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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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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 The programmed standard for tendering and bidding activitie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B22/T 5036-2020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0 年 04 月 20 日 2020·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 告 第 551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市政桥梁结构监测技术标准》等 6 项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市政桥梁结构监测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程序标准》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城镇道 路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及沥青 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配置标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为吉 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035-2020、DB22/T 5036-2020、DB22/T 5037-2020、DB22/T 5038-2020、DB22/T 5039-2020、DB22/T 5040-2020,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筑材 料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编号为 DB22/T 1035-2011,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 年 4 月 20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 年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二)>的通知》 (吉建标〔2018〕2 号)的要 求,由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 会会同有关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经多次讨 论,反复修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招标、 投标;5 开标、评标;6 定标;7 文件归档。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 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 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 址 : 长 春 市 南 关 区 民 康 路 519 号 , 邮 编 : 130041 , Email : jljsbz@126.com),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恒一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刘艳莉 赵桂君 于 宁 李瑞千 张吉庆 李珊珊 郭 成 李 群 康 明 李伟新 林志刚 高云鹏 李 伟 杨佳琦 高 爽 陈世达 范雪梅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李明刚 朱建华 李静宇 目 1 2 3 4 5 6 7 次 总则 ............................................................................................... 1 术语 ............................................................................................... 2 基本规定 ....................................................................................... 6 招标、投标 ................................................................................... 8 4.1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 8 4.2 招标条件核准 ....................................................................... 10 4.3 招标准备及计划 ................................................................... 10 4.4 资格预审 ............................................................................... 12 4.5 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 17 4.6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 22 4.7 招标文件发售 ....................................................................... 23 4.8 踏勘现场 ............................................................................... 23 4.9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 24 4.10 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 24 开标、评标 .................................................................................. 28 5.1 开标 ....................................................................................... 28 5.2 组建评标委员会 ................................................................... 29 5.3 评标 ....................................................................................... 30 定标 .............................................................................................. 34 6.1 公示中标候选人 ................................................................... 34 6.2 评标结果异议 ....................................................................... 35 6.3 评标结果投诉 ....................................................................... 36 6.4 中标 ....................................................................................... 36 文件归档 ...................................................................................... 40 7.1 一般规定 ............................................................................... 40 7.2 归档资料 ............................................................................... 40 7.3 立卷归档 ............................................................................... 42 附录 A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图 ........................................... 43 附录 B 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示例) ........... 50 附录 C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表 74 附录 D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表........................................... 77 附录 E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示例) ................................... 78 附录 F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示例) ........................................... 79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20 附:条文说明 ................................................................................... 12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吉林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1.0.3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项目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 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 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 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 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 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2 电子招标投标 electronic bidding process 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 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2.0.3 招标人 tenderee 依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4 投标人 bidder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 《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2.0.5 资格预审 prequalification 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邀请不 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并向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 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招标人组织审查人员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通过 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将获取投标资格,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和参加 2 投标。 2.0.6 资格后审 post-qualification 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通常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 审查内容与资格预审内容一致。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应当被 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2.0.7 资格预审公告 notice of prequalification 招标人通过媒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潜 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 争。 2.0.8 招标公告 tender notice 招标人通过媒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 投标人参加某一招标项目投标竞争。 2.0.9 投标邀请书 invitation to bid 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其参加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或者 投标竞争。 2.0.10 公开招标 public bidding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2.0.11 邀请招标 invited bidding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2.0.12 招标计划 bidding plan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竞 争状况,针对一次招标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总体策划和实施方案。 2.0.13 招标文件 bidding documents 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要约邀请文件,告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规模、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投 标程序、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拟签订合 3 同的主要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信息的载体,是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 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 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14 投标文件 tender documents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的文件,内容一般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 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5 联合体投标 consortium tender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0.16 最高投标限价 maximum bid price limit 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投标报价,超过最高 限价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作否决投标 处理。 2.0.17 暂估价 prime cost sum 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 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0.18 投标有效期 validity period of tender 招标文件规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对投标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递交的投标 文件。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0.19 投标保证金 tender security 为了避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随意撤回、撤销、变更投标文 件以及因投标人的过错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 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担 保。 2.0.20 履约保证金 performance bond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 4 务的担保。 2.0.21 评标专家 bid evaluation expert 具有一定水平并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 的专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评审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 2.0.22 评标委员会 bid evaluation committee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建,负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评 审及其他项目评标的临时性机构。 2.0.23 中标候选人 winning candidate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 件要求的潜在中标人。 2.0.24 招标代理机构 bidding agency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 织。 2.0.25 招标代理项目组 bidding agency project team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指 派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组成,为完成招标代理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工作 组织。 5 3 基本规定 3.0.1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0.2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0.3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0.4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检查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 的文件、资料,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 当依法予以保密。 3.0.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 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 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 涉招标投标活动。 3.0.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0.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0.8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 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6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0.9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0.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 行招标投标。 3.0.11 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 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质量负责,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负责。 3.0.12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其他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 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中自行确定。 3.0.13 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 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3.0.14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流程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执 行。 7 4 招标、投标 4.1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 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 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 3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 请招标; 符合邀请招标条件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 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4.1.2 招标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应当公开招标; 3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4.1.1 8 书; 4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 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1.3 招标组织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2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不 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应当向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进行备案; 3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 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 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 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 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拥有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5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6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 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7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8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 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 人提供咨询; 9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 招标条件核准 4.2.1 建设工程项目首次招标发包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并按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 4.2.2 办理招标条件核准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 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准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的批准文 件; 4 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或者其它相关证明; 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授权代表身份证。 4.3 招标准备及计划 4.3.1 招标准备及计划应包括招标项目资料收集、编制招标计划、 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等工作。 4.3.2 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在掌握招标项目的建设 意图、规模、建设环境条件、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基础上,针对招 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计划。 10 4.3.3 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收集下列与招标项目有 关的基础资料: 1 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资料; 2 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资料; 3 工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 4 其他与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资料。 4.3.4 招标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范围及内容; 2 招标方式; 3 招标组织形式;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5 单项合同估算金额; 6 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 7 质量控制措施; 8 人员组织保障等。 4.3.5 招标计划应根据招标方案进行编制。招标计划可针对整个项 目进行编制,也可按不同招标类型或者不同招标阶段分别编制。 4.3.6 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情况; 2 招标项目批次划分建议; 3 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建议等。 4.3.7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2 工期、规模及资金情况; 3 招标人项目管理团队资源情况; 4 潜在投标人竞争格局; 5 工程技术关联性; 6 工程计量关联性; 7 工作界面的关联性等。 11 4.3.8 招标投标活动中,当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招 标计划。 4.4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 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3 资格预审的方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4 资格预审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 7)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8)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9)向全体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5 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 招标; 6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的,其投标无效; 4.4.1 12 7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 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标准或者其投标影 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8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 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 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 用; 9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10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 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4.4.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含电子文本); 2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全面分析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招 标项目范围及具体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作出 规定,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 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或者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3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 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1) 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范围、规模、工期(交 货期)、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和信誉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3 7)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8)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9)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5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说明: 1)项目质量要求; 2)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4)申请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5)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资格申请截止时间,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地点; 6)资格审查方法,审查委员会人数; 7)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等。 6 资格审查办法应包括审查方法、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 查结果,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还应编制详细的评分标准; 7 资格预审文件的相关内容应与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 致; 8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需在系统中单独录入资格预审文件 等内容的,应保证录入的内容与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补充通知等 内容一致。 4.4.3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及异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除在国家或者省 指定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 容一致; 2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 当一致,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可采用附录 B 的规定; 3 拟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拟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文本应当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 14 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 名; 4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格预审公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已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确需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 内容,并注明原因;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 在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布; 5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发 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6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 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7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应当限于 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8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编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 台网站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的,应 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9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 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 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 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 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4.4 资格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格审查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好资 15 格审查所需的资料; 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以及逾期 送达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 除资格预审文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不予退还; 4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 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5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6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 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完成资格审查后向招标人提交资 格审查报告; 7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 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发出投标邀请书,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 标或者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 标人数量不足 3 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 预审而直接招标; 8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资格预审 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参加投标; 9 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处理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的异 议,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0 资格预审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与媒介; 3)组织资格审查会议的时间与地点; 4)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称; 16 6)拒绝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情形; 7)资格预审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审查标准,采用有限 数量制评审方法时的评分情况; 8)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的情况说明; 9)确定的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数量;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 4.5 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4.5.1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4.5.2 国家和省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 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4.5.3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5.4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 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4.5.5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4.5.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 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 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保兑支 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保函。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 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投标人基本账户以外的个人、 投标人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者其他账户转出的投标 保证金无效。 17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5.7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 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 价。 4.5.8 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可采用附录 F 的规定。 4.5.9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 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5.10 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4.5.11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 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 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 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5.12 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含电子文本) ; 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和招 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文件格式等; 3 编制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要求和标准明确; 2)招标文件满足招标要求; 3)有较为完整的基础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招标文件按标的物的类型可分为工程类招标文件、货物类 18 招标文件和服务类招标文件,选用招标文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工程类招标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等施工招标; 2)货物类招标文件适用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货物招标; 3)服务类招标文件适用于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 全过程咨询等服务招标。 5 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有关规程、标准; 3)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 4)工程所在地的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招标文件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2)招标文件条款和文字应表述清晰明确; 3)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与发布的招标公告 或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一致; 4)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 5)招标文件中的关于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特别标识、明确具 体; 6)工程所在地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编制有规定的,应按 规定执行。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范围、规模、工期(交 货期)、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和信誉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9 7)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8)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9)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涵盖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 2)明确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报价货币种类; 3)载明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对招标范围的 描述清楚准确; 4)招标项目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5)标段划分合理,计划工期明确; 6)明确投标有效期; 7)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有效期 限、退还条件和退还时间等; 8)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准确无误,开标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9)对投标文件的主要组成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对投标文件的 签署、份数、封装及递交等要求不宜过于繁杂; 10)载明投标报价的方式和依据,明确是否接受备选方案; 11)明确开标的相关程序,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开标先后 顺序、投标文件的开启顺序、到场人员要求及开标现场 需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样品等要求; 12)明确定标方式、中标通知、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等方面 的要求; 13)载明对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处理办法等。 9 评标办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的特 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评标方法; 2)评标程序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其评审因素和标准的 20 制定应科学合理。 10 所提供的图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配置,与招标范 围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相适应; 2)招标文件应列明详细的图纸目录,以便投标人核对和查阅; 3)以坐标图示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 11 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主要内容应具有针对性,能体现项目特 点; 2)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限定或者指定 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含有 限制、排斥或者倾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者清楚 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的字样。 12 合同主要条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违约条款等内容,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合 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不得附加显失公平的条款; 2)明确施工合同计价类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主要包括总价 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3)合同主要条款中应尽可能涵盖招标文件中与双方责任权利 相关的实质性要求。 13 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应设置合理,便于填写; 14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需在系统中单独录入招标文件等内 容的,应保证录入的内容与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等内容一致。 21 4.6 4.6.1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在国家或者省指定 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容一 致。 4.6.2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 致。招标公告的内容可采用附录 B 的规定。 4.6.3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 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4.6.4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内容应符合招标项目的需要,不 应有模棱两可或者产生歧义的条款和文字,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 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含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的内容。 4.6.5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 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4.6.6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6.7 已发布的招标公告确需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招 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 容,并注明原因。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在 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布。 4.6.8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后, 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回复是否参加投标。 22 4.7 招标文件发售 4.7.1 招标文件的发售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 间、地点发售,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4.7.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的开标时间必须自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 于 20 日。 4.7.3 招标文件应发售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 请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售招标文件。 4.7.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 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7.5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8 踏勘现场 4.8.1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 项目现场。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实施现场的经济、地 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现场调查。 4.8.2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 在投标人在踏勘项目现场时有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解答的内容 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8.3 招标人组织全体潜在投标人一起踏勘项目现场时,要采取相 应的保密措施。 4.8.4 潜在投标人根据踏勘招标项目实施现场所作出的分析、推论 或者判断,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3 4.9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4.9.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9.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 网站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 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9.3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潜在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 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4.9.4 投标人提出的关于设计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方面的问题,应 当由项目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参与答复,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招标人不知情的情 况下修改文件内容。 4.9.5 同一项目对招标文件进行多次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应按时间顺序编号。对同一内容的答复前后不一致的,以 发出时间在后的澄清或者修改为准。 4.9.6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 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书面 形式或者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 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或者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 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10 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4.10.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 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 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10.2 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 24 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 4.10.3 联合体投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 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 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 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 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 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10.4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 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 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10.5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10.6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 据踏勘现场信息、澄清信息,异议回复信息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 标担保。 4.10.7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4.10.8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 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 机械设备等。 4.10.9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 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 文件中载明。 4.10.10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 收已报名下载或者购买了招标文件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 25 4.10.1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检查投标文 件密封情况,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并妥 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开标后不得遗失或者被调换。 4.10.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1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拒收的情况。 4.10.13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样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接收样品,存 放在指定位置。 4.10.14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为暗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 接收暗标。 4.10.15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 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 收投标文件。对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投标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 示。 4.10.16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 及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4.10.17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 知并递交的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予接收。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0.18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书 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 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4.10.19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金。 26 4.10.20 招标文件中要求接收投标文件过程有行政监督部门及相 关人员参加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参加人员的签字记录。 27 5 开标、评标 5.1 开标 5.1.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当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 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5.1.2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 加。 5.1.3 开标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应宣布开标纪 律,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宣布参与 开标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名单。 5.1.4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 他主要内容。 5.1.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 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1.6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和在场 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后移交评标委员会,并存档备查。 5.1.7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所有接收的 投标文件按规定移交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1.8 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 应当重新招标;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如实记录且经现场各方确认 的基础上原封退还给相应投标人。 5.1.9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 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非开标现场提出的开标异议,招标人 28 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5.2 组建评标委员会 5.2.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5.2.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 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2.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当具 有与评标专家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 5.2.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 督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5.2.5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由招标 人直接确定。 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5.2.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 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 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5.2.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 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5.2.8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2.9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 撤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 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29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5.2.10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 系的人员、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 5.2.11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5.3 评标 评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 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 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 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 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 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 况下进行;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6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序等因素合理确定 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 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7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并标明排 序; 5.3.1 8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 30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 人;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 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3.2 评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 会、做好评标准备等相关服务工作;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 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 的相关因素。 3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 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 投标人的信息。 5.3.3 初步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质量安全成本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 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被记录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1 8)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 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 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 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 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 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5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5.3.4 详细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 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 审、比较; 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 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 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3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 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这两部 32 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 评估分。 5.3.5 评标结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 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 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 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4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和评标资 料,不得遗失或者调换;在评标结束前不得将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 移出评标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过 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等工作,并妥善保存; 5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 33 6 定 标 6.1 公示中标候选人 6.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 信息公示除在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吉林省建 设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6.1.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 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在发布媒介 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 息公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 公示标准文本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录 C 的规定。 6.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 息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 称、资格等级、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综合评标 得分情况; 2 投标人符合初步评审标准要求或者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 程业绩; 3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及其 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程业绩和获奖情况; 4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承保银行或者 担保公司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5 评标专家的职称、取得的注册执业资格、评审专业和对中 标候选人打分情况,评标专家姓名用代码进行标示; 6 评标委员会对未进入详细评审环节投标人的否决投标情况 说明; 34 7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环节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评 分;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1.4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按照中标候选人 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内容载明。 6.1.5 拟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文本应当 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 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6.1.6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和其 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6.1.7 已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确需澄清、 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 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容,并注明原因。 6.1.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 信息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 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 1 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未使用标准 文本或者标准文本中应当公示的内容而未公示的; 2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 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不一致; 3 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不符合国家和省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8 6.2 评标结果异议 6.2.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5 6.2.2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2.3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中标候选人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 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6.3 评标结果投诉 6.3.1 招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且对答复有异议 的,可就相关事宜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招标项 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3.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6.3.3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投诉,并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 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6.3.4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 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6.3.5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 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4 6.4.1 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6 6.4.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 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 标。 6.4.3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 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4.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4.5 招标人需要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 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2 通过履约能力审查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没 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6.4.6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 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可采用附录 E 的规定。 6.4.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 起 3 日内将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在发布媒介上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内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标准文本执行,具体内 容详见附录 D 的规定。 6.4.8 招标人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应符合下列规定: 37 1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2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通常包括现金支票、银行保函、银行汇 票或者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6.4.9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协商 一致的原则; 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 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主 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 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 转让; 5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6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 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6.4.10 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 因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十日内返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返还。 6.4.11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4.12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 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38 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 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 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 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9 7 文件归档 7.1 一般规定 7.1.1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纸质或者电子档案,一式三套,由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分别存档。 7.1.2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电子 档案。电子档案的内容、归档、保存及调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 规定。 7.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招标投标成果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对档案的接收、装订、调阅、存放、管理人员等方面 应作出明确规定。 7.2 归档资料 7.2.1 招标代理机构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包括招标代理活动的全过 程所形成的文件。 7.2.2 归档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以下顺序归档: 1 立项批复文件; 2 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准表; 3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和营业执照; 4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准备阶段的前期资料; 5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6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媒介证 明材料; 7 资格预审文件,合格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资格审 40 查报告; 8 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 9 资格预审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潜在投标人获取招 标文件登记表; 10 资格预审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潜在投标人获取 招标文件一览表; 11 开标会议签到表; 12 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 13 开标会议程序; 14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查验记录表; 15 开标记录表; 16 评标专家抽取通知表; 17 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18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19 评标会议程序; 20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的成果文件; 21 评标报告和评审资料; 22 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 23 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发布媒介证明材 料; 24 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媒介证明材料; 25 中标通知书; 26 中标结果通知书; 27 异议、投诉处理过程资料; 28 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29 招标投标工作情况报告。 41 7.3 立卷归档 7.3.1 填写归档材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者个人签 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及耐久性强 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所有存 档的文件材料应统一使用 A4 或 A3 纸(图纸除外)。 7.3.2 归档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并与招标项目实际相符。同一项目 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 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注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存档信息。 7.3.3 归档装订的文件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 42 附录 A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图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图 附录A 招标投标活动程序 招标人 1招标项目的审批、 核准(如需要)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应当先 履行审批、批准手 续,取得批准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评审专家 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 接受招标 项目的审 批、核准 手续 继续 2招标条件核准 3招标准备及计划 首次招标发包前应到项 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招标条件核 准,并按要求在“吉林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 自 行 招 标 的 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招标 条件核准 申请 委托招标的 选择代理机构 双方签订委托协议 自行组织招标 接受委 托,办理 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的 4细化招标方案、编 制文件 代为细化招标方案, 细化招标方案,编制资 提交文件 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及 格预审公告及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公告、投 文件,编制招标公告、 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备案(如需要) 图A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图 43 接受备案 (如需要) 招标人 招标投标活动程序 资格 预审 的 发布资格预审 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评审专家 招标人委托的 发布公告 代为办理资格预审 (委托招标) 公告发布事宜 在指定媒介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 获取资格 预审信息 发布公告(自行招标) 招标人委托的 发售资格预审 文件 5 资 格 预 审 澄清修改资格 预审文件 接收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 发售 代为发售资格预 (委托招标) 审文件 发售(自行招标) 发售资格 预审文件 不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主动或者根据申请 人要求澄清、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回 复异议(如需要) 继续 提出异议 告知回复潜在投标人 对资格预审文件 有异议(如有) 接收内容 招标人委托的 接收资格 预审申请 文件 转交 递交 代为接收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 (委托招标) 递交资格预 直接递交(自行招标) 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委托的 反馈信息 资格预审 购买资格 预审文件 组织资格预审或组建 资格审查委员会(国 资占控/主导地位的 必须招标项目中) 代为组织资格预审 要求审查 要求澄清 回复澄清 澄清说明 (如需要) 续图A 44 审查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要求 澄清说明(如 需要) 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活动程序 资格预审结束 6发布招标公告、投 标邀请书(设置资格 预审程序的不适用) 招标人 重新 招标 处理 资格 少于 预审 三家 结果 三 家 以 上 的 招标代理机构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投标人 通知(委托招标) 接收资 格预审 直接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自行招标) 结果通 知书 代发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委托的 发布招标公 告、投标邀 请书 评审专家 提交结果 代为发出招标公告、 发出(委托招标) 投标邀请书事宜 发出(自行招标) 三 家 获取 以 招标 上 信息 的 招标人委托的 7发售招标文件 代为发售招标文件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委托的 8踏勘现场(如需 要) 组织踏勘项目现 场(如需要) 代为组织踏 勘项目现场 发售(委托招标) 发售(自行招标) 组织(委托招标) 踏勘 项目 直接组织(自行招标) 现场 无异议 继续 9澄清修改招标文件 (如需要) 主动或者根据要 求澄清、修改招 标文件,回复异 议(如需要) 购买招 标文件 提出异议 对招标文件 提出异议 告知潜在投标人 接收澄清、 回复 继续 续图A 45 资格预审结 束,确定合 格申请人 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活动程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12撤回修改投标文 件(如需要) 评审专家 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招标文件、踏勘现 场信息、澄清信息、异 议回复信息,编制投标 文件,办理投标担保 10编制投标文件 11接收(递交)投 标文件(含投标担 保) 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的 重 新 转交 代为接收投 组织(委托招标) 招 接收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 标文件 标 直接递交(自行招标) (含投标担保) 少于 三家 申请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如需要) 三 家 以 上 的 允许 (含投标担保) 撤回的,退还投标担保 重新递交(如需) 撤回、修改投标 文件(含投标担 保) 招标人委托的 13开标 14开标异议(如有) 组织开标仪式, 主持开标、拆 封、唱标 转交开标成果 当场作出答复 (如有),并 制作记录 代为组织开标仪 式,主持开标、 拆封、唱标 现场提出异议 告知投标人 参加开标仪式,检 查投标文件的密封 性 开标异议(如有) 接受答复(如有) 继续 续图A 46 监督开标 现场过程 招标投标活动程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15组建评标委员会 (也可在开标前完成 组建) 确定评标专家,组 建评标委员会 投标人 提供评标必要信息 招标人委托的 组织评标活动 16评标 反馈信息 代为组织评标活动 要求评审 澄清说明投 标文件(如 需要) 评审专家 行政监督部门 成立评标 委员会 监督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 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的 抽取 澄清(如需) 初步评审,详 细评审(含澄 回复 清、否决投 标、打分) 监督评标 活动 重新 招标 17评标结束 接收评标报 告,处理评 标结果 提供评标报告 所有投标被否决 或符合重新招标 存在有效投标且 不符合重招条件 招标人委托的 18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中标候选人 反馈信息 代为公示中标候选人 重新公示 续图A 47 推荐中标候选 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 中标人,完成评 标报告,签字; 推荐中标候选 人,中标候选人 应当不超过3 个,并列明顺序 招标投标活动程序 招标人 作出答复 (如有) 19评标结果异议 (如有)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对评标结果有异 议(如有) 告知投标人 接受 答复 无须重新公示 接收处理 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 不接受 答复 对评标结果投诉 20评标结果投诉 (如有) 评审专家 处理决定 就相关事项在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告知投标人 受理投诉 重新 定标 重新 招标 确定中标人 21定标 放弃中标、不能履行 合同、不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影响中标结果 的违法行为 22履约能力审查 (如需要) 定标后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存 在 无能力的重新定标 合 格 履约能力审查(如需要) 中 标 有能力的发中标通知书 人 要求审查确认 提交审查意见 续图A 48 按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 法审查确认 接受招标投 标情况的书 面报告 招标投标活动程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的 23发出中标通知书 24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需要) 投标人 直接通知中标结果(自行招标) 代发通知(委托招标) 代发通知 代发通知(委托招标) 或结果 直接通知中标通知书(自行招标) 发出中标通 知书或通知 中标结果 未中标 投标人 中标人 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需要) 接受履约保证 金(如需要) 继续 25签订合同 26退还投标保证金及 利息(如需要) 签订合同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提交且不存在不 予退还情形的) 接收保证金及利息 (提交且不存在不 予退还情形的) 退还 继续 招标人委托的 27文档归档 所有文件资料归 档备查 签订合同 代为整理文件资 料归档备查 续图A 49 评审专家 行政监督部门 附录 B 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示例) B.0.1 标准施工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 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 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招标代理机构为 。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 合同估算价、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资质,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 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专业 级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 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资格预审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 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各申请人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 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 1 50 3.4 外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 文件要求办理入吉 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 3.5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 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采用有 限数量制的,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家时,通过资 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家。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A)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在 (详细地址)持 单位介绍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1(B)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5.3 邮购资格预审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 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A)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 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6.1(B)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 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 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 6.2(A)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件人不予受理。 6.2(B)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将予以拒收。 51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媒介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7 (发布公告的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年 52 月 日 B.0.2 标准勘察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勘察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 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勘察服务 期限、招标范围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绩, 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 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 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 筑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A)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 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 件。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 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和技术资料押金(含手续费)后 日 内寄送。 4.1(B)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1 53 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元, 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1(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 5.2(A)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2(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 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 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54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年 55 月 日 B.0.3 标准设计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 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 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设计服务 期限、招标范围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 绩,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 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 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 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 3.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给予或不 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费: 。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A)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 1 56 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 件。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 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和技术资料押金(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5.1(B)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元, 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6.1(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 6.2(A)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2(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 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 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57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年 58 月 日 B.0.4 标准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 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 项目出资比例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合同估算价、 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类似项 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 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 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 标段的招标项目)。 3.4 外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 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 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 3.5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A)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1 59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 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 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1(B)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 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 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1(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 5.2(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不予受理。 5.2(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 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 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60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年 61 月 日 B.0.5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 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 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 招标范围等)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类 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 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 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 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 3.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A)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 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 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1(B)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1 62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 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1(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 5.2(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不予受理。 5.2(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 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 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63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年 64 月 日 B.0.6 标准监理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 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 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监理服务期 限、招标范围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 绩,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 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 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 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 3.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A)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 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 件。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 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和技术资料押金(含手续费)后 日内 寄送。 4.1(B)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1 65 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1(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 5.2(A)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2(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 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 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66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年 67 月 日 B.0.7 标准材料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招标 项目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为 。该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材料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 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 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绩, 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 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 理商参加投标。 3.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A)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 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 件。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 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和技术资料押金(含手续费)后 日内 寄送。 4.1(B)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 1 68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1(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 5.2(A)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2(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 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 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69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年 70 月 日 B.0.8 标准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招标项 目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该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 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 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绩, 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 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 理商参加投标。 3.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A)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 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 件。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 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和技术资料押金(含手续费)后 日内 寄送。 4.1(B)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 1 71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1(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 文件。 5.2(A)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2(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 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 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72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年 73 月 日 附录 C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表 表C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招标方式 工程类别 开标日期 中标工程范围 中标候选人排序 中标候选人名称 资格等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专家一 专家二 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评审专业 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公示期 招标人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编号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 开标地点 投标最高限价 质量 工期(交货期) 投标报价 专家三 专家四 专家五 年 74 月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日— 年 综合评标得分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 …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续表 序号 C 投标人符合初步评审标准要求或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程业绩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1 … … 序号 拟任项目负责人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程业绩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1 … …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拟任项目负责人 姓名 1 职称证书 注册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 获奖情况 … …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形式 承保银行或担保公司名称 1 … … 75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续表 C 进入详细评审环节所有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得分 序号 1 投标人名称 得分 2 … … … … 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否决投标情况说明(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 及所依据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不得简 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备注 1 … … 注: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填写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负责。 2.表中“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只填写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是指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 5.表中所填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76 附录 D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表 表D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表 项目名称 中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质量 工期(交货期) 职称证书 项目负责人姓名 注册执业资格 77 附录 E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示例) 表E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招标项目编号 中标单位名称 中标工程名称 中标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开标日期 招标方式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项目经理 资格等级 中标价格 中标工期 (日历日) 人民币:大写 年 共计 元; 小写 月 日— 年 元; 月 日, 天 质量等级 中标工程范围 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单位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招标人(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年 78 月 日 附录 F F.0.1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示例)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表 F.0.1 的规定。 表 F.0.1 条款号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 报价唯一 …… 营业执照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 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 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文件内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 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 投标文件内附电 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 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 识进行查询确认 注:(1)吉林省内投标人启用安全生产许可 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 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子系统-证书 查询 (http://cxpt.jlsjsxxw.com/AqscxkzDefault.aspx) 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 79 续表 条款号 F.0.1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 年至 年)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 计报告 投标文件内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 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 址和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 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 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 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 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 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 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 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 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 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 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 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 “中国裁判文书 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 为 投标文件内(1)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至(4)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80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 2.1.3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 F.0.1 评审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建 造师证书,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应无在建工程 投标文件内附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内的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 诺书; 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附电子 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 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 进行查询确认 注: (1)吉林省内投标人启用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 通过登录“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 系统”–证书查询(http://jy.jlsjsxxw.com:8071) 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息登记:外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 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 投标文件内附有效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 记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81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 求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 量,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经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2.2.1 F.0.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20-40)分 项目管理机构:(10-15)分 投标报价: (50-60)分 其他评分因素:(5-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大于 5 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 其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 价;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小 于等于 5 家时,取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作为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 价)/评标基准价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比较,内容完 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 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2.2.4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施工方案与技 (1)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 术措施( 分) 得 分,无不得分 (20-40)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质量管理体系 分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 与措施( 分) 得 分,无不得分 施工 组织 设计 评分 标准 内容完整性和 编制水平 ( 分) 82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F.0.1 评审标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安全管理体系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与措施( 分) 分,无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 (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 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 般得 分,无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工程进度计划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与措施( 分) 分,无不得分 资源配备计划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 资源配备计划 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 分) 无不得分 成品保护和工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 程保修工作的 诺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管理措施和承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诺( 分) 紧急情况的处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 理措施、预案 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 以及抵抗风险 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的措施( 分) 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 施工现场平面 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图( 分) 无不得分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进行比较,内 横道图或网络 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 图( 分) 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项目BIM技术应用方案进行比较,应当包括 阐述对项目的理解,总体施工思路,项目的 BIM施工特点,关键性问题的对策措施,内 项目BIM技术 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 应用方案 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 分) 注:本评分标准适用于招标项目应为建筑工 程和市政工程主导专业的BIM技术施工管 理 …… …… 83 续表 条款号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2.2.4 (2) 标准 (10-15) 分 评审因素 项目经理 获奖项目 业绩 ( 分) F.0.1 评审标准 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 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行办法》 (吉建管〔2020〕 8 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建招〔2017〕 6 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招〔2017〕15 号) 文件规定,下列获奖工程业绩的项目经理在企 业投标时予以加分: (一)获“鲁班奖”的加 5 分,有效期 5 年;获“全 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 2 分,有效期 3 年 (二)获吉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 3 分,有效期 2 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的加 1 分,有效期 2 年 注:(1)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的 一个最高得分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 分 (2)获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调离获奖企业到 其他单位执业的,该项目经理投标时在原企业 的获奖项目无效,不再参与获奖工程业绩加分 (3)项目经理获奖工程业绩经使用后,一旦中 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项目经理所负责 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在处罚期内的,则 取消获奖工程业绩加分资格 (4)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奖工程业绩加分 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①工程项目获奖证书 ②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项目经理人员名 单) ③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④有关获奖信息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等 吉林省:吉林省建设信息网 长春市: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吉林市:吉林市建设信息网 (5)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工程业绩加 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工程业绩加分中 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分 84 续表 条款号 F.0.1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项目经理 业绩 ( 分) 项目经理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以项目经理身份主持或担任大、 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与本项目相类似的 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 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 址和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 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 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 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 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 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 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 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 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 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 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注: (1)延长项目经理投标业绩有效期时间, 将大、中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有效期由近 三年调整为近五年 (2)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以《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为准 (3)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个数不得超过 2 个,分值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分 其他主要 人员 ( 分) 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人员有职称证书或 岗位证书,满足施工要求,对人员配备情况 进行比较,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投标文件内附相应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证 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附电子 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 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 进行查询确认 …… …… 85 续表 条款号 2.2.4 (3) 2.2.4 (4)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50-60) 分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5-10) 分 F.0.1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偏差率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位小数 投标报价 ( 分)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1 (3)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2 其中 A 是投标报价所占的权重分值,B1 是 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 扣分值(2 或 1 分)、B2 是投标报价每低于 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1 或 0.5 分),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设置 B1、B2 类似项目 业绩 ( 分) 投标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有一项 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 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 址和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 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 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 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 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 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 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 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 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 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 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注: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 86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优惠条件 ( 分) 服务承诺 ( 分) F.0.1 评审标准 投标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采 用BIM技术进行施工管理,完成过与本项目 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 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 址和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 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 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 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 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 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 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 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 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 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 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注:本评分标准适用于招标项目应为建筑工 程和市政工程主导专业的BIM技术施工管 理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 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 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 …… 注:本表中条款号均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 ”。 87 F.0.2 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表 F.0.2 的规 表F.0.2 条款号 1 2.1.1 评标 方法 形式评 审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审因素 中标候选人 排序方法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 投标函附录 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 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 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 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营业执照 2.1.2 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 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 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 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 也相等的,以勘察纲要及设计方案得分高的 优先;如果勘察纲要及设计方案得分也相 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 选人顺序 资格评 审标准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 勘察: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 程勘察……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设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 88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F.0.2 评审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 年至 年)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 计报告 投标文件内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人近三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 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 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 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 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 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 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 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 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 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 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 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 项目负责人未在 “中国裁判文书 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投标文件内(1)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至(4)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89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项目负责人 其他主要 人员 勘察设备 其他要求 2.1.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F.0.2 评审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1. 勘 察 :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注册证书(或具备……职称),具有 与本项目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2. 设 计 :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注册证书(或具备……职称),具有 与本项目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投标文件内附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文件内附人员相对应的工程类注册证 书或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文件内附勘察设备相关证明材料复印 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息登记: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 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 投标文件内附有效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 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联合体投标 人(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 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90 续表 条款号 2.2.1 评审因素 F.0.2 评审标准 勘察设计 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 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 勘察纲要及 设计方案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资信业绩部分: 勘察纲要及设计方案部分: 投标报价: 其他评分因素: (20-40)分 (30-50)分 (10-30)分 (5-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大于 5 家 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其余 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通过 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等于 5 家 时,取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91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信誉 分) ( 资信业 绩评分 2.2.4(1) 标准 (20-40) 分 类似项目 业绩 ( 分) F.0.2 评审标准 根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一年度行业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评分,优得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投标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有 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 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 址和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 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 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 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 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 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 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 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 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 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 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注: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个数不得超过 3 个 投标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采 用BIM技术进行设计或进行设计优化,完成 过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 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 址和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 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 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 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 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 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 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 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 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 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 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注:本评分标准适用于招标项目应为建筑工 程和市政工程主导专业的BIM技术设计 92 续表 条款号 F.0.2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项目负责人 资历和业绩 ( 分) 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行办法》(吉建管 〔2020〕8 号)、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 (吉建 招〔2017〕6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招 〔2017〕15 号)文件规定,下列获奖工程业 绩的项目负责人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 (一)获国家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 分,二等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 (二)获吉林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加1分,有 效期2年 注:(1)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 的一个最高得分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 计加分 (2)获奖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调离获奖企 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项目负责人投标时 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无效,不再参与获奖工 程业绩加分 (3)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业绩经使用后,一 旦中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 (4)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奖工程业绩加分 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①工程项目获奖证书 ②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项目经理人员 名单) ③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④有关获奖信息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 等 吉林省:吉林省建设信息网 长春市: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吉林市:吉林市建设信息网 (5)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工程业绩 加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工程业绩 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 分 93 续表 条款号 F.0.2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的与本 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分,满 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 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和 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 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 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 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 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 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 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注: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个数不得超过 3 个 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满足项目要求,勘察 设计人员具有与其相对应的工程类注册证书 或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对勘察设计人员配备 情况进行比较,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投标文件内附人员相对应的工程类注册证书 其他主要人 或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 员资历和 公章 业绩( 分) 拟投入勘察设计人员在近三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 业绩,对勘察设计人员业绩情况进行比较,优 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 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拟投入的勘察设备配备齐全,满足勘察要求, 提供相关证明,对勘察设备配备情况进行比 拟投入的 较,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 勘察设备 得分 ( 分) 投标文件内附勘察设备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94 续表 条款号 2.2.4(2) F.0.2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勘察设计范 围、勘察设 计内容 ( 分) 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内容进行比较, 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勘察设计依 据、勘察设 计工作目标 ( 分) 勘察设计依据、勘察设计工作目标内容进 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勘察设计机 构设置和岗 位职责 ( 分) 勘察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内容进行 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勘察纲 勘察设计说 要及设 明和勘察设 计方案 计方案 评分 ( 分) 标准 (30-50) 分 勘察设计说明和勘察设计方案内容进行 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质量保证措施内容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 得 分,无不得分 勘察设计质 量、进度、 进度保证措施内容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保密等保证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 措施( 分) 得 分,无不得分 保密保证措施内容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 得 分,无不得分 勘察设计工 作重点、难 点分析 ( 分) 勘察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内容进行比 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95 续表 条款号 F.0.2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勘察设计 安全保证 措施 ( 分) 勘察设计安全保证措施内容进行比较,内 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 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合理化建议内容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 合理化建 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议( 分) 分,无不得分 项目 BIM 技术应用方案内容完整、合理、 项目 BIM 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技术应用 无不得分 方案 注:本评分标准适用于招标项目应为建筑 ( 分) 工程和市政工程主导专业的BIM技术设计 2.2.4(3) 2.2.4(4) 投标报价 (10-30) 分 …… …… 偏差率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 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 位小数 投标报价 得分 ( 分)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1; (3)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2; 其中 A 是投标报价所占的权重分值,B1 是投 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 值( 分)、B2 是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分),招标人可依据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B1、B2 优惠条件 ( 分)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 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其他因 素(5-10) 服务承诺 分 ( 分)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 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 …… 注:本表中条款号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 年版)”。 96 F.0.3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表 F.0.3 的规定。 表 F.0.3 条款号 1 评标 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审因素 中标候选人 排序方法 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及投 标函附录 签字盖章 2.1.1 2.1.2 形式 评审 标准 资格 评审 标准 投标文件 格式 联合体投标 人(如有) 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 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 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 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 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 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 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 选人顺序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 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 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 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资质要求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 年至 年)经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 告 投标文件内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 97 续表 条款号 F.0.3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 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和 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 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 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 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 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 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 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信誉要求 总监理 工程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 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 程师未在“中国裁判文书”(wenshu.court.gov.cn) 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投标文件内(1)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 至(4)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注册 监理工程师证书 投标文件内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 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98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文件内附人员相对应的工程类注册证书 或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 试验检测仪器 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文件内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相关证明材 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息登记: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 文 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 投标文件内附有效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查 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 2.1.3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 F.0.3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 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监理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监理大纲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 99 续表 条款号 F.0.3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资信业绩部分: (20-40)分 监理大纲部分: (30-50)分 投标报价: (10-30)分 其他评分因素: (5-10) 分 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大于 5 家 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其 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等于 5 家时,取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 准价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2.2.3 投标报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偏差率) 评审标准 信誉( 2.2.4(1) 根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一年度行业信 分) 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评分,优得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资信 业绩 评分 标准 (20-40) 分 类似项目业绩 ( 分) 投标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 有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 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和 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 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 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 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 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 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 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 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 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 业绩不予认定。) 注: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个数不得超过 3 个 100 续表 总监理工程师 资历和业绩 ( 分) F.0.3 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行办法》 (吉建管 〔2020〕8 号)、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 (吉建 招〔2017〕6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招 〔2017〕15 号)文件规定,下列获奖工程业 绩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 (一)获“鲁班奖”的加 5 分,有效期 5 年; 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 2 分,有效期 3 年 (二)获吉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 3 分,有效期 2 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 地的加 1 分,有效期 2 年 注:(1)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 的一个最高得分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 计加分 (2)获奖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调离获奖 企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总监理工程师投 标时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无效,不再参与获 奖工程业绩加分 (3)总监理工程师获奖工程业绩经使用后, 一旦中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 (4)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奖工程业绩加分 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①工程项目获奖证书 ②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项目经理人员 名单) ③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④有关获奖信息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 等 吉林省:吉林省建设信息网 长春市: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吉林市:吉林市建设信息网 (5)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工程业绩 加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工程业绩 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 分 101 续表 条款号 F.0.3 评分因素 (偏差率) 评审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主持的与本项目 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 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和查询 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 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 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 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 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 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 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 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 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 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注:总监理工程师类似项目业绩个数不得超过 3 个 其他主要 人员资历 和业绩 ( 分) 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满足监理要求,监理 人员具有与其相对应的工程类注册证书或职称 证书或学历证书,对监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比 较,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 得分 投标文件内附人员相对应的工程类注册证书或 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监理人员在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对监 理人员业绩情况进行比较,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 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02 续表 条款号 监理大 纲评分 2.2.4 标准 (2) 评审标准 拟投入的 试验检测 仪器设备 ( 分) 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齐全,满足监 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配备情况进行比较,优得 分,良得 分,一 般得 分,无不得分 投标文件内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 监理内容 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 分) 无不得分 (30-50) 监理依据、 分 F.0.3 评分因素 (偏差率) 监理工作目 标( 分) 监理机构 设置和岗 位职责 ( 分) 监理工作 程序、方法 和制度 ( 分) 质量、进 度、造价、 安全、环保 监理措施 ( 分) 合同、信息 管理方案 ( 分) 监理组织 协调内容 及措施 ( 分) 监理工作 重点、难点 分析 ( 分) 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进行比较,内容完 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 得 分,无不得分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进行 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 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 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进行比较,内容完整、 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103 续表 条款号 F.0.3 评分因素 (偏差率) 评审标准 合理化建 合理化建议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 议( 分) 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 偏差率 投标报 价评分 2.2.4 标准 (3) (10-30) 分 其他因 素评分 2.2.4 标准 (4) (5-10) 分 投标报价 ( 分) 优惠条件 ( 分) 服务承诺 ( 分)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位小数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 投标报价得分=A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 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1 (3)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 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2 其中 A 是投标报价所占的权重分值,B1 是投标 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 分)、B2 是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 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分),招标人可依据招 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B1、B2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条 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务承 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 …… 注:本表中条款号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年 版)”。 104 F.0.4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表 F.0.4 的规定。 表 F.0.4 条款号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 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函签字 盖章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文件 格式 联合体 投标人 (如有)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供备选投标方案外, 投标人不得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资质 投标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 年至 年)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 报告 投标文件内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材 料、设备进场验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 章 资质要求 (如有) 资格 评审 标准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 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 方案 营业执照 2.1.2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财务要求 类似项目 业绩 105 续表 条款号 F.0.4 评审因素 信誉要求 评审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 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在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投标文件内(1)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 至(4)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联合体投标 人(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投标材料、设 备制造商的 资质要求(如 有)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资质 投标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 …… …… 不存在禁止 投标的情形 2.1.3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交货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106 续表 条款号 F.0.4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交货地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技术性能 指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投标材料、 设备及技术 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 技术支持 资料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商务部分: (10-20)分 技术部分: (20-40)分 投标报价: (30-60)分 其他评分因素:(5-10) 分 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大于 5 家 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其 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等于 5 家时,取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 基准价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2.2.3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对投标人履 约能力的评 价( 分) 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实 际情况设置评审标准: 1.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 2.资金信用评价情况 3.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4.…… 投标文件内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 2. 2. 4 (1) 商务 评分 标准 (10-20) 分 107 续表 条款号 2. 2. 4 (2) 技术 评分 标准 (20-40) 分 F.0.4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对招标文件 商务条款的 响应程度 ( 分) 综合比较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 应程度,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投标材料、设 备的业绩 ( 分) 投标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 有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材 料、设备进场验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 章 …… …… 对投标材料、 设备整体评 价( 分) 综合评价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指标、性能参数 等充分满足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性能优越;优得 分;良得 分, 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投标材料、设 备技术性能 指标的响应 程度( 分) 综合评价材料、设备技术性能指标;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综合评价技术服务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 可行性;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对投标人技 术服务和质 保期服务能 力的评价 ( 分) 综合评价产品质量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完善 性、合理性;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综合评价运输及供货保证方案的齐全、合理 性、可行性、优越性;优得 分,良得 分, 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综合评价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方案,充分 满足招标人要求,能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 分 108 续表 条款号 F.0.4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综合评价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性、科学性、合理 性、灵活性;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无不得分 综合评价提供技术支持维修响应到达现场时 间、故障解决方案等内容;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综合评价培训计划方案完善性、可行性、科 学性;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 得分 综合评价紧急情况处理措施方案合理性、可 行性;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 得分 ……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位小数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 则投标报价得分=A; 报价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2.2.4 评分 则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1; (3) 标准 投标报价 (3)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30-60) ( 分) 则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2; 分 其中 A 是投标报价所占的权重分值,B1 是投 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 值( 分)、B2 是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 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分),招标人可依 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B1、B2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 优惠条件 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其他 ( 分) 综合评价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因素 无不得分 2.2.4 评分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务 (4) 标准 服务承诺 承诺进行综合评价, (5-10) ( 分) 综合评价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 分 无不得分 …… …… 注:本表中条款号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 年版) ”。 偏差率 109 F.0.5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表 F.0.5 的 规定。 表 F.0.5 条款号 2.1.1 2.1.2 形式评 审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 有)一致 投标函签字 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 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 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 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设计资质参与 投标的企业无须提供,以施工资质参与投标的 资格评 企业须提供。) 审标准 投标文件内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 投标文件内附电子证 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 安全生产许 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 可证(如有) 询确认 注:(1)吉林省内投标人启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电 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登录 “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安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子系统-证书查询 (http://cxpt.jlsjsxxw.com/AqscxkzDefault.aspx) 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110 续表 条款号 F.0.5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 年至 年)经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 告 投标文件内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 类似项目 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 承包项目业绩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 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和 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 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 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 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 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 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 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 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 有行贿犯罪行为 投标文件内(1)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 至(4)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 111 续表 条款号 F.0.5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类注 册执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 负责人,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具有类似项目负责人业绩 投标文件内附注册证书、高级职称证书、中标 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和查询网页截图复印 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 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 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 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 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 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 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 设计项目负责人 或……职称证书 投标文件内附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加 盖投标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建造 师证书,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应无在建工程 投标文件内附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内的项 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 诺书 施工项目负责人 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附电子证 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 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 询确认 注: (1)吉林省内投标人启用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 登录“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证 书查询(jy.jlsjsxxw.com:8071)或扫描二维码 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112 续表 条款号 F.0.5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施工机械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文件内附施工机械设备相关证明材料复 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项目管理机构 及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设计分项负责人:具备……注册证书或……职 称证书 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职称证书 采购负责人:具备相应岗位证书或……职称证 书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岗位证书或……职 称证书 安全管理负责人: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 造价负责人: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书 进度计划负责人:具备相应岗位证书或……职 称证书 环保负责人:具备相应岗位证书或……职称证 书 …… 投标文件内附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注册证书 或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息登记: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 文件 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 投标文件内附有效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查 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 113 续表 条款号 2.1.3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 评审因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4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承包人建议 2.2.1 条款号 2.2.2 2.2.3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权利义务 条款号 F.0.5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 务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 ……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承包人建议书: 资信业绩部分: 分值构成 承包人实施方案: (总分 100 分) 投标报价: 其他评分因素: (5-10)分 (20-30)分 (20-40)分 (20-40)分 (5-10)分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大于 5 家 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其 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等于 5 家时,取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 准价 投标报价的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差率计算公式 /评标基准价 图纸 承包 ( 分) 人建 工程详细说明 议书 2.2.4 ( 分) 评分 (1) 标准 设备方案 (5-10) ( 分) 分 …… 图纸齐全,设计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工程详细说明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设备方案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 114 分, 续表 条款号 2.2.4 (2) 资信 业绩 部分 评分 标准 (2030)分 F.0.5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 包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 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和查询 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 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 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 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 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 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 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 的业绩不予认定。) 注: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个数不得超过 3 个 类似项目业绩 ( 分) 投标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采用 BIM技术进行设计或进行设计优化及施工管理, 完成过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 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和查询 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 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 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 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 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 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 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 的业绩不予认定。) 注:本评分标准适用于招标项目应为建筑工程和 市政工程主导专业的 BIM 技术设计及施工管理 115 续表 条款号 F.0.5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项目经理业绩 ( 分) 项目经理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以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 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的与本项目相类似的 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每有一 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 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和 查询网页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 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 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 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 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 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 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注:(1)延长项目经理投标业绩有效期时间, 将大、中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有效期由近三 年调整为近五年(特指施工) (2)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以《注册建造师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为准 (3)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个数不得超过 2 个,分值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分(特指施工) 项目经理获奖 项目业绩 ( 分) 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行办法》(吉建 管〔2020〕8 号)、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 建招〔2017〕6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招 〔2017〕15 号)文件规定,下列获奖工程业 绩的项目经理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 (一)获“鲁班奖”的加 5 分,有效期 5 年; 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 2 分,有效期 3年 116 续表 条款号 F.0.5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项目经理获 奖项目业绩 ( 分) (二)获吉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3 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的加1分,有效期2年 (三)获国家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 分,二等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吉林省级 优秀勘察设计的加1分,有效期2年 注: (1)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的 一个最高得分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 分 (2)获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调离获奖企业 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项目经理投标时在原企 业的获奖项目无效,不再参与获奖工程业绩加 分 (3)项目经理获奖工程业绩经使用后,一旦 中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项目经理所负 责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在处罚期内的, 则取消获奖工程业绩加分资格 (4)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奖工程业绩加分 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①工程项目获奖证书 ②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项目经理人员名 单) ③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④有关获奖信息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 等 吉林省:吉林省建设信息网 长春市: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吉林市:吉林市建设信息网 (5)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工程业绩 加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工程业绩加 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分 设计负责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以设计负责人身份参与的与本项目 设计负责人 相类似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每有 业绩( 分) 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 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17 续表 条款号 F.0.5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施工负责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以施工负责人身份参与的与本项目 施工负责人 相类似的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每有 业绩( 分) 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 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其他主要 人员业绩 ( 分) ……负责人近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有以……负责人身份参与的与本项目 相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分,满分 分 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 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总体实施方 案( 分) 总体实施方案概述具体、详细、科学,操作性 和针对性强。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项目实施要点概述具体、详细、科学,操作性 项目实施 和针对性强。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 要点(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2.2.4 (3) 承包 人实 施方 案评 分标 准 (20-40) 分 项目管理要点概述具体、详细、科学,操作性 项目管理 和针对性强。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 要点( 分)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设计方案 ( 分) 设计方案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分, 施工方案 ( 分) 施工方案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分, 项目 BIM 技 术应用方案 ( 分) 项目BIM技术应用方案进行比较,应当包括阐 述对项目的理解,总体设计及施工思路,项目 的BIM设计及施工特点,关键性问题的对策措 施,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注:本评分标准适用于招标项目应为建筑工程 和市政工程主导专业的BIM技术设计及施工 管理 118 续表 条款号 评审标准 …… …… 偏差率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位小数 设计投标报价 ( 分)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1; (3)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2; 其中 A 是投标报价所占的权重分值,B1 是投 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 值( 分)、B2 是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分),招标人可依据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B1、B2 施工投标报价 ( 分)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1; (3)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A+偏差率×100×B2; 其中 A 是投标报价所占的权重分值,B1 是投 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 值(2 或 1 分) 、B2 是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 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1 或 0.5 分),招标 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B1、B2 优惠条件 ( 分)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 条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服务承诺 ( 分) 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务 承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 分,良得 分,一般得 分,无不得分 …… …… 投标报 价评分 2.2.4 标准 (4) (20-40) 分 其他因 素评分 2.2.4 标准 (5) (5-10) 分 F.0.5 评审因素 注:本表中条款号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2 年版)”。 1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20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 DB22/T 5036-2020 条文说明 121 制订说明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DB22/T 5036-2020, 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 年 4 月 20 日以 551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省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践经验,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程序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文 件归档的要求。 为便于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 执行条文规定,本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 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说明,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22 目 1 3 4 5 6 7 次 总则 ............................................................................................. 125 基本规定 ..................................................................................... 126 招标、投标 ................................................................................. 130 4.1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 130 4.2 招标条件核准 .................................................................... 131 4.3 招标准备及计划 ................................................................ 131 4.4 资格预审 ............................................................................ 131 4.5 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 133 4.6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 136 4.7 招标文件发售 .................................................................... 136 4.8 踏勘现场 ............................................................................ 137 4.9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 137 4.10 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 138 开标、评标 ................................................................................. 141 5.1 开标 .................................................................................... 141 5.2 组建评标委员会 ................................................................ 143 5.3 评标 .................................................................................... 145 定标 ............................................................................................. 147 6.1 公示中标候选人 ................................................................ 147 6.2 评标结果异议 .................................................................... 148 6.3 评标结果投诉 .................................................................... 148 6.4 中标 .................................................................................... 149 文件归档 ..................................................................................... 152 7.1 一般规定 ............................................................................ 152 7.2 归档资料 ............................................................................ 152 7.3 立卷归档 ............................................................................ 152 123 124 1 总 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文件归档等活动。 1.0.3 本标准的条款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的有 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除应遵守有关规定外, 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其它标准的规定。 125 3 基本规定 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 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中,明确了我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具体职权划分。 3.0.4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 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监督检查过 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因此,本条 规定与《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规定保持一致。 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本 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 招标。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 一致。 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12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 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因此, 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保持一 致。 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 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 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 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 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127 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 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 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 行为。 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 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 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保持一致。 总承包招标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估价应限于因招 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 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实践中关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总承 包发包人(即总承包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二是总承包发 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人招标, 给予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决策权。 3.0.10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 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因此,本条规定与《吉林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一 128 致。 3.0.11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受委托范围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履行合同 义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招标投标 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按照招标项目的需求,能够编制资格预审 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组织策划实施招标代理服务活动,协助签订 合同,独立或者配合处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等。招标代理机构 和其从业人员应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负责。 3.0.12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综 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其他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招标人 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 法中自行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与《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一致。 3.0.13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因此,本条规定与《吉林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持 一致。 129 4 招标、投标 4.1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4.1.1 本条规定了招标项目审批、核准的相关要求。项目审批是行 政审批的一种,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经主管部门 审核批准后,才可以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是指对于企业不使用政 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 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 审核批准的行政审批制度,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 外投资项目。招标项目经审批、核准后,由于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根 据审批、核准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 将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 4.1.2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项目通常采用公 开招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中,除了具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条件的项目以外,必须 公开招标。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要满足本条款规定 的邀请招标条件。 4.1.3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一般情况下,招 标项目都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法 律地位决定了其即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也要 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属于自愿行 为,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 130 定。 4.2 4.2.1 4.2.2 招标条件核准 本条规定了办理招标条件核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了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应提供的资料。 4.3 招标准备及计划 招标准备及计划阶段对招标工作质量影响很大。本节提出了招 标代理项目组的工作要求、明确了招标方案和招标计划应包含的内 容以及标段划分应考虑的因素。 4.4 资 格 预 审 4.4.1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 杂的招标项目。 资格预审的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合格制是指按照资 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将取得投标资格,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和参加投 标。有限数量制是指首先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对申请 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如果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不少 于 3 个且没有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数量的,均为合格申请人,不 再进行评分。如果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数量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 进行定量评分,申请人的评分排名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有限数量 范围内的,才能够取得投标资格,有权获得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应遵循的 131 基本程序,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资格预审结果的 通知义务和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内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资 格条件发生变化、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和通过资格预审的 申请人少于 3 个时的处理规则。 4.4.2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的 标准和方法是资格预审的依据,也是指导申请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应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 围、规模、投标资格条件等。 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资格审查办法 应包含的内容。 实行资格预审并采用电子招标的,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 入的评审标准与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补充通知的一致性也作出了 规定。 4.4.3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文本格式、签署 盖章的相关要求,并要求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 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 内容应当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发生澄清或者修改和异 议时的处理规则。本条中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中 内容不清楚、含义不明确的部分进行的说明和解释;“修改”是指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进行 的必要补充和修订。澄清或者修改的主体只能是招标人。另外, 从对潜在投标人响应文件的影响程序划分,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 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以分为两种:“可能影响”文件的编制和“不影 响”文件的编制。而对于“不影响”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没有 具体的告知时间,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截止时间前的合理时间 132 告知潜在投标人。 有权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异议答复的对象因异议答复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招标人通过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答复,是全体获得 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的异议答复,其答复对象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招标人无需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知其他获得资格预审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答复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 4.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审查的相 关要求。为了保证资格审查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情况下进行, 招标人、资格审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改变或者补充载明的 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 进行资格预审。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的评审组织形式 也有所不同。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人有权自行确定是否组建资格审查 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报 告。 4.5 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4.5.3~4.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标段,划分标段必须符合项目施工的科学流程,以节约资金、保证 质量为基本前提条件。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分标段,通常基 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是适应不同资格能力的投标人;招 标项目包含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标的,分 成不同标段才能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分别投标。二是满足分阶 133 段实施要求;同一招标项目由于受资金、设计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划 分标段,以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划分标段是实施招标项目的非常 关键性工作,招标人必须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合理划分标段。 但招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不 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因此,本条规定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保持一致。 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具有保护和约束的双重 作用。合理的投标有效期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开标、 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所需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 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评标、定标、中标通知 书的发出、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事项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可以通过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期限,满足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 订合同等事项。 4.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 金额、形式、有效期、转出和提交。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 证金,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的,均构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4.5.7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 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134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不 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不应上调或下浮。 4.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 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定保持一致。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 需求,保证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 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者生产供应 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 的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 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4.5.10 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存在违法内容时的处理规则。 4.5.11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终止招标时的处理规则。除非有正当理 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 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终止招 标。特殊情况主要有:一是招标项目所必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 而发生变化;二是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 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招标人若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有 潜在投标人,避免潜在投标人的损失扩大。 4.5.12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 使用标准文本(含电子文本),包括并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简明施工招标文件》(2012 年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 13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 年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 年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 年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 年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年版)。 本条规定了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图纸、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和投标文件格式应包含的内容及相 关要求。 采用电子招标的,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的评审标准与 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一致性也作出了规定。 4.6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 关规定,本节规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内容一致性、澄清或者 修改的相关要求,并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文本格式、 签署盖章作出了相关规定。 4.7 招标文件发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发售期限、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相关要求。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情 况下进行,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应当保密。 136 4.8 踏勘现场 本节规定了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织踏勘项目 现场。踏勘项目现场可以使潜在投标人了解项目实施现场和周围的 环境情况,获取有用信息,并据此作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 决定。踏勘项目现场的时间,不宜过早,过早会使潜在投标人来不 及研究招标文件,无法对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踏勘项目现场;也不宜 过晚,过晚会使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后没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 标文件。 4.9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4.9.1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分为两种 情形:一是招标人主动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二是招标人根据潜在 投标人的要求或者异议被动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对于招标 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被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9.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从对潜在投标人响应文件的 影响程序划分,可以分为两种:“可能影响”文件的编制和“不影 响”文件的编制。而对于“不影响”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没有 具体的告知时间,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截止时间前的合理时间 告知潜在投标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将书面澄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在规定媒介 公布告知或者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应同时在书 面澄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中明确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因此影响已约定的开标场地及开标时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 137 与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9.3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收集和整理潜在投标人 书面提出的异议,并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形成书面澄 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书面澄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 的编制、备案要求完成。 4.9.4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取 得招标人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招标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改招标 文件内容。 4.9.6 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 关系人。异议答复的对象因异议答复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招标 人通过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异议答复,是全体获得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异议答复,其答复对 象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人无需将澄 清或者修改内容通知其他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答复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 4.10 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4.10.2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 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因此,本条规 定与《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规定保持一致。 4.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联合体投标的 相关要求。 联合体是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 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 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联合体内 138 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联 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为依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10.4 本条规定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发生合并、 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的相关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 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 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 明; 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10.7 本条规定了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响应,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4.10.9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在 中标后分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 目依法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 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10.1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接收的投标文件情况应当如实记 载,并存档备查。 139 4.10.12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 形。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扩大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情 形。 4.10.13 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样品的相关要求。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对提交样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0.18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的 撤回,是指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回投标文件或者 放弃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并要求撤 回的投标文件,准予撤回,并办理撤回登记记录。 4.10.19 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 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 140 5 开标、评标 5.1 开标 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开标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不得擅 自提前或者延后,更不得不开标就进行评标。为了使投标人按时到 达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发生开标时 间和地点修改的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开标 时间和地点,作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 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在开标会议上公开宣布全部投标 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相关信息,使招标投标当事人了解关键信息 的过程。开标是招标投标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5.1.3 开标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应宣布开标纪 律,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宣布参与 开标的有关监督、记录等人员名单。 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 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 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因 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对投标人身份进行验证的,开标主持人应 依序组织验证,如实记录验证结果,并办理签字确认手续。 141 5.1.5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开标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招 标文件载明的开标顺序当众拆封、宣读。 5.1.6 开标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开标记录表以及开标过程中发 生的异议及处理等内容,请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 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表应当存档备查。 5.1.7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所有接收的 投标文件做好保密措施,并按规定移交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 行评审。 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 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为保证重新招标的竞争性,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以免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 5.1.9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 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非开标现场提出的 开标异议,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因此,本条规定 与《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规定保持一致。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拆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 异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 突的情形,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标投标 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 因此,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 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 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 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专 门记录以备查。 142 5.2 组建评标委员会 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 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条规定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对评标委员会整体水平的发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2.3 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招标人代表应掌握招标投标相关专业知识,具 有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规定保持一致。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由其负责监督的招标项目而 言,也是需要回避的人员。 5.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特殊招标项目评 标专家抽取的相关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主要 原因有: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的专家;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 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专家库中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 专家数量不足等。 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14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 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 的专家成员。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规定保持一致。 为防止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的主观随意性,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和权威性,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 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 标专家的抽取活动。 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 员更换的相关要求。 为维护保证评标委员会的稳定性,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正常 行使评标权利,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为了 保持评标的正常进行,保证评标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招标人 可以更换不能继续评标的专家,并且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 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因此,本条规定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知悉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名单等涉密信息,应保证已知悉的涉密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 前不得泄露。 5.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的几种情形和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论的有效性。 5.2.10 本条规定了评标委员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 动回避的几类人员。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 144 成员签署承诺书,确认其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5.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责。 5.3 评标 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应遵守的基 本规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 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 所知悉的评标信息以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5.3.2 本条规定了评标准备的相关要求。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成员 及时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保障正确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开始前,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招标人或 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面介绍招标项目的情况, 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提供倾向或者排 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信息。 5.3.3 本条规定了初步评审的相关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给 予澄清或者说明的范围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明显文字或者计 算错误等内容,对于明显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则不应要 求投标人给予澄清或者说明,否则会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3.4 本条规定了详细评审的相关要求。 5.3.5 本条规定了评标结束后应当完成的相关工作。评标委员会的 工作成果,最终要以书面评标报告的形式体现。评标委员会完成评 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为招标人定标提供依据。无论 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行政监督部门,都无权剥夺评标委 145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权利,招标人也不得脱离书面评标报 告,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146 6 定 标 6.1 公示中标候选人 6.1.1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关于进一步规 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 定,本条规定了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布媒介的相关要求。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文件中要求,“吉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 易信息网)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 介。 6.1.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必须进行公示,招标 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公示全部的中标候选人,而不是仅限 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1.3 根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 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本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和其他 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 6.1.5 根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 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本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和其 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文本格式和签署盖章的相关要求。 6.1.7 根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 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已发布的中标候 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发生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时 的相关要求。 6.1.8 根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 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可以要求 147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中标候 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的几种情形。 6.2 评标结果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时的处理规则。 对中标候选人的异议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中标结果存在利害关 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 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投 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 6.3 评标结果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存在投诉时的处理规则。 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提出投诉前应当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时间在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之外单独计 算。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和格式应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行政 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 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 148 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 正式受理。 该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 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 投诉书未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 超过投诉时效的; 5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 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依法开展的调查,投诉人、 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 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6.4 中标 6.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 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 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 致。 6.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 149 定,本条规定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相关要求。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仅可以减少 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争议,也可以保证以评标专家为主体 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落实,避免招标投标活动因随意确定中 标人而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公信力。 原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有两种 处理方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招标人要理性行使这 一权利,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 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依次确定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 高效率。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依次选择中 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6.4.5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的相关要求。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到中标并签订合同,需 要经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标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可能 会发生较大变化,投标人也有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停产停业整 顿、或者被查封冻结财产和账户等强制措施,这些重大变化,均有 可能影响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为了避免投标人中标后无法按约履行 合同,招标人有权对因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中标候选人进 行履约能力审查 。 履约能力审查的对象是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内容主要 是中标候选人的现状,即重大变化后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违 法行为等是否影响其履行合同。 履约能力审查,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进行。 6.4.6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相关要求。中 标人确定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 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4.8 本条规定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要求。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中 150 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将按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者部分 履约保证金,或者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履约保证金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招标人必须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时间等具体事 宜。 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 况,在 10%的范围内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6.4.9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省 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完整、 书写规范。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6.4.10 本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相关要求。 6.4.12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的,招标人应 当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 知投标人,但不得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延 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除因不 可抗力原因以外延长投标有效期,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 151 7 文件归档 7.1 一般规定 本节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归档文件的基本要求。 7.2 归档资料 7.2.1 招标代理机构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全过 程的成果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 五日内,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项目的招标投标相关 资料收集整理成册,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2.2 本条规定了归档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7.3 立卷归档 7.3.2 归档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并与招标项目实际相符。卷与卷之 间应保持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查询和保管。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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