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xls
附件 珠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序 号 经营项目 禁设区域 禁设依据 法律责任 主管部 门 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 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 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 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1“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 距离的规定”,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 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 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 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 100米。 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第五章“18.租仓储粮”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承租企业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七章“29.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部门调查结果,粮库负责 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将根据自身过错与过失,受到批评教育、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 罚。 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 粮油仓储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 炼焦、炼油、煤气、化工 (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 )、塑料、橡胶制品及加 工、人造纤维、油漆、农 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 的生产单位,小于1000米 的区域;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 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 ,小于500米的区域;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 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 ,小于100米的区域。 2 租仓储粮 一、低洼易涝、行洪区;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第五章“18.租仓储粮” …… 二、库区及周边1000米内 租赁库点所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 有易燃、易爆、毒害危险 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000米内无易燃、易爆、毒 品和污染源的区域。 害危险品和污染源。…… 3 犬只销售、养殖、培 训、展览和表演 住宅小区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住宅小区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 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和表演等经营场所。 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公安机关 全市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不得批准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新建专业电镀、 明令淘汰的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 条件的建设项目及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 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冶炼、发酵等重污染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的项目。不得新建专业电镀、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冶炼 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酵等重污染项目。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1 4 专业电镀、化学制浆 、纺织印染、制革、 冶炼、发酵等重污染 项目 — 2 — 序 号 经营项目 5 国家规划外的钢铁、 原油加工、乙烯生产 、造纸、水泥、平板 玻璃、除特种陶瓷以 外的陶瓷、有色金属 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 目 6 7 8 含石棉物质建筑材料 的生产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 废物集中贮存、利用 、处置的设施、场所 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建设 畜禽养殖 禁设区域 禁设依据 法律责任 主管部 门 全市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 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 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 、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 。 无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全市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 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 对已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 无 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拆 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 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一、前山河流域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 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 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禁止养殖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在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 ..... 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前 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 水污染物的项目; 一、《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 (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项目; 前山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禁止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 (四)影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 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 ; 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 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3 —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序 号 9 经营项目 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 有害物品的储存罐、 仓库、堆栈和废弃物 回收场、加工场的经 营活动 禁设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从事排放、倾倒、堆 放、处置剧毒物品、 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 10 、酸碱类物质、工业 废渣、生活垃圾、医 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的经营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从事船舶制造、修理 11 、拆解作业;其他污 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 、游泳、垂钓、放养 12 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 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经营活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禁设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 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三)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 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 (四)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五)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 有毒有害物品; (六)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 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八)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 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4 — 法律责任 主管部 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 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 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 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 照以下规定处罚: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 物回收场、加工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剧毒物品、油类、酸碱类、放射性 固体废物,或者排放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 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 其他废弃物,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由所在地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 有害物品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木排、竹排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序 号 经营项目 13 产生油烟、异味、废 气的餐饮服务 14 歌舞厅、迪士高舞厅 、酒吧 禁设区域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 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 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 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15 养生保健(艾灸) 住宅楼、住宅小区和有住 宅使用功能的楼宇 16 机动车维修 禁设依据 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 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 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 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 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 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服 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 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包括: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 的项目。 第八条 不得在住宅楼设立本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服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 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合法设立和经营的服务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自行搬迁;继续在原经营地址经营的,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 改正,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业的项目。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其停业、关 第七条 不得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以下服 闭的决定。 务项目: (一)歌舞厅、迪士高舞厅; (二)机动车维修; (三)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 不得在住宅楼设立本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 — 5 — 主管部 门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城 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部门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序 号 经营项目 禁设区域 17 洗车等修配养护 住宅楼 18 宾馆、酒店等旅业 住宅楼 溜冰场等文化、体育 19 娱乐项目 住宅楼 20 食品加工 住宅楼 21 木材、石材、玻璃、 金属等加工 22 全行业 禁设依据 法律责任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服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 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合法设立和经营的服务项目,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自行搬迁;继续在原经营地址经营的,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改正,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其停业、关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闭的决定。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 的项目。 第八条 不得在住宅楼设立本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服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 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第九条 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的经营木材、石材、玻璃、金属等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服务项目,不得从事加工服务。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加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楼、住宅小区和有住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合法设立和经营的服务项目,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 宅使用功能的楼宇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自行搬迁;继续在原经营地址经营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环境法律、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 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的, 业的项目。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生态环 第八条 不得在住宅楼设立本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 境主管部门的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其停业、关闭的决定。 第九条第一款 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的经 营木材、石材、玻璃、金属等服务项目,不得从事加工服务。 一、距离国道、省道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 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 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 离少于50米的区域; 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 二、距离县道、乡道公路 侧建设: 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离少于20米的区域。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 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 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3 全行业 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 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 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 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 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6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 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 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 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部 门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 序 号 经营项目 挖砂、采矿、采石、 取土、倾倒废弃物、 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 24 、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活动 易燃、易爆、剧毒、 25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销售 26 采砂 27 全行业 禁设区域 禁设依据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 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 米以内区域,乡道的公路 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以内 区域;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 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以内 区域;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 外100米以内区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 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 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 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 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 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 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 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米以内区域;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 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以内 区域;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 外100米以内区域。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 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 3000米以内区域;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 河道上游500米,下游 2000米以内区域;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 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 1000米以内区域。 法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 、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 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 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主管部 门 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 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 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 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 、公路隧道、涵洞 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 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7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 序 号 28 经营项目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 娱乐场所经营 禁设区域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 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 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医院周围的场所;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 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 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 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 党派机关周围场所;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 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 连区域的场所。 禁设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 、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 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 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 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 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 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 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 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 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 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 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 8 — 法律责任 主管部 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 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 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 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文化主管部 门 序 号 经营项目 29 互联网上网服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30 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和储存 禁设区域 禁设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 、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 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 一、居民住宅楼(院); 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 200米范围内。 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 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员工宿舍所在的建筑物内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9 — 法律责任 主管部 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 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文化主管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序 号 经营项目 31 医疗器械经营 32 城市公园中的私人会 所 禁设区域 禁设依据 法律责任 主管部 门 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 罚。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 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 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 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 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 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 的医疗器械; 所应当整洁、卫生。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 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 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 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 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对在历 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 (一)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二)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三)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四)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 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部 门 城市公园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 暂行规定》第三条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 、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 立私人会所。 — 10 — 序 号 经营项目 禁设区域 33 烟草制品零售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 入口周围50米距离范围内 的 34 电子烟零售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 入口周围50米距离范围内 的 禁设依据 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 、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 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 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 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 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 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 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珠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二条 具 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 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 …… (十五)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周围50 米距离范围内的; …… 一、《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 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 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 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 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珠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二条 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 …… (十五)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周围50 米距离范围内的; …… 备注:《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住宅楼”是指在规划功能上从首层至顶楼全部为住宅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是指在规划功能上部分为住宅使用功能,部分为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的规划,配套建设的成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11 — 主管部 门 烟草专卖部 门 烟草专卖部 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