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人发〔2017〕6号.doc
西财人发〔2017〕6 号 关于修订印发《西安财经学院非教师系列专业 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 法(修订)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2017 年 7 月 13 日院长办公 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学院 2017 年 7 月 18 日 抄送:校领导,档(2)。 西安财经学院 2017 年 7 月 19 日印发 西安财经学院非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 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人事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 和完善我校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 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的若干意见》(教政发﹝2017﹞7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 择优晋升”的评审原则,把思想品行、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 作能力、工作业绩作为评审的依据,坚持择优评聘,强化能力导 向,促进教学、教辅和管理等人员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非教师职 务”)的指标分配,要根据各个系列的人员和职级比例,兼顾学 校实际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分解和下达。 第四条 非教师职务包括: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 高级五类,其中员级和初级为初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副高 级和正高级为高级职务。 第五条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各系列专业技 术职务必须符合国家、陕西省相关评聘文件和本“实施办法”的 -1- 规定,并结合各系列上级职改部门的有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六条 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晋升与所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学校岗 位类别,我校设置的非教师职务系列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 料、卫生、新闻、出版、档案、会计、经济、统计、研究等十一 个系列。 第七条 申报非教师职务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 感,严以律己,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 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 位职责。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 高级职务者近五年须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在同类情况下,取得管理创新成果者,优先评审。 (四)上一年度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未通过者,本年度申 报须增加新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时间不计入任现职年限, 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 (六)对于长期休假(包括哺乳假、病假、留职停薪、非公 派出国留学),恢复工作未满一年者,不得申报。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不予评审: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严重违反学校规定、制度或劳动纪律 者; -2- 2.工作严重失职,有严重责任事故或工作屡次出现失误者; 3.在任职期间,未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 辅助及教学保障工作中者; 4.正在接受学校处分者。 (八)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者,从当年起五年内不 得提出申报高一级职称。 (九)对违反文件政策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本人现 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对其本人及所在部门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对违 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评审专家资 格;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和 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统一要求的通知》(陕人社函﹝ 2017﹞44 号)文件精神,自 2017 年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对职 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必备条件。 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之一。 (十一)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师﹝2013﹞46 号)文件要求,在 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工作中,“申报人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 继续教育经历要求”。 第二章 第八条 员级职务任职条件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3-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 1 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 工作能力要求 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按质按量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第十条 初级职务任职条件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硕士学位,见习期满 6 个月,经考核胜任本职工 作。 (二)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 1 年,经考 核胜任本职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员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 2 年以 上。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要求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按质按量 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具有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中级职务任职条件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经过 3 个月以上见习考核,表明能胜 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可认定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并履 行岗位职责 2 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并履行岗位 职责 3 年以上。 -4-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初级职务并履行 岗位职责 4 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初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 6 年以 上。 对获得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各年度考核 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可按 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要求 (一)掌握与岗位工作相关的政策条例,业务熟练,能起草 一般性工作文件,按质按量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 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依据。 (二)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基层服务,为教学、科研 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深入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三)能够处理工作中的日常问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 务意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受聘初级职务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从事专业相 关的教学、科研论文 1 篇。 (二)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1 项(校级前 3 名, 厅局级以上前 5 名)。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副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5- (一)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 5 年以 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中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 2 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 6 年以 上。 (三)具有学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 9 年以 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 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职务任职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十六条 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积极 参与教育管理政策研究,工作中开拓创新,按质按量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对学校工作做出贡献。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能承担计划、制度、总结、 报告、文件等起草、撰写工作,作为执笔人起草或修订完成本单 位重要文件或工作报告;或结合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独立(主持) 撰写调研报告 1 份以上,并被相关部门采纳,产生一定影响。 (三)能较好地运用本专业相关知识、理论进行实践和研究, 不断改进工作,促进本部门、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科学化、规范 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要求 受聘中级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 (二)并(三)中之 一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 -6- 文 5 篇,其中 C 刊 2 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 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 3 篇,其中 C 刊 2 篇以上,并撰写 8 万字 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1 部。 (二)主持并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厅局级科研项目 1 项(须 有经费支持)或校级教学研究改革项目 1 项。 (三)成果及获奖 1.获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 3 名,一等奖第 1 名;厅局级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第 1 名;省部级一等奖前 5 名, 二等奖前 3 名;三等奖第 1 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 2.个人获得与从事工作相关的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研究改革项目 1 项; 4.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 5 万元; 5.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支持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6.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前 3 名)。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正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 5 年 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 6 年 以上。 (三)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 9 年 以上。 -7- 第十九条 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创 造性地开展工作,具有很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解决过工作中出现 的重大疑难问题,按质按量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对学校工作 做出了突出成绩。 (二)文字表达能力强,能承担学校或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 报告、文件的起草、撰写工作,独立(主持)起草或修订完成具 有指导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工作报告、规划等;独立负责校 内一个方面的工作,并结合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独立(主持) 撰写调研报告 2 份以上,并被相关部门采纳,产生一定影响。 (三)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知识、理论进行实践,对工作 有深入系统的研究。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要求 受聘副高级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并(三)中 之一条。 (一)在二类权威及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 学、科研论文 1 篇;或在三类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 的教学、科研论文 1 篇并在 C 刊上发表论文 1 篇,且撰写 15 万 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1 部;或在 C 刊上公开发表与 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 4 篇,并撰写 15 万字以上公开出 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1 部。 (二)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学研究改革项目 1 项。 (三)成果及获奖 -8- 1.获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厅局级一等奖第 1 名,省部级 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第 1 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 2.个人获得与从事工作相关的省部级政府部门表彰; 3.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 4.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 10 万 元; 5.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第 1 发明人。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所在部门在评审推荐前对申报人所提供的参 评材料公开展示 3 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并对申报人的思想素 质、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考核,如实提出考核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学类成果由教务处认定;科研类成果及学科 一致性由科研处认定。 第二十三条 作为各级职务任职条件的论文均指独著或第一 作者,同一篇论文发表于不同级别或同时被不同刊物收录的,只 计算 1 篇。学术期刊、专著、教材、编著等不含增刊、特刊、专 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形式的刊物,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 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需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和国家 级专业出版社出版,且为独著。 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为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教育 主管部门规划教材和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 -9-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要求的 C 刊论文范围如下: (一)《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 (二)在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的核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三)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学术研究类文章,全文 复印)、新华文摘转摘 1/2 以下、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 1/2 以 下、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 2000 字以下、 理论版 1500 字以下)、经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 2000 字 以上)、《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 1/2 以上; (四)SCI3 区、SCI4 区收录文章; (五)省部级领导(副部级)批示的科研成果、《陕西决策 咨询》、《决策咨询建议》刊发的成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指在我校科研处立 项、财务处进账的科研项目;对于调入我校前任现职期间的纵向 课题,须有项目审批、立项、结题等完整的佐证材料和原单位科 研管理部门证明,方可作为评审材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部门支持的学科竞赛指 :“挑战杯”全 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 划竞赛、“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 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 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10 - 等竞赛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的获 奖排名中,以及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题文件中,申报人工作角 色应一致。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 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是与本专业方向相关的,均 为受聘现职以来至申报截止时间内完成的,成果级别的鉴定以职 能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所有教学、科研成果须署名“西安财经学院”或 同时署名“西安财经学院”(限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或博士后 站研修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对外单位调入人员,其调入前在 原单位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不要求署名“西安财经学院”,但均 需提供相关有效支撑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 、“以后”均含本 级。 第三十二条 转换系列问题 凡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转换聘任 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存在对等 的套改关系。确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经过现任岗位一年以上的考察,视其业务水平及履 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在同等职务档次中 - 11 - 进行转聘和重新参加评审。 (二)具备拟转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三)转评后满 1 年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转评中级职务后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 教学、科研论文 2 篇以上。 2.转评副高级职务后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 的教学、科研论文 2 篇以上,其中 C 刊 1 篇,同时参与完成厅局 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前 3 名);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正高级职务 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晋升非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如果上级主管部 门提出超出本实施办法的要求,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和人事处按职责 分工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西财人发﹝2013 ﹞8号文件停止执行。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