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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清单之三--创新发展支持政策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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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 1 ……………………………………… 1 ……………………………………… 1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 1 3 . 研发费用都包括哪些? ………………………… 3 2 .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 2 4 . 企业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 4 5 . 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从事行业有限制吗? …… 5 6 . 什么是加计扣除? 请举例说明。 ……………… 5 7 . 无形资产摊销怎么计算? 请举例说明。 ……… 6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7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 7 ……………………………………… 7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 7 2 . 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划型是怎样定义的? 3 . 政策对设备器具范围如何界定的? 4 . 能否举例说明如何享受该政策? 5 . 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 ……… 8 …………… 8 ……………… 9 …………… 9 1 三、科技企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众 创 空 间 免 征 增 值 税 等政策 ……………………………………………… 10 (一)政策内容 ……………………………………… 10 (二)政策问答 ……………………………………… 10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 10 2 . 政策所称孵化服务是指哪些? ………………… 11 3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是怎样 的? ……………………………………………… 11 4 .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 12 5 . 国家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备案程序是怎样的? …………………………………………………… 14 6 . 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是 怎样的? ………………………………………… 16 四、延 续 执 行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投 资 初 创 科 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 16 (一)政策内容 ……………………………………… 16 (二)政策问答 ……………………………………… 18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 18 2 . 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 18 3 . 享受《通知》规 定 税 收 政 策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条 件 有 2 哪些? …………………………………………… 19 4 . 享受《通知》规 定 税 收 政 策 的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条 件 有 哪些? …………………………………………… 20 5 . 请说明享受该政策的例子? …………………… 20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 20 (一)政策内容 ……………………………………… 20 (二)政策问答 ……………………………………… 21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 21 2 . 两类企业如何认定的? ………………………… 21 3 . 能否举例说明? ………………………………… 22 六、扩 大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的 行 业 范 围 至 全 部 制 造 业领域 ……………………………………………… 22 (一)政策内容 ……………………………………… 22 (二)政策问答 ……………………………………… 23 1 . 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 23 2 . 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24 3 . 固定资产加 速 折 旧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扩 大 至 全 部 制 造 业领域后,目前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 行业包括哪些? ………………………………… 25 4 . 制造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 26 5 . 制造业适用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范 围 是 什 3 么? ……………………………………………… 26 七、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 27 (一)政策内容 ……………………………………… 27 (二)政策问答 ……………………………………… 28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 28 2 . 该政策还有其他方面解释吗? ………………… 28 附件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文件 ………………… 29 1 .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科 技 型 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 31 2 . 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32 3 . 国家税务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38 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43 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45 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 ……………………………………… 47 4 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48 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 公告 ……………………………………………… 54 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55 10 .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 56 11 . 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57 12 . 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59 13 .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65 5 创新发展支持政策篇 ———减税降费政策清单之三 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科 技 型 中小企 业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以下简称 16 号公 告)明确,科技型中小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 除;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二)政策问答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李克强总 理 在 2022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中 提 出, 今年要“深入实施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巩 固 壮 大 实 体 经 济 根基。推进科技创新,促 进 产 业 优 化 升 级,突 破 供 给 约 束 堵点,依靠创新提高 发 展 质 量”。在 加 大 企 业 创 新 激 励 力 度时提出,加大研发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实 施 力 度,将 科 技 1 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 提高到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落 实 国 务 院 部 署,印 发 16 号 公 告,明 确 具体政策。 2 .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答:科技型 中 小 企 业 是 指 依 托 一 定 数 量 的 科 技 人 员 从 事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活 动,取 得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并 将 其 转 化 为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或 服 务,从 而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中 小企业。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条 件 和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科 技 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印 发<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办 法>的通知》(国 科 发 政〔 2017〕 115 号)、《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价服 务 工 作 指 引》(国 科 火 字 〔 2022〕 67 号)文 件 执 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在 中 国 境 内 (不 包 括 港、澳、台 地 区)注 册 成 立 或 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 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 账 征 收 并 能 够 准 确 归 集 研 发 费 用,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 2)职工总数不 超 过 500 人、年 销 售 收 入 不 超 过 2 亿 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 3)企业所在行业 不 属 于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产 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 定 的 限 制 类 和 淘 汰 类 范 围,不 属 于 财政 部、国 家 税 务 总 局、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 号)规定的不 2 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 4)企业在上一会 计 年 度 及 当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重 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 违 法、严 重 弄 虚 作 假 和 科 研 严 重 失 信 行 为,且 在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及 当 年 未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3 . 研发费用都包括哪些? 答:《财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 号)明 确,研发活动是指企业 为 获 得 科 学 与 技 术 新 知 识,创 造 性 运用科学 技 术 新 知 识,或 实 质 性 改 进 技 术、产 品 (服 务)、 工艺而持续进行的 具 有 明 确 目 标 的 系 统 性 活 动。 研 发 费 具体包括: ( 1)人员人工费用:直 接 从 事 研 发 活 动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失 业 保 险 费、工 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 住 房 公 积 金,以 及 外 聘 研 发 人 员 的 劳务费用。 ( 2)直接投入费用: ①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 用于中 间 试 验 和 产 品 试 制 的 模 具、工 艺 装 备 开 发 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 资 产 的 样 品、样 机 及 一 般 测 试 手 段 3 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 用于研发 活 动 的 仪 器、设 备 的 运 行 维 护、调 整、检 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 过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用 于 研 发 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4)无形资产摊 销: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软 件、专 利 权、非 专利技术(包括许可 证、专 有 技 术、设 计 和 计 算 方 法 等)的 摊销费用。 ( 5)新产 品 设 计 费、新 工 艺 规 程 制 定 费、新 药 研 制 的 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6)其 他 相 关 费 用:与 研 发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费 用,如技术图书资料 费、资 料 翻 译 费、专 家 咨 询 费、高 新 科 技研发保险费,研发 成 果 的 检 索、分 析、评 议、论 证、鉴 定、 评审、评估、验 收 费 用,知 识 产 权 的 申 请 费、注 册 费、代 理 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 项 费 用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加 计 扣 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 (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 . 企业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 号)明 确,企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4 (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2)对某项科研成 果 的 直 接 应 用,如 直 接 采 用 公 开 的 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4)对现存产品、服 务、技 术、材 料 或 工 艺 流 程 进 行 的 重复或简单改变。 (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 6)作为工业(服 务)流 程 环 节 或 常 规 的 质 量 控 制、测 试分析、维修维护。 (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5 . 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从事行业有限制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 号)明 确,以下行业 不 适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烟 草 制 造 业、住 宿和餐饮业、批 发 和 零 售 业、房 地 产 业、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娱乐业、财政部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业。 上 述行业以《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 ( GB/4754-2011)》 为准,并随之更新。 6 . 什么是加计扣除? 请举例说明。 答:加计 扣 除 的 核 心 在 于 “加 计 ”,准 确 来 说 应 该 是 “加”,即在计算应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原 本 应 该 据 实 扣 除 的“费 用”,现在 可 以 多 扣 一 些。 因 为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了,应 纳 税 所得额就 相 应 减 少 了。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中 所 说 的 “扣 5 除”,就是企业 所 得 税 法 提 到 的 “各 项 扣 除”部 分,具 体 为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加大 研发 投 入,提 升 竞 争 力,至 2022 年 12 月 底 企 业 共 投 入 110 万元研发费用,按 照《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第 40 号)规 定,核 定 适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研 发 费 用为 100 万元,那么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可 以 在 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 万元,比实际100 万元费用多扣除 了 100 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25 万元。 7 . 无形资产摊销怎么计算? 请举例说明。 答:无形资产 摊 销 费 用 指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软 件、专 利 权、非专利技 术(包 括 许 可 证、专 有 技 术、设 计 和 计 算 方 法 等)的摊销费。用企业研发投入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对研发 费用资本化 后,计 算 出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根 据 其 使 用 年 限,按照成本的 200%( 16 号公告规定)每年进行税前摊销。 与固定资产摊销不同的是,无形资产一般不留残值。 例如:某企业2022 年1 月开始研发一种新药,拿到临 床批件进入开 发 阶 段,并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2022 年 12 月 新药研发成功,期间发 生 费 用 按 照《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归 集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国 家 税 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规 定,核 定 该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6 为 1000 万元,按 5 年直线摊销法摊销,此后 5 年每年可在 税前扣除 400 万元( 1000×200%/5)。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中 小 微 企 业 设 备 器 具 所 得 税 税前扣除有关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第 12 号,以 下 简 称 12 号 公 告)明 确,中 小 微 企 业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新 购 置 的 设备、器具,单 位 价 值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的,按 照 单 位 价 值 的一定比 例 自 愿 选 择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其 中,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 定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为 3 年 的 设 备 器 具,单位价值的 100% 可 在 当 年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最 低 折 旧年限为 4 年、 5 年、 10 年 的,单 位 价 值 的 50% 可 在 当 年 一次性税前扣除,其 余 50% 按 规 定 在 剩 余 年 度 计 算 折 旧 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 适 用 上 述 政 策 当 年 不 足 扣 除 形 成 的 亏 损, 可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弥 补,享 受 其 他 延 长 亏 损 结 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政策问答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 2018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明确单位价 值 500 万元以 下 的 设 备 器 具 允 许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但 对 7 于单位价值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设 备 器 具,仍 然 按 照 普 适 性 规定进 行 正 常 折 旧 或 加 速 折 旧,尚 未 允 许 一 次 性 扣 除。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 企 业 技 术 更 新 和 设 备 改 造,增 强“造 血”功 能,提 高 技 术 含 量 和 增 长 后 劲,根 据 国 务 院 统 一 部 署,财政部、税务总局 制 发 了 12 号 公 告,明 确 中 小 微 企 业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新 购 置 的 单位价值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设 备 器 具,可 按 一 定 比 例 一 次 性税前扣除。 2 . 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划型是怎样定义的? 答:需 要 注 意 的 是,中 小 微 企 业 不 同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12 号公告对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的 企 业,以 《中小企业划型 标 准 规 定》(工 信 部 联 企 业 〔 2011〕 300 号) 为基础,兼顾 政 策 执 行 简 便 有 效,对 各 行 业 的 从 业 人 数、 营业收入、资 产 总 额 等 3 个 指 标 按 照 “让 企 业 充 分 享 受” 的 原 则 进 行 指 标 归 并,按 三 大 类 行 业 形 成 了 享 受 设 备 器 具 一 次 性 扣 除 政 策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标 准:第 一 类 是 建 筑 业、信息传输业、租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从 业 人 数 2000 人 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2 亿 元 以 下;第 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 营,营 业 收 入 20 亿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1 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8 3 . 政策对设备器具范围如何界定的? 答:按照 12 号 公 告 规 定,除 房 屋、建 筑 物 以 外,其 余 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均可适用此项政策。 4 . 能否举例说明如何享受该政策? 答:例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 年2 月购进了一项单 位价值为 900 万 元 的 机 器,企 业 按 税 法 规 定 的 最 低 折 旧 年限 10 年计提 折 旧,则 该 企 业 可 就 单 位 价 值 的 50% ,也 就是 450 万元在 2022 年 一 次 性 扣 除,其 余 450 万 元 可 在 剩余 9 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5 . 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 答:考虑到享受税收 优 惠 是 纳 税 人 的 一 项 权 利,纳 税 人可以自 主 选 择 是 否 享 受 此 项 优 惠。12 号 公 告 明 确 规 定,中 小 微 企 业 可 根 据 自 身 生 产 经 营 核 算 需 要 自 行 选 择 享 受 此 项 政 策;但 为 避 免 企 业 随 意 选 择 固 定 资 产 税 前 扣 除时点, 12 号公告同时规定 2022 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 惠政策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在 以 后 年 度 不 得 再 变 更 享 受。 如, 某中小微企业 2022 年 2 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 800 万元 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 度 预 缴 申 报 时 未 选 择 享 受 优 惠,在 第二、三、四季 度 预 缴 申 报 或 2022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仍 然 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企业到2023 年办理2022 年度 汇 算 清 缴 时 仍 未 选 择 享 受 此 项 政 策,该 企 业 购 置 的 此 项 资产在 2023 年度及以 后 年 度,均 无 法 再 享 受 按 一 定 比 例 一次性扣除政策。 9 三、科技企 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众 创 空 间 免 征 增 值税等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科 技 企 业 孵 化器 大 学 科 技 园 和 众 创 空 间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018〕 120 号)、《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政策 执 行 期 限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第 4 号)明 确,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 和 国 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 以 及 无 偿 或 通 过 出 租 等 方 式 提 供 给 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 地,免 征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 供 孵 化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免 征 增 值 税。此项政策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政策问答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 2021 年 6 月 2 日,李 克 强 总 理 在 全 国 深 化 “放 管 服”改革着力 培 育 和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活 力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上 强调,要着力培育壮大 市 场 主 体,更 大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和 社 会创造力。 李 克 强 总 理 在 2022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中 指 出,深 入 开 展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增 强 双 创 平 台 服 务 能 力。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2022 年第 4 号 公 告,将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众 创 空 10 间有关税收政策再延期 2 年。 2 . 政策所称孵化服务是指哪些? 答:政策所 称 孵 化 服 务 是 指 为 在 孵 对 象 提 供 的 经 纪 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3 . 国家级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认 定 条 件、申 报 程 序 是 怎 样的? 答:按照《科 技 部 关 于 印 发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管 理 办 法>的通知》(国科发区〔 2018〕 300 号),申请国家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孵化 器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发 展 方 向 明 确,具 备 完善的运营管理体 系 和 孵 化 服 务 机 制。机 构 实 际 注 册 并 运营满 3 年,且至少连续 2 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2)孵化场地集中,可 自 主 支 配 的 孵 化 场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10000 平方米。其中,在 孵 企 业 使 用 面 积(含 公 共 服 务 面积)占 75% 以上; ( 3)孵化 器 配 备 自 有 种 子 资 金 或 合 作 的 孵 化 资 金 规 模不低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获 得 投 融 资 的 在 孵 企 业 占 比 不低于 10% ,并有不少于 3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 4)孵化器拥有职 业 化 的 服 务 队 伍,专 业 孵 化 服 务 人 员(指 具 有 创 业、投 融 资、企 业 管 理 等 经 验 或 经 过 创 业 服 务相关培训的孵 化 器 专 职 工 作 人 员)占 机 构 总 人 数 80% 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 至 少 配 备 1 名 专 业 孵 化 服 务 人 员 11 和 1 名创业导师(指 接 受 科 技 部 门、行 业 协 会 或 孵 化 器 聘 任,能对创业 企 业、创 业 者 提 供 专 业 化、实 践 性 辅 导 服 务 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 5)孵化 器 在 孵 企 业 中 已 申 请 专 利 的 企 业 占 在 孵 企 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50% 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 不低于 30% ; ( 6)孵化器在孵企 业 不 少 于 50 家 且 每 千 平 方 米 平 均 在孵企业不少于 3 家; (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 20 家以上。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 2)省级科技厅(委、局)负 责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并 实 地核查,评 审 结 果 对 外 公 示。 对 公 示 无 异 议 机 构 书 面 推 荐到科技部。 ( 3)科技 部 负 责 对 推 荐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公 示 结 果,合 格 机 构 以 科 技 部 文 件 形 式 确 认 为 国 家 级 科 技 企 业 孵化器。 4 .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照《科技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 2019〕 117 号),申请国家大 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2 ( 1)以具有科研优 势 特 色 的 大 学 为 依 托,具 有 完 整 的 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 2)具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实 际 运 营 时 间 在 2 年 以 上, 管理规范、制 度 健 全,经 营 状 况 良 好;具 有 职 业 化 服 务 团 队,经过创业 服 务 相 关 培 训 或 具 有 创 业、投 融 资、企 业 管 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 80% 以上。 ( 3)具有边界清 晰、布 局 相 对 集 中、法 律 关 系 明 确、总 面积不低于 15000 平 方 米 的 可 自 主 支 配 场 地;提 供 给 孵 化企业使 用 的 场 地 面 积 应 占 科 技 园 可 自 主 支 配 面 积 的 60% 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 4)园内在 孵 企 业 达 50 家 以 上,其 中 30% 以 上 的 在 孵企业拥有自主 发 明 专 利;大 学 科 技 园 50% 以 上 的 企 业 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 5)能够整合高校 和 社 会 化 服 务 资 源,依 托 高 校 向 大 学科技园入 驻 企 业 提 供 研 发 中 试、检 验 检 测、信 息 数 据、 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 源 和 服 务,具 有 技 术 转 移、知 识 产 权 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 6)园内有天使投 资 和 风 险 投 资、融 资 担 保 等 金 融 机 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 机 构 建 立 合 作 关 系,至 少 有 3 个 以 上投资服务案例。 ( 7)具有 专 业 化 的 创 业 导 师 队 伍,在 技 术 研 发、商 业 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 本 运 作 和 市 场 营 销 等 方 面 提 供 辅 导和培训。 13 ( 8)建 有 高 校 学 生 科 技 创 业 实 习 基 地,能 够 提 供 场 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 9)举办 多 元 化 的 活 动,每 年 举 办 创 业 沙 龙、创 业 大 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 10)纳入 大 学 和 地 方 发 展 规 划,已 建 立 与 地 方 协 同 发展的有效机制。 ( 11)欠 发 达 地 区 的 大 学 科 技 园,上 述 条 件 可 适 当 放宽。 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程序: ( 1)申 报 机 构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科 技 厅 (委、局 )提 出 申请。 ( 2)各地方 省 科 技 厅 (委、局)会 同 教 育 厅 (委、局)负 责 本 地 区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申 报 初 审 工 作,择 优 向 科 技 部 和教育部推荐。 ( 3)科技 部 会 同 教 育 部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单 位 进 行 评 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5 . 国家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备案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照《科 技 部 火 炬 中 心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众 创 空 间 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 2017〕 120 号),申请国 家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14 ( 2)应设立专门运 营 管 理 机 构,原 则 上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资格。 ( 3)运营时间满 18 个月。 ( 4)拥有不低于 500 平 方 米 的 服 务 场 地,或 提 供 不 少 于 30 个 创 业 工 位。 同 时 须 具 备 公 共 服 务 场 地 和 设 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 共 服 务 场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众 创 空 间 总 面积的 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 共享的活动场所,包 括 公 共 接 待 区、项 目 展 示 区、会 议 室、 休闲活动 区、专 业 设 备 区 等 配 套 服 务 场 地。 公 共 服 务 设 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 的 互 联 网 接 入、公 共 软 件、共 享 办 公 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20 家。 ( 6)入驻创业 团 队 每 年 注 册 成 为 新 企 业 数 不 低 于 10 家,或每年有不低于 5 家获得融资。 ( 7)每年有不少于 3 个典型孵化案例。 ( 8)具备职业孵化 服 务 队 伍,至 少 3 名 具 备 专 业 服 务 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 至 少 3 名 专 兼 职 导 师,形 成 规 范 化 服务流程。 ( 9)每年开展的 创 业 沙 龙、路 演、创 业 大 赛、创 业 教 育 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 10)按科 技 部 火 炬 中 心 要 求 上 报 统 计 数 据,且 数 据 真实、完整。 国家众创 空 间 备 案 程 序:各 省 级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5 负 责 本 地 备 案 申 报 受 理 工 作,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和 实 地 核查,将 评 审 结 果 对 外 公 示,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公示无异 议,推 荐 到 科 技 部 火 炬 中 心 进 行 审 核。 经 科 技 部火炬中心审核后,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国 家 众 创 空 间,报 国 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 河北省省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认 定 条 件、申 报 程 序 是怎样的? 答:河北省省级科技 企 业 孵 化 器 认 定 条 件、申 报 程 序 按照《河北省科学技 术 厅 关 于 印 发<河 北 省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认 定 和 众 创 空 间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冀 科 高 规 〔 2020〕 1 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省级科技孵化器、大学 科技园可享受政策,省 级 众 创 空 间 不 适 用 财 税〔 2018〕 120 号优惠政策。 四、延续执 行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投 资 初 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5 号,以下简称《通 知》)明确: (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 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 满 2 年( 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 16 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2)有限合伙制创 业 投 资 企 业(以 下 简 称 合 伙 创 投 企 业)采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直 接 投 资 于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 法人合伙人可以 按 照 对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投 资 额 的 70% 抵扣法人 合 伙 人 从 合 伙 创 投 企 业 分 得 的 所 得;当 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 个人合伙人可以 按 照 对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投 资 额 的 70% 抵扣个 人 合 伙 人 从 合 伙 创 投 企 业 分 得 的 经 营 所 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3)天使 投 资 个 人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直 接 投 资 于 初 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 的,可 以 按 照 投 资 额 的 70% 抵 扣 转 让 该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股 权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当 期 不 足 抵 扣 的,可 以 在 以 后 取 得 转 让 该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股 权 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结 转 抵 扣。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投 资 多 个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的,对 其 中 办 理 注 销 清 算 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 尚未抵扣完的,可自 注销 清 算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抵 扣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转 让 其 他 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续 执 行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投资个人 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有 关 政 策 条 件 的 公 告》 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 告 2022 年 第 6 号)明 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 于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需 符合的条件,从业人 数 继 续 按 不 超 过 300 人、资 产 总 额 和 年销售收 入 按 均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执 行,(财 税 〔 2018〕 55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二)政策问答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创业投资 和 天 使 投 资 是 促 进 大 众 创 业、万 众 创 新 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 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2017 年 4 月 19 日,国务院常 务 会 议 作 出 决 定,在 京 津 冀、上 海、广 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 8 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 区和苏州工 业 园 区 开 展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税 收政策试点。为更好的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 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 2018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税收试点 政 策 推 广 到 全 国 实 施。财 政 部 和 税 务 总 局 根 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通知》,就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创 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2 . 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答:《通 知 》所 称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应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件: 18 ( 1)在中国境内(不 包 括 港、澳、台 地 区)注 册 成 立、实 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2)接受 投 资 时,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 人,其 中 具 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 的 从 业 人 数 不 低 于 30% ;资 产 总 额 和 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 60 个月); ( 4)接受 投 资 时 以 及 接 受 投 资 后 2 年 内 未 在 境 内 外 证券交易所上市; ( 5)接受投资当年 及 下 一 纳 税 年 度,研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 3 . 享受《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条件有 哪些? 答:享受《通知》规 定 税 收 政 策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应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不 含 港、澳、台 地 区)注 册 成 立、实 行 查 账 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或 合 伙 创 投 企 业,且 不 属 于 被 投 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 2)符合《创业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发 展 改 革 委 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 定 或 者《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行办法》(证 监 会 令 第 105 号)关 于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特 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 3)投资后 2 年内,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及 其 关 联 方 持 有 被 19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4 . 享受《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条件有 哪些? 答:享受《通知》规 定 的 税 收 政 策 的 天 使 投 资 个 人,应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不属于被投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的 发 起 人、雇 员 或 其亲属(包 括 配 偶、父 母、子 女、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孙 子 女、外孙子 女、兄 弟 姐 妹,下 同),且 与 被 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 2)投资后 2 年内,本 人 及 其 亲 属 持 有 被 投 资 初 创 科 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5 . 请说明享受该政策的例子? 答:例如,某公 司 制 创 投 企 业 于 2019 年 12 月 以 100 万 元 投 资 了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该 笔 投 资 符 合 试 点 政 策 的 条件。2021 年度汇 算 清 缴 时,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抵 扣 前)为 50 万元,可抵 扣 的 投 资 额 为 70 万 元 ( 100 万 元 ×70% ), 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 万元,剩余20 万元可结转 2022 年及以后年度抵扣。 五、延长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亏 损 结 转 年限 (一)政策内容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小企业亏损结 转 年 限 的 通 知》(财 税 〔 2018〕 76 号,以 下 简称《通知》)明确: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 年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科 技型中小企业 资 格 的 企 业 (以 下 简 称 两 类 企 业),其 具 备 资格 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准 予 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二)政策问答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 落 实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财 政 部、税 务 总 局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支 持 科 技 创 新、助 力 创 新 创 业 的 企 业 所 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型 微 利 企 业 减 半 征 收 范 围、完 善 固 定 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 大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范 围 等。 这些减税举措,降低了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成 本,调 动 了 企 业 加 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激 发 了 市 场 活 力 和 社 会 创 造 力,对 提升我国创新能力 和 创 新 效 率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为 更 好 地支持高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2018 年 4 月 25 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将 这 两 类 企 业 亏 损 结 转 弥 补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10 年。 为 此,财 政 部、税 务 总 局 2018 年 7 月 11 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亏 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 2 . 两类企业如何认定的? 答:《通知》所称高 新 技 术 企 业,是 指 按 照《科 技 部 财 21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 修 订 印 发<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 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所称科技 型 中 小 企 业,是 指 按 照《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办 法> 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 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 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 . 能否举例说明? 答:例如,一 家 企 业, 2018 年 具 备 资 格, 2013 年 亏 损 300 万元, 2014 年 亏 损 200 万 元, 2015 年 亏 损 100 万 元, 2016 年所得为 0, 2017 年 所 得 200 万 元, 2018 年 所 得 50 万元。按 照 《通 知》和 《公 告》规 定,无 论 该 企 业 2013 至 2017 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该企业 2013 年亏损的 300 万 元,可以用 2017 年所得 200 万元、 2018 年所得 50 万元弥 补后,如果 2019-2023 年 有 所 得 仍 可 以 继 续 弥 补。2014 年亏损 200 万 元、 2015 年 亏 损 100 万 元,依 次 用 2019- 2023 年的所得来弥补。 六、扩大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的 行 业 范 围 至 全 部 制造业领域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扩 大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政策适用范围的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66 号,以下简称 66 号公告)明确,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22 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业所得税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 〔 2014〕 75 号)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 步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政策问答 1 . 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规 定,对 由 于 技 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 较 快,以 及 常 年 处 于 强 震 动、高 腐 蚀 状态的固定资产可 以 实 行 加 速 折 旧。这 一 规 定 没 有 行 业 限制,覆盖了包含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 为 鼓 励 企 业 扩 大 投 资 ,促 进 产 业 技 术 升 级 换 代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自 2014 年 起 ,对 部 分 重 点 行 业 企 业 2014 年 1 月 1 日 后 新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可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先 后 印 发 财 税 〔 2014〕 75 号 、财 税〔 2015〕 106 号 两 个 文 件 ,明 确 相 关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政 策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政 策 内 容 :一 是 生 物 药 品 制 造 业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铁 路 、 船 舶 、航 空 航 天 和 其 他 运 输 设 备 制 造 业 ,计 算 机 、通 信 和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 ,仪 器 仪 表 制 造 业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等 六 个 行 业 和 轻 工 、纺 织 、机 械 、 汽车等四 个 领 域 重 点 行 业 的 企 业 新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23 均 允 许 按 规 定 折 旧 年 限 的 60%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选 择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 上 述 行 业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新 购 进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经 营 共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可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三 是 所 有 行 业 企 业 新 购 进 的 专 门 用 于 研 发 的 仪 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可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可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四 是 所 有 行 业 企 业 持 有 的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0 元 的 固 定 资 产 ,可 一 次 性税前扣除。 按照党中 央、国 务 院 减 税 降 费 的 决 策 部 署,自 2018 年起至 2020 年,对企业 新 购 进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这 一 政 策 大 幅 度 提 高 了 此 前 出 台 的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的固定资产单位价 值 上 限,也 没 有 行 业 限 制,包 括 制 造 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为支持制 造 业 企 业 加 快 技 术 改 造 和 设 备 更 新, 2019 年 4 月 23 日,财 政 部、税 务 总 局 制 发 2019 年 第 66 号 公 告,明确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策? 24 2 . 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 答: 66 号公告 将 原 适 用 于 六 大 行 业 和 四 个 领 域 重 点 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 加 速 折 旧 的 适 用 范 围 扩 大 至 全 部 制 造业,但具体固定资产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内 容 没 有 调 整,仍 与 原有政策保持一致,具 体 为:一 是 制 造 业 企 业 新 购 进 的 固 定资产,可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二 是 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 新 购 进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经 营 共 用 的 仪 器、设 备,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可 一 次 性 税 前 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新购进单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设 备、器 具 可 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 政 策 适 用 于 所 有 行 业 企 业,已 经 涵 盖了制造业小型微 利 企 业 的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在 此 期 间,制 造 业 企 业 可 适 用 设 备、器 具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政 策,不 再 局 限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新 购 进 的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100 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3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 业 领 域 后,目 前 可 以 适 用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的 行 业 包括哪些? 答:原固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的 适 用 范 围 为 生 物 药 品制造业,专用设备 制 造 业,铁 路、船 舶、航 空 航 天 和 其 他 运输设备制 造 业,计 算 机、通 信 和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 传 输、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六 大 行业和轻 工、纺 织、机 械、汽 车 四 个 领 域 重 点 行 业。 除 信 25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 服 务 业 以 外,其 他 行 业 均 属 于 制 造业的范 畴。 因 此,将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扩 大 至 全 部 制 造 业 领 域 后,可 以 适 用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政策的行业,包括全部 制 造 业 以 及 信 息 传 输、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服务业。 4 . 制造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为 增 强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确 定 性, 66 号 公 告 规 定, 制造业按照国家 统 计 局《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和 代 码( GB/ T4754-2017)》执 行。 今 后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更 新 国 民 经 济 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考虑到企 业 多 业 经 营 的 实 际 情 况,为 增 强 确 定 性 与 可操作性,在具体判断 企 业 所 属 行 业 时,可 使 用 收 入 指 标 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 是 指 以 制 造 业 行 业 业 务 为 主 营 业 务,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当 年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额 50% (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么? 5 . 制造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是什 答:制造业 适 用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是 制 造 业企业新购进的固 定 资 产。对 于“新 购 进”可 以 从 以 下 三 个方面掌 握:一 是 取 得 方 式。 购 进 包 括 以 货 币 形 式 购 进 或自行建造两种形 式。将 自 行 建 造 也 纳 入 享 受 优 惠 的 范 26 围,主 要 是 考 虑 到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实 际 也是购进 的,因 此 把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也 看 作 是 “购 进”的。二 是 购 进 时 点。 除 六 大 行 业 和 四 个 领 域 重 点 行 业 中 的 制 造 业 企 业 外,其 余 制 造 业 企 业 适 用 加 速 折 旧 政 策的固定资产应是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购进的。购进 时点按以下原则掌握:以 货 币 形 式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除 采 取分期 付 款 或 赊 销 方 式 购 进 外,按 发 票 开 具 时 间 确 认。 以 分 期 付 款 或 赊 销 方 式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按 固 定 资 产 到 货时间确 认。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按 竣 工 结 算 时 间 确 认。三是已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新 购 进”中 的 “新”字,只 是 区 别 于 原 已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不 是 指 非 要 购 进 全 新 的 固 定 资 产,因 此 企 业 购 进 的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也 可 适 用 加速折旧政策。 七、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以下简称 13 号公 告)明 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制 造 业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未 形 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 的,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27 (二)政策问答 1 . 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十三五”以来,我 国 持 续 加 大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策力 度,从 投 入 端 鼓 励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加 大 创 新 投 入。 2021 年政府工作 报 告 明 确,延 续 执 行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75% 政 策,将 制 造 业 企 业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高 到 100% 。为落实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有 关 部 署,财 政 部、税 务 总 局发布 13 号 公 告,将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提 升,为 企 业进一步轻装前行、自 主 创 新 拓 展 了 空 间,进 一 步 提 升 了 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2 . 该政策还有其他方面解释吗? 答: 13 号公告 有 关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的 解 释 见 本 宣 传册第一个政策,即“提 高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比例”的解释;有关 制 造 业 的 解 释 见 本 宣 传 册 第 6 个 政 策,即“扩大固定资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的 行 业 范 围 至 全 部 制 造业领域”的解释。 28 附件 创新发展支持政策文件 1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科 技 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2 .《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 号) 3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围有关问题的 公 告》(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40 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关 于 中 小 微 企 业 设 备 器 具 所 得 税税前扣除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第 12 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 局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科 技 企 业 孵化器 大学 科 技 园 和 众 创 空 间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 〔 2018〕 120 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 第 4 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29 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5 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关 于 延 续 执 行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使投资 个 人 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有 关 政 策 条 件 的 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 2018〕 76 号) 10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惠政策适用范 围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第 66 号) 11 .《财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75 号) 12 .《财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固 定 资 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06 号) 13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 年 第 13 号) 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2022 年 3 月 23 日 为进一步 支 持 科 技 创 新,鼓 励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加 大 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以 下 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 中 小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 除;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条 件 和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科 技 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印 发<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办 法>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 115 号)执行。 三、科技型 中 小 企 业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的 其 他 政 策 口 径 和 管 理 要 求,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1 的通知》(财税〔 2015〕 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119 号 2015 年 11 月 2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局)、国 家 税 务 局、地方税务局、科技 厅(局),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有关 规 定,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体制机 制 改 革 加 快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的 若 干 意 见》精神,更 好 地 鼓 励 企 业 开 展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以 下 简 称 研发活 动)和 规 范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以 下 简 称 研 发 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 执 行,现 就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 称 研 发 活 动,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得 科 学 与 技 术 32 新 知 识,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或 实 质 性 改 进 技 术、产品(服务)、工艺 而 持 续 进 行 的 具 有 明 确 目 标 的 系 统 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未 形 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 的,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照本年度实际 发 生 额 的 50% ,从 本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扣除;形成无 形 资 产 的,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 在 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 .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 研 发 活 动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 业 保 险 费、工 伤 保 险 费、生 育 保 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 直接投入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2)用于中间试验 和 产 品 试 制 的 模 具、工 艺 装 备 开 发 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 资 产 的 样 品、样 机 及 一 般 测 试 手 段 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3)用于研发活 动 的 仪 器、设 备 的 运 行 维 护、调 整、检 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 过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用 于 研 发 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 折旧费用。 3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 活 动 的 软 件、专 利 权、非 专 利 技 术 (包 括 许 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 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费 用,如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费、资料翻译费、专家 咨 询 费、高 新 科 技 研 发 保 险 费,研 发 成果的检索、分 析、评 议、论 证、鉴 定、评 审、评 估、验 收 费 用,知识产权 的 申 请 费、注 册 费、代 理 费,差 旅 费、会 议 费 等。此项 费 用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加 计 扣 除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10% 。 7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 .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 对某项科 研 成 果 的 直 接 应 用,如 直 接 采 用 公 开 的 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 对 现 存 产 品、服 务、技 术、材 料 或 工 艺 流 程 进 行 的 重复或简单改变。 34 5 .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 作为工业(服 务)流 程 环 节 或 常 规 的 质 量 控 制、测 试分析、维修维护。 7 .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 .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 费用,按照费用实 际 发 生 额 的 80% 计 入 委 托 方 研 发 费 用 并计算加 计 扣 除,受 托 方 不 得 再 进 行 加 计 扣 除。 委 托 外 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 受 托 方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受 托 方 应 向 委 托 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 或 个 人 进 行 研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不得加计扣除。 2 . 企业共同 合 作 开 发 的 项 目,由 合 作 各 方 就 自 身 实 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 . 企业集团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和 科 技 开 发 的 实 际 情 况, 对技术要求 高、投 资 数 额 大,需 要 集 中 研 发 的 项 目,其 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 以 按 照 权 利 和 义 务 相 一 致、费 用 支 出 和 收 益 分 享 相 配 比 的 原 则,合 理 确 定 研 发 费 用 的 分 摊 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 间 进 行 分 摊,由 相 关 成 员 企 业 分 别 计算加计扣除。 4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 设 计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可 按 照 本 通 知 规 定 进 行 35 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 多 媒 体 软 件、动 漫 游 戏 软 件 开 发, 数字 动 漫、游 戏 设 计 制 作;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绿 色 建 筑 评价标准为三星)、风 景 园 林 工 程 专 项 设 计;工 业 设 计、多 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 . 企业应按 照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要 求,对 研 发 支 出 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的 研 发 费 用 按 研 发 项 目 设 置 辅 助 账,准 确 归 集 核 算 当 年 可 加 计 扣 除 的 各 项 研发费用实际发生 额。企 业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进 行 多 项 研 发 活 动 的,应 按 照 不 同 研 发 项 目 分 别 归 集 可 加 计 扣 除 的研发费用。 2 . 企业应对 研 发 费 用 和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分 别 核 算,准 确、合理归集 各 项 费 用 支 出,对 划 分 不 清 的,不 得 实 行 加 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 烟草制造业。 2 . 住宿和餐饮业。 3 . 批发和零售业。 4 . 房地产业。 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 6 . 娱乐业。 7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 ( 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 . 本通知适 用 于 会 计 核 算 健 全、实 行 查 账 征 收 并 能 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 企业研发 费 用 各 项 目 的 实 际 发 生 额 归 集 不 准 确、 汇 总 额 计 算 不 准 确 的,税 务 机 关 有 权 对 其 税 前 扣 除 额 或 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 .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 异议的,可以 转 请 地 市 级 (含)以 上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鉴定意 见,科 技 部 门 应 及 时 回 复 意 见。 企 业 承 担 省 部 级(含)以上 科 研 项 目 的,以 及 以 前 年 度 已 鉴 定 的 跨 年 度 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 .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 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 后 未 及 时 享 受 该 项 税 收 优 惠 的,可 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 5 .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 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 20%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试 行)> 37 的通知》(国税发〔 2008〕 11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究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财税〔 2013〕 70 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2017 年 11 月 8 日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政 策 的 贯 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 政 策 落 实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 2015〕 119 号)及 《国 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有 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等文件 的 规 定,现 就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 事 研 发 活 动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基 本 养 老 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 业 保 险 费、工 伤 保 险 费、生 育 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8 (一)直接 从 事 研 发 活 动 人 员 包 括 研 究 人 员、技 术 人 员、辅助人 员。 研 究 人 员 是 指 主 要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 指 具 有 工 程 技 术、自 然 科 学 和 生 命 科 学 中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领 域 的 技 术 知 识 和 经 验,在 研 究 人 员 指 导 下 参 与 研 发 工 作 的 人 员;辅 助 人 员 是 指 参 与 研 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 聘 研 发 人 员 是 指 与 本 企 业 或 劳 务 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 工 协 议(合 同)和 临 时 聘 用 的 研 究 人 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 业 按 照 协 议(合 同)约 定 支 付 给 劳 务 派 遣 企 业,且 由 劳 务 派 遣 企 业 实 际 支 付 给 外 聘 研 发 人 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 按 规 定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对 研 发 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 从 事 研 发 活 动 的 人 员、外 聘 研 发 人 员 同 时 从 事 非 研 发 活 动 的,企 业 应 对 其 人 员 活 动 情 况 做 必 要 记 录,并 将 其 实 际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按 实 际 工 时 占 比 等 合 理 方 法 在 研 发 费 用 和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间 分 配,未 分 配 的 不 得 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 耗 的 材 料、燃 料 和 动 力 费 用;用 于 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 的 模 具、工 艺 装 备 开 发 及 制 造 费,不 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 机 及 一 般 测 试 手 段 购 置 费,试 制 39 产品的检验 费;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设 备 的 运 行 维 护、 调整、检验、维 修 等 费 用,以 及 通 过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 活 动 的,企 业 应 对 其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做 必 要 记 录,并 将 其 实 际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按 实 际 工 时 占 比 等 合 理 方 法 在 研 发 费 用 和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间 分 配,未 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 直 接 形 成 产 品 或 作 为 组 成 部 分 形 成 的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的,研 发 费 用 中 对 应 的 材 料 费 用 不 得 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 材 料 费 用 发 生 在 不 同 纳 税 年 度 且 材 料 费 用 已 计 入 研 发 费 用 的,可 在 销 售 当 年 以 对 应 的 材 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 减 当 年 的 研 发 费 用,不 足 冲 减 的,结 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 动 的 仪 器、设 备,同 时 用 于 非 研 发 活 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做 必 要 记 录,并 将 其 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 实 际 工 时 占 比 等 合 理 方 法 在 研 发 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0 (二)企业用于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设 备,符 合 税 法 规 定 且 选 择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政 策 的,在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 发 活 动 的 软 件、专 利 权、非 专 利 技 术 (包 括 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 研 发 活 动 的 无 形 资 产,同 时 用 于 非 研 发 活 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做 必 要 记 录,并 将 其 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 实 际 工 时 占 比 等 合 理 方 法 在 研 发 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 研 发 活 动 的 无 形 资 产,符 合 税 法 规 定 且 选 择 缩 短 摊 销 年 限 的,在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 设 计 费、新 工 艺 规 程 制 定 费、新 药 研 制 的 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 计、新 工 艺 规 程 制 定、新 药 研 制 的 临 床 试 验、勘 探 开 发 技 术 的 现 场 试 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 开 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费 用,如 技 术 图 书 资 料费、资料翻译费、专 家 咨 询 费、高 新 科 技 研 发 保 险 费,研 发成果的检 索、分 析、评 议、论 证、鉴 定、评 审、评 估、验 收 费用,知识产 权 的 申 请 费、注 册 费、代 理 费,差 旅 费、会 议 41 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 用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加 计 扣 除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10% 。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 取 得 的 政 府 补 助,会 计 处 理 时 采 用 直 接 冲 减研发费 用 方 法 且 税 务 处 理 时 未 将 其 确 认 为 应 税 收 入 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 发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下 脚 料、残 次 品、中 间 试 制 品 等 特 殊 收 入,在 计 算 确 认 收 入 当 年 的 加 计 扣 除 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 集 研 发 费 用 中 扣 减 该 特 殊 收 入,不 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形 成 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 动 所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可 享 受 税 前 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7 号 第 三 条 所 称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 指 委 托 方 实 际 支 付 给 受 托 方 的 费 用。无论委 托 方 是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 托 关 联 方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的,受 托 方 需 向 委 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项 目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情况。 42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 适 用 于 2017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以 前年度已经进行税 务 处 理 的 不 再 调 整。涉 及 追 溯 享 受 优 惠政策情 形 的,按 照 本 公 告 的 规 定 执 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2022 年 3 月 2 日 为促进中 小 微 企 业 设 备 更 新 和 技 术 升 级,持 续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创 新 活 力,现 就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 的,按 照 单 位 价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自 愿 选 择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扣除。其中,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最 低 折 旧 年 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 43 税前扣除;最低折旧 年 限 为 4 年、 5 年、 10 年 的,单 位 价 值 的 50% 可在当年一次 性 税 前 扣 除,其 余 50% 按 规 定 在 剩 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 适 用 上 述 政 策 当 年 不 足 扣 除 形 成 的 亏 损, 可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弥 补,享 受 其 他 延 长 亏 损 结 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 所 称 中 小 微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 传 输 业、建 筑 业、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从 业 人员 2000 人以 下,或 营 业 收 入 10 亿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2 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 经 营:营 业 收 入 20 亿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额 1 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 业: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4 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 具,是 指 除 房 屋、建 筑 物 以 外 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 人 数,包 括 与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 和 资 产 总 额 指 标,应 按 企 业 全 年 的 季 度 平 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 (季初值 + 季末值)÷2 44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 开 业 或 者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的,以 其 实 际 经 营 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 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 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 企 业 可 根 据 自 身 生 产 经 营 核 算 需 要 自 行 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 年 度 未 选 择 享 受 的,以 后 年 度 不 得 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 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120 号 2018 年 11 月 1 日 各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科 技 厅 (局)、教 育 厅 (局),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计划单列市 税 务 局,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科 技 局、 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 创 新,现 就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 国 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 和 国 家 备 案 众 创 45 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 通 过 出 租 等 方 式 提 供 给 在 孵 对 象 使 用的房产、土 地,免 征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对 其 向 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 务 是 指 为 在 孵 对 象 提 供 的 经 纪 代 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 和 国 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 和 国 家 备 案 众 创 空 间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科 技、教 育 部 门 另 行 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 象 是 指 符 合 前 款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 和 国 家 备 案 众 创 空 间 应 按 规 定 申 报 享 受 免 税 政 策,并 将 房 产 土地权属资 料、房 产 原 值 资 料、房 产 土 地 租 赁 合 同、孵 化 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认 定 的 国 家 级、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 学 科 技 园 和 国 家 备 案 众 创 空 间,自 认定之日次月起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2019 46 年1 月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 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 育 和 税 务 部 门 应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及 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 和 国 家 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 息,加 强 协 调 配 合,保 障 优 惠 政 策 落 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2022 年 1 月 29 日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 难,促 进 创 业 创 新,现 将 有 关 税 收 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科 技 企 业孵化器 大 学 科 技 园 和 众 创 空 间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 2018〕 120 号)、《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对 城 市 公 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系 统 减 免 城 镇 土 地 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1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 〔 2019〕 12 号)、 47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高 校 学 生 公 寓 房 产 税 印 花 税 政 策的通知》(财 税〔 2019〕 14 号)、《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退 役 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 方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 题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 境 部 公 告 2019 年 第 60 号)、《财 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10 号 )中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本公告 发 布 之 日 前,已 征 的 相 关 税 款,可 抵 减 纳 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55 号 2018 年 5 月 14 日 注释:第二 条 第 (一)项 关 于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条 件 中 的“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48 人”,“资产 总 额 和 年 销 售 收 入 均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调 整 为“资产总额和年 销 售 收 入 均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参 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普 惠 性 税 收 减 免 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局)、国 家 税 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 支 持 创 业 投 资 发 展,现 就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直 接 投 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 技 型 企 业(以 下 简 称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满 2 年( 24 个 月,下 同)的,可 以 按 照 投 资 额 的 70% 在 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 年 抵 扣 该 公 司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 抵 扣 的,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扣。 (二)有 限 合 伙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以 下 简 称 合 伙 创 投 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法人 合 伙 人 从 合 伙 创 投 企 业 分 得 的 所 得;当 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9 2 .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个 人 合 伙 人 从 合 伙 创 投 企 业 分 得 的 经 营 所 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直 接 投 资 于 初 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 的,可 以 按 照 投 资 额 的 70% 抵 扣 转 让 该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股 权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当 期 不 足 抵 扣 的,可 以 在 以 后 取 得 转 让 该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股 权 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 个 人 投 资 多 个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的,对 其 中 办 理 注 销 清 算 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天 使 投 资 个 人 对 其 投 资额的 70% 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 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 转 让 其 他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股 权 取 得 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 知 所 称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应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件: 1 . 在中国境内 (不 包 括 港、澳、台 地 区)注 册 成 立、实 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 的 从 业 人 数 不 低 于 30% ;资 产 总 额 和 年 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50 3 .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 60 个月); 4 .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 券交易所上市; 5 . 接受投资 当 年 及 下 一 纳 税 年 度,研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 (二)享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税 收 政 策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应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 在中国境内 (不 含 港、澳、台 地 区)注 册 成 立、实 行 查 账 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或 合 伙 创 投 企 业,且 不 属 于 被 投 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 . 符合《创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发 展 改 革 委 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 定 或 者《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行办法》(证 监 会 令 第 105 号)关 于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特 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 投资后 2 年 内,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及 其 关 联 方 持 有 被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三)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政 策 的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 不属于被 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的 发 起 人、雇 员 或 其亲属(包 括 配 偶、父 母、子 女、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孙 子 女、外孙子 女、兄 弟 姐 妹,下 同),且 与 被 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 . 投资后 2 年 内,本 人 及 其 亲 属 持 有 被 投 资 初 创 科 51 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四)享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政 策 的 投 资,仅 限 于 通 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 型 企 业 直 接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股 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 知 所 称 研 发 费 用 口 径,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 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 知 所 称 从 业 人 数,包 括 与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的职工人员及企 业 接 受 的 劳 务 派 遣 人 员。从 业 人 数 和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 业 接 受 投 资 前 连 续 12 个 月 的 平 均 数计算,不足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 称 销 售 收 入,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与 其 他 业 务收入;年 销 售 收 入 指 标,按 照 企 业 接 受 投 资 前 连 续 12 个月的 累 计 数 计 算,不 足 12 个 月 的,按 实 际 月 数 累 计 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 用,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成 本、其 他 业 务 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 知 所 称 投 资 额,按 照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或 天 使 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 投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对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的 投 资 额,按 照 合 伙 创 投 企 业 对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的 实 缴 投 资 额 52 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 伙 人 占 合 伙 创 投 企 业 的 出 资 比 例 计 算确定。合伙人从合 伙 创 投 企 业 分 得 的 所 得,按 照《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 2008〕 159 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 人、公 司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合 伙 创 投 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 人 合 伙 人、被 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接 受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投 资 满 2 年,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天 使 投 资 个 人 转 让 该 企 业 股 票 时,按 照 现 行 限 售 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政 策 的 纳 税 人,其 主 管 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 业 是 否 符 合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条 件 有 异 议 的,可 以 转 请 被 投 资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相 关 材 料。对纳税人提供虚 假 资 料,违 规 享 受 税 收 政 策 的,应 按 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处 理,并 将 其 列 入 失 信 纳 税 人 名 单, 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执行日期前 2 年 内 发 生 的 投 资,在 执 行 日 期 后 投 资 满 2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的,可 以 适 用 本 通 知 规 53 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有关税收试点 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 2017〕 38 号)自 2018 年7 月1 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 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2022 年 2 月 9 日 为进一步 支 持 创 业 创 新,现 就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 技 型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下: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初创 科技型企 业 需 符 合 的 条 件,从 业 人 数 继 续 按 不 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 和 年 销 售 收 入 按 均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执 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有 关税收政策的 通 知》(财 税〔 2018〕 55 号)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不变。 54 在此期间已 投 资 满 2 年 及 新 发 生 的 投 资,可 按 财 税 〔 2018〕 55 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 2018〕 76 号 2018 年 7 月 11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局),国 家 税 务 总局各省、自治区、直 辖 市、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新 疆 生 产 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发 展,现 就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政 策 通 知 如下: 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 科技型中小 企 业 资 格 (以 下 统 称 资 格)的 企 业,其 具 备 资 格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 度 发 生 的 尚 未 弥 补 完 的 亏 损,准 予 结 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 技 术 企 业,是 指 按 照《科 技 部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 修 订 印 发<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 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所称科技 型 中 小 企 业,是 指 按 照《科 技 部 财 政 55 部 国家税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办 法> 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 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 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2019 年 4 月 23 日 为支持制 造 业 企 业 加 快 技 术 改 造 和 设 备 更 新,现 就 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完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税〔 2014〕 7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015〕 106 号)规 定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的 行 业 范 围, 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 统 计 局《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和 代 码( GB/T 4754-2017)》确 定。 今 后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更 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56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 造 业 企 业 未 享 受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旧优惠的,可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后 在 月 (季)度 预 缴 申 报 时 享受优惠或在 2019 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 75 号 2014 年 10 月 2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局)、国 家 税 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精 神,现 就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通 知如下: 一、对生 物 药 品 制 造 业,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铁 路、船 舶、航空航天 和 其 他 运 输 设 备 制 造 业,计 算 机、通 信 和 其 他电子设备 制 造 业,仪 器 仪 表 制 造 业,信 息 传 输、软 件 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 购进的 固 定 资 产,可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法。 对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 57 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 经 营 共 用 的 仪 器、设 备,单 位 价 值 不 超过 100 万元 的,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计 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再 分 年 度 计 算 折 旧;单 位 价 值 超 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 后 新 购 进 的 专 门用于研发 的 仪 器、设 备,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 成 本 费 用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不再分年 度 计 算 折 旧;单 位 价 值 超 过 100 万 元 的,可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 持 有 的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5000 元 的 固 定 资 产,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计 算 应 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 一 条、第 二 条 规 定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的,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 者 年 数 总 和 法。本 通 知 第 一 至 三 条 规 定 之 外 的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继 续 按照企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现 行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5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106 号 2015 年 9 月 17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局)、国 家 税 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 院 常 务 会 议 的 有 关 决 定 精 神,现 就 有 关 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 工、纺 织、机 械、汽 车 等 四 个 领 域 重 点 行 业 (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 定 资 产,可 由 企 业 选 择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 型 微 利 企 业 2015 年 1 月 1 日 后 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 经 营 共 用 的 仪 器、设 备,单 位 价 值 不 超过 100 万元 的,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计 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再 分 年 度 计 算 折 旧;单 位 价 值 超 过 100 万元的,可 由 企 业 选 择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 一 条、第 二 条 规 定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59 的,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有 关 规 定,企 业 根 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2015 年 前 3 季度按本通知规 定 未 能 计 算 办 理 的,统 一 在 2015 年 第 4 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 2015 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代 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268 27 60 类 别 名 称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医药制造业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4 中成药生产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备 注 轻工 轻工 代 码 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13 14 17 别 名 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1 谷物磨制 133 植物油加工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2 饲料加工 134 制糖业 136 水产品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食品制造业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纺织业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备 注 轻工 轻工 纺织 61 代 码 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18 20 21 22 181 机织服装制造 183 服饰制造 称 备 注 纺织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5 制鞋业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1 木材加工 203 木制品制造 202 人造板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家具制造业 211 木质家具制造 213 金属家具制造 219 其他家具制造 212 竹、藤家具制造 214 塑料家具制造 造纸和纸制品业 221 纸浆制造 223 纸制品制造 222 62 名 纺织服装、服饰业 182 19 别 造纸 轻工 轻工 轻工 轻工 代 码 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23 28 名 称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31 印刷 233 记录媒介复制 232 24 别 轻工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5 玩具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化学纤维制造业 281 轻工 纺织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292 备 注 合成纤维制造 塑料制品业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轻工 63 代 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33 34 36 64 类 别 名 称 金属制品业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4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通用设备制造业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汽车制造业 汽车整车制造 改装汽车制造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电车制造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备 注 机械 机械 汽车 代 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38 类 别 名 称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1 电机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备 注 机械 /T 4 》 。 注: 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7 5 4-2 0 1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2021 年 3 月 31 日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 加 大 研 发 投 入,支 持 科 技 创 新,现 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再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65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 制 造 业 企 业,是 指 以 制 造 业 业 务 为 主 营 业 务,享 受 优 惠 当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50% 以上的 企 业。 制 造 业 的 范 围 按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574-2017)确 定,如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更 新 《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从 其 规 定。收 入 总 额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 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 (按月预缴)企 业 所 得 税 时,可 以 自 行 选 择 就 当 年 上 半 年 研发 费 用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政 策,采 取 “自 行 判 别、申 报 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 的 企 业 可 以 自 行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金 额,填 报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季)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享受税收优 惠,并 根 据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的 研 发 费用情况(上半年)填 写《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明 细 表》 ( A107012)。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明 细 表 》 ( 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政 策 的,可 在 次 年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其 他 政 策 口 66 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015〕 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 境外研究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财税〔 2018〕 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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