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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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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HNPR-2022-31008 湘金监发〔2022〕70 号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 究制定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8 日 - 1 -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 风险,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 人、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 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小 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活 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本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 范与处置,对全省小额贷款行业进行统计分析,推进小额贷款行 业改革和发展。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 具体工作。 - 2 -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践行普惠金 融理念,立足服务当地实体经济,重点为中小微企业、农民、城 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普惠 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 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 农民经营主体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扩大信贷规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 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原则上使用市级(含)以下行政 区划,使用省级行政区划应当具备在全省范围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的资质;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在名称或 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 、“小贷”或者类似字样,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 3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5 千万 元,脱贫地区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注册资本 金应当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 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用银行贷款或者融入资金投资入股,严 禁社会集资、借贷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东一旦出资,除依 法转让股份或者公司解散外不得抽逃转移出资。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 (主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50%。单一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5%。主要股东(主发起人)股权在小额贷 款公司设立 2 年内不得转让,一般股东 1 年内不得转让,并在公 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企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申请前 1 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 - 4 - 出资额的 3 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0%,权益类投资余额不超过 其净资产的 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申请 前连续 2 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净利润总额在人民币 1 千万元以上, 并有与其利润相对应的合法纳税记录。 在自贸区等重点支持领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者由脱 贫地区企业法人作为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在当地设立小额贷款 公司,条件可以适当降低,但申请前 1 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须超过 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 1.5 倍,申请前连续 2 个会计年度盈 利且净利润总额在人民币 5 百万元以上,并有与其利润相对应的 合法纳税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 在职人员; (三)个人权属清晰且无争议的自有现金类资产超过出资额 的 2 倍。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一般股东(发起 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合法纳税记录,无重大 - 5 - 违法违规行为; (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对外投资资格;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 2 倍。 第十三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有下列情形 之一,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主要 股东(主发起人)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 - 6 - 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真实;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公司组织架构图; (五)公司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制度、财 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需求、 同业状况、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 能力、未来三年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预测等; (七)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说明及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合同、入账凭证、记账凭证等; (八)股东基本情况,具体包括: 1.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企业征信报告、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2.股东为其他组织形式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征信报告、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承诺书; 3.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征信报告、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承诺书、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货币资金应 当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户、理财账户、股票账户等账户流 水)。 - 7 - (九)股东会出资决议、出资协议; (十)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 5)、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三)股东出资需经授权或者履行审批程序的,需出具上 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资的批复原件; (十四)股东关联关系说明(由主要股东或者主发起人出 具); (十五)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或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 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级地方金融监 督管理部门;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审核,作出 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 进行公示,同时抄送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不准予设立的,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凭批准文件和经 营许可证依法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 执照,并于完成登记注册 10 日内,逐级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 8 - 局报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立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60 日内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挂牌营业的,应当在有效 期届满前 10 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延期,经同意可 延期不超过 30 日,逾期应当重新申请。未挂牌营业前,不得开 展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逐级报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批准: (一)合并、分立; (二)减少注册资本; (三)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 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书面批复,并抄送公司住所地市级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凭批复文件到当地市场 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合并、分立,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申请报告; - 9 - (二)股东会决议; (三)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四)清查核资报告; (五)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六)资产分配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减资理由; (二)股东会决议; (三)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安排;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七)减资公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载明变更事项; (二)股东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上一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 10 -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载明变更事项; (二)股东会决议; (三)股权变更方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且受让方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十一、 十二条规定条件,并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八项有关规定,提供股 权受让方基本情况、出资承诺书、入股来源说明、股东关联情况 说明等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 100%变更股权,应当按照新设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要求提交材料,逐级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申请批准。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自分支机构设 立之日或者相关事项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备案: (一)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 (二)变更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增加注册资本;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除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权变动事 - 11 - 项; (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变动事项 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其中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提交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增 加注册资本,应当提交由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 明、股东增资资金来源说明等材料。股权转让时,应当提交股权 转让协议,且受让方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条件, 并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八项有关规定,提交受让方基本情况、入 股资金来源说明及附件、股东关联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事项需要更换小额贷款 公司经营许可证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换发新证。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 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 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清 算过程应当接受其住所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 12 -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再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 逐级书面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不再 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其经 营许可证,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合规经营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 展业务,建立健全并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信息 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诚实守信,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所属市级行 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跨市级 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或 者上市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 2 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下金融业务: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二)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 13 - (三)小额贷款公司同业资金拆出; (四)不良信贷资产转让; (五)发行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债权融资; (六)办理票据贴现(不包括转贴现); (七)开展企业发展、管理、财务顾问等咨询类业务。 除前款规定业务外,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类监管评 级等级,可以开展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全省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 (二)向股东借款; (三)同业资金拆入; (四)权益类投资; (五)接受非金融企业债权清收委托,受托处置非金融企业 的抵债资产。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甲类委托 贷款等创新业务。权益类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具体实施细则由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 审批文件; (三)非法开展受托投资、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 (四)非法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 - 14 - 品; (五)超出核准的行政区域、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 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 倍;通过发 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 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4 倍。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 (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 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 金能力,应当逐级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备,并按照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 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外部融资账户作为放贷专户应当经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其他账户专户专用,不得用于主营 放贷业务用途。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开展外部融资、委托贷款等其 他事项需要开设相应账户的,应当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备案。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 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 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 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 10%,对同一 - 15 - 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 15%。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规定为关联方提供与 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服务,为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不得优于为 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服务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回避。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依法订立 书面借款合同,载明贷款种类、币种、数额、用途、贷款期限、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 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政 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可 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与借款人自主协商贷款实 际利率,但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有关规定。本细则所称实际利率, 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包含财务咨询等有关费用在内的所有 - 16 - 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 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 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 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 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 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按期偿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 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并依法查询借款 人的信用信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防范 金融信用风险。 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客户 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 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小额贷 款公司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或 者网站公示其经营的贷款种类、利率水平、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相 - 17 - 关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提示风险。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制定符 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 款风险分类等制度,增强金融风险的识别、管控、处置能力,提 高贷款质量。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 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 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 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100%。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 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报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 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 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金融风险事件 承担主体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忠实勤勉尽责,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转移小额贷款公 - 18 - 司的资产,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实际控制权损害公司、其他 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 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刑事立案侦查、接 受监察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处 置措施,并在 24 小时内向住所地的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第五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债 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人,不得以暴力或者 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 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 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 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 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 规模相匹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 - 19 - 经营管理、审计报告、融资等数据信息,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度对小额 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风险状况等方面进 行监管分析和综合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省两级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 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 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 法先行登记保存。 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 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 有关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 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小额贷 款公司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约谈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 20 - 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其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 明。 被约谈人员应当接受约谈并如实回答约谈事项,不得推诿或 者无故拖延。 第五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小额贷 款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结果。 第六十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 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 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 督管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 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依法将相关信用信息向 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向社会予以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 关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对该公司及其相关责 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金 融风险隐患的,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开展风险研 判、评估,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 - 21 - 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暂停增设分支 机构,停止批准分立; (二)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经营 管理权限; (三)限制重大资产转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 稳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 公司依法采取安排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并联 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 第六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影 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告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 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十四条 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 挥作用,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 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开展行业协调服务, 维护会员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经 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22 - 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湖南省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指引〉的通知》(湘金监发〔2021〕91 号)、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印发〈关于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的规 定〉的通知》(湘金监发〔2018〕12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 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金发〔2017〕1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 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政金发〔2011〕 31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 日常监管的通知》(湘政金发〔2011〕32 号)同时废止。此前发 布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 则执行。 附件: 1.××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 23 - 2.××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3.××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承诺书 4.××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5.××小额贷款公司拟任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 24 - 附件 1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序号 股东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税后利润 拟出资额 持股比例 联系电话 注:1.此表横向打印,企业法人股东和其它经济组织类型股东均填报此表,其中主发起人股东靠前填报; 2.净资产、税后利润、出资额以万元为单位,资产负债率、持股比例以%为单位; 3.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税后利润均填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数据; 4.未尽事宜可附补充说明。 - 25 - 附件 2 ××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或住址 资产规模 收入水平 拟出资额 持股比例 联系电话 注:1.此表横向打印,自然人股东均填报此表; 2.“单位或住址栏”自然人股东属在职人员的,填报现有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自然人股东无正式工作的,填报 现详细住址; 3.资产规模、收入水平、拟出资额以万元为单位,持股比例以%为单位; 4.资产规模按个人现有无异议资产填报,收入水平按上年全年纯收入填报; 5.未尽事宜可附补充说明。 - 26 - 附件 3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承诺书 ××(单位全称)拟投资入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现郑 重承诺如下: 1.本人(单位)自愿出资××万元,入股设立××小额贷款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作为公司股东,保证按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不抽 回资金。我公司承诺该出资全部为自有合法资金。 2.本人(单位)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后,郑重承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规定, 自觉遵守公司章程,认真行使股东权力和履行股东义务,未 曾并以后也不会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高利贷、洗钱及暴力收债等违法经营活动。××小额贷款公司 经营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愿意依法承担公司 股东所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3.本人(单位)保证我公司(单位)所提交文件、资料 及证件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有效性。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所 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公司(单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单位): 盖章: 日期: - 27 - 附件 4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本人(单位)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万元,投 资入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总额的××%。入股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如下,其中: 1.银行存款资金 。 2.**基金赎回资金 。 3.**证券交易所转回资金 。 4.转让***公司股权获得资金 。 5.出售 。 获得资金 6. …… 附件: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1.银行存款凭证(包括近半年的银行账户流水、 大额存单等) 2.银行赎回凭证、银行收款凭证 3.银行收款凭证 4.股权转让合同、银行收款凭证、被转让企业工 商登记信息 5.销售合同、银行收款凭证 6. …… 自然人股东签名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 28 - 附件 5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及专业 身份证 号码 经济工 作年限 拟 任 职 务 照 片 联系电话 金融从 业年限 简 历 本人申明如实申报上述个人资料。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事项 - 29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30 - 2022 年 11 月 8 日印发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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