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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道运规[2023]1号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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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天津市有关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表 记分 代码 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类型 处 罚 依 据 分值 客运管理类(含定制客运) 00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 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10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第 63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规定》第 11 条、第 12 条 站管理规定》第 93 条第 1 项 20 00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10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第 63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规定》第 11 条、第 12 条 站管理规定》第 93 条第 2 项 20 00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 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 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10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第 63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规定》第 10 条、第 12 条、第 34 条 站管理规定》第 93 条第 3 项 20 00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 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10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第 63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规定》第 10 条、第 12 条、第 34 条 站管理规定》第 93 条第 4 项 20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9 条; 第 80 条第 1 项;《中华人民共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6 条;《道 34 条、35 条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 95 条 10 005 - 1 - - 2 006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 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 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25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97 条第 1 款 10 007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 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25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97 条第 1 款 10 008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 站点(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 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 (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37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9 条第 1 项;《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99 条第 1 款第 1 项 5 009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 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 点运行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55 条、第 5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9 条第 1 项;《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99 条第 1 款第 2 项 5 010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0 第 69 条第 2 项;《道路旅客运输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第 99 条第 1 第 39 条 款第 3 项 5 011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 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57 条第 1 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99 条第 1 款第 7 项 5 012 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 的事项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57 条第 1 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99 条第 1 款第 7 项 5 013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 籍所在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57 条第 2 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99 条第 1 款第 7 项 5 014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 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57 条第 1 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99 条第 1 款第 7 项 5 015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 案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61 条、第 63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99 条第 1 款第 8 项 5 016 客运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 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 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11 条第 3 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100 条 20 017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 检测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3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70 条第 1 款 10 018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 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3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70 条第 2 款 10 019 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 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65 条第 3 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103 条第 1 款第 4 项 20 020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 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 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 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62 条,第 68 条第 2 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103 条第 2 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3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管理规定》第 61 条第 1 项 20 普通货运管理类 021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1 条、第 24 条第 1 款第 1 项;《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6 条、第 8 条 - 3 - - 4 02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 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1 条、第 24 条第 1 款第 1 项;《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6 条、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3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管理规定》第 61 条第 2 项 20 023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1 条、第 24 条第 1 款第 1 项;《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6 条、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3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管理规定》第 61 条第 3 项 20 02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 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9 条; 第 80 条第 1 项;《中华人民共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20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6 条;《道 条 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62 条 10 02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 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 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14 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 63 条第 1 款 10 026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 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6 条第 2 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 定》第 3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9 条第 5 项;《道路货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64 条第 2 项 3 027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 检测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3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70 条第 1 款 10 028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 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3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70 条第 2 款 10 029 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 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 货运车辆总数 1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33 条第 1 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6 条 20 03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货运 车辆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33 条第 1 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66 条 20 危险货运管理类 031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1 条、第 23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 43 条第 1 款;《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3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 85 条;《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规定》第 56 条第 1 项 20 03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 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1 条、第 23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 43 条第 1 款;《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3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 85 条;《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规定》第 56 条第 2 项 20 033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1 条、第 23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 43 条第 1 款;《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3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 85 条;《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规定》第 56 条第 3 项 20 034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1 条、第 23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 43 条第 1 款;《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 8 条、第 27 条第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3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 85 条;《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规定》第 56 条第 4 项 2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 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9 条; 第 80 条第 1 项;《中华人民共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27 条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6 条;《道 第1款 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57 条 10 035 - 5 - - 6 03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 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 岗作业 037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 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数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63 条第 1 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 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29 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 条第 1 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 办法》第 12 条 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 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86 条第 6 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 60 条第 2 项;《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 59 条第 2 项 15 038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5 条第 1 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33 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条 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86 条第 2 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 60 条第 3 项 15 039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 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 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 运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63 条第 2 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29 条第 1 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办法》第 10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86 条第 7 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 60 条第 4 项;《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 59 条第 1 项 15 04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 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3 条第 2 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8 条第 3 项第 3 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91 条第 1 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 61 条 15 04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 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 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 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22 条 第1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 63 条 10 042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 物品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31 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 60 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86 条第 2 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条第 1 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第 44 条第 1 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 60 条第 1 项 理规定》第 8 条第 3 项第 2 目 15 第 7 条、第 10 条 管理规定》第 38 条第 1 项 04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 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 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40 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 8 条、第 11 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 60 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管理规定》第 38 条第 2 项 20 044 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 性物品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21 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 60 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管理规定》第 38 条第 3 项 20 045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 运输经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22 条第 2 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 60 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管理规定》第 38 条第 4 项 20 046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 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 专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30 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 1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70 条第 1 款;《放射性物品运 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60 条 10 047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 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 运输证》的专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30 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 1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70 条第 2 款;《放射性物品运 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60 条;《放 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39 条 10 048 放射品道路运输企业聘用不 符合规定的人员驾驶专用车 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3 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 32 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 60 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管理规定》第 41 条 5 049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 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 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9 条; 第 80 条第 1 项;《中华人民共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35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6 条;《放 条 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43 条 10 - 7 - - 8 05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 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 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 安全隐患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7 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8条 第 44 条 20 051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 45 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 7 法》第 56 条 条 15 052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 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 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 险货物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 23 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 法》第 60 条第 1 项 5 053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 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 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 24 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 法》第 60 条第 2 项 5 054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 物运单、安全卡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 24 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 法》第 61 条第 1 项 1 055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 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 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 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 监控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 45 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 法》第 63 条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5 条第 1 款;《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94 条第 1 20 客运站管理类 056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 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36 条、第 39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第 15 条、第 16 条 项 057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 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 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36 条、第 39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第 15 条、第 1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5 条第 1 款;《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94 条第 2 项 20 058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 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36 条、第 39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第 19 条、第 6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65 条第 1 款;《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94 条第 3 项 20 059 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9 条; 第 80 条第 1 项;《中华人民共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6 条;《道 69 条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 95 条 10 060 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 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15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 100 条 20 货运站管理类 061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 行备案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9 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 65 条 15 062 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 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 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 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 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 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40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 37 条、第 42 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 66 条 10 - 9 - - 10 063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 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40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 36 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 67 条 5 驾驶员培训管理类 064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13 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48 条第 1 款第 1 项 15 065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15 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48 条第 1 款第 2 项 15 066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13 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48 条第 1 款第 3 项 15 067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 进行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46 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20 条第 1 款、第 32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74 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 理规定》第 49 条第 1 项 10 068 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 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37 条 第1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49 条第 2 项 10 069 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 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 发《结业证书》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32 条 第2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49 条第 3 项 10 070 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 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32 条 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 第 2 款 书》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49 条第 4 项 10 071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 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 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26 条 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 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50 条第 1 项 10 与方式等情况的 072 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19 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50 条第 2 项 10 073 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 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24、 3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36 条 第 50 条第 3 项 10 074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 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24 条 统计资料等信息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50 条第 4 项 10 075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 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10 条 第 6 项、第 10 条第 7 项、、第 35 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50 条第 5 项 10 076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28 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29 条第 1 款 第 50 条第 6 项 10 077 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 同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27 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50 条第 7 项 10 078 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 训或者再教育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21 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 50 条第 8 项 10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 31 条第 2 款 10 其他管理类 079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 9 条 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 输经营活动 - 11 - - 12 080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 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 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 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 6 条、第 8 条、第 14 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 法》第 35 条第 1 项 10 081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 控数据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 27 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 法》第 37 条 3 082 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94 条 10 08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97 条第 2 项 15 08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8 条 第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97 条第 4 项 15 085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3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99 条第 1 项 10 086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36 条 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99 条第 3 项 10 087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0 条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 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01 条第 2 项 15 088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 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1 条 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01 条第 4 项 15 089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1 条 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01 条第 5 项 15 090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02 条 15 09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第 1 款;《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主体责任规定》第 28 条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03 条第 1 款;《天津市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 47 条第 1 款 20 09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 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第 2 款;《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 主体责任规定》第 28 条、第 29 条 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03 条第 2 款;《天津市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 47 条第 2 款 10 093 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 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08 条 10 094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5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09 条 15 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 29 号)》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6 号公布,根据 2022 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 752 号) - 13 - - 14 修正);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修订,第 645 号令修正);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2011 年第 593 号);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9 年第 562 号);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33 号);7、《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30 号);8、《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2 号);9、《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71 号);10、《道 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4 年第 5 号公布,根据 2022 年 2 月 14 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1、《道 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29 号);1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29 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32 号);15、《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1 年 12 月 24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175 次常务会议通 过)。 未纳入《天津市有关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表》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记 5 分。 附件 2 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序号 具体指标 指标说明 分值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 录入(审核)机构 备注 一、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按照天津市有关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表 天津市交通运输信 信息系统数据 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 记分) 用信息管理系统、 外省市交通运输部 门抄告的违法信息 违法失信行为记分值累计 日常记录数据 理系统行政处罚数据对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Ⅰ 二、其他失信行为 1 安全生产责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死亡 1 人记 20 分,受伤 1 无上 通过上级部门或有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任事故 人记 5 分,累积记分 限 关部门通报获取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 2 通过上级部门或有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环境污染责 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 无上 关部门通报获取 任事故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发生一次记 20 分, 限 累积记分 3 行业稳定 未落实工作责任制,导致发生违反《信访工作条例》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无上 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限 劣社会影响的,发生一次记 20 分,累积记分 其他失信行为记分值累计 Ⅰ 三、信用记录 4 安全制度落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 9 通过年度检查和专现场检查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 15 - - 16 实情况 全隐患排查、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制度缺项,或 项检查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项记 3 分,最高 9 分 5 联网联控考 核情况 联网联控月度考核低于 90 分的,发生一次记 5 分, 最高 15 分 通过天津市道路运 信息系统数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 15 输重点营运车辆信 息服务平台获取 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或逾 通过交通运输企业 信息系统数据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 期未评价的,记 10 分 6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10 设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和管理部门日常 准化评级情 况 工作记录获取 经营者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 作出的书面承诺,未履行的,记 6 分。 7 6 行情况 未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资料,或无故不参 配合情况 监管平台或管理部 门日常工作记录获 取 履行的,发生一次记 4 分,最高 8 分。 日常记录数据 化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 据对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信息系统数据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录 信用承诺履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作出的书面承诺,未 8 辆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对接 8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12 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及约谈,或发生不文明行为、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不配合管理部门执行管理要求的, 发生一次记 3 分, 最高 12 分 发现经营者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消除的,发现一 处记 4 分,最高 12 分 通过年度检查和专 现场检查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12 项检查及管理部门 抽查检查及 9 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整改落实情 被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发 况 生一次记 3 分,最高 12 分 通过年度检查和专 现场检查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12 项检查及管理部门 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纳入交管部 被公安交管部门纳入重点运输企业“黑榜”名单或高 10 日常记录数据 门关注名单 风险运输企业的,发生一次,记 3 分,最高 6 分 日常记录数据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6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情况 11 档案管理 信用档案不健全,或未按照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的,记 5 分 5 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 12 弄虚作假 情况,记 5 分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信息系统数据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录 监管平台获取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信息系统数据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录 5 监管平台、管理部 门日常工作记录获 取 与经营规模无关的信用记录记分值累计 13 约谈情况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Ⅰ 经营者被管理部门约谈,约谈后拒不执行或执行不 无上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到位的,发生一次记 5 分,累积记分 限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 17 - - 18 未按时进行车辆年审的,每辆次记 3 分,累积记分 14 无上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信息系统数据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录 限 监管平台获取 车辆管理 车辆擅自上路运营、运行轨迹偏离或因违规行为被 无上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信息系统数据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录 15 16 有效投诉 情况通报 动态预警的,每辆次记 3 分,累积记分 限 监管平台获取 经营者被有效投诉一次记 4 分,累积记分 无上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限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送的除行政处罚信 天津市交通运输信 日常记录数据 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 息外的其他失信情况,或因高速公路偷逃费等被相 用信息管理系统获 关管理部门推送的不良记录信息, 发生一次记 5 分,无上 取 限 累积记分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理系统信用修复数据对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工作记录获取 与经营规模相关的信用记录记分值累计 IV 四、加分项 表彰奖励情 获得部、市以上表彰或奖励,加 5 分;获得区表彰 17 况 由经营者通过道路 最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或奖励的,加 4 分;所属车队、从业人员获得部、 运输信用监管平台 企业填报数据 5分 各职能部门(机构)核查 市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加 3 分。 上传材料 示范项目承 承担部、市示范试点项目,并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最高 由经营者通过道路 18 担 一项加 3 分。 6 分 运输信用监管平台 企业填报数据 上传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核查 指令性任务 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起表率作用的,或 最高 19 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 9 分 务等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 运输信用监管平台 企业填报数据 上传材料 次加 3 分。 加分项分值累计 由经营者通过道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核查 V 信用得分计算公式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信用得分=100-【(Ⅰ+Ⅰ+IV)÷营运车辆数*N+Ⅰ】+V N 为系数,经营者营运车辆数(不含挂车)小于 20,N=营运车辆数;经营者营运车辆数(不含挂车)大于等于 20,N=20。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将在对全市道路运输行业体量及信用记分、加分整体情况统筹考量的基础上,适时对系数进行调整。 注:同一事件在发展演变过程中触发多种情形的,按照最高标准记分。 - 19 - - 20 - 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适用于客运站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 序号 具体指标 指标说明 分值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 录入(审核)机构 一、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按照天津市有关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 天津市交通运输信 信息系统数据 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 表记分) 用信息管理系统、 外省市交通运输部 门抄告的违法信息 违法失信行为记分值累计 日常记录数据 理系统行政处罚数据对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Ⅰ 二、其他失信行为 1 2 安全生产责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死亡 1 人记 20 分,受伤 1 无上限 通过上级部门或有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任事故 人记 5 分,累积记分 环境污染责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 无上限 通过上级部门或有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 关部门通报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备注 任事故 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发生一次记 20 关部门通报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分,累积记分 3 行业稳定 未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实名制售票、安保、反恐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方面政策落实不力、票价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等,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导致发生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出现过激 无上限 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发生一次记 20 分,累积记分 其他失信行为记分值累计 Ⅰ 三、信用记录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 4 安全制度落 安全隐患排查、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制度缺项, 实情况 或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 通过年度检查和专 现场检查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12 项检查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或落实不到位的,一项记 3 分,最高 12 分 经营者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 作出的书面承诺,未履行的,记 6 分。 5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信息系统数据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录 6 信用承诺履 监管平台或管理部 门日常工作记录获 取 行情况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作出的书面承诺, 未履行的,发生一次记 4 分,最高 8 分。 8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 21 - - 22 未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资料,或无故不 6 配合情况 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及约谈,或发生不文明 行为、不配合管理部门执行管理要求的,发生一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12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次记 3 分,最高 12 分 发现经营者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消除的,发现 一处记 4 分,最高 12 分 通过年度检查和专 现场检查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12 抽查检查及 7 项检查及管理部门 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被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 发生一次记 3 分,最高 12 分 通过年度检查和专 现场检查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12 项检查及管理部门 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档案管理 信用档案不健全,或未按照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 息的,记 5 分 5 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 9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整改落实情 况 8 日常记录数据 弄虚作假 假情况,记 5 分 约谈情况 11 有效投诉 经营者被管理部门约谈,约谈后拒不执行或执行 不到位的,发生一次记 5 分,最高 10 分 经营者被有效投诉或处置相关投诉不当的,发生 一次记 4 分,最高 8 分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信息系统数据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录 监管平台获取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信息系统数据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录 5 监管平台、管理部 门日常工作记录获 取 10 日常记录数据 10 8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工作记录获取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12 情况通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送的除行政处罚信 天津市交通运输信 日常记录数据 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 息外的其他失信情况,或被相关管理部门推送的 用信息管理系统获 不良记录信息,发生一次记 5 分,最高 10 分 10 取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理系统信用修复数据对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工作记录获取 信用记录记分值累计 Ⅰ 四、加分项 表彰奖励情 获得部、市以上表彰或奖励,加 5 分;获得区表 13 况 彰或奖励的,加 4 分;所属车队、从业人员获得 部、市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加 3 分。 最高 5 分 由经营者通过道路 运输信用监管平台 企业填报数据 上传材料 示范项目承 承担部、市示范试点项目,并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最高 6 由经营者通过道路 14 担 的,一项加 3 分。 分 运输信用监管平台 企业填报数据 上传材料 指令性任务 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起表率作用的, 最高 9 15 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 分 质服务等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 运输信用监管平台 企业填报数据 上传材料 参加一次加 3 分。 加分项分值累计 由经营者通过道路 IV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核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核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各职能部门(机构)核查 - 23 - - 24 信用得分计算公式 客运站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 信用得分=100-(Ⅰ+Ⅰ+Ⅰ)+IV 注:同一事件在发展演变过程中触发多种情形的,按照最高标准记分。 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 序号 具体指标 指标说明 分值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 录入(审核)机构 一、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按照天津市有关道路运输违法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信 信息系统数据 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 为记分表记分) 用信息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数据对 接 违法失信行为记分值累计 二、其他失信行为 Ⅰ 备注 1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 死亡 1 人记 20 分, 无上 通过上级部门或有 责任事故 受伤 1 人记 5 分,累积记分 限 关部门通报获取 访工作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 无上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限 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未落实工作责任制,导致发生违反《信 2 行业稳定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发生一次记 20 分,累积记分 其他失信行为记分值累计 Ⅰ 三、信用记录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3 教学车辆 配备情况 生产经营过程中教学车辆数量(不含报 废待更新车辆)未保持经营项目需具备 录 监管平台、天津市 4 的业务条件要求,记 4 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信息系统数据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监管服务平台、管 日常记录数据 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 理部门日常工作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录获取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4 教练场地 生产经营过程中教练场地未保持经营项 配备情况 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要求,记 10 分 监管平台、天津市 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监管服务平台、管 理部门日常工作记 信息系统数据 日常记录数据 录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 25 - - 26 录获取 5 教练员的 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发生交 通死亡责任事故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4 发现一人记 2 分,最高 4 分 部门推送、管理部 门日常工作记录获 日常记录数据 培训合同 未与学员签订驾驶员培训服务标准化合 管理 同,发现一人记 2 分,最高 6 分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6 员培训监管服务平 信息系统数据 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 台、管理部门日常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工作记录获取 7 培训费用 管理 收取学员合同约定之外、与培训无关、 经营场所未公示等其他费用,发现一人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取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 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12 记 4 分,最高 12 分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工作记录获取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布 8 培训质量 天津市内驾驶培训机构三年内驾龄驾驶 人交通违法率排名中,由大到小排序, 位列前十名的,记 2 分,最高 4 分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推送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虚假填报经营者基本信息及经营活动数 9 弄虚作假 据、伪造或篡改培训数据,发现一次记 5 录 监管平台、天津市 10 分,最高 10 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信息系统数据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监管服务平台、管 日常记录数据 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 理部门日常工作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录获取 10 有效投诉 经营者被有效投诉一次记 4 分,最高 12 分 12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工作记录获取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 11 安全制度 落实情况 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应急救援预案 及演练等制度缺项,或安全生产责任制 6 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发现一项记 3 通过年度检查和专 项检查获取 现场检查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分,最高 6 分 12 信用承诺 履行情况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作出的书 面承诺,未履行的,发生一次记 4 分, 8 最高 8 分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未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资料, 13 配合情况 或无故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及约 谈,或发生不文明行为、不配合管理部 门执行管理要求的,发生一次记 3 分, 6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 27 - - 28 最高 6 分 抽查检查 14 的整改落 实情况 15 档案管理 被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 完毕的,发生一次记 3 分,最高 6 分 信用档案不健全,或未按照要求补充完 善相关信息的,记 5 分 通过年度检查和专 6 经营者被管理部门约谈,约谈后拒不执 16 约谈情况 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发生一次记 5 分, 5 最高 5 分 17 情况通报 被相关管理部门推送的不良记录信息, 发生一次记 2 分,最高 2 分 信用记录记分值累计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日常记录数据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项检查及管理部门 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5 现场检查数据 通过道路运输信用 监管平台获取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工作记录获取 通过管理部门日常 工作记录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 日常记录数据 日常记录数据 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记 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录入 Ⅰ 四、加分项 18 表彰奖励 获得部、市以上表彰或奖励,加 5 分; 情况 获得区表彰或奖励的,加 4 分;所属车 队、从业人员获得部、市表彰或奖励的 最高 由经营者通过道路 5分 运输信用监管平台 企业填报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核查 每次加 3 分。 19 上传材料 示范项目 承担部、市示范试点项目,并起到示范 最高 承担 引领作用的,一项加 3 分。 6分 由经营者通过道路 运输信用监管平台 企业填报数据 上传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核查 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起表率 20 指令性任 务 作用的,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 最高 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其他具有较 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 每参加一次加 3 9分 由经营者通过道路 运输信用监管平台 上传材料 分。 加分项分值累计 IV 信用得分计算公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 信用得分=100-(Ⅰ+Ⅰ+Ⅰ)+IV 注:同一事件在发展演变过程中触发多种情形的,按照最高标准记分 企业填报数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各职能部门(机构)核查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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