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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米 管 制 方 案 的 文 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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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米 管 制 方 案 的 文 件.pdf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Trade and Industr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Trade and Industry Tower, 3 Concorde Road, Kowloon City, Hong Kong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號:TRA CR 1109 食米管制方案 引言 食米是本港市民的主要食糧,因此在《儲備商品條例》(香港法例 第296章)的附屬規例中被定為儲備商品。根據《儲備商品條例》,政府實施 食米管制方案(下稱「方案」),以確保食米有穩定的供應,並貯存足夠市民 在一段合理時間內食用的儲備存貨,以應付緊急或短期供應不足的情況。 2. 食米管制方案包括食米貯存商註冊制度、食米進出口簽證制度及其他 安排。詳情載於下文各段。 方案的各項安排 I. 註冊為食米貯存商 註冊規定 3. 任何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經營業 務的人(註一),均可向本署申請註冊為食米貯存商。 註冊申請 4. 申請人全年均可提出貯存商註冊申請。註冊費用全免。申請人須填妥 載於附件I的表格,將列印表格送交本署位於工業貿易大樓十三樓1324 室的 註一 根據 《 商業 登 記條 例 》 ( 第 3 1 0 章) 第 3 (1 ) 條的 定 義,「 經 營業 務 的人 」 指 ︰ ( a) 就個 人 或法 人 團體 而 言, 指該 人 或該 法 人團 體 ﹔ ( b ) 就由 合 夥經 營 的業 務 而言 ,指 所 有合 夥 人﹔ 及 ( c) 就任 何 由其 他 一人 以 上的 團體 經 營的 業 務而 言 ,指 該團 體 的主 要 高級 人 員。 - 2 綜合顧客服務中心。申請人亦可透過本署的電子表格遞交服務提交電子申 請 , 詳 情 可 參 閱 下 文 第 29 段 及 食 米 管 制 通 告 第 1/2021 號 ( https://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nontextiles/nt_rice/rice012021.html) 。 申 請 人應在申請書內,述明他準備在註冊期內輸入的食米數量。此述明數量應包 括在註冊期內供銷售及時刻保存作為儲備存貨的數量。 註冊期 5. 在6月1日至11月30日提出的貯存商註冊申請,一經批准,有效期將為 兩年,即由其後的1月1日起至翌年的12月31日止。在12月1日至5月31日提 出的註冊申請,一經批准,有效期則為一年半,即由其後的7月1日起至翌年 的12月31日止。 申請批核 6. 工業貿易署署長( 署長)會在收到申請後的 14天內,將申請結果通知申 請人。如有需要,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進一步資料/證明文件,以便考慮有 關申請。 註冊證明書 7. 倘若署長接受申請人註冊為貯存商,便會發出註冊證明書(證明書的樣 本 載於附 件II) ,讓 該成功 申請人 可透 過所獲 發的電 子服 務帳戶 下載 證明 書 ( 詳 情 請 參 閱 食 米 管 制 通 告 第 1/2021 號 ( https://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nontextiles/nt_rice/rice012021.html) ) 。 註 冊貯存商須遵守附件III所載的註冊條件。註冊證明書在註明的期間內有效。 證明書上亦會述明貯存商準備在註冊期內輸入及以貯存商身分持有的食米 總數量,以及貯存商在某一進口期內須時刻持有以符合儲備存貨要求的食米 數量。註冊證明書上述明的儲備存貨的食米數量將在每一進口期更新。 每一進口期的進口數量 8. 除署長另有指明外,每一曆年分四個進口期,即1月至3月、4月至 6月、7月至9月及10月至12月。註冊條件規定,貯存商應在每一進口期開始 前,並在署長指明的期限內,交回載於附件IV的表格,以承諾在其後的進口 期內輸入的食米數量。貯存商須在該進口期內,輸入承諾進口的數量(不包 括作為儲備存貨的數量)。這是為了確保食米的整體供應量可維持穩定。倘 遇到緊急情況,署長可規定貯存商在某個進口期內,輸入並持有高於其承諾 數量的食米作存貨。 容許貯存商於進口期內申請改變承諾進口數量的彈性措施 9. 在一般情況下,貯存商可在每個進口期內提出一次改變承諾進口量的 申請。可增加的上限為原承諾進口量的10%,而可減少的下限為原承諾進口 - 3 量的5%。有意增加/減少承諾進口量的貯存商,必須於有關進口期第二個 月 的 15日 (即 進口 期期 中) 或 以前 向署長 提 出申 請( 有關申 請 表格 見 附 件 V)。 在 收到所有申請後,署長將一併考慮申請並通知貯存商其申請結果。在取得署 長發出的書面批准前,貯存商不可自行改變其承諾進口量。 10. 為確保食米管制方案能繼續有效運作 ,在下列情況下, 署長不會批准 貯存商申請改變其承諾進口數量: (a) 如貯存商在獲准增加額外承諾進口數 量後,其食米總進口數量將 超過該商號在註冊期內的述明數量;或 (b) 若貯存商的減少承諾進口數量申請獲准後,其承諾數量 將少於該 貯存商已經進口的食米數量。 11. 此外,署長不會接納貯存商提出 改變多於容許的彈性幅度的申請,也 不會接受於同一進口期內提出多於一次改變承諾進口量的申請。如遇有特殊 情况,例如政府預期或相信食米供應可能會非常緊絀或不足時,本署或會 暫停上述申請改變承諾進口量的彈性安排。 更改註冊條件和取消註冊 12. 署長可在任何時間更改貯存商的註冊條件。凡署長更改註冊條 件,食 米貯存商須將其註冊證明書交回署長,而署長會發出新的證明書予貯存商。 倘貯存商違反註冊條件,署長可取消其註冊。貯存商如在 某一進口期屆滿前 一個月或以前向署長提出要求取消註冊,其註冊可於 該進口期完結時取消。 如貯存商在進口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才要求取消註冊,其貯存商註冊會於下一 個進口期完結時才取消。 II. 維持儲備存貨 儲備存貨量 13. 政 府 的 目 標 是 維 持 足 夠 香 港 居 民 在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 現 為 15 天 ) 食 用 的 儲備存貨。儲備存貨會時刻保存,以應付突發的短期供應不足和其他緊急 情況,並且由所有註冊貯存商共同分擔。註冊貯存商在進口期須持有的儲備 存貨量如下: (a) 新註冊貯存商在 開始進口和備存食米存貨 的首個進口期,須持有 他在該進口期承諾輸入數量的17%;或 (b) 在前一個進口期已註冊的食米貯存商,須持有他在前一個進口期 食 米 銷 售 量 的 17% 。 食 米 銷 售 量 指 貯 存 商 在 前 一 個 進 口 期 由 食 米 貯存地方提取的食米數量。倘若貯存商在前一個進口期承諾輸入 - 4 及銷售的食米數量皆為零,則他須持有的儲備存貨量,為在該 進口期承諾輸入數量的17%。 註冊貯存商的儲備存貨量不會因其就上文第 9-11段的申請改變承諾進口量的 彈性措施而受到影響。不過,署長有全權指明註冊貯存商須時刻保存的儲備 存貨數量。 14. 貯 存 商 必 須 在 其 註 冊 期 開 始 之 前 , 全 數 補 充 儲 備 存 貨 。 貯 存 商 在 其 註冊證明書有效期間,須時刻備存不少於其證明書上指明的食米儲備存貨 數量,而該儲備存貨須由貯存商單獨擁有及直接管有。 食米貯存商備存存貨的責任 15. 貯存商備存的食米存貨,包括儲備存貨在內,均須存放在署長批准的 食米貯存地方(見下文第26段),並須保持使署長滿意的良好狀況。如貯存商 被署長取消註冊或向署長提出要求取消其註冊,便須按照署長指示處置其 存貨。如遇到緊急情況,署長可指示貯存商出售存貨,以維持市場上有 穩定 的食米供應。 III. 進口及出口簽證規定 16. 在一般情況下,將食米輸入香港或從香港輸出,必須具備適當的有效 進口或出口許可證(註二)。申請進口及出口許可證,應分別使用進口許可證表 格三(TRA表格第187款)及出口許可證表格六(TRA表格第394款),以一式三 份填寫。表格於九龍 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十三 樓1309室本署的收款及 表格出售處有售。進/出口許可證申請須送交本署的綜合顧客服務中心。申 請人亦可透過本署的電子表格遞交服務提交電子申請,詳情可參閱下文第29 段 及 食 米 管 制 通 告 第 2/2022 號 ( https://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nontextiles/nt_rice/rice022022.html) 。 進 / 出口許可證申請,不論是紙本或電子申請,均須於貨物抵達/離開香港前提 交。如有需要,署長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支持其許可證申請的進一步資料/證 明 文 件 。 由 簽 發 日 期 起 計 , 進 口 許 可 證 有 效 八 個 星 期, 出口許可證有效 28 日。兩者均只可用以付運貨物一次。 註二 在下 列 情況 下 ,無 須 申請 進 / 出 口許 可 證: ( i) 如食 米 由船 隻 帶進 香 港而 數量 不 超過 在 該船 隻 的操 作中 所 合理 需 要耗 用 或使 用的 數 量。 ( ii) 隨 個 人 行 李 輸 入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輸 出 , 只 供 他 本 人 耗 用 或 作 為 禮 物 的 食 米 , 而 數 量 不 超 逾 1 5 公斤 。 ( ii i) 空 對 空 的 轉 運 貨 物 , 而 在 進 入 和 離 開 香 港 期 間 , 食 米 時 刻 保 存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貨 物 轉 運區 內 。 (iv) 以其他方式轉運或多種方式轉運,而處理該貨物的承運人或運輸商具有轉運貨物豁 免許 可證方案的有效登記,並遵守該方案下的登記條件。 如有關於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 的查 詢 ,請 致 電 2 3 9 8 5 5 6 5 與工 業貿 易 署 一般 簽 證及 香 港服 務 提供 者 核 證 科聯絡。 - 5 17. 進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格 上 述 明 , 進 口 的 食 米 是 供 香港居民食用,還是供轉口。如食米的最終用途後來改變,食米貯存商必須 立即向本署提出修改許可證的要求。 18. 進/出口許可證一般可在遞交申請起計的一個完整工作日後發出。以紙 本方式提交的申請,許可證可於綜合顧客服務中心領取,而以電子方式提交 的申請,許可證則會透過電子郵件發送予申請人。申請人均應於貨物抵達/ 離開香港前儘早申請許可證,以避免觸犯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口或出口 貨物。修改或取消已發出許可證的要求必須以書面提出,供署長考慮。本署 會就個別個案,考慮及批准有關要求。食米進/出口許可證的申請、修改或 取消,均費用全免。 輸入供香港居民食用的食米 19. 在一般情況下,署長只會簽發許可證予註冊貯存商以輸入食米供香港 居民食用,而進口數量會從食米貯存商承諾在有關進口期內輸入的數量中 扣除,直至該承諾進口數量全數輸入為止。許可證上附帶有簽發條件,而署 長可視乎個別情況,在許可證上附加特別及額外的簽發條件。其 中一項許可 證簽發條件,是貯存商須在獲署長批准的食米貯存地方貯存進口食米。填妥 的供香港居民食用進口許可證樣本(附帶有許可證的一般簽發條件),載於 附 件VI。 輸入供轉口的食米 20. 輸 入 供 轉 口 的 食 米 , 須 填 妥 進 口 及 出 口 許 可 證 表 格 。 在 出 口 許 可 證 申請表格上,申請人須填寫相關進口貨物的進口許可證編號,並且提供付運 文件副本供本署核對。已填妥的食米進口及出口許可證樣本和簽發條件, 載 於 附 件 VII 及 附 件 VIII 。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在 有 需 要 時 , 可 能 會 進 行 實 地 檢查,包括監督進/出口許可證上申報的食米的裝卸過程。在許可證上述明 進口供香港居民食用的食米不能用作轉口。 IV. 食米抵港及提取 21. 為 了 讓 署 長 取 得 準 確 和 最 新 的 食 米 實 際 進 口 記 錄 , 貯 存 商 須 在 每 批 供香港居民食用的食米抵港後,提交書面確認。食米抵港確認的表格載於 附 件 IX 。 食米貯存 商可在 定期呈交到 本署的 貯 存 商 報 表 ( 見 下 文 第 23 段 ) 內 加入此抵港確認資料。 22. 除非根據海關關長 ( 下稱「關長」)的書面授權,任何人不得擅自從獲 批准的食米貯存地方提取食米。貯存商須以載於附件X的申請表格,以書面 向署長申請授權提取食米,並提供下列資料: (a) 獲批准的食米貯存地方名稱; - 6 (b) 提取的食米數量;以及 (c) 貯存商未獲提取授權的存貨。 貯 存 商 亦 可 透 過 本 署的 電 子 服 務 提 交 電 子 申 請 , 詳 情 可 參 閱 下 文 第 28 段 及 食 米 管 制 通 告 第 2/2021 號 ( https://www.tid.gov.hk/english/import_export/nontextiles/nt_rice/rice022021.html) 。 申 請將由署長根據關長轉授之權力考慮。 V. 備存記錄和統計資料 23. 貯 存 商 須 備 存 食 米 的 存 貨 和 交 易 記 錄 , 並 按 署 長 指 示 , 定 期 向 本 署 呈交報表。就此項規定而言,貯存商須每月呈交一份貯存商報表(表格載於 附 件XI) ,報告 其食 米抵 港及銷 售情況 。報 表應於 其截數 日後 四個完 整工作 天內,交回本署。 24. 為 核 實 有 關 資 料 ,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可 進 入 任 何 註 冊 貯 存 商 的 處 所 , 以 查看該食米貯存商持有的食米及一切與該等食米有關的文件。 25. 本署會每月向各貯存商發放實際總進口量和總存貨量的統計資料,使 他們對市場狀況有更詳細的了解。該等資料亦會發放予希望得到有關資料的 人士和公眾。 VI. 批准作為食米貯存地方 26. 任何經營業務的人士,如該業務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 310章)在香港登記,均可向署長申請批准其貨倉作為食米貯存地方。 申請者 可 填妥 載於 附 件XII 的申請 表格, 交回 本署 的綜合 顧客服 務中 心 。申 請費用 全免。申請是否獲批准,取決於香港海關人員檢查有關地方的結果。本署會 於收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天內通知香港海關視察有關地方。署長會在收到海 關視察報告後的5個工作天內,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結果。署長可在批准有 關申請時附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而批准作為食米貯存地方的一般條件載於 附件 XIII。批准條件之一,是須准許獲授權的香港海關人員檢查貯存的食米 及與該等食米有關的文件。獲批准食米貯存地方的擁有人/經營人士,須 每月就該貯存地方填報報表,並於報表截數日後7天內交回本署(報表的樣本 載於附 件 XIV)。 - 7 - VII. 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 27. 在方案下,註冊食米貯存商及獲批准食米貯存地方的擁有人/經營人 士,可分別透過本署網站的 i) 電子服務; 或 ii) 電子表格遞交服務,以電子 方式提交不同的表格。 電子服務 28. 註冊食米貯存商或獲批准食米貯存地方的擁有人/經營人士可透過本署 的 電 子 服 務 < https://www.tid.gov.hk/portal/tc_chi/rice.html > , 以 相 關 密 碼登入其電子帳戶提交以下表格:        承諾輸入食米數量 (TID 143A) ; 申請增加食米總進口數量 (TID 143B) ; 請求更改承諾輸入的食米數量 (TID 148) ; 食米抵港確認 (TID 231) ; 食米提取授權書 (TID 232) ; 食米貯存商報表 (TID 233) ; 及 存米月報表 (TID 234)。 電子表格遞交服務 29. 另外,以下未受電子服務支援的表格,相關人士可選擇透過本署的電 子表格遞交服務 提 交 。 在 使 用 此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服 務前 , 相 關 人 士 必 須 成 為 政 府 認 可 核 證 機 構 簽 發 的 數 碼 證 書 的 登 記 人 。 同 時 ,透 過 此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服 務 提 交 下 列 表 格 前 , 必 須 使 用 有 關 數 碼 證 書 作 身 份 核實 及 數 碼 簽 署 之 用 。         要求後補發出進口許可證用以輸入食米:進口商聲明書 (TID 108) ; 要求後補發出進口許可證用以輸入食米:運載商/貨物代理商聲 明書 (TID 109) ; 申請作為獲批准的食米貯存地方 (TID 141) ; 申請查閱註冊食米貯存商登記冊 (TID 142) ; 註冊為食米貯存商申請/續期申請書 (TID 143) ; 要求重新取回食米電子服務用戶名稱/ 重設密碼 (TID 243) ; 進口許可證表格三 (TRA 表格第 187 款) ; 及 出口許可證表格六 (TRA 表格第 394 款)。 - 8 - VIII. 食米的食物安全問題 30.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第V部及該條例的附 屬法例的規定,從事售賣食米的批發商及賣主須確保他們 在本港售賣的食米 合乎衞生、沒有攙雜、適宜供人食用,並有適當標籤。食米是食物環境衞生 署食物安全中心所實施的食物監察計劃內所包括的項目。該中心會隨機抽取 食米樣本作檢測除害劑、重金屬、礦物油、染色料、有毒物質等,以確保 食物安全。如欲取得更詳盡資料,請與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的風險 傳 達 組 聯 絡 ( 電 話 : 2381 6096 ; 電 郵 : rc@fehd.gov.hk )。 IX. 重要事項 31. 任 何 人 士 , 如 違 反 《 儲 備 商 品 (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 規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96 章 附 屬 法 例 A)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港 幣 十萬元及監禁兩年。除檢控外,本署亦可能會對違例人士,包括違反註冊或 批准條件的貯存商及獲批准食米貯存地方的擁有人/經營人士,採取行政 制裁。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於:取消/暫停有關註冊/批准、吊銷有關 許可證、拒絕簽發許可證、停止使用所有註冊及 /或簽證服務等。 查詢 32. 如 欲 取 得 方 案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或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瀏 覽 本 署 的 網 址 < http://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nontextiles/nt_rice/nt_rice.html > , 或 聯絡: 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大樓13樓 工業貿易署 食米管制分組 電話 : 2398 5570 傳真 : 3525 0987 電 子 郵 件 : enquiry@tid.gov.hk 工業貿易署 食米管制分組 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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