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公发〔2021〕15号).docx
HNPR-2021-07004 湘公发〔2021〕15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8 月 23 日 -1- 湖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 作,根据《湖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 招聘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 管理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一般由同级公安机关、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 -2- 障部门负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四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核定的警务辅助人员额 度内进行。 第六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自愿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面试; (六)体能测评; (七)体检; (八)考察; (九)公示; (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招聘特殊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 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调整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优先招聘烈 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 见义勇为人员等。 第二章招聘方案与招聘公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 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招聘 单位核定的警务辅助人员额度情况及空缺情况、招聘工作组织领 导及纪律要求、招聘职位情况、招聘人数、招聘公告等。招聘方 案应当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受 理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九条 招聘方案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备案同意后,招聘公告应当在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招聘职位、招聘人数、报考资格条件、回避 事项、薪酬待遇、服务期限、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保密义务和 竞业限制、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材料; -4-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开考比例,成绩计算方法,人选确定和递补方式; (六)体能测评、体检项目及标准; (七)建立劳动关系期限; (八)招聘结果的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方式; (九)其他须知事项。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 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专业技 能,勤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助人 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要求应聘人员具备相应 -5- 专业资质,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招聘公告中不得设置与岗位要 求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 人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 动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和职工的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 得被招聘到该民警、职工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 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按规定提交报名所需材料,提交的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 -6- 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资格初审合格人员与该职 位招聘人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1。招聘人数较多的职位和专业 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 以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考试和体能测评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 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增加专业技能测试。根据笔试成绩、面 试成绩和专业技能成绩计算综合成绩。 第十八条 笔试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笔试成绩占比为 40% 至 60%。岗位有要求的,可增加申论,占比不超过笔试成绩的 50%。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确定方式和比例应当在公 告中明确。 第十九条 面试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 行。招聘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招聘人员 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同场次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 最低面试分数。 第二十条 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能测评人选,确定 方式和比例应当在公告中明确。体能测评项目参照《公安机关录 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另 -7- 行制定发布。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体检与考察 招聘单位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综合 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 1:1 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 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 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 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项目还应当包括吸毒检 测。岗位有要求的,需通过心理素质测评。 第二十二条 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对象进行报考资格复审 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 料是否真实、准确。资格复审时,应当将体检合格对象的身份信 息与全国禁毒信息系统进行碰撞比对。 第二十四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 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 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出具具体考察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或者考生放弃 出现空缺时,可以按照同一岗位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在体能 测评合格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并进行体检、资格复审和考察; 也可不予递补,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8-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公示与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面试、体能测 评、体检、资格复审、考察等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通过 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同级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 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 招聘岗位情况及拟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招聘单位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 不影响聘用的人员,采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办理聘用手 续;经核实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人员,不予聘用。对反 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自暂缓做出聘用结论之日起 90 日内,反映的问题仍未查实的,终 止聘用程序。 第二十八条 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 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试用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依 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将已使用的警务辅助 人员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 间等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招聘或者续签劳 动合同的应当在 30 日内将上述情况进行备案,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在 7 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姓名、时 间等进行备案,确保警务辅助人员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9- 第七章 第三十条 纪律与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接受监督。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投拆,并按相关 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 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 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用人额度和不按照岗位要求组织招聘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招聘的; (三)在招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考试题目和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 (五)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作弊 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回避的; (七)其他违反招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取消考试、体检、考察资格,不予聘用,解除劳动关系等处 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应聘湖 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 10 -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附则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 以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后备人才库。体能测评合格但未能进入体检 程序的应聘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以纳入后备人才库。纳入后备人 才库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起始时间从通过体能测评之日起计算。 当相应岗位出现职位空缺时,可从后备人才库中按照综合成绩由 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人选,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程序 对空缺职位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