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东南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 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 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 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第四条 贷款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 生在规定的时间(入学一个月内)向学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国 家助学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地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声明的公证书原件); 3、本人法定监护人及第三方亲属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或手 机)的三个月以内的缴费单据原件。 4、本人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盖 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5、有效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及相应存折首页的复印件; 6、老生需提供全部的成绩单,并由院(系、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及第五条之规定材料,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 2、学校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并提交各院(系、所) 审核; 3、各院(系、所)审核无误后提交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无误后提交银 行审核; 4、银行审核通过后,生成合同号,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贷款期限、展期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六年。学生可根据本人家庭经 济状况在毕业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也可根据本人毕业 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 1-2 年内选择开始归还本金的时间。 2、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本校研究生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提出展期 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 率执行。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 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4、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的贷款学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结 清所有贷款本息;休学的贷款学生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停贷并从下月 1 日起自 付利息,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 1 日。 第八条 下列情况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 2、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学生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5、借款学生中途退(转)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6、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7、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的; 8、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9、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10、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贷款本息偿还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办 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 2、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向经办银 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3、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 计划的申请; 4、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自毕业后 24 个月内的任 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且必须自毕业后 24 个月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 第十条 贷款代偿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毕业生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 则详见财政部、教育部当年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 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 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 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目前,除少数省份外,全国大 部分省份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具体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违约处罚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联系办理 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将被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姓名、身份证号 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本条例若有变化,以国家助学贷款中心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东南大学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