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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 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投资建设项目。 股权投资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遵从相关管理办法。原湖南省战略 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支 持的投资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 门。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直有关主管 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单位,是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 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 12 个月 内完成验收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完工的项 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 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的),项目 单位应按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 建成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项目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文件。 第六条 项目验收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完成投资、土建工程、设备 到位及运行、生产组织等情况。 (二)实施目标达成情况。项目建成后达到的工艺技术水平、 产品质量技术,取得的技术成果,实现的生产能力等情况。 (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新增产值、实现利 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能源、新增就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等情况。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到位、使用管理和项目 账务管理情况。 第七条 项目验收标准 (一)项目实施情况良好,基本达到设计目标;主要工艺设 备及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完毕,运转情况良好;生产准备工作能够 满足投产的需要。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良好,做到专款专用,无截留、挪 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账目清楚,财务 决算报表规范。 (三)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二)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三)未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实现的建设目标与预期目 标相差较大。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第九条 验收程序和组织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申报推荐单位(市州和省财政 直管县经信、财政部门、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 安排额度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 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向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 请,提交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请验收项目概况表。 (三)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四)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 确定、完整性负责。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验收责任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 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 收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 位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在 20 个工作 日内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责任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第三 方机构应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专家工作 组由技术、经济(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5 人组成。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工作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 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及 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项目投资完成 额、建设内容、生产准备、投资效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 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工作组作出项目验收结论,填写《湖南 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由验收责任部门报送省 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工作组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并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及应用 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 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如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在下一年度专 项资金计划中进行安排。 (二)限期整改。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验 收结论下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若不能在 6 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 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三)验收不通过。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收回 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三年内不得安排该项目单位 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当年 9 月 30 日之前 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省财政厅对验收项目情况进行 抽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申请报告书 项目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成立时间、所在地点。项目建设前后单位规模、生 产装备水平、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项目计划情况 项目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建设目标;项目计划投资 总额、资金筹措方案等。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和审批批准机关。 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项目完成情况,含实际完成的建设内容、达到的建设目标、 土建、设备、公用设施、安装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明细;项目财 务决算情况,含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金来源构成、实际财务 支出及用项。 四、生产组织、准备情况 项目投产前的各项生产技术准备工作,试生产情况以及提高 项目单位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等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等。 五、技术及效益情况 项目建设前后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开发情况,新增生产能 力或生产纲领的变化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变化情况,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情况,项目建设前后的经济效益、 环境和社会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支出、账务管理情况。 七、项目建设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八、总结评价 是否达到项目建设目标等总体情况概述。 九、相关附件: 1、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材料; 2、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3、专项资金到位凭证; 4、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及支出凭证; 5、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需提供 经审批的项目变更批复文件; 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附件 2 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请验收项目概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计划情况 项目完成情况 计 划 开工日期 计 划 完工日期 实 际 开工日期 计 划 总投资 计划固定 资产投资额 产品生产能 力设计目标 实际完成 总投资 完成固定资 产投资额 计 划 实际到位 贷款额 贷 款 额 计划固定资 到位固定资 产贷款额 产贷款额 实际达到 生产能力 项目投产后一年预计达到的效益 新 增 新增利润 销售收入 新增创汇 新增税金 (万美元) 项目设计效益目标 年 新 增 销售收入 年新增利润 年新增税金 年新增创汇 (万美元) 实 际 完工日期 完成的主要 建设内容 达到的技术 水平及取得 的技术成果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文号、额度、日期 专项资金实际到位额度、日期 1 1 2 2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附件 3 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 □验收通过 □限期整改 □验收不通过 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20 年 月 日 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人员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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