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规范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设计、勘察、 监理、施工、造价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 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 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住房城乡建 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 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市场信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及地方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 我局组织起草形成了《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概述 2019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 号),提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 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 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 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0 年 3 月,市住房建设局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 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 号)。该办法只对本市 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 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进行了规定。 为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需要制定针对我局 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办法。 二、《信用管理办法》起草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35 号)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654 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 市〔2017〕241 号)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 年 12 月 21 日交通 部令第 14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1 月 30 日交通运输部《关 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 据 2015 年 6 月 26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 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74 号) 7.《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 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0 号) 8.《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 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1 号) 9.《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1 号) 10.《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 〔2020〕3 号) 三、《信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信用管理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监管 的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含市政道路、公路、水运工程、场站、 枢纽等)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和试验检测 等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从业企业),评价内容涉 及市交通运输局监管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 (二)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 督站、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 工作中的分工。 (三)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程序。 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从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 基础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中形成的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等 信息。 从业企业信用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交通建设管理 部门招标定标、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业企业信用实行基础信用信息月度采集,信用年度评 价制度。每月收集从业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并在信用平台记录, 年终汇总按评价办法计算得分并评级。 (四)明确了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从业企业专业类 别分为施工类、勘察设计类、监理类、工程咨询类及检测类, 分别进行评分和评级。并制定了 已在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在建交通建设工程中承担任 务的从业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在第一年初对从业企业开展一次评价活动,形成初始评分并 向社会公布。 初始评分完成后,每月通过常态化检查和企业自行上报, 收集从业企业出现的一般不良信用行为和良好信用行为,并 进行公布和存档记录,积分将在次年度信用评价时直接纳入 信用评分计算。 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将从业企业 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 (五)明确了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针对不同信用等级从业企业在工程招标及建设管理活 动中建立奖惩机制。 对 AA 级、A 级企业适当简化监督检查,实行激励。 对 B 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抽查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对 C 级企业采取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 频率的日常检查。在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中,可在招标文 件和定标方案中明确在定标环节列入去劣范围或约定提高 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并实行信用限制。 对 D 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 日常检查,在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定标环节列入去劣范围,并 实行信用惩戒。 (六)明确了信用管理的监督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参与评价的机构及 从业企业的评价工作和信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失信行为和失信企业在信用信息平台与水务、住建和环 保等行政部门信息平台通过数据对接进行共享,符合七个联 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将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联合惩戒,同时归集至“信用中国”、 “四库一平台”中供社会查询。 从业企业在收到不良信用行为处罚决定后,履行处罚内 容规定的义务并整改落实、消除不良影响获得市交通局及委 托第三方机构认可的,可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从业企业对下列信用评价管理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交 通运输局提出申辩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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