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ICS 13.030.30 B 009 45 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CCS DBB45/T 240 01—2021 陆陆生野 野生动 动物尸尸体无 无害化处理技技术规 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harmless treatmen nt of terrrestrial wildlife carcasses 发 2021 - 11 - 27 发布 广西壮 壮族自治区 区市场监督 督管理局 1 - 25 实施 实 2021 - 12 发 布 前 言 — DB45/T 2401 2021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南宁动物园。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廖河康、陈月妃、阙腾程、吴俊仪、雷伟、陈盘余、黎寿生、吴嫒琼、何梅红、 杨露、黄宁。 II DB45/T 2401—2021 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的术语和定义、无害化处理方法、审批、保存与运输、 其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T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GB/T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NY/T 884 生物有机肥 3 术语和定义 3.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陆生野生动物 terrestrial wildlife 依靠陆地、水面进行生存、繁衍的野生动物,包括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大部分两栖类和部分无 脊椎动物。本文件特指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动物。 3.2 无害化处理 harmless treatment 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 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 [来源:GB/T 18635—2002,5.1.4] 4 无害化处理方法 4.1 焚烧法 1 — DB45/T 2401 2021 4.1.1 适用对象 国家规定应强制扑杀的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尸体,以及其他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陆生野生动物尸体。 4.1.2 处理技术 可视情况对陆生野生动物尸体进行解冻、破碎等预处理。 将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 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 4.1.2.3 燃烧室温度应≥850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要经二次处理,应符合 GB/T 16297 的要求后再排 放。 4.1.2.4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固体废物处理或 作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应按GB/T 5085.3的要求作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应按 GB/T 18484 和 GB/T 18597 的要求处理。 4.1.2.1 4.1.2.2 4.1.3 注意事项 4.1.3.1 4.1.3.2 4.1.3.3 4.1.3.4 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野生动物尸体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二次燃烧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急冷塔、引风机等设施。 4.2 化制法 4.2.1 适用对象 不准许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野生动物尸体、组织和器 官等的处理。其他适用对象同4.1.1。 4.2.2 干化法 4.2.2.1 处理技术 将陆生野生动物尸体进行解冻、破碎等预处理。 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灭菌容器。 处理物中心温度≥140 ℃,压力≥0.5 MPa(绝对压力),时间≥4 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 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 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2.2.1.5 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2.1.1 4.2.2.1.2 4.2.2.1.3 4.2.2.2 注意事项 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 或缩短搅拌时间。 4.2.2.2.2 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符合 GB/T 8978 的要求。 4.2.2.2.3 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符合 GB/T 16297 的要求后排放。 4.2.2.2.4 高温高压灭菌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持证上岗。 4.2.2.2.5 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2.1 2 DB45/T 2401—2021 4.2.3 湿化法 4.2.3.1 处理技术 可视情况对野生动物尸体进行解冻、破碎等预处理。 将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准许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 分之四。 4.2.3.1.3 处理物中心温度≥135 ℃,压力≥0.3 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 min(具体处理时 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3.1.4 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产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3.1.5 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3.1.1 4.2.3.1.2 4.2.3.2 注意事项 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持证上岗。 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的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符合 GB/T 8978 的要求。 处理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 过滤 器)等进行处理,符合 GB/T 16297 的要求后排放。 4.2.3.2.1 4.2.3.2.2 4.2.3.2.3 4.2.3.2.4 4.3 高温法 4.3.1 适用对象 同4.2.1。 4.3.2 处理技术 可视情况对野生动物尸体进行解冻、破碎等预处理。 向容器内输入油脂,容器夹层经导热油或其他介质加热。 将野生动物尸体或破碎产物输送入容器内,与油脂混合。常压状态下,维持容器内部温度≥ 180 ℃,持续时间≥2.5 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加热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 处理系统后排出。 4.3.2.4 加热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3.2.1 4.3.2.2 4.3.2.3 4.3.3 注意事项 同4.2.2.2。 4.4 深埋法 4.4.1 适用对象 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病死及病害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急处理,以及边远和交通不便 地区零星病死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理。不准许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 染疫动物尸体、组织的处理。 4.4.2 选址要求 4.4.2.1 应选择干燥、地势低洼处,并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3 — 4.4.2.2 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公 路主干道等地区。 DB45/T 2401 2021 4.4.3 处理技术 4.4.3.1 4.4.3.2 4.4.3.3 4.4.3.4 4.4.3.5 4.4.3.6 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数量确定。 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5 m 以上,应防渗、防漏。 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 cm~5 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将动物尸体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 1.5 m 以上。 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覆盖。 覆盖低于地表 20 cm~30 cm,厚度不少于 1 m~1.2 m 的覆土。 4.4.4 注意事项 深埋覆土不宜压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或爆炸。 深埋后,在深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深埋后,第 1 周内应派专人每日值守,第 2 周至 1 个月内每日巡查 1 次,1 个月后应每周巡 查 1 次,连续巡查 3 个月,深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4.4.4 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 1 次彻底消毒。第 1 周内 应每日消毒 1 次,第 2 周起应每周消毒 1 次,连续消毒 3 周以上。 4.4.4.1 4.4.4.2 4.4.4.3 4.5 强酸分解法 4.5.1 适用对象 同4.2.1。 4.5.2 处理技术 可视情况对陆生野生动物尸体进行解冻、破碎等预处理。 将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或破碎产物,投至耐酸的水解罐中,按处理物、水、强酸 10:3:4 的比例 先后加入水和 98%的浓硫酸等强酸(具体加入水和强酸量随处理物的含水量而设定)。 4.5.2.3 密闭水解罐,加热使水解罐内温度升至 100 ℃~108 ℃,维持压力≥0.15 MPa,反应时间 ≥4 h,至罐体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尸体完全分解为液态。 4.5.2.1 4.5.2.2 4.5.3 注意事项 处理中使用的强酸应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操作人 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4.5.3.2 水解过程中应先将水加入到耐酸的水解罐中,然后加入强酸。 4.5.3.3 控制处理物总体积不准许超过容器容量的 70% 。 4.5.3.4 酸解反应的容器及储存酸解液的容器均要求耐强酸。 4.5.3.1 4.6 发酵法 4.6.1 适用对象 同4.2.1。 4 DB45/T 2401—2021 4.6.2 处理技术 对陆生野生动物尸体进行解冻、破碎预处理。 将破碎后的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投至发酵机中,添加稻壳、米糠、微生物等调整材料,将水分 调制 75%~85%开始混合发酵处理约 72 h。 4.6.2.3 经发酵后的陆生野生动物尸体在微生物的作用下产出的处理产物,应符合 NY/T 884 的要求制 成有机肥料供使用。 4.6.2.4 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及机器排气所散发的气味应进入洗涤塔除臭系统进 行处理,并搭配酸碱中和及消毒剂使用,符合 GB/T 16297 的要求后排放或回收。 4.6.2.1 4.6.2.2 4.6.3 操作注意事项 操作人员在操作机器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 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或缩短破碎时间。 发酵时供给充足的空气,并且环境温度维持在 50 ℃~75 ℃之间持续发酵 3 d,以便有利于微 生物的分解。 4.6.3.4 破碎机至发酵机中间应尽量以输送带运送,减少人为伤害机会,避免血水滴漏,若有血水滴 漏,则在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6.3.5 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符合 GB/T 8978 的要求。 4.6.3.1 4.6.3.2 4.6.3.3 5 审批 无害化处理野生动物尸体的审批对野生动物尸体作出无害化处理决定之前,应经有管理权限的林 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尸体来源、品种、数量进行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在其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 5.2 野生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单位应留存批准文件。 5.1 6 保存与运输 6.1 分装 6.1.1 6.1.2 6.1.3 6.1.4 分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分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的野生动物尸体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分装后应进行密封。 使用后,一次性分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分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6.2 封存 6.2.1 6.2.2 6.2.3 6.2.4 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封存,防止无害化处理前野生动物尸体腐败或向外流失。 封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封存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应定期对封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6.3 转运 宜参照 GB/T 19217 规定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 专用转运车辆应标注明显标识,并加装车载定位系统,并派驻随车人员,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 等信息。 6.3.1 6.3.2 5 — 车辆驶离动物尸体暂存场所,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转运车辆应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卸载后,应对转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DB45/T 2401 2021 6.3.3 6.3.4 6.3.5 6.3.6 7 其他要求 7.1 人员防护 陆生野生动物尸体的收集、封存、转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 应的动物防疫知识。 7.1.2 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7.1.3 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7.1.4 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7.1.1 7.2 记录 7.2.1 影像记录 应有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转运人员、联系方式、车牌号、接 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相关的视频和照片。 7.2.1.2 陆生野生动物尸体的收集、封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有相关环节的视频和照片。 7.2.1.1 7.2.2 台账和记录 接收台账和记录应包括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 方法、收集时间、经办人员等。 7.2.2.2 运出台账和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转运时间、车牌号、野生动物尸体种类、数量、 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转运目的地以及经办人员等。 7.2.2.3 处理台账和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7.2.2.4 处理过程中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全程跟踪监控,直至处理完成。 7.2.2.5 涉及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的台账和记录应保存 15 年以上或长期保存。 7.2.2.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DB 45/T 2401―2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