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doc
榕职院综〔2016〕 106 号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院) 、处室、中心、馆: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学院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 用效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 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 年 11 月 3 日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3 日印发 - 1 -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和 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保证和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0〕21 号)、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8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 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 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 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含软件资产)、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 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其中存货是 指学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 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含软件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 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 家具单位价值在 200 元以上(不含 200 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图书不论金额 大小,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2 - 软件资产,是指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 等形式存在的,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软件资产载 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 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 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 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 及学院名称、校标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依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等方式向院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 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 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要坚持实物费用定额制度;要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要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 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 权管理;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院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 有效使用;并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事业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对外 - 3 - 有偿服务收入及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全部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二章 第八条 机构职责 学院成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其职责: (一)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审定管理学院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审定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审查 学院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审定学院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监督检查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国资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 挂靠后勤管理处。国资办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全院国有资产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 律、法规,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 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与学院财务资金账进行对账。 (三)审核学院国有资产调剂、处置工作,按规定组织国有资产鉴定 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鉴定小组)开展鉴定工作,向国资领导小组和福州市 - 4 - 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审批申报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 事项。 (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参与学院新增资产的论证、计划和 验收,督促完成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五)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论 证、审核和报批,督促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 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 况报告。 (七)指导、培训并监督学院资产使用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统一办理学院产权变动事项,负责学院账卡管理、产权界定、 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实物跟踪以及纠纷 调处申报等产权管理工作。 (九)接受国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学院国 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完成国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院配置国有资产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等 工作,成员由学院党风廉政与效能监督员、各部门党支部纪检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国资鉴定小组由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相应专家、监督人员组 成。专家库成员由学院内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功能,分别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 图书馆、教务处、产学研与实训中心、院长办公室、现代教育中心、保卫 处、电大与继续教育中心等部门对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 归口管理。 - 5 -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工作: 1. 建立健全所管辖资产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责任做到层层分 解落实。 2. 负责所管辖国有资产的等级、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 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流失。 3. 定期清查盘点,与有关部门对账,并配合国资办完成国有资产清 查、评估、界定、登记、资产年报等任务。 4. 组织实施所管辖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 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土地、在 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类资产的管理;负责在建工程及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建 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水电暖设施、植被等资产的管理;负责校园一卡 通、医药防疫、医疗器械、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公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2. 财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会 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货币资金、债权的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分 类核算和账务管理;负责学院固定资产购建的预算管理工作。 3. 图书馆负责学院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及数据库资源等资产的管 理。 4. 教务处负责学院一般教学设施、教学招生、教材考务、学籍管理、 技能竞赛、数据平台等教学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各教学使用部门专用设备 及教学一般设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教室等校舍资源的调配管理。 5. 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负责学院科研设备、政校企合作、知识产权、 - 6 - 学术学报、实训室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6. 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标识、车辆、文物、 档案、陈列品的接收、入账、保管等管理工作,做好有关捐赠、馈赠资产 的接收与入账管理。 7. 现代教育中心负责涉及网络、网站建设、数字化校园、多媒体教 室、弱电工程、闭路电视、大宗系统软件及各种信息系统、校园信息化建 设等资产的管理。 8. 保卫处负责涉及校园道路交通、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消防服务管 理、安防设施等资产的管理。 9.电大与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电大与继续教育中心(含社区大学)拥有 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占有和使用学院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各系(部、院)、 处室、中心、馆)是学院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各部门要安排一位行政 领导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负 责日常国资管理事务。其职责: (一)贯彻上级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国有 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的新增国有资产的申购、初步论证以及参与采购招 投标、合同签订、验收等工作。负责大型贵重、精密资产建立相应的技术 档案,并移交国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保管。 (三)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物管理;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 验收、登记、入账、调拨、报废以及已报废物品的保管,并提出国有资产 处置意见。 (四)认真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国有 - 7 - 资产完好率;合理有效地安排资产的使用,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 (五)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上缴有偿占用学院国 有资产的应缴费用。 (六)及时向国资办、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的国有资产使用 和管理的情况及资产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 学院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捐赠、馈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 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 准的资产,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符合配置标准。 (二)更新、报废资产必须符合配置标准: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 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要新增资产时,再 按标准执行;使用年限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不得更新。 (三)原超过配置标准配置的资产仍继续使用,但应该纳入资产调剂 范围。 (四)没有规定配置标准,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应当参照现行 政府采购指导价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学院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 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首先应在院内进行调剂配置,学院 与电大与继续教育中心相互调剂应报福州市财政局备案,对外调剂应报福 州市财政局审批。 - 8 -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学院各部门应根据履行 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学院下达额度及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 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经费预算,明确资 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原有资产处置审 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更新。 第十九条 资产购置。学院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 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严 格按照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购置资产, 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资本性购置单价在 20 万以上的项目,应当进 行详细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资产登记。学院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 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 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国资办、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使用软件管理, 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资 产使用部门应设置与国资办、归口管理部门一致的数量金额的资产明细账 进行管理。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对于固定资产,应设置分类账进行分类核算,固定资产分类项目作 为明细会计科目,核算与控制全院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信息管理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院资产 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学院各部门应当按照 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填报国有资产相关数据或报表,应做到 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 - 9 - 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 理要求,后勤管理处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财务入账工作。 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后勤管理处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 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到产 学研与实训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 学院依法占有使用,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到院长办公室 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 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黏贴固定资产标签, 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 资产领用使用。国资办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 动态反映学院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国资办、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建 立严格的使用保管责任系统,落实资产使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验收、 入库、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报废、处置情况检查以及 损失赔偿制度。其每项增减变动,都应办理出入库手续。出入库单、货物 发票必须由相应的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 范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工作规程, 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 10 -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 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 任,将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任务落实、分解到人。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资办、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定 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实行资产绩效管理,推进资产合理和有效利 用,防止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运转。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国资办、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 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并对学院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 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上报国资领导小组,实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 高学院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室、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 的管理。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校标、 校誉等权利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无形资产清查和报告制度, 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领用学院国有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工 作岗位变动、退休、调离、辞退、解聘等,应交接清查国有资产有关手续, 并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送国资办办理有关账务 调整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出租出借 资产出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 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资产出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 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 11 - 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 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学院与其他兄弟院校之间因工作需 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学院的货币资金 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 申请,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院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院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 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学院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 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 第三十九条 学院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经财 - 12 - 政、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 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由学院自 行进行公开招标招租或以其他方式出租,并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过 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 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 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学院将房产、车辆、场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承包给 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同时应按本办法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 入或相关费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 露。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与担保 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 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 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 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 请,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 产的投资行为,杜绝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禁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 13 - (二)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 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进行境外投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需要进行资 产评估的,应聘请经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对外投资的国 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 款、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对外投资。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外投资部门要定期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将投 资盈亏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做好合同终结的清算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 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承担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 督责任,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可能出现资 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严禁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学 院利用国有资产以及学院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 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 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提供 担保。 - 14 -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实行专项管理, 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并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 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 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 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 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盘亏、毁损、被盗 等)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六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 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对资产使用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 资产,国资办有权或建议学院批准作调剂处置,如资产使用部门拒绝调剂 处置的,学院将收回其部门的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按照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相关程序, 并按审批权限,报学院国资领导小组、福州市财政局审批。学院处置国有 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拟处置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 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的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报福州市财政局审批。 - 15 - 第六十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 式确定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福州市财政局备案, 资产单位价值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须报福州市财政局核准。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 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应当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投 标、协议转让、挂牌等公开竞标方式或者通过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 的回收公司进行处置。 第六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国库。 第八章 第六十四条 资产登记与纠纷处理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 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所有权和学 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国资办会同学院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 院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向财政部门等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申报,办 理产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组织的 产权登记检查。 第六十六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 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学院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 记证》。 - 16 - 第六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 记及注销产权登记,学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占有产权登记,是指学院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 记。 (二)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学院分立、合并、部分改制,学院名称、 住所、单位负责人、学院(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 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学院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 资产总额 20%(含)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时,学院应当自财政 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学院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 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行为事项时,学院应 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学院产权纠纷是指学院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 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 17 - 第七十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 请调解或者裁定。财政部门无法协调或裁定的,可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 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院 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第七十二条 评估与清查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院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 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 18 - 第七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进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 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市政 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和资产单位价值(原值)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的处置业务,评估报告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其他情形一般采用备案制。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清查是指学院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 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 清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财务处理和重新核实学院占有国有财产的工作。学 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 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学院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立项 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 除外。 第七十八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 理、财产清理、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院资产清查具体工 作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资产清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 19 - 第七十九条 国资办、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进行清查盘 点。国资办、归口管理部门要与学院财务处、具体领用使用部门定期进行 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和 被盗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章 第八十条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 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本部门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八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院内部监督、财务监督、 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 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 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 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本办法,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 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 20 - 第八十五条 学院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 机构独立执业;对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八十六条 学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 行严肃处理。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一章 第八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 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榕职院综﹝2013﹞150 号)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21 -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