................ 713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的通告...................................... 713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 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716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 2020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 暂停线下办税服务 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税服务的通告 ..................................... 716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 的服务提示 ..................................................................................................... 718 黔金监发〔2020〕1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 贵州证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 通知................................................................................................................ 720 42、云南省............................................................................................................ 725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长 2 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 725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 ................ 726 42.1、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 .................................................................. 729 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间曲靖经开区出台十条意见支持中小企业 共渡难关......................................................................................................... 729 2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2.2、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732 西双版纳出台 20 条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 732 43、广西壮族自治区.............................................................................................. 740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涉税事 宜的通告......................................................................................................... 740 43.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742 南府规〔2020〕2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742 44、西藏自治区..................................................................................................... 747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线上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747 4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749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办税提醒............................................. 749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 2 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751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寄递纸质空白发票 的通告 ............................................................................................................ 751 46、宁夏回族自治区.............................................................................................. 752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 2 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 753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明确“网上办税(费)渠道,减少窗口业务接触, 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服务提示........................................................................ 753 2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温馨提示 ....................................................................................................................... 755 47、内蒙古自治区 ................................................................................................. 768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缴费服务提示 768 内政发电〔2020〕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770 2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20〕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 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 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 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 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 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 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 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 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 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 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 2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 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 要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 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 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 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 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 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 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 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 2 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办税覆 盖面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 1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一步传达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对税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进行再部署。会议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税 2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务部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依法将 2 月份纳税 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 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 治保证的通知》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税务局党委一定要深入学习领 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密切联系部门实际,在抵御 疫情的重大考验中践行初心使命、展现税务作为、诠释对党忠诚。 会议强调,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的一线场所,也是税务部门防控疫情的第一线。深入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是税务部门把人民 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最好体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 2 月 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 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 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 盖面;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 等方式帮助解决;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通过预约服务,为纳税 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会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把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疫情防控工作始终,采取最严 格措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充分发挥税务系统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引领广大党员不畏艰险、无私奉献,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坚定战胜疫情的决心信心,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2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税总发〔2020〕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 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 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 策的政治责任,对 2020 年 2 月 1 日和 2 月 6 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 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 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 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 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 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 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 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2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 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 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 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 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 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 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 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 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 积极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 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 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 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 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 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 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 2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 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 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 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 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 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 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 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 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 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 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 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 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 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 期办理。 3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 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 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 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 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 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 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 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 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 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 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 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 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 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 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 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 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 3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 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 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10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 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 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3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 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 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 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 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 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 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 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 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 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 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 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 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3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 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 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 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 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 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 9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 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3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 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附件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确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 年限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行业 选项 交通运输 餐饮 住宿 旅游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游览景区管理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3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10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02-10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 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好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 策,明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简便征管流程,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留抵退税? 答:为优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 担, 《公告》明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根据 8 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 3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 和 9 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 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 注意哪些事项?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 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规定 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 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 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 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 《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 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 后 1 个月内。 (四)纳税人发生符合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 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五)纳税人发生符合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发生符合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 3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六)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 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七)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 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 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 备案变更。 (八)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 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开具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九)在抗击疫情期间,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 退(免)税申报? 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 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等) ,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 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 核电子数据无问题,且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免) 税。 3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 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的,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 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 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十一)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 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 收汇等事项的,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者收汇后,即可 申报办理相关事项。 (十二)企业根据 8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政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考虑到此次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 次性扣除政策与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优惠方式一致, 为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享受政策,降低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成本, 《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参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规定执行,使两者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具体 为: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 告》(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 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3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A201020)第 4 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 调整明细表》 (A105080)第 10 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十三)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 延长至 8 年的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 8 号公告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 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 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 50%以 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 年度 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政策的,应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以下简称《声明》 ) 。纳税人 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 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 前扣除政策? 答:1.关于企业捐赠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 9 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 4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 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 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 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2.关于个人捐赠扣除问题 个人根据 9 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 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其中,个 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 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税总函〔2020〕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 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 2 月 28 日(星期五) 。 二、受疫情影响到 2 月 28 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 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 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 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4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17 日 医保发〔2020〕6 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 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 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 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 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 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 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 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 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 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预算。 4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 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 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 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 3 月 5 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 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 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1 日 中税集团关于医保发〔2020〕6 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的 政策解读 良言一句三冬暖,税语盈盈解君难。 大家好,欢迎来到第 54 期税本资讯,本期跟大家分享医保发〔2020〕6 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 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4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 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温馨提示】国家在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职工医保单位 缴费部分实行减征。这一措施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和稳岗。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 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 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温馨提示】考虑到各地统筹基金结存情况差异,政策适当放权,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 权。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 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 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 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 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预算。 【温馨提示】国家定大的原则、省里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减征,既能兼顾基金平 衡,也不影响个人待遇享受,又能减轻企业负担。 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 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 征收措施。 4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温馨提示】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与减半征收政策不得同时执行。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 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 3 月 5 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 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 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税到用时方恨少,税本资讯解君难。本期分享即将结束,感谢聆听,期待与您下次再见! 税总函〔2020〕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 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 通知》 (税总发〔2020〕1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相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 (免)税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 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 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 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应用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辅导解答。 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4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 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 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 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 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三、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 (一)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 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 “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 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 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 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 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应在进行《出口退 (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 标识“疫情”字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 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 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4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 业务)100 万元;生产企业 200 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 100 万元。纳税人变更退 (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 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 1 点规定执行。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 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函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 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 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函说明》。 自 2020 年 2 月 3 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 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 五、关于开展“非接触式”结果反馈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 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六、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工作 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 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4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补报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进行复核。发现 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人未在规 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 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开具证明的,按规定作废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 未开具相关证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和涉嫌骗取出口退 (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七、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核查评估手续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 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 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 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 退(免)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 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 4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税总函〔2020〕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 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 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 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以下简称《通 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 意见》 (医保发〔2020〕6 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 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有效落地,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税务局”)要按照《通知》和 《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本省抓紧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 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保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二、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 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 12366 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 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 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 4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干部尤其是 12366 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 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三、加快办理 2 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对 2020 年 2 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 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 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 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 2 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 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四、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 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 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五、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将在近期完成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优化升级工作。各省税务局 要根据本省实施方案以及各类企业划型名单,明确业务办理规则,标识企业类型,尽快完成 本地征管系统和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的完善、联调测试以及部署上线工作。要及时做好各地网 上缴费系统、缴费客户端等相关系统功能升级工作,确保缴费人顺畅办理减免等业务,精准 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明确信息共享项目, 及时将征收明细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 权益不受影响。 六、扎实细致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 5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各省税务局要根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特点,按照统一部署,按月、分户做 好减免费核算工作,及时反映政策成效。要根据政策影响情况,适时推动调整社保基金收入 预算,为政策落实打好基础。要加强月度收入与免、减、缓政策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社 保费收入状况。 七、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 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统筹抓好政策落实。要将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和退(抵)费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肃工作纪 律,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取 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5 日 税总发〔2020〕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20 年“便 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 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 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税务总局决定,2020 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 7 年开展“便 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 ,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5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总体要求 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 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 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 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 务,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 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 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 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 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 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 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各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 2 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 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5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 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 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 2019 年的 50%提 升到 2020 年的 7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 “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 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 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 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 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 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 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 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 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 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 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 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 5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 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 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 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 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 “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 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 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 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 A 级、B 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 M 级 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 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 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 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5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 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 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 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 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 税收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制定长三角地区 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复制推广。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认真落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形成的《乌 镇行动计划(2019-2021) 》,协助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高质量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 管合作论坛,积极筹备第三届合作论坛。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等平台再为发展中国家开 展 12 期培训,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进一步加大与 “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力度,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再更 新发布 50 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 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 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 2019 年 10 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 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 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 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 5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 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 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 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 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 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做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 征管操作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 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 29 个 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 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 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 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 实现纳税人 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 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 人免费发放税务 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 5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 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 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 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 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 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 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 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修订《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对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 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 3 个 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 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 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 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5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层层压实 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 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 强绩效考评,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 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 服务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7 日 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闻发布会实录 付树林: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我是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付树林。欢迎参加税务 总局新闻发布会。 近日,税务总局决定开展 2020 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本次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便民 办税春风行动”有关情况。同时,欢迎大家围绕税务部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 发展大局等方面工作提问。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荣发先生,政 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先生、社会保险费司司长郑文敏先生、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先生 参加发布会,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请任局长介绍税务部门 2020 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总体情况。 任荣发: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 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2 月 23 日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 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前期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 5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以“战疫情促发展 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在全国税务系统启 动 2020 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每年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今年已是连续第 7 年开展。与往年相比,今 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眼于落实落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从“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优化税 收营商环境”等方面推出了 24 项措施。这些措施体现了三个“相结合”的特点: 一是支持抗击疫情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既包括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特 别是数以千万计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推动复工复产,又有巩固拓 展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成效,支持实体经济、消费增长、创新驱动等高质量发展,做好“六稳” 工作的措施。 二是增进办税便利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既包括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的措施, 又推出一系列实招硬招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税收营商环境。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与服务国家大局相结合。既急纳税人缴费人之所急、想纳税人缴费 人之所想,针对各方关切推出优化执法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等措施,又围绕服务国家发展战 略,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特别是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税收支持举措。 总体上看,体现了兼顾当前与长远、注重集成与创新的要求。 在接下来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还要突出抓这几个方面,并抓出成效来: 一是着眼于便民利民,大力推进办税提速增效。比如,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 务,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 90%以上主要涉税服 务事项网上办理。又如,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的比例从 2019 年的 50%提升到 2020 年的 5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70%。再如,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 在 2019 年 10 个工作日基础上再提速 20%。 二是着眼于难点堵点,大力推进制度变革创新。比如,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 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在试点的基础上,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 UKEY,逐步 推进解决税控发票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又如,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 税一体化纳税申报。再如,修订《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为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 权益强化制度保障。 三是着眼于服务发展,大力推进企业精准帮扶。比如,认真落实新出台的三批税费优 惠政策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更好发展。又如,深化“银税互动”助力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进一步扩大,在纳税信用 A 级、 B 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 M 级企业,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春天孕育着希望,孕育着生机。税务部门将把“春风行动”各项举措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贡献税务力量,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以 及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朋友们一起,共同迎接春暖花开后生机盎然、欣欣向荣的美好时光!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一、经济日报记者:通过任局长的介绍,我们大体了解了税务部门今年开展“便民办税 春风行动”的有关情况。请问任局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任荣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总局党委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统筹指导, 抓紧抓实抓细“四力”措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6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首先是坚持党建引领,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的全过程。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总局党委和各级税务局党委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最重要 的工作盯牢抓实,成立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抓好疫情 防控工作。另一方面,领导干部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履职尽责。各级税务局领导班子特别 是一把手坚守岗位、冲锋在前,勇于担当、当好表率;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广大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截至目前,全系统共成立 4200 多支党员突击队、志 愿服务队等,深入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线奋勇作战,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到 实处,弘扬了中国税务精神,展现了良好税务风貌。 其次是聚焦“四力”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在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方面,一是出台具体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先后联合财政部、海 关总署等制发了 12 项税费优惠政策;联合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制发了阶段性减 免企业社保费和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正在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减免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制定操作措施。每次税费优惠政策发布后,我们都第 一时间发布征管配套办法,调整信息系统,编发政策指引,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 应享快享政策红利。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对外通过税务网站、12366 服务热线、微信等方式 宣传政策、解读操作、回应关切,让企业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对内利用视频会议等方 式对税务干部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学得懂、答得准、会执行。 在“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方面,采取“四步走”的办法,优化办税缴费服务,降低疫情传 播风险。第一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两次延长申报纳税期限,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8 日。第二步,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化电子税务 局功能,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第三步,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耐心 细致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第四步,对确需到现场办理 6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的,先引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进行办理;还需到办税大厅窗口办理的,采取主动预约服务, 错期错峰办理等方式,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在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方面,我们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特别是增值税发票数据能及 时、全面、真实、动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特优势,从行业、地区、规模、经济类型 等维度,既客观反映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深入分析经济运行动态,又梳理产业链、上下游需 要解决的问题,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出帮扶措施,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在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方面,一是深入细致做好内防内控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 到办税服务厅安全放心便捷高效办理相关业务。二是积极参与做好联防联控工作,支持地方 做好疫情防控。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 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细 化工作落实,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 展目标任务作出更大贡献。 二、央视财经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 署会议上明确要求,要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稳住外贸基本盘。我想请问,今年的“便 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税务部门在稳外贸工作方面,有哪些硬措施呢? 付树林: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疫情防控和 助力稳外贸工作协同有序推进,在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从便利出口企业申报、加 快出口退税速度等方面入手,提出了疫情防控期间一系列出口退税便利化措施,切实减轻企 业办税负担,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来助力抗击疫情和外贸稳定发展。具体体现为“三个进一 步”: 6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第一,进一步便利出口企业。一是推行“非接触式”申报。企业提交电子数据即可进行退 税事项申报,无需提交纸质资料。二是推行“非接触式”反馈。税务机关办结事项后,会通过 网上反馈的方式把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纳税人。如果企业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还可 以邮寄送达。三是逾期仍可申报。出口企业如果受疫情影响,无法在退税申报截止期前申报 退税,还可以在申报截止期后,在收齐相关凭证信息的基础上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第二,进一步加快审核进度。一是推行“非接触式”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的退税事项, 税务机关仅审核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审核没有发现问题的,即可办理退税。二是开展“非接 触式”调查评估。对于确需调查评估的退税业务,税务机关将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等方 式开展评估,排除疑点后即可为企业办理退税。三是开展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对于确需实 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退税业务,采取限额内“容缺办理”方式,也就是先予办理退税,疫情 防控结束后,再补办核查手续。 第三,进一步提速退税时间。为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外贸出口稳定发展,税务 总局要求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深入落实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积 极推广便利化服务措施,将正常退税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提速 20%,即从 2019 年的 10 个 工作日压缩到 2020 年的 8 个工作日以内。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继续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服务,加快退税办理,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三、央广中国之声记者: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期,各界非常关注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情况,请介绍一下目前相关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以及税务部门政策落实情况。 王世宇:我来回答您的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部署 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下面,我分两方面给大家作一介绍。 6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首先是制定出台政策的总体情况。截至目前,针对支持抗击疫情和鼓励复工复产,已 先后分三批推出优惠政策。这三批政策指向明确、各有侧重。 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目的是第一时间将政策送到抗“疫”前线。这批政策 共 12 项,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 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对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其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 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注重调 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允许应对疫情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 前全额扣除、对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和地方教育 附加。 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目的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 产信心。这批政策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不超过 5 个月的免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实施不超过 3 个月的 减半征收,对湖北省各类参保单位实施不超过 5 个月的免征。另一方面,减征基本医疗保险 费,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的是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 关。这批政策共 3 项:一是 3 月 1 日至 5 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 他地区征收率由 3%降至 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 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6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下面我再介绍一下税务部门落实政策的具体举措。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 坚决扛起落实税费政策的政治责任,以更高要求、更硬标准、更实举措,确保各项政策落到 实处。 一是持续加强宣传辅导。发布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新出台的政策;通 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实时讲解政策、解读操作;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 到的具体问题,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准确细致解答;对疫情防控 物资生产等重点企业,通过适当方式实行“一对一”辅导,确保不见面不上门让企业知政策、 能享受。 二是提升税费服务水平。简便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和特色 APP 掌 上申报的相关功能,努力让企业免填单、“非接触”享受减免优惠。 三是注重落实情况检查。把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税务系统绩效考评体系,压实责任,加 强督办,严肃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好政策切实发挥出好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把已经出台的减税降费、缓缴税 款等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纳税人、缴费人,确保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持续跟进分析 疫情对经济税收的影响,继续做好政策研究,支持复工复产,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稳步 发展。 四、瞭望周刊记者:企业陆续复工后,办税缴费业务逐渐增加,税务部门推出的“非接 触式”办税,受到各界广泛欢迎。请问税务部门在“非接触式”办税方面有哪些新的实招? 韩国荣:正如您所说,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按照“‘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的要求, 积极推行“非接触式”办税,通过“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 员聚集,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网上办”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拓展 “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梳理发布了 185 个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自助办”即对确 6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办理业务。“邮 寄送”即对于实物类的单证,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邮寄送”的方式获取,如纳税人可 以通过“网上申领、邮寄配送”的方式来领用发票等。“线上答”即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 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耐心及时 准确的解答。比如,在过去的 5 个工作日内,全国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共接听了 67.6 万通 纳税人、缴费人的咨询电话,同时,对于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及时加以解答 并通过网站予以发布,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已先后发布了 6 期共 130 个税收政策和措施的 热点问题解答。 需要说明的是,“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仅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在疫情防控措施解 除后,我们仍将再巩固、再完善、再提升,推出更多实招硬招,一是拓展升级增值税电子发 票公共服务平台,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是进一 步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 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三是推行税务 文书电子送达;四是继续推进“非接触式”发票领用方式,力争年底前将发票领用非接触比例 提升到 70%,最大限度实现纳税人、缴费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 改善。 五、中国证券报记者:国务院对今年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提出明确要求,这是 一件利国利企利民的好事。请问税务部门计划如何推进该项工作,并进一步为纳税人开具使 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 付树林:我来回答您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力争今年年底 前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税务总局一是组建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 长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二是确定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方 案,目前正在抓紧推进标准制定、系统研发等准备工作。 6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同时,为有效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 发票,税务总局决定将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免费对新办企业发放税务 UKey,为其提供安 全可靠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这一基础服务。纳税人免费领取税务 UKey 之后,无需另行向第三 方购买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这不仅有 效减轻了企业的办税负担,也为下一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 件。 六、经济观察报记者:国务院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对企业来说是真 金白银的支持。请问税务部门如何确保企业第一时间享受到这些政策利好? 郑文敏:谢谢您的提问。2 月 20 日,税务总局负责人在参加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时表示,税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及时按程序制发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保费政策文件,明确操作办法,并将做到宣传辅导到位、操作准备到位、核算分析到 位、监督考核到位,确保企业在第一时间实打实地享受到政策好处。一周来,税务总局坚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落地”等重要指示,与相关部门密切 配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及时制发政策文件和操作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上周,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共同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印 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目前,这两个文件的操作办法也 已经明确。 二是抓紧抓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 保费政策的通知》,从七个方面对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税务总局主要负责人在全 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上强调,必须准确、全面、不折不扣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6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我们已经制定了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 入绩效考核,层层压实责任。 三是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开设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 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方便大家了解情况。前天,税务总局召开了“一竿子到 底”的视频培训会,对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 各省税务局也在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四是及时响应企业诉求。针对企业关心的 2 月份已缴纳社保费款处理问题,有关部门 已经共同提出了处理意见:对适用免征政策的费款,将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再提 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对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费款,优先办理退费,如果企业愿意用来冲 抵后期缴费,也将通过优化流程便捷实现。税务总局已经对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 18 个省和 3 个计划单列市的 2 月份费款征收情况进行了摸底分析,下一步将指导各地税务机 关与有关部门一起尽快按规定退(抵)到位。同时,我们正在利用 12366 服务热线、网站 信箱等多种渠道收集和答复企业提出的问题,近期还将通过在线访谈、热点问题解答等形式, 进一步了解企业诉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总之,我们将按照既定部署,刻不容缓抓落实、非常措施抓落实、尽责肃纪抓落实,付 出百分之百的努力,确保准确、全面、不折不扣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第一时间落实 到每一户企业,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七、央视新闻记者:前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税务部门已经先后两次延长了申报纳税 期限。但现在征期即将结束,还是有企业纳税申报面临困难,请问这些企业应该怎么办? 韩国荣: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非常关注的 纳税申报问题,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两次延长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除湖北省外,在全国 范围内统一延长到了 2 月 28 日;二是对于纳税人在延长后的 2 月份征期内办理申报仍有困 6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难的,还可以依法在征期内申请延期申报。应该说,上述两条措施可以较好解决纳税人关心 的 2 月份纳税申报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疫情高风险地区采取了强化管控的措施,有的企业可能会在 2 月 28 日还没有复工复产或者办税人员没有到岗,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甚至连延期申报申请 也提交不了。对此,税务总局还采取了一项特殊的临时性措施,即受疫情影响在 2 月份征期 结束后,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后,继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 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另外,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发生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还将依法及时核准其延缓缴纳税款申请,帮 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渡过难关,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付树林: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7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 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2 月底以 前,适用 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 值税发票。 6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以下简称“13 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 13 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 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增值税减 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调整为:第 8 栏=第 7 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2 月底以 前,已按 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 票的,按照 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 3%征收率开具红 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 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 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 36 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 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 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7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 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 对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详见附件) 。 七、本公告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附件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名称)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 第 65 号,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等规定,我单位自 年 月 日起放弃适用出口退 (免)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 (2020 年第 5 号)规定,声明自 年 月 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 7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策。 调整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的相关文件为: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年 月 日 (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9 日 2、财政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关于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 作,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 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 7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 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 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 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 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 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 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 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 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记 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7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2 月 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 7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 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 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 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 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 〔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 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关于《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8 号公告)热点问题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确定。 3、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 7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5、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 策,税务总局于 2018 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23 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 法》 。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 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 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规定执行。 6、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 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 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 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 判定。 8、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答: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 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 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 50%(不含)以上。 7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 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 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7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关于《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热点问题 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 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 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 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 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 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 7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规定执行。可以在 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 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 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 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 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 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关于《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热点问题 8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 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 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 9 号和第 10 号公 告》的解读 2 月 6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密集出台 2020 年第 8 号、第 9 号和第 10 号公告,对疫情 期间,相关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政策进行明确,效率不可谓不 高。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公众号也不能落后,今天也快速反应,集中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三 个公告。 首先明确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三个公告的执行期间,都是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增值税 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总共有 4 条。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 留抵税额。 这一条款表述很明确,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 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所说增量留抵税额,是指 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8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也是三点,一是适用范围是全体纳税人;二是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确定。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 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 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这三个行业;二是这三个行业的收入在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 策;三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 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 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增值税 销售。而这一条款则明确: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通过公益性 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捐赠票据的形式应符合财税 [2008]160 号第八条的要求,即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 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并且开具捐赠票据的只能是: (1)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取得 8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二、企业所得税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总共有 3 条。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 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必须是扩大产 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三是设备金额没有 500 万元的限制,也就是,无论金额多大,都可以 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 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 以上;二是必须是 2020 年发生的亏损;三是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比原先增加了 3 年。 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 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一条款有四点,一是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捐赠的,捐赠票据的形式应符合财税[2008]160 号第八条的要求,即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并且开具捐赠票据的只 8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能是: (1)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果是直接向承担 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二是捐赠 必须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三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没 有 12%的限制;四是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扣除的只能是实 物,直接捐赠的现金不允许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总共有 2 条。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 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二是必 须是政府规定的标准,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三是免征范围 为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所有人;二是免征范围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但不包括现金;三是发放符合条件的实物金额,没 有限额要求。 8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关于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 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2 月 6 日 财会〔2020〕2 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当前各级会计管 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根据财政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 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8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 段,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积极提供更加便 捷高效服务。在疫情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 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做好接受捐 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 2019 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 门通报情况,积极稳妥做好 2019 年年报审计工作。 四、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 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 大考生复习备考。 五、我部将适时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 才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本地区会计人才培 训计划,并做好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沟通协调工作。同时,鼓励加大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线上培训力度,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认真做好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 作,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财政部 2020 年 2 月 5 日 8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财金〔2020〕3 号,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 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 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 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 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 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 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给相关借款企业。5 月 31 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 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 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 8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 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 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 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 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 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 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 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 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 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 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8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附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序号 编号 1 11010600002194 2 11010600017520 3 12000000002022 4 13030000002410 5 13050000004495 6 13060000004577 7 13080000003746 8 13080000003757 9 13080000022992 10 13090800004095 11 14010000004438 12 15010000001930 合计 65312600015414 贷款企业 贷款额度 贴息期限 贴息金额 名称 (万元) (日) (万元) 所属省份 财 政 部 8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2 月 1 日 银发〔2020〕29 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 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 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 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 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 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年 1 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 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 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 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 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 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 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 9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 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 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 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 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 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 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 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 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 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 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 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 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 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 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 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 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 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 9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 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 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 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 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 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 APP 等线上方式 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 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 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 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 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 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 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 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 9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 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 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 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 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 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 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支付服务 APP 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 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 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 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 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 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 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 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 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 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 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 9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 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 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 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 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 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 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 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 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 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 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 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 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 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 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 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 9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 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 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 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 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 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 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 次。疫情 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 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 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 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 2020 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 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 2020 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 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 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 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 9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 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 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 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 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 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 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 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 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 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 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 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 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 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 畅通。 9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财金〔2020〕5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 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 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 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 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 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9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 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 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 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 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 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 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 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 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 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 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 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9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 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 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 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 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 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 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 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 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 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 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9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 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 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 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 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 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 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 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 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 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 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 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 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 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 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 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 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 10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 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 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 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 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 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 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10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审计署 2020 年 2 月 7 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五部门联合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资金支持答记者问 金融司 2020-02-08 2 月 7 日,财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印发通知,强 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财政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 者提问。 1、发文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 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目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疫情严重地区防疫物资供给保障 依然紧张。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第 80 次常务会议部署,财政部与 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发文,明确中央财政贴息、央行再贷款、名单 制管理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统筹协调,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资金 支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全力保障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文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一是明确发展改革委、工信 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动态调整。二是对名单内企业,人民银行通 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三是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 的 50%给予贴息。四是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于 10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政策实施后,在当前市场水平下,重点保障企 业实际融资成本应可降至 1.6%以下,有助于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 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供给。 3、如何实施名单制管理? 答:名单制管理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具体申报流程是:各省级发 展改革、工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企业名单(全国性名单) 。湖北和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 海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地方性 名单) ,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信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按照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原则,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申 请纳入名单管理的同时,可同步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 4、央行专项再贷款发放有哪些要求? 答:人民银行向主要全国性银行,以及湖北和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 江西、北京、上海等省份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上述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 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 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 款期限为 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 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 10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 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5、中央财政贴息的要求是什么? 答:中央财政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 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 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6、如何保障优惠资金真正用于疫情防控保障,不被骗取、挪用,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答:政策实行后,重点保障企业将获得远低于市场水平的优惠贷款,企业有充足的动力 去争取资金支持,必须实施严监管,切实保证资金精准到位。坚决禁止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禁止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企业和金 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审计署采取一系列措施:金融机构按日报告进度,人民银行建立电子 台账,审计部门加强资金跟踪审计,财政部建立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报告制度,各部门信息 共享、分工协作,加强资金全流程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7、相关政策如何有效解决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资金问题? 答:此次五部门联合发文体现了四个特点:一是企业融资成本显著下降。财政金融协同 发力,在央行专项再贷款和中央财政贴息共同支持下,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 1.6%以下, 企业将更有动力和资金扩大产能,开足马力生产,保障供应。二是扩大支持范围。由目前的 医疗、生活物质的生产企业,扩大到将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 套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等纳入支持范围。三是应急管理,效率为先。为切实解决重 10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点保障企业资金短缺,应保尽保,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不僵化要求“先审批再放 款”。在申报纳入名单时,可同步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各项工作齐头并进,简化审批, 保持资金畅通流向企业,惠及防疫工作。四是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负 责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央行提供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金融机构从严审批、从快放贷, 审计署强化监管。各环节有机衔接、高效运转,确保资金第一时间到位。我们相信,在各有 关方面的通力协作下,这项政策一定能够及早生效,迅速缓解重点保障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 有效增加医疗防护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8、受疫情影响,我国小微企业面临很大的压力,为帮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和稳定发展, 是否会将针对疫情保障企业的优惠政策扩面,使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都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政策支持? 答:疫情发生后,对部分行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经营困难加剧。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是应 对疫情的应急之策。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疫情变化对经济的影响、现有政策实施的效果 等因素,加强宏观研判,先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精准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地区和 人群,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同时,为纾解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应对疫情的 经济影响,做好前瞻性、有针对性的政策准备。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统一指挥,小微企业一定能顺利渡过难关、 恢复生产,疫情不会改变中国经济基本面和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 10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财办库〔2020〕29 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 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 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 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 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 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 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 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二、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 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 人员隔离等要求。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 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 10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 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 为。 四、关于投诉处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 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 确定并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 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五、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 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六、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6 日 财社〔2020〕2 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各地更好地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 势头,现将有关经费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 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 10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60%予以补助。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 4 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 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 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 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 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 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年 1 月 25 日 财会便〔2020〕5 号,关于推迟 2020 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 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笔试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 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各中央企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 管理各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预算管理各医院,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10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经研究,原定于 2020 年 3 月 14 日举行的 2020 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 培养(高端班)选拔笔试时间推迟,具体选拔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 2020 年 2 月 5 日 财办〔2020〕11 号,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 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 监管局: 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运行,中央财政和地方 陆续出台相关财税政策,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现就加强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 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有关经费保障、财政补助、税收优惠、金 融支持、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措施,理解领会吃透政策精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确 保患者、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及相关人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享尽享”救助补助或经费保 障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个人尽享财税支持政策,及时获得资金支持。密切跟 踪相关财税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当地经 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 号)等文件精神, 指导当地相关部门和基层财政部门落实好各项财税政策。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积极协助地方财政部门细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患 10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者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物资采购政策等实施范围、使用方向、 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流程等,确保疫情防控的各项财税政策落实落细。 二、强化财政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用在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监管,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 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等有关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 等情况,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合规有效。疫情防控期间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 见面”的“互联网+监管”方式,利用视频会议、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手段,有效有序开展监 管工作。对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资金分配、资金补助不合理等问题,要及 时予以纠正。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财税政策和资金分配 等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疫情结束后 结合实际适时开展现场监管,严肃财经纪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央转移支付以及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 捐赠等各项资金的统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加快预算执行,及时、足额拨付 各项疫情防控资金。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及时掌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建立疫情防控资金台账。督 促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做好资金调度、垫付,优先保障和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切实保障基层疫 情防控及“三保”支出需求。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 发现地方财政部门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平衡预算,以及资金分配、资金补助不合理等问 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对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疫情防控资金,购置与疫情防控无关 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地方严肃查处。 11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做好绩效评价,提高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绩效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及时对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 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要结合出台的财税政策和财政补助资金确定的工作目标和 要求,科学设计绩效评价指标,全面收集各项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现场调研。围绕政策落 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开展评价,重点关注政策和资金是否及时、精 准到位,资金补助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资金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防控政策和资金 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根据评价情况,系统总结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分 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作为调整完善财税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的 重要参考和依据。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重点绩效评价和绩效自评抽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地方财 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开展。 四、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 监管,是保障相关财税政策取得实效和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 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职,勇于担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 土尽责。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 调,既要各尽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强化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各级财政部门要注重同当地 人行、银保监、税务、发改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改进工作作风。各级财政部门既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 11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要求,又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非常时期的特殊情况,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多方 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审慎看待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判断。要减少基层财政数据统 计、报表填报、文件报送等工作,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到高效有序监管。 财 政 部 2020 年 2 月 17 日 国市监注〔2020〕38 号 ,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 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 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 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 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 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 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 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 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 11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 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 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 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 3000 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 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 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 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 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 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免征 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 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为 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 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 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 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 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 11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 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 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 2020 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 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 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 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 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 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 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 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 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 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 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 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 11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 财政资金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2020 年 2 月 28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 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 策公告如下: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 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 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 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8 日 3、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11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为坚 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 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 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 实性证明; 二、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三、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 等相关问题; 四、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 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 性,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贸企业同舟共济,共克 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做好稳外贸工作。 附件:商会联系方式 1.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xlsx 2.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xlsx 11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xlsx 4.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xlsx 5.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xlsx 11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xlsx 商务部 2020 年 2 月 5 日 商综发〔2020〕30 号,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 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积极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把疫情对商务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当地统一安排和规定条件,协调复工审核部门加快办 理手续,支持外贸、外资、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妥有序推进共建“一 带一路”重大项目。引导生产防护用品类的外贸外资企业扩大生产。鼓励外贸企业增加国内 紧缺的医用物资和农产品进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承担生活必需品保供任务的重点商贸 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纳入防护物资优先保障范围,优先配备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 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物资。 11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引导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全面实现最终用户 和最终用途证明申办系统无纸化,加速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物项的办理申请。开展两用物项 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跨部门电子会签。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无纸化,抓紧启动电子证 照工作。在疫情解除之前,依据企业网络传输资料,在线审核服务外包合同。加快实行对外 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强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支持贸促会、商会等为外贸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 主体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 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问题。协调中介机构为受影响的走出去企业 提供法律等咨询服务。发挥各级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作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疫 情对贸易救济案件应对造成的困难。 四、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提供海外仓信息服务,帮助企业 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探索试点市场闭市期间成交 新渠道。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积极与周边国家沟通协 调,疫情解除后尽快恢复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支持边境贸易发展。 五、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强与中信保公司驻各地营业机构协作,充分发挥出口信 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 业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贸易真 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积极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 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六、积极应对境外贸易限制措施。充分发挥贸易救济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作用,及 时发布各国针对疫情出台的贸易限制措施,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关注本地区出口产品在 国外遇到不合理限制情况,及时上报,配合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加大双边交涉力度,配 11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合在世界贸易组织发声、做相关方工作,敦促各成员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尊重世界卫生 组织权威和专业意见,反对有关国家(地区)过度反应和施加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七、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导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 的服务贸易企业创新发展。落实好非商业性境外办展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企业 适当予以政策倾斜。对于已在商务部审批或备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因疫情影响已确定 取消或推迟的,申办单位可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取消办展或调整办展时间。对商务部实施的 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在线审批。 八、用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利用中国自贸区服务网等平台,做好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 区已签署自贸协定的宣传推广,鼓励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中的关税减免、投资促进等优惠 政策。 九、稳定外资企业信心。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外资企业用足 用好应对疫情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做到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发挥外资企业投诉 机制作用,保障外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政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支持外 资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大稳外资力度专项政策,相关政策措施和做法及时报商务部复制推 广。 十、加强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分类施策、一企一策,精准 研究支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在建外资大项目,开展“点 对点”服务保障,协调解决用地、用工、水电、物流等问题,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对于 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中央事权的共性政策问题,及时上报。 十一、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整合各 类招商资源,持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招商机构和平台,加大投资环境 12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 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十二、指导开放平台抓防控促发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 用工、供应等跨区域对接,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配套困难。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改 革开放创新试点,围绕试点领域涵养客商资源,培育壮大外向型经济。加快北京市服务业扩 大开放综合试点措施落地,抓紧开展试点经验总结评估及复制推广。 十三、加强外资企业动态监测。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 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外资企业协会和 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 指导,特别是对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的服务保障。 十四、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发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作用, 加强运行监测、风险提示、应对指导和服务保障,指导企业有效防范风险,推进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充分发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作用,在境外中资企业商会联席会议机制办 公室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搜集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服务。 十五、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商务领域经营互助,引导零售企 业与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企业通过共享员工等方式,缓解零售企业用工短缺困难,着力稳 定相关行业工作岗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小区物业,在符合各地相关规定和保证食品卫生 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采取店铺外摆、露天市场、团购、无店铺等方式进行销售,便利社 区居民生活。 十六、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加快推出一批全国示范步行街,启动第二批步行街改造提 升试点。已经确定的改造施工项目,可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启动。指导步行街管理机构在认真 12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各类商户有序复工营业。超前谋划、合理安排,在疫情得 到有效控制后,组织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充分释放被疫情抑制的消费潜力。 十七、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落实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指南,指导企业规范服务流程, 切实保障服务人员和消费者身体健康。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引导餐饮等生活服务 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下沉社区,为受疫情影响的社区居民提供安全的生活服 务。 十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发展网络消费,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数据为纽带,精准匹配 网络消费新需求,打造“小而美”的网络新品牌。提高农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扩大农产品网络 消费。开展网络促销活动,促进网上品牌品质消费。鼓励电商、快递等企业与实体店、商务 楼宇和小区物业等合作,开展末端配送服务合作。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推广定点 收寄、定点投递等方式。鼓励生活服务企业拓展线上销售,采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新发 展模式经营。 十九、发展便利店和菜市场。优化便利店网点、菜市场布局,充分发挥经营灵活、贴近 社区居民的优势,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引导商贸流通 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小店提供集采集配、供应链融资、先供货后付款等服务。鼓 励小店开展网络营销拓展业务,发挥小店在促进就业、扩大消费、提升经济活力、服务改善 民生等方面作用。 二十、发挥好财政资金作用。商财政部门抓紧安排使用提前下达的 2020 年中央财政专 项资金,加大结存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全力支持稳外贸 稳外资促消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倾斜,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 际市场、以政银保合作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开放平台吸引外资、“一 带一路”投资合作等。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 12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工业品下乡,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农产品销售,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资金增加支持农产品 保供方向,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要强化生活必需品供应链功能作用,未安排的结余 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应对疫情的商贸流通相关工作。上述资金安排应避免与其它政策平台、 资金渠道等交叉重复。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记初心使命,强化 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统筹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依法推进 各项工作,全力以赴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大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商 务 部 2020 年 2 月 18 日 《商务部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 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 月 18 日,商务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提 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积极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把疫情对商务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 通知要求,要协调复工审核部门加快办理手续,支持外贸、外资、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 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妥有序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引导 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无纸化,加快实行对外投资 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强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支持相关机构为外贸企业和境 外项目实施主体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12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通知指出,要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积极应对境外贸易 限制措施,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用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要实施好外商投资法 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外资企业用足用好应对疫情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加强外资大项 目跟踪服务,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 放平台抓防控促发展,加强外资企业动态监测,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要设立海外疫 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为境外中资企业做好协调服务。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模 式,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释放新兴消费潜力,发展便利店和菜市 场。 通知提出,要商财政部门抓紧安排使用提前下达的 2020 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结 存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 通知强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记初心 使命,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统筹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 依法推进各项工作,全力以赴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更好地服务经 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18 日 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8 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 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2020 年 1 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 2 月 24 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 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 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 之日后 15 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 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2 月 3 日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 号,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各发行人、各保荐人、各证券服务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们本着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近期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 行人的影响。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 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 12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 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 二、防控疫情期间,为便利相关主体,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 要形式报送文件,具体事项请与我部相关经办人员联系(可通过电话 01088061216、 01088061199 获取经办人员联系方式)。我部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 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 三、防控疫情期间,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 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回复相关主体的信息。 四、发行人在准备相关文件、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对于发行监管具体 工作中,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意见建议,请及时通过邮箱 geyh@csrc.gov.cn 或者传真 01088061252、01088061644 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及时认真研究,本着便利相关主体的原 则,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与服务。 五、我们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优化完善,并及时公告。 特此通知。 发行监管部 2020 年 2 月 3 日 证监办发〔2020〕9 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中国结算,全国股转公司,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 构,各上市(挂牌)公司: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12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防控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各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疫情 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落实落细防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本市场各项服 务正常进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应有作用,贡献积极力量。 二、请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结合行业特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改进服务方式。从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出发,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引导 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 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请切实做好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的清洁消毒和投资者的健康防 护工作,努力营造清洁、卫生、安全的交易环境。 维护业务稳定。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确保交易结算系统安全稳定 运行。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 引导理性投资。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 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关心关爱员工。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物品,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 为严重地区返回岗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住所地 证监局报告。 三、请各上市(挂牌)公司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出发,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本公司实际 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药品、防护服、口罩等各项物 资生产和供应的相关上市(挂牌)公司,请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生产经营安排, 全力保障市场供应,以实际行动支持防控工作。 四、各交易所、中国结算、全国股转公司等单位要制定工作预案,切实保障市场交易、 12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结算交割正常进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要引导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上市(挂 牌)公司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各证监局要想市场之 所想、急市场之所急,耐心细致解答市场主体提出的问题,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做好相关工作; 同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证监局 要及时将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相关情况向证监会办公厅报告,并抄送会内有关部 门。 五、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挂牌)公司等市场主体,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 的,请尽可能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证监会将改进服务方式,做好受理和批文送达 的服务工作。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7 日 6、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20〕23 号,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 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 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 12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 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6 日 7、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 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 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 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优化服务,进一步便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82 号(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 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公布出口 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 过无纸化方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 12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 可只要求企业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 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 三、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 鼓励企业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 (http://careg.ec.com.cn) ,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无论证书是否过期)。地方商务主管 部门要及时做好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第一时间发放。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申领和 更新电子钥匙提供邮寄服务。 企业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的具体操作指南可登录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 称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查询。 四、有关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 可向许可证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许可证局将接诉即办,逐案登记,并及时反馈相关转报、 签发信息。 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控疫情的总体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动作为,灵活高效,以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降低风险、切实便利企业 为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证货物进出口工作稳妥有序。同时,要加强监测, 对企业新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商务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6 日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3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社厅明电[2020]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 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 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 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 13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4 日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要求,1 月 3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 作。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按月 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 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通知指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 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 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 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通知强调,社保经办机构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 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 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 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 13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 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 工伤保险服务。 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 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 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 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 个月内完成。 通知还就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把疫 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 项工作落实落细。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 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 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 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 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 13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 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 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 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 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 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 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 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 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 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 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 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 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 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 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 13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 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 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 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 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 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 号、门户网站、手机 APP、12333 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 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 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 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 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 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 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 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 13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30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 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 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 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 上 12333”APP 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 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 等渠道向 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 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 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 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 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 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13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附件: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3 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 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 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教育厅(教委) 、财 政厅(局) 、交通运输厅(局) 、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 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 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 13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 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 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 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 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 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 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 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 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 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 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 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 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 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 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 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 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 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 13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 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 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 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 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 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 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 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 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 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 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 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 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 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 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 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 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 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 情调整 2020 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 13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 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 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 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 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 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 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 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 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 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 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 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年 2 月 5 日 人社部发〔2020〕11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 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14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 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 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二、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 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 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 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 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 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 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 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 收入预算。 14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 3 月 5 日前报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 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 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 9、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 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 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 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 2022 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 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14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 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 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 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10、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 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 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 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 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 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14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 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 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 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 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 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 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 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 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 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 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 2020 年 2 月至 6 月期间到期 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 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 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 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 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 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 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三、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一)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 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二)稳妥做好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 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 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自觉 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 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扎实做 好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8 日 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 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 通知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 14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 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 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 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 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 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 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 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7 日 发改办财金〔2020〕176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 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 国资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 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 务总局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4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 8 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 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 (发改办财金〔2020〕145 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 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 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 等情况。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其中, 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业可直接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申请表见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税务总 局。 14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其中,属于 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各省级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企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 级财政、税务部门。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 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 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 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 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抓紧制定本地 区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申报流程和具体要求,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央企业)申请表 14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28 日 11、科技部火炬中心 国科火字〔2020〕38 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 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 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 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 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 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 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 14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 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 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 ,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 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 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 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 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 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 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 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 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 产用房的租金。 15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 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 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 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 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 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 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 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 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 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 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 心报送。 特此通知。 15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联系方式: 序号 服务事项 咨询电话 1 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 010-88656337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010-88656256 3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010-88656233 4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服务 010-88656206 5 国家高新区服务 010-88656197 6 火炬统计调查 010-88656161 7 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宣传 电子邮箱:peix@ctp.gov.cn 8 疫情防控技术和产品推荐 请联系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 年 2 月 6 日 12、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明电〔2020〕14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 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 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5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 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 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 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 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 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 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 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 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 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 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 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 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 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15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 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 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 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 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 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 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 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 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 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 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 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 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 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 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 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 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 15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 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 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 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 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 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 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 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 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 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 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 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 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 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 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 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5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 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 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 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 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 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 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 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 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 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 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 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 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 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15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 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 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 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 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 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 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 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2 月 9 日 工信明电〔2020〕14 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相关要求,我部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 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现予以公布。该清单将 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15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5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工信部 2020 年 2 月 14 日 13、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配合做好金 融服务和应急保障的通知 上海市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海市各金融机 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和 上海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配合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资金支持 一是支持涉及疫情防控和社会民生领域的信贷需求。辖内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疫情 防控工作的支持力度,预留专项信贷资金,鼓励在定价方面给予优惠。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 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应急资金需求, 要特事特办,开辟快速通道,执行快速审批流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 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 不得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 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债券发行需求。支持辖内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 定用途债券等,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 15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辖内承销商加大对上 述领域企业发行债券的承销力度。 三是继续做好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线上备案工作。如需线下报送材料的,可 先行通过电子形式发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将通过电话、邮件形 式回复反馈,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相关投资者以及托管行、结算 代理人等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补充材料的,上海总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予 以灵活处理,切实便利市场主体业务开展。 四是有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流动性 需求的,上海总部将通过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给予 满足。原则上不对再贴现票据类型、贴现企业、贴现利率和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开 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上海分行要切实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 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提高同业拆借业务效率,在 2020 年 2 月 3 日前有应急交易需要的,可联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二、建立疫情防控支付服务保障 一是开通疫情防控紧急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快速及时到位。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要组织辖内代理支库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应急响 应机制,开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在春节假期期间落实专人上岗,及时满足财政部门业务 需求。全市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积极做好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到账。 二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保障相关资金汇划及时高效。上海总部将继续做好上 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保证系统 7*24 小时运行监控不间断。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2 月 2 日,开通小额支付系统“绿色通道”,期间放开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限额, 辖内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限额参数,为大额救灾资金划拨提供快速通道。大额支付系统、境 16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内外币支付系统节后首个对外服务的工作日顺延至 2 月 3 日。2 月 3 日起,各支付系统按正 常时序办理业务。上海同城票据交换停运时间调整为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2 日,并于 2 月 3 日恢复运行,正常办理票据提出和提回业务。 三是优化相关企业开户服务,强化支付服务保障。辖内金融机构应提升防疫物资生产、 流通、采购及科研攻关企业的账户开户效率,为相关企业的贷款发放及资金收付提供账户开 户便利。优先受理和提交与防疫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核 准类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材料。及时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跨行防疫资金汇划,并及时办理有关 资金的查询查复,确保资金及时入账。优化收单服务,重点做好财政、医院、公益及基本生 活保障类商户的支付服务,快速响应商户需求。 三、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一是提高相关购付汇效率。辖内金融机构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 购付汇业务流程与审核材料。 二是暂免开立捐赠外汇账户。辖内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办理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外汇捐赠资金的入账和结汇手续。 三是取消相关事前和逐笔审核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 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是便利相关跨境融资。取消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借用外债限额,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登记。 五是支持相关个人用汇需求。辖内金融机构要鼓励和协助客户通过网上和手机等线上渠 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是先行办理相关其他特殊外汇业务。辖内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 特殊外汇业务,事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报备。 16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汇发〔2019〕29 号,以下简称 29 号文)实施时间由 2020 年 2 月 1 日调整至 3 月 2 日,各相关金融机构应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 20:00 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 年 2 月 28 日 20:00 至 3 月 1 日 20:00 期间,按照 29 号文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 年 3 月 2 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 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四、完善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保障现金供应安全充足。上海总部将继续合理调拨发行基金,统筹调配现金资源, 确保现金供应充足。辖内金融机构应继续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 域的现金供应,以保障病人家属、医务人员以及应急项目建设的人员工资和物资采购等方面 对现金的需求。 二是提升流通中现金整洁度。辖内金融机构应做好金库、现金柜面、现金自助设备、现 金清分设备、点钞机以及钞箱(袋)等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的现金尽量以原封新券为主,对 回笼的现金采用紫外线、高温(烘箱)等方式消毒后再清点、交存。对医院等重点单位回笼 的现金重点消毒后清点暂存,后统一处理。现金业务服务外包的金融机构要督促社会化清分 企业按照要求做好相应消毒和防护工作。 三是做好征信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推进客户网银查询。辖内金融机构 要做好服务场所和自助查询机的清洁消毒工作,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公众必要的征信 查询需求。 四是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上海总部将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 工作。辖内金融机构要继续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信息系统运维及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确保 为金融服务提供安全可靠支撑。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系统运维安排和应急准备,如发生网络 安全事件,应及时向上海总部报告,并妥善处置。 16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五、其他有关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辖内金融机构应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提交关于账户管理系统、 联网核查系统、支付系统、PISAS 系统机构或操作员维护申请以及有关工作报告。对能通过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或联网方式办理的业务,一律使用上述两种 方式办理。执行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20 年 1 月 29 日 1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 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坚决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有关要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 平稳运行,加大对疫情防控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 《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基础上,就做好债务融资工 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一)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一是 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注册发行。 对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等疫情较 重地区的企业,加强注册发行特别是发新还旧服务。二是支持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注册发行。 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 16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购、科研攻关、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简化注册发 行业务流程,畅通直接融资渠道。 (二)实施注册发行全环链快速响应。对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以及资金主要用 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企业,在项目受理阶段采取专人对接服务,做到“即报即办、特事特 办”,在合规基础上,简化受理流程,优先进行注册预评,优先安排注册会议,优先推送注册 通知书,优先处理发行条款变更、重大事项排查等发行前流程,提高注册发行服务效率。 (三)积极发挥创新产品优势。发挥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结构化产品的优势作用, 盘活企业存量。鼓励和支持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企业通过注册发行双创专项债务 融资工具、并购票据等创新产品,募集资金通过投债联动的模式,为疫情时期暂时遇到困难 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流动性问题,助力上下游产业整合。 二、延长企业注册和发行环节相关时限 (一)延长注册和备案有效期。对于 2020 年 2 月、3 月已到期和将要到期的注册或备 案项目,若有需要可将到期日延长至 2020 年 3 月末(即发行缴款日的设置不晚于 2020 年 3 月末) 。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的企业,可进一步延期至 2020 年 4 月末。 永续中票、资产支持票据等其他特别计算有效期的品种比照办理。后续将视情况和需求进一 步研究完善并调整相关安排。 (二)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机构注册(备案)反馈时限。按照国务院或企业注册地(或 实际经营地)所在省份的具体复工时间计算反馈回复时间。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在 10 个(5 个)工作日回复,在此期间豁免提交延迟反馈说明。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反馈时间延长的, 不计入“累计 60 个工作日”撤回注册文件的周期计算范畴。后续将视情况和需求进一步研究 完善并调整相关安排。 三、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注册发行各项工作 16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注册发行材料通过线上报送。鼓励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机构通过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线上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各项业务。如 需线下报送项目材料,可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协会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其中, 注册(备案)申报材料发送 zhyz@nafmii.org.cn;发行业务材料发送 fxz@nafmii.org.cn。 相应纸质材料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 (二)注册会议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注册通知书线上领取。注册会议在疫情防控期间 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按照既有规定和原则开展评议工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在注册会 议后提交纸质项目档案材料的,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补充提供。首次注册项目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可通过孔雀开屏系统线上领取《接受注册通知书》,内容包含注册通知书及注册发行 相关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通过孔雀开屏系统确认企业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后可查看相关注 册发行要求并领取注册通知书。 (三)簿记建档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簿记建档截止日或缴 款日原定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2 月 1 日的,请相关机构于 2 月 3 日对调整后的发行安排 进行披露。其它项目如需调整发行安排,可结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做好信息披露后进行 调整。集中簿记建档业务要求另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通知。 (四)B 类主承可选择在本机构现场簿记建档。原需在集中簿记建档现场(北京金融资 产交易所)开展簿记建档业务的 B 类主承销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选择在符合内外部标准 的本机构簿记建档现场,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参与簿记建档业务,并将簿记建档过程的音 视频记录存档备查。 (五)利用网络、电话等形式办公及沟通。协会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开始办公,疫情防 控期间,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流程,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形式开展业务。如确 16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需来访,请提前与协会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确认,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观察隔离期要求,做好个 人防护要求。 四、稳妥开展存续期合规管理相关工作 (一)合理调整非定期信息披露时限。发行人因各地延期复工政策无法按约定或相关规 则进行信息披露的,可延期至复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二)稳妥做好年度报告等相关定期披露工作。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照规定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或 2020 年第一季度报表的,应按照规定提前披 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 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三)灵活开展持有人会议召开相关工作。如非必须,鼓励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持有人 会议,确需现场召开的,应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前期已发布召开持有人会 议公告,因各地延期复工政策而影响到原定流程的,召集人可视情况延期召开持有人会议。 疫情期间,若发行人出现债券违约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持有人权益的突发情形,召集人可在有 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情形下,合理缩短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四)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回应市场需求。交易商协会建立存续期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各 市场主体在存续期合规管理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 与协会相关部门联系。 五、切实做好存续期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一)各中介机构尽职履职,做好风险监测与风险防范。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中介 机构应恪尽职守,积极做好风险监测、开展中介服务,特别是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 服务,协助发行人及时制定偿付资金安排计划,协助偿付存在困难的发行人与持有人沟通, 制定合理可行的处置措施。 16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尽早安排偿付资金,协商多元化处置措施。发行人应提早筹备偿付资金,对于因 疫情影响导致付息兑付存在暂时困难的情况,发行人可与持有人协商采取多元化处置措施, 采取调整债券基本偿付条款、调整偿付方式、对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置换等方式对债务 融资工具进行重组,缓解短期流动性困难。 采用置换方式的,可在交易商协会履行特别注册程序后,向当期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 人发出置换要约,通过非现金方式以新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置换存续债务融资工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报送: 李元傲 010-66538223;13439577286 注册会议: 韩璐 010-66538255;18610354788 发文服务: 刘悦 010-66539185;18513066562 项目发行: 徐聪 010-66538387;18810952136 市场创新: 马跃 010-66538331;18610317164 现场簿记: 王昊 010-57896559; 13810372680(北金所) 信息披露和持有人会议: 许潇聿 010-66539084;13693536686 16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成睿 010-66539156;13810096603 风险防范与处置: 王守璞 010-66539260;18600492106 陈珊 010-66539131;15210888506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 年 2 月 3 日 15、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综发〔2020〕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 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 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 效率。 二、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 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 求。 三、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 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16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 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 跨境融资。 五、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另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汇发〔2019〕29 号)实施时间由 2020 年 2 月 1 日调整至 3 月 2 日,银行应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 20:00 前按原有账户类型 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 年 2 月 28 日 20:00 至 3 月 1 日 20:00 期间,按照汇发〔2019〕 29 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 年 3 月 2 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 送有关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 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商业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 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6,6840236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 年 1 月 27 日 16、国务院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 季农业生产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 房公积金政策 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 月 18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 16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产;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会议指出,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农时 不等人,要压实地方属地责任,抓好抓细春季农业生产,保障夏粮丰收。一是分类细化农村 疫情防控科学指导,引导支持从南到北抓紧做好春耕备耕,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推动种 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农资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建立农资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今年 稻谷最低收购价保持稳定,视情可适当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恢复双季稻。二是抓好畜禽 生产。对重点地区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 推动屠宰企业与养殖场户对接。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 5000 头以上调整为 500 头以上。增加冻猪肉国家收储。三是加强重大病虫害防治,强化监 测,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会议强调,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项迫切任务是稳就业。稳就 业就必须稳企业。会议确定,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 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 从 2 月到 6 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 2 月到 4 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湖北省从 2 月到 6 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 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 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 政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突出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的首要任务。抓紧出台科学分类、切合实际的复工复产防疫 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加快落实已出台的财税、金 融等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通过跨区域点对点劳务协作等有序组织农 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对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要坚决纠正。 结合脱贫攻坚和当地建设等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 17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支持企业适应群众线上消费需求增加灵活就业岗位。个体工商户是 重要就业主体,要抓紧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三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将受疫情影响 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 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18 日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 和农民工就业的措施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 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部署对 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 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 月 25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和 农民工就业的措施;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 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六稳”举措,扩大有效内需,努力实现全年发展目标任务。 当前要更加注重稳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一要扩大今年硕士研究 生招生和专升本规模,增加基层医疗、社会服务等岗位招募规模,加大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 毕业生就业的支持。二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和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应届毕业生推迟报 到、落户等时限。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 2 年户口和档案托管,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 理就业手续。三要积极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大稳岗和就业补助。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新 上一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 17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会议确定了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一是鼓 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 6 月 30 日,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 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二是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5000 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 0.25 个百分点至 2.5%。6 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0 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 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 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 速要力争不低于 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 3500 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 小微企业发放。 会议指出,支持吸纳 2 亿多人就业的 8000 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 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确定,一是自 3 月 1 日至 5 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 3%降至 1%。二是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四是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 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 5%的政策。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 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25 日 17、北京市 北京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提示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7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 月 24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要求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消毒、通 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 育。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 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消毒、通风 等防控工作。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 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采取“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尽量 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赴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如果您有特殊 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在进入办税服务厅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 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既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一、常用涉税业务办理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正常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 能,常用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我们还为您提供了套餐式 的办理方式,包括“新办纳税人”“跨区迁移”“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跨区域涉税事项”“初次申 领发票”“非正常户解除”“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国际业务”业务,进一步简化您的操 作,欢迎体验。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直接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选择“票 E 送”。如果 您需要发票代开,可以选择“邮寄代开”(邮寄代开功能将于 2020 年 2 月 1 日 0 时起开始对 外提供服务) 。“票 E 送”“邮寄代开”业务客服电话:4006289911。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 欢迎在工作时间拨打北京市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果您需要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 17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市税务局官网,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对于已经签订社保缴费三方协议的机关事业单 位,可直接登录“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在完成职工参保信息更新和本月申报数据确认后, 进入“费款缴纳”下的“缴款”模块,选择三方协议缴款方式进行缴款。 四、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请您通过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不动产登记领 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提交网上联办预审,待预审通过后可预约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服务窗 口一体化办理缴税和登记业务。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 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全力配合下,我们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 场攻坚战,坚决守护好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9 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 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 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 经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告如下: 17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我市暂定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 3 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 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 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 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特此通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 年 1 月 31 日 京政办发〔2020〕7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若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 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 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 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 2 月份房租;承 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 2 月份租金 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 17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 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 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 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 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 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 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 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 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 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对受疫情 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 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 50%提高至 70%。 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 企业总数的 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 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 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17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 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 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 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 LPR 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 2020 年全市普惠型小微 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再下降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 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 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 3 至 6 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 IPO、 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 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 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 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 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 20 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 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 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 业降低综合费率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7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 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 2020 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 低于 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 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 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 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 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 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 6 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 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 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 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 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30%的补贴;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 均人数相比增长 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补贴。 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 训,可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 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 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7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 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 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 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 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 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 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 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 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 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 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 12345 企业服务热线功能, 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 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 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 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 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 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17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京政办发〔2020〕5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 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 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 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各区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 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 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 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 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 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北京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3.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 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 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 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 18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项汇划费用。(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5.简化外汇办理手续。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 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 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 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 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 抽查。(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二、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6.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 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市区两级财政加大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协 同财政代理银行主动做好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对接,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 时足额到位;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区级财政,市财政将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7.加强医疗费用保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 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 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 300 元补助,对参 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 200 元补助。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8.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 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 18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通过人民 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控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 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 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 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人 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9.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 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 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0.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 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 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 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 部门、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北京铁路局、北京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 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启 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 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 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 18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 监局)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对于旅 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 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 收期延长至 7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 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 局、市交通委、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 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四、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 14.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出台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 药健康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 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 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 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 局、北京市税务局) 15.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园落 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 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 18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完善“北京市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线医生咨询平台”,支持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 17.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 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 〔2020〕4 号),到京前 14 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 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 14 日 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 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 14 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 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指导社区采取科学防控办法,避免一刀切。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8.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按照“市管批发、区管零售”原则,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 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 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施“点对点” 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 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严格价格监管,加强 价格监测,每日通报各区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 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19.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落实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充分发挥 12345 市民服 18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 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便利群众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3 日 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 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 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 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 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 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 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 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18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 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 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 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 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 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 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3 日 京人社办发〔2020〕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 批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 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8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 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 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 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 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 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 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 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 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18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 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 影响。2020 年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 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 3 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 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 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 准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 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减少人员聚集 (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 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 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暂停“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 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二)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就 业、升学、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视 疫情变化情况,适时启动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招聘工作。2020 年毕业生签 署就业协议书开始时间推迟到 3 月 1 日,结束时间延至 12 月 31 日。 (三)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指尖行动计划落实和全 18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 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 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 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 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四、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 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 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 300 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给予每人每天 200 元补助。 (二)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一 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表现突出 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考核机构疫情防控 (一)各技工院校院(校)长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建 立每日报告制度。各校要建立并落实离校学生在延期开学期间“一校一策”工作方案,引导学 生在此特殊时期不离家、不返校。开学前对师生和工作人员返校前两周的健康数据进行排查, 切实做到全覆盖。各院校要积极参与联防联控,落实校区各项防控措施。 (二)做好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含技 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 ,以及承担新型学徒培养任务的企业暂缓组织线下集中培训、鉴定考 试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认真督促培 训鉴定考核机构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18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六、加强服务保障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主动投 身到本区疫情防控斗争中去。要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 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 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 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部署,在切实加强 防疫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北京经开区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服务保障,制定以下措施,确保区 域经济持续健康增长。 一、全面防控疫情。 出台防控指导手册企业版,向区内企业定点发布,做好节后返工人员的防控工作。与专 业机构录制防疫课程,利用多媒体广泛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指导。依托融媒体方式,推广网上 健康服务。 (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 二、提供餐饮保障。 出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企业就餐防控指南》 ,开 19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通蔬菜直通车等方式保障食品供应,鼓励电商、快递、外卖企业提供无接触配送服务。 (责 任单位:商务金融局) 三、解决住宿困难。 结合企业需求,在保障企业返京人员返回居住地的基础上,协调两区八镇提供更多住房 资源。提前为企业开展人才公租房配租工作,为区内企业提供 1000 间蓝领公寓作为周转用 房。因复工需要租住约定酒店的,给予实际价格 50%的住宿补贴。 (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四、便利员工出行。 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帮助企业定制通勤班车, 优化公交线路。 (责任单位:城市运行局) 五、促进生产供给。 做好北京经开区重点企业"一对一"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生产物资运输问题。 企业研发、生产对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给予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 10%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六、鼓励市场开拓。 帮助企业开拓、对接市场;鼓励区内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鼓励企业从境内、外 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原材料自用或提供给区内其他企业使用,根据采购金额给予适度补 助。(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七、支持企业出口。 加快落实 2019 年外贸稳增长政策兑现,对疫情期间按时复工且出口增速在北京经开区 排名前 50 位的外贸企业及新增外贸企业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金融局) 八、保持就业稳定。 19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建立北京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名录,针对企业用工需求,搭建用工服务交流平台, 保障企业用工稳定。主动对接临近低风险地区人力资源部门和服务企业,开拓招工渠道。积 极落实北京市相关政策,为企业申请岗位补贴等政策资金。(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 九、提高审批效率。 推行不见面审批,在现有承诺的办理时限上再压缩 40%。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开设 审批绿色通道,实现专人指导、综合服务、并联审批、同步出证。试点开展行政审批告知承 诺制改革,对列入改革清单事项即来即办。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十、激励企业发展。 对按时开工、复工的项目工地,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开发建设 局) 对于 2020 年第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 1%的资金奖励。 (责任单 位:营商合作局) 对于 2020 年第一季度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 1%的资金奖励。 (责 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于 2020 年第一季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 15%的企业,给予高出部分 20%的资金 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对于 2020 年第一季度经济贡献同比增长在 3-5%之间的企业,奖励资金为该企业第一 季度区域经济贡献增量的 50%;增长超过 5%的,超出部分奖励资金为该企业第一季度区域 经济贡献增量的 100%。 (责任单位:财政审计局)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结束之日起停止 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9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02-03 石政发〔2020〕3 号,北京市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北 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 施》等规定,石景山区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 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面助力企业疫情防控 1.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对企业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不折不扣落实 “四方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国资 委、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管办、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财政局) 2.搭建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互助筹措平台,及时了解企业疫情防控需求,整合信息资源, 协助企业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 (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区商务局) 二、切实减轻企业房租成本 3.区属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减免租金措施,对符合区域产业发 展定位的区属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免收一个月房租,后续按 50%给予租金优惠。 (责任 单位:区国资委、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管办) 4.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区属中小微企业,鼓励业主为其减免 房租。对为区属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业主,经认定后,在疫情防控期间按减免金额的 30% 给予支持。鼓励业主改变租金收取方式,按月收取房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投促中 心) 三、有效缓解企业信贷压力 19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5.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高效率、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开辟金 融服务“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驻区企业和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区内中小微企业,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责 任单位:区金融办) 6.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针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驻区企业 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按照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100%给予企业 财政贴息支持,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7.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针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驻区企业和受 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全额免除疫情期间产生贷款的担保费用。对于 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区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 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四、分类实施行业促进政策 8.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重点商超、连锁便利店、社区菜店和为社会提 供供餐服务的餐饮经营单位,经认定后,可申请上岗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天 100 元的 补贴标准,从 2 月 1 日起发放。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9.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推行灵活用工政策,延迟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 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0.对防疫药品及物资、金融保险服务、动漫网游软件等领域产品的研发设计、推广应 用创新审批方式,提供便利化行政审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责任单 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文促中心) 11.支持企业抢抓市场机遇,迎难而上发展。对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软件、信息技 19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术以及防疫相关的项目和企业给予专项支持。 (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区科委、区财政局) 五、全面加强企业精准服务 12.开展 2019 年政策资金网上申报工作,简化企业政策奖励申领程序,对符合支持条 件的企业,加快完成资金拨付,缓解企业运营压力,助推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园区 管委会、区投促中心、区金融办、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3.推行“不见面审批”及“代办理审批”,创新企业注册、经营许可与项目落地相关审批, 持续推进相关审批事项流程优化、要件简化、审查规范标准化。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中心、区政务服务局) 14.提供纠纷调解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经认 定后,协助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区司法局) 15.深入推进企业“一对一”精准服务,全面加强精准政策及服务供给,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优化落实“服务包”制度。 (责任单位:全区各部门) 六、附则 本措施由石景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疫情防控期 间。国家、北京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将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19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京文领办发〔2020〕1 号,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的若干措施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若干措施》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减轻疫情对首都文化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凝聚共克时艰强大合力 (一)提前启动 2020 年度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电影类、新闻出版类)项目申报工作,确 保上半年资金拨付到位;增加特殊补贴申报,对今年春节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上映的京 产影片给予一次性宣传发行补贴,对今年春节前后处于集中创作期,受疫情影响而暂停的重 点项目给予创作制作特殊补贴。(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发展中心) (二)提前启动本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确保上半年资金拨付到位;加大 对全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补贴力度,扩大资助覆盖面;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 型影院。(责任单位:市电影局) (三)延长北京文化艺术基金 2020 年度项目申报时间,适当提高中小微文化企业申报项 目资助比例。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由于受疫情影响而取消演出、展览等活动的, 在确保项目质量前提下,可适当调整结项要求。(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提前启动 2020 年北京市实体书店项目扶持申报工作,实现书店申报全方位覆盖。 19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五)将 2020 年度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评选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要求 调整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期间创作生产和上线播出,确保因疫情延后 生产上线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能纳入申报范围。(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六)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 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 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延迟缴纳文化企业社会保险费, 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 对文艺演出、影视剧院、会展、旅游、文博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可 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7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 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 中小微文化企业,可按 6 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 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鼓励北京地区数字出版企业及相关文化机构在疫情期间免费对公众开放优质内容 资源及公益性线上演出、功能性小游戏等数字文化内容服务,推荐其中优秀项目申报宣传文 化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发展中心) (九)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补贴,探索扩大“房租通” 支持范围。 对承租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 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 2 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 予 2 月份租金 50%的减免。发挥各行业协会、各园区引导作用,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微文 化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 19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市文资中心、各区政府) (十)鼓励图书等产品供货商对实体书店给予 3-6 个月的延期结算。鼓励实体书店、印刷 企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坚持营业。(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十一)对疫情期间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减免房租、困难帮扶的文化产业园区,在市级文 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中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市文资中心、各区政府) 二、保障精品内容创作生产 (十二)加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庆祝建党 100 周年等主题作品的扶持力度。对优秀舞 台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作品等开设绿色通道,确保重点创作项 目不停工、不流产、不降标。(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 播电视局) (十三)广泛征集反映抗疫事迹的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 作品等,择优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 视局、市文化发展中心) (十四)建立疫情期间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等重点项目 种子库,全流程指导把关,确保如期上市发行、上线播出。(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 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 三、培育产业发展全新动能 (十五)推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支持 5G、AI、4K/8K 超高清、大数据、区块链等关键技 术攻关,重点扶持开发一批 5G、AI、8K 超高清、智慧广电、智慧文旅、“互联网+中华文明” 等应用场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经济 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 19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六)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充分利用 5G、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园区科学管理水 平。加快推进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项目试点工作,启动征集第二批试点项目。(责 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资中心) (十七)加快推动新业态融合发展。大力促进网络教育、网络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出版 等新兴业态融合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能。积极筹备北京国际电竞创新 发展大会、中国视听大会、北京国际游戏创新大会、北京国际音乐产业博览会等品牌会展活 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 (十八)发挥文化消费带动作用,进一步扩大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发放范围,发放行业专 用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进行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文资中心) 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十九)完善“投贷奖”联动体系建设,有效降低文化企业投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服务 文化企业发展。给予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租、发债奖励和股权融资奖励,按照金 融机构服务文化企业的融资额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文资中心、市财政局) (二十)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文化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 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在自身 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利息、罚息和手 续费,降低文化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 监管局) (二十一)持续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辖区内银行 2020 年文化企业贷款同比增长 不低于 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 15%。持续开展银行覆盖无贷户的银企对 接行动,鼓励银行通过线上方式对接文化企业融资需求,提升文化企业信贷覆盖面。(责任 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19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十二)推出“北京文化企业专项再贴现支持工具”等再贴现专项产品,进一步优化流程 和使用条件,支持金融机构提升优质文化企业票据融资的便利度。(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 理部) (二十三)支持文化类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票 据业务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疫情防控时期,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 小微文化企业降低综合费率 0.5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文资中 心) (二十四)出台《关于加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与 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调整优化风险补偿机制,推动设立文创银行和文化发展基金,完善文 化金融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人行营业管理部、市文资中心、市财政局、市金 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东城区政府) 五、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十五)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文化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 办”。 营业性演出方面,对响应疫情防控措施取消已批准的演出项目,适时再次申报或申请变 更演出时间的,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出具审批决定。对新申请的营业性演出, 受理前先行提供行政指导,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 及时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的,可顺延 1 个月申请办理。 新闻出版方面,在疫情期间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试行在线提交和承诺制;特定 项目允许先上线后备案。充分发挥国产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优势,设立网络游戏综合服务 窗口,提高北京属地游戏审核效率。开通防疫抗疫类等重大题材出版、印刷绿色通道,宽延 印刷许可证到期延续办理时限。提供作品著作权(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程网上登记,与抗 20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击疫情相关的申请办理时间压缩为 5 个工作日。启用著作权纠纷线上调解机制。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方面,对有效期截止为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的广 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许可证,到期延续业务可在原办理时间要求基础上顺延 2 个月申请 办理,顺延期间视为有效许可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节目成片,15 个工作日 完成审核把关并反馈意见。网络综艺、网络纪录片、网络视听专题节目等网络原创栏目类节 目成片,每期内容备案审核时间缩短至 3 个工作日。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备案申请审核时 间缩短至 2 个工作日。 电影方面,按照减少流动、在线优先原则,部分申报事项所需纸质和影像材料可通过快 递方式送达,对特殊项目予以加急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对本年度摄制电影的变更 时限在原基础上视疫情周期予以延长;疫情期间市电影局开设电话专线和专邮,解答回应企 业困难诉求。 文物艺术品拍卖方面,优化审批时限,缩短文物拍卖会拍前审核时限,延长文物拍卖会 的拍后备案时限。支持文物拍卖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举办文物拍卖会,减少人员流动,提高效 率。对信誉度高、确有特殊困难的重点企业举办线下拍卖会实行一企一策,开辟审批绿色通 道,借助科技手段创新审批、审核和备案方式。(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 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 (二十六)加大疫情后政府采购基层公益性演出的力度。扩大惠民低价票政策补贴范围, 做到能补尽补。对入选北京市剧院运营服务平台和各类政府品牌展演活动的优秀演出剧目, 给予场租和演出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十七)“一企一策”支持龙头文化企业发展。加快实施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服务包”。加快 推进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建设,不断推动文化产业政策集成创新。(责任单位:市委宣 传部、朝阳区政府) 20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十八)加强文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文创金服、文创板等平台作用,为文化企业 提供相关政策服务。(责任单位:市文资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且在北京注册的文 化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 定,因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02 月 19 日 北京出台 28 条务实举措 助推疫情下的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2 月 19 日,北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多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市文化改革 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 施》。 该措施的制定坚持正视困难、坚定信心,把握存量、做足增量,着眼当前、考虑 长远三大原则,着力解决疫情中文化企业的燃眉之急,着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打好 政策“组合拳”。共分聚合力、促精品、育动能、强支持、优服务 5 个部分 28 条,将有效地 助推文化企业健康发展。其中, 缓解当前企业经营压力的措施 11 条; 保障精品内容创作生产的措施 3 条; 培育产业发展全新动能的措施 4 条; 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的措施 6 条; 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措施 4 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文化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电影院、文艺演出场所、文 20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博单位、娱乐场所均暂停营业,很多文化企业因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境。 相关研究机构调查显示,近四成受访文化企业初步估计经济损失超百万元,超四成 受访企业预估本年度收入将同比下降 50%以上。文化企业普遍反映当前最需要的是延缴社 保、减免房租、贷款延期和融资补贴等资金政策支持。 此时,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 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 16 个部门及各区有 关单位,对北京 3000 余家文化企业进行深入调研,找准疫情期间文化企业的难点痛点,有 针对性地提出地解决措施。 《若干措施》具有凝心聚力、打好资金政策“组合拳”,聚焦文化、抓好文化精品“牛 鼻子”,创新引领、下好动能培育“先手棋”,务求实效,练好营商环境“基本功”等四大特点。 比如: 新闻出版、电影、文旅、广电、文物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纷纷利用“政策工具箱”,对 相关资金支持政策提前启动、提前拨付、扩大范围,财政、人力社保、金融、商务等部门通 过延缴社会保险、返还失业保险、扩大信贷投放、降低融资费用、给予场租补贴等方式,多 措并举帮助文化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影视行业,对 2020 年春节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上映的京产影片给予一次性宣 传发行补贴,对 2020 年春节前后处于集中创作期,受疫情影响而暂停的重点项目给予创作 制作特殊补贴; 出版行业,鼓励北京地区数字出版企业及相关文化机构在疫情期间免费对公众开放 优质内容资源及公益性线上演出等数字文化内容服务。 在危机中寻找新机遇,推动创新发展也是出台文件的重要关注点。调查显示,疫情 期间网络游戏、网络视频、数字音乐、网络教育、知识付费、有声读物等新兴业态用户规模 20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有了较快增长。 近期有数据显示,“文化+互联网”领域实现收入同比增长 22.1%,占文化产业收入 比重达到 43.8%,对拉动本市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若干措施》特别强调着力深化文 化科技融合,大力发展“文化+互联网”,明确新兴业态、场景应用的主攻方向,为文化企业更 好地抓住发展机遇提供指引。 同时,按文化企业规模分类制定支持措施,对龙头文化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对大 中型文化企业,通过“投贷奖”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通过“房租 通”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以此形成文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政策闭环,全面优化首都文化 企业营商环境。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02-19 18、上海市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新型冠状 病毒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 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建议您在需要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 务时,尽量选择通过网上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 险。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20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 用申报、缴税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 (具体详情请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浏览。网 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如您有特殊情况必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您也可通过上海税务实时取号微信小程序 以及电子税务局,采取提前取号、预约等方式,避免长时间排队。 如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可在上海税务网站或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在线咨询”,实 现自助式智能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上海税务网 站,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 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如您(属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办 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上海税务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行缴费业务,可通过一网通办、 随申办、支付宝、微信、指定银行 app 或网银、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线缴费。如您(属于集 中办理单位)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业务,可通过税务社保费代收客户端 进行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尽心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如有涉税缴费业务确需进 入办税服务场所办理,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戴好口罩,做好各种 防护措施,既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祝全市纳税人、缴费人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 幸福的春节!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1 月 26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 部署,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20〕7 号)要求,现就本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 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 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 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 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三、大力推行不见面和容缺、承诺制服务 大力推进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优化经办大厅 对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效能。积极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 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 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 20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积极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 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 参保人员的权益。 四、切实做好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工作 经办大厅是社保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要切实落实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 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 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必须 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对发现体温异常的,应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其转运 就诊,避免交叉感染。 对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按照“等候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办理(咨询)业务不 超过 10 分钟”的目标,合理调配窗口一线工作力量,优化服务流程。 五、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 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 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工伤 认定时,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对事实清楚的,要快速认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2 月 3 日 20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沪人社办(2020)44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 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 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9〕28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实施减轻企业 负担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 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 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 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 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2019 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 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 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 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 业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 年 2 月 4 日 沪人社职〔2020〕49 号,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 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 培训的通知》 (发改办就业〔2020〕100 号) ,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 人社办〔2020〕44 号)精神,决定将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 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现就实施 培训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 本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 除外) ,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 ,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 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 遣人员。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 20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 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线上职业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 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 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线上职业培训方式包括企业依托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各类 APP 软件等组织员 工参加线上培训;或企业委托第三方的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也可通过上海 市职业技能互联网移动培训云平台服务商为企业提供培训相关服务。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 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企业或培训机构在本 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组织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企业应按照拟开展的线上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编制培训方案,确保培训标准不变、培训 质量不降、学习收获不减。 三、申报和审核方式 企业拟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的,应在培训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并签署《受 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张见附件 1)。培训方案包括企业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 等。其中,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培训成本可综合考虑培训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 本等因素核定;企业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培训成本可参考发票凭证核定。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向所在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 21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到 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反馈。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 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 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 600 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 不超过 3 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 复享受补贴。 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 影响消除之日止),各区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依托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运用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 金做好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确保补贴工作及时、有 序开展。 (二)各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辖区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操作实施 方案,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 (三)为避免受疫情影响期间补贴申报造成人员密集情况,鼓励各区通过电话、网络、 视频会议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咨询等服务,采用预约申报、错峰受理、网络邮件、 传真邮寄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区也可通过自有系统提供申报受理等服务。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收集、汇总,记录工作台账,并于 每双周第 1 个工作日将《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 表》(附件 2)电子报表上报市就促中心职业培训处(联系人:李莹君,62748577*1568) 。 (五)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适时对企业开展职工线上培训情况进 21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行督导抽查,并及时将相关政策措施和操作口径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沟通、解 释,争取其对此项工作的理解、支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 2.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 1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 我司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人社办〔2020〕44 号) ,以及本 《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并对以 下内容作出承诺: 1.我司系非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开展职工线上培训期间为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 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 。 2.我司组织线上培训的对象,均为与我司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我司工作的劳务派遣 人员;对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组织线上培训的对象均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职工。我司培训结束后申请培训补贴 时,补贴对象仍为我司职工。 3.我司线上培训内容为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且 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我司如实 编制培训方案,确保培训标准不变、培训质量不降、学习收获不减;我司如实核定培训成本, 并严格按照备案的培训方案落实培训任务,培训过程真实、完整,并做好培训过程的跟踪、 21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评估和监管。 4.我司在本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组织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5.我司申请职工培训补贴所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实反映培训实际情况。 6.我司严格落实教学资料及各类档案(含培训方案、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 管理台账等)的留存、归档、备查工作,并配合接受各类审计、监督。 我司所作以上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附件 2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区(盖章) 序号 企业全称 企业 类型 培训课程 培训时长 1 2 3 4 5 213 培训人数 拟补贴金额 (人) (元) 实际核 拨金额 (元)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备注:1.“企业类型”为自主培训企业、中小微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 业。 2.培训人数为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 3.拟补贴金额为各区备案后按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计算的补贴金额。 4.实际核拨金额为各区最终核拨的金额。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沪经信技〔2020〕61 号, 关于开展征集第一批防控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 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抓防控和抓救治并 举的工作部署,我委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坚决落实关 于加强医用物资供给保障、确保市场供应稳定的任务要求。为进一步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 现决定面向本市各有关单位征集对疫情防控具有明确效果的创新技术和应用产品,现将有关 征集事项通知如下: 21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征集目录 (一)新技术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防控全人源(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疫苗等相关生物制品研 发技术;改善和提升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治疗水平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提供人体温度 等特征识别的新型智能传感检测技术;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管理的大数据开发技术 等。 (二)新产品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用的新型检测试纸条、检测试剂盒等;新一代医疗用隔离织物、 新型病毒消杀用产品;能够提供智能杀菌、消毒和清洁、自主发热初筛、隔离病房查房、智 能药物配送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协助疫情区域防控的无人机等。 (三)新应用 快速实现疑似病例快速筛查、远程诊疗的智慧医疗系统和解决方案;面向重点人群防 控、重大疫情舆论监测、疫情信息发布和咨询、社区疫情排查监测、多源数据疫情分析洞察 的智能化疫情监控和解决方案;为有关病毒抗体研发、医疗救护、疫情防控、防疫物资调动 等提供算力支撑的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等。 二、支持方式 1、经申报及认定后纳入 2020 年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 并推荐给相关防控机构使 用,并通过财政首购、订购政策加大后期应用推广。 2、专项资金支持。经申报认定后的技术和产品,对于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按照《上 海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沪经信规〔2015〕101 号) ,可在当年度本市产业技 术创新专项、人工智能专项、工业强基专项、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新材料首批次、 软件首版次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21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请有需求的企业,填写项目征集表,盖章后电子版申报,本次申报不接受纸质版。各单 位征集截止时间于 2 月 20 日。 联系人: 综合答疑:葛文政 18918883717 王理群 18121388220 邮 箱:wangliqun@sheitc.org 倪晓杰:18121388228 邮 箱:nixiaojie@sheitc.org 大数据应用领域:崔艳春 18918883915 软件平台领域:孙德功 18918883860 人工智能领域:孙 18918883721 刘 跃 岩: 18121388240 附件: 项目征集表(应对新型呼吸道传染病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目录 研发或生产地点 执行期限 21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总投资 申请项目需政策扶 持的建议 主要内容(限 500 字 以内) 达到目标(限 200 字 以内) 21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备注:项目执行期从 2019 年 7 月起计算。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7 日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 企业负担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 轻企业负担,市人社局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本市企业减负 的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政策措施公布如下: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 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该项政策 实施后,预计 2020 年将会有约 14 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 26 亿元。 二、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21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推迟 3 个月(2019 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 101 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 基金约为 64 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 33.4 亿元。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 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 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 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沪府规〔2020〕3 号,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 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7 日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21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统 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 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六稳”工作,同舟 共济、共渡难关,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 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 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 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 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 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 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 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 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 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 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 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 22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 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 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责任部门、单位: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 科委) (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 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 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 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等。 (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 委)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 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 投入 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 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 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 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 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 备商品。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 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 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 22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税务局、上海海关、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 (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 主要进口口岸实现 7*24 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 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 后补相关证明。 (责任部门、单位:上海海关、市商务委) (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 种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 划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 (责任 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 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 2 月、3 月两个 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 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 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部门、单位:市国资委、 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税务局) (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 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 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 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责 22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 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 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 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 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 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80%, 至 2022 年 2 月 5 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 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 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 25 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 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 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 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责任部门、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中心) 22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 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 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 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 准。(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 2020 年 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 30 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 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 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 费。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 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 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 2020 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推迟 3 个月(2019 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 2020 年 7 月 1 日)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 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 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 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责任部门:市人 22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 (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 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 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 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 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 费费率下调 0.5 个百分点。 (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 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 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 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 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 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 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和开发园区) (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 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 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 业缓解招工难矛盾。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 22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 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 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 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 30 万元提 高至 50 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 6 个月以上的云视 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 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 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 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 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 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 商务委)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 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 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 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 监局、市商务委、市贸促会) (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 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 22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 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国家有其他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 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 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 3 个 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 17.1、上海市嘉定区 重磅!嘉定出台 12 条新政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执行本市企业减负的相关政策,支持 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上 述中小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大力推进产融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区产融平台向区内上述中小企业发放信用类 贷款,最高给予企业 50%贷款贴息,进一步发挥产融合作平台作用。 2、给予贴息担保补助。对小额贷款公司低于 10%利率的贷款业务给予 5%的利率补贴;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低于 2%的担保业务给予 1%的费率补贴。 3、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协调金融机构为上述中小企业提供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 22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快速推进审批和放款。全力支持和推动有需求的上述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市级融资项目。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开展应急技改支持。鼓励上述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对于应急技术改造 项目的投资及设备租赁费用进行补贴。 5、保障员工住房需求。扩大人才租房补贴扶持力度和范围,在租房补贴名额分配中更 多倾向于上述中小企业。新增 1000 个短期租房补贴专项额度,补贴标准为 800 元/人/月, 补贴期限暂定三个月,用于补贴上述中小企业吸引留住核心团队。 6、减轻企业人力成本。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 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 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推迟 3 个月。参保单位 逾期缴纳社保费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 录,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即可。对于企业急需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公益性组团招聘,代 理招聘等服务。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本区内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 体工商户,暂免收房租 1 个月、减半房租 2 个月,到期后视情延长。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 的,动员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8、延期缴纳税款和支持公益捐赠。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的上述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落实公益捐赠相关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9、鼓励企业做好返沪人员管理。对安排返沪员工接受 14 天居家医学观察,且通过租赁 住房方式进行居家隔离的上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 22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优化提升服务 10、强化领导联系企业制度。通过局镇挂钩机制,加强区领导及各委办局、街镇领导对 企业的服务,进一步推动防疫物资生产,协调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问题。 11、开设企业证照办理绿色通道。为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中小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启 动“容缺受理”模式,应急办理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指导企业向市级、国家级部门申办二类、 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紧急防疫或区重大项目,开启 24 小时无休办理模式。对新落地生产防 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加快评审。对经认定的重点防控疫情项目同步启动环 境影响评价、同步落实环保措施,确保项目以最快速度落地投产。 12、提供疫情相关咨询服务。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咨询服务,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 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 行。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19、天津市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防控病毒期间办税缴费 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 病管理,我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更好防控病毒传播,防止交叉感 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防疫部门、政务服务部门有关要求,现将 22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防控新型病毒期间有关办税缴费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天津市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 面”的通告》 ,为阻断疫情传播,我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厅自 2020 年 2 月 3 日起暂停窗口现 场办理业务,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窗口对外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 通告,敬请关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 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办理申报事宜。 三、如果您有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特殊事项,请您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公布的 对外联系电话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前预约,各办税服务厅将尽量分批错峰办理。办理时 请您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接受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等,否则将不允许进入 办税服务厅,请予理解和配合。 四、为了防控疫情传播,保护您的健康,请您最大限度通过我局的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24 小时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缴费,以降低疫情风险,做到“网上办、不 见面、保安全、能办事”,主要方式方法如下: (一)单位常见业务办理 1.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 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 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浏览。 2.如果您需要申报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 ,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核 定应缴费额后,登录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选择三方协议划款或打印银行端缴费凭证前 往银行等方式进行缴费。 23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 用”→“发票领用”→“发票领用申请”功能,选择“票 e 到家”邮寄送达。 4.如果您需要对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选择确认,可以登录增 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办理。 5.本市购车的纳税人(单位或自然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或者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 可以到税务机关授权代办车辆购置税网点(市车管所及各分所、空港和宝坻二手车交易市 场、具备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资质的汽车经销企业等)办理,具体办理业务时间以各网点 单位对外工作安排为准;外地购车车辆购置税申报、已完税车辆申报退税、挂车减税和免 税(本地购买新能源汽车免税除外) 、电子缴税凭证转开税收完税证明等业务,按照本通告 要求,实行“提前预约、错峰办理”。 (二)自然人常见业务办理 1.个人所得税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点击“自然 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2.车船税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 2020 年度车船税缴纳业务,可以由保险公司随交强险一并代收缴纳,也 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或天津税务 APP 自然人登录进行车船税缴纳,通过天津市电子 税务局进行完税证明打印。 3.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可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后,通过“天津市电子 23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税务局”、“天津税务 APP”、银联“云闪付”、微信、支付宝五种方式办理,具体操作见附 件。 4.小客车竞价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小客车竞价缴费,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登录 “天津市小客车指 标调控竞价系统”办理;二是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直接在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电子 税务局”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 五、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在工作时间拨打 12366 或各级税务机关对 外公开服务电话咨询(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服务电话及工作时间查询网址: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lxfs/dwgkdh.shtml) 。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和税务总局直接领导下,在广大 纳税人、缴费人的积极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特此通告 附件:《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和小客车竞价缴费“非接触式”网上办理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和小客车竞价缴费“非接触式” 网上办理操作指南 一、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后,通过以下五种网上 电子方式办理: 23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访问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自然人登录,使用社保缴费办理功能,办理缴费(网 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 (二)天津税务 APP 打开天津税务 APP(下载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phone.shtml) ,登录自然 人业务,使用社保缴费办理功能,办理缴费。 (三)银联“云闪付” 打开“云闪付”APP,使用本地服务中的天津社保缴费功能,办理缴费。如已打印《缴费 通知单》 ,可使用收付款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缴费通知单》上的本人缴费二维码办理 缴费。 (四)微信 1.打开微信,进入“支付”页面,选择“城市服务”,在“五险一金”中选择“社保”→“天津市社 保缴纳”,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申报缴费。 2.打开微信,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缴费通知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费。注意城乡 养老和城乡医疗需使用不同的缴费二维码。 (五)支付宝 1.打开“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页面,在“办事大厅”中选择“社保”→“城乡居民养老险”或 “城乡居民医疗险”办理申报缴费。 2.打开“支付宝”,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缴费通知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费。注意城 乡养老和城乡医疗需使用不同的缴费二维码。 二、小客车竞价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小客车竞价缴费,可通过以下两种网络电子方式办理: 23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单位用户和自然人用户可登录“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在“缴纳成交价 款”页面填写相关信息跳转到“网上申报接收系统”,按照系统页面指引完成缴费。该方式目 前支持使用银联云闪付 APP 的“扫描二维码缴款”和“税款缴纳”两个线上缴款功能。 采用“扫描二维码缴款”方式,需要用户在“竞价缴款页面”点击“扫描二维码缴款”按钮生 成缴款二维码。然后在手机中打开“云闪付”APP,点击首页“扫一扫”,扫描上述缴款二维码, 完成缴款。 采用“云闪付”的“税款缴纳”功能方式,需要用户在“竞价缴款页面”点击“税款缴纳”按钮, 按照弹出页面指引,将“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有关信息填写到手机“云闪付”APP“税款缴纳” 功能页面的对应栏次上,再按页面指引完成缴款。 (二)单位用户可以通过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者直接在浏览器输入网址,登录进入 “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电子申报软件功能”→“小客车指标竞价申 报缴费”功能,确认用户信息后,进入小客车竞价申报信息页面,单位用户需要再次确认核 实缴费信息,然后按系统指引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完成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 2020 年 2 月申报纳税期限 延长后税控开票软件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 号)规定,2020 年 2 月法定申报纳税期限由 2 月 17 日 延长至 2 月 24 日。天津市税务局现就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使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在 2020 年 2 月 17 日前(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征期报税的,在月末前 均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截至 2 月 17 日尚未完成征期报税的,由于开票软件“锁死日期” 23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已预先设置为 18 日,纳税人开具和申领发票将被暂停,在完成征期报税后即行恢复。 税控开票软件的征期报税,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将自动完成;未能自动 完成的可联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预约错峰办理。 二、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涉及 2020 年 2 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的, 同步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登录平台选择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操作与此前一 致。 三、纳税人使用税控开票软件遇到问题的,可咨询税控开票软件技术服务单位或主管 税务机关。天津市税务局也将就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及时周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5 日 津中小企组〔2020〕1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全市中小企 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了《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3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全市中 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了《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0 年 1 月 17 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 杨晓明; 联系电话:6026137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激发中小企业创 新活力,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实施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专项行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小微企业 上规模(“小升规”) 、建立超亿元企业培育库(“规升巨”)、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改 股”) 。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 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行业表述。“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 23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按照产品有市场、技术有依托、发展有项目、增长有潜力的标准,选择一批工业规上企业作 为“规升巨”重点培育对象,向金融机构重点推荐,逐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规模 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中启动上市企业,按照其支付上市相关中介 机构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启动上市企业的贷款担保费 用、贷款利息均给予 50%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最长不超过 2 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对报会或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单位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大高成长企业培育力度。开展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培育评价,对首次入选的瞪羚 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 20 万元奖励。支持雏鹰企业融资发展,取得符合条件贷 款的雏鹰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市财 政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 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发、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 (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装 备制造、汽车工业、石油化工等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 予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经评 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 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关键基础材料和先进基础工艺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 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小巨人”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 围绕先进制造业,培育一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23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和示范产品,市区两级分别给予 1000 万元和 3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运营,完善服务功能。支 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财政奖励支持。鼓励支持申报国家级示 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积极培育国家双创升级特色载体。整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推动市 级各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开放,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依托“天津大型仪器开放 共享平台”, 对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以年度服务费用的 40%, 给予最高 50 万元财政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相 关部门) 5.鼓励工业中小企业上“云”。推动工业中小微企业充分依托公有云、行业云平台,购买 成熟的设计、管理、仓储、供销等云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设计、制造、服务资源与互联网 平台对接,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降低工业企业信息系统构建成本,提高信息化应用水 平。鼓励云平台服务商用优惠折扣、服务券等形式吸引工业中小微企业上“云”,对符合国家 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发放“云惠券”的方式对企业购买云服务给予一定补贴,补贴 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 50%。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 府) 6.为中小企业提供“项目+团队”定制服务。将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 中小企业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团队”支持范畴,为企业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企业可根据“项目 +团队”服务目录,在创业启动、人才引育、平台建设等方面享受推送服务和自选服务。对入 选 A、B、C 级重点培养“项目+团队”的优秀中小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团队建设资助及其 它相关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3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7.支持培养和引进高技能优秀人才。支持企业选拔一批拥有绝计绝活、掌握传统工艺 的能工巧匠,开展“名师带徒”,按照每名学徒每年 4000 元标准给予名师奖励资助。支持企 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入选天津市优秀首席技师的,连续 3 年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奖励资 助。支持引进海内外优秀高技能人才,按照引进人才层次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资助。 (责任 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支持引进和留住各类人才。发挥“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政策优势,依托“津洽会”人才智 力引进、“海河英才”专场招聘、“双一流”校园招聘等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对接引进各类优秀 人才。支持中小企业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对入选企业急需人才,只要董事长签字 同意,政府照单全收办理引进落户手续。实施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引进人才“绿卡”等保 障政策,为人才提供安居、交通、医疗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留住引进的各类人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支持利用企业资源开展培训。支持企业建立培训中心,职工培训依规可享受培训补 贴,对认定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并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 25%,被 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最高 500 万元经费资助。鼓励企业开展多样化 培训,采取项目定制、新型学徒制等培训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每年支持一批企业开展项 目定制培训, 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经费资助。 对企业与院校合作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 给予企业补贴,每人每年最高 7000 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推进“银税互动”贷款。鼓励小微企业应用天津市“线上银税互动服务平台”进行贷款 申请,实现“银税互动”产品申请、审批、授信、放贷的“线上一站式”办理,享受“全线上、无 抵押、免担保、纯信用”的 24 小时自助贷款服务。税务、银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建 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定期向银保监局推送纳税信用 A、B、C、D 级企业 名单,由银保监局分发签约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 23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围由纳税信用 A 级和 B 级企业扩大至 M 级企业。推动“天津市中小微企业及农村信用信息 系统”应用,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11.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推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属明晰、取得产权 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可用于银行、保险、融资 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的抵(质)押物,凡需要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的,市 相关部门应给予登记。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知 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12.完善企业续贷办法。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简化操作流程,降低企 业成本,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规定办理,允许小微企 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13.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 励应收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逐步实行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制, 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为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应 优化业务流程,扩大融资规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 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及相关部门) 14.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办法,对 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 进行奖补, 鼓励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对单户贷款 1000 万元及以下, 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 2%的上一年度新增担保业务和担保业务总额增量部分,分别给予不 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 0.5%的补贴、不超过年度担保增加额 1%的奖励。每年评选部分优秀 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24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5.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一步 完善清欠台账,按照工作目标制定还款计划,加大清欠力度;受理投诉举报,建立台账,逐 项核实处理;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坚持统筹调控,多方筹措资金,盘活预算内存 量资金。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推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任务落实。对不诚信履约 的企业,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名下进行公示,纳入联合惩戒机制并取消 财政性项目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 16.提高企业出口通关便利。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 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 5、10、15、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退(免)税手续。免费为出口企业办理原产地证和 ATA 单证册,简化原产地证申领程 序,0.5 个工作日审核完成;推广证书自助打印,使企业足不出户可申领原产地证书。 (责任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17.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不断扩大直接交易规模,进一步降 低用户准入门槛,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放宽到 10 千伏 及以上且年用电量在 100 万千瓦时以上,促进企业运用市场化交易手段降低用电成本。全 面实行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采取 有效措施,逐步降低企业用电价格。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 天津市电力公司) 18.支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促进企业开 展技术合作、融资对接、对外交流。对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 APEC 中小企业技 术交流暨展览会的企业,免收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特装费及展品运输费。对企业参加境外展 24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会、注册商标、申请境外专利以及开展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责任单 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 19.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对待一些中小企业历史上的一 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 产处置规则,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涉企案件依法侦查、起诉、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充分保护 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最大 限度维护企业家和企业声誉。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商 会人民调解作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 20、重庆市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 2020 年 2 月份疫情防控期 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 24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 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健康安全,现将 2 月份办税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 月份办税缴费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重庆市内各办税服务厅、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和 88812366 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正常对外服务,重庆市发票寄 24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递业务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集中受理配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 年 2 月 份征期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 二、尽量选择在线办理涉税(费)事项 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 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全市办税服务厅通风、 消毒等防控工作。同时,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 务局、“渝快办”、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邮政邮寄等“非接触”的线上办理途径,减少现场办税 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常见涉税业务 1.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 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浏览。 网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 票领用”模块完成申请后,选择邮政寄递渠道。您也可以就近选择全市办税服务厅(行政服 务中心)的自助办税区或者自助办税服务厅、部分银行网点的自助办税终端领用发票。 3.如果您需要代开发票,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 票代开”模块完成申请后,选择邮政寄递渠道。您也可以选择自助办税终端,到就近的自助 办税终端上去领取。 4.线上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 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chongqing.chinatax.gov.cn),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2 月 1 日起)等扣税凭证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 24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5.线上远程清卡,请您在纳税申报前,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开票端) , 系统会自动进行抄报税。如您在抄报税过程中遇到异常,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 排除异常后,可通过线上远程方式进行清卡。 (二)自然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 1.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重庆市税 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2.如您(属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重庆市税务局 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线上渠道整体畅通不变,可办理申报选档、缴费、查 询等业务。 1.在微信里,搜索“重庆税务”关注其公众号,进入电子税务局中“居民社保”模块,注册登 录之后,按照相关提示办理即可。 2.在支付宝里,搜索“重庆税务”城市服务,进行授权和认证,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3.在“渝快办”里,进入“居民社保缴费”,进行认证后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4.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居民社保费业务办理”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 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房 产交易套餐”,完成房源信息采集后,进行存量房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车辆购置税申报 如果您购买了新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 费申报及缴纳-车购税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24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六)涉税问题及咨询 1.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重庆市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2. 如果您需要咨询电子税务局操作相关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 88812366 服务热线。3.您也 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各区县税务局对外公开的服务电话。服务电话可以在重庆市税务局官网 首页的“办税地图”中查询。 三、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费)注意事项 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通 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取号"进行网上取号,也可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税—线 下预约—预约排号服务”预约办理并了解等候人数,尽量避免长时间排队。建议您首选就近 的办税服务厅,并尽量错峰前往。按照重庆市防疫有关要求,请您佩戴好口罩,配合做好防 控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我们将 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力度,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感谢您对重庆税务工作的 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 渝府办发〔2020〕14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 条政策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 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24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 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 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 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 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 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 2.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 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 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 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 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 单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4.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 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 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 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24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 2 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 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 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 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 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企业,2020 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 4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 3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 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 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 缓缴期限最长可至 1 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 1 至 3 个月 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 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各区县) 24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2.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 2020 年 2、3 月份 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 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2020 年 2 至 3 月份 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 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 不压贷、 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 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4.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 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 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5.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 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16.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 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 上再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 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 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 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 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24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7.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 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 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 18.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 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 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 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19.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 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 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 0.2‰降至 0.1‰。建立 2000 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委) 2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 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 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 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4 日 21、黑龙江省 24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 税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 25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同日,黑龙江省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加强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您的健康安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 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春节后办税服务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全省办税服务厅及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农历正月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税务部门将按 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消毒和测温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将佩戴口罩上岗,竭诚为您 提供安全有序的办税环境。如您前来办税,敬请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工 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二、为有效减少人员集聚,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选择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扣 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自助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渠道,减少赴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次 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税务部门将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力度,保障线上办税缴费 渠道稳定、通畅。我省线上办税服务渠道主要有: (一)企业和个体户常见涉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如您需要办理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缴税(费) 、优惠办理等常见涉税业务,请登 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 WEB 端(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 ,选择“我要办 25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 (二)扣缴义务人和自然人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渠道 如您(扣缴义务人)需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 缴客户端办理;如您(自然人)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登录自然人电 子税务局 WEB 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 ,或使用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三)发票申领开具渠道 如您需要申领发票,请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模块办理,可选择邮寄送达; 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助领取。 (四)自然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渠道 如您需要办理自然人社会保险费业务,已开通微信公众号缴费功能的地区,请登录“黑 龙江税务”公众号,选择“我要办——社保费办理”;其他地区可以登录当地税务部门合作商业 银行的线上缴费渠道缴费,或在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 三、如您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建议提前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黑龙江税 务”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办税服务厅公布的预约电话等渠道进行办税预约,减少排队等候时长。 四、如您需要咨询涉税事宜,欢迎拨打黑龙江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 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咨询。 感谢您对黑龙江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恭祝您新春快乐、健康平安!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25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1.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 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 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2.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 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 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 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省税务局) 4.优先办理相关企业退税。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 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 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省税务局) 5.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 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 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省税务局)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参保企业,返还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25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2 月 31 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7.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 人每月 500 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8.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法人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 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持续落实小微 企业“两增两控”有关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 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 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 尔滨中心支行) 9.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 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必 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 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10.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建立启动快 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金助民企小微” 等活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形式,持续与受疫情影响的 中小微企业开展对接,着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 行) 11.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 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 25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 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 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12.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 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 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提供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 优先保障通行等便利。(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1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 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 个月房租免收、2 个月房租减半。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小 微企业房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14.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 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我省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22、吉林省 25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 服务提示 发布时间 : 2020-01-30 16:0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面对近期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 月 25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作 为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办税服务厅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已经要求全省各级办税服务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通风、消毒等工作。 所有工作人员将佩戴口罩上岗,也请前来办税的纳税人、缴费人按要求佩戴口罩,降低聚 集性疫情发生风险,共同营造安全的办税环境。 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您可以在赴办税服务厅之前,通过各 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预约,避免在现场长时间排队。同时,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 尽量选择吉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设备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理途径, 减少在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安排,除当地政府有明确上班时间规定外,办税服务厅及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正常办公。 二、非接触式办税渠道 (一)企业和个体户涉税业务办理 1.吉林省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 能,常用的申报、缴税(费) 、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费)申请业务均可办理。 您可通过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jilin.chinatax.gov.cn)或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网 25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址(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12)登陆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的办理。您可以登录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自 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3.领用、代开发票。您可以通过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发票领用】模块,在线申请领用发票,也可以通过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领用。代开发 票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模块、邮政网点、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代开。 当您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以拨打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服务电话 0431-81912366。 (二)自然人税收业务办理 1.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您可以通过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自然人 税收管理系统”专栏,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登录“自然人电子 税务局”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 APP”手机客户端办理。 2.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及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您可以注册电子税务局自然 人用户后办理。具体操作方法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栏目下载查看操作指南。 (三)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办理 1.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您可以通过社保费缴费客户端 进行申报缴费。 2.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您可以通过扫描“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微 信小程序进行缴费。 (可通过“吉林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取) 。 (四)涉税(费)业务咨询 您可以通过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我要咨询”或“12366 纳税服务平台”专栏进行网上留 言咨询、智能咨询或在线咨询,也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 关电话进行咨询。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联系电话,可从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 25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同时提供在线咨询服 务。 我们将全力保障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感谢您对吉林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适 逢新春佳节,吉林省税务局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健康,尽量减少出入人员密集场所,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个卫生习惯做起!祝您新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 23、辽宁省 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22 09: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针 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请各位纳税人在 办理涉税事项时尽量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实体办税服务 厅办税,“非必须,不窗口”。 目前已进入春运高峰,人员大规模流动,又值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请广大纳 税人注意室内通风,防寒保暖,有咳嗽、喷嚏时戴口罩或用纸巾、衣物遮挡口鼻,以减少病 菌传播。如有发热、干咳、呼吸急促及呼吸困难等症状,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日常预防 请注意以下几点: 1.远离医院,尤其急诊科、发热门诊、呼吸内科; 2.尽量远离人多且密闭的环境如超市、商场、生鲜市场、饭店等; 25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尽量避免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密闭人多的交通工具; 4.勤洗手,避免和有发热咳嗽打喷嚏的人密切接触; 5.出门注意防护,戴口罩。尽量手不要摸脸、不要揉眼睛、不要直接拿食物; 6.避免近距离接触野生动物或活牲畜。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1 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传播的办税服务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28 14: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不含大连地区) :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 25 日 24 时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 学防控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安排,全省办税服务厅及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全省办税服务厅等 公共服务场所将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将佩戴口罩上岗, 竭力为您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降低聚集性疫情发生风险,也请前来办税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要求佩戴口罩。我们建议您在赴办税服务厅之前,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等渠道进行 预约,有效减少人员聚集。 我们同时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尽量 25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选择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线上办理途径,减 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请广大纳税人、缴费 人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主要线上服务渠道提示如下: 一、企业和个体户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 能,常用申报、缴税(费) 、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费)申请业务均可办理。需要办理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的纳税人,请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 户端办理。 (二)如您需领用发票,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 票领用】→【网上领票申请】模块在线申请领用发票。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三)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清卡暂不成功的,请点击这里(见附件)尝试解决。 (四)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在工作时间拨打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纳 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提供在线智能咨询服务。 二、自然人相关税收业务办理 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登录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 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自然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及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可注册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后 办理。 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申报缴纳业务 25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已开通社保费网上办理功能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 局“特色服务”下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系统进行社保费的申报与缴纳工作。 如未开通社保费网上社保功能或未签署社保费三方协议的,可电话联系所属县(区)局, 容缺进行办理。 我们正在全力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您在系统操 作过程中如遇有疑难问题,可拨打电子税务局运维服务电话 024-23205098 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辽宁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愿全省纳税人、缴费人与税务人员一起齐心协力、 群防群控,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航天金税盘清卡流程.docx 百旺税控盘清卡流程.docx 附件一: 航天金税盘清卡流程 航天金税盘抄报清卡: 在网络环境良好及各项配置、软件版本都正确的情况下,金税盘会自动抄报并清卡。先 确认是否已经自动抄报清卡,如果已经自动抄报成功,就无需再进行手工抄报清卡。 是否成功确认方法: 登录软件依次点击【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确认锁死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更新至次月即为成功。 如果没有成功,请按下面步骤进行手动抄报清卡 航天金税盘抄报清卡流程: (1)依次点击【报税处理】—【上报汇总】 (2-①) :如果贵公司属于小规模公司且在非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 ,上报 26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汇总成功后,直接在原界面点【远程清卡】 。 (2-②):如果贵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在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的小 规模纳税人,请在上报汇总后,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申报完毕后,返回开票软件点击【远 程清卡】 。 提示远程清卡操作成功后,进入【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 税普通发票】-查看锁死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如果已更新至次月就说明成功了。 航天信息服务热线:95113。 附件二: 百旺税控盘清卡流程 百旺税控盘抄报清卡: 在网络环境良好及各项配置、软件版本都正确的情况下,税控盘会自动抄报并反写。先 确认是否已经自动抄报清卡,如果已经自动抄报成功,就无需再进行手工抄报清卡。 是否成功确认方法: 登录软件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盘状态信息】-【监控管理信 息】,确认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更新到次月即为成功。 (一般会更新至次月中下旬) 如果没有成功,请按下面步骤进行手动抄报清卡 百旺税控盘抄报清卡流程: (1)依次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勾选所有发票种类。 (2)在勾选全部发票种类之后,点击【上报汇总】 (3-①) :如果贵公司属于小规模公司且在非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 ,上报 汇总成功后,直接在原界面点【反写】。 26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②):如果贵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在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的小 规模纳税人,请在上报汇总后,登录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申报完毕 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 ,勾选全部发票种类点击【反写】 。 反写完成后重新进入上图所示的【网上抄报】界面,查看开票截止日期,如果更新至次 月就成功了。 (4)查看是否清卡成功,也可以进入【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盘状态信 息】-【监控管理信息】,确认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更新到次月即为成功。 (一般会 更新至次月中下旬) 联系人及电话: 辽宁百旺客服电话 :4006717100 沈阳百旺: 张庆峰:18512460908 董世鹏:18240176205 张邵武:18512460661 李文龙:18512460530 时东风:18512460627 杨文婷:15909819465 孙 林:15998160896,王 震:13124256007 林 峰:13654025026 王 鑫:15040320575 张 程:18512460640 徐 宽:18742421988 盘锦百旺: 姚洪亮 18804272301 胡梦楠 13604233723 郝冬梅 18804271617 丹东百旺:刘喜亮 15304056627 辽阳百旺:朱宪宇 13898277820 26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鞍山百旺:李 智 18241227712 本溪百旺:任志远 15241417119 营口百旺:郑俊野 15840737991 锦州百旺:宋建华 15841694680 抚顺百旺 :李文波 15041328000 阜新百旺 :周长智 13190273315 朝阳百旺 :阚心佩 15541660166 铁岭百旺 :孙宏伟 17640549385 葫芦岛百旺:王宽 18909895657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传播的办税服务再次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30 12: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不含大连地区) :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 25 日 24 时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 学防控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务院办公 26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安排,全省办税服务厅及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全省办税服务厅等 公共服务场所将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将佩戴口罩上岗, 竭力为您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降低聚集性疫情发生风险,也请前来办税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要求佩戴口罩。我们建议您在赴办税服务厅之前,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等渠道进行 预约,有效减少人员聚集。 我们同时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尽量 选择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线上办理途径,减 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请广大纳税人、缴费 人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主要线上服务渠道提示如下: 一、企业和个体户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 办理功能,常规的税(费)申报、税(费)缴纳、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事项申请业务均可办 理。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电子税务局非自然人用户的电脑端和移动端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1.电子税务局(电脑端) : (1)涉税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附加税(费)申 报、增值税预缴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查账 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及年度申报、 车辆购置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消费税申报、印花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 A 表、环境保护税申报 B 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印花税申报、通用 26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财务报表智能填报、税费缴纳、银联快 捷缴税银行端处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网上领票申请、发票验 (交) 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福利企业退税申请、退抵税(费)申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城 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网签三方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文化事业建设 费缴费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扣缴税款登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开具纳税证明、开具电子税收完税(费)证明(表格式) 、开具 电子税收完税(费)证明(文书式)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 套餐式服务等等。 (2)信息查询:办税进度查询、发票信息查询、发票领用查询、申报信息查询、财务 报表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优惠信息查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 务备案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违法违章信息查询、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查询、 车辆购置税信息查询等等。 2.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1)涉税业务:增值税预缴申报、房土两税综合申报、一键零申报、附加税(费)申 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印花税申报(按期) 、印花税申报(按次) 、税款缴纳、车购申报、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查询与缴款、增值税专用 发票代开查询与缴款等等。 (2)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本月应申报信息查询、 滞纳金信息查询、发票领购记录查询、发票验交旧信息查询、定额核定信息查询、总分机构 信息查询、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登记信息查询、违 法违章信息查询、依申请业务受理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等等。 26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如您需领用发票,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 票领用】→【网上领票申请】模块在线申请领用发票。 (三)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的纳税人,请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 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四)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清卡暂不成功的,请点击这里(见附件)尝试解决。 (五)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在工作时间拨打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纳 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提供在线智能咨询服务。 二、自然人相关税收业务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直 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 得税手机 APP 进行办理。 (二)如果您是自然人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涉税业务,可以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注册自然人用户后进行业务办理。电子税务 局自然人用户的电脑端和移动端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1.电子税务局(电脑端) : (1)涉税业务:车购税申报、申报作废(车购税)、个人不动产出租发票代开、代开增值 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普票查询缴款、代开发票作废、扣款异常处理、房产交易申请、行 政区划税务机关选择、车辆购置税证明开具等等。 (2)信息查询:缴款历史查询、申报历史查询、房产交易查询、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办税进度查询、历史操作办税查询、车购税信息查询、电子完税证明查询等等。 2.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 26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涉税业务:税款缴纳、车购税申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不动产出租增值 税专票代开、个人不动产出租增值税普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查询与缴款、代开发票 申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查询与缴款等等。 (2)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滞纳金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 息查询等等。 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申报缴纳业务 已开通社保费网上办理功能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 局“特色服务”下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系统进行社保费的申报与缴纳工作。 如未开通社保费网上申报功能或未签署社保费三方协议的,可电话联系所属县(区)局, 容缺进行办理。 我们正在全力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您在系统操 作过程中如遇有疑难问题,可拨打电子税务局运维服务电话 024-23205098 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辽宁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愿全省纳税人、缴费人与税务人员一起齐心协力、 群防群控,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航天金税盘清卡流程.docx 百旺税控盘清卡流程.docx 附件一: 航天金税盘清卡流程 航天金税盘抄报清卡: 在网络环境良好及各项配置、软件版本都正确的情况下,金税盘会自动抄报并清卡。先 确认是否已经自动抄报清卡,如果已经自动抄报成功,就无需再进行手工抄报清卡。 是否成功确认方法: 26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登录软件依次点击【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确认锁死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更新至次月即为成功。 如果没有成功,请按下面步骤进行手动抄报清卡 航天金税盘抄报清卡流程: (1)依次点击【报税处理】—【上报汇总】 (2-①) :如果贵公司属于小规模公司且在非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 ,上报 汇总成功后,直接在原界面点【远程清卡】 。 (2-②):如果贵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在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的小 规模纳税人,请在上报汇总后,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申报完毕后,返回开票软件点击【远 程清卡】 。 提示远程清卡操作成功后,进入【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 税普通发票】-查看锁死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如果已更新至次月就说明成功了。 航天信息服务热线:95113。 附件二: 百旺税控盘清卡流程 百旺税控盘抄报清卡: 在网络环境良好及各项配置、软件版本都正确的情况下,税控盘会自动抄报并反写。先 确认是否已经自动抄报清卡,如果已经自动抄报成功,就无需再进行手工抄报清卡。 是否成功确认方法: 登录软件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盘状态信息】-【监控管理信 息】,确认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更新到次月即为成功。 (一般会更新至次月中下旬) 如果没有成功,请按下面步骤进行手动抄报清卡 26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百旺税控盘抄报清卡流程: (1)依次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勾选所有发票种类。 (2)在勾选全部发票种类之后,点击【上报汇总】 (3-①) :如果贵公司属于小规模公司且在非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 ,上报 汇总成功后,直接在原界面点【反写】。 (3-②):如果贵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在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的小 规模纳税人,请在上报汇总后,登录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申报完毕 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 ,勾选全部发票种类点击【反写】 。 反写完成后重新进入上图所示的【网上抄报】界面,查看开票截止日期,如果更新至次 月就成功了。 (4)查看是否清卡成功,也可以进入【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盘状态信 息】-【监控管理信息】,确认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更新到次月即为成功。 (一般会 更新至次月中下旬) 联系人及电话: 辽宁百旺客服电话 :4006717100 沈阳百旺: 张庆峰:18512460908 董世鹏:18240176205 张邵武:18512460661 李文龙:18512460530 时东风:18512460627 杨文婷:15909819465 孙 林:15998160896,王 震:13124256007 林 峰:13654025026 王 鑫:15040320575 张 程:18512460640 徐 宽:18742421988 26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盘锦百旺: 姚洪亮 18804272301 胡梦楠 13604233723 郝冬梅 18804271617 丹东百旺:刘喜亮 15304056627 辽阳百旺:朱宪宇 13898277820 鞍山百旺:李 智 18241227712 本溪百旺:任志远 15241417119 营口百旺:郑俊野 15840737991 锦州百旺:宋建华 15841694680 抚顺百旺 :李文波 15041328000 阜新百旺 :周长智 13190273315 朝阳百旺 :阚心佩 15541660166 铁岭百旺 :孙宏伟 17640549385 葫芦岛百旺:王宽 18909895657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发票申 领业务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30 1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 不窗口”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优化发票业务办理工作,通过实行发票“网 上领、自助领”、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自己开”、抵扣信息“自勾选”、异常锁卡“网上解”、发 27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票信息“一站查”等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纳税人到办税大厅办理发票事宜的几率。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局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由税务机关通 过邮政部门物流配送渠道将纸质发票邮寄给纳税人。 二、鼓励自助机方式申领发票。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自助机方式申领发票。 三、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 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受行业限制。自开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四、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用于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 认发票用途,不需到办税大厅办理。 五、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 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 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六、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 5 年 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 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发票信息,不需到办 税大厅查询。 七、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对纳税风险等级低、信誉高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领取足量 发票,减少纳税人到窗口办理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7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1 月 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 理涉税业务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0-02-01 13: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不含大连地区) :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 置工作,保障纳税(缴费)人的生命安全和办税权益,我们将切实做好办税服务场所的通风、 消毒等防控工作。同时为减少纳税(缴费)人员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 险,防止疫情扩散,我们倡议广大纳税(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 原则,尽可能选择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线上 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场所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企业和个体户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 办理功能,常规的税(费)申报、税(费)缴纳、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事项申请业务均可办 理。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电子税务局非自然人用户的电脑端和移动端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1.电子税务局(电脑端) : (1)涉税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附加税(费)申 报、增值税预缴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查账 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及年度申报、 车辆购置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消费税申报、印花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 A 27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表、环境保护税申报 B 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印花税申报、通用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财务报表智能填报、税费缴纳、银联快 捷缴税银行端处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网上领票申请、发票验 (交) 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福利企业退税申请、退抵税(费)申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城 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网签三方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文化事业建设 费缴费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扣缴税款登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开具纳税证明、开具电子税收完税(费)证明(表格式) 、开具 电子税收完税(费)证明(文书式)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 套餐式服务等等。 (2)信息查询:办税进度查询、发票信息查询、发票领用查询、申报信息查询、财务 报表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优惠信息查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 务备案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违法违章信息查询、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查询、 车辆购置税信息查询等等。 2.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 (1)涉税业务:增值税预缴申报、房土两税综合申报、一键零申报、附加税(费)申 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印花税申报(按期) 、印花税申报(按次) 、税款缴纳、车购申报、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查询与缴款、增值税专用 发票代开查询与缴款等等。 (2)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本月应申报信息查询、 滞纳金信息查询、发票领购记录查询、发票验交旧信息查询、定额核定信息查询、总分机构 信息查询、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登记信息查询、违 27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法违章信息查询、依申请业务受理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等等。 (二)如您需领用发票,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 票领用】→【网上领票申请】模块在线申请领用发票。 (三)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的纳税人,请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 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四)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清卡暂不成功的,请点击这里(见附件)尝试解决。 (五)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在工作时间拨打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纳 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提供在线智能咨询服务。 二、自然人相关税收业务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直 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 得税手机 APP 进行办理。 (二)如果您是自然人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涉税业务,可以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注册自然人用户后进行业务办理。电子税务 局自然人用户的电脑端和移动端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1.电子税务局(电脑端) : (1)涉税业务:车购税申报、申报作废(车购税)、个人不动产出租发票代开、代开增值 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普票查询缴款、代开发票作废、扣款异常处理、房产交易申请、行 政区划税务机关选择、车辆购置税证明开具等等。 (2)信息查询:缴款历史查询、申报历史查询、房产交易查询、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办税进度查询、历史操作办税查询、车购税信息查询、电子完税证明查询等等。 27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 (1)涉税业务:税款缴纳、车购税申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不动产出租增值 税专票代开、个人不动产出租增值税普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查询与缴款、代开发票 申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查询与缴款等等。 (2)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滞纳金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 息查询等等。 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申报缴纳业务 已开通社保费网上办理功能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 局“特色服务”下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系统进行社保费的申报与缴纳工作。 如未开通社保费网上申报功能或未签署社保费三方协议的,可电话联系所属县(区)局, 容缺进行办理。 我们正在全力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您在系统操 作过程中如遇有疑难问题,可拨打电子税务局运维服务电话 024-23205098 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辽宁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共同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航天金税盘清卡流程.docx 百旺税控盘清卡流程.docx 附件一: 航天金税盘清卡流程 航天金税盘抄报清卡: 在网络环境良好及各项配置、软件版本都正确的情况下,金税盘会自动抄报并清卡。先 确认是否已经自动抄报清卡,如果已经自动抄报成功,就无需再进行手工抄报清卡。 27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是否成功确认方法: 登录软件依次点击【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确认锁死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更新至次月即为成功。 如果没有成功,请按下面步骤进行手动抄报清卡 航天金税盘抄报清卡流程: (1)依次点击【报税处理】—【上报汇总】 (2-①) :如果贵公司属于小规模公司且在非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 ,上报 汇总成功后,直接在原界面点【远程清卡】 。 (2-②):如果贵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在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的小 规模纳税人,请在上报汇总后,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申报完毕后,返回开票软件点击【远 程清卡】 。 提示远程清卡操作成功后,进入【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 税普通发票】-查看锁死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如果已更新至次月就说明成功了。 航天信息服务热线:95113。 附件二: 百旺税控盘清卡流程 百旺税控盘抄报清卡: 在网络环境良好及各项配置、软件版本都正确的情况下,税控盘会自动抄报并反写。先 确认是否已经自动抄报清卡,如果已经自动抄报成功,就无需再进行手工抄报清卡。 是否成功确认方法: 登录软件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盘状态信息】-【监控管理信 息】,确认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更新到次月即为成功。 (一般会更新至次月中下旬) 27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如果没有成功,请按下面步骤进行手动抄报清卡 百旺税控盘抄报清卡流程: (1)依次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勾选所有发票种类。 (2)在勾选全部发票种类之后,点击【上报汇总】 (3-①) :如果贵公司属于小规模公司且在非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 ,上报 汇总成功后,直接在原界面点【反写】。 (3-②):如果贵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在季报期(1、4、7、10 月为季报期)的小 规模纳税人,请在上报汇总后,登录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申报完毕 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 ,勾选全部发票种类点击【反写】 。 反写完成后重新进入上图所示的【网上抄报】界面,查看开票截止日期,如果更新至次 月就成功了。 (4)查看是否清卡成功,也可以进入【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盘状态信 息】-【监控管理信息】,确认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至次月。更新到次月即为成功。 (一般会 更新至次月中下旬) 联系人及电话: 辽宁百旺客服电话 :4006717100 沈阳百旺: 张庆峰:18512460908 董世鹏:18240176205 张邵武:18512460661 李文龙:18512460530 时东风:18512460627 杨文婷:15909819465 孙 林:15998160896,王 震:13124256007 林 峰:13654025026 王 鑫:15040320575 27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张 程:18512460640 徐 宽:18742421988 盘锦百旺: 姚洪亮 18804272301 胡梦楠 13604233723 郝冬梅 18804271617 丹东百旺:刘喜亮 15304056627 辽阳百旺:朱宪宇 13898277820 鞍山百旺:李 智 18241227712 本溪百旺:任志远 15241417119 营口百旺:郑俊野 15840737991 锦州百旺:宋建华 15841694680 抚顺百旺 :李文波 15041328000 阜新百旺 :周长智 13190273315 朝阳百旺 :阚心佩 15541660166 铁岭百旺 :孙宏伟 17640549385 葫芦岛百旺:王宽 18909895657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1 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车辆购置税 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1 13: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尊敬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7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 不窗口”的原则,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尽量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最 大可能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产生交叉感染的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不含大连)开具机动车发票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一)自然人:可由汽车经销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代理申报,或自行注册电子税务 局账号进行自主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含新能源车免税申报和挂车减税申报) 、缴税、 下载打印《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 、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 (二)非自然人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含新能源车免税申报和 挂车减税申报) 、缴税、下载打印《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 、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 证明(电子版)》 。 申报纳税时间: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您在纳 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即可。 二、省外(含大连)开具机动车发票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退税业务、无法通过电子税 务局办理的免税业务及其他特殊事宜 您可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预约办税,有效减少人员聚集。请您带好申报资料,做好充分 的个人防护措施,到相应的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办理通道及操作指南 (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二)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税款、完税证明操作讲解: https://mp.weixin.qq.com/s/swlOhAY3uURCnfOxEEPDhw (三) 办税地图: 27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吉祥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1 日 23.1、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 大金普管发〔2020〕2 号,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 条政策措施 各功能区管委会,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 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和支持 新区中小企业在遭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后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提出 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在新区域内注册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工信 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 二、政策支持 1.搭建线上平台,精准、高效对接企业与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通过金普 新区金融科技服务平台,在线上做好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业务对接,将金融 机构产品、企业需求和联系方式在线上予以公告。按照企业申请,配合金融机构逐户了解 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责任单位:金普新区金融科技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dljpjr.com) 28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 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大连金州海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政府出资的小额贷款公司给 予贷款基准利率支持。重点领域中小企业,特别是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中小企业可以 按照基准利率下浮 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 200 万元,关联企业贷款 额度上限不超过 500 万元,首批提供贷款额度为 5000 万元。 (责任单位:大连金州海纳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 3.融资增信,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政 府性担保公司作用,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 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在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并满足担保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为企业提供不高于银行贷款总额的 50%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 500 万元,按 照 1%收取担保年费率。(责任单位: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降低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 款进行融资的,按照 2020 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 4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 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单位: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5.强化银政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与大连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在满足大连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条件下,充分发挥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金、融资担保等政策性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按照特事 特办、急事急办原则,金融机构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责任单 位: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本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厂房的中小企业(履约正 常,目前处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且未被起诉) ,减免 2020 年年内 6 个月房租。对于拟新承 租本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厂房的中小企业,且承租期限 1 年以上的,予以减免 2020 28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年年内 6 个月房租(续租不重复享受政策)。鼓励社会物业单位为中小企业减负,对表现 突出的单位给予政府补贴或奖励支持。(责任单位: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7.建立企业复工供应链对接机制。针对区域内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原材料供给 短缺问题,通过金普新区金融科技服务平台建立域内协调对接及信息发布机制,做到生产 资料和产业链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新区供应链协会、外企协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 平台作用,加强本地企业间产品采购、配套对接合作,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责任单位:新 区发展和改革局、金普新区金融科技服务平台) 8.延长交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 期申报。 (责任单位:开发区税务局、金州区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局) 9.社保业务适当延期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社保业务可适当延期办理:账户转 移录入业务、采暖费征缴业务、异地认证信息采集及识别、档案收取、基金支付、养老保 险待遇核准、工伤待遇核准、采暖费核准、滞纳金缓交稽核、开具无违规证明业务、工龄 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等。(责任单位: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社 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 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孵化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新区科学技术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4、河北省 28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期间办税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4 日河北省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全省办税服务场 所的通风、消毒、防疫等工作。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河北 省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减少现场办税 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咨询”“我要查询”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 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主页链接,或 直 接 登 录 河 北 省 电 子 税 务 局 办 理 。 ( 河 北 省 电 子 税 务 局 网 址 : 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 (二)办税服务厅。如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通过各办税服务 厅对外公开电话、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前了解排队情况,提前预约,避免长时间等候。 您在进入办税服务厅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不佩戴口 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理解和支 持。 (三)涉税咨询。如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拨打河北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 线或各办税服务厅业务咨询电话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和河北税务微信公众 号同时提供咨询服务。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办理 28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如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门 户网站主页链接,或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 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三、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如您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请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办税服 务厅”,选择“车购税申报缴纳”模块办理。 四、车船税申报缴税 如您需要办理车船税申报缴税业务,请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办税服务厅”, 选择“车船税缴纳”模块办理。 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如您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请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缴费人缴费 1.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模块,进行申 报缴费和票据打印。 2.可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办税服务厅”,选择“社保缴纳”,选择相应险种, 进行申报缴费。 (二)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 1.可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办税服务厅”,点击“社保缴纳”,选择相应险种,进 行申报缴费。 2.可进入微信,选择:“我”→“支付”→“城市服务”→“河北省社保缴纳”进行申报缴费。 3.可进入“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进行申报缴费。 4.缴费人也可以通过经办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 APP 等渠道缴费。 28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系统运维和监控,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感谢您的理 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 冀政办字〔2020〕14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 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 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4 日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 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 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持续推动防控工作升级加力,坚决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 措施。 一、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1.全力服务全国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 28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 念,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全力以赴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防控工作,在防疫药品、物 资和医护人员等各方面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倾力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充分发挥河 北在全国产业链中的作用,增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产业供给能力。全力支持保障京津 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认真做好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防疫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2.推进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 接和应急处理,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以实际行动当好首 都政治“护城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二、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 3.增加防疫物资供给。建立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在规定限 期内购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扩大重点物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 和安全生产水平,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将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 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 委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 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 (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4.保障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生活物资储备特别是米面油、食盐、食糖储备监管, 做好应急供应准备。 (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大重点生活必需品调运和供给, 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确保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和商超、 28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便利店、社区供应点及时补货补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开展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 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 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通达,保障市场 供应必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通达,保障正常生活生产出行车辆通达。 (责任单 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 委会)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消费需 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6.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 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 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责 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7.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 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责任单 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 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8.完善生产配套条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采购等相关问题,抓好 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稳供保障,加强产供销等各环节科学匹配,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 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 “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前介 28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入,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 资生产资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重点要素保障。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 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科学安排运力配置,防止集中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要素 价格大幅上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完善工业企业帮扶机制,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 派员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督促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 (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 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 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 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1.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 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将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 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 60%和 40%予以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 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 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 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省 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 28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 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 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 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 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 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 出纾困举措。(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 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 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 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 28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 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 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简化金融服务流程,支持大健康产业、应急产业、被动房产业 等领域重点企业上市,鼓励保险公司畅通保险赔付流程。(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河北银 保监局)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入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 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 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 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1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 1 个月房租,免半收取 2 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 租金。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 18.加快项目审批节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 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 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 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 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 (责任单位:省政务 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 29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 项目库。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要素保障、时刻做好开工准备,一旦具备 条件即开工建设。对一季度和上半年有望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提前做好竣工验收 和投产准备,尽早投运达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 管委会) 20.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好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 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 (责任 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 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21.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高端设施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 场供应稳定。继续抓好生猪稳产保供,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防疫重点,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 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 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2.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 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 社区商业网店融合。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快流通基础设 施建设,推动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发展,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搭建应急物资集采电商平台,依托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子商务园 区,组织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集采能力,支持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 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支持外贸优势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设立网 29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上名优产品库,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 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4.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研 究制定疫情结束后应对服务需求反弹的预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 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做好疫情过后旅 游市场宣传,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5.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 针对疫情防控期和疫情过后的工程建设需求,鼓励钢铁、装备、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 效,引导食品、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开发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新产品,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6.壮大发展数字经济。启动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 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 医疗会诊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拓展 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做 实做大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7.支持发展生物经济。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首次 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行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 备一次审批、分次核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支持医疗机构、高校、企 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研发。加快 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建设。落实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28.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 29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做好政策储备。组织开展常态化线上招聘和职业技能线 上培训,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利用智能化、 网络化手段,扩大就业信息推送覆盖面,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衔接。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 29.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推行数字政府“指尖计划”,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需求巨大的 便民事项上线“冀时办”,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与“冀时办”对接,入厅事项能够在“冀时办”中 预约办理、提交材料、查询进度。整合 43 个部门和各市热线,拓展联通京津和雄安政务热 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进一步畅通民意渠道。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 管理办公室) 30.补齐公共卫生短板。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 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公共卫生环境进行彻底排查整治。抓紧实施一批基层医疗卫生 服务能力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 设施建设、社区和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扎实推进 20 项民心工程,持续改善人民群众 生产生活条件。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是重要政治 任务。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提出管用措施,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各部门要 坚定必胜信心,聚集合力、同向发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特别是要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 项目标任务,扎实推动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29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4.1、河北省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 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支持中小微 企业平稳渡过难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 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列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政策 (一)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 对纳税人因此次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 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市税务局) (二)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 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市税务局) (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倡议业主单位和经营者,适当减免入驻中小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 29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资产、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房租 1 个月、房租减半 2 个月。对租用其他经 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商务楼宇、 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县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 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 (四)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于防控疫情重点物 资生产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贴。对于 2019 年冬季新增投资的旅游项目,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损失较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 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 照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满 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企业滞纳金,不影响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不 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 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 29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利率费率水平,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调利率,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支持秦皇岛银行取消所有结算手续费,及在疫情期间全面下调小微 企业贷款利率水平至基础利率的优惠政策。 (市金融办、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 保监分局、秦皇岛银行)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有 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 关等方面的新增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便捷的审 批通道,给予最优惠利率,酌情减免手续费,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支持,为企 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市金融办、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 (八)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 载体,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房租进行一定的补贴,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市直有关部门 在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年度绩效评价中,优先对减免租金的各类 载体给予重点支持。 (市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上级 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执行上级政策。 (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 管委) (十)各金融机构、银行和各主管部门根据本政策精神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各相关部 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29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4.2、河北省张家口 张政字〔2020〕6 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十项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已经市 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3 日 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 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共渡难 关,特制定本措施。 一、保持中小微企业信贷资金稳定。各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绩效考核办法 等措施,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 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 关系国计民生项目,涉及医疗、救护、医药生产和物流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企业,在疫情防 控期间贷款到期的,可实行贷款展期,展期不少于半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29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 的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 式,确保中小微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利率水平。特别是对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 业,急需资金支持的及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张家口中心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 企业,疫情期间在市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 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专 门服务,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绿色快速通道。积极发挥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等 多方合力,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明确专岗、专人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四、实行国有厂房租金“两免三减半”。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前两 个月房租免收、后三个月房租减半征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 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 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 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 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政集团、市政水务 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公司,市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 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29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 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其中深度贫困县返还标准可提高到 60%。对面临暂时性生 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后,返还标准 可按 6 个月当地上年平均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和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对疫情期间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 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技能培 训补贴、1000 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政策,由企业到当地人社部 门进行申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 政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参保企 业通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核心平台业务软件系统企业网报端登录,进行正常 业务申报,市政府积极争取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医疗保险缓缴期最 长 2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免交缓缴期形成的滞纳金, 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同时加强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调,确保疫情期间各项 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疫情造成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审核的,经审核 后,自满足待遇发放条件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 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九、实施税收减缓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 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 29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 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缓缴税款。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平台。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孵化 器、创业基地、服务平台等各类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附则: 1.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张家口银保监分局、人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组建金融服务联合协 调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 31-1。联系 人:王文丽,电话:2123021;孔维,电话:2123316。 2.符合金融支持条件的中小企业名单、金融服务专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可于 2 月 5 日 18 时后在市各银行机构官方网站查询。 3.其他服务部门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王耀明,电话:2061392。市科技局:赵云峰, 电话:4195818。市税务局:赵东明,电话:2050122;董巍,电话:2120538;于云生, 电话:205017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程远雄,电话:1583230598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铁, 电话:2024992;孙锐,电话:2184990。市医保局:王进宝,电话:13582636128。市政 集团:胡大田,电话:18831333933。市政水务:孙大维,电话:13931325931。张家口供 电公司:许志强,电话:13731300718。中油金鸿:刘亚楠,电话:13603137979。 4.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各银行在各县区的分支机构会同县区和相关部 门开展工作,县区责任单位为各对口责任部门。 30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5.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 5 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张家口 市遵照执行。本措施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25、山西省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 服务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我们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进行通风、消毒,工作人员 佩戴口罩上岗,竭力为您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请您前来办税缴费时按要求佩戴口罩,积极 配合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和实名登记,对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人员, 暂不允许进入大厅,对体温超过 37.3℃的,将立即报告当地指定疫情防控部门。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本月纳税申报期限已延长至 2 月 24 日。我们建 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 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邮寄 申报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实体大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 险。现就我省主要线上办税缴费服务渠道提示如下: 一、企业和个体户涉税业务办理 1. 您可以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款、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新办 纳税人信息补录、即办注销等常见涉税业务。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30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 您可以关注“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电子税务局”进行微信办税。 3. 您可以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银行网点等办税场所的自助办税终端和 24 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网点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 二、自然人涉税业务办理 1.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相关操作 指引请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资料下载”版块参阅。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山 西 省 税 务 局 官 网 自 然 人 电 子 税 务 局 操 作 指 引 查 阅 网 址 : http://shanxi.chinatax.gov.cn/topic/list/sx-11400-3820-2942 2.您可以登录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常 见涉税业务。 3.您如需办理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自然人涉税业务、发票代开等请登录山西省电子 税务局办理。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4.您如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并安装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 三、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1、您可以登录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费申报缴费。 2、您可以通过微信、协作银行手机 APP、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各地区开通缴费渠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30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将全力以赴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为您提供 优质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上述未尽事宜,您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涉税费政策业务问题;登陆山 西省税务局官网“在线求助”功能,实时在线咨询税费业务问题;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下载查阅《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操作指引。 《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下载“二维码” 您如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大厅现场办理的,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 约办税渠道提前预约,各实体大厅联系电话可登陆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 感谢您对山西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共同携手打赢防控疫情攻坚战,恭祝您及 家人健康平安!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30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车辆购 置税业务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2-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尊敬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我们建议广大 纳税人尽量避免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 、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办理有关业务。现就 疫情防控期间我省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渠道及相关政策提示如下: 一、可以在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受理的业务类型: (一)国产新车一般申报业务; (二)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 (三)挂车减半征收业务; 二、可以在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受理的业务类型: (一)国产新车一般申报业务; (二)排气量超过 150 毫升的摩托车申报业务。 三、只能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的业务类型: (一)进口新车一般申报业务; (二)除新能源汽车以外的其他免税业务; (三)退税业务; (四)其他特殊申报业务。 四、车辆购置税的申报期限 30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请您在纳税义务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即可。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您尽量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有关业务。 (二)前往办税服务厅窗口、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业务时,一律采用预约办理 的方式,请您提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拨打电话预约办税,尽量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三)必须前往办税场所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时,请您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工作人 员检测体温和实名登记,尽量避免在办税场所逗留。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吉祥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2 日 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汇编 发布时间:2020-02-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 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我们整理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 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供您查阅,希望为您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提供帮助,我们将根据 国家和山西省的最新政策适时进行更新。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第一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30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享受主体】 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进口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物资的境内纳税主体。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属于免税进口物资,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 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享受条件】 符合免税进口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 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及卫生部《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 30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 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 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 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七)款) (三)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血站。 【优惠内容】 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64 号第二 条) 30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 品销售额和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 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获准 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的,36 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 号) (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30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享受条件】 1.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 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 1.1 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2)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3)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 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4 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 2.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30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5.《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 号)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 号)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 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 2.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 况适时明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31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5.《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 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 24 号) (八)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 构,取得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 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 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 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 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 服务是指为 3 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4.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 31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5.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九)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 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 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 滋病病毒药品。 2.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3.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4.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 31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3 号)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 毒药物品种清单》所列药物及其制剂,以及由两种或三种药物组成的复合制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3 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 31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5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 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 (三)疫情防控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 31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企业年度申报时自行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 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9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 5.《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64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财 税〔2018〕99 号) (四)疫情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因疫情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因疫情造成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的损失,准予在计算企 31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业所得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企业税年度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 细表》相关行次,即可税前扣除。相关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 4.《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4 年第 3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8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5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五)疫情影响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31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享受主体】 年度纳税亏损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一般企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 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享受条件】 1.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 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 三、个人所得税 31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 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 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二)基本医疗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企事业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 31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 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 号) (三)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 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 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 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 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 号) (四)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 31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个人。 【优惠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 【享受条件】 1.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 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 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2.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 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7 号) (五)个人向疫情防控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享受条件】 1.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 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 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 起,3 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 32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 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 机构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 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 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 42 号)。 五、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 六、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32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 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七、社会保险费 放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享受主体】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优惠内容】 在我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 尚未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进行补缴。自缴纳之日起,可享受本次及之后就医的报销待 遇。 【享受条件】 在我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 【政策依据】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 办服务推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电〔2020〕3 号) 32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下同)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 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60 号) (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减按 50%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 额的 50%减征。 【享受条件】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32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19〕44 号)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在职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在职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 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 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二)分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 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 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 32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三)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 【政策依据】 1.《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 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第二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征管服务措施 一、“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倡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山西 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邮寄申报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途径,纳税人、缴费人如有特殊业务必须到大厅现场办理的, 可以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理渠道提前预约,各实体大厅联系电话可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二、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32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 2020 年 2 月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 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三、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由原来的按季度调整为按半年。纳税人原需要在今年 3 月申 报缴纳的 1 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与 2 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并在今年 6 月底前申报 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5 日 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2-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税费服务,本月纳税申报期限已延长至 2 月 24 日。建议纳税人、 缴费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理途径,确需去办税服务厅办理的,请提前预约,我们共 同努力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32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5.1、山西省晋中市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十 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 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扶持企业发展 (一)“五金”优先支持。市级技改资金、应急周转资金、担保资金、产业基金优先支持 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担保资金担保费在现有基础上减免 50%。 设立风险投资专项基金,全力支持困难中小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二)开辟绿色通道精准服务。优化中小企业网上办事流程,指导企业上云,开通申报 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两化融合贯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等网上绿色通道。畅通 96302 线上服务专线,对企业生产用料、用工、物流运输、要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精准开展线上 线下配套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 (三)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展期或续贷支持。强化小微企业贷款激励,提升风险容忍度,扩大抵质押 物范围,提高首贷率、无还本续贷率、无抵押担保信用贷款率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率。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晋中中支、晋中银保监分局) (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龙头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 下浮 10%以上。减免或压降成本费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上年降 0.5 个百分点以上。对因 疫情影响造成困难的,灵活调整延后还款。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晋中中支、晋中银 32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保监分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五)减免相关税收。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 局) (六)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办理延期申报;资 金紧张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 税务局) 四、稳定职工队伍 (七)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返 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程序审 批缓缴,缓缴期按省级统筹有关规定执行。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 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政务服务 (九)开展项目“主动办、不见面”审批。加快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建立项目手续办 理清单,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与项目单位对接,实行一书承诺,网上签诺,并联办理,所 有审批按最低时限执行。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十)建立复工复产协调指导机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建立中小 企业复工复产协调指导机制,分区域、分行业指导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 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 以上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并由市工信局、市中小 32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企业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6、青海省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办 税缴费注意事项的服务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27 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形势严峻,我省已经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办税服务厅作为 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易成为交叉感染的区域,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为了您的人身安全, 降低被病毒感染的风险,春节假期结束后,建议您尽量选择网上办税(缴费)方式,我省税 务部门网上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 等线上办税渠道将满足您大部分办税(缴费)需求。若非必要,请您不要前去办税服务厅或 其他办税网点!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1、青海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qinghai.chinatax.gov.cn)提供“我的信 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功能。若您需要办理各税种申报(除个人所 得税、社保费) 、缴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它涉税申请事项,均可登录办理。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青海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 33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如果您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事项,您可通 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可登录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http://qinghai.chinatax.gov.cn 查询“办税地图”)、微信(“青海纳税服务”公众号“我要办税/帮你排队”)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 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4、办理业务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等请登录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看“办税指南”。 5、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青海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 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 4009912366 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1、如果您是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青海省税 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2、如果您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青海省税务局 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1、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 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您可登录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 /软件下载”下载并安装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 2、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合作 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 希望您在办税缴费时注意做到“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国家税务总局青海 省税务局将通过“不见面”方式,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33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 2020 年 2 月申报纳税 期限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31 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的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为适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需要,现将 我省 2020 年 2 月申报纳税期限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2020 年 2 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2 月 24 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27、山东省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办税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 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山东省税务局将采取切 实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工作,同时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山东省电 33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子税务局、手机 APP、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 的风险。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 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 东省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 题,欢迎拨打山东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山东 省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通过各 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您需要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 您登录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税务 机关将按规定为您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三、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 保缴费,可通过以下三种“非接触式”方式办理: (一)微信缴费 1.微信公众号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信办税-社保费-居民医疗/居民养老/ 社保费补缴申报”,在线缴费即可。2.微信小程序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微信搜索“山东税务社 保费缴纳”,进入小程序进行缴费。 (二)支付宝缴费登录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社保费缴纳”,确认授权后,选择 “居民医疗/居民养老/社保费补缴申报”缴费。 (三)电子税务局缴费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 页进入电子税务局,或直接输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办理。 网址: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 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预祝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幸福的春节!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33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1 月 23 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 1 月 23 日发布了 《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倡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选择电子税务局、手 机 APP、邮寄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业务,最大程度减少现场办税,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为 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 1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便捷、 优质的纳税缴费服务,我们再次向您发出以下倡议: 一、合理安排,减少风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备人传人的可能性,飞沫、接触均 可传染。办税服务厅现场空间相对密闭,人流量较大,为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 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的原则,我们建议:对非必须现场办理的事项,请 采取网上办理、移动办理、邮寄办理等方式进行;对必须现场办理的非紧急事项,能暂缓办 理的待疫情缓解后再到厅办理;对必须现场办理的紧急事项,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 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等待逗留时间。 特别提醒: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 二、网上办理,安全快捷办理税费业务,建议您选择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邮 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 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浏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特 别提醒: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近期升级优化了以下服务功能: 33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如果您需要申领增值税发票,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通 过“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申请”模块申领,选择“邮寄送达”,税务机关将为您邮寄上门。 2.如果您需要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 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 相关信息。 3.如果您需要申请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 -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模块,提交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 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4.如果您的税控设备由于逾期申报被锁定,在您完成增值税申报并通过系统自动申报比 对后,您的税控设备将自动解锁,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处理。 5.如果您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后,通过“车购税缴 纳”模块,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 (二)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如您需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相关业务,可以通过“自然 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如您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收入及纳税明细查询、异议申诉等 相关业务,可以登录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使用“个 人所得税”APP 办理;如您需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除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使 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之外) ,可以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自然人电子税 务局(扣缴端)”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三)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办理: 1.微信缴费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信办税-社保费-居民医疗/居民养老/社保费 33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补缴申报”,在线缴费即可。通过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微信搜索“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 进入微信小程序进行缴费。 2.支付宝缴费登录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社保费缴纳”,确认授权后,选择“居民 医疗/居民养老/社保费补缴申报”缴费。 3.当地银行提供的线上服务 4.电子税务局缴费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进入电子税务局,或直接输入山东省电子 税务局网址登录办理。 (四)涉税(费)业务咨询如果您需要咨询税(费)政策等问题,请拨打 12366 纳税服 务热线咨询;如果您需要咨询电子税务局系统问题,请拨打 96005656 技术服务热线咨询。 如果您需要获取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登录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或登录 1236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 点 击 办 税 地 图 模 块 查 询 。 办 税 地 图 模 块 网 址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您也可以通过下载钉钉 APP,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 “鲁税通山东税务征纳互动平台”,欢迎 24 小时与智能机器人“税博士”交流。 三、齐心协力,群防群控建议有疫情较重地居住史、旅行史、途经史的人员本着对自己 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暂时不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所有人员 进入办税服务厅时,请务必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 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并为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未佩戴口罩 或伴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被禁止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理解并配合。特 别提醒: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具体时间详 见当地政府或税务机关通知。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健康生活,从我做起!感谢您对山东税 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全力保障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为您提供安全、便捷、优 质的纳税缴费服务。 33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德人社函〔2020〕5 号,关于转发鲁人社函〔2020〕6 号文件 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事业 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33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3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3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4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鲁财税〔2020〕3 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将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梳理,并在法定权限内 提出部分减免政策。现就相关税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主要政策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 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主要政策 34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 围。 4.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 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5.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 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7.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 得税。 8.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 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11.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 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4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鼓励支持捐赠主要政策 1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 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 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 16.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 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17.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 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按照 “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原则,认真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和个人减 轻负担。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在此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2020 年 2 月 2 34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鲁政办发[2020]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 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 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 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 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 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 断贷、压贷。2020 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 同期水平。 (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 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 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 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 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 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 1000 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 34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 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 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 延长至 15 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 http://www.smesd.com.cn) ,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 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 0.1%降低至 0.08% 以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 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 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 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 财政给予奖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 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 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34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 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 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 1-3 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 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 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 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 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 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 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 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 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 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 34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 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4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 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 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 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 30 天的免费堆存。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 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 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 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 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 34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 1 年 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 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 以批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 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4 日 27.1、山东省青岛市 青政办发[2020]5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 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 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 知如下: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 6 个 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 34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 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 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 影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 工难。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 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 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 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 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 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 金。(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 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 34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 2020 年普惠小 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 2020 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 0.5 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 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 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 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 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 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 缓解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 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 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责 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 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 具体企业项目、列入 2020 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 35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财政局)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 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 营活动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 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 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1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 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 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 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8.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 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 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 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 行。 35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3 日 27.2、山东省济南市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 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持和 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加大金融支持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一条 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 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 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第二条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 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 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 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条 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 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 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 超过 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 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 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 35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贷款 20 亿元,年利率 3.3%。 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 第五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 个月房租 免收、4 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 用,根据其减免费用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助。 第六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对纳入国家、 省、市物资统购统销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先缴后返 3 个月(2020 年 1 月-3 月)生产增 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税款缴纳延期申请,依法办理延期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第七条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 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稳定职工队伍 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 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强化要素保障 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 第十条 加强煤电油气供应。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 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 35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及防护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 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油及天然气稳定供应。 第十一条 保持物流畅通。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市辖区内高速公路、 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确保生活必需品、大宗物品和原料 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支持科技创新 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 第十二条 加强防疫药品及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 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第十三条 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 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支持互联网医 院建设,推动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 优化提升服务 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四条 建立专班推进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 问题。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 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深入推广“一网通办”,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 办、掌上办、指尖办”,减化流程,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五条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 难的中小微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列入 2020 年度 预算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切实帮助企业渡 过难关。将预算内投资优先向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 第十六条 优化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 35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七条 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偿法律 援助,解决企业用工、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和纠纷。 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保经营 稳发展 济南高新区 14 类补贴助力小微企业共克时 艰 疫情期间,为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就 业创业人员开展一系列补助政策,推行不见面审批,助力小微企业共克时艰: 1、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按每招用 1 人给予企业一次 性补贴 2000 元。咨询电话:88785703 2、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给 予企业最长 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咨询电话:88785703) 3、作为首次创业担当法人的创业者可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2.4 万元。咨询电 话:88871235 4、2013 年 10 月 1 日之后注册的的小微企业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 每个岗位一次性补贴 2000 元。咨询电话:88871235 5、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3000 元。咨询电话:88871235 6、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 20 万,贷款期 35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限最长 2 年,政府全额贴息。咨询电话:88871235 7、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咨询电话: 88871235 8、8、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 基地创业孵化补贴。咨询电话:88871235 9、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每人给予一次 性职业技能补贴 3000 元。咨询电话:88871613 10、对符合条件的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000 元。咨询电话:88785703 11、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介绍成功就业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一次性 300 元。咨询电话:88871532 12、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咨询电话:88871613 13、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后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咨询电话: 88871613 14、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社 会保险补贴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 500 元。咨询电话:88871613 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2020 年 2 月 4 日 27.3、山东省淄博市 淄政办发〔2020〕1 号,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 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35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 作用,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 困的企业,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必要时增加应急贷款支持。安排 5000 万元财政资金 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支持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 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支持。获得再贷款资金的银行要向应对疫情的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 贷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财 政局)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融资需 求,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按照单户一年期最高 1000 万元应急信贷授信额度,采取“容 缺受理”方式“随到随批”,并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支持,由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按照单户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上限,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 3.5% 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 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 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 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 35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减免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2020 年 2-4 月份 房租免收。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市、区 县要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 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五、依法延期缴纳、减免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 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 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畅通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 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对涉及跨省、跨市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由 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联防组协调相关省、市放行,鼓励物流企业采取省 界甩挂运输方式开展物流运输,确保企业原料运得进、产品输得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提前兑付 2020 年度市级外 经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 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 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应急响应豁免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相关配套企业、 民生领域重点企业,按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临时豁免名单,不参与疫情期间的应急 响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加大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 35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 20%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提前启动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 对企业已购置设备(软件)投资额按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加大有效投入。加大对新办企业、新开工重点项目和续建重点项目的支持,享 受招商引资投资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集中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各类要素资 源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重大项目坚持工作专班推进制度,加快行政审批办 理速度,简化办理手续,相关涉企审批可“容缺受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一、落实利企便民服务。全面推行智慧政务建设,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方 便群众,又避免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要求,产品 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可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 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二、落实企业“服务包”机制。深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 联系的企业,都要开展一次联络联系走访或者视频沟通,听取企业情况和服务需求,帮助企业 解决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 “雪中送炭”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 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6 个月。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要严格遵照执行。 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5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7.4、山东省东营市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 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实现平 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支持 (一)建立信贷服务绿色通道。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 企业,摸清贷款需求,确定牵头银行,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提供“一对一”线上保 姆式金融服务,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给予最优惠贷款利率,银行收到企业申请 1 个工作日内 完成放款,确保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 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银行机构要成立专门队伍,专项受理信贷需求,简化审批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 2 个工作日内放款,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市人行、东 营银保监分局) (二)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 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按 50%收取担保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市财金集团) (三)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因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特别是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优先受理,简化手续和材料,符合 条件的 5 日内赔付完毕,做到应赔尽赔。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及其员工捐赠保 险,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 (责任单位:东营银保监分局) 36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提供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全面摸排中小企业存量到期贷款,在疫情 防控期间,一律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授信银行 要提前 10 个工作日与企业进行电话会商,通过受理线上申请等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信 用记录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确定。疫情防控期间,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 项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人行、东营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大稳岗力度 (五)有序使用市外员工。企业可以使用省内、市外员工。因关键技术岗位等特殊需要 必须使用省外员工的,须报县区、市属开发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备案。市外 员工须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满后方可上岗。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 委,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依法参保缴费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 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返还按现 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 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 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 12 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 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疫情影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困难的中小企业, 可申请延期办理业务,并应于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补办,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 响。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公布线上企业申请延期提交方式,并及时予以受 理备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36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减轻税费负担 (八)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1 个月房租, 之后 2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 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区政府、市属 开发区管委会) (九)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核准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取得的县级以 上用于疫情防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 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 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 缴纳,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加强外贸支持。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 同的,可向市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 减少损失。对出现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要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对已报名付费 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 贸促会) (十二)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发展。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 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创业平台 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6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优化政务服务 (十三)强化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组建市县两级物资运输车辆调度指挥中心, 公布联络方式,提供 24 小时服务,中小企业物资运输车辆信息,原则上经县区(市属开发 区)指挥中心上报市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市外零散运输车辆可由县区(市属开发区)指挥中 心调度,提高受理和放行效率,保证“原料运得进,产品运得出”。组建全市交通运输应急保 障车队,落实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运力要素储备,确保无纺布、透气复合膜等应急救援 物资按时运达指定地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 管委会) (十四)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市县成立企业春节后复工服务办公室,主动通过登门拜访、 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对接企业,解读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最新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制 定复工生产实施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复工、用工、物资运输、生产 要素保障、政务服务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部门、单 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创新安全环保检查审批方式。因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 出具有关环境检测数据或报告的,不得以此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延期换证 由“现场审查制”转为“承诺核查制”,暂停现场核查,强化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 “远程会见”系统办理,暂停现场审查,减少人员聚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上述政策支持对象为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确保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 个月。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 行。 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6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7.5、山东省滨州市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 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疫情防 控期间,制定以下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 1.提供基金支持。在运作好现有金融稳定资金的同时,市财政再筹措资金 3000 万 元,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金融稳定基金,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 供过桥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 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 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 经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确定的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 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 门申请贴息支持。 36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用好 600 万元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前兑付 2020 年第 一季度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市级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 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照实际参加展会的 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市贸促会积极争取国家、省贸 促会的帮助支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合法证明,以降低企业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 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4.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 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 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 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 局、滨州海关) 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捐赠,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疫情捐 赠款物,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一律不准收手续费、管理费,让每一分钱都用到最需要 的地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5.积极落实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用好中央稳定就业资金,支持企业应对疫 情,化解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 2500 余家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 位保用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 6.减轻企业负担。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 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 纳,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6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以上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属于地方的水 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仲裁案件 受理费,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除。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管理 局、市仲裁办) 降低社保费缴费费率,在 2020 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 18%降到 16%,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 1%降至 0.7%,工伤保险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 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 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 7.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通过企业首贷培植、无还本续贷、展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 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 2020 年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市地 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开辟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 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 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 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滨州中心支行) 8.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 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 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滨州银保监分 局,各县市区) 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36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9.切实加强煤电油气的供应保障工作。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 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 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 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 10.建立市级疫情防控运输应急机制。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通道, 及时为企业发放“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保障车辆畅通,确保我市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 来、产品出得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县市 区) 四、优化提升服务 11.提高审批效能。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 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 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强化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 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检测费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 局) 12.落实好企业稳岗复工。根据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县市区落实属地 责任,进一步梳理排查,统筹推进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达不到防疫隔离条件要求的企 业,由县市区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 区) 36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2 月 3 日 27.6、山东省临沂市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 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 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 神和部署要求,动员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坚决打赢全市疫情防控狙击战,结合 我市实际,对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制定以下 支持措施。 一、稳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得低于 2019 年 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 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地 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二、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 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首贷比例、信用贷款比例、无还本续贷比例“三个比例”,普惠小微贷 款综 合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分点,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 资成本。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36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优化基本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引导中小企业充分利用 互联网、手机 APP,采取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 企业积极推行顾问服务,掌握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 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事项,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 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中小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 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经核准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 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 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 超过 6 个月。缓缴期满中小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 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 租金。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七、实施援企稳岗服务。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 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对面临 36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 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 6 个月的企业 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企业在疫 情防控期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数量达 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25%(超过 100 人 的企业达到 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 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可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责任单位:市 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 八、积极提供法律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的中小企 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对因生产防疫 所需物资和紧缺原材料而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由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解决。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九、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销售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 疗器械的中小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涉及 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用品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 应期间免于停限产。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 十、切实解决企业诉求。深化领导干部联系帮扶企业制度,聚焦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诉求, 整合服务资源,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工信局负责调度汇总,纳入市政府督 查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审 批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期限,特事特办。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上级有 关规定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37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2 月 4 日 28、河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办 税缴费注意事项的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 税费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将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 请进一步延期。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形势严峻,我省已经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办税服务厅作为 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以及您的人身安全,降 低被病毒感染的风险,春节假期结束后,建议您尽量选择网上办税(缴费)方式,减少前往办 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线 上办税渠道将满足您大部分办税(缴费)需求。对于征期内不必急于现场办理的业务,请您优 先考虑延缓处理;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的,请您对健康状态进行自我评估,在 健康的前提下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再选择进厅办理。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1.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 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首页 面右上角的“帮助”按钮,即可查阅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访问地址: 37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通过选择邮寄送达(发票邮寄操 作指南包括在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中)。 3.如果您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通过自助终端领取。 4.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政策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河南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 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 4000110088 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 如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登录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如 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 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1.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河 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 2.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 号-微服务-社保费缴纳、支付宝、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 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 端)。 四、预约办税 如您确有特殊急需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建议您通过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或者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可登录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办税地图”)等渠道提前进 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您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 37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种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 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 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祝您新年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29、江苏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 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 24 日 24 时起,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 学防控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安排,全省办税服务厅及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全省办税服务厅等 公共服务场所将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将佩戴口罩上岗, 竭力为您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降低聚集性疫情发生风险,也请前来办税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要求佩戴口罩。我们建议您在赴办税服务厅之前,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各地特服号等渠道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37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我们同时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尽量 选择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线上办理途径,减 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现就主要线上服务渠 道提示如下: 一、企业和个体户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 能,常用申报、缴税(费) 、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费)申请业务均可办理。需要办理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的纳税人,请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 户端办理。 (二)如您需领用发票,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 票领用】模块在线申请邮寄发票或领用电子发票。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三)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清卡暂不成功的,请点击这里(见附件)尝试解决。 (四)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在工作时间拨打江苏省税务局 12366 纳 税服务热线或各地特服号咨询。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同时提供在线咨询服 务。 二、自然人相关税收业务办理 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登录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 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37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自然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及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可注册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后 办理。 三、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如果您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 缴费,可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以及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 业银行网点缴费。 我们正在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 感谢您对江苏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恭祝您春节假期健康平安。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化纳税缴费服务的再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我们将进一步为您提供如下办税缴费便利: 一、延长 2 月申报纳税期限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我省 2 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 二、明确全省办税服务厅服务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厅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对外提供服务,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规定,请您合理安排办税时间。建议您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尽量 37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选择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线上办理途径,尽 量避免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如有特殊业务必须赴 办税服务厅办理,也请您先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各地特服号等渠道进行预 约,并提前确认办税资料齐全完备,避免多次跑。 三、提供发票服务便利 (一)鼓励使用线上实名认证。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认证。路径: 关注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中的【实名认证】 ,可实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 责人和办税人员的线上实名采集。 (注:目前线上实名采集的证件仅支持中国居民身份证, 实名验证的手机号码需归属地为江苏的本人号码。 ) (二)临时扩围发票邮寄服务。纳税信用级别为 C 级的纳税人也可临时使用发票“网上 申领、邮寄配送”服务直至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路径: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 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 。 (三)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 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受行业限制。自开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四)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用 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确认发票用途,不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 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 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37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提供自然人车购税线上缴纳服务 自然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和申请代开发票,可注册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后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 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 定。同时,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 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加重处罚;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 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二、全力支持防疫物资和设施保障。税务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防疫物资生 产、经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积极向企业宣传,及时告知 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 控物资生产企业,对援建疫情防控需要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专门医院的相关企业,主动辅导 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三、积极鼓励公益慈善捐赠。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按现 行规定税前扣除。对企业、个人直接向各级政府规定的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发生的捐赠支出, 37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帮助企业补办相关手续,确保企业捐赠得以税前扣除。 四、悉心助力一线防护人员。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明确一线医务工作者等防护工作人员 获得的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可暂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 缓开展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 报,最大限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五、努力促进医疗药品研发。加大对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对企业用于疫情 防控的研发支出,积极辅导企业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对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辅导其可减按 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助力生活物资供应。加强对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纳税人情况的了解,及时推送相关 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 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 增值税。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 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切实减轻受困纳税人负担。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关心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 提醒出现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 10 年内弥补亏损,其他企业可在 5 年 内弥补亏损。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并提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要及时办理。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 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 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整,不达起征点的要免除其纳税义务。 八、大力帮扶带动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要积极帮扶,进一步加强税收 37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 本数)或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缓收 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 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合作银行范围,丰富“银税互动”贷款产品,为纳税信用为 A、B 及 M 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更加优惠的纯信用贷款服务,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 难题。 九、持续稳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 就业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辅导符合条件的从 事个体经营者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便利提供发票服务。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 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疫情期间,纳税信用级别为 C 级的纳税人也可临时使用发票“网上申 领、邮寄配送”服务。鼓励纳税人通过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个人除外)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不受行业限制。引导纳税 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十一、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 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 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特服号、 微信、征纳沟通平台、视频等多种渠道,快速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十二、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 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 37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 突发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3 日 29.1、江苏省苏州市 苏府〔2020〕15 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 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 “惠”十条) 。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 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 年 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 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 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 38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 上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责任单 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 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 20 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 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 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 30%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 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 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 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 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 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 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 最长 6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 38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 个月房租免收、2 个 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 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 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 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 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 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 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2 日 苏人保[2020]1 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 38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 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 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1.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 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 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 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 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 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 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 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 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 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劳动 者生活费。 38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合理安排未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6.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 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 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 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7.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 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 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9.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 萌芽状态,积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 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 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 限。 38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10.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 据苏州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有关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2020 年 2 月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申报、结算期和征缴、到账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社 保业务的平稳有序开展,确保正常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各类社保待遇享受不受疫情影响。 11.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 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要求,会同卫健委、财政局等部门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情况, 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 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 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 认定申请后 3 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12.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 (以最 新版为准)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 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 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地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 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大力推广人社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13.有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 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 14.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各地应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 38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各地微信公众号或网上申报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 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 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 及时更新。畅通 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加强各类窗口服务单 位疫情防控力度,做好日常消毒防护工作,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四、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政策 5.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人社 部规﹝2016﹞4 号) ,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 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人员落实补助政策。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 接触对象分为一档 300 元/天,二档 200 元/天。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 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苏人 社发﹝2011﹞158 号)等文件,增核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 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同等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等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五、做好技工院校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 16.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一律暂缓组织开展线下集 中服务,并做好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技工 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人社明电〔2020〕4 号)和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院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推迟全市各类技工院校春节后开学时间,取消 学生一切开学前返校活动,开学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执行。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 防控工作,院校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 38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院校领导带队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全面摸排师生员工寒假期间行程动向,加强与师生员 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狠抓防控重点环节,不举办聚集性活动, 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 学习等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学校医务室要充足预备相关药品, 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六、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17.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 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 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劳 动关系和谐稳定。 18.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要密切关 注疫情情况,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人社工作运行态势。要结合疫情防 控工作要求,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 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暂缓 2020 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 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 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七、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局 长任副组长,各处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各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迅速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抓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8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1 月 29 日 29.2、江苏省无锡市 锡工信发〔2020〕11 号,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锡市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 疫情况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和省工信 厅、省金融监管局相关工作部署,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国开行江 苏分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宁波银行无锡分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建立 疫情防控应急融资工作机制,首批贷款额度 30 亿元,为相关企业开通贷款绿色审核通道, 为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快速融资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对象 (一) 重点支持全市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及其他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在生 38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产原料采购、设备改造、应急物资供应和支付职工工资等方面的融资需求。疫情防控所需物 资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口罩、防护眼罩、防护面罩、手套、消毒杀菌用品、试剂盒、体温 测量仪器、无纺布、抗病毒药品等。 (二) 重点支持疫情影响复产复工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对疫情发生前生 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经提供周转资金可以恢复正常生产的制造业企 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予以支持。 支持方式 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可申请专项贷款,国开行江苏分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宁波银行无锡分行等金融机构将建立专项融资服务通道,对符合支持范 围的企业或者项目,由国开行联合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提供转贷款等方式予以优惠利率 融资支持,也可由江苏银行无锡分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宁波银行无锡分行等金融机构独 立以优惠利率提供融资支持,最终融资额度以各银行授信审批结论为准。 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工信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本通知内容,让更多符合条 件的中小企业知晓本通知内容;同时要与本单位相关防控工作组密切联系,掌握重点生产企 业融资需求,推荐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报送申请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二)请各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填写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融资需求申请表,电子 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工作人员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项目融资需求。 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郭 波,13961730185,xxkjc@126.com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8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吴烨,18921127787,wxjrbybc@163.com 国开行江苏分行: 黄骏,19848347572, huangjun@cdb.com.cn 江苏银行无锡分行: 林 超,15106186951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 沈家琛,15206183897 宁波银行无锡分行: 徐 锋,13382204898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3 日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 20 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 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共渡发展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 策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继续执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 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锡委发〔2016〕30 号)中“降 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的相关政策条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集团,市自来水公司、无锡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 39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 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 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个体定期定额户在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因 防疫需要暂停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停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在疫情 期间如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重新核定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 税务局、财政局) 4.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 至 0.2%,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 7%的政 策延续执行。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 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 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 2020 年 1 月起,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 办,补办完成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医保局、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本市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业主(房东) ,对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 ,根据实际情况,免收 1-3 个月租 金。支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 ,免收 1-3 个月 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 39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倡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酌情减免受疫情影响 经营困难租户的租金。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相关行政事业单位, 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7.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企业,其员工 2000 人以下 部分在疫情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 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 主体,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相关信贷政策和服务方式,通过完善转贷安 排、降低贷款利率、实施信贷重组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 2019 年同期水平。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信保基金、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信保基金增信贷 款利率、应急转贷资金贷款利率,按现有信保基金贷款利率水平下浮 10%。鼓励各银 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 本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引导 5 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 0.5 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 务局、文广旅游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0.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开工导致资金紧张的,鼓励 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工资贷”“租金贷”“应收账款质押贷”等专项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 求。对于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料生产相关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可纳入“普惠贷”补偿范围。 39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充分发挥金融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 (责任单位:市地 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三、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1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 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引导本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 人员就近就地实现就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工代训和就业援助奖励政策。提 供线上求职招聘渠道,推广远程面试。做好外来劳动力储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 间最大程度满足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全市所有公共服务机构免收求职招聘相关 费用。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参照公益性岗位给予临时性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1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自我市实施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相关措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各类企业新录用职工稳定就业满一个月以上, 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 职业素质等内容岗前培训的,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线上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4.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放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许可条件, 相关企业可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 政策,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经与职工协商,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 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9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15.强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扶持。保障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信贷需求, 开通贷款绿色审核通道,提供快速融资服务。积极支持我市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争取人民银行 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信贷支持,财政给予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新增疫 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产能的企业,协助解决资金、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运输等困难,帮助 相关有生产资质审批需求的企业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对有效提升产能的技改项目,给予工业 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鼓励相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行政审 批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6.强化对服务业企业扶持。设立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 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17.强化对外贸企业扶持。对世卫组织 PHEIC 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 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 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 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 实际支出 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 一提高到不超过 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 亏损严重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财政局) 五、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18.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加大对国家和省各类优惠贷款、扶持政策、补助资金 的争取力度,帮助更多企业纳入国家和省政策扶持范围,争取更多有效资源帮助我市企 业渡过难关。加快产业政策兑现进度,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认定,对符合兑现 39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条件的及时兑现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 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大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贸促会) 19.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 公众号、电话、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应对疫情面临的困难和诉求,积极 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开通企业复工复产求助热线“12345”,建立服务协调机制。对重大 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加大疫情防控用品调拨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做 好疫情防控。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按规 定及时履约。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获得疫情事实证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产生合同违约 等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生产订单完 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等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 鼓励保险公司扩展保险责任,增加保险产品供给,支持企业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 (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无锡银保监 分局,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0. 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要素保障。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 动态监测,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 供应。加强疫情时期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 有效应对,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对应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 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 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意见由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 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39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2 月 5 日印发 29.3、江苏省常州市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园区公共研发 机构和小微企业共度难关的政策意见 园区各公共研发机构、小微企业,管委会各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园区公共研发机构和小微企业尽快走出困 境,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园区受疫情影响的公共研发机构和小微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减免房租 1.减免研发机构和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科教城管委会下属单位经营 用房的公共研发机构和小微企业,减免 1 个月房租,减半 2 个月房租。2.扶持孵化平台。 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孵化平台对承租其用房的小微企业减免 1 个月房租,减 半 2 个月房租;管委会对孵化平台优先予以政策扶持。3.减免人才公寓房租。对承租科教 城人才公寓的入驻机构及人才,减免 1 个月房租,减半 2 个月房租。 (二)金融支持 4.补助企业融资费用。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向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0%给予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 10 万元。5.补助 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园区小微企业贷款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 不超过 1%的,按实际担保费的 20%给予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 1.5%的,按实际担保费的 15%给予补助。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 2%的,按实际 担保费的 15%给予补助。6.补助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费用。对开展知识产权(含商标权、 39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园区小微企业,补助相应贷款利息的 10%,单户不超过 5 万元。7.为 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主动协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 企业提供苏科贷、小微贷等金融服务,并按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 10%给予补助,帮助企业 缓解经营压力。 (三)政务服务 8.帮助企业审批代办。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企业申办,实行专人 指导、审批代办、跟踪服务、限时办结。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参照本政策意见执行。本意 见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执行期暂定为三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科 教城管委会遵照执行。本意见由常州市科教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5 日 29.4 江苏省南京市 宁人社〔2020〕14 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 的若干措施 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口区社保 中心,市局各处室、单位,市社保中心: 现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2 月 2 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各类企业积极有效应对疫情,立足人 社职能帮促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致力维护好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省、市一系列部署 要求,现提出如下措施。 39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积极稳妥做好稳就业和企业用工招工保障工作 积极稳妥参与指导企业复工。严格落实国家和部、省、市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各类企业 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企业复工、用工指导服务,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 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 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指导企业后续特别关注来自疫区及外地返岗人员的身体 状况,按要求相应隔离观察,及时宣讲防疫知识,落实防护措施,保持工作场所和生活住所 的环境卫生。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分析,紧盯企业复工前后集中求职、集中用工的重点时段, 加强用工信息监测,调查了解外来人员返岗和上岗情况,密切关注跟踪疫情对就业形势的后 续影响,持续跟进企业招用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开展劳动力流向动态监测,及时 分析研判。协助解决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三大类企业的用 工招工实际问题。 采取多种形式的企业用工服务模式。按照“非必须、不举办,减少或取消大型公众聚集 性活动”的要求,当前一律暂停在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大型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举办 室内求职招聘活动。改进招聘组织形式,线上常态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通过企业微 信群、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收集用人单位招聘需求,扩大企业注册会员,与求职者网上对接。 指导督促各区(园区)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在会 同疫情防控部门提供充分卫生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可视情在本辖区范围内多批次、小批量组 织属地劳动力户外小型招聘,也可采取送岗到点上、进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灵活多样的方 式开展。做好线上档案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线上办理出具证明、代理单位开户、档案转出、 开具调档函、档案托管、归档材料申报等办事和查询服务。 大力推进落实援企稳岗政策。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 员的参保企业加大力度、加快节奏发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网上申报,通过部门大 39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数据对比,简化审核流程、压缩经办时限。有效实施“降、返、补”,全面落实社保降费率、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各项促就业补贴政策,努力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有效稳定用工岗位。对 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 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 6 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 深入运用好人社服务企业微信群。充分运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来建立运 行的市、区人社联系服务各类企业的 100 个微信群,在已吸纳 1.6 万家企业的基础上,进一 步扩大企业覆盖面,加强每日对接与跟踪服务,及时发送上级有关要求与人社相关政策服务 措施,动态跟进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事人才服务等各方面的需求诉 求,加强人岗匹配,努力促进所需劳动力的在地解决,相应加强岗位技能培训,促进企业间 交流合作、分享好的应对举措与成功做法等。对于涉及其他部门和领域的问题诉求,及时传 递并协助促进妥善解决、认真回应。 二、扎实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改进优化培训方式。在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前,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一律 停止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活动(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涉及与职业培训机构有 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取消。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积极推行职业培训 领域“不见面”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岗前培训(以工代训)、岗位技能提升等补 贴政策,推动劳动者技能提升、企业稳岗保产、社会安全稳定。会商财政等部门,对于受疫 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并 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对企业急需或培训 量较大且所在区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职业工种特别是防疫医用产品生产企业的培训需求,在 市级层面调配组织优质培训资源提供培训指导、设备支持、技术保障等服务。 39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暂停与技能人才评价有关的各类评价及认定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各类职业资格证 书的现场领证、补证及换证等工作,对留存证书和确有急需的遗失补证和错证换发,接受网 上申报,实行“不见面”办理,通过邮寄送达证书。 加强技工院校防疫管理。全市技工院校 2 月 17 日前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结合防疫部 门、教育部门要求确定,可与其他大中专院校开学时间相一致,并动态调整。各技工院校不 得以任何形式、名义提前开学(包括顶岗实习),提前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络工作。加 强对技工院校放假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要求各技工院校师生员工在家不外出、不聚会、 不举办和参加集中性活动。指导科学制定特殊时期学校教学和管理方案,组织好学生在家期 间的学习活动,全面做好开学后师生教学、实习、食宿等各方面活动和校园场所防控工作预 案及各项准备工作。 三、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结合上级有关规定,通过以案释法释规等方式对疫 情涉及的劳动报酬支付、医疗期计算、休息休假安排、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提供解释 说明,以利各方对照执行,从源头上尽可能消除相关劳动争议发生。引导当事方互谅互让, 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运用微信调 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为当事方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劳动维权服务。对因受 疫情影响造成当事方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应中止仲裁时 效。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 限。 形成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相关问题处置及解答口径》 。界定特殊时期 企业与劳动者职责及相关问题解决途径和方式方法,进一步依法依规规范全市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工作标准和要求。坚持“数据多跑路,当事方不跑腿”理念,广泛有效告知,接受网上、 40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电话投诉举报,推进网上流转,固化网上书面审查和网上开具企业无违规证明工作。加大执 法力度,对以特殊时期为由侵犯劳动者或企业合法权益且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依法依规予以 惩处。 落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 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此 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 紧急措施结束。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 期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0%的病假工资。对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派遣 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人单位直接用工 的相关政策处理。对在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 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 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 200%的劳动报酬。企业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 年 2 月 3 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 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 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 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 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 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 40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 月 8 日、9 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 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着力做好社会保障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对接协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退休审 核、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跨统筹区社保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等业务事项, 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工作者及相 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应 认定为工伤,同时开辟绿色快速通道,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 3 日内完成工伤 认定工作。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及时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 (最新版)所覆盖的 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 工伤医疗待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 相应顺延。 落实疫情防控补助政策。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 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及时落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根据防治 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分为一档每人每天 300 元、二档每人每天 200 元,所需经费 由相应财政及支出渠道安排。 统筹做好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对于有关部门(单位)此前已经发布公告启动招聘的, 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相关调整事项由招聘部门(单位)及时以适当形 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拟招聘尚未启动实施的,均予暂缓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机构 40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的,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简化招聘程序,由事业单位或其 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方式可直接招聘聘用,相关招聘手续可待疫情过后补办。 推行人社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我的南 京”APP“智慧人社”栏目或“南京社保”平台、江苏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提交办事申请,全面 压减人员至大厅、柜面递交材料等情况。对特殊工时许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许可等审批服 务事项一律采用“不见面”办理。优化职称管理系统,实现职称初定不见面办理、网上申报和 网上评审,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平台系统开发,实现公需科目免费在线远程 学习,为有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线上便捷服务。 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积极发挥市表彰奖励办公室职能作用,对在医疗救治、疫 苗研发、物资援助、设施抢建、基础防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按上级统一部 署,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及时性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各处室、单位和江北新区、各区、南京经开区涉人社相关部门就上述事项,结 合岗位职能和自身实际,迅速有效落实执行。 29.5、江苏省盐城市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 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主动作为、靠前服务,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 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积极帮助全市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 减少损失、渡过难关,切实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40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建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名单,加大对我市生产、 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 骨干企业对接力度,加快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 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2、稳定中小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 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 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确 保 2020 年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3、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 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4、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及时了解中小企业 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鼓励支持 银行机构加快建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5、缓缴企业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 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 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0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受疫情影响,对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以及交通运 输、旅游、餐饮、零售、住宿等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 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总体不降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 社局、市税务局) 8、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规模 6 亿元的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引导金融机构信 贷投放 40 亿元以上,融资在保余额 150 亿元以上。对有贷款需求的参与疫情防控重点骨干 企业,主动配合银行办理相关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 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积极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抓紧兑现财政支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商 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科技等专项资金,加快审核审批,确保上半年全部拨付到 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 50%。延续实施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 3%阶段性降至 1%的现行政策。对面临暂时 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 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 局、市财政局) 10、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通过市场、网络、 现场等招聘对接方式,开展“一对一”中小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困难企 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的按 40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的部分可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 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11、强化对生产疫情防控用品企业扶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 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 10%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 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 15%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不超过 500 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2、强化对服务行业中小企业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客运 等服务行业,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 政局) 13、强化对物流企业扶持。大力支持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任务的物流企业,对在疫情 防控期间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 行费。推广货车使用电子收费系统,对安装“运政苏通卡”的车辆给予 8.5 折优惠。(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14、强化农副产品企业扶持。全力做好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到期贷款的衔接工作,对于有 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及时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副产品日常供 应。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减少生猪、禽类企业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造成 的损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服务企业持续发展 15、开展“服务进万企”活动。组织全市各级开发园区、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部门和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网络、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各种形式,联系对接 40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中小企业 1 万家,掌握原材料供应、用工复工、资金周转、产品出口等实际困难,坚持“一企一 策”,提出操作性强、见效快的帮扶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政府可根据生产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和市场供求等情况,适当提高防 疫防护用品集中采购价格。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协调对接,减少出口 因延期交货造成商务纠纷和损失。企业参加相关境内外展销活动,寻求合作机会,参加摊位费 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盐城海关) 17、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组织政府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 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 100%;对未到付款 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18、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政府管理物业用房的中小企业, 减免 2 月份房租,减免租金限额 10 万元以内。(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9、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 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场地装修改造费、办公品购置费、人员费、物业费等方面 予以减免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20、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 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 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 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涉及税费政策减免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政 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 3 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40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2 月 3 日 29.6、江苏省徐州市 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 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积极应对疫情对徐州中小企业的冲击,切实减少相关影响,尽快稳定生产经营形势,徐 州在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加大金融支持、强化精准服务四个方面,出台 21 项 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强化行业扶持。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向中小企业收取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暂停 2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各银行金融机构减免 2 个月 逾期贷款罚息;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由财政给予 2 个月一定比例的银行贷款贴息支持。 2.落实免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相关税收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适度 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 进口物资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 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3.减免中小企业房、土两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符合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 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5.临时开放部分办税限制。将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可申请企业范围临时扩大到 C 级纳税人,至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纳税人报税盘异常 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40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2 个月租金。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所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租户租金减免 参照市相应措施。鼓励引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 决。 7.减免在孵科技型企业房租。对政府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在孵科技型 企业及团队减免 2 个月的房租。 8.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组织政府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企 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 100%;对未到付 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 9.强化生产疫情防控用品企业扶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 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 15%的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 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 20% 的财政补贴。上述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 500 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 予支持。 10.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 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 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1.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参保企业通过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给予企业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50%的稳岗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可按照上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给予 6 个月的稳岗返还。 12.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社会保险参保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 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企业逾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 40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在向本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 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13.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费补贴政策。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 行拨付不高于 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企业)对返乡人员开展线上 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 4000 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14.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 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消杀用品、温度计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 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各金融机构对工信部门确定的“千家培大育强企业”提供优惠 利率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 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15.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压缩信贷审 批中间环节,对疫情防控需要予以重点支持的“三必须一重要”企业信贷审批时限应控制在 3 个工作日内。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 2019 年下降 0.5 个 百分点,纳入工信部门“千家培大育强企业”名单的,鼓励以优惠利率和信用类贷款予以支持。 16.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力度。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性融资 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及以下, 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业务流程,提供企业融资线上服务,切实降低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 融资成本。 17.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发挥全市中小微企业金融顾问服务作用,详细了解企业融资 需求,充分利用政府信保基金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 41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用增信服务。压缩市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融资需求响应时间至 1 个工作日内,确保平台撮合 中小微企业融资额比 2019 年增长 20%以上。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 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加快信贷审批速度,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18.开通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 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19.开通紧急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0.加大政务服务便利化力度。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 上办、指尖办”。推行线上办理,保证电话咨询业务畅通,实行实名预约服务。对与防疫有关 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急事急办,安排专人全程办理,依法高效提供行政许可服务。 21.畅通中小企业问题反馈渠道。发挥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集成作用,围绕防疫期间企 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涉企诉求快速交办督办机制,确保及时办结反馈, 实现疫情防控、企业发展“两不误”。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29.7、江苏省泰州市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促发展的 政策措施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41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困难,帮助企业抗击疫情、渡过难关,发挥其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政策。 一、金融支持 1.持续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 企业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其中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20%。对受疫情影响较 大但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小微企 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 银保监分局)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利率优惠力 度,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 成本较上年至少下降 0.5 个百分点。充分发挥市级信保基金支撑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泰 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3.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深化“百行进万企”和“千企万户金融顾问服务”活 动,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政策上争和产品创新力度,逐户了解企业金融需求,针对 性制定融资方案,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保障企业资金供给。充分发挥产融综合服务线 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资本项目收支结汇手续,对 经常项目购付汇需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州中 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4.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用足再贴现、再贷款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 本资金,推动泰州农商行、长江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更好地发挥支小支微突击队作用。加 41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江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上争,全力保障“三必需一 重要”重点领域特别是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资金需求。经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由财政给予贴 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责任单位:人行泰州中支、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 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泰州银保监分局) 二、援企稳岗 5.落实稳岗用工政策。用好用足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 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全国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按 6 个 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计算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对不裁员或少裁员 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金额不超过 1 万元的,免除 申报手续直接返还。支持企业多渠道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多形式开展网络招聘服务,优先 聘用本地员工和已返泰员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企矛盾纠纷调解、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快速处 理机制,针对疫情期间易发的合同、劳资、贸易等纠纷化解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严 格控制涉企检查,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 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 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三、减轻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在疫情期间承租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 微企业,2020 年一季度可减半或全免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 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微企业减免租 41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金的创业创新载体,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 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 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小企业,报经批准后,可 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及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期 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 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9.减免中小企业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 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 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为 6 个月。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 市遵照执行。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本政策的解释。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30、安徽省 41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的温馨 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您在办理税费业务 时,尽量选择安徽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手机 APP 等网络 途径办理,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办理常见涉税业务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 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选择邮寄送达。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建议您通过各地税务机 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二、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果您需要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您登录安徽省税务局门 户网站,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提供 申报表预填服务。 三、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请您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如果您有特 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建议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渠道 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四、在办理纳税、缴费过程中,如果您需要咨询涉及纳税、缴费方面的问题,欢迎拨 打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祝全省纳税人、缴费人身体健康,新春愉快! 41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 30.1、安徽省合肥市 合办〔2020〕1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 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41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1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1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1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2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0.2、安徽省芜湖市 芜政〔2020〕11 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 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42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 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物资生产及疫情应对的相关企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二、支持举措 (一)扩大企业信贷供给。认真落实政银担、税融通、续贷过桥、中小企业信用贷等金 融政策,进一步降低续贷过桥费率水平,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应贷尽贷、应降尽降、应担 尽担、应快尽快。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 将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下浮 10%以上,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 2020 年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 2019 年水平。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 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各县 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金融便捷服务。推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对疫情专项支持政策的落实。鼓 励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引导有融资 需求的企业利用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网上平台,开展精准对接。开辟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 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企业跨境融资。引导保险机构强化理赔服务保障,做到快速理赔、应赔 尽赔。 (责任单位: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力度。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积极争取将 我市企业申报列入国家、省相关名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贷 款,鼓励贷款银行展期,优先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42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省 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抵质押 要求,担保费率降至 0.5%(期限一年) ,同级财政可给予补贴。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 收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要 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 偿损失。鼓励参与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的各家信用服务机构降低评级费用。 (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强担保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五)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 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 6 个月租金;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对 免租金 2 个月以上的业主(房东) ,该经营用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全年缴纳数由同级 财政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对中小微企业用气、用水,由财政分别按照 0.05 元/立方米、 0.3 元/立方米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七)减免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宾馆、交通运输、旅游企业缴纳的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补助。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业企业,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防控物资生 产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 42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八)加大技改投资奖补。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术改造,经市经信局 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在原市级奖补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额 10%的奖补。 (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 区管委会) (九)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 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 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 、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 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 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 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 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 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其中,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由财政返还其上年度市级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 5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省 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放宽企业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期限,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 位与职工在 2020 年 2 月至 4 月期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在疫情解除后 60 日以内补办参保 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疫情 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 (责任 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十一)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 点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的人数, 42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按 200 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定点企业奖补,省级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 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 财政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企业复工。积极帮助企业筹集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支持企 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组织安排车辆,接送相对集中的 外地职工,确保人员有序、安全复工,所需租车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各县市 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 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及时精准落实国家、省级涉企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把握国家、省 级出台的各类涉企扶持政策,主动帮助、指导企业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争取工作,并加快政 策资金的落实兑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 门,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加快本市涉企扶持政策资金兑付。对 2019 年度各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原则 上于 2020 年 4 月底前兑付完毕;对 2020 年度各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符合兑现条件的即 时兑现,兑现周期较长的政策,可按进度兑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 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 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十五)有序推进企业项目开工复工。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和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开展容缺受理、在线审批、并联审批,通过网上办、邮递办,尽快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 批手续。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全市亿元以上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协 调落实相关生产要素,积极组织开工复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 42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招引落地。认真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持续提升营商 环境,贴心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大力促进项目招引。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电话等渠道, 持续跟进洽谈,促进尽快签约。建立项目快速落地机制,力争签约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责 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 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做好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对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积极主动、作出重大贡献 的企业,相关方面要及时纳入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实施正向激励。强化信用关爱,对企业 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 发区管委会) (十八)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对涉疫情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劳动服务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赔偿、定金等问题,组织集中解答。对涉疫情防控的电话、网络咨询, 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解答。对确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 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 损失。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本意见相关条款未明确政策执行时限的,暂定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由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2020 年 2 月 5 日 42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此件公开发布) 30.3、安徽省马鞍山市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 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 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 年 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 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大过桥周转资金使用力度。加大再贷款支持 力度,为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信贷或贴现提供低成本资金保障,指导辖内银行机 构建立疫情防控特惠金融支持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产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生产、储备和物流 企业开辟再贷款再贴现“快车道”,缩短审批流程和时限。争取全年再贷款再贴现投放 20 亿 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力度,特别是对“产业升级突破年”重点领域和因疫情灾害影响暂时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 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 42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本。对 2019 年结转续建的全市重点项目,各商业银行可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 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鼓励各保险机构 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快对中小企业和职工出险的理赔进度,做到从快从简,应赔尽赔。 (责 任单位:市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发展改革委) 3.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各地方法人银行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 策性银行,市、县两级农商行和各村镇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鼓励市农商银行充分发挥属地法人银行作用,设立专项贷款,封闭式运作,帮助疫情防控特 殊时期有订单需求(特别是拥有央企、省属大中型国企、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的生产订单) 、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安排全额贴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 4.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疫 情防控物资跨境结算办理效率。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 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疫情防控确有需 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简化外债登记手续,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对“税源贷”“固投贷”等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存量中小企业,给予 延长 1 年政策性贷款担保期限,延长期间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担保费率。申请中小企业出口专 项担保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政策性担保机 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1%。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市财政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稳定职工队伍 42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 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 保企业,根据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 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 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8.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充分宣传我市就业形势,展现“本地就业”优势,鼓励我市中小企 业吸纳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对原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的,就业和 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全过程免费。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针对直接承租和实际使用国有资产类 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第一个月房租免收、第二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 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江东控股 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10.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缓交。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申请直接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 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 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2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2.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鼓励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各类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对实际减免租金给予等额补贴。(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13.加快产业政策资金兑现。认真落实中小企业产业扶持政策,立刻启动 2019 年度市 级产业政策初审兑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园区组织申报,各产业政策 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企业承诺制,先行兑付审核资金的 50%,帮助企业渡 过难关。因省政策资金重复享受、亩均效益评价打折享受等涉及兑现资金减少的,经产业政 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后,实行多退少补。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确保账款清偿率 达 10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市贸促会) (四)鼓励改造提升 14.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 能,对《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及建筑业升级产业扶持若干政策》中加大企业技改投入的补贴 金额由 8%提高到 20%,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 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入给予 20%的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并 形成有效生产能力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加强服务保障 43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6.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四送一服”,支持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企业组织 筹措各项生产要素,尽快恢复生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 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 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市人民银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7.加快审批服务。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 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 小时内办结的 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做 好和组织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建设。 (责 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18.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 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 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19.强化生活必需品保障。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 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县区、开发园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 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 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 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马鞍山调查队,各县区、开发园区)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马鞍山市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条款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 释。 43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02.04 30.4、安徽省铜陵市 铜政秘〔2020〕4 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 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 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 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 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4 月底前确保 5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 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 2020 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 金审核进度。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已支付参 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 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 50%比例的补助。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县区政府、 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43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 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 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 确保 2020 年 1000 万元及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大型银 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20%。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促进 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政策的督查,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减 免手续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 2019 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 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 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 10%。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 0.5 个百分点以上,并 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 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4.发挥金融机构作用。鼓励各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及职工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 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 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 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 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5.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 大的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 0.5%执 43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 0.5 个百分点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县 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6.鼓励提供保障性服务。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 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企业、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 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二)加大用工支持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省、市重点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 2018 年末全省 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将企业用工扶持政策覆盖范围由规模以上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 业,将企业新录用人员补助、阶段性用工补助申报条件降低为一次性录用不低于 10 人。积 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业创业,通过市场、网络、专场招聘、协商等方式,精 准开展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9.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 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影响参保人员 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办。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3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0.降低用水用气价格。对使用港华燃气供气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气价优 惠政策,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 0.02 元/立方米;对年用气量在 50—500 万立方米(含 500 万立方米)的非居民天然气用户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销售价格优惠 0.04 元/立方米。对 使用首创水务供水的工业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水价由 3.34 元/立方米下 调为 3.1 元/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港华燃气、首创水务)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 3 个月场地租金;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 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孵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租金的,可由同级就业补助资金对 据实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2.土地使用税补贴。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 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由同级收益财政对 2020 年 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 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 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税务部门在疫情期间对 发票需求量大的企业特事特办。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强化企业服务 14.建立法律服务机制。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 市贸促会要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 43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15.实施便企利企措施。深入推进“四送一服”“三比一增”,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联系 相关企业制度,完善“承诺即开工”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民营经济 110”(5851111)热线作 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统筹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 (责任单位:市 民营经济促进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 16.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 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 3 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铜陵市 遵照从优执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2020 年 2 月 4 日 30.5、安徽省宣城市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一条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 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为实现全年经济发展目标奠定基础,特制定以下政策 意见。 一、支持对象 43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措施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 年小 微企业每月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 受困的小微企业,采取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等方法保持金融支持延续性,不得抽贷、断贷、压 贷。原则上近三个月贷款到期的中小企业应使用无还本续贷产品,加大与政策性银行对接, 争取信贷规模。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 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3.加大担保和应急转贷力度。鼓励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反抵押 范围,想方设法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并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 30%以上。 鼓励应急转贷机构积极帮助有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下浮 50%。(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国资委) 、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 4.举办网上银企对接会。组织银行机构通过线上调查、远程诊断等形式,对小微、无贷 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 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市经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5.采取多种形式的企业用工服务模式。当前一律暂停现场求职招聘活动,改进招聘组织 形式,线上常态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也 可采取送岗到点上、进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方式开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3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生产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继续实行 重点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 财政局(国资委)) 7.延长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 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 8.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摊位费、市场交 易管理费等免收 3 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 金 2 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 9.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 大影响,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 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 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 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 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 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 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 50%比例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市 人行、宣城海关) 43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宣城市 遵照执行。由市经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31、浙江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 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党中央作出了进一步的 防控部署,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也布置了更加严格全面的防控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将疫情期间有关办税缴费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办税缴费渠道 您在需要办理涉税缴费业务时,可选择下列渠道办理: (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1.登录网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2.开放时间:24 小时开放 (二)“浙江税务”手机 APP 1.下载二维码: 43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开放时间:24 小时开放 (三)“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1.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浙江税务”,点击关注即可 2.开放时间:24 小时开放 (四)浙江政务服务网 1.登录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2.开放时间:24 小时开放 (五)“浙里办”APP 1.下载二维码: 44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开放时间:24 小时开放 (六)实体办税服务场所 为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全省各办税服务场所(除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 场所按照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执行外)自 2020 年 2 月 3 日(农历正月初十)起,暂停现 场办理业务,只接受特殊业务的预约办理。现场业务办理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 告,敬请关注。 二、办税缴费方式 (一)为了您的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涉税事、网上办,非必 须、不到厅,非急事、延后办,大厅办、先预约”。 您可以通过“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仔细阅读《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 冠状病毒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 ,最大限度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手 机 APP 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缴费,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各涉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方式您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首页下载《办税指南 2020 年 1 月版》查看,详细的电 44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子税务局操作说明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操作规程】点击相应事项查 阅。常用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可参阅附件。 三、涉税咨询 如您需要咨询办税缴费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咨询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在线交互】-【智能机器人客服】-点击进 入。 44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咨询路径一:登录“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智能咨询】进入。 44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4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咨询路径二:登录“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互动】-【纳税咨询】进入。 (三)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您可以登录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咨询,智能客服“税小蜜”将为您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 服务,并同时为您提供个性化人工咨询解答。未下载、未激活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的纳税 人可下载激活后查看。 1.下载激活钉钉(如原已注册激活钉钉,可跳过此步) 44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手机扫一扫二维码,下载钉钉客户端; (2)打开图标,点击新用户注册,根据提示输入手机号、验证码,并自主设置密码。 2.加入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1)扫描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二维码; (2)填写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 (3)点击申请进入; (4)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选择相对应的平台。 3.咨询路径:登录“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税小蜜咨询】进入。 44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咨询电话 1.涉税(费)业务咨询电话: 44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浙江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2)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服务咨询电话。 2.技术服务部门电话: (1)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4008012366; (2)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航天信息:95113,百旺金赋:4006122366 或 4006112366; (3)个人所得税客户端系统操作问题:4007112366; (4)互联网便捷退税企业端操作问题:4001555110。 四、办税缴费预约 (一)预约流程 1.进行线上预约:如您有涉税业务必须至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 请至少提前一天预约。您可通过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线上渠道进行 咨询预约,并预留办税缴费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然后按照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业务 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减少在场所停留时间。未事先预约的,现场不予受理。 无论选择何种线上预约渠道,请确保您填写的联系电话正确且保持畅通,等候税务机关 与您确认相关事宜。 2.做好实地办理前的准备:请已完成线上预约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来电确认现场办理的 纳税人、缴费人,提前检查携带资料是否齐全,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 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尽量减少在办税服务现场的滞留时间。请符合 防疫要求的人员前来办理,否则一律劝返,既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请您予以理解配 合。 (二)预约渠道 44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操作路径一:登录“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我的应用】-【预约大厅业务】进入,根 据要求填写实地办理预约表,并点击“提交”,完成预约。 44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5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操作路径二:全省税务系统在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投放预约办税二维码,您可以通过 扫描对应地区的二维码进行涉税(费)业务实地办理的预约。 2.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1)操作路径: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办理预约】-点 击“在线办理”进入。 (2)操作步骤:表单填写→表单提交→信息反馈 第一步(表单填写) :根据预约服务事项类型,分别选择税政政策辅导、资格认定辅导、 建账建制辅导、领购发票、上门预约办税等内容,并选择预约时间及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45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第二步(表单提交):预约办税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预约,税务人员会根 据提交的“预约办税申请单”及时进行回复。 第三步(信息反馈) :您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预约办 税申请流转情况。 五、纳税申报期限 45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 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 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首页-【我 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 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4 日 附件: 常用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流程 一、常见涉税业务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 用申报、缴税、发票代开、完税证明开具和其它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详情 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一)网上领用发票 45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 选择“申请类型”为“发票验旧领新”后点击“生成验旧信息”,选择“发票领用”渠道为“邮寄”, 勾选需领用发票名称,填写相关信息,完成申请。 (二)网上办理发票代开 45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业务(自然人登录菜单)——专用发票代 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自然人登录菜单) 自然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申请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 45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发票代开信息填写好,点击提交后,选择“邮寄方式取票”,请您将邮寄信息里面的姓名、 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邮编、地址等信息填写正确。发票可以通过 EMS 寄出,无需上门 领取。 45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您也可以选择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只需输入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可接收电子普通发票 信息,无需等待。 (三)完税证明查询打印 企业完税证明查询及打印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选择打印格式“明细”或者“汇总”后,可以按照“所属期”或“缴款时间”选择税款期间,点击 “查询完税信息”验证税款信息无误后,点击“开具打印证明”。 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查询及打印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个税业务——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可开具 2019 年 1 月 1 日前完税证明。)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45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个性服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管理(首页——套餐业 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管理) 在浙江省内存在跨区域涉税事项的企业可通过该模块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 登记”、“ 跨区域建筑服务预缴”、“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缴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时,请准确填选“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式”;办理预缴业务和反馈业务时,请注意选择正确 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编号。 (五)退税办理 45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5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误收多缴退税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误收多缴退抵税 请正确选择需要退税的“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根据上 述信息,选择需要退税的“税票号码”,核对“实缴金额”,填写“退税金额”;根据实际,上传附 列资料。比如,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申请退税时予以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 退税单位(人)名称。 退(抵)税申请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进行提交。 汇算清缴结算清缴退税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入库减免退税 46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入库减免退抵税 进入退(抵)税申请模块后填写正确“申请人名称”并正确选择相应“抵退税金类型”及“抵 退税费金原因类型”。 (六)三方协议签订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选择类型为“新增”、“变更”或“删除”,根据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填写相关信息,选择联系 人信息后点击“提交”。 网签三方协议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或者存款账户跳 转) 46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点击增加,选择纳税人已有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确认选择,获取三方协议号后提交, 选择对应账户信息进行验证。 提醒: 【工商银行、省农信社、金华银行、台州银行、邮储银行、民泰银行、温州银行、 浙商银行、湖州银行、绍兴银行、平安银行、泰隆银行、杭州联合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 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稠州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交通银 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嘉兴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 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已与我局开通网上电子三方协议验证功能,缴税账户在以上银行 的纳税人,可根据提示在网上自助进行银税验证,无须再去开户行营业部进行柜台验证,开 户在其他银行的纳税人,仍需下载打印纸质协议书,并至开户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验证。 (七)票种核定 普通发票增量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46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选择需要增加的“发票种类名称”,发票票种核定操作类型选择“修改”根据实际需要使用 的情况填写对应的领票数量,选择联系人信息,点击“提交”。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调整 (八)实名采集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实名采集 填写信息,确认后点击“下一步”,打开支付宝扫一扫进行认证,扫码成功后进行人脸扫 描实名认证,通过后出现“认证成功”的提示,手机认证成功后,返回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点 击下一步,提示采集成功。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46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如 果 您 需 要 填 报 个 人 所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请登 录 自 然 人 电 子 税 务 局( 网 址 : 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个人所得税 APP 办理。 如果您需要了解本人 2019 年度及以后的收入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请登录个人所得 税 APP 进行查询。 46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6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 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社保缴费业务,可通过浙江省电 子税务局【“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功能模块】 、支付宝(搜索“浙江税务 社保缴费”功能模块)在线办理缴费业务。 46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如您(属于单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请您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四、车辆购置税申报 路径: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或支付宝 APP (城市服务—政务—浙江税务—单位纳税人—车辆购置税),进行申报。 (自然人、企业均可 通过上述路径办理) 46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6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6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7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7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7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7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7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五、逾期申报简易处罚 (一)常规申报 增加前置校验,查询纳税人有无“已处罚未缴款”的逾期申报处罚。如有,提示纳税人先 完成罚款缴纳,再做常规申报。 47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逾期申报 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逾期申报 功能介绍:本模块可处理属期 2019 年及以后的电子税务局支持的税费种的逾期申报。 (目前不支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逾期申报,个税代扣代缴逾期申报在原客户端渠道进 行。) 操作说明: 1.在前台或者电子税务局“简易程序处罚”完结相应属期违法行为处理后,可在本模块进 行相应属期税费种的逾期申报; 2.如未进行违法行为处理,点击相应逾期申报表,提示要先进行处理。点击【确定】 ,跳 转电子税务局“简易程序处罚”模块。 47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简易程序处罚 路径: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简易程序处罚或申报模块跳转 功能介绍:本模块可处理属期 2019 年后的逾期申报的简易处罚。 操作说明: 1.选择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 ,电子税务局调用中软接口进行查询(需等待) ,按照 同一申报期限信息合并,“逾期待确认信息”显示查询期间的逾期申报信息(包括未确认和已 确认未缴款的) 。 2.点击操作中的【查看处理】 。 47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申报的,且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4.年度内逾期超过规定次数,需要进行一般程序处罚的,提示纳税人前往主管税务机关 处理。 5.不符合首违不罚标准的,进入处理流程。 (1)确认违法事实(查询需等待)。 47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选择【无异议】 ,进行信息确认。 点击【确定】 ,保存《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 47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确认违法事实后,进入缴纳罚款。 (3)缴纳罚款后,事项已办结,可下载打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 。 6.如保存处罚决定书后未选择缴纳罚款,或者缴纳罚款失败,可通过“简易程序处罚”功 能重新查询该条记录,点击操作中的【缴纳付款】进行罚款缴纳。 48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 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 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 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 均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48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 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 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 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 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 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 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 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 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 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 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 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8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 的第 1 个月房租免收,第 2、第 3 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 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 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 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 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 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 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 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 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 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 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 力争 2020 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 0.5 个百分点左右。 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 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 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 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 48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 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 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 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 担保责任额的 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 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 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 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 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 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 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 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 48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 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 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 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 年 2 月 5 日 31.1、浙江省宁波市 甬政发[2020]2 号,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 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48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8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8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8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8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9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甬党发〔2020〕4 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 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 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 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防控优先原则,按照“两手 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要求,一手抓有力防控,一手抓有序复工,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 展,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现就促进企业复 工复产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 支持企业员工返岗 (一)加强外地员工返岗组织。鼓励各地和企业加强与外来员工输出地的对接,用“点 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甬。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机构联动外地相关机构,按镇乡(街道) “打包”组合包车接送外地员工,对接送中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 50%的补助。 (二)实施来甬员工交通补助。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 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的 50%予以补助。通过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 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内宁波市外 200 元/人、 华东地区 500 元/人、其他地区 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二、 关心企业员工生活 (三)统筹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难题。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 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各地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公寓 旅社,帮助解决住宿困难,并给予每人每天不高于 100 元的住宿助。 (四)缓解双职工子女“看护难”。双职工家庭中有在甬就读小学、幼儿园及托育子女, 确实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夫妻双方均在已开工非公企业的, 给予每个家庭一次性补助 500 元。 49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五)优化外来员工管理服务。对已到期、将到期的居住证签注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 后 3 个月。对有急难需求的复工员工,可由企业直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交警部门提出申 请,由公安机关为员工提供部分驾驶证换证、机动车检验登记、户籍办理、身份证明等上门 办、即时办服务。 三、优化企业用工服务 (六)实行企业招工奖励。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 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 1 人,按每人 500 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 不超过 30 万元。人力资源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 50 人及以上并就业超过 3 个月的,按 每人 500 元标准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包括技 工院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 1000 元奖励企业。 (七)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 员工返甬复工。促进就业 供需对接,依托微信、钉钉、网络、视频等平台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 道,鼓励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帮助企业缓解用工难。 (八)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 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 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 安排工作时间。 (九)鼓励开展线上培训。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将其 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企业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予 以补助,比例不超过 95%,每人实际培训费补助不超过 800 元。平台企业 (电商企业) 、新 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 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49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调整企业水电气价。企业电价、水价、气价切实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 水用电价格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0 ] 22 号)文件 减免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 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 (十一)补助商贸服务企业。对 2019 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 50 万元以 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 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 2 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十二)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鼓励因疫情导致国际贸易合同 无法履行的外贸企业积极拓展内销市场,减少企业损失。对于出口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将出口 防疫物资转为内销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对外贸企业由于疫 情原因无法按时交 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 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五、恢复保障运输物流 (十三)促进各类物流畅通。严格执行“一断三不断”原则,对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不 得拦截,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畅通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 物资运输,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 费、优先通行。 (十四)降低交通运输成本。对所有使用 ETC 的货车、三类和四类客车实施通行费 8.5 折优惠政策,实施时长为 3 个月。对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省内高速路网的通行费 给予 6.5 折优惠。优化车辆通行证审批,对复工企业材料运输、员工上下班等急需使用车辆 的,简化车辆通行证审批流程,便捷快速 办理通行证。 六、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49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五)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 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 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 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 至 8 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十六)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对受疫 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七、加强企业信贷支持 (十七)减免企业贷款利息。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个 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罚息。 (十八)推进债券发行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 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 增信支持,简便企业债券业务办理。帮助企业协调各银行金融机构对有需要的宁波企业积极 投债。 (十九)给予金融机构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 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 2 倍标准给予奖 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 目 10—30 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 0.5%给予贴息性奖励。 49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十)加强科技金融支持。市天使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 5 年投资即将到期的,退 出时间可延长 6 个月;若已签订退出协议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经基金管委会 审议后, 退出价格作相应调整。 国家、省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宁波遵照执行。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 后再顺延 3 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16 日印发 全文解读宁波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 产的若干意见》 2 月 16 日,宁波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下称《意 见》) ,从支持员工返岗、优化用工服务、降低企业成本等方面,提出 20 条意见促进企业复 工复产。其中提到,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 30 万元招工补助。 该《意见》包括支持企业员工返岗、关心企业员工生活、优化企业用工服务、 降低企 业生产成本、 恢复保障运输物流、强化税费政策支持、加强企业信贷支持七个部分,具体 措施共 20 条。 支持企业员工返岗方面, 《意见》提出,鼓励市人力资源机构联动外地相关机构,按镇 乡(街道)“打包”组合包车接送外地员工,对接送中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 50%的补助。 同时,对来甬员工给予交通补助。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 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的 50%予以补助。通过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 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内宁波市外 200 元/人、华东地区 500 元/人、其他地区 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49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关心企业员工生活方面,针对双职工子女“看护难”问题, 《意见》指出,双职工家庭中有 在甬就读小学、幼儿园及托育子女,确实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 夫妻双方均在已开工非公企业的,给予每个家庭一次性补助 500 元。 优化企业用工服务方面,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 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 1 人,按每人 500 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 超过 30 万元。人力资源机构向宁波市企业输送员工 50 人及以上并就业超过 3 个月的,按 每人 500 元标准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方面,企业电价、水价、气价切实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减免政 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 恢复保障物流方面,对所有使用 ETC 的货车、三类和四类客车实施通行费 8.5 折优惠 政策,实施时长为 3 个月。对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省内高速路网的通行费给予 6.5 折优惠。 强化税费政策支持方面,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加强企业信贷支持方面,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 0.5 个 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 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罚息。 《意见》还明确,有关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 延 3 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 49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受疫情影响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办理流程指南(适用缴费企 业) 2020 年 2 月 16 日,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 干意见》 (甬党发〔2020〕4 号) ,规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缓缴期间保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 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为最大限度方便缴费人,对受本次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事项实行简易程序, 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的对象为企业缴费人。延期缴纳申请只适用于所属期 2020 年 1 月 起的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 二、申请时限 企业缓缴社保费应于当月社保费申报缴款期限之前申请。 三、申请办理渠道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理由等信息,承诺延期缴费的期限, 当场告知办理结果。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通过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接触式”方式 递交申请。 四、申请表填写 (一)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情况信息 针对本次受疫情影响的申请,在完成缴费申报后确定险种和金额;为简化填表,征收品 目合并至险种填写。险种和金额信息可由税务机关根据缴费申报信息查询后代为填写。其中: 49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费款所属时期”按当期缴费申报表的费款所属月份填写; 2.“申请延期缴纳费额”按当期《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应缴费额合计金额填写。 3.“申请延期缴纳期限”按政策规定期限结合本企业实际需要填写。本次受疫情影响申请 延期缴纳期限暂定到 2020 年 5 月 31 日止,到期后是否延期,届时视疫情解除情况由税务 机关统一调整。 (二)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理由 1.申请理由可参考以下模板,具体按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申请理由模板:“本次新冠 肺炎疫情,对本企业造成的具体影响是:XXXXX……(比如到 X 月 X 日才复工、多少员工 无法及时按时返工等);目前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是: XXXXX……(比如开工不足 X%、 营收或利润下滑 X%等) ;产生的后果是:XXXXX……(比如现金流短缺、工资无法发放等)。 上述情况导致我企业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特申请延期缴纳 2020 年 X 月(费款所属 期)社保费。我企业承诺上述情况真实,并承诺在 X 月 X 日前完成补缴手续。” 2.如实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办理人员信息,并盖企业公章。 (三)简并资料措施 提交《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后可不再报送其他附列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在申请缓缴过程中,国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阶段性免征或减征等相应政策的,按国 家政策执行。如需了解申请缓缴相关政策,可拨打 12366 或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 (市)税务局咨询,涉及社保相关政策,可拨打 12333。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 附件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 49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缴费单 缴费单位 位 名称 识别号 经营地 联系电话 址 申 请延期 缴纳社 征收项目 申请延 税款所属时期 申请延期 (请合并征收 期缴纳社保 (2020 年 1 月) 缴纳费额 品目) 费期限止日 保费情 养老保险费 况(请 先完成 医疗保险费 缴费申 (含大病) 报以确 工伤保险费 定 失业保险费 金 额) 合计 当期货币资 金 人民币(大写) ¥ 余额 49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申 请 延期缴纳 社保费理 由 (应包含:我司承诺上述情况真实,并承诺于 X 年 X 月 X 日前如期、 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缴费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 50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1.2、浙江省湖州市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一、支持对象 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 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 费率基础上下浮 30%以上,2020 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 2 亿元以上。充分发挥好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 系,鼓励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 行、市银保监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 3 个月。对 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 2 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 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 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 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税务 局) (三)支持企业用工。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 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 2:1 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 可抵扣增值税。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 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 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 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 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责任单 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 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 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 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 供证明,给予展位费 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扶持“双创”载体。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 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 3 个月的房租。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前下达当 年度市众创“十条”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 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 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 (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加大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内的按 60%补贴,超出 5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50%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 局) 50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八)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 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 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本意见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执行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中央、省出台相关 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3 日 31.3、浙江省慈溪市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中小企业共 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 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对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生产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 理,充分发挥信贷、保险、担保等渠道作用,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高效满足医疗救 助、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与疫情防控相 关的合理融资需求,保证信贷规模充足,适当给予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 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 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要通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 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减少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 期还款困难的,银行应予以展期或续贷;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到期小 50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三个月。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 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形式,为受疫 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给予疫 情影响较大企业减免息优惠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 公司要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也要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 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企业,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 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3.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 号)精神,对列入宁波市级以上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市“菜蓝子”企业及民生物资应急保障单位 2020 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 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具体企业名单分别由市经信局、市 商务局认定。 4.引导加强转贷担保支持。引导政策性转贷公司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支持,受疫情 影响的困难企业申请转贷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转贷费用按 80%收取的优 惠。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强对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服 务。 5.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 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 给予支持。 50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力度。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复 工、经营困难造成贷款逾期、不良等情况的,经核实后给予实际损失额 1%的风险补偿。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流动性需求,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要 积极向上争取,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7.降低企业保险费用。引导保险机构主动降低费率,6 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 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 20%以上。如出口 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8.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租户) ,免收 2 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 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 政策扶持。 9.调整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 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10.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将今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对因疫情 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 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 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11.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对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按实列入或参照市级重点工 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 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 6%、最高 400 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根据防疫物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结合企业成本 50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购置。扩大研发投入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 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 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12.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 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13.加大信保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对出运前保 险保费扶持比例较上年度提高 5%。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的 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 2 个月以内。 1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上级政策返还其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 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 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15.加大社会政策支持力度。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 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按上级政策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 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 2 个月额度。继续对近三年新上规的小 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1 个月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 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16.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 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 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 税。对符合《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50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规定的防疫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的,提供便利服 务。 17.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 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 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18.优化政务服务。全面落实上级和我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企发展等方面的相 关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深入推进“三服 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 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加快相关政策兑现,可视情简化程序、容缺办理。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32、福建省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 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 下措施: 一、全力以赴,以实际行动主动担当作为 1.坚持担当作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 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各项税务支持政策 50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措施。建立 24 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每日疫情防控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 强化责任担当,对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同时,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 人事迹,要总结宣传,弘扬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正能量。 2.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各负其责、坚守岗位,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履行公益服务等方面作表率,真正做到知责担责尽责,落细落小落实。 二、全面落实,以具体举措助力抗击疫情 3.支持物资供应。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 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 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4.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 疗机构税收负担。确保抗击疫情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一线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需求,可暂缓对其开展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 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保障 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 5.支持困难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 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 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 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 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 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50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 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 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支持公益捐赠。不折不扣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 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 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 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 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 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8.支持民生保障。确保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 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 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三、全速推进,以最快速度响应涉税诉求 9.做好意见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 12366、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 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 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10.加速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 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 全面落实到位。 50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全程保障,以贴心服务方便业务办理 11.规范执法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 票”,疫情期间对正常经营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未经设区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不 得进户检查,同时对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受理、及时办结。 12.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好 2 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相关措施。全省各级税 务机关成立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 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微电子 税务局、闽税通 APP、微信等渠道网上远程办税,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 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大厅办理的“最多跑一趟”。积极做好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做 好消毒,配备紫外线测温仪,配戴口罩,实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等,让纳税人上门办税放 心。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2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办税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 24 日,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确保最严格的科学 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 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51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全省(不含厦门,下同)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工作,同时建议您 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闽税通 APP、 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 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 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 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 (二)福建省微电子税务局 扫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主页、“福建 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上提供的二维码关注。 1.移动办税:纳税人、缴费人可使用实名进行相关业务的申报、缴纳税费、开具发票、 涉税信息查询、政策法规、办税地图、税费计算器、预约办税等业务功能。 2.消息提醒:纳税人、缴费人可接收通知公告、文书送达、催报催缴、风险提醒、红 利帐单、问卷调查等涉税提醒信息。 (三)涉税咨询 1.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12366 智能咨询,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微电子税务局进行 7×24 小时不间断的智 能咨询,以图文、链接多种信息形式进行双向交互,享受便利、高效的税务智能咨询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 1.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 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51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纳税人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 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 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 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业务、企业扣缴及代理申报,请您使用自然人电子 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申报请您登录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下 载“个人所得税 APP”办理。 三、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如果您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可通过以下三种“非接触式”方式进行办理: (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的企业或个人账号,在“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申报”,按照系统 提示进行车辆购置税的申报缴税。 (二)“闽税通”APP 登录闽税通 APP,在公众服务中点击“车购税申报”,登录企业或个人账号后,即可进行 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三)微信 在微信搜索框中输入“福建税务”关注并进入“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微办税” 菜单中的“车购税申报”按钮,即可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四、自然人发票代开 如果您需要代开发票(自然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代开: (一)微电子税务局 51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通过福建省微电子税务局(网址见第一点)登录“办税中心—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 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自然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办理。 (二)其他网上代开 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发票代开”或者微信的“我—支付—城市服务—税务—发票代开 业务”,也可以下载“易办税”、“金财票易开”办理发票代开业务。 五、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领: (一)申领 进入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申领管理—发票申领”进入发票申 领页面,选择发票类型,输入申领信息后点击“申领”按钮。 (二)查询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申领管理—申领状态查询”可查询申领状态,申领 成功后即可到“网上领票”进行发票下载。 (三)下载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领票”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要下载的发票卷, 可进行发票下载。 (四)邮寄送达 如果您需要申领纸质发票,在相应模块申领后,可选择 O2O 邮寄送达。 注意:网络领票方式,需要保证网络环境畅通,如果发票下载不成功,建议使用手工下 载方式,点击“手工下载”按钮。 六、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可通过以下四种“非接触式”方式办理: 51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微信缴费 1.微信公众号 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办税—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在线缴费即可。 2.微信扫码二维码 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相应模块进行缴费。 (二)“闽税通”APP 缴费 闽税通 APP:手机下载安装“闽税通”APP 并注册登录,选择“公众服务—公众办税—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 1.闽税通下载页面 http://mst.fujian.chinatax.gov.cn/nlsa/www/app_share.html 2.闽税通扫二维码下载 (三)微电子税务局缴费 通过福建省微电子税务局(网址见第一点)登录“办税中心—申报缴税—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办理。 (四)银联缴费(仅适用于城乡居民医保) 1.微信公众号 关注“银联福建”微信公众号,选择“慧生活—城乡医保”,在线缴费。 2.“云闪付”APP 云闪付 APP:手机下载安装“云闪付”APP 后进入,在首页选择 “城乡医保” ( 1 ) 云 闪 付 下 载 页 https://youhui.95516.com/hybrid_v3/html/help/download.html?code=62135 (2)云闪付下载页面二维码 514 面 :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商业银行 可通过各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 APP 或微信公众号选择相应功能模块进行缴纳。 此外还可通过闽政通 APP、e 福州 APP、e 三明 APP、莆田惠民保 APP 选择相应功能 模块进行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祝全省 纳税人、缴费人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幸福的春节!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 作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今天福建 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在 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 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提出: 1 一是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 对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得 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 和授信额度; 51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 予 50%的贴息支持,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 行再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 省财政安排 5 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降低信贷融资成 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 1 个百分点左右;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 围; 进一步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申请门槛,扩大支持范围,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 银行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设立信贷融资、支 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 2 二是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 申请减征或者免征;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中小企业面临暂时 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三是着力降低运营成本,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 3 个月左右的房租; 51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30%; 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 3 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 3 月 底。 对日均用气量 5000 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 2020 年 2 月 13 日—3 月 12 日期间, 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 0.3 元/立方米的优惠。 4 四是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支持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快速扩大产能,在疫情期间 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 对 2020 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 1.5%给予奖励; 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 年首季度交易额增长超过 300 万元的企业, 按交易额的 2%给予奖励;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5 五是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就办、网上办”“一趟不用跑”。 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 “绿色通道”。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 51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 复提交; 加快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 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 加强要素保障,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 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 点项目。 6 六是加大援企稳岗力度,2020 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为疫情防控急需 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提高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 生活补助; 加强企业复工服务,用好“政企直通车”平台,整合“福企网”“福企云”等平台资源,在疫 情时期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51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金融服务 全力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 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 、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各银保监分局,省内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 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福建金融工作实际,就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企业及受困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制定疫情防控期间运营方案,摸排受困企业情况。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各分支 机构和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要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迅速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运营方 案和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统筹采取灵活安全措施,保障疫 情防控期间全省金融系统平稳高效运行;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展开摸排调查,了解企 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酌情采取相关措施、创新举措,帮 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企业因疫情导致破产、倒闭。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和银保监 分局要持续牵头组织开展“百名行长进企业”活动,了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行业、地区分布 情况,掌握企业经营困难所在,保证金融资源得到合理调度。要加强与当地卫健、发改、 工信、商务、国资等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对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 和重点项目的“一对一”精准金融服务。 51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全力保障对疫情防控企业和受困企业的信贷服务。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协 助发改、工信、商务、国资等相关政府部门尽快制定我省用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 物资重点企业名单,并积极推动将名单中的企业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 名单,争取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中的企业要一企一策,给予重 点支持。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要为金融机构提供充足流动性支持;对列入全国、省级名 单制的企业票据,在再贴现上给予优先定向支持;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年 1 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各金融机构要加 大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运输、贸易、流通、科研攻关等疫 情防控企业的信贷倾斜,为疫情防控应急资金需求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并实行优惠利 率。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 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调降信用评级和风险 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并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 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要持续加强对 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国 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保公司要用好人民银行 PSL 资金和政策 性金融优惠政策,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疫情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尽快拨付到 位,特别要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难度的疫情防控企业和受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 融机构通过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以线上方式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 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业的信贷 支持。 (三)切实加强资本市场服务能力。各证券期货机构应在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尽快 恢复生产工作,加强和完善线上服务,提升线上服务水平。对于因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 52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日披露 2019 年年报,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2020 年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上 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以及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快报的上市公司,驻 闽证监部门应指导相关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充分 沟通,进行妥善安排。相关主承销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省内有关企业的发债需求,对募集 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要认真做好承销服务,争取尽快促成 发债项目。驻闽证监部门、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要持续推进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紧 抓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和新三板改革的有利契机,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在服务 中小微企业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有效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与疫情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 务,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应赔尽赔、 能赔快赔,降低疫情对相关企业的影响,为出险客户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五)凝聚地方金融组织力量服务受困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 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担保贷款到期还款暂时遇到困难的受困企 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要积极推动给予续贷或延期还款。各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要发挥自身业务优 势,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做好金融服务和支持,酌情增加贷款、担保、租赁、 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相关利息、租金、服务费,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六)进一步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 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 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 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52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年。省再担保免收的担保费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各 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保费减免的,2020 年省 级财政通过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方式给予倾斜支持。对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 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应收账款业务获得融资服务 的,纳入我省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范围。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试点方案和科 技保险补贴政策,持续用好省级技改基金和各级纾困基金、纾困债,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 业渡过难关。对于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其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支持。对防控疫情工作支持力度大、成效好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予以正向激励。 二、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服务保障 (七)保障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发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网络渠道作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 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确保线上服 务渠道稳定运行;要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 投诉,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机构要合理调拨现金,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及应 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做好 ATM 等自助设备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做好回 笼现金和现金储存、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保证未经消毒的现金不再流通。疫情期 间,要持续提供线上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客户使用网上查询,确保征信查询服务不间断。 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八)有效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省内各级国库要强化协作配合,利用财税关库银 联席会议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强化财政、国库、银行之间疫情防控工作的协调 配合与信息共享,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和特殊业务通报制度;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 52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金拨付安排,确保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工作畅通高效。强化服务保障,加强对疫情防控财政 专项资金拨付通道的全方位监控,确保国库业务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畅通国库疫情防控拨 付“绿色通道”,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对疫情防控资金支付业务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 强化组织指导,加强对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督促银行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系统 安全运行、资金汇路畅通。构建国库和银行机构间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疫情防控资金 到账及汇划情况。银行机构应及时汇划疫情防控的相关款项,确保防控资金及时划拨到 位。 (九)减缓受困群众银行还款压力,保障征信相关权益。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 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 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 限。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 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 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十)开通保险绿色通道。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主动与政府主管部 门、医院等合作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积极跟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病的被 保险人情况,主动预付,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 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我省参与抗击疫情的一线医护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无偿提供风险保障。 (十一)做好资本市场投资引导。驻闽证监部门要督促证券、期货机构做好服务,并 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看待疫情影响,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不盲目跟风。 三、建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绿色通道 52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二)便利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对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银行 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地方政府部门和市场 主体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应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 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主体非“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内的境内机构,银行机构可凭支付指令先予以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后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十三)简化外汇捐款入账结汇手续。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 金,境内受赠机构无需新开立捐赠外汇账户,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 汇结算账户办理上述资金的结汇手续。 (十四)便利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与跨境融资。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 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机构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 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通过“国 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 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十五)保障个人合理用汇需求。银行机构应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积极引导个人 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为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个 人用汇提供便利,对缺少部分单证的个人疫情防控外汇专款,银行可在客户书面承诺后, 先行办理收结汇或购付汇手续,事后补交相关材料。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 务,银行机构可在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后先行办理。 (十六)便捷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对于省内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物品,各银行机构无 需审核相关单证,当日办结人民币资金汇出结算手续。对于境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境内 指定捐赠账户的人民币捐赠资金,各银行机构无需审核相关单证,当日办结人民币捐赠资 52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金汇入结算手续,并根据客户主体指令直接办理捐赠资金境内划转手续。资本项下跨境人 民币收入用于疫情相关境内支付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采购、捐赠等,各银行机构 可根据客户主体指令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事后向属地外汇局报告。对于在办理与此次疫 情相关的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存在疑问的,各银行机构可以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并事后 向当地人民银行反馈。 四、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增强部门联动 (十七)提高金融系统政治站位。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 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当前最重要 的工作和头等大事,确保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金融领域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 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广大党员 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防疫志愿服务,积极捐款捐物,带头做到不信谣、不 造谣、不传谣。 (十八)做好金融业自身防疫工作。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及时成立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做好自身疫情防控,持续关 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告制度,努力为员工提供必 要的防疫用品。各金融机构要强化办公场所、营业网点的卫生防疫管理,做好一线临柜人 员和办理业务群众的防控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群众安全。 (十九)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改、财政、卫健、工 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研究受困企业纾困方案,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中央驻闽 52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金融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间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例会,形 成周报机制,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证监局 2020 年 2 月 5 日 32.1、福建省福州市 榕政综〔2020〕22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 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属各高等院校,自 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 52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 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 (责任单位:市金融 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 知》(财金〔2020〕3 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 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 年利息由 4.5%降到 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 50%) ,期限不超过 1 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中小微 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 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 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 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52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 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 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 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 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 户,2020 年 2 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 月份、4 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 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 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 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 52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 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 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50%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 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 予加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 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 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 6 个月的月人均 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 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 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4 日印发 52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2.2、福建省厦门市 厦府规[2020]3 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 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小 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 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 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 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 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 融资成本明显低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 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 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 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 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 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53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给予信贷财政贴息。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 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 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 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 给予支持。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 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 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确实无还 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 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 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 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八、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 1 个 月全免、2 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 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 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 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 50%扶持,扶持金 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53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 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 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 6 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 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的 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 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 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 6 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 率低于本市 2019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 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 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 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 2018 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 按日平均工资 3 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 2 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 50 万元。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 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 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500 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 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 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53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 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区人社局,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门,各企业用人单位: 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现将《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 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 一、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处理 (一)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 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 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 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 束。 (二)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出勤照发。 53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后,企业职工继续在家休养的劳动关系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职工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 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上述情形中,职工无病休证明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 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 等。 3、职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申请 事假。 4、提倡企业从职工关系管理的角度,给予职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 准企业可以自主确定。 (四)企业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应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 和职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办法调整用工方式, 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休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 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 、 《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 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 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要求在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 疫情地区的职工暂时不返岗复工,并可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 53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的预防措施,职工应依法予以配合。 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当接受其返岗复工;企业安排职工延迟上 班或在家自行隔离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六)职工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果拒绝医学 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 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职工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安排职工返回原工作岗位参加工 作;职工返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企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职工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八)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 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 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 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 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九)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执行工作任务,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在此期间的 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十)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职工协 商一致,不得以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职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 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除外。 二、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情形的处理 (十一)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 53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 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 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停工津贴。 (十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 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 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三、春节延长假期的有关规定 (十三)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认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包括春节假期 3 天。因此,此次延长的 3 天假期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延长的假期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十四)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工资 支付 1、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 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未安排 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 的需要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四、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或延长工作时间有关情形的处理 53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五)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提前返岗的,如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 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需要加班等情况,属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 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十六)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企业应与职工 协商,不得因职工未提前返岗对职工进行处理。 (十七)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 一条有关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 3 小时、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规定的 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十八)涉及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需要加班的,春节期间除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天法 定假期外,其余假期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 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十九)支持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企业应合理安排 工作、休息时间。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的申请方式(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http://zwfw.fujian.gov.cn)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申请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也可以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工伤认定 (二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 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53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十一)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 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二十二)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理与办理时限 (二十三)违法举报投诉与纠纷行政调解时效与办理期限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纠纷调解的,行政调解时效 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 政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提供相关用工材料或者进行改正的,期限暂时中止,从中 止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限继续计算。 (二十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与案件审理期限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 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按时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 审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仲裁机构提出延期开庭审理。 3、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 顺延审理期限。 (二十五)为防控疫情,当事人可通过网上(电话)投诉举报、网上申请调解、邮寄申请仲 裁等方式提出合理诉求。全市各级劳动保障信访投诉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组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先行通过网上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依法主持开展调解,维护用人 53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2.3、福建省莆田市 莆政综〔2020〕3 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 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共渡难关,现就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 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 或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确保 2020 年对中小微企 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二、各银行机构对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 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白名单”中小微企 业续贷时,执行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减点,减点幅度在 60 个基点以内,确保 2020 年中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对生产“三必须一重要”重点生产领域资金 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息予以贴息 5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医用 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争取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各银行机构 三、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 积极争取不少于 10 亿元的紧急融资额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莆田农商行发放专 53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市中小企业融 资再担保公司及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资金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 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取消反担保要求,优先予以增信担保,并免收再担保费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莆田农商行、市中小企业融 资再担保公司 四、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 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转贷、放款等业务,提高金融 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征信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 微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六个 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 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 企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七、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其他行 业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减免部分计入业 主个税抵扣。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4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八、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 减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 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对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购置的设备予以加大补助力度,对生产的物资 予以兜底采购,对采购原辅材料予以协调周转资金支持。对困难企业复工生产的,予以电费 优惠和招工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 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3 日 32.4、福建省三明市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54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渡过难 关,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融资服务应急协调机制。各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要组建应急融资业务保障专 班,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融资服务工作,全力做好阻击疫情期间应急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对疫 情防控领域相关部门、各类企业和个人办理应急金融业务,应开辟“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 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升开户、现金、转账等服务质效。同时,要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 增信增贷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融资担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融资担保“白名单”企业,2020 年 5 月 1 日前到期的贷款采取续保续贷措施。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分局、投资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 银行机构 2.纾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 还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帮扶、加强协调,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 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对在疫情期间未按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意见擅自抽贷、断贷、压贷的银行机构,一经发现严肃 查处。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3.有效开展融资对接。银行业机构要积极通过线上平台,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 的信贷支持,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 至 2020 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 0.5 个百分点。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 54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款、再贴现低成本的资金优势,优先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应急信贷需求,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增长 20%以上。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二、稳定职工队伍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返还标准按照 3 个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执行。对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 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 5.落实保险服务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或者对受 疫情影响延期缴费的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个人权 益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 6.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支持鼓励企业灵活运用用工信息平台,改现场招聘为线 上招聘,推动用工需求对接,缓解企业用工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科研攻关的有关企业, 落实免征增值税、减免所得税等政策。在疫情期间,对遭受重大损失影响的中小企业,其实 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可申请由受益地财政给予地方实得财力 50% 补助;确有其它特殊困难的,最高可给予地方实得财力 100%补助。落实与公益捐赠相关的 54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8.优化税收服务。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疫情防控 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同时, 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对因疫情影响,不 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 税款;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 限。落实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相关措施,全市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纳税人 (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对承租全市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 体工商户,2020 年 2 月份、3 月份、4 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 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政策执行 10.加大帮扶企业力度。深化“访企业、解难题、促‘六稳’”专项行动,通过电话、视频、 微信、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形式,“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在开工 复产达产过程中存在的招工、融资、市场开拓等难题,为企业安全复工、错峰开工、平稳生 产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落实扶持工业企业“两节”期间稳定生 54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产运行的相关措施,对购电量满足一定额度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三明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 2020 年“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措施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 〔2020〕1 号)执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主管部门 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 2020 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 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人社局、金融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 11.支持企业生产疫情物资。 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新购置设备予以 30%补助, 其生产的物资予以兜底采购,并为企业采购原材料提供周转资金等帮助,支持企业满负荷生 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1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 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 营活动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上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按 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政府承担。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54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2.5、福建省泉州市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 营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决策部署,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特 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条件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 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因应对疫情防控加大防护物资生产形成的 过剩产能,落实上级规定的国家临时收储制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 2019 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 取得证书,给予企业每人 800∽1000 元的培训补贴。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 用,取消反担保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至解除期 间,免收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 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卫健委,市中小企业融资担 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 房,给予减免 1 个月租金。鼓励国有企业、国有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 载体简化审批手续,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 54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 业手续。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不能 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 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降低企业信贷成本。银行业机构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至 2020 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 成本至少降低 0.5 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增加企业信贷投放。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 间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 5 家大型国有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 20%。金融租赁公司在办理疫情防控相关 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时,要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稳定企业贷款。各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 贷、压贷、断贷,应给予企业一定还款宽限期,做好展期、续贷。发挥各级企业应急保障资 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54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做好金融保障服务。支持银行业机构筛选存量客户中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 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 提前研判风险,主动在原有基础上提供过渡周转授信。各保险机构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 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应赔尽赔。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在泉各银行保险机构 八、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 3 个月办理养 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 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 益记录、待遇发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 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强化税收便利化服务。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 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辅导 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加速增值 税留抵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 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 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通知适用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 54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泉州市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32.6、福建省晋江市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 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 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运转良性、负债率较低,但受疫情 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 额高于 2019 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2.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要通过减免手续费、完善续贷政策安 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信用良好的中 54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小微企业续贷时,执行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 60 个基点以内减点,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 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 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在我市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积极引导各银行机构对抗击疫情相关企业提供足额信贷资源,简化申贷手续,确保贷款利率 适当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更加积极主动为中小 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担保费率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下浮 60%,下浮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的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宏观审慎容忍度。 (责 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财政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倡导贷款非现场融资对接,提供全天候顾问 服务,帮助企业预判、应对金融风险。各银行机构对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进 口事项,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事后报备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进 口购付汇业务流程、材料及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二)稳定职工队伍 1.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对春节期间为防控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 民生的疫情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春节法定假期及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 的,按照当月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实际在岗人数,分别给予每天当地职工日社平工 资三倍和两倍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2.实施失业保险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 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 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55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支持开展职工培训。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 书,给予企业每人 800~1000 元的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财 政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延期三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 社会保险业务;对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 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1 年。逾期办 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政府统租园区平 台的中小微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 金,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各国有企业)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根 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加大财政贴息支持。疫情期间,对续贷或新增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基准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额度不超 50 万元。补贴由各承贷金融机构直接优惠办理,市 财政局再与各承贷金融机构结算。 (责任单位:市人行、银保监管组、工信局、商务局、财 政局,各金融机构) 4.延期缴纳相关费用。因疫情原因,对缴纳用电、用水、用气费用以及税款等确有 困难的,可申请延期补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后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权益 记录。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工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自来水公司、新奥燃气公司) 55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5.扶持“双创”载体(企业)。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 局、商务局、财政局) 6.鼓励开展科技研发。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获得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 目立项的,按 100%给予配套,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7.优化政务服务。在疫情期间,大力推行实施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 智能办、暂缓办等政务服务,对于招聘、办证、补证、年检等手续,可适当延期补办,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交 警大队等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个月。市发改局负责政策解释。中央、省、泉州 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33、江西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 服务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您在办理税费业务 时,请尽量选择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手机 APP、自然 人扣缴客户端、邮寄办税等“非接触式”的办理途径,减少赴实体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的次数, 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55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 年 9 月更新发布了《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 , 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足不出户的网上办税缴费服务。“一次不跑”事项范围包括:信息报告、 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国际税收、税务注销、 涉税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等 12 大类 95 个事项,常见涉税 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使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网上申领、邮寄送达;如果您需 要代开发票,可登陆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场所、政务大厅等的自 助办税设备办理。 (三)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建议您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和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等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 队,详情请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浏览。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一)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登录江西省税 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二)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江西省税务 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如果您需要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请您登录江西省税务 局门户网站,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 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三、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55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如果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通过微信支付“生活缴费”、 “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赣服通”,或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也可 以使用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微信公众号缴纳。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 理,建议您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和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 等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四、涉税(费)咨询 在办理纳税、缴费过程中,如果您需要咨询相关涉税、缴费问题,欢迎拨打 12366 热 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 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祝全省纳税人、缴费人身体健康,新春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 赣税函〔2020〕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 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疫情就是 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指示精神,始终把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和纳税服务工作人员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科学防治、精 55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准施策,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 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坚决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网站、微信群、QQ 群、电话、短信等方 式,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 务温馨提示》 ,有效指引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减少办税 服务场所人员聚集。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人员,引导其通过网络、电话预约, 减少排队等候时间,避免人员滞留。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提醒纳税人,并做好错峰办税工作。 三、落实服务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的相关 要求和具体安排,调整办税场所和窗口的服务时间,保持与当地行政服务中心一致,并及 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要全面落实领导值班、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预约 服务、延时服务、导税服务、提醒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便捷、高效 办理税费事宜。各县(市、区)税务局值班局领导是维护办税秩序、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 责任人,要切实组织办税厅干部加强风险排查和工作调度,保障办税平稳高效。 四、做好防疫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正式上班前为所辖办税服务场所配备充足的防 护口罩、红外线体温仪、消毒液等防护物品,对办税场所和办税设施设备进行清扫消毒, 确保防护物品准备到位、场所设施消毒到位、宣传资料摆放到位。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 关要求做好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缴费人的防护检查,保持场所通风和室内外环境卫生。要 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税务人员,尤其是直接与纳税人接触的一线服务人员开展疫情防控知识 55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培训,熟悉疫情的基本特点、传播路径、防控要求,增强自我保护和场所防控技能。有条 件的地方应邀请卫生、防疫等部门派人现场指导。 五、强化应急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要求,做好人员、设施、物资等储备。要针对当前实际加强与当地公 安、消防、卫生、防疫、街道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和工作对接,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处置能 力。出现突发问题时要分情况、分类别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及时上报问题,切实防控 舆情风险,确保办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赣府发〔2020〕2 号,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20 条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20 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2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20 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 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 55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 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 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 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个基点。 (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江西 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对 2020 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 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 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 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 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 持政策上给予倾斜。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3.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 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扩大疫情防控 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疫情防控重点物 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 (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 配合) 4.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收费标准降低 30%。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5.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 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对于疫 55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调 拨转运的重要生活物资等保障车辆,疫情期间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 (省交通运输厅、省 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扶持实体企业渡难关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 个月房租免收、2 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 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 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 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 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 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8.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 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 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省税务局牵头) 9.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 2020 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鼓励 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 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 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 55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贷。(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1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 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 要求,降低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 设区市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 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 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 (省国资委牵头,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以扩投资为重点稳需求 12.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 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 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 尽快落地。 (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3.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 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 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 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 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 14.将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 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 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 55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限,不作违约处理。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 新区管委会配合) 15.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 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遇到困难 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 (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牵头) 16.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 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宅经济”。大力实 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 (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四、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 17.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 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 费的 50%。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 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 6 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 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财政厅牵头) 18.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 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 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医保局、省财 政厅等配合) 19.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 56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 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 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 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0.密切关注全省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省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 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 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 管委会配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 济增长 20 条政策措施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决 策部署,按照第 39 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2020 年 2 月 4 日,省政府专门印发《关于有 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20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20 条措施》) 。当前,最关键 的问题就是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就切实抓好《20 条措施》 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逐条对照,认领任务。 《20 条措施》对每项政策举措都明确了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 各地、各部门要逐条对照、主动认领,牢固树立“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理念, 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迅速分解到具体实施单位、经办岗位和责任人员,向 社会公布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确保条条有着落、事事有人办。 二、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 56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晚”的紧迫感,对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对指向清晰、措施明确的政策措施,迅速明确政策 时限、操作流程、经办人员;对涉及面广、操作流程较为复杂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本部 门实际分解任务、细化举措、明晰方式,及时出台工作方案或配套办法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省发展改革委。 三、主动作为,拓展成效。各地、各部门在结合职责抓好贯彻执行的基础上,要紧密跟 踪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及政策动态,积极借鉴省外经验做法,立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围绕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抓紧制定实施更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 地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解读辅导,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依托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立专栏,做 好政策解读,加强对窗口单位和基层干部的政策培训。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政府“两微一 端”(微博、微信、APP 客户端)等,及时将政策发送园区企业,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范围, 畅通实施“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落地生效,更好更快传导至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提升惠 及度和获得感。 五、紧密推进,加强督导。省政府督查室将把各地、各部门落实《20 条措施》的情况 纳入疫情防控专项督导和“五型”政府建设专项督导范围,强化督查调度,加强跟踪问效。各 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及经验做法,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2 月 5 日 34、湖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严疫情防范、用网络缴税 (费)”的 纳税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56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 制措施。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湖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启动重大公共卫 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为保障办税人员、纳税人、缴费人、社会公众健康,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税费业务时, 尽量选择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邮寄发票等“非接触式”途径,减 少现场人工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常见涉税、缴费业务办理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模块提供业务办理 功能,常见涉税、缴费业务均可通过此渠道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 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 。您也可以通过各地的 24 小时自助 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登 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路径申请网上代开, 完成在线缴税后,选择发票邮寄或者自助终端领取,即可邮寄到家或选择就近的 24 小时自 助办税设备打印发票。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发票领用】路径,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并选择发票邮寄,我们将为您邮寄到 家,也可以直接前往就近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领用发票。 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提前预 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56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政策和电子税务局操作等问题,工作期间,欢迎拨打湖南省 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可拨打 95113(航天信 息)、 4006112366、0731-84422111(百旺金赋)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您(属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unan.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登录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陆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如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代扣代缴) 、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等相关业务, 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unan.chinatax.gov.cn/)或者湖南省电子税务 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可通过以下三种“非接触”方式办理。 (一)手机 APP 缴费。可在华为、苹果等各软件应用市场中下载安装“湘税社保”APP, 完成注册后,可自主缴费或替他人代缴费。 (二)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 (http://hunan.chinatax.gov.cn/) ,进入“社保网上缴费”页面完成注册后,可自主缴费或替他 人代缴费。 (三)银行缴费。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湖南省信用社(农商银行) 、长沙银行、 邮储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的手机银行(APP)进行自主缴费,也可通 过湖南农业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公众号)缴费。 56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 防护措施。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请暂时不要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 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过“非接触”渠道,为您提供便捷优质的办税(缴费)服 务。 祝全省纳税人、缴费人新春愉快,身体健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湘税发〔2020〕14 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 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 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条措施,请贯彻落实。 一、支持物资保障。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 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 ,由市、县税务机关建立 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 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 办理。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 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 资需要。 56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切实减轻 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 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 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支持受损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 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 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四、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 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 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五、支持公益捐赠。全面落实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 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 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个人所 56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 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 件,并在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六、便利需求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 12366 平台、办税服务厅、网 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 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七、便利退税办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 理退税。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 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八、便利补偿处理。因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开具的增值 税扣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告知该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已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 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 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九、便利办税缴费。落实好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相关措施。 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 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 “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 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十、便利企业贷款。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 A 级和 B 级企业扩大到 A 级、B 级、M 级(新设立企业) 。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 56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广运用“湖南省线上银税互动平 台”,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4 日 湘人社规〔2020〕3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 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 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 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 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 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 2020 年 2 月起至 6 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 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 2020 年 2 月起至 4 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 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 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 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56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 号) 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 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 保险费申报审批表》 、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 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 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 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 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 2020 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 2020 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 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 2021 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 2021 年社会保险 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 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56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上述政策措施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 2020 年 2 月 24 日 34.1、湖南省长沙市 长县政发〔2020〕7 号,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 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做到疫情防控和企业健康发展“两手抓、两不误”, 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 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 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 纸质材料原件。按上级相关规定准予延期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相关许可事项在一级响应期间 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一级响应解除后 30 日。同时,企业应在一级响 应解除后立即申请换证。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 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将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 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问题。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 57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牵头单位: 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三、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 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四、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 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 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 地。(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建立网格化精准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建立县级领导牵头、县直部门单位驻点联系镇 街、镇街干部组成服务小分队的精准服务企业的网格化机制,对县内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服 务。(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各镇街) 六、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 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 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七、实施援企稳岗政策。2020 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 险稳岗返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等有关政策。大力推行社保业务网上经办,为 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八、密切关注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 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 57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九、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 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 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 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 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 过采取包括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利率优惠、增加信用或保证类贷款、增加中长期贷款、 贷款展期、贷款重组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牵头单位:县金融事务中 心) 十一、鼓励县内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制造业、 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要保持贷款增速, 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 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二、做好金融保障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筛选存量客户中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 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 提前研判风险,主动在原有基础上提供过渡周转授信。各保险机构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 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应赔尽赔。(牵头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三、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3 个月房租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 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 57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星城发展集团)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 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十四、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 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 ,由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 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 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 (牵头单位: 县税务局) 十五、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不能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 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 2017 年 1 月 1 日后扣税凭证的,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 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 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 务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六、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 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七、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 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 (牵 头单位:县税务局) 57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八、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 A 级和 B 级企 业扩大到 A 级、B 级、M 级(新设立企业) 。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 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九、按《长沙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的城市公交延时延线服务补贴标 准,对在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参与营运的公交车辆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34.2、湖南省浏阳市 浏政发〔2020〕1 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企业健康 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细化复工服务 (一)有序复工复产。 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物资保障、清洗消毒等疫情防控工作,分类别、分区 域、分步骤指导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 区管委会) (二)支持转型转产。 重点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产能,优先推荐申报智能制造试 点企业;支持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转型转产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 57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快速形成产能。对疫情防控期间省、长沙市重点联系企业除参照《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 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疫防物资办〔2020〕1 号)予以奖励外,对新上生产线、扩大产能、 做出突出贡献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用地和相关手续办理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 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二、深化用工服务 (三)援企稳岗。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回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 50%。对招用就业困 难人员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社保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四)就业补贴。 对鼓励、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企 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五)缓交社保。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予以补办; 在疫情期间逾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且不影响缴费个人的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 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六)协助招工。 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帮助企业引进人才。利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发布企业招工、复 工等信息,促进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 (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三、刚化减负服务 (七)减租金。 57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各国有企业和园区持有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物业如长沙 e 中心、创业创新基地、科技企业 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 1—3 个月房租。 倡导市域内各类物业经营主体与企业同舟共济、携手同行、共渡难关,主动为承租企业减免 租金和管理费,减轻企业负担,释放众志成城、共抗疫情、团结一致、合作共赢的强大正能 量。(责任单位:财政局、国资中心,各园区管委会) (八)减税费。 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导致在缴纳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可 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责 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 四、强化金融服务 (九)增加贷款。 市域内银行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通过增加中长期贷款、提升信用贷款占比、扩大抵质 押物范围、提高抵质押物贷款比例等方式,确保 2020 年对实体经济的贷款增速不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浏阳支行、金融事务中心) (十)保障续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积极创新产品, 鼓励市域内银行机构对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以解 决因疫情受损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浏阳支行、税务局、金融事务 中心) (十一)降低成本。 57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鼓励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下调担保费率不低于 1%,倡导市域内社会 融资担保机构同比例下调担保费率;鼓励市域内银行机构下调企业贷款利率且不高于 2019 年的企业贷款利率。 (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金融事务中心、人民银行浏阳支行) 五、优化政务服务 (十二)为企业"站台"。 按照《中共浏阳市委办公室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优化企业服务十二 条措施〉的通知》 (浏办发〔2019〕62 号)要求,担当作为主动“站台”,精准施策扶持企业,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清单管理”,以“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说到做到”为宗旨,构 建亲清政商关系,持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十三)为企业解难。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在复工中遇到的交通、防控、 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困难,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 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为企业分忧。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贸易合同并由此产生经济、法律纠纷的企业,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其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 实性证明。 (责任单位:司法局、商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为企业争资。 加快兑现各级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发生额, 提前按比例兑现扶持资金。 (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 困难的企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上级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后,我市按照就 57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实行单独财政体制的园区和乡镇按照本意见执行,资金自行解决。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34.3、湖南省张家界高新技术开发区 张高新委发〔2020〕2 号,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高新区中小企业 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意见 各局(室) 、创业中心、项目推进办,开发公司,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 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高新区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纳入高新区产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且在发文之前连续三个月正常开工生产经营、支 持园区防疫防控工作。 二、支持措施 1.设立解困帮扶资金。高新区财政设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困帮扶专项资 金 1000 万元(以下简称“解困资金”) ,支持园区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2.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 2020 年年度内中小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含展期)利 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最高金额为 50 万元。 57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高新区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含展期) ,按照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五 给予金融机构工作经费。每笔贷款给予工作经费最高金额为 5 万元。 4. 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对各担保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开辟 快速审批通道给予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按照担保金额的 千分之三给予工作经费。每笔担保贷款给予工作经费最高金额为 3 万元。 5. 促进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对在两个月内能按照政策规定开工、复工,坚持不裁员或 少裁员,达到 2019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平均人数的参保企业,对 2020 年一季度、二季 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6. 积极解决企业用工问题。高新区牵头出资在电视台、张家界日报等新闻媒体,在高 铁站、高速公路出口等醒目位置发布招聘公告,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确保企业用工需 求。 7.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高新区标准厂房承租工业企业,实行租金减免。对纳入高新 区产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减免 2020 年上半年租金;对未纳入高新区产业统计范围的工 业企业,减免 2020 年第一季度租金。 8. 减免中小企业物业管理费。对高新区标准厂房承租工业企业,实行物业管理费减免。 对纳入高新区产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减免 2020 年上半年物业管理费;对未纳入高新区 产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减免 2020 年第一季度物业管理费。 解困资金具体申报工作由产业局负责审核,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后实施。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中央、省、市出台 相关支持政策的,高新区遵照执行。 57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4 日 34.4、湖南省怀化市 怀政发〔2020〕1 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帮扶 的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有关单位: 现将《怀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帮扶的十七条措施》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抓实抓细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 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切 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增加放贷能力,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已办理贴现的小微企业票据 100%办理再贴现,在去年 24.5 亿元的基础上新增人 民银行再贷款 5 亿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 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民营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58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同时通过优惠利率、调整还款周期等方式支持其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怀化 中心支行、怀化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2.确保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各银行机构一律参照贷款市场利率报价(LPR) ,严格控制上 浮幅度,确保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 支持力度,在去年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 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怀化中心支行、怀化银保监分局、市 政府金融办) 3.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 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 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支持进出口企业“三单融资”。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怀化中心支行、怀化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 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 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银行机构要创新服务方 式和信贷产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应 放贷款尽快发放到位。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怀化中心支行、怀化银保监分局、市政府 金融办) 5.保障资金汇路畅通。切实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强化监测分析,及时有效响应市场需 求,确保合理现金供应。加强涉及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等基础设施的巡检和监测,保证资金汇 路畅通,确保企业、客户资金汇划安全便捷。各银行机构要保障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畅 通,引导客户通过线上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怀化中心支行、怀化 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58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稳定职工队伍 6.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参保企 业,给予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费的 50%,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其中兼并重组、化解产能 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 6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落实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利用网络开展 在职职工线上技能提升培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7.积极帮扶企业招聘。认真抓好 2020 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湘融湘爱”农民工专 项服务活动、送岗位下乡等活动,结合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 平台、“怀化找工作网”网络服务功能,全面创新就业服务方式,通过微信空间、网站平台、 城区电子显示屏、电视广告等形式帮助企业随时发布劳动用工信息,并实行互联网线上服务, 为企业招聘、劳动者求职提供全方位的网络化服务,切实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及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 6 个月。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在疫情结束后缴费,不收取疫情期间延 迟征收的滞纳金,缴费通知单据有效期不变,登录期延长为两个月(即两个月内有效) 。缓 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58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9.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 个月房租免收、2 个 月房租减半;其中对园区内制造类企业,2 个月房租免收、3 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 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资 委、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减免困难企业税费。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和防治疫情相关税收 优惠政策,实行点对点跟踪服务。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其中:房产税困难减免 50 万元以下报县一级税务机关审批,50 万元以上(含本 数)逐级上报市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50 万元以下报县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50 万元以上(含本数)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在 2 月 24 日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企业, 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上报并积极争取 省税务局审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强要素保障 12.做好生活和防控物资供应。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完成生猪出栏年度任务, 组织蔬菜基地提高生产能力;指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大型市场、卖场、超市广开货源渠道, 重点加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货源投放,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生活必需品安全供应。在引导企业 发挥自主性的前提下,利用电商平台、进出口企业、协会商会等多方式、多渠道采购防控医 用物资,合理调配医用物资,尽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医用物资需求。 (责任单位:市商务 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8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3.畅通企业产品和原材料运输通道。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三不一优先”要求,切实做 到保控、保畅、保运。对运输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必需重要产品的车辆,开设绿色通道, 确保其优先、快速通行。及时为企业发放跨省、跨市运输通行证,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 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重点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生产流通秩序。(责任单 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切实加强电、气的供应保障工作。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加大电、气调运储备力度。积极协调省发展改革委,酌情减免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开工 生产企业的基本电费。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药研制及生产、医疗器械 及相关物资购销重点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 天然气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 网怀化供电分公司) 五、优化提升服务 15.提高审批效能。深化“一次办”改革,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审 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 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16.加强服务保障。调动本地物流企业,增强物流运输能力,保证企业生产物资及时到 位和生产产品及时运出交付,避免企业发生积压等问题。充分利用京东等电商平台,为我市 外贸企业解决原材料不足和产品销售困难等问题。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力度,对企业 违约风险等事宜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激发内生动力 58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7.促进企业诚信作为。引导各中小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主动担 当作为,强化自力更生,杜绝“等靠要”思想,开足马力,加大生产经营力度,努力实现企业 自身高质量发展,为把怀化这座五省通衢城市建设成为“西南明珠”作出更大贡献。(责任单 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上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怀化遵照执行。由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34.5、湖南省湘潭市 潭政发〔2020〕2 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 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国、 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决策部署,现就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 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助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务工人员返企、防控物资保 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流动资金不足等难题,尤其是指导协助中小企业做好复工复产 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亟需的交通、物流、运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切 实保障企业按国、省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商务局、交发集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 二、支持扩大防疫物资生产。安排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 术改造,进一步扩大产能;支持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快速形 58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成产能。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发改 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 15%以上,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 2019 年同期融 资成本。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能恢复正常生产的中小企业适度增信;对有发展前景但因 疫情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和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 的中小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同时不下调其信用等级;对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 的不良贷款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疫情影响情况,提供差别化处置政策,采取降息和免除罚息 等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窗口开辟服务专线(联系电话:0731— 58225116) ,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 (牵头单位:市 经研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湘潭银保监分局) 四、加大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 资金在投在保的中小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对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到期的在保中小企业采取 续保措施;对涉及民生和防疫物资保障的相关中小企业,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其新增融资担 保费率按 1%收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中小企业酌情降低担保费率;对政府主导的产 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支付投资收益困难的,可延缓 3 个月支付。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产业集团) 五、加大清偿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力度。逐月推进拖欠民营企业剩余账款清偿工作, 确保在 2020 年实现“清零”。其中,全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 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欠 款“清零”。 (牵头单位:市减负办、市国资委;责任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所有部门和单 位) 58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六、加快兑现惠企政策资金。科学调度财政库款,优先兑现拨付中小企业各类财政性 奖补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用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企业 拓宽用工渠道,稳定企业用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经认定的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 6 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 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 八、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 长 6 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 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 年第一季度房 租免收,第二、三、四季度房租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户 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企业 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导致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 资源规划局) 58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一、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需延期申报纳税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 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 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加强中小企业法律援助服务。对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 完全履约,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责任 单位: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 本意见中“中小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 信部联企〔2011〕300 号)认定。上述相关条款除国、省另有规定外,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止。国、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湘潭市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35、湖北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 办税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针对当前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疫情应对和防控, 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采取“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 尽量选择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 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对征期内不必 急于办理的现场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确需前往实体办税服务厅 58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现场办理业务的,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健康状态进行自我评估,在健康的前提下做好相 关防护工作再选择进厅办税。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 能,常用申报(更正申报) 、缴税、代开发票、签订三方协议、变更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 打印完税凭证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为方便您顺利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 报,省税务局暂将增值税申报比对由事中比对调整为事后比对,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详 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 您也可通过各地设置的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二)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涉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可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办事大厅 -更多服务-工商税务-税务实名认证进行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您可直接登录“自然人 电子税务局”WEB 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通过“自然人电子 税务局扣缴端”(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办理。3 月 1 日-6 月 30 日办理 2019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 缴 , 您 可 选 择 “ 自 然 人 电 子 税 务 局 ” WEB 端 (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 APP”办理。届时,我们将为您开通申报表 预填、政策指引等功能,为您带来方便、快捷的办税体验。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一)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并 打印缴费凭证。 58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如果您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打印职业年金 缴费通知单,养老保险可通过 TIPS 扣款和开具六联缴款书。如需开具六联缴款书,建议适 当推迟开具时间,避开疫情高发时间段。年金销号将由各办税服务厅协调相关开户银行提供 对账明细信息办理,或根据微信群上报信息直接销号,纳税人无需入厅销号。 (三)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可以选择手机银行及湖北税务手机 APP。打印缴费凭证若非急办退休手续所需,建议推迟打印。 四、其他业务办理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或登录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包括 APP)进行网上留言咨询、智能咨询或在线咨询,或者在工作时间拨打 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咨询。全省各地主管税务 机关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 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当前仍处于年关季节,回乡返城人员较多,又值冬春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请广大纳 税人、缴费人勤洗手,主动做好佩戴口罩、安全消毒等防护工作,减少密切接触,养成良好 安全饮食习惯。湖北省税务系统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 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各位纳税人、缴费人身体健康,吉祥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鄂政办发〔2020〕4 号,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59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举措,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地落实。 2020 年 2 月 2 日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 1. 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 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 政策落实。 2. 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 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 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4. 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 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5.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 59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 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 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7. 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三)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治。 8. 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 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 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 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 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 2020 年度应纳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二、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 11. 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 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对其流动 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12. 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 59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 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13. 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 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省级 统一调配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财政可先行办理资金支付。 14. 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 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15. 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 三、鼓励农贸市场持续稳定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全额补贴 16. 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 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 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市场出 摊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场开办者登记每日出摊记录,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商务部门依据登记 和检查情况,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 四、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 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 17. 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1 日内办结。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送餐平台提供的无接触送餐订单数据,按月统计,以每单 1 至 3 元标准 申请财政资金进行补贴。鼓励订餐平台减免消费者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 36、广东省 59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办税(费)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一级响应。为迅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在 做好办税服务场所通风和消毒等防控工作的同时,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健康,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特做如下办税(费)提示: 一、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 APP)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 WEB 端、APP 端、扣缴客户端) 、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非 接触式”的电子办税(费)渠道,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如果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拨打广东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 者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如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提前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 预约办税”预约办理。也可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便民服务——办税服务 厅等候情况”或“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公众功能——更多——办税厅等候查询”查询办税服 务厅当前情况,避免前往人流量大的办税服务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 假期的通知,广东省内各办税服务厅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正常对外服务。已预约 1 月 31 日、2 月 1 日上门办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会与您联系,协助您预约其他时段办理。 按照广东省有关防疫要求,请您佩戴口罩并接受红外测温后进入办税服务厅,否则我们 将予以劝阻。如发现体温异常,请您立即离开办税服务厅并配合我们做好相关工作。 三、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可通 过以下“非接触”式渠道办理。 59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企业:电子税务局(企业登陆)-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缴费 (二)个人:电子税务局(个人登陆)-事项办理-社保费;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个人业务-社保费 四、如果您需要办理房产交易涉税等业务,可通过以下“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电子税务 局(个人登陆)-事项办理-房产交易智能办税;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房地产交易智 能办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到现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请按照各市不动产登记 中心、各区市政务服务大厅(或各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通知要求办理。 广东省税务局持续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对广东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关于纳税人使用电子办税渠道领用发票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广东省内各办税服务厅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正常对外服务。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请需要领用发票的广大纳税人,尽 量选择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 app) 、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的电子 办税渠道办理,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www.etax-gd.gov.cn/ 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点击“我要办税” --> “发票使用”-->“发票 领用”,可以在线申领发票。如下图: 59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详细操作指引可点击以下链接,手把手教您! 《在网上如何申领增值税发票呢?手把手教您!》 另外,扫描二维码关注“广东税务”公众号: 点击“微办税”--> “增值税和发票等业务” --> “企业进入”--> “发票领用”,也可以在线申领 发票。如下图: 59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59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59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再次温馨提示:为最大程度减少新型冠状病毒交叉感染风险,请您尽量选择广东省电子 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 app) 、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事 宜。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9 日 59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粤税发[2020]16 号 ,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落实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坚决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担当作为主动落实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 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 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担当作为,逐项逐条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税务 支持政策措施。 二、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 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各市级税务机关应对接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门,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宣导政策,并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的“特事 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 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三、着力支持医疗救治。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医疗机构相关的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全面检视,确保落实到位。 四、着力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 60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 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 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五、着力支持科研攻关。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 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六、着力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 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七、着力支持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 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等优惠政策。 八、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 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 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十、着力实施精准服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 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费问题, 60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要注重做好工作统筹、分 类指导;注重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实际,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 导,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多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方式开 展,重在精准到位、务实有效为纳税人纾困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1 日 粤金监函〔2020〕19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 行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 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地级 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省内各金融机构(企业)、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现就广 东省内金融网点服务安全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 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严峻 形势,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 行业动员、严密组织,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岗,筑牢疫情联防联控的坚实防线。 二、有效保护员工安全,实现平稳运营。各金融机构(企业)要坚决落实公共卫生事件 一级响应安排,加强疫情防控,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各项工作 正常有序。要加大本单位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春节外出员工、子女及家属的去向统计, 特别是返回湖北地区的人员的信息掌控,做好防控预案。要加强对员工健康关怀引导,动员 60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做好个人防护,加强金融服务网点防疫安排,配备必要防护物资并定期规范开展清洁消毒, 做好临时隔离措施准备,切实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 三、保障基础金融服务,维护群众利益。各金融机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疫情防控部 署,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网点日常经营活动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 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广东股权交易中 心,应以保障基础金融服务为前提,在我省正式复工期限前灵活安排复工返岗,实行错峰营 业、人员轮流上岗。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 资价值投资理念,并更多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交易活动。因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 间的,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前做好信息发布并提供合适的替代解决方案。鼓励各金融网 点向有需要的群众免费提供口罩防护、清洁消毒、热饮水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发挥金融合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持。各地金融工作局要加强与各地发改、工 信等部门沟通,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当地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相关企业名单和金融 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企业)要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对相关企业的信贷、汇兑等 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人、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有效 解决相关企业流动性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因疫情引起 的疾病、医疗等理赔服务,保险业机构应简化流程,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提升金融服 务便利化水平,积极引导客户使用网络和移动端金融服务,减少人员流动。要做好应急管理, 确保关键金融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五、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纾困工作,支持经济平稳发展。结合行业前景和企业实际, 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受延迟 复工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 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 60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 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六、加强涉众金融风险管理,维护防疫稳定大局。全省金融系统要加强应急管理,依法 依规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金融行业风险形势研 判,充分利用省金融风险防控中心的技术手段加强舆情监控,密切监测并有效管控涉众金融 风险,防止人群聚集。 七、加强信息沟通和宣传工作,增强社会信心。加强中央驻粤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 工作部门间信息沟通,加大金融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力度,有效引导社会良好预期,合理利 用相关渠道开展督促检查。各金融机构(企业)要配合各地宣传部门,积极利用网点电子屏 幕和手机 APP 客户端等途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和知识宣传。各金融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 用,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好金融纠纷调解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证监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 施操作指引 为便于纳税人准确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 施》,及时适用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制定以下操作指引。 一、全力落实医疗防疫补助免税政策 (一)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60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 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 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暂不申报 【纳税人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全力落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政策 (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 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0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 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相应栏次。 3.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 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 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 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60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 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三)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 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 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60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参照单 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规定执行,使两者的管理要求 保持一致,具体为: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 查”的办理方式。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 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3.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 4 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 整明细表》(A105080)第 10 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三、全力落实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 (四)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 60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 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 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相应栏次。 3.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 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 60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 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4.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 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五)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 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 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61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 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消费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相应栏次。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 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 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 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 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 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政策依据】 61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企业根据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 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 留存。 (七)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 作,不得挪作他用。 61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企业应妥善保 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八)疫情防控捐赠个人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61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 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时银行开具的支付 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时银行开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 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 人应在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 员工明细单扣除。 4.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 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提供资料】 1.《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2.相关捐赠凭证 【办理时限】 61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WEB 端、扣缴客户端) 、办税服务厅 (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全力落实防疫福利税收政策 (九)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十)企业发生的疫情防控相关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1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政策内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十一)对单位发给个人防疫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提供资料】 无 61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暂不申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十二)对因疫情影响,职工取得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职工取得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 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07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WEB 端、扣缴客户端) 、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申报表及《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相 应栏次。 61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十三)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1.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 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 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 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WEB 端、扣缴客户端) 、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61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申报表及《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相 应栏次。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五、全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 (十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 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办理途径】 61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六、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 (十五)延期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内容】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 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 员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2020〕24 号) 【提供资料】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时限】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途径】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纳税人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统一调整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延迟社保费申 报缴纳期限,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即可享受延期缴纳政策。 62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六)补办补缴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不收取滞纳金 【政策内容】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 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政策依据】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 (穗医保发〔2020〕8 号) 【提供资料】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时限】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途径】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纳税人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统一调整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延迟社保费申 报缴纳期限,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即可享受延期缴纳政策。 (十七)调整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根据政策及时实施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 2020 年 12 月底,其中原缴费 系数为 0.6、0.8 的,分别下降为 0.4、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阶段性下调基本 医疗保险费率。 【政策依据】 62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 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19〕4 号)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转 发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9〕1076 号) 3.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的 通知》 (穗医保规字〔2019〕3 号) 【提供资料】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时限】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途径】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纳税人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统一调整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缴费人无须办 理申请手续即可享受降费政策。 七、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十八)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1、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 2020 年 1 月至 3 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且缴纳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交通运输、餐 62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饮、住宿、旅游、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疫情期间提供免 费运营服务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其他因疫情影响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等,除享受免征 2020 年 1 至 3 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 告 2017 年 6 号)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 税务局公告 2017 年 7 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 策措施》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粤税发〔2020〕16 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 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 号) 【提供资料】 适用政策内容中第 2 点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需列明减免税依据、受疫情影响情况、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 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其他附送材料,如财务报表等。 【办理时限】 62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优先考虑、快速办理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对申请免征 2020 年 1 月至 3 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自行申报享受, 资料留存备查。 2.对适用政策内容中第 2 点的重点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 机关按规定权限核准后,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结果告知企业。 八、全力落实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研攻关等税费政策 (十九)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62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无 (二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一)企业在疫情防控有关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或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62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5〕119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 40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 〔2018〕99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二)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62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212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0〕111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62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无 (二十三)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203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 号)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5 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 号) 7.《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 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提供资料】 无 62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四)企业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准予作为不 征税收入。 【政策内容】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 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 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1〕70 号) 【提供资料】 62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 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 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全力支持困难行业 (二十五)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 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 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3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 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相应栏次。 3.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 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 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 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63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 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 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十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8年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 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 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3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纳税人注意事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无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63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十九)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按 50%征收 【政策内容】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3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 惠政策。 【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5 号) 3.《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三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 【政策内容】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8 号)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 号) 63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粤府办〔2011〕10 号) 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5.《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三十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政策内容】 对在职职工人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的总体方案》 (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 63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提供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 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 、自助 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 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 一致性负责。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 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三十二)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政策内容】 1.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 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 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定额调整。 63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双定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生产经营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 核定审批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 日起 30 日内调查核实并重新进行核定。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发布,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 4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22 号) 【提供资料】 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2.《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办理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十一、优化延期申报纳税措施 (三十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政策内容】 63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 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 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 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 知》(税总发〔2020〕14 号) 【提供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63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办理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需要办理延期申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广东省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三十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 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 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 64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 知》(税总发﹝2020﹞14 号) 【提供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2)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 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 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64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 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转报申请材料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需要办理延期缴纳 税款的纳税人应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资料 符合法定条件的,纸质资料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的税务文书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方 式送达。 (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 期缴纳税款核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税款,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其他费、金。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收的税款不能申请延期缴纳。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 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3.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 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 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4.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最迟在申报纳税期 结束前 2 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64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5.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 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 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十二、优化企业领用发票管理 (三十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内容】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面实施,所有小规模纳 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3 号) 【提供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办理时限】 申请十万元及以下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个工作日;申请领用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 发票 10 个工作日。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64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纳税人注意事项】 经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可在线上办理税控设备票种信息的接收更新。并在电子税务 局完成发票的网上申领,防疫期间请选择“邮寄配送”方式领取发票。 (三十六)发票领用 【政策内容】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提供资料】 1.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 2.领用发票需要的税控介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对需要办理发票领 用的纳税人应引导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 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验旧手续。 64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 或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纳税信用 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 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 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大厅次数, 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广州市税务局决定从 2 月 8 日至 2 月 29 日(是否延长视疫情 防控情况而定)为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或代开发票提供“网上申请、免费配送”服务。已实名 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广东税务公众号、广州税务服务号、“粤税 通”小程序)等途径在线申请领用发票或代开发票,并选择邮政快递方式的,可享受免费配 送服务。 十三、优化暖企措施助力复工复产 (三十七)保障纳税人信用权益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 信用评价。疫情防控期间,防疫重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 修复事项,税务机关将加快办理,由 15 个工作日提速至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结果。 (三十八)加强“银税互动”惠企服务 因疫情影响有信贷服务需求的企业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银税互动” 线上申请“银税互动”金融产品,合作银行机构将根据经纳税人线上授权提供的涉税数据及纳 税诚信情况,线上完成贷款审核、授信、发放,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 十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64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十九)明确“一次不用跑”税费事项 税务机关将切实落实“一次不用跑”清单上列明的税费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电子 税务局、手机 APP 等渠道办理“一次不用跑”税费事项,凡是能足不出户、网上办理的事项, 纳税人、缴费人可以不用到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四十)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 税务机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 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纳税人可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 理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保障疫情期间用票需求。纳税人、缴费人如有个性化问题和办税需 求,可灵活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连线等方式提请税务机关予以解决。 十五、建立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四十一)实行“优先办” 税务机关将主动了解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单位的涉税诉求,对涉及疫情防控的 相关税费事项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快处快办。 (四十二)实行“引导办” 税务机关将严格落实导税服务、首问负责制,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的资源配置,做 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现场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 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四十三)实行“提速办” 纳税人可以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机关反 映疫情期间的合理涉税诉求,税务机关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登记、转办;同时,对权 限内可以解决的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原则上提速为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办结;超出本级权限 64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处理,精准高效帮助小微企业便利办税,尽量降低疫情对小微企业的 负面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14 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正常申报、暂不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广东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现 阶段,为避免退费,建议用人单位按原做法正常申报,但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出 台后,税务机关将调整系统并通知用人单位缴费,缴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26 日 36.1、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办税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28 20:3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4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级响应,确保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办税服务厅 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全市办税服务场所通风、消毒等工作,同 时请您在办理税费业务时,采取“非必要,不进厅”方式,尽量选择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圳 税务服务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深税”、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 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 能,常见涉税费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 浏览。网址: 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 网上办税功能请查阅: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swxzzfgs/sqgk/qcwsbsx/201909/9db8d 5623cd14eacaee7d0a3815156b9.shtml (二)移动办税渠道 1.@深税 您可通过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深税” 64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办理以下业务: (1)涉税业务:增值税小规模智能申报、本期零申报套餐、非正常户批量零申报、居 民企业所得税(A 类)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B 类)季(年)度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印花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 税普通发票代开、三方协议管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扣缴税款登 记、源泉扣缴合同信息管理、组织临时登记、纳税证明、税收违法行为记录证明开具、简易 处罚、预约办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打印。 (2)消息推送:申报信息、缴款信息、应申报到期提醒、催报催缴提醒、文书结果通 知、简易处罚通知、纳税人风险信息、发票领用消息、发票开具信息、文书申请信息、实名 绑定信息、实名办税白名单信息、实名办税黑名单信息、区块链电子发票使用信息、区块链 电子发票风险提示、退(抵)税申请受理通知。 (3)信息查询:财务会计报表、申报信息、缴款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发票领用与结 存情况、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文书结果。 2.深圳税务服务号 您可通过微信搜索并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办理以下业务: 64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涉税业务办理:实名认证及企业绑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自然人车购税申报、 自然人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税种启用、一般纳税人认定、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票种核定调 整业务。 查询类业务:查询文书办理进度、逾期未申报信息及申报结果、发票真伪(含区块链发 票)、纳税证明真伪、违法记录证明真伪及税收完税证明真伪查询。 其他业务:“我要办”栏目下的“预约办税”、“我要问”栏目下的“智能客服”、“微助手”栏目下 的“办税指南”、“纳税人学堂”及“12366 纳服平台”。 (三)涉税费咨询 1.如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拨打深圳税务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通过深圳 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在线咨询”。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大年初十, 星期一)起正常办公。 2.如在非工作时间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您可通过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 号实现自助式智能咨询。 (四)办税服务厅 1.全市办税服务场所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正常办公。如果 您有特殊业务确有必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通过微信“深圳税务服务号”、电子税务 局、“@深税”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2.纳税人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 根据广东省新型肺炎防疫指挥办公室 [2020]1 号通告的规定,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 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 情防控工作,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二、发票业务办理 65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您如需要办理发票业务,请优先选择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或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平 台开具电子发票。 (一)代开电子发票 您如需要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条件的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手机下载 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APP,可自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邮件、手机等方式 获取电子发票。纳税人可在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下载中心 -> 软件下载-> 代开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APP(深圳点下代开 APP),下载软件并在线完成代开。 (二)邮寄空白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2.0 版提供发票网上申领业务,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办理 申领业务,并可自愿选择邮寄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 1.如您是企业需办理代扣代缴申报、经营所得申报等业务,请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扣缴端。 2.如您是自然人需办理个税业务,请登录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选择自然人电子税 务局或者下载使用 “个人所得税 APP”。 四、个人房屋租赁缴税业务办理 如您需要办理个人房屋租赁缴税相关业务,可以通过以下“非接触式”方式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左下角“我要办”按钮。如您是 初次办理,需在“我要办”弹起菜单先点击“实名办税”注册。已通过实名验证的纳税人,在“我 要办”弹起菜单点击“自然人中心”,进入“个人房屋租赁缴税”办理申报。模块申报流程如下: 1. 先进入“信息管理”模块,按照提示要求依次完成:①完善“个人信息维护”;②代理申 报须完成“代理信息管理”和“代理出租方信息维护”;③选择出租方,完成“房产信息管理”;④ 65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添加租赁信息,完成“租赁信息管理”;⑤添加收件人信息,完成“收件信息管理”。 2. 纳税人根据需要,进入“普票申请”或者“专票申请”模块,找出对应的租赁信息,添加 发票申请,完成录入后,点击“计税并申请”,缴款完成此次申请。也可在“发票代开申请作废” 作废已缴款的申请,所缴税款原路退回账户。 3. 申请成功后打开“邮寄申请”模块,选择需邮寄的信息,点击申请邮寄,保存信息完成。 也可在此作废邮寄申请。 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城乡居民养老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城乡居民养老缴费, 可以通过以下“非接触式”方 式办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保费请使用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其安装和操作指引(深圳 市)下载网址为: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xzzx/rjxz/201901/8b0ec020a1594f788a 54e876f2f1818d.shtml 网址二维码为: (二)城乡居民养老缴费 65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缴纳城乡居民养老请使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选择自然人登录)。深圳市城乡居民养老 按规定是按年缴费(一年一次) ,2020 年城乡居民养老缴费在本年度内均可以办理。您可转 账对应档次缴费金额到个人缴费账号(一般为金融社保卡),我局将按规定及时进行批扣。 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还较为严峻,同时也处于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注重个人及环境卫生,做好消毒防范工作,勤洗 手,减少外出,出门佩戴好口罩,养成良好饮食和生活习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 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持续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身体健康,吉祥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防疫期间检举税收违法行 为途径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2-04 10:37: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 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深圳市有关防控安排,近期,我局各 举报中心积极推广网上检举或邮寄资料等检举途径,以减少前往举报中心检举接访室的人 次,避免发生病毒感染的情形。请近期有举报需要的检举人尽量通过网上检举、邮寄检举或 电话检举的途径来进行检举。感谢您对我局检举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附: 1、网上检举入口链接: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bswmh/inspur.hdjl.sswfxwjj.SswfxwjjCmd.cmd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举报中心电话链接: 65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jgzn/lxfs/common_tt.shtm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3 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 税期限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31 13:48: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 号)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36.2、广东省佛山市 佛府办电[2020]10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 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5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2 月 5 日 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 要作用,支持在佛山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 2020 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名单 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延期缴纳税款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 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责任 单位:市税务局)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3 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由地方 财政安排 2 亿资金,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佛山上岗的务 65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工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责任 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延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 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 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 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社保基金 管理局,市税务局)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 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两个月的租 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 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委会] 七、保障疫情期间企业信贷稳定 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 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 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政策 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应降低原担保、再担保和保险费率的 10%以上。 (责任单位:市金融 工作局、财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市金控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八、重点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金需求 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 65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持;同时,按照《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 号)及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防疫相关要求,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和财政 贴息政策。市、区通济基金优先满足名单内的上市企业纾困需求。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 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市金控公司,各区 人民政府) 九、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 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 10%给予支持, 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因进口口罩、 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 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 2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佛山海 关) 十、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 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 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 40% (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 局、公安局) 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期 为疫情防控期。 36.3、广东省珠海市 珠府[2020]11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65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 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与企业同舟共 济、共克时艰,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01 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我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面 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企业违 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 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02 政策意见内容 (一)劳动用工补贴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 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 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具体政策由政府部门研究制定。 (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本文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 500 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100 万元。 (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 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 45 分钟)30 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 次、最高补贴 1000 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65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科技项目攻关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 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技 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支持金额的 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元。 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 生产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 超过 100 万元。 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市科技创新 局、市财政局) (三)贷款贴息补贴 积极支持和协助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申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补贴。 对获得珠海市银行业机构贷款支持的企业,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按照贷款 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 局、珠海银保监分局) (四)贷款风险共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同时符合珠海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或对民生保障有重要作用的 中小企业,以及疫情防控医用物资重点保障企业,银行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的,纳入珠海市“四 位一体”融资平台,给予贷款企业 50%政府风险分担,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利用珠海市转 贷资金过桥的,减按 80%收取费用。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按 65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不高于 1%费率计算收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 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 (五)个人金融业务保障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 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 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 做到应赔尽赔。 (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六)租金减免优惠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1 个月减免 50%。对租用其 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市国资委、各 区政府)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优先予以 政策扶持。 (市科技创新局) (七)税费减免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 税务局) 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 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 际发生额予以 50%的减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66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鼓励出租车(巡游车)经营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适当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费用;对出租 车(巡游车)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交税费形成的支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补 贴。(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八)税费延期缴纳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 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予以延期缴纳税款。 (市税务局)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 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 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对受疫情影响的旅行社,暂时退回部分或全部旅行社质保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等代替。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 (九)进出口业务支持 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积极 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 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 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 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市商务局、拱北海关、 市卫生健康局) 银行机构优先保障防疫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 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 66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办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报备。(中国人 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 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 各市直单位、各区(功能区)可参照本政策自行制订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本意见由市工 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36.4、广东省茂名市 茂府办[2020]4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和中央、省驻茂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5 日 66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6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6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6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6.5、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暖企”八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 要指示和 2 月 3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 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支持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面复工复产,实现“中 小企业能办大事”,特制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暖企亲企稳企八条措施 (简称“暖企 8 条”) 。 第一条【应急保障】 对 2020 年 2 月 10 日前复工生产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 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的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 66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励。上述企业新购设备在 2 月 10 日前开展前述生产活动的,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 80%给予 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100 万元。 对疫情期间正常供应应急保障物资的大型超市门店、大型 B2C 零售电商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生产保障】 搭建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保障复工企业优先采购急需的口罩、测温 仪、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开展免费配送服务,优先安排病毒筛查检测,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 对 2019 年产值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骨干工业企业,2020 年第一季度 产值增速 10%以上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攻关奖励】 发挥生物医药强区、人才强区资源优势,鼓励应急攻关,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为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奖 励。 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采用前资 助方式进行配套支持,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分别给予 100%、70%、50%的资 金配套,最高分别为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 第四条【金融纾困】 进一步发挥“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创新服务超市”作用,积极协调各类金融机构采取 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 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66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鼓励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 新能源、新材料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力争 2020 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第五条【投产奖励】 对 2020 年第一季度新入统的生产性投产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租金减免】 对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 1 个月房租、减半 2 个月房租。房租减半部分可 延期两个月缴纳,不计算滞纳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 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稳岗就业】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按其上年度获得稳岗补贴金额的 50%给予资金配 套支持。中小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500 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岗前 培训补助。为中小企业介绍员工并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 500 元给予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 50 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百大项目庆百年”公建项目,创造特色就业岗位。 第八条【创新扶持】 鼓励孵化器(区级以上)减免企业租金,对疫情期间累计减免企业租金超过 100 万元 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给予表彰。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 6 个月。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区 遵照执行,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区内其他政策。由区政策研究室会相关部门负 责政策解释。 66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6.6、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珠横新办函〔2020〕8 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应 对新型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66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7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6.7、广东省普宁市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 央、省和揭阳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 等四部委 2011 年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 年普 惠型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 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疫情防控期 间生产急需物资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 期融资成本。 3.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持续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服务等形式, 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 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 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67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支持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搭建政府、 银行、企业合作平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先支持我市符合条件且受 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申请揭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5.优先扶持受疫情影响和疫情防控生产企业。在 2020 年度安排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补助。同时,优先推荐受疫情影响和疫情防控生 产企业申报上级各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三)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 50%。对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按 6 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 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即按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 6 个月予以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及揭阳市的规定执行。 7.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 间,中小微企业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 后 3 个月内补办,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 权益记录。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8.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受疫情影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实 行免收 2 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 方协商解决。 9.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 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 67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 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10.准予延期报税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 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11.支持科研攻关企业。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 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2.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及原材 料、零配件企业在当前特殊时期复工复产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落实“一企一策”,精准协 调,畅通沟通渠道和采购渠道,帮助解决企业人员不足、原材料供应、设备购置等实际困难, 全力以赴做好生产保障工作。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暂定为 3 个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中央、省、揭阳市 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同时遵照执行。若本政策意见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 为准。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37、海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 税服务的通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1-29 2020 年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 67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 施。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部署,保障办税人员、纳税人、缴费人、社会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就 办税服务事项通告如下: 办税服务厅作为人流量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安排, 全省办税服务厅及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全省办税服务厅等公 共服务场所将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将佩戴口罩上岗,竭 力为您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降低聚集性疫情发生风险。 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采取“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到窗”, 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赴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如果您有 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电话、微信公众 号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事项时, 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 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既为自己 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常用申报、缴税(费)、发票代开、完税证明开具和其它涉税 业务办理服务。您也可通过各地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二)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事项,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办理。 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为: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 67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拨打 4006012366 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 局(网址:https://etax. 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如果 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海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 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可通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手机 APP 等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办税终端缴费。如企事业单位需要办理相关申报缴费事宜,建议尽量 采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四、增量房(一手房)契税缴纳 海口、澄迈、儋州、琼海、陵水、万宁等 6 个地区纳税人(自然人) ,如果您需要办理 增量房(一手房)契税涉税业务,可以通过当地微信公众号直接办理。具体途径如下: (一)海口税务—椰城办税—一手房办税 (二)澄迈税务—办税服务—一手房办税 (三)儋州税务—办税服务—增量房办税 (四)琼海税务—办税服务—增量房办税 (五)陵水税务—掌上办税—一手房办税 (六)万宁税务—便民办税—一手房办税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在 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全力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祝全省纳税人、 缴费人健康平安,祥和幸福! 67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9 日 琼府〔2020〕11 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关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 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 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 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总额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 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67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二)缓缴社保费用。2020 年 1 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 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办理上述期 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 2020 年缴纳 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办理缴费 业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降低运营成本 (三)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 2020 年 一季度租金。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四)缓解运行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 日起可缓缴 3 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水务厅、海南电网公司)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 6 个月按 3% 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减轻税费负担 (六)减免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 2020 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 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 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 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 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强化金融支持 67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八)给予财政贴息和担保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 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 50%和 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 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 贷款基础利率的 3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 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 梁作用,帮助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 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 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责任单位:各 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以上八条措施重点支持我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 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含个体工商 户),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中央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省 遵照执行。 37.1、海南省三亚市 三府办〔2020〕19 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 市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已经七届市政府第 83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67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 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特针对受疫情影 响经营困难的本地旅游企业(含景区、酒店、旅行社,以下简称“旅游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措施: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安排 1 亿元专项用于稳定三亚旅游市场,支持旅游企业 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及时发放奖补资金。对符合《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亚 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促进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三亚市鼓励 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奖补条件的旅游企 业,市财政于 2020 年 2 月底完成奖补拨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旅文局、市交通局)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各金融机构要为资金周转困难的重点旅游企业提供低息贷款, 市财政给予贴息扶持。已有贷款还款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适当展期,市财政 给予贴息扶持。贷款困难的中小旅游企业由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市财政给予贴息扶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税收减免和缓缴。旅游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 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 办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7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五、减免海域使用金。旅游企业可申请减免旅游用海海域使用金。 (责任单位: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六、缓缴水电气等费用。旅游企业可申请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天然气费、垃圾处 理费延期 3 个月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七、减轻企业负担。旅行社企业可申请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总额的 80%。 旅游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住房 公积金缴纳比例。(责任单位:市旅文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八、降低企业房租。对租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疫情停业期间可予免租,恢复营业 后 3 个月租金免除。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业主(房东)与租户协商减 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 九、支持企业不裁员。政府通过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资金支持旅游企业对职工 开展技能培训,确保旅游企业职工稳定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抓好景区酒店升级改造。鼓励旅游企业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政 府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旅文 局)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与本 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 解释。各旅游企业可以直接向市旅文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向所属行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行业协会收到的申请,汇总报市旅文局审核。 联系人: 市旅文局朱敬伟 13111977050 市旅文局周志斌 15798987528 68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7.2、海南省海口市 海府[2020]5 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 策措施》已经 2020 年 2 月 4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90 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积极组织本市注册中小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积极发 挥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在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遇到困 难的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小微企业信贷力度。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大疫面前,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尤其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成本低等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 难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 68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流运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严格执行“不抽贷、 不断贷、不压贷”政策。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设疫情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 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发专属产品等方式为受困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服务, 通过变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等多项风险化解方式,缓解其还款压力,助力恢复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专门理赔绿色通道,提供 24 小 时报案受理服务;积极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我市小微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优 质保障服务,简化理赔手续,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即可作为赔付依据,提高理赔效率。(责 任单位:市金融办) 3.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对我市小微企业累计实际投资超过 2000 万元的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规模 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 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1.5%的 比例给予 奖励;达到 2 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 超过 500 万元。对到“新三板”、海南省股权 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小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 励 150 万元、30 万元。对小微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以 及其它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期融资额 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 励额不超过 100 万元。(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4.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我市各级政府采购 主体、各类企业、金融机 构、服务机构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须及时在政 府采购网、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交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中小 企业利用政府 采购合同开展融资。推动大型民营供应链核心企业 开展供应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 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大 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减少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融 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 资委、市金融办) 68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5.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市财政要对 2020 年 1 月 1 日后防疫期间我市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发生的贷款 进行贴息;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利用新技术新科技,通过 网上申请、 大数据协助审批、快速办理等方式,压降经营成本,加大对中小 企业特别是小 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 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降低小微企业“政保贷”门槛, 扩 大优惠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 企业,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 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 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 市人 社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 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 常恢复生产的,经企业申请,减免自 2020 年 2 月份起 3 个月的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 的,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 决。(责任单位:市国 资委) 7.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依托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央专项资金,对在 2020 年 2 月份起 3 个月内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给予 减免的租 金补贴,每个园区最高不得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 信局、市财政局、 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 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 8.降低企业税费水平。对市级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 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 税率最低水平。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 可申请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经核 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责任 单位:市税务局) 68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此次疫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 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 到重大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 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 申请,经税务 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10.延缓缴交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 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 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先缴 交 2020 年一季度的水、电、气费用总额的 50%,剩 余的 50%最长可延缓 3 个月补齐,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滞纳金或违约金。(责任 单位:市水务局、市能源办、海口供电局、市市政局) 11.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中小企业一季度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 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个月,缓交期不得超过 2020 年 6 月 30 日,逾 期缴纳按每日 3‰收取滞纳金,费用交清前不予办理规划验收。(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各重 点产业园区) 12.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 于 2020 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全市相关职能部门) (三)推进援企稳岗 13.实施稳岗奖励政策。对不裁员的且 2020 年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 可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 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 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1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申报缴 68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费属正常缴费,不收取利息、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 究,落实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 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后 3 个月,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中央、省 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海口市遵照执行。上述涉及的政策措施与海口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 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具 体操作细则以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38、甘肃省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多用网络办税(费),严防 疫情”的纳税服务提示 发布时间: 2020-01-27 11:5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 2020 年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公告(2020 年 1 号公告)要求,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特做如下纳税服务提示: 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税费业务时,尽量选择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扣缴客 户端、甘肃税务手机 APP)等“非接触式”办税(费)途径,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68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提供常用申报、缴税、发票代开、完税证明开具和其它涉税业务 办理服务。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场所、政务大厅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事项,可登录甘肃省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如果您 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的,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 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为: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 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拨打 0931-8112366 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甘肃省税务局 门 户 网 站 , 点 击 “自 然 人 税 收 管 理 系 统 ”, 或 者 直 接 登 录 自 然 人 电 子 税 务 局 ( 网 址 : 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如果您(扣缴 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甘肃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 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 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 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通过畅通的“非接触式”办税(费)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 捷的服务。 祝全省纳税人、缴费人身体健康,新春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68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1 月 26 日 38.1、甘肃省兰州高新区 兰高新管发〔2020〕4 号,兰州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68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8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68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39、陕西省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 务 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办税 (费)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5 日,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启动了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为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国家税 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各办税服务场所通风、消毒、防疫等工作的 基础上,现就 2 月份办税缴费事宜做如下提示: 一、合理安排申报缴税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陕西疫情防控要求,我省 2020 年 2 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您可在此期间,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自身情况分时、错峰办理 2 月份申报、 69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缴税业务。 二、主动选择“非接触式”办理途径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分布较广、发病迅速的情况,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控疫 情传播,建议您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优先选择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单位社 保费申报客户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办理途径,尽量避免采取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 办税的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 三、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 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您也 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涉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可通过手机微 信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代开发票”模块即可办理。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 详情请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浏览。 网址:https://etax.shaanxi.chinatax.gov.cn (二)办税服务厅。如果您确有特殊业务,且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为避免长 时间等候,建议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陕西省内各办税服务厅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正常对外服务(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入驻地方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 场所和窗口,其开放时间与地方政务中心保持一致。按照陕西省有关防疫要求,请您佩戴口 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后进入办税服务厅(当地政府如有新增防疫标准和要求,以其要求为准) 。 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或者不配合检测体温者,不允许进入办税服 69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务厅办理业务,请您理解和支持。 (三)涉税(费)咨询。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陕西 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 4009912366 客服热线咨询。 (四)延期缴纳税款。如果您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可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线 上办理。请您根据电子税务局的提示,提交申请表及所需电子资料,并确保申请表中填写的 电话号码联系畅通,以便及时接收税务机关的资料补正要求。请您妥善保管相关纸质资料, 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另行报送。 四、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陕西省税务局 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办理; 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费(安康 市和西安市周至县的缴费人,需使用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报缴 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 缴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也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 。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各电 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69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陕西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办理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对陕西税 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40、四川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强 化税收支持,我局为您整理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愿您能充分享受 到相关政策,让我们团结一心,共克时艰。 一、您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您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子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构,用于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四、您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五、您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六、您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 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69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七、您如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可下降至 5%到 8.4%。 八、您如果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优惠条件,可减按 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 九、您如果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 10 年内 弥补,其他企业可在 5 年内弥补。 以上政策您可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国 家有进一步税收支持政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欢迎您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感谢您对 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衷心希望您安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2 日 成银发〔2020〕15 号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的通知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各市州中心支局,各银行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地方金 融组织、金融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 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 69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I 级响应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委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疫情防控资金拨付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和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加强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保障,开通资 金拨付绿色通道,调配人员随时待命,做到随到随办。各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要确保资金汇 路畅通、系统安全运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金调拨,提高紧急取现、资金划转、账务处理 等工作效率;对涉及疫情防控款项的支付业务,不得晚于 T+1 日进行结算,鼓励实行 T+0、 D+0 结算。 二、保障基础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和营业时间,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 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并提供替代解决方案,确保基础金融服务不中断。针对疫情防控开通 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政府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等应急服务,必要时上门服 务。做好营业场所及服务设施的清洁消毒,鼓励客户线上办理业务,利用自助机具等分流客 户。 三、确保现金供应安全可靠 人民银行各发行库对银行机构的取现需求,银行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的 大额现金需求,应特事特办及时满足。银行机构应尽量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 (ACS)办理取现等业务,按照“原封新券为主、严格收支两条线、分类处置、加强消毒防 护”的要求做好现金供应,对从农贸市场、公交企业等回笼的现金区别装袋并作特殊标识, 对从医院、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单位等回笼的现金,按要求处理后单独存放,确保流通人民币 安全、卫生、整洁。 四、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 69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各相关银行机构应简化业务流 程,提高办理效率。对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和跨境人民币支付, 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事后对资金使用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境外汇入用于疫情防控 的外汇或人民币捐赠资金,可通过受赠单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 无需单独开立专户;若受赠单位未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银行可直接为其结汇并入账。对涉及 疫情防控的个人外汇业务,可作特殊应急处理,事后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对与疫情防控有关 的其他特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可先行办理,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备。 五、加大专项融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有关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物流零售、医疗机构等的 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必要 生活物资供应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单列信贷规模、简化审批流程、 提供优惠利率(费率) 、 合理安排融资期限。鼓励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 法等措施,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企业借用疫情防 控相关外债额度不受限额限制。 六、做好受影响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 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受影响企业利用保险、期货市场等 对冲风险。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 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 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 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及时核实, 妥善处理。 69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引导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综合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 策工具,增强疫情防控的金融供给能力。优先满足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的再贷款、再 贴现需求,优先办理药品、防护用品、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签发、收受票据的再贴现。加快 推进 LPR 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 本。 八、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水平 积极排查客户承保及出险情况,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 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时效,及时足额赔付,确保应赔尽赔快赔。 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拒保。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 人员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 九、保持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引导上市(挂牌)公司依法依规披露疫情相关信息,保持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保障投 资者知情权,防范借机炒作、曲解政策等行为。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 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推进受疫情影响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协助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上市申报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各地方交易场所对受疫情影响造成交易 中止或合约无法履行的交易,要引导交易双方妥善协商处置,避免盲目取消交易或按违约处 理。免除或减免在四板市场挂牌的卫生健康服务类企业挂牌融资手续费。 十、发挥地方金融组织补充作用 各地方金融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补位,围绕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等疫情防 控产业链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要优化 服务流程,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降低息费水平。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要强化增信 69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分险功能,探索开展投担业务联动,为疫情防控相关行业提供投资、增信、分险等多元化服 务。 十一、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平稳运行 加强金融市场运行监测,关注区域金融运行动态情况,开展分析评估,做好流动性管理。 加强金融市场联合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杜绝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等行为,配合公安等 部门严厉打击利用疫情防控实施电信诈骗等行为。结合疫情防控应急管理要求,完善相关预 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网络、机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监控,确保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 行。 各单位要加强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关心关爱基层网点和一线员工工作生活,取消聚集人 员的活动,减少内部现场会议,降低交叉感染概率,保障员工安全。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 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 求,认真落实好金融支持各项安排部署,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1 日 川办发〔2020〕10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 69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 商贸流通企业,市(州) 、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 贴额的 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 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 50% 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 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 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 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 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 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 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 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 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 1 至 3 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 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 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 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 69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0 万元。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 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 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 准利率下浮 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 、县(市、区) 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 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 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 尽快发放。 (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 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 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 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 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 、 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 50%给予补助。鼓励市 (州) 、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 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 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 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 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70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 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 2020 年度车船税;已缴纳 2020 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 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 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责任单位:四川省 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 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 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 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 3 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 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 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2020 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 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 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 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 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 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给予稳岗返还。 (责 70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 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 300 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责任 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 12315 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 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40.1、四川省乐山市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 调整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 办理工作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四川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一级响应。按照税务总局、省局和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严格防控疫情,避免人 群聚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涉税业务延期申报及大厅涉税办理事项 70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全市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各区县局办税服务厅具体开放时间按照 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统一要求确定,以减少现场办税(费)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 的风险。请您遵循“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如有涉税事项,尽量选择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四川税务”手机 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自然人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 APP、社保 客户端等网络途径办理税费业务。 对确需到大厅现场办理的事项,您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预约”功能,或税务机 关提供的预约办税电话进行预约,以便办税服务厅更好地为您办理涉税业务(全市办税服务 厅预约电话见附件 1)。 二、常见税收业务网上办理事项 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可办理税收信息报告、申报 缴税、发票等大部分涉税业务。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搜索栏录入或选择相关功能分类查 找具体功能。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申请代开发票,请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乐山市税务 局收到申请后会尽快为您邮寄到家。在当前特殊时期,乐山市税务局从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3 月 31 日,为全市纳税人提供发票寄递免收邮寄费用(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操作流程见附件 2)。 三、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网上办理事项 如您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 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 如您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相 关业务,请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或登录自然 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在线办理。 70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如您是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可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自然 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下载使用“个人所得税 APP”(下载个人所得税 APP 时请认准国家税 务总局标识)在线办理。 四、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缴费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社保客户端办理。如您是城乡居民缴费 人,可登录“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缴费】功能及其链接的银行代缴渠道、四川省电子 税务局、“四川税务”手机 APP 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五、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事项 鉴于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暂停全市车驾管业务办理,建议纳税人暂 缓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特殊情况请事先与办税服务厅预约。 六、办税服务厅防疫管控事项 进入办税服务厅的各类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实行一门进出,自觉接受身份核验、体温检 测等疫情排查措施,配合完成办税服务厅防疫管控与秩序管理工作。 七、办税缴费咨询及其它事项 在办理纳税、缴费过程中,您可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下载查阅相关操作指引和问答,四 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已提供“四川税务”APP 下载链接,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此下载渠道下载。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及纳税、缴费方面的问题,欢迎使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在线咨询功能,或 拨打四川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1. 全市办税服务厅预约电话 2.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操作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70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2 月 1 日 附件一: 全市办税服务厅预约电话 序号 单位 办税服务厅预约电话 1 乐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0833-2433507 2 乐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0833-2444609 3 市中区税务局 0833-2156596 4 五通桥区税务局 0833-3308129 5 沙湾区税务局 0833-3434979 6 金口河区税务局 0833-2712010 7 峨眉山市税务局 0833-5520721 8 犍为县税务局 0833-4212366 办税厅 0833-3710548;社保征收厅 9 井研县税务局 0833-3712145 10 夹江县税务局 0833-5664856 11 沐川县税务局 0833-4603800 12 峨边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0833-5222623 13 马边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0833-4520072 14 高新区税务局 0833-2508025 附件二: 70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操作流程 1. 输入网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或网上搜索“四川省电子税务局”,通 过已注册账户的密码或使用税务 UKEY(或税控盘)登录。 2. 出现“关于签订电子签名和电子互信协议的通知”提示页面,可以直接关闭。 3. 进入申请填写界面,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已核定发票、结存、是否支 持网上领用等信息。 4. 在领取界面--领取方式下拉菜单选择“邮寄领取”。税务机关地址栏不填。 5. 在发票领取种类填写本次领用数量,并在收票人信息栏下拉菜单选取领取人。 6. 填好邮政编码,核对领用信息、收件人电话、收件地址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 (支付方式从 2 月 3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系统显示为“到付”,邮寄费用由乐山市税务 局统一支付,由邮政寄递) 70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0.2、四川省绵阳市 关于疫情防控涉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70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70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70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71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71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71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1、贵州省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 缴相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 年 02 月 05 日 2020 年第 2 号 71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按照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 “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各项措施,保障公众健康,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就疫情防控 期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期限 2020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集中征 缴期期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政策规定的新生 儿 90 天动态参保期限,由我省各市(州)医保局、税务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后另行通 知。 二、患者参保及待遇保障 省内已办理参保登记但未缴费的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可通过我省税 务机关提供的网上缴纳渠道办理缴费,确保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省内尚未办理参保登记的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可委托家属代为办理 参保登记后通过我省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缴纳渠道办理缴费。 省内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救治期间确有困难无法缴费的,可按医保 部门规定,采取先享受待遇后补缴参保费用的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医疗费用不受影响。 三、网上缴费方式 为从源头上减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现场缴费人员流量,降低交叉 感染风险,我省税务机关已组织实现多种网上缴费方式,为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 议缴费人在办理相关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以下网上渠道办理缴费: (一)微信“城市服务”。在微信里依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五险一金的“社保” →“贵州社保缴费服务”,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二)支付宝“城市服务”。在支付宝里依次点击“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根据提 71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三)“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后,在下方导航栏里依次选 择“享服务”→“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支付。 (四)“智慧税务”APP。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智慧税务”APP,进入“社保缴费”页面,输 入根据提示输入人员身份信息后,点击“查询缴费”,选择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后完成 支付。 (五)网上银行。缴费人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和贵州银行的网上银行 (WEB 版)进行缴纳,也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 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的手机银行 APP 进 行缴纳。 四、上门办理方式 村(居、社区等)代办人员集中代收城乡居民医保后需上门办理申报缴纳的,可通过贵 州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或按照各地税务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平台、办税服务厅 门外显著位置等公开的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先行与税务机关进行预约,按照税务人 员安排的预约时间和地点,在做好相应防控准备后上门办理。 缴费个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的,需按照各地税务机关 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平台、办税服务厅门外显著位置等公开的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 先行与税务机关进行预约,按照税务人员安排的预约时间和地点,在做好相应防控准备后上 门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2 月 5 日 71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国家税务总 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 年 02 月 04 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省范 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 2020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 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暂停线下办税服务 全面推行“不见面” 办税服务的通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 年 02 月 02 日 办税服务场所人员密集、来源复杂、流动性强,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公众交叉感染和降低传播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 根据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大数据 优势全面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20〕33 号)要求,全省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实体办税服务窗口业务办理,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常规事项线上办。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贵州税务手机 APP、个人所得税 71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手机 APP、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贵州省政务民生服务平台“多彩宝”、微信、支付宝提供线 上办税服务,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信息查询及其他涉税业务申请等, 可通过线上渠道相应办税服务功能在线办理。 二、个别事项自助办。贵州省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可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 代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开具等业务,可就近选择相应自助办 税终端设备自助办理以上事项。 三、特殊事项预约办。各县(市、区)局开通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对确需到办 税服务场所才能办理的事项,在工作时间内,提前拨打各地税务机关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 电话,与税务机关约定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办事人员应做好个人疫情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四、疑难问题电话问。在办理纳税、缴费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作日期间, 拨打贵州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本地咨询电话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 题,可拨打 4009912366 客服热线咨询;如果遇到增值税发票开具和抵扣的问题,可拨打 95113(爱信诺、航天金穗) 、95105000、4006112366(百旺金赋)客服热线咨询。 根据贵州省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自 2020 年 2 月 3 日(星期一)起,贵州省各县(市、 区)税务局预约办税服务场所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征询、 筛查和登记。办税人员应佩戴口罩并接受红外测温后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场所,否则税务机关 工作人员将予以劝阻。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71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新型冠状 病毒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 年 01 月 27 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 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建议您在需要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 务时,尽量选择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 务场所办理涉税业务的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 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模块提供业务办理 功能,常用申报、缴税和其它涉税业务申请均可办理。 (具体详情请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浏览。网址: 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 。您也可通过各地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 备办理相关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可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提交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申请(网址:http://zzbs.guizhou.chinatax.gov.cn:7001/ims) ,税务机关会在工作 日及时审核代开申请,审核通过后,您可选择到就近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缴税和 发票打印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可下载贵州省政务民生服务平台“多彩宝”申 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到就近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代开增值税普 通发票业务。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选择网上申领、邮寄送达,或选择到就 近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领用发票。 71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您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等预 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贵州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 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 4009912366 客服热线咨询;如果遇到 增值税发票开具和抵扣的问题,可拨打 95113(爱信诺、航天金穗) 、95105000、4006112366 (百旺金赋)客服热线咨询。 二、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官网(http://guizhou.chinatax.gov.cn/) ,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 税手机 APP 办理。如您(属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 国家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http://guizhou.chinatax.gov.cn/)或者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 ,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可通过以下三种“非接触式”方式办理。 (一)微信缴费 1.在微信—我—支付,选择“城市服务”—“社保”—“贵州省社保缴费服务”可办理城乡居民 社保缴费业务。 2.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在下方导航栏里选择“享服务”—“社保缴费”可办理我省城 乡居民社保缴费业务。 (二)支付宝缴费 在支付宝—“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可办理我省城乡居民社保缴费业务。 71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自助办税终端缴费 在各地税务机关设置的自助办税终端(凭证式) ,选择社保费缴费业务可办理城乡居民 社保缴费业务。 (四)银行缴费 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遵义新蒲 长征村镇银行的手机银行(APP)进行自助缴纳。也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 贵州银行的网上银行(WEB)版进行缴纳。 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 施。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时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 人、缴费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自己、为他人负责。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努力下,在广 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全力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祝全省纳税人、 缴费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健康的春节!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金监发〔2020〕1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 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 贵州证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 、贵安新区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银保监分局,省内各金融 机构(企业) 、行业协会: 72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 会、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20〕30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 神上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的严 峻形势,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攻坚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 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全力以赴做好各项 金融服务工作,确保金融服务畅通,切实筑牢疫情联防联控防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攻坚战。 二、强化平稳有序运行 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机构自2020年2月3日起正常上班,并结合省 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要求,实行弹性工作制,灵活调 整作息时间,采取轮换上班、错时上班等方式,确保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基本金融服 务畅通,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要坚决落实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安排,推 迟或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减少人员聚集。要加大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 72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好近期外出员工、子女及家属的去向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统计,建立日报制度。对来自或去 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及其密切接触者,要按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 做到全覆盖、不遗漏。要加强对员工健康的关怀引导,积极动员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加强 金融服务网点防疫安排,配备必要防护物资并定期规范开展清洁消毒,做好临时隔离措施 准备。 三、强化基础金融服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疫情防控部署,加强金融服务网点日常经营活动管理, 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金融 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机构提供面向社会、面向市民生活必需的金融服务,应以保障基 础金融服务为前提,确保各项业务正常运转,并做好上班期间人员管控和防护。充分发挥 贵州大数据优势,除必须现场处理的业务或者涉密工作外,其他业务和工作鼓励在家通过 网上办公等方式处理,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资金需要和群众的基本金融需求。要充分利 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 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鼓励各金融网点向有需要的群众免费提供口罩防护、清洁消毒、热饮 水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强化有效金融支撑 各金融机构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对生产、运 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企业 的金融支持。各地金融办要重点为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开展融资服务。要提高疫情期间金 融服务效率,建立对相关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人、特事特 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有效解决相关企业流动性需求。金融机构要 72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以及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 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卫生 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 险保障产品,对因疫情引起的疾病、医疗等理赔服务,保险业机构应简化流程,做到应赔 尽赔、快速理赔。着力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积极引导客户使用网络和移动端金融服 务,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业务,减少人员流动。要做好应急管理,确保 关键金融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五、强化金融纾困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受延 迟复工影响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行业前景和企业实际,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 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 目抽贷、断贷、压贷。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 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 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 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六、强化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 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 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 72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 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七、强化涉众金融风险管理 全省金融系统要加强应急管理,依法依规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各级金融 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金融行业风险形势研判,充分利用金融风险防控技术手段加强舆情监 控,密切监测并有效管控涉众金融风险,防止人群聚集。 八、强化脱贫攻坚资金保障 各金融机构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加大资金调剂和归集力度,持续开展金融 精准扶贫工作,快速、足额将脱贫攻坚资金投放到位。同时,要保障好脱贫攻坚驻村帮扶 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九、强化信息沟通与宣传 加强中央驻黔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间信息沟通,加大金融工作宣传和信 息发布力度,有效引导社会良好预期,合理利用相关渠道开展督促检查。各金融机构(企 业)要配合宣传部门,积极利用网点电子屏幕和手机APP客户端等途径开展卫生防疫工 作和知识宣传;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 传。各金融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好金融纠纷调 解工作。 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 全省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 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 72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等,不得推诿拒绝。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要 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02 月 02 日 42、云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长 2 月纳税申报期限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3 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 2 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 办税覆盖面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税缴费服 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现明确,云南省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鼓励各纳税人、缴费人采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涉税事宜尽可能网上办理,可使 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 端 APP 端 及扣缴客户端) ,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理业务;纳税人、缴费人如遇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 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处理解决;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请尽 可能提前预约,错峰办理,征纳双方通力合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3 日 72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办税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28 15: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云南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针 对我省已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 1 月 24 日启动了云南省重 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安排,全 省办税服务厅及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正常 上班。 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人员密集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 点区域。全省办税服务厅等公共服务场所将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所有 工作人员将佩戴口罩上岗,竭力为您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降低聚集性疫情发生风险,也请 前来办税的纳税人、缴费人按要求佩戴口罩。同时,建议您在近期尽量选择登录云南省电子 税务局 PC 渠道、微信渠道、APP 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 端、APP 端及扣缴客户 端等方式办理涉税费业务,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一)业务办理 可办理常规税费业务,支持纳税人进行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申报及缴纳、税收减免、证 72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明开具、税务行政许可、核定管理、一般退(抵)税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业务、自然人业务、 其他事项的申请报送。 (二)登录路径 1.直接输入网址登录 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 2.通过云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跳转登录 3.通过云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跳转登录“社保费缴纳”,可以办理企业纳税人社保费缴纳。 72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手机关注“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税费业务办理。可办理社保费缴纳、车 购税缴纳、车船税缴纳、一键零申报等业务。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 端、APP 端及扣缴客户端 (一)业务办理 可办理登记、申报、缴款、退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 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涉税事宜,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 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二)登录路径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 端访问地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APP 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 APP 的纳税人,打开 APP 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72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 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 (一)纸质发票领用 可选择自助办税终端获取。 (二)电子发票开具 可 选 择 登 录 增 值 税 发 票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开 具 。 登 录 网 址 http://fpdk.yunnan.chinatax.gov.cn 四、涉税费问题咨询 请拨打云南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涉税费问题。 五、办税服务厅办税提前预约 如果您有特殊急需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 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减少等候时间,避免长时间排队。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通过网络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祝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健康平安! 国家税务局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42.1、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 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间曲靖经开区出台 十条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 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 72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结合曲靖经开区实际,特制定以下 10 条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 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 )和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积极贡献的应急保供企 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经开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 抽贷、断贷、压贷。 (责任单位:经开区财政局) (二)应急保供支持 2.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支持。 疫情期间由经开区管委会确定为经开区应急保供企业,积极做好生活必需品调度、监 测、保供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至 20 万元,对生活必需品应急方案启动后为应急供应工作 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至 50 万元。 (责任单位:经开区疫情指挥部、商 务局) 3.应急物资生产加工及配送企业支持。 疫情期间配合经开区及曲靖市生产加工及配送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防控应急物资 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至 50 万元。 (责任单位:经开区疫情指挥部、经发 局) 73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减免农贸市场摊位租金。 疫情期间经开区辖区农贸市场符合疫情相关规定的摊位减免 6 个月租金。 (责任单 位:西城街道、翠峰街道) (三)减轻企业负担 5.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推行网上办、预约办、手机 APP 办等措施,切实解决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务服 务,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强化企业服务,简化项目手续 办理,扎实推进“容缺审批”、“先建后验”等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责任单 位: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局、税务局、地方事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 分局、环保局等) 6.延期缴纳税款。 因疫情影响 2 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的,可办理延 期申报。对疫情防控期间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费的,可办理三个月的延期缴纳手 续。(责任单位:经开区税务局)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 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 位:经开区地方事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 73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 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 (责任单位:经开区地方事务局、税务局、财政局) 9.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经开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实施半 年的厂房租金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经开区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建投集团)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商场、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 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招商局、建投集 团) 以上所列扶持奖励由责任部门制定奖励兑现细则,由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本政策执行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4 日 42.2、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西双版纳出台 20 条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 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的 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的同时,全力保持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提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 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0 条措施的意见。 73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一)全面做好保供稳价工作。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重点保障畜禽水产养殖饲 料、兽药、屠宰、粮油食品加工等企业加快复产。全面组织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恢复,抓好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调运和供应。畅通农产品绿色通道,促进产销对接,支持农贸市场、超 市等维持正常营业秩序。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严肃查处借疫 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 落实“菜篮子”“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属地责任,确保“菜篮子”“米袋子”足量供给、价 格稳定。 (二)恢复和保障物流畅通。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 道查验手续和程序,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在正常情况下不对运输从业 人员实施隔离观察措施。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对执行应急物资运输任务的重要生活物资、 邮政、快递车辆落实绿色通行政策,享受“三不一优先”政策。优化进口应急物资验放工作流 程,“先放行、后手续”和“绿色通道”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疫情防 控物资“零延时”快速通关。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出行 车辆通达。全力推进农产品冷库运转和建设,建设一批低温加工仓储设施。加快农产品交易 中心建设,建设一批万吨以上冷库为主的集散地冰鲜水产品专业市场和综合型冷库。 (三)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改善一线医务人员 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千方百计争取和筹集防护设施及装备,力争 医务人员零感染。推出“致敬逆行者”行动,西双版纳州境内所有景区景点自恢复运营之日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全国医务、警务工作者实行免费开放。2020 年秋季,我州防控一 线医务人员(援助湖北医疗队的医务人员、传染病医院救治患者的医护人员和州疾控中心进 73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行病毒检测的技术人员)的子女参加 2020 年中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考州内普通高中 的,按最高加分规定给予 10 分照顾。 (四)加快补齐医疗卫生和防疫的短板。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 位,加强疫情防控资源配置的前瞻性和针对性,采用快速有效的建设方案,加快开工建设西 双版纳州传染病医院、景洪市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科(感染楼) 、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 试验区医院传染病科(感染楼)、勐海县人民医院感染科等项目。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升级 改造西双版纳传染病院负压病房、西双版纳傣医医院感染疾病科、景洪市第一人民医院传染 病战备用房、勐腊县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勐海县中医医院传染病房设备更新改造等感染 病例收治医院的设施设备,增设负压病房,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提升改造西双版纳州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实验室,补充配置必要设备,加快推进景洪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勐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项目,提高诊断能力和诊断效率,努力提高收 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死率,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 (五)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其他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以及稳岗就业、慈善捐助、减免 租金等企业,在项目申报、金融信贷、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 业临时转产口罩、消毒产品等疫情防控产品。创新审批方式,推行政府服务“不见面”审批。 强化要素保障,满足企业生产所需水、电、油、运等生产要素需求,支持企业有序复工。 (六)保障企业用工。在确保做好防疫工作、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的基础上, 做好劳动者返岗复工服务保障,推动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开发一批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 引导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做好农民工等重点人群返岗的对接 和服务,鼓励支持企业采取“点对点运输”、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返务工人员。对春节 73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推广运用职业培训、失业保险金申领等公共就业服务线上办理。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力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工作,全面放宽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 (七)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可减免 6 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对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国有汽车出租车企业 免收驾驶员在疫情期间停运的出租车租金。鼓励国有广电网络企业减免宾馆、酒店等生产经 营性企业电视收视费。全面落实疫情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气、 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对工矿企业、交通运 输、农林渔业、住宿餐饮、商业贸易、旅游娱乐、建筑施工等行业 2 月至 6 月生产经营用水 按目录水价标准的 90%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 2020 年 2-3 月减免,4-6 月减半结算。 (八)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的减免缓缴政策,针对性开展线上辅 导,政策解答,确保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疫情防控期间,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 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 疫情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 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宣传和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 APP 等 “非接触办税缴费渠道”办理涉税涉费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序开展发票网上申领和免邮费 配送工作。开辟直通办理,对保供企业,优先给予办理涉税涉费事项。2020 年,企业可在 国家政策规定的 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 6 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 (九)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加大信贷投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 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实施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企业的不 73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落实以景区经营权抵押贷款、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土地流转证 质押贷款的等相关政策,确保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同比增长 5%。落实省级对疫情防控期 内新增贷款按不高于 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要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积极争取省级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支持当地中小微企业 发展。保持融资成本持续下降,确保实现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降低 1 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加大对民生领域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在信贷政策上予以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 限;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扶持各项政策,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 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 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三、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十)全力以赴稳增长。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和 省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稳增长政策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 收官。盯紧主要经济指标及支撑性指标,继续实施挂图指挥和挂图作战机制。强化经济运行 监测、分析、研判,用好用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确保一季度平稳开局,全年主要经济指标 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实施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行动计划,打好“三大攻坚战”。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打好脱贫攻坚歼灭战,上半年扎实开展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工作,下 半年打扫战场全面巩固提升,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脱贫攻坚普查。 (十一)千方百计增投资。精准把握国家政策、资金投向,围绕铁路、公路、机场、水 利、能源、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重点谋划一批增后劲、 管长远、带动性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类项目,力争进入省“四个一百”项目库的项目不低 于 50 个。尽快拟定全州 2020 年“四个一”项目,2 月底以前印发,发挥“四个一”项目稳投资 73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的支撑作用。继续落实州级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制度,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开展重点建设项目 集中开工和现场观摩,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难题。压实县市区和 7 个重点行业责任,尽快 下达投资计划,力争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 15%。 (十二)加快项目建设。全力推进“四个一”项目建设,力争完成投资 380 亿元,其中, 竣工项目 18 个,完成投资 60 亿元以上,在建项目 182 个,完成投资 220 亿以上,新开工 项目 160 个,完成投资 100 亿以上,重点前期项目 77 个,力争一批项目今年开工建设。全 力抓好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力争纳入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的项目今年内全部开 工。加快启动一批综合交通、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物资储备、冷链物流、 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等补短板项目,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和省规划盘子。 (十三)强化要素保障。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 配套融资工作。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千方百计争取用地指标,缓解项目用地难问题。深入推 进“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项目服务,加大“一部手机办事通”推广应 用力度,开展“不见面”网上审批工作,采取“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自助办”等非接触、不 见面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 务,确保投资项目立项、工程报建、水电气接入等服务不断档、高效率。全力支持和保障招 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十四)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抓好普洱茶、橡胶深加工、肉牛加工、食品加工等产业发 展,支持云天化香米全产业链建设、雨林古茶坊 400 吨普洱茶系列、云锰公司橡胶深加工等 重点项目建设,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 10%左右。落实好企业服务工作,力争诚康 农业跨境肉牛加工、今大福生态茶叶加工等项目尽快达产达效。实施投资 5000 万元的重点 工业项目 25 个以上,实现工业投资(不含电力)增长 15%左右。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 确保年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0 户、亿元企业 2 户以上。 73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五)推进农业产业化。抓好粮食生产,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全州粮 食播种面积继续稳定在 130 万亩,产量稳定在 48 万吨。抓好农业防灾减灾及抗旱保生产工 作。鼓励和支持养殖大户发展生猪生产,力争年末生猪生产恢复至近年正常水平。大力发展 家禽、水产养殖、蔬菜种植,力争实现家禽养殖 400 万羽以上、水产养殖 8.95 万亩、蔬菜 种植 35 万亩。全力推进家禽定点屠宰建设,力争各县市建成 1 个以上年屠宰能力在 50 万 羽以上家禽集中屠宰厂。巩固提升橡胶、茶叶、甘蔗、水果等传统优势产业,力争产量稳中 有升,实现农业增加值增长 6%左右。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加大蔬菜基地设施农业建设,州 财政安排 200 万元重点支持种植大户、收购环节、运输补贴、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蔬菜设 施农业,创建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 (十六)着力提振居民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支持城乡居民改善型住房消费。推动宽 带网络升级,加快 5G 运用推广,建设数字小镇。积极发展夜间经济,推动景区景点夜间开 放。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村推进。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挖 掘农村市场消费潜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农村市场。强化农村消费市场监管,保障农村 消费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暂退现有交纳数额 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州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4A 级以上景区 2020 年门票价格一律优惠 50%。争创景洪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全力将西双版纳打造成国家 首批全域旅游示范区。 (十七)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给予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适度补助。支 持企业扩大进出口。全力推进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 区建设,推进合作区围网区配套政策获两国省、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实施,争取新货运通道附 近区域实现封闭围网。深入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着力在人民币跨境结算、跨 境保险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全面推广运用国际贸 73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易“单一窗口”,积极推动开通中老边境磨憨—磨丁口岸双边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完 善“四国九方”机制,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强化招商引资,力争州外实际到位资金增 长 10%左右。 (十八)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美丽县城”及特色小镇建设。支持景洪市以“世界旅游 名城、全国文明城市、省级卫生城市”三城联创为抓手,实施“重点项目大会战”,与旅游度假 区、工业园区联动发展,进一步提升景洪城区道路美化、绿化水平。支持勐海沙河新区、勐 腊南腊新区建设,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水平。继续实施好“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抓 好“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扎实推进 村庄“七改三清”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全面做好美丽乡村创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 程,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积极落实“一县一业”建设指导意见, 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工程。 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完善落实机制。建立完善抓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国家、省和我州出台的各项应 对疫情和稳增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州政府领导政策措施落实负责制,按照州政府领导 分工,各位副州长负责分管领域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建立部门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制,依据部 门职能职责,认真履行好本部门、本行业政策措施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政策措施的宣 传和解读,提高政策措施透明度和知晓度。 (二十)强化督促检查。建立政策措施落实督查制,各级政府督查部门对政策落实进行 跟踪督查。建立政策措施落实问责制,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打折扣的部门和个人严肃追 责。建立政策措施落实定期报告制,各县市、各区管委会,州直各责任单位,每月 10 日前 向州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落实省 22 条、州 20 条情况,并抄送州政府督查室和州发展改革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73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3、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通 过线上渠道办理涉税事宜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 域。为保障公众健康,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防止纳税人在办税场所出现感染导致疫情 蔓延,广西各级税务机关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的通风、消毒等工作。同时,广 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积极通过网上办税缴费的方式,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议您在 办理相关税费业务时,尽量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 电子税务局”) 、“广西税务 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 电子税务局 专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以及发票邮寄送达方式,做到“非必要,不到厅”, 减少现场办税次数,避免因人员聚集到办税服务厅造成交叉感染或疫情扩散。如果您有特殊 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QQ 等预 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 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 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团结一致打赢这场防疫攻坚战。 目前,广西主要线上办税缴费渠道有以下几个: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广西电子税务局”提供“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 5 大功 能模块,可以在线办理纳税申报、发票申领、代开、社保费缴纳等 256 项涉税(费)业务。 详 情 请 登 录 “ 广 西 电 子 740 税 务 局 ” ( 网 址 :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浏览。如果您需要 咨询涉税问题或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欢迎拨打广西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可以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 二、微信公众号办理渠道 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关注“广西税务 12366”微信公众号办理渉税缴费事项。进 入公众号后点击页面左下角“办一办”即可进入“移动办税”或“社保费缴费”功能,在线办理缴 纳社保费、车购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申报和缴税等常见渉税缴费业务。 三、广西税务 APP 办理渠道 目前,纳税人(缴费人)可以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右上角“下载”按钮,通过 扫描二维码下载“广西税务”APP(目前仅支持安卓版) ,或在扫描本通知下方二维码下载安装 后,即可办理办理新办登记、城乡居民两险等税费申报与缴纳、发票代开、证明开具、涉税 信息查询等 42 项常见业务。 四、广西政务 APP 办理渠道 广西电子税务局专区已在“广西政务”APP 上线,各大应用市场均可下载“广西政务”APP (支持安卓版、IOS 版) ,“广西政务”APP 首页即可找到广西电子税务局专区,注册后可随 时随地登录办税。企业用户可以直接使用广西电子税务局用户身份快速登录,无需二次注册。 五、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扣缴客户端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业务,请您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税 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选择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办理。如 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 站“资料下载”-“下载中心”中下载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74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 同努力下,在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全力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预祝全区纳税人、缴费人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幸福的春节!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 43.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南府规〔2020〕2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 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 位: 《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已经 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 实。 2020 年 2 月 5 日 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 署,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减轻疫情给我市中小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支持中小 企业共渡难关,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助企稳岗,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74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实施企业稳岗政策。对在 2020 年上半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 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中小企业,给予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 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 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的标准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 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二、降本减负,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三)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 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 申报,免征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申请依 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 3 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 (责任单位:南宁市税 务局) (五)给予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在 2020 年一季度小微企业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的金额,给予全部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对企业房租减免或补贴。对承租南宁市(包含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 房的中小企业,给予 2020 年 2—3 月份房租免收、4—6 月份房租减半。对租用非国有资产 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由市工信部门对 2020 年 2—3 月份租金全额补助、4—6 74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月份租金减半补助。引导和鼓励园区、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 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于在 2—6 月期间,租赁企业减免租金共计 100 万元以上且减免 比例达到应收租金 30%以上的,或共减免租金共计 50 万以上减免比例达到 50%以上的, 由属地县区、开发区财政给予不超过免收租金总额 15%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 (七)降低技改项目申报门槛。对申报 2020 年市级技改资金计划、且在库的生产类制 造业技改项目,单个项目申报条件由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调整为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八)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 2020 年防控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项等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获支持项目金额 50%的配套支 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发文之日起受理企业科技创新券申报和兑付审批,10 个工作日 之内完成兑付,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最高 20 万元的补贴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 局) 三、融资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九)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于在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底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中小企 业,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 50%补贴,贷款贴息补贴期限为 2020 年 2-6 月份,给予每家企业 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给予医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企业给予 2020 年度全额 贴息,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 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 号)精神,加大对企 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企业,市 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业、农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市财政局) 74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十)实施融资及信用担保代偿的补偿。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担保的融资担 保机构,对在因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底发生的担保业务而产生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按实际 担保代偿损失的 30%给予补偿,每家被担保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担保费用给予全部 补偿。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一)加强对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 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企业在各银行机构信贷余额不下降。针对支持疫情防控的 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医药产品、医疗器械制造及采购、信息技术支持、产品配套、交通运输 等企业,提供基准利率的新增信用专项信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 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 方式,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 监局) (十二)发挥各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邕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力争相 关企业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 展银行提供专项应急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 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 30%以上。 (责 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征集贷款需求,加强融资需求对 接,银行机构精准匹配专项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合理调整、 简化或再造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金融机构 “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提升融资效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差异化 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降低准入标准,酌情增加额度、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政府性 74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融资担保机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发挥我市应急转贷业务优势,对疫情 相关企业给予应急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 局、南宁金融集团) 四、精准施策,强化惠企政策执行 (十四)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 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告知承诺审批、全链条并行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 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 产、再走程序、补手续。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 区管委会) (十五)加快资金兑现进度。要加快企业补助资金的兑现,各责任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及 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补助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 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疫情期间遇到困难企 业的服务和帮扶,通过各类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 部门)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 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家、自 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南宁市人民政府 74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020 年 02 月 05 日 44、西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线上办税缴费服务渠 道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9 16: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 27 日,西藏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全 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之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以及自治区政府相关安排,全区办税服务厅及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将于 2 月 3 日(农历正月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届时,办税服务 厅等公共服务场所将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将佩 戴口罩上岗,竭力为您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降低聚集性疫情的发生,也请前来办税缴费的 纳税人、缴费人按要求佩戴口罩。 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尽量选 择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社保费申报客户端等线上办理途径,减少 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对征期内不必急于办理的现 场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确需前往实体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 的,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健康状态进行自我评估,在确保健康的前提下做好相关防护工 作再选择现场办税缴费。现就线上主要服务渠道及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74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企业和个体户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一)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 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费)和其它涉税(费)申请业务均可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 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xizang.chinatax.gov.cn:8443。 (二)如您需领用发票,可通过 24 小时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发票相关业务。 (如有问题, 可拨打自助办税厅热线 0891—95113)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登录西藏自治区税务 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如果您(扣缴 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西 藏自治区门户网站下载)办理。 3 月 1 日-6 月 30 日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您可选择 “自然人 电子税局”WEB 端( https://etax.chinatax.gov)或者“个人所得税 APP”办理。届时,我们将为 您开通申报表预填、政策指引等功能,为您带来方便、快捷的办税体验。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一)如您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 进行申报缴费。您可登录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下载并 安装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 (二)如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除通过乡镇街道、村 组社区、学校、寺庙等委托代征形式集中申报外,可通过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 委托代征人员请提前拨打各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提前进行错峰预约,避免排队等待。 74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其他业务办理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或登录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包括 APP)进行网上留言咨询、智能咨询,或者在工作时间段拨打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咨询。全区各地主管 税务机关的联系电话,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获取。 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 微信等渠道提前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等候。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团结带领广大人 民群众,以更坚决的态度、更严格的举措、更果断的行动,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 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感谢您对西藏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各位纳税人、缴费人身体健康、阖家幸 福、扎西德勒!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4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办税提醒 时间:2020 年 2 月 3 日 13:54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 重要指示:肺炎疫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 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全 74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面落实党中央把人民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的要 求,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为了让您 降低风险,保护自身,新疆税务局提示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 APP、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所有进出办税服务 厅人员请佩戴口罩并配合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及工作 人员也将采取必要的防护、消毒措施。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乎您和您的家人以及全社 会的公共安全,请您理解和配合我们的工作。 一、网络渠道办理常见涉税业务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或手机 APP 办 理 。 新 疆 电 子 税 务 局 网 址 : http://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wszxweb/bszm/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 新疆税务手机 APP 下载方式:登录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 —软件——新疆税务手机 APP,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若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新疆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您有特 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电子税务局、新 疆税务手机 APP、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 二、网络渠道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如果您是代扣代缴义务人,请您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 局扣缴客户端办理相关代扣代缴业务。如果您是自然人,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chinatax.gov.cn 或使用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经营所得申报与缴款、申报记 录查询、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等业务。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在各手机应用商城中搜索“个人所 得税”,下载安装即可。 三、网络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银行智能 POS 机、银行自助 75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终端、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 APP、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建设银行 “裕农通”、手机银行 APP、社保费代扣客户端等,具体详情请查看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多元化征缴渠道情况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 2 月申报纳 税期限的通告 时间:2020 年 1 月 31 日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切实加强您的安全防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 号)的要求,2020 年 2 月份的 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为了让您 降低风险,保护自身,新疆税务局提示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 APP、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途径尽可能网上办,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免费寄递纸质空白发票的通告 时间:2020 年 2 月 5 日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75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防控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保我区绝大多数纳税人方便、快捷领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 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与新疆邮政公司协商,将启用全疆范围纸质空白发票免费寄递送 达服务,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纸质空白发票申领邮寄渠道 (一)新疆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 (二)新疆电子税务局 APP,下载方式: 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新疆税务手机 APP 下载。 二、操作方法 纸质空白发票申领邮寄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一)纸质空白发票免费寄递送达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5—2020 年 2 月 29 日,如有变 动,另行通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 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 D 级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缴税款后方 可领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5 日 46、宁夏回族自治区 75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 2 月申报纳税 期限的通告 发布时间 : 2020-02-03 10: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切实加强您的安全防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 号)的要求,2020 年 2 月份的 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为了让您 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宁夏税务局提示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税邮云,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 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明确“网上办税(费)渠道, 减少窗口业务接触,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服务提示 发布时间 : 2020-01-26 1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办 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 75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涉税(费) 事项时,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非必须,不窗口”,建议尽量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 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 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1、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 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 服务厅、政务大厅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如果您有 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您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 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详情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浏览。 网址:https://etax.ningxia.chinatax.gov.cn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 4007123666 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宁夏回族自治 区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如果您(扣缴 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 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1、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 75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费。 2、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合作 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预祝全区纳税人、缴费人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幸福的春节!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6 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的办税温馨提示 宁夏税务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 的重点区域,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 须、不窗口”原则,建议尽量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 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 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网址: https://etax.ningxia.chinatax.gov.cn。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 拨打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 拨打 4007123666 客服热线咨询。 宁夏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功能介绍如下: 涉税业务: 75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1.《增值税预缴申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车辆购置税申报(新版) 》 4.《印花税申报》 5.《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4.《税收减免优惠申请》 5.《申报更正》 6.《申报作废》 7.《税费缴纳》 8.《开具电子税收完税(费)证明》 等等…… 信息查询: 9.《申报信息查询》 10.《缴款信息查询》 11.《欠税信息查询》 12.《优惠信息查询》 13.《证明信息查询》 14.《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等等…… 详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请见附件。 感谢您对宁夏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愿全区纳税人、缴费人与税务人员一起齐心协力、 群防群控,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75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附件: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事项类 实现 序号 事项名称 别 途径 宁夏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 1 电子税务 告 局 宁夏 税务登 2 网签三方协议 电子税务 记 局 宁夏 3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4 发票代开申请作废 电子税务 局 发票 宁夏 5 发票验(交)旧 电子税务 局 税收减 6 宁夏 税收减免优惠申请 免 电子税务 75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局 宁夏 7 增值税预缴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电子税务 局 申报纳 10 税 宁夏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电子税务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局 宁夏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电子税务 月(季)度申报及年度申报 局 宁夏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电子税务 年度纳税申报 局 75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宁夏 13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 14 电子税务 机构年度申报 局 宁夏 15 消费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16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娱乐业)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17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广告业)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18 电子税务 (2015 版) 局 宁夏 19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电子税务 局 75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宁夏 20 车船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21 车辆购置税申报(新版)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22 水资源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23 环境保护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24 耕地占用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25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26 土地增值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76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宁夏 27 烟叶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28 资源税纳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29 车船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30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3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32 财务报表报送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33 附加税(费)申报 电子税务 局 76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宁夏 34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35 通用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36 申报更正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37 申报作废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 年 38 电子税务 版) 局 宁夏 39 通用代扣代缴申报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40 印花税申报 电子税务 局 76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宁夏 41 税费缴纳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42 A 级纳税信用级别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43 发票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44 办税指南 电子税务 局 公众服 务 45 宁夏 办税地图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46 热点问题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47 政策法规 电子税务 局 76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宁夏 48 清税证明下载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49 税收政策解读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50 欠税公告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51 操作规程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52 完税证明查验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53 重点专题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54 12366 在线咨询 电子税务 局 76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宁夏 55 税收检查证查验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56 出口退税率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57 普通发票真伪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58 下载服务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59 开具电子税收完税(费)证明 电子税务 局 证明开 具 宁夏 60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开具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涉税查 61 办税进度查询 电子税务 询 局 765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宁夏 62 发票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63 申报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64 缴款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65 欠税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66 优惠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67 证明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68 涉税中介机构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766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宁夏 69 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70 违法违章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71 历史办税操作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72 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73 车辆购置税信息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宁夏 74 其他查询 电子税务 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 767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47、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的办税缴费服务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29 1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 月 25 日,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启动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 应。 为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办税缴费服 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自助办税终端、邮寄发票等“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 低交叉感染的风险。现就主要服务渠道提示如下: 一、申报纳税、缴费业务 常规申报、缴费业务均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办理。 二、发票业务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或通过自助办税 终端领取。如果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用户,请改用可实现全程网上办的增值税电子发票。 如果您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选择自助 办税终端出票;如果您代开劳务类普通发票,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电子发票互 联网代开系统(登录二维码见附件 1)开具。 768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 址:https://etax. chinatax.gov.cn)或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下载二维码见附件 2)办理。 四、现场办理业务 全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若有变化,另行告知)起正常上班,将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消毒等工作。如果您必须要到现场办理涉税业务,请提前 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进行预约。前来时,请评估自身健康状 态,戴好口罩,并接受现场疫情防控管理。 五、咨询服务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请拨打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内 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i 税平台(注册方式见附件 3)同时提供在线咨询。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9 日 附件:1、增值税电子发票互联网代开系统登录二维码 769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2、个人所得税 APP 下载二维码 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i 税平台注册方式:下载并注册“钉钉”APP,使用“钉钉”扫描 后附二维码选择填写相关信息完成注册。 内政发电〔2020〕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 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 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 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770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 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 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 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标。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 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各有关部门、企 业按职责分工推进、协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 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 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 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 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 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 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 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 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 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 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 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 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771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四)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 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 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 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 10% 左右,确保 2020 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 0.5 个百分点。对列入国 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 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 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内蒙 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 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 保责任余额的 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 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 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 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 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 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 1 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 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 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 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772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 2020 年 3 月底前 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 1 亿元专项资金, 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 出的相关企业。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 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联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 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 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 (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2 个月房租。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 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 工商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 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 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 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 6 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9 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 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 77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 税务局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 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 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 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及时补缴相 关欠费,不收滞纳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 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 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自治区商务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 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 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 享受 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 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 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 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 774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后重新确定。 (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负责) (十五)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面 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人 员聚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 2020 年 2 月 7 日 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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