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苍南县望里镇望新桥桥梁改建工程.doc
苍南县望里镇望新桥桥梁改建工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WLZB20230511002 招 标 人 :苍 南 县 望 里 镇 人 民 政 府 监督单位:苍南县望里镇招投标中心 招标代理: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5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编号:WLZB20230511002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苍南县望里镇望新桥桥梁改建工程已由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以苍交复【2023】7 号 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机构 为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投资约 127.4 万元;招标范围为施工图及预算书范围内的桥梁及接线道路等工程, 具体详见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纸。本工程计划工期为 150 日历天,建设地点为苍南县望里镇。 2.2 质量要求: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按建设部颁发的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要求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 力。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执业证书并同时具有“三类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并无在建工程。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其他要求: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 名单的企业。2、投标企业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3、浙江省省外投标人必须 提供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或者“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统”对外发布的进浙企业备案列表查询(含投标人)网页截图。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在苍南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乡镇及建设平台-交易公告栏(网址:http://ggzy.cncn.gov.cn/TPFrontNew/)下载 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预算书、图纸资料等);投标人提疑以书面形式送达代理单位。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18 日 10:30 止,地点为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 办公楼 5 楼会议室。 5.2 开标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18 日 10:30,地点为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5 楼会议室。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提问时间:2023 年 05 月 17 日下午 12:00 之前。 5.5 答疑时间:2023 年 05 月 17 日下午 17:00 之前。 2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 其他说明 7.1 为避免开标现场人员聚集,开标当天每次允许进入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 得大于 10 家,投标人分批次入场递交。各投标人需充分考虑时间风险,尽早抵达开标地点完成投 标文件递交(自 2023 年 05 月 18 日 08 时 30 分始至 10 时 30 分止递交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较 晚抵达开标地点遇到排队人数过多仍需等候进场等原因无法完成投标文件递交导致的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7.3 入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前后间隔 1 米以上),按次序排队等 候,待完成投标文件递交后,现场扫二维码加入本项目开标钉钉群,即可直接离开开标现场。本 项目开标过程同步在钉钉群线上现场直播,各投标人可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在钉钉群等待开标直 播,开标过程由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林先生 电 话:15157720568 招标代理: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何先生 电 话:15057385810 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 苍南县望里镇招投标中心 2023 年 05 月 11 日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名称: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 1.1.2 招标人 地址:苍南县望里镇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15157720568 名称: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矿业科技大厦 A-1403 室 联系人:何先生 电话:15057385810 1.1.4 项目名称 苍南县望里镇望新桥桥梁改建工程 1.1.5 建设地点 苍南县望里镇 1.2.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及预算书范围内的桥梁及接线道路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 预算书及施工图纸。 1.3.2 计划工期 15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企业要求:按建设部颁发的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 资质标准》要求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执业证书并同时具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并无 在建工程; 3、其他要求: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的企业。2)、投标企业已录入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3)、浙江省省外投标人必须 提供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或者“浙 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的进浙企业备案列表 查询(含投标人)网页截图。 4、项目班子成员要求: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施 工员 1 人,质检员 1 人,安全员 1 人。(共5人,不得兼任) 5、业绩要求:/。 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编列内容 ☑不接受 □接受 ☑不组织 1.9.1 1.10.1 踏勘现场 投标预备会 □组织 踏勘时间:/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及资料下载时间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 招标人澄清时间 及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工程预算书、图纸等 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 在http://ggzy.cncn.gov.cn/TPFrontNew/上下载。 在 2023 年 05 月 17 日下午 12:00 前以书面形式送达代理公司 招标人澄清时间:2023 年 05 月 17 日下午 17:00 之前 递交标书截止时间:2023 年 05 月 18 日 10:30 止 开标时间:2023 年 05 月 18 日 10:30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经苍南县望里镇招投 标中心备案后,在 http://ggzy.cncn.gov.cn/TPFrontNew/进入 2.2.3 下载招标文件答疑、 澄清的时间和方式 “乡镇及建设平台/答疑与补充”下载。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应自行察看并下载上述内容,不须做 收到确认。 请各投标人关注网站上的补充答疑,已公布的补充答疑投标人未 查看的,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 同本章前附表2.2.2 5 条款号 2.3.2 3.3.1 条款名称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方式 投标有效期 编列内容 同本章前附表 2.2.3 60工作日 1、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2、保证金提交形式:保险凭证、银行保函; 3、①如采用保险凭证的,应为温州市域内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 证。 ②如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为投标人基 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 3.4.1 投标保证金 期满后 28 日内继续有效,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 注: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保证金提 交方式向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凭证、银行保函原件及复 印件; 投标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其投 标文件将被拒收。 3.5.1 3.5.2 3.5.3 3.5.4 3.6 3.7.3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近年类似项目业绩情 况表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 项目要求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签字、盖章要求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年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年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年 ☑不允许 □允许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妥为密封,标函封线加盖公章(不得以投 标专用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否则作 否决其投标处理。 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副本如有差 异,以正本为准)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一起密封。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苍南县望里镇望新桥桥梁改建工程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收件人: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点: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办公楼5楼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开标时间:2023年05月18日10:30 开标地点: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5 楼会议室 □是 ☑否 1、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7.3.1 履约担保 7.4 合同签订时间 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2% 注:银行转账形式的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基本帐户汇出不 得现金解入,不得通过投标单位分支机构或第三者帐户转入保函 形式的保证金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中标通知书发出7日内,签订合同。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工程造价 本工程采用 计税方法 注意事项 本工程标底造价为人民币1274177元;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 建发[2019]92号),本工程税金取值为9%,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提供①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温 州市域内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险电子凭证 可替代“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②银行保函(温州市域内的商业银行或者投标人 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以上二种材料根据投标人自身情况 7 提供其一】;③交纳招标文件资料工本费 300 元,未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其投标文 件将被拒收; 2、投标文件递交时投标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派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的相应材料。 (1) 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必须持有并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 (2) 如委托人参加的,必须持有并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投标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该证明中注明“已到账”的最 后一个日期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且有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正常缴费记录方有 效。若投标施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则须提供该施工企业注册成立至今的有 效社保证明)。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盖有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按 上述要求验证,只有通过验证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才可开启,否则将按无效标处理。 3、投标人投标报价时须根据施工图和预算书等内容仔细核对标底造价,如标底造价存在 误差(包括错算、漏算、少算)的,投标人应在答疑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投标人投 标时须自行综合考虑,标底造价中标下浮后的单价今后将不予以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4、投标须知的正文与前附表不一致时以前附表为准。 5、中标人须在中标候选公示结束后 5 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日内 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一切后果、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6、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组成员须无在建,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一切后果、责任均 由投标人承担。 无在建工程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 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 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②在本单位曾担任过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职务被更换的,在原承包的项目未通过验 收的,必须在投标文件里提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原项目招标单位同意且经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备案证明; ③除上述情况规定外,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 投标(以通过验收为准); ④上述所指“通过验收”标准是指经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备案的工程,须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⑤未按上述要求在资格后审资料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以及若查有在建的将否决 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7、投标人的身份验证及投标保证金验证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时由招标代理单位负责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8、入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前后间隔 1 米以上),按次序排 队等候,待完成投标文件递交后,现场扫二维码加.入本项目开标钉钉群,即可直接离开 开标现场,不得逗留。本项目开标过程同步在钉钉群线上现场直播,各投标人可在规定 的开标时间前在钉钉群等待开标直播,开标过程由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全过 程监督。未在钉钉直播群线上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默认开标过程,今后不得对开标过 程提出任何异议。 8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业的; (1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 形); (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近三年”指投标截 止之日上溯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各级人民法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名单(已执行完结的除外,以提供法院结案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近三 年”指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为准,查询信息与法院出具的文书不 一致的,以法院出具的文书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中第(11)—(17)目规定的情形,仅指“投标人”,不包括 投标人分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分支机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工程是否组织踏勘现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中标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非主体、非关键部位)交由第三人 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 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若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工程预算书;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 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 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 天前在苍南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cn.gov.cn/TPFrontNew/)发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 11 截止时间不足 1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对招 标文件中存在由于文字表达不清或有多种解释而未明确规定,投标人又没有在按本投标须知前附 表的规定时间内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拥有最终解释权,由此而导致投标人不中标或中标后产生 不利因素,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有权以补充说明的形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该补充说明 并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cn.gov.cn/TPFrontNew/)上发布信息向 所有投标人公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上发布信息向所有投标人公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具有约束作用发布。据此发出的补充说明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补充说明如对招标文件发生 实质性的变化,不做修改的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则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发出,如果补 充说明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将在苍南县望里镇招投标中心备案,并在苍南县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cn.gov.cn/TPFrontNew/)上发布信息向所有投标人 公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均以在苍南县望里镇招投标中心备案的书面形式 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 以最后发出的文件(或公告)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资料由投标文件组成,具体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3.1.1.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随身携带),法人到场除外。(详见本章 4.2.6 规定) 3.1.1.2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格式见附件): (1)封面; (2)工程标底认同书; (3)投标函; (4)资格后审申请书; (5)投标人一般情况、投标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投标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般情况、项目部人 员配备情况、承诺书。 12 (6)资格后审申请书相关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 3)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三类人员”A 类证书;(有效期内的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需提供任职文件); 5)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和“三类人员”B 类证书; 6)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 类证书; 7)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职称证书上无标注单位 或所标注单位与投标人不符须出具在投标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六 个月内,连续缴费三个月及以上且显示已到账方有效,若投标施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 则须提供相关证明及技术负责人在该施工企业注册成立至今的有效社保证明)】 8)施工员、质检员岗位证书; 9)三类人员证书如在办理延期手续,应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建变更资料(若有); 11)浙江省外投标人必须持有《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提供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的投标人进浙备案的网页(显示已备案截图)复制件 (如是)。 12)提供承诺书(详见附表 5); 注:1、企业提供的电子证书(电子证照)予以认可,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已按建市[2014]159 号资质标准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可以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网站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查询的,可以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 公章。 3、根据建办市〔2021〕2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 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要求,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 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涂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 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13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 http://ggzy.cncn.gov.cn/TPFrontNew/)上公告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 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 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各投标单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4.1 项的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必须为投标人基 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28 日内继续有效,否则 应当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3)拒绝接受投标书中已确认的承诺或条款; (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担保; (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3.4.4 如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若保证金是银行保函或保险凭证的由招标人 向银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收取。 3.5 资格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5.1 需要提供其他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共 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内容必须符合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14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 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密封。投标人应在标函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投 标文件”字样。投标文件需用封袋包装,加贴封条,封袋和封条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盖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接收人和递交人均需在收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4.2.6 投标文件递交时,投标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派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的相应材料 (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 条规定进行编 15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本项目开标过程同步在钉钉群线上现场直播) 5.2.1 开标由代理公司主持; 5.2.2 本工程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应达到三家及三家以上,才可开标。否则应视本次招标缺 乏有效竞争而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5.2.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同时确认投标人保证金到账情况; 5.2.4 本工程开标前由监督人员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2.5 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下浮率范围为 8%—12%,每 0.5%为一档,包括上、 下限),作为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 5.2.6 宣布各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以递交投标文件时签到的序号为 准),同时上传投标人名单(含对应号码球序号)至钉钉群使各投标人知悉,由招标人代表公开 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球(招标人在抽取前投标人已经被否决其投标或认定为无效标的, 其对应号码球序号予以剔除),即为中标候选人; 5.2.7 由评审小组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如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单位在第二阶段评审 过程中不合格的,则由招标人代表重新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剔除原中标候选人的号 码球)进入评审区间进行资格审查,依次类推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 5.2.8 记录开评标过程结果并公布评标书面报告,开标会议结束。 5.2.9 开标会议结束。 6. 评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制定本评 标办法。 7. 定标 16 7.1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公示为二个工作日。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 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2 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 工合同。 7.3 合同协议书签定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 2%,履 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偿还(不计息)。 7.4 若中标人不能按(合同协议书签定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 为合同价的 2%)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认为本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 (3)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7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 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9.5.1 异议 9.5.1.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 日前 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1.2 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交易平台提出异议。招标人 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 档备查。 9.5.1.3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9.5.1.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提出和答复的形式只采用通过书面的形式。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发改委等 11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 的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标 18 条件,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 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解释权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 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 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 致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投标人不得有异议。 投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对招标文件不明确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错误提出澄清要求的,最终 解释权归招标人,投标人不得有异议。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将另发补充文件,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办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投标人不得有异议。 10.2 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认定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 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0.3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9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3)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4)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5)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6)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17)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0.4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 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 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2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形式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一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规定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4.1 款要求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1.4.1 项规定 资质等级 资格评审标准 “三类人员”A 类证书审查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款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 投标人的组织机构 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以分支机构 名义参加投标,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必须在投 标文件中体现一致。 投标工期 不得超过本工程的招标工期,否则按否决其投标 处理。 盖章 投标文件相应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投标专 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及单位法 定代表人盖章。 响应性评审标准 21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随机抽取法。 2. 评标程序 2.1 评标的一般程序为: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中标下浮率、入围单位确定方法; (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4)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书面询标。 (5)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6)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 评标 3.1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监督人员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2.评标过程的保密 3.2.1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 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2.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 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2.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 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 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 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3.2 投标人应确保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评标期间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拒不按要求 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4.1 评标程序及方法:本工程采用随机抽取法,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第一阶段为确定评审区间, 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审查。 3.4.2 第一阶段为:确定评审区间。 22 3.4.2.1 第一步:投标人代表身份验证后,由招标人代表在下浮 8%—12%(包括上、下限,每 0.5%为 一档)的范围内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只抽取一次);第二步:宣布各投标人的 号码球序号(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以递交投标文件时签到的序号为准),同时上传投标人名单(含对应号 码球序号)至钉钉群使各投标人知悉,由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球(招标人在抽 取前投标人已经被否决其投标或认定为无效标的,其对应号码球序号予以剔除),即为中标候选人。 3.4.2.2 评审区间入围单位的确定 确定评审区间入围单位的方法为:由评审小组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如进入评审区间的 投标单位在第二阶段评审过程中不合格的,则由招标人重新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剔除原中标 候选人的号码球)进入评审区间进行资格审查,依次类推。 3.4.3 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审查。 3.4.3.1 通过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1)投标人的法人资格有效,注册经营范围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关证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且无暂扣、吊销等情况,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符合要求,并提供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分管安全生产 副经理“三类人员”A 类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需提供任职文件); (5)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关证书和“三类人员”B 类证书; (6)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数量符合要求,并提供“三类人员”C 类证书; (7)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职称证书上无标注单位或所标 注单位与投标人不符须出具在投标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连续缴 费三个月及以上且显示已到账方有效,若投标施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则须提供相关证明及技 术负责人在该施工企业注册成立至今的有效社保证明)】; (8)质检员、施工员岗位证书符合要求; (9)三类人员证书如在办理延期手续,应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建变更资料(若有); (11)浙江省外投标人必须持有《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提供浙江省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的投标人进浙备案的网页(显示已备案截图)复制件(如是); (12)提供承诺书(详见附表 5); 投标人应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内容将不予承认,视为不满足必要 条件,可判定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注:1、企业提供的电子证书(电子证照)予以认可,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已按建市[2014]159 号资质标准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可以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或 23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查询的,可以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根据建办市〔2021〕2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的通知》要求,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4.3.2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其投标文件将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未通过本章 3.4.3.1 款资格审查条件的; 2)招标文件注明需要签署和盖章而未按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或者无工期的;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 受的; 6)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标底认同书或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及填写错误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8)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编制或关键内容错漏的; 9)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份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或投标文件不分正、副本的; 11)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3.5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以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号码对应的投标人并通过投标文件审查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中标合同价和中标下浮率的确定:中标合同价=标底造价×(1-中标下浮率)。招标人在下浮率范围中 随机抽取的值,作为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 若全部投标文件评审完毕时有效投标人少于 3 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6 合同授予 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中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3.7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招标人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8 工程担保 3.8.1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否则按自动放弃 论处。 3.8.2 若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 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4 3.9 招标文件的备案 本招标文件已经苍南县望里镇招投标中心备案,未尽事宜将另发补充文件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性文件规定办理。 25 第四章 第一节 合同主要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另册)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 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 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 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 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 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 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26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 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 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 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 “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 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 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 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 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 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27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 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 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个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 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 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 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 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 理人的行为和(或)欲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 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 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 28 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 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 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 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 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 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 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 4.11 款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 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 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 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 29 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 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 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 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 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 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 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 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 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由承包人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 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 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 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 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 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 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 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 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 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在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 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 30 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 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 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 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 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与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 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 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 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外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 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 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 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 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31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 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 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 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 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 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 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 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 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 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 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 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 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 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 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32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 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 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 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者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 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 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 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 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 33 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 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 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 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 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 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 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 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 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 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 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34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 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 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 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 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 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 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 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 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 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 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 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 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 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 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 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爆破设计。雨季 填筑路基应随挖、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 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35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 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 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 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 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 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 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 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 劣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36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 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 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 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 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不合同工程中 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 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 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 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 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 本规定不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 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 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 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 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37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和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 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6 项: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 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 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 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 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 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 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 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 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38 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 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 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 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 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执行苍政办[2018]60 号文 件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 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 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39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 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 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 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 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 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 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値权重,由于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 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以净値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値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 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40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 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 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 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 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 3 个月, 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 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包担保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 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 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补充: (7)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时,将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提交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核后 并办理竣工结算经相关单位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 98.5%,留结算价的 1.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 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 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41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 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 支票形式,金额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 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 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交通主管部门已按规定完成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备案 (鉴定)或已完成质量专项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 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 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 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 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42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 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 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 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 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 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 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 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 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 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 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费用)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 43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 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 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标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 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 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 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标,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 益人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 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4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 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 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 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 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 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 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 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g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45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 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于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 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 门推荐或通过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 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 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 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 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6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 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 地 址: 苍南县望里镇 邮政编码: 2 1.1.2.6 监理人: 待定 地 址: 邮政编码: (监理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 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2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2%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 7 天内 8 8.1.1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 3000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14 16.1 合同期内不调价 元/天 10 / 47 %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 序号 条目号 15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16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18 19 17.3.2 (7) 17.3.3 (1) 信息或数据 %签约合同价。 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时,将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交工验收合格 并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8.5%,留结算价的 1.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 万元 20 17.3.3 (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 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另加手续费。 21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1.5%合同价格。 22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3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4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25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26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27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同缺陷责任期) 28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 4 29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按 5 ‰计。 30 24.1 份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单位:招标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48 否 ‰计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和“A.公 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投标人应对照 “通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 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 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 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 1.1.2.2 目细化为: 本项目的发包人为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 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 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49 通用合同条款 1.6.3 项约定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补充图纸和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没有监理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受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 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 止。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2)目细化为: (2) 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 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 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 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 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 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 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 签名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 50 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 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交〔2012〕11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 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 发[2012]100 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温交办[2013]142 号)。按浙政办发[2012]100 号和温交办[2013]142 号的要求,承包人应将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承包人应 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的规定,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 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 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 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 30 天。期满后,承包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 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向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 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 5 日内将保证金转入承包人账户。承包人应加强劳 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4)目细化为: (4)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 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同时承 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账,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 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 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 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5) 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 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 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 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行;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 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地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 51 责任和费用。 (6)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应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7)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 同或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 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8)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 编制详细实施性的高边坡、隧道、铁路、建筑物周边等爆破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 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 对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工作, 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 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 地的复耕复绿、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 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0)承包人应按照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68 号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226 号文《关 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 交〔2013〕120 号文《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的通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温交〔2010〕94 号文《关于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 通知》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做好文明施工,和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11)承包人应对技术难度大、施工难度高的关键工程项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保质量、保安 全等技术措施,经由承包人总公司进行审查把关,并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及技术专家的方案评审 后方可实施。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4.3 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2 项补充: 具体的分包活动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685 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2]253 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 包管理实施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3(1)目细化为: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 52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 款补充第 4.6.6 项~第 4.6.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 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2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 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 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 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 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 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用合同条款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 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 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 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 4.11.1 项约定: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3 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 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合同条款第 7.2.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 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 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 53 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第 9.2.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2)在实施和完成本标段工程及其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在安全方面应 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标段工程的实施保持 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 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 号《关于 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浙江省 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3】5 好号)和《公 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配备。 b.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辆驾驶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主管部门签 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 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f.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事 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出来的问题召开分析会,并针对事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 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个环节。 g.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岗; h.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i.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采 取措施排除险情。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 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 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应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 2%(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 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根据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温交〔2010〕94 号文 《关于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要求配置安全生产所需的施工安全视频监控 系统,并应做到施工现场监控无盲点,包括设备的配置、安装、维护、储存、备份管理及网络构 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 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 54 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交监【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2.12 项: 9.2.12 本项目需分期实施,统一竣工验收,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做好 保护及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 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 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 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 方法及其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0.5 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 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 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应在上个月 25 日前交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完 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55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款约定为: (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 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 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 a 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 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 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 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 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 总工期。 (5) 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 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6)项约定: (6)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1.1 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执行。本工 程的质量目标: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 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省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授权的市、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 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 56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 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3.4 项细化为: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5 年第 5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 通知》(浙交〔2008〕70 号)和苍政办[2018]60 号文件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工 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经业主单位签字并盖章后方有效,未经业主许可擅自施工的,由施工单 位承担一切后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2 项细化为: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 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 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 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 15.4.4 项的规定,调整后的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数量。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2.1(1)目细化为: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 10%签约合同价。在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 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人员进场后, 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 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 式,将该款收回。 57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通用合同条款 17.3.2 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每月 25 日”。 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金额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 17.6 最终结清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通用合同条款 17.6.2(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审计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 交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8.9 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 〔2010〕65 号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 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ZJSP17-2019-0014)编 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承包 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 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 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统一用表管理系统》 (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 由承包人自备。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9.2.2 项细化为: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 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 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承包人因修复缺陷病害或不合格工程而发生的时间,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延长相应缺陷责任期, 直至完全修复合格为止。若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要求及时修复工程的缺陷、病害或不合格之处,则 发包人会同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延长责任期只适用那一 58 部分,直至修复合格为止。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1 项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用) 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 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 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若合同工期延长,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续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在接 到保险单后,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 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 据项目所在地规定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1(6)目约定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59 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 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 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撤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 假资料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发包人损失和(或) 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 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 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 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体约定 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 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 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 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 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 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 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 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 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 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 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 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60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工地,每天扣违约金 1000 元/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2 天(特 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扣违约金 1000 元/人;其他主要人员若 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2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扣违约金 1000 元/人;承包人虽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除 4.6.8 条规定情形 外),但仍然扣 2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扣 5 万元的违约 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扣 4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扣每人次 2 万元的违约金;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 料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合同约定到位天数内,单月累计不到位少于等于 10 天的,项 目业主应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约谈企业负责人;当月累计不到位多于 10 天的, 项目业主应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并报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约谈企业负责 人并责令整改;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两次的,应上报其上级监管部门,并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严肃处理。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安合同约定执行。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 22.2.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 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 致承包人停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 人停工的; 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用合同条款 24.1 款约定为: 2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温州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61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项目名称),已接受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 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主 要内容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施工。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 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 6.工程质量符合 )。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缺陷修复及合同约定保修责任。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 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62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 年 63 月 (签字) 日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 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改造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 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保修期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 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可以 64 委托他人修理,并另收取维修总价 10 %的管理费。此代修理费用及管理费经发包人审 核后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发包人亦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 维修,并按照逾期时间每日计取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并另收取维修总价 10%的管理费。此 代修理费用及管理费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 地 址: ☑☑☑☑☑☑☑ 电 话:☑☑☑☑☑☑☑☑ 传 真:☑☑☑☑☑☑☑ ☑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 址:☑☑☑☑☑☑ ☑ 65 ☑ 附件 2: 工程建设施工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发包人): 施工单位(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施工中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 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和市 场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 程建设管理、工程施工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 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 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 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 乐等活动。 66 (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 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施工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在施工中 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 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 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67 年 月 日 附件 3: 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 为在 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 环境,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发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 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 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生产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 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和生产工人(包括临时 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 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 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 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用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68 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 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 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 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 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 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以 任何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各专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 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善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 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 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69 年 月 日 附件 4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参考格式)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根据《苍南县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 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 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第一条 专户设立及管理 专户的设立 1. 乙 方 须 在 丙 方 处 设 立 ×× 建筑公司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工程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开户银行必须为民工工资卡的开户、使用和注销提供现场办卡、销卡等优质服务。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第三条 托管职责、期限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2.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按县交通局、县人社局要求监管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使用。 若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或未按月划转等异常情况,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县交通局和 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书面报告。 70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县交 通局开具的“关于撤销 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或“关于划转 工程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资金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民工工资 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民工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 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民工工资,代发的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 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 丙方从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县交通局核实后,出具相 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民工工资。同时乙 方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第九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 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71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民工工资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 金的,按《苍南县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 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第十三条 其 他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 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 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存档,县交通局备案提交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丙方(签章): 签订日期: 月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72 附件 5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兹有 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设立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营业执照》证号为 为 ,账号 。 特此证明。 银行(盖章) 年 73 月 日 附件 6 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 诺 书 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 我公司承建的 工程,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温州市 及苍南县相关规定,设立该工程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在该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员 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民工的工资核算与发放全面负责,保证按工资主管部门的 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民工银行卡中。 如发生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 相应的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拖欠 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 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公司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 目 经 理: 电话: 工程劳务管理员: 电话: (单位公章) 年 74 月 日 第五章 图 纸 附:另册(网上下载)。 75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略 7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7 附件 1 苍南县望里镇望新桥桥梁改建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78 日 附件 2 工程标底认同书 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 我公司详细研究了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编制的苍南 县望里镇望新桥桥梁改建工程的标底,标底总价为 1274177 元。我公司根 据相关定额、文件和企业内部工程测算,进行了详细分析,对本工程的标 底编制无任何异议。对该项目由业主代表随机抽取下浮率作为本工程的中 标下浮率无任何异议。现按招标文件规定,本公司认同本工程编制的标底, 愿意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并对本公司作出的承诺承担履行义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79 年 月 日 附件 3 投 标 函 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 我公司详细研究了苍南县望里镇望新桥桥梁改建工程的招标文 件及有关附件,并进行了周密的现场勘察。现按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本公 司综合实力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工程投标书,愿意以包工包料的 方式承担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投标工期为 到合格,由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 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过程中如发 生设计变更,竣工结算时均按中标下浮率执行。如能中标,我公司将及时 签订并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并承诺百分之百履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包括 质量、文明施工等)。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80 期: 年 月 日 资格后审申请书 致: 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 (招标人名称) (投标申请人名称)(以下称“申请人”)的名义, 在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 2、本申请书附下列内容的相关文件、证书、证件、证明、合同的复印件: 2.1 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2 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3 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4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三类人员”A 类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分 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需提供任职文件); 2.5 注册建造师等级证书和“三类人员”B 类证书; 2.6 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 类证书; 2.7 项目技术负责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职称证书上无标注单位或所标注单位 与投标人不符须出具在投标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连续缴费 三个月及以上且显示已到账方有效,若投标施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则须提供相关证明及 技术负责人在该施工企业注册成立至今的有效社保证明); 2.8 施工员、质检员岗位证书; 2.9 三类人员证书如在办理延期手续,应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10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建变更资料(若有); 2.11 浙江省外投标人必须持有《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提供浙江省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的投标人进浙备案的网页(显示已备案截图)复制件(如是) 2.12 提供承诺书(详见附表 5) 3、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们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 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 给有关证明资料的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 中提交的或与本投标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一般质询和管理方面的质询 联系人 1: 电话: 联系人 2: 电话: 有关人员方面的质询 81 联系人 1: 电话: 联系人 2: 电话: 有关技术方面的质询 联系人 1: 电话: 联系人 2: 电话: 有关财务方面的质询 联系人 1: 电话: 联系人 2: 电话: 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5.1 资格后审合格的申请人的投标,若投标时有提交资格后审更新资料,须以投标时提交的资格 后审申请更新资料得到证实为前提。 5.2 你方保留修改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后审 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申请人。 5.3 你方保留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和任何迟到的申请以及纠正对资格后审做出的错误判 断(评审)的权利。 5.4 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发现我方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你方有权取 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的权利。 5.5 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由于我方投标主体或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处于财产被接管、冻 结、破产状态等情况,使得我方资格已达不到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你方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 予授标权利。 6、如果我方获得投标资格,除不可抗力外,我方保证将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提交投标文件以及 中途不会放弃投标,否则,视为违约,愿意向招标人支付投标担保金相同数额的违约金,并同意从已 提交的投标担保金中抵扣。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除不可抗力外,我方保证履行资格后审申请做出 的承诺,包括资金、拟派往实施本项目工程的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以确保按合同要求完成本 项目工程,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被清退出场,并为此负法律责任。 7、我们确认如果我方投标,则我方的投标文件和与之相应的合同将得到签署。 8、下述签字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和准确的。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82 附表 1 投标人一般情况 投标人(盖章): 1 2 3 4 5 6 7 8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总部地址: 代表处地址: (使用进温企业)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注册地、注册年份 并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营范围: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并附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1、所有投标申请人都须填写此表。 2、主体工程和关键部分不得分包,如果投标人拟分包,则这些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 写此表。 83 附表 2 投标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 投标人(盖章): 1 项目负责人姓名: 性别: 职称: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建造师专业: 2 注册建造师资格等级(附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三类人员”B 类证书(附证书复印件): 3 上两个年度是否获优秀项目经理称号(附证书复印件): 工作简历: 4 近 三 年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 5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管理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及正在参加 投标的工程项目情况必须说明) 6 注:1、所有投标申请人的注册建造师都须填写此表。 2、附相关证明资料。 84 附表 3 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般情况 投标人(盖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1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性别: 2 年龄: 职称(附证书复印件): 工作简历: 3 近 三 年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4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5 注:1、所有投标申请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须填写此表 2、附相关证明材料。 85 开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 附表 4 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 投标人(盖章): 安排上 姓名 拟任岗位 年龄 性别 专业学历 职称 上岗证书 岗起止 备注 时间 1、 我单位拟派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安全等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均 已列入本表; 2、 列入本表的人员,一定保证开工后到位,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均属违约行为,擅自更换或不到 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或投标承诺处理。 注:附上述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86 附表 5 承 诺 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以下承诺事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见表示,愿承担一切责任。若 有任何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 格、不良信息公示等有关处理。 1、我公司在本工程的招投标各个阶段提供资料及证书均为真实有效。 2、我公司严格执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关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的要求和规定,如不能按规定报备的同意无条件放弃中标。 3、我公司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三类人员 A 类”证书被吊销或暂扣等情况。 4、我公司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的。 5、我公司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 6、我公司若有串通投标、哄抬标价行为的,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被取消投标资 格或中标资格,并被记录信用档案,接受温州市建设或苍南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7、我公司如有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以及有发生本承诺书内容行为的,愿 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及不良信息公示,同意取消今后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市(县)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 8、若我公司中标,本公司承诺将工程按质按量如期完成,不对工程进行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给他人,如有违反,则合同无效,造成的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87 年 月 日 附件 4 授权委托书(开标时随身携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现授权委托 (姓名) (姓名) 在 系 年 (投标单位名称) 月 日至 的法定代表人, 年 (代理时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月 日 工 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 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委托。 附: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注:附加盖公章的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8 月 日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致: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人”)招标编号为 年 月 本 的 日参加 (以下简称“招标 工程的投标。 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担向招标人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责任。 本责任的条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 合同协议书,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不予退还或没收其保证金的情况。 只要招标人指明产生上述任何一种责任的条件, 则本银行在接到招标人的第一次书面要求后, 即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额之内的任何金额,无需招标人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只需要招标人在 其要求中写明所索的款额。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 28 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28 日(含) 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银行,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到本银行。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89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月日就(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 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 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 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 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 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 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 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迟不超过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 年 月 日。 90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 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 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 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 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 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地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91

招标文件--苍南县望里镇望新桥桥梁改建工程.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