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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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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 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 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 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X 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 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 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 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1-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γ刀、X 刀等) 、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 钴-60 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 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 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 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 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 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承担。 第六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 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 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 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 列资料: -2-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 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 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 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 5 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 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 3/5。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 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项目预 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 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 2/5。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 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对预 评价的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3- 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报告;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 料(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 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 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 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 果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20 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需要整改的, 建设单位应提交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确认符合要 -4- 求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 门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申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 (二)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 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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