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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柳财处〔2018〕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柳州丰源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志鹏 职务:总经理 地址: 柳州市航北路民鑫市场 21 栋 3 号 当事人于2016年9月23日参加了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组织的“农用物资采购(采购编号LZG16-158)”项目 政府采购活动,确认为中标供应商。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 当事人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今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23日参加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农用物资采购(采购编号LZG16-158) ” 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盖有广东省肇庆市 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 本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 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 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项目 001 分标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 750 元(采 购金额 150000 元×5‰=750 元)的罚款,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 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 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柳州市财政局 账号:200300000003271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施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 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 2 - 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18 年 1 月 26 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柳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6 日印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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