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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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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 服务,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政府资助社会兴 办养老机构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 在本市依法完成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 可证》的民办养老机构(含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 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具有商品 房开发性质的养老公寓等养老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助项目包括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 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第三条 【部门责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资助政策 的制定、统筹、指导及监督工作。 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资助的 审核、发放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将资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 算。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养老机构资助工作的经费保障和监督 管理。 第二章 基本资助条件与申报材料 - 1 - 第四条 【基本资助条件】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 当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及各资助项目的附加条件。 基本条件包括: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或持有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 (二)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三)设立资助资金的专门银行账户; (四)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透明,各项收费均按月按项收 取,不存在要求入住对象办理会员卡、购买金融产品或保险产 品等行为; (五)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 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六)申请年度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 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 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七)未被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活动异常或经 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 附加条件由各资助项目具体规定。 第五条 【申请时限和基本材料】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 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登陆由市民政局指定的“深圳市智慧养 老管理平台”,向机构备案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 的资助申请,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及资助项目的相应附加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表格一式两份,下同)。 - 2 - 基本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商事主体登记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回执或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 可证》; (四)年度报告书; (五)服务收费标准明细; (六)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合同及缴费收据。 第三章 第六条 新增床位资助 【新增床位资助标准】新增床位是指因新建、改 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 老机构因更名、迁移、转接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养老机构 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最高 4 万元,每年可申请一次,最多 可申请 4 次,每次每床位资助 1 万元。 第七条 【不享受资助的情形】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再享 受新增床位资助: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具备开业运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设备,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二)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 已经享受所在区建设经费相关资助的。 第八条 【各区另行确定标准情形】以下两种情形由各区 民政部门在不高于本办法第六条资助额度的情况下,根据运营 - 3 - 方投入总成本情况,评估确定资助标准: (一)政府投资建设,需要社会力量出资进行必要的基础 设施建设、改造或必要设施设备添置后,才具备开业运营条件 的养老机构; (二)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 未享受所在区建设经费相关资助的。 第九条 【新增床位资助附加条件】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 应当符合以下附加条件: (一)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老年人照 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的要求; (二)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 5 年及以上, 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大于资助年限; (三)申请年度机构的年入住率达到 30%; (四)机构使用智慧养老机构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 数据与“深圳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对接。 第十条 【新增床位资助附加材料】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 养老机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审 核表》(附表 1),并提供下列附加材料: (一)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明细表(附表 2); (二)《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附表 4); (三)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五)新建、改建、扩建前后的平面图、照片等佐证材料。 - 4 -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护理服务资助 【护理服务资助标准】民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 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入住满 30 天的,根据实际入 住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资助。 (一)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资助 600 元; (二)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资助 450 元; (三)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资助 300 元。 失能等级以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平台上公告的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 第十二条 【护理服务资助附加条件】申请护理服务资助 的,应当符合以下附加条件: (一)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价格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 3 倍;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 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身份证 明、失能等级评估报告等; (三)养老护理员与能力完好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 1:10, 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 1:5,与重度失能 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 1:3; (四)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 100%; (五)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年度满意率达到 80%; (六)符合本市养老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 5 - 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护理服务资助附加材料】申请护理服务资助 的养老机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 审核表》(附表 3),并提供下列附加材料: (一)《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附表 4)、《养老 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附表 5),以及老年人身份证明和身体 状况评估证明(入住期间身体状况有变化的,需提供新的评估 证明); (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三)申请年度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佐证材料; (四)申请年度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资料; (五)申请年度在岗员工工资发放明细; (六)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医养结合资助 【医养结合资助标准】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 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内设养 老机构且进行登记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 疗机构为医养结合机构。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 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养老机构提供 医疗服务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 - 6 - 的,按照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 的,按照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 按照 10 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医养结合资助附加材料】申请医养结合资助 的养老机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 审核表》(附表 6),并提供下列附加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养老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举办主体的出资关联证明; (三)医保定点资质证明。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奖励 【等级评定奖励资助标准】养老机构被广东省 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等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五 星级养老机构按照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 机构按照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等级评定结果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奖励,重 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奖励附加材料】申请等级评定奖励 的养老机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 审核表》(附表 7),并提供等级评定证书。 第七章 责任保险资助 - 7 - 第十八条 【责任保险资助标准】养老机构参加广东省养 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按实际投保床位产生的费用,每年每床 位资助最高不超过 120 元。 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资助附加材料】申请责任保险资助 的养老机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 审核表》(附表 8)。 第八章 第二十条 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 【资助审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养老机构 相关资助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对养老机构 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进行评审、 实地核查;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申请要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区民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 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养老机构资助评审、核查以及日 常协调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 102 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核结果】经评审、核查符合资助条件予 以资助的,区民政部门应与接受资助的养老机构签订资助协议, 并将资助协议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区民政部 门应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 8 - 资助协议标准文本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区民政部门汇总申请表、资助 协议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 拨付至养老机构。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 【资金管理要求】接受资助的养老机构应当 按照资助协议使用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 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使用制度,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骗取资助惩戒措施】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 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 养老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取消资助 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 金予以全额追缴;列入本市养老机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实 施联合惩戒;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 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 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违规经营惩戒措施】养老机构擅自改变使 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或床位等资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 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 有关要求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取消资助资 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予以全额追缴;列 - 9 - 入我市养老机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 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规使用资金惩戒措施】市、区民政、财 政部门每年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停拨资助资金,暂 停该养老机构年度申请资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资助条件或拒不 整改的,取消养老机构资助资格,追缴已拨付资助资金;涉及 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监督】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 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养老机构资助情况,接受社 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政策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相关资助且 资助未发放完的,按本通知重新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发 放剩余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停拨资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深民规 〔2018〕2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 局负责解释。 附表:1.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审核表 - 10 - 2.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明细表 3.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审核表 4.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 5.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6.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审核表 7.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审核表 8.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审核表 - 11 - 附表 1 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基 本 情 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投资总额 占地面积 固定电话 设置床位数 建筑面积 移动电话 实际床位数 投资类型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或设立许可证) 编号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电子邮箱 入住老人数 登记类型 □自有产权 □租赁场地 建设类型 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床 位 情 况 单人间数 双人间数 三人间数 多人间数 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 平均床位 建筑面积 平均床位 使用面积 资助标准 资助金额 大写: 声 明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 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 区民政部门 备 核 意 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 12 附表 2 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房间号 填报时间: 房间面积 床位数 床位平均面积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区民政部门勘查意见 经实地查看,以上数据真实有效。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单人间大于 10 平方米,双人间大于 16 平方米,三人以上房间大于或等于 平均每人 6 平方米为有效资助床位;2.表格不够请自行延续;3.本表面积均为使用 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 13 - 附表 3 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基 本 情 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核定床位数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或设立许可证) 编号 申请资助 床位数 医疗合作单位 (附合作协议)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编号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卫生许可证号 银行账号 财务人员证号 人 员 配 比 情 医技人员 持证人数 护士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入住老人数 申 月份 资助 人数 重度 失能 中、轻 度失能 请 能力 完好 内 况 持证人数 容 资助 金额 重度 失能 中、轻 度失能 能力完好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 14 -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合计 声 明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 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区民政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备 年 月 日 注 - 15 - 附表 4 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 名 填报时间: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合同 签订时间 入住时间 离院时间 护理等级 评估机构 - 16 - 附表 5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职业 填报时间: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合同期限 备注 注:1.职业可选填“医技人员”“护士”“护理员”;2.合同期限填写格式为: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 17 - 附表 6 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养老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医疗机构执业 (或设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编号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时间(或取得有效 取得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执业许可证时间 证时间) 具备医保 定点资格 □是□否 统一社会 机构法人代表 银行账号 信用代码 区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8 附表 7 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养老机构名称 评定等级 (附等级评定证书)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或设立许可证) 编号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时间(或取得有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证时间) 证书有效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法人代表 银行账号 区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证书有效期限填写格式为: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19 附表 8 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养老机构名称 登记属性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或设立许可证) 编号 地址 床位数 实际入住老人数 机构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保险起止日期 合同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 银行账号 代码 区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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