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

kong虚21 页 892.362 KB下载文档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
当前文档共21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

ICS 91.040.10 CCS A 16 黑 23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3/T 3105—2022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 (报批稿) 2022 - 01 - 29 发布 2022 - 02 - 28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T 3105-2022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避难场所划分................................................................................................................................................... 2 5 避难场所设立................................................................................................................................................... 3 6 日常管理........................................................................................................................................................... 4 7 应急启用........................................................................................................................................................... 6 8 运行管理........................................................................................................................................................... 7 9 使用终止......................................................................................................................................................... 11 附录 A(资料性)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功能项目及应急设施配备参照表................................................... 12 附录 B(资料性) 应急物资明细....................................................................................................................15 附录 C(资料性) 避难人员情况登记表....................................................................................................... 16 附录 D(资料性) 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登记表....................................................................................... 17 参考文献............................................................................................................................................................... 18 I DB 23/T 3105-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减灾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广汇、林磊、刘洪波、傅宇、杜永刚、张天军、郭栋、王东彬。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 23/T 3105-2022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自然灾害类应急避难场所的术语和定义以及避难场所的划分,规定了自然灾害类应急 避难场所规划设立、日常管理、应急启用、运行管理、终止使用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类用于自然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23648 社区志愿者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指南 GB/T 24362 地震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与标志 MZ/T 011 救灾帐篷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避难场所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物资,无偿为避难人员提供基 本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 3.2 避难人员 因洪涝、风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低温冷冻和雪灾、森林和草原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自 然灾害,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 1 DB 23/T 3105-2022 3.3 避难场地 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搭建临时住宿、生活保障等设施的空旷场地。 3.4 避难建筑 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住宿、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3.5 避难容量 与避难时间、灾害种类、季节气候、各项设施保障能力,以及场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相匹配的可容 纳避难人员的数量。 4 避难场所划分 4.1 4.1.1 按开放时间划分 短期避难场所 用于紧急避险、就近临时安置或集合转移到其它避难场所前的过渡性场所,例如各种空地、广场、 受洪涝威胁地区附近的高地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可供避难人员生存 1d 以内; ——应具备应急休息、应急供热、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照明、应急厕所、应急医疗防疫、 应急标志等设备设施。 4.1.2 中期避难场所 以居住地就近疏散避难为主的避难场所,例如各种经过评估认证的学校、办公楼、安全范围内的异 地住宅、具备篷宿区的广场、公园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可供避难人员生活 7d 以内; ——应在短期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增设避难住宿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包括应急炊事、应 急住宿、应急排污、应急消防、应急通信、应急通道、应急物资储备等设施。 4.1.3 长期避难场所 功能相对齐全,能够满足长时间生活需要的综合性避难场所,例如各种经过评估认证的体育场馆、 厂房、会展中心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可供避难人员生活 15d 以上; ——应在中期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增设供暖通风、洗浴洗衣、临时学校、体育休闲、临时 商超等设施。 4.2 4.2.1 按管理和使用方式划分 专用型避难场所 指预先设计和建造,具备完善的设施,储备一定物资并定期更新,可在临灾时期或灾时、灾后立即 投入使用的避难场所,例如各种人防工程、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等。 2 DB 23/T 3105-2022 4.2.2 兼用型避难场所 指日常不作为避难场所使用,但预先按照标准设计和建造,或经过评估认证,能够保证主体结构安 全,有专人管理维护,配备一定设备物资,可在临灾或紧急救灾期内紧急转换为应急模式,投入使用的 避难场所,例如各种体育场馆、公园、学校等。 4.2.3 临时型避难场所 指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应急评估与处置,从既有建筑工程选择或紧急设置、建造,可在 临灾时期和紧急救灾期内完成物资紧急调拨和设备装配,服务于整个灾后时期的避难场所,例如大中型 宾馆、电影院、厂房、空地等。 5 避难场所设立 5.1 设立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立评估等各项工 作负总责,指派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设立评估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 信息汇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立 和评估工作。 5.2 规划原则 5.2.1 依照当地灾害发生规律和灾害风险区划,统筹考虑区域建设规划、人口分布特点、气候地理环 境、现有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遵循交通便利、方便转移的原则,科学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空间布局规 划和具体设立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灾情趋势变化,不断调整完善。 5.2.2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立,应充分利用现有建筑及场地设施,整合附近公共资源,进行必要的改造 修缮,通过各项评估后设置确立,原则上不新建专门避难场所。 5.2.3 县级可利用人防工程、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建筑物及公园、广场、 绿地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5.2.4 乡镇(街道)级可利用新建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食堂等公共设施,作为应急避难场 所。 5.2.5 村屯(社区)级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场所,也可利用附近地势较 高、无架空高压线等重大危险源的空旷场地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5.2.6 根据实际需要,可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建筑设施纳入应急避难场所的序列。 5.2.7 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应在附近规划设立容量适宜的兼用型应急避难场所。 5.2.8 如确有必要新建避难场所的,需经审批,原则上不占农田,并注意避免对现有自然生态或文化 资源造成破坏。 5.3 避难容量 5.3.1 同一避难场所应根据时间、灾种、季节等因素确定多个避难容量,以备应急期间快速分派避难 人员到适合的避难场所。 5.3.2 避难容量应充分考虑场所内的建筑设施、功能分区、应急通道、预留空间等因素,应基于实际 演练或比例真实的平面图,科学核算确定,严禁根据场地、建筑的面积简单换算。 3 DB 23/T 3105-2022 5.3.3 若用于中长期避难,避难容量应仅为避难住宿区(不含休息区)可容纳人数,且不能超过生活 设施的保障能力。 5.3.4 避难人员的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应符合 GB 51143 的规定。 5.4 安全保障 5.4.1 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GB 50016 规定的二级标准,并按照 GB 50140 规定配备灭火设施。 5.4.2 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站、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源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 1000m。 5.4.3 避难建筑各项手续应齐备,主体结构完好,未经违规改、扩建,质量安全可靠;或经具备相关 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鉴定,质量符合要求。 5.4.4 当地政府应建立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将通过设立评估的避难场所纳入应对某种灾害的 应急值班序列。 5.4.5 对未达标应急避难场所要纳入备选序列,尽快进行改造,完善硬件设施和救助功能。 5.5 配置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避难时间不同,其对应的需求和服务配备有所差异,具体设施配备见附录A。 6 日常管理 6.1 管理机构 6.1.1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各项管理工作负总责。 6.1.2 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确认为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以下统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 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6.2 制度建设 6.2.1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避难场所启用预案的制定与发布,并根据当地灾情及时修订。避难场所 启用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与职责; ——启动与终止条件; ——各项工作任务; ——辖区避难场所一览表; ——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 ——应对各种灾害的避难容量; ——服务范围及疏散路线图。 6.2.2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制定并张贴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及检查制度; ——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避难场所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运行协作联动保障制度; ——避难场所管理人员职责和避难人员守则制度。 6.3 6.3.1 资金保障 当地政府应为属地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宜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予以 4 DB 23/T 3105-2022 保障。 6.3.2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根据场所规模大小和安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平衡救灾物资采购、 设施设备维护、工作人员补贴等各项开支。 6.4 人员配置 6.4.1 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服务人员,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技能规范、 劳务标准等。 6.4.2 管理服务人员可聘请专职人员担任,也可由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兼任,原 则上每 50 名避灾人员至少安排 1 名管理人员。 6.4.3 宜有序引导具备专业技能和设备的社会力量包括志愿者参与避难场所管理、运维、演练及灾民 安置等工作。 6.4.4 应对社会力量进行必要的选拔和培训,并制定各项相关预案,包括启用条件、工作程序、工作 内容、条件保障等。 6.5 物资设施 6.5.1 避难场所应配备包括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药物资和疏散安置用具等应急物资,详细物资种类 见附录 B。 6.5.2 应根据避难场所的类型和需要,实物储备保质期较长的应急物资,并与周边商场、超市、药店、 加油站、卫生医疗机构等合作;协议储备食品、药品等保质期较短的应急物资,并明确物资储存、供应 的工作职责及流程。 6.5.3 做好避难场所内实体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定期上报设施、设备、物资缺损情况,提出 储备物资更新建议。 6.5.4 应急物资储备应包括救援工具、通信工具、照明工具、应急药品和生活物资。 6.6 标志标识 6.6.1 在应急避难场所入口、内部显著位置及关键路口等设置醒目的场所平面图或指示标牌,包括设 施位置、住宿区域、方位指示图标、图例等要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发布。 6.6.2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制作、悬挂各类标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检查 维护。 6.6.3 标牌应蓝底白字,图形及内容应符合 GB/T 10001.1、GB/T 24362、GB 2894 的规定。 6.7 宣传演练 6.7.1 各级政府应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讲座、培训、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公 布本辖区内避难场所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详细地址、面积、可容纳人员及平面示意图等。 6.7.2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辖区应急、地震、水利(务)等相关部门,对每个专用和兼用避难场所 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模拟启用和避难演练。 6.8 定期检查 6.8.1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避难场所的建筑、设施等是否符合设立评估标准; 5 DB 23/T 3105-2022 ——应急避难场所的预案是否规范、合理、可操作; ——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设施维护情况; ——物资储备情况; ——宣传及演练情况。 6.8.2 根据定期检查结果,对应急避难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对检查不合格的避难场所应限期整改;对 整改仍不到位的应急避难场所,应使之退出应急值班序列,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告知周边民众。 7 应急启用 7.1 启用条件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择启用应综合考虑避难任务、灾害种类、次生灾害、季节影响、避难时间、避灾 容量、转移路线等因素。避难场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启用: ——临灾预警或灾害发生后,政府下达避难场所启动命令; ——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或建筑物损坏,或突发灾害已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大量避难人 员涌入,避难场所可直接启动。 7.2 专用、兼用型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要求 7.2.1 应对洪涝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其选址应避开行滞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 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超过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不少于 0.5m。未达到该 标准的避难场所,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流域性洪水、山洪等灾害。 7.2.2 应对风雹和台风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其避难建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主体建筑符 2 合 GB 50057 的规定,其抗风能力大于当地五十年一遇的基本风压,且不应小于 0.35kN/m ,其外饰、门 窗和周边设施要有可靠加固。对龙卷风的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 3h,对台风的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 24h。未达到该标准的避难场所,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风雹和台风灾害。 7.2.3 应对低温冷冻和雪灾的应急避难场所,其避难建筑应能够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提供 10d 以上的连 续供热,在当地供热期内室温能够达到 18℃以上。未达到该标准的避难场所,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发 生于冬春供热期内的自然灾害(包括低温冷冻和雪灾、凌汛、地震等)。 7.2.4 应对地震和地质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其主体建筑应符合 GB 50011 的要求,抗震设防烈度不低 于 7 度。选址应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避让距 离不应小于 500m。且应位于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之外。未达到该标准的避难场所需在 显著位置张贴说明,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地震和地质灾害。 7.3 临时型避难场所启用要求 7.3.1 紧急情况下,或灾情已经稳定,周边已通过设立评估的避难场所不能满足要求的,当地政府可 以启用辖区内未经评估的临时型应急避难场所。 7.3.2 若用于临时紧急避险,基于公园、绿地、广场等的应急避难场所,可按不超过实际面积的 60% 确定有效面积(应扣除水面等实际无法利用的成片区域),临时应急避难容量可按有效面积人均至少 2 2 m 快速确定。 7.3.3 应对凌汛和雪灾时,应采取措施保障住宿区温度。如采取临时供暖,应注意防范起火、中毒。 7.3.4 在汛期应避免使用位于山坡、河道、行滞洪区附近等危险区域的避难场所。 6 DB 23/T 3105-2022 7.3.5 应对流域性大洪水应注意与上级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防范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发生因灾事故 进而威胁避难场所。 7.3.6 应对大风灾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固门窗,拆除或固定建筑物外饰,防止坠物伤人。 7.3.7 应对山洪灾害需注意密切监视周边水位变化情况,必要时果断组织避难人员转移。 7.3.8 因森林和草原火灾避难时,应与火场保持足够距离,避免烟尘伤害,并密切注意火情,保留足 够的转移逃生时间。应及时清除场内和周围的植物,建立不少于 30 m 的防火隔离带。 7.3.9 应对低温冷冻和雪灾时,应对避难场所内部或周边的电线、棚架和大型牌匾等进行巡查,避免 积雪、结冰造成事故。 7.4 启用事项 7.4.1 避难场所应设立现场管理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下设避难人员安置、卫生防疫、餐饮服务、 物资分发、治安管理、环境卫生、信息发布、志愿者队伍等方面的工作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和相 关部门人员对照预案分工编入各工作组。 7.4.2 避难场所管理使用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开启所有入口和各项设备设施,安排专人对场所内部 进行安全综合检查,完成避难人员避难的各项准备工作。 7.4.3 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应与紧急转移组织及单位进行工作对接,核定好避难人员数量。特别注意防 止出现避难人员入场拥挤和踩踏事故。 7.4.4 禁止避难人员携带宠物、危险品、过量非生活必需品进入避难场所,并做好劝说工作。 7.4.5 老弱病残、孕妇、婴幼儿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入场时,应设专用通道,优先进入休息区,安 排专人照看,进行必要心理疏导。 8 运行管理 8.1 8.1.1 人员管理 避难人员管理 8.1.1.1 应登记、核对避难人员基本信息(见附录 C),包括姓名、性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民族、健康状况、居住地、安置时间、安置位置等,特殊帮扶人员应单独登记。 8.1.1.2 避难人员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安置。如遇特殊情况,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妥善 安置。 8.1.1.3 实施避难人员临时出入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合理约束,确保避难人员生命安全。 8.1.1.4 避难人员投亲靠友,转移避难场所,危重病人转诊,结束避难时,都要做好出场记录。 8.1.1.5 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日定时汇总上报避难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提 出物资保障和设施服务等需求。 8.1.2 志愿者管理 8.1.2.1 统筹安排,有序引导平时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协助进行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 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 8.1.2.2 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缺口较大,可参照GB/T 23648的规定,临时招募志愿者编入各组协助工 作。 8.1.2.3 应对临时招募的志愿者进行信息登记,紧急培训,颁发统一的志愿者证书和队员证。 7 DB 23/T 3105-2022 8.2 生活区保障 8.2.1 短期避难应设置避难休息区,用于避难人员短时避险、转移前集中、超量涌入人员缓冲等情况; 避难休息区应设置在便于安全疏散的地段,并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 员特点等情况进行调整;及时向休息区内的避难人员发放御寒衣物、雨具、坐具、饮食等。 8.2.2 中期避难应设置住宿区,室外住宿区应设置在场内受干扰较少的区域。应对避难人员进行合理 分组,配备专人管理,发放避难手册,解读各项制度,指导设施使用。长期避难还应增设公共活动区。 8.2.3 长期避难场所的建筑应符合 GB 50763 要求。当避难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总高度超过 0.7m 且侧面 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室内楼梯应设防护设施、楼梯踏步应防滑。 8.2.4 对于特殊帮扶人群,如孤儿、孤老、孤残等人员应优先保障避难。宜单独设置母婴区。安置空 间的分配、衣物发放、日常用餐等的保障应考虑安置人员的性别、年龄、家庭情况,以及民族、文化习 俗及宗教信仰等情况。 8.2.5 在当地集中供热期避难时,原则上避难人员一律安置在具有可靠供热方式的建筑内,且保证室 温在 18℃以上;夏秋季节且风力不大时,可以在避难场地内通过搭建帐篷、活动板房等方式构建住宿 区。避难建筑内住宿房间内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防虫等要求。 8.2.6 室外大面积的应急住宿区应进行合理分区;每个应急住宿区之间间距应有大于 2m 的人行道。 8.2.7 救灾帐篷大小、材质、搭建方式应符合 MZ/T 011 要求。帐篷片区之间尽可能利用道路等形式进 行分割,其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防火间距不应低于 8m。 8.2.8 帐篷搭建处应远离炊事区或用防火板隔离,避免发生火灾;为方便担架、轮椅出入,帐篷之间 应设置最小距离,门对门为 2m、门对墙为 1.5m、墙对墙不做要求。 8.2.9 雨、雪和大风后要检查篷顶是否有积水、积雪、拉绳松脱,并应及时处理,预知当地风力超过 八级以上时,应提前撤除帐篷。 8.3 食物供应 8.3.1 短期或中期避难,可以供应方便食品;长期避难必须提供集中加工的熟热饮食,注意搭配,防 范营养缺乏症,合理分配食物,补充蛋白质、热量、维生素和矿物质。冬春寒冷季节应适当加量。 8.3.2 储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不放杂物。食品需隔墙离地存放,注意通风、防虫、防鼠、 防蝇、防尘、防霉变。分发食物时宜采用小包装,少量多次分发,熟食在室温下存放不应超过 4h。 8.3.3 注意食物运输过程中的防腐、防雨、防蝇、防尘等防污染措施,所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应经过洗 刷消毒处理。不得使用化工专用车、垃圾车和近期内运送过有毒物质的车辆。 8.3.4 宜在室内或者搭建的简易厨房内制作食品,应远离垃圾、厕所,并处于这些污染源的上风位; 加工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以及非食用原料。 8.3.5 炊事员应持健康证上岗,手上有破损、有化脓性伤口的人不宜担任炊事员。生熟食品要分开制 作放置,制作时不应共用案板、刀具和盛放容器;制作食品的场所要及时清扫,容器、餐饮具要清洗消 毒,保洁存放。 8.3.6 应建立外源性食物的检查制度,派驻食品检测部门工作人员进场监督。应对食品、饮用水等物 资留样至少 48h 备检。 8.4 供水要求 8.4.1 应急避难场所饮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GB 5749 的要求。 8.4.2 长期应急避难场所,或避难人员大于等于 1000 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同时采用下列供水方式中 的两种(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 8 DB 23/T 3105-2022 8.4.3 取水水源应按顺序优先选择市政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也可设置临时性贮水设施,贮存桶 装、瓶装饮用水。 8.4.4 指导避灾人员饮用开水、瓶装水、桶装水,不宜饮用生水。承装水的容器,如缸、桶等应经常 清洗,保持清洁。临时饮用水应进行消毒,受泥沙污染的水,应先加明矾澄清后方可用作生活用水。 8.4.5 每 250 人至少设一处饮水处,每 100 人至少设一个水龙头,可供避难人员每人每日的饮用水量 不少于 3L,生活用水量每人每日不少于 10L。 8.4.6 应急储水装置可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且分散设置时宜按应急供水保障对象的分布进行布置。 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储水装置可贮存桶装、瓶装饮用水,储水容量不应低于 3d 的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 活用水的水量之和。 8.5 排污要求 8.5.1 短期应急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宜采用自流排出,中期和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应有基本的排水设施。 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内宜设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有效容积应大于应急避难场所开放 3d 产生的全部污水 量的 1.25 倍。 8.5.2 应有足够数量的公用厕所供安置人员使用,宜结合现有生活污水排水设施设置公共(或应急) 厕所,公共厕所内应设便器、盥洗槽(或洗手盆、水嘴)。 8.5.3 避难场地盥洗槽(或洗手盆、水嘴)设置数量宜不少于避难人数的 1%,大便器设置数量宜不少 于避难人数的 1%,男女比例宜为 1:2,且应男女分设。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 8.5.4 公共厕所要求人不露身,顶不漏雨,通风良好,防雨倒灌,基本无臭味,并有照明设施。粪坑 按无害化要求设计或对粪便及时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粪便外溢,不污染周围环境。厕所内及周围 无随地大小便现象,公共厕所宜有专人负责管理。 8.5.5 室外公共厕所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距离住宿区 30~50m。应急垃圾收集点与住宿区的 距离宜大于 10m。 8.5.6 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垃圾储运区,短、中期应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或应 急垃圾储运区。不具备垃圾转运条件的,可以采用废弃物深坑掩埋。垃圾收集点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 风向,也可采用移动式应急垃圾储运设备,宜按人均 200g/d 标准设置。 8.5.7 垃圾应日产日清,每日上、下午用消毒剂各消毒一次,做到基本无异味、无苍蝇。 8.6 医疗防疫 8.6.1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医疗卫生人员应进行驻点,成立巡回医疗队,对伤员或病人开展医疗救 护,为避难人员提供诊疗服务,发放预防药品(如救心丸、降压药等)。每天进入避难人员住宿区进行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8.6.2 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应选择应急医疗保障医院或急救医院的形式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功 能,并设置重症救治区;中期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避难人员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需求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所; 短期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医疗卫生室或医务点。 8.6.3 应进行灾害预防性消毒和灾区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重点做好住宿区、临时厕所等公共场 所的消杀灭害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人畜尸体,保证环境卫生。 8.6.4 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当地传染病历史,对可能发生的传 染病疫情应设置专门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8.6.5 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和灾后健康宣教,消除恐慌、焦虑等不良情绪;做好灾后疾病防控知识宣 传,开展集中式健康教育,如在集中供餐、集体活动等地点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 9 DB 23/T 3105-2022 8.6.6 应急医疗卫生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每处应急医疗卫生 救护场地应设置单独的供水点、开水间、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点。 8.7 照明供电 8.7.1 宜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的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 动发电机等应急供电设施。 8.7.2 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应急住宿设施、应急炊事等设施周边应有应急供电点,供电点设计应达 到国家室外用电标准。 8.7.3 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牢固可靠,符合 GB 50052 的要求。 8.7.4 照明光源宜采用各种高效节能荧光灯、LED 灯等。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度和防眩光等 要求。 8.7.5 应设立疏散用照明装置,包括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照明。照明亮度保证夜间紧急疏 散避险即可。 8.7.6 住宿区照明时间和亮度应符合日常生活要求,照明照度一般不低于 50lx。 8.8 信息保障 8.8.1 在应急避难场所显要区域设置公示板,介绍避难相关制度规定、各项服务及位置图、紧急疏散 路线图;公布灾情信息、失散人员信息、救灾情况等,及时传达党和政府的关怀慰问;宣传防灾减灾救 灾、卫生防疫等知识。 8.8.2 中、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宜提供公用电话、无线网络、手机充电、邮政快递等服务,使避难人员 保持与外界信息联系。 8.8.3 全方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内部的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工作,避免谣言和不良信息传播。如遇特 殊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 8.9 指挥通讯 8.9.1 应该通过卫星、网络、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全天候与上级指挥部门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形成 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应急体系。 8.9.2 应通过电话、网络、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与附近的其它应急避难场所、有关救援救护等保障部门 保持有效联系,以便迅速安排危重伤病员救护、避难人员互相调剂等事宜。 8.9.3 应通过有线广播、对讲机等方式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内部各服务分区的联系,迅速应对突发事件, 提高工作效率。 8.9.4 各工作组、工作站应将收集到的次生灾害、突发状况、道路交通、人员救治及疫情信息等即时 报送上级指挥部门汇总处理。 8.10 应急物资 8.10.1 应急物资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及时登记接收与发放情况,并注意防潮、防火、防盗。 8.10.2 生活物资、医疗卫生物资、疏散安置用具应分类登记、发放,领取人当场签字确认,具体登记 表格见附录 D。 8.10.3 应急物资供应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需求,优先保障特殊帮扶人员的生存需求。 8.10.4 应急物资发放现场,应有专人监督,并维护秩序。 8.11 治安管理 10 DB 23/T 3105-2022 8.11.1 8.11.2 8.11.3 8.11.4 8.11.5 维护场内秩序,对人员密集区域实时监控,化解避难人员纠纷。 定期开展巡逻,防范治安事件发生。 加强治安宣传,安抚避难人员情绪。 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保障避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宜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8.12 疏散通道 8.12.1 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 2 条以上(含 2 条)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疏散通道的总净宽 度按所有使用人员计算不应小于每百人 0.65m,且不应小于 4m。 8.12.2 应急避难场所的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各类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场所内照明、 防火、卫生防疫要求,并保持畅通。 8.12.3 避难建筑的出入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易于从内部打开。防火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总宽度 按照 GB 50016 的要求执行。 9 使用终止 9.1 结束条件 应急避难场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结束开放: ——按政府命令关闭; ——应急避难场所不适宜继续安置避难人员,已组织全部避难人员转移至其他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结束,居民原驻地的基本生活设施功能恢复正常,可离开应急避难场所返回原驻地进行 妥善安置。 9.2 结束通知 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依据命令发出应急结束通知,告知应急避难场所关闭时间、人员撤离准备及注 意事项等。 9.3 善后处理 9.3.1 避难人员撤离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应组织检查、收集、清点、归还设施设备及器材等, 对救灾物资进行核对,将物资消耗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9.3.2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避难场所恢复修缮方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9.3.3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认真仔细梳理本次应急响应全过程,总结成功应对经验,提出失当之 处和改进办法。 11 DB 23/T 3105-2022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功能项目及应急设施配备参照表 A.1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功能项目及应急设施配备参照表 A.1。 表 A.1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功能项目及应急设施配备参照表 序号 应急功能 项 应急设施 目 1 场所类型 短期避难场所 中期避难场所 长期避难场所 应急指挥区 — — ● 场所管理区 ○ ● ● 应急标识 ● ● ● 4 应急功能介绍设施 — — ● 5 应急休息区 ● ● ● 6 避难住宿区 ○ ● ● 避难建筑 — ○ ○ 避难场地 ○ ○ ○ 9 帐篷 ○ ○ ○ 10 简易活动房屋 — ○ ○ 11 电暖器、电热膜 ○ ○ ○ 柴油炉 ○ ○ ○ 13 市政供热 — ○ ● 14 应急通道 ● ● ● 15 出入口 ● ● ● 应急停机坪 — — ● 17 应急停车场 — — ● 18 应急交通标志 ● ● ● 19 应急水源 — — ● 20 应急储水设施 ○ ● ● 21 净水滤水设施 ○ ● ● 净水滤水设备或用品 ○ ● ● 供水车停车区 ○ ○ ○ 24 配水点 ○ ○ ○ 25 市政给水管线 — — ● 26 饮水处 ○ ● ● 2 3 应急管理 7 8 12 16 22 23 避难住宿 应急供热 应急交通 应急供水 12 DB 23/T 3105-2022 表A.1 序号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功能项目及应急设施配备参照表(续) 场所类型 应急功能 项 应急设施 目 短期避难场所 中期避难场所 长期避难场所 27 应急保障医院 — — ● 28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 — ● 29 应急医疗 重症治疗区 — — ● 30 卫生救护 卫生防疫分隔 — ○ ● 31 医疗卫生室/医务点 ○ ● ● 32 医药卫生用品 ○ ● ● 33 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通道、消防水源 ○ ● ● 消防水井、消防水池、消防水泵 — ○ ● 消防栓、消防管网 — — ● 36 消防车、消防器材 — ○ ● 37 应急物资储备区 — — ● 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房 — ○ ● 物资分发点 ● ● ● 40 食品、药品等应急物资 ○ ○ ● 41 市政应急保障供电 — ○ ● 42 应急发电区 ○ ○ ● 变电装置 — ○ ● 应急充电站、充电点 ○ ○ ● 45 紧急照明设备 ● ● ● 46 线路,照明装置 ○ ○ ● 47 应急指挥区 — — ● 48 应急指挥监控中心 — — ● 49 应急通信设备,通信车 — — ● 通信室、监控室用房 — — ● 51 广播室 — ○ ● 52 应急广播设备 ○ ○ ● 53 应急电话 — ○ ● 54 固定厕所 ○ ○ ● 临时厕所 ○ ○ — 应急排污设施 — ○ ● 应急污水吸运设备 — — ● 34 35 38 39 43 44 50 55 56 57 应急消防 应急物资 应急保障供电 应急通信 应急排污 13 DB 23/T 3105-2022 表A.1 序号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功能项目及应急设施配备参照表(续) 应急功能 项 目 58 场所类型 应急设施 短期避难场所 中期避难场所 长期避难场所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 — — ● 固定垃圾站 — ○ ● 垃圾收集点 ○ ● ● 地下场所通风设施 ● ● ● 避难建筑通风装置 ● ● ● 63 综合服务区 — ○ ● 64 管理办公室警务室 — ○ ● 65 洗衣房 — ○ ● 开水间、盥洗室、应急洗浴 — ○ ● 67 售货站 — ○ ● 68 公用电话 ○ ○ ● 母婴室 ○ — — 59 应急垃圾 60 61 62 66 69 应急通风 公共服务 注:“●”表示应设;“○”表示宜设;“—”表示不做要求。 14 DB 23/T 3105-2022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应急物资明细 B.1 基本生活物资 基本生活物资主要包括: a) 篷宿用品:帐篷、彩条布、蚊帐、睡袋、折叠床等; b) 食品及饮用水:方便面、压缩饼干、矿泉水等; c) 生活用品:简易照明灯、手电筒、蜡烛、燃油打火机、餐具、雨具、电池、充电器、电热水 壶、暖水瓶、毛巾、卫生纸等; d) 母婴用品:奶粉、奶瓶、纸尿布、妇女卫生用品等; e) 防寒设施:棉帐篷、棉衣被、热宝、油汀式电暖器、柴油炉等。 B.2 基本医药物资 基本医药物资主要包括: a) 常用药品:感冒发热药、防暑降温药、止泻药、镇痛药、抗感染药、止血药、伤口清洗及消 毒药、降压药等; b) 常用医疗器材: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夹板、三角巾、动(静)脉止血带、创可贴、绷 带卷、胶布、脱脂棉签(花)、自动体外除颤器等; c) 卫生防疫药械:消毒药械、杀虫、灭鼠药械等。 B.3 疏散安置用具 疏散安置用具主要包括: a) 疏散用具:手持喇叭、哨子、应急照明灯具、收音机、应急通讯设备、折叠担架、警示带等; b) 安置工具:灭火器材、锤子、铲子、铁锹、斧子等。 15 DB 23/T 3105-2022 C C 附 录 C (资料性) 避难人员情况登记表 C.1 避难人员管理所需登记表参照表 C.1。 表 C.1 避难人员情况登记表 应急避难场所名称: 序号 姓名 登记人: 性别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民族 健康状况 日期: 居住地 安置时间 安置位置 撤离原因 撤离时间 备注 16 DB 23/T 3105-2022 D G 附 录 D (资料性) 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登记表 D.1 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所需登记内容参照表 D.1。 表 D.1 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登记表 序号 物资类型 物资名称 领用数量 领用时间 领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备注 17 DB 23/T 3105-2022 E 参 [1] [2] [3] [4] [5] [6] [7] [8] 考 H 文 献 GB/T 33741-201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 GB/T 35624-2017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GB 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CJJ 45-201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MZ/T 040-2013 应急期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基本要求 MZ/T 052-2014 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 DB13(J)/T 111-2017 河北省人民防空兼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 建标180-2017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1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