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宁大政〔2018〕81号).doc
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8〕81 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教职工福利费 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经第89 次校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8 年 6 月 15 日 宁波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解决教职 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 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在浙江省、宁波市规定 的福利费开支比例内负责做好每年的教职工福利费支出预算,计 划财务处负责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享受福利费的对象为: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 休教职工,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全校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学校 一类人事代理和一类人才派遣人员。 第四条 福利费首先用于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其次用于 集体福利。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 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 第五条 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学校对教职工因本人生重病或直系亲属生重病等各种 原因造成本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开展当年“送温暖”活动,慰问 金一般不超过 3000 元,严重困难的教职工家庭每次不超过 5000 元。在职教职工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分工会领导签署意见 后,报工会审批;离退休教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推荐并签署意 见,离退休工作处审批。 (二)教职工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 学校事业编制离退休教职工享受宁波市本级国家公务员补 助的医疗费,其本人重病住院(含特殊病种治疗和在本市医保定 点零售药店处方购药) 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自费费用 (仅 —2— 指合理的药费及治疗费)和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上 述费用,在医保年度内其个人自费费用(由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核定)2 万元至 20 万元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 60%, 学校补助 20%,个人支付 20%;20 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学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医保年度内重病自费医疗费除申 请“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进行补助,同时参加“宁波市 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的,其本人 因重病获得互助理赔,理赔金额少于“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 助”学校补助的20%部分,差额部分学校给予补足;互助理赔金 额超过“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学校补助的 20%部分,学 校不再补助。由于入职时间等原因未参加“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 基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的,可申请“公务员重病 自费医疗费补助”的补助,医保年度内其个人自费费用 2 万元至 20 万元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 60%,学校补助 20%,个人支 付 20%;20 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学校一类人事代理、一类人才派遣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其个人 重病自费医疗费用(参照“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核定办 法核定)2 万元至 20 万元的,学校补助 50%,个人支付 50%,20 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第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慰问费 (一)离退休教职工节假日慰问费 元旦春节期间一年一次的普遍性走访慰问,由离退休教职工 所在单位、部门组织,慰问费标准为每人 300 元。学院离退休教 职工的慰问费,由学校承担 150 元,剩余部分由学院自筹解决; —3— 机关及直属单位、阳明学院的慰问费由学校全额承担;后勤管理 处的慰问费由学校承担,其中 50%从原服务经费中核减。慰问费 由离退休工作处核定,所在单位、部门按规定使用。 离退休工作处在教师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前后,走访慰问 离休干部、离休干部遗属以及其他特殊退休人员。慰问费标准为 每人每次 300 元。 离退休工作处在元旦春节期间慰问离休干部、退休的厅局级 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慰问费原 则上为每人 300 元,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酌情增加。 (二)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探视费、丧事慰问费 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探视及丧事慰问由所在单位、部门组 织,探视、慰问费标准为每人每次 500 元。探视、慰问费每年由 离退休工作处按一定比例核定,所在单位、部门按规定使用;若 出现当年经费不足情况,则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离退休工 作处审批。 离休干部、退休的正处级及以上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享受政府特贴人员的生病住院探视、丧事慰问,由离退休工作处 (或组织部、人事处)代表学校探视、慰问,原则上为每人每次 500 元,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每人每次 800 元。 离退休教职工协会参加生病住院探视、丧事慰问的,探视、 慰问费标准为每人每次 100 元。 第七条 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 为保障教职工工作餐质量,每年在福利费中安排一定经费补 助教工食堂,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每月核定补贴金额。 —4— 第八条 在职在岗教职工疗休养活动费用 为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由工会 组织开展在职在岗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工会根据 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其他零星福利费 工会负责在职教职工零星福利费支出,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离 退休教职工零星福利费支出,具体包括: (一)举办专家来校义诊、青年教工集体婚礼、单身青年联 谊会、全校教职工体能测试等产生的费用。 (二)每年“重阳节”,为当年 70、80 岁的离退休老同志 集体庆贺寿辰, 为当年 90 岁的离退休老同志单独庆贺寿辰等产生 的费用。 第十条 科学技术学院及资产经营公司下属校办企业等单位, 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福利费使用细则,经费自筹,报学校相关 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遇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 8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 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负责解释。原《宁波 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宁大政〔2017〕13 号)同 时废止。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5 日印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