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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商业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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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指引 为了推动深圳市商业银行完善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管 理,建立健全适应地区业务特点的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管理 体系,确保外汇及跨境业务管理政策贯彻实施,有效防范跨 境资金流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内部控制架构 第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行之 有效的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管理环境,董事会对外汇及跨境 业务风险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 总行应设立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外汇 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 第二条 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 业务、合规、法律、风险管理以及内审、监察等部门,其中, 商业银行的合规部门或指定的专责部门(以下简称内控牵头 部门)牵头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设置“三道防线”的外汇及跨境业 务内控组织架构。业务办理机构是第一道防线,合规、法律、 风险管理部门是第二道防线,内审、监察部门是第三道防线。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机构各外汇及跨境业务部门应指定内 控专责部门领导和内控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该条线外汇及跨 1 境业务内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业银行支行与网点应指定分管外汇及跨境业 务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配备专职 或兼职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岗位人员,设立外汇及跨境业务 管理员岗,牵头支行合规审核、审查、审批、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汇及跨境业务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针对各项外汇及跨境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 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外汇及跨境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应 当嵌入银行业自律机制的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展业三原 则”。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 能力、管理水平、风险分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 理的外汇及跨境业务授权体系,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 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抓住高风险业务和关键环节, 切实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并实施动态调整。商业银行外汇及 跨境业务授权应当制度化、系统化,充分保障授权体系的落 地与实施。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外汇及跨境业务从业人员行 为规范,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 查处机制。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外汇及跨境业务检查 2 和审计制度,将检查和审计纳入常态化管理,外汇及跨境业 务检查由内控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承担,外汇及跨境业务审 计由审计部门承担,各责任部门应当就检查和审计结果出具 报告,并监督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 管理局各年度考核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外汇及跨 境业务内部考核方案,明确各项外汇及跨境业务责任范围, 对违反外汇及跨境业务管理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相应的 考核和问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汇及跨境业务专业岗 位、高风险岗位的定期培训、考试制度。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外汇及跨境业务管理制 度的全面性、完整性、适用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原则上制度评估的周期为一年。商业银行内控牵头部门应当 根据评估结果以及业务流程、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等的变化 对内控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控牵头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 期评估或检查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外汇及跨境业务管理政 策的有效落实,确保各项制度不违反监管政策,并将评估结 果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各级机构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 经营的理念,对各项外汇及跨境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 3 和合理性开展尽职审查。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第一道防线内部应全面系统地分 析、梳理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实施 适当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第一道防线应及时评估和报告内控 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组织落实整改。通过自 我评估、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培训来履行外汇及跨境 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自我控制职能。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第二道防线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第一 道防线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加强网 点外汇及跨境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在推动产品创新时,应持续关注并 及时评估新产品的政策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第三道防线负责对外汇及跨境业 务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和对合规履职情况的监督,并将 检查问题交由内控牵头部门协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第三道防线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 求和风险提示,结合银行的风险偏好政策,制定和调整审计 计划,及时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第三道防线要定期开展内控评价 工作。对各业务条线、各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独立评价, 得出内部控制体系设计适当性和执行有效性的评价结果,以 此为基础完善缺陷认定标准,优化内控预警体系。 4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各部门应加强对应条线的内部控 制考核,强化内控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与被评价机 构的绩效考评和授权等挂钩。 第四章 内部控制信息沟通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外汇及跨境业务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本行外汇及跨境业 务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相关部门和员工及时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制度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外汇及跨境业务监管部门 建立有效沟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就完善监 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开办新外汇及跨境业务、提供 新产品和服务前,应当获得内控牵头部门批准并与外汇及跨 境业务监管部门沟通,及时报告新业务、新产品和服务的开 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现客户有外汇及跨境业务违法 或异常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现自身违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 门报告后续整改措施和进展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保障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所有 外汇及跨境业务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 5 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 确和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控牵头部门应统筹全行外汇及 跨境业务的培训工作,及时、准确将管理政策传导到各业务 部门和各道防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深圳市商业 银行法人、一级分行类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在深圳市的派出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自律机制”是指深圳 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的各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村镇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参照本指 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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