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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内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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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职院综〔2016〕95 号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与招投标内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新修订了《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与招投标内控管理规定》。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照此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 年 10 月 13 日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13 日印发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与招投标内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建设资 金使用效益,强化学院廉政建设,凡达到国家和福州市物资购置和工程建 设招标范围要求的,均按国家和福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内控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标的使用权、经营权招标等。 第四条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参数 专家论证和预算询价报告审批,并经学院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 施。 第五条 凡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 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修缮工程和货物、服务的采购活 动,学院的项目预算或合同金额在《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 到学院规定采购与招投标限额的标准,都必须实行学院统一采购与招投标。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需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集中采购、降低成本、 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执行。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本规定必须 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招标。 第七条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与招投标 活动中,采购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二章 第八条 管理机制 学院成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招标 领导小组”),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采购与招 投标工作。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相应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办、监察审计处、后勤管 理处、财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电大与继教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主 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院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负责对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 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 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三)研究制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四)审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讨论决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审定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招标办”) 挂靠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采购与招投标日常工作。学院招标办主任由后 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分管采购与招投标的副处长担 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从事采购与招投标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学院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建立、管理学院采购与招投标评标专家库; (三)负责收集学院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采购与招投标申请工作,审 -3- 核项目相关资料、确定采购实施方式; (四)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政府部门有关审批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工 作; (五)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 人报名、组织答疑会议和现场踏勘工作; (六)负责对投标人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审核; (七)负责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公告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负责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制定供应商库准入、监督、淘汰机制; (十)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的询问、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配合学院 监审部门处理举报等法律纠纷事宜; (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及汇总分析; (十二)完成学院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置招标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学院抽选代理机构、评标 专家、供应商等工作,以及监督学院采购与招投标过程和相关事项。成员 由学院党风廉政与效能监督员、各部门党支部纪检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学院院办、教务处、产学研与实训中心、后勤管理处、现 代教育中心、保卫处、电大与继教中心、图书馆等职能单位负责编制本职 能范围的年度采购预算、安排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 参数专家论证、预算、招标、验收等审核工作。 (一)院办负责车辆、文物、档案、陈列品等采购项目;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设备、教学招生、教材考务、学籍管理、技能竞 赛、数据平台等采购项目; (三)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负责科研设备、政校企合作、知识产权、学术 学报、实训室建设等采购项目;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国资管理、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基建维修、绿 化养护、校园一卡通、医药防疫、医疗器械、国资出租出售等采购项目; (五)现代教育中心负责网络、网站建设、数字化校园、多媒体教室、 -4- 弱电工程、闭路电视、大宗系统软件及各种信息系统、校园信息化建设等 采购项目; (六)保卫处负责校园内道路交通、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消防服务管理、 安防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校园保安服务管理等采购项目; (七)电大与继教中心负责成人教育、岗位培训、技能培训与鉴定和电 大、社区大学教学、行政管理等采购项目; (八)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及数据库资源等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学院各申购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申购 单位需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采购工作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购项目的市场考察,编制项目可行性计划、技术参数、 预算询价、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上报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申请; (三)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初稿; (四)参与对项目投标人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情况的考察; (五)参加答疑会议和现场踏勘工作; (六)负责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答疑工作; (七)参与项目标书预审、评标工作; (八)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会签、履约、项目验收申请等工作; (九)负责采购项目全过程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采购范围、标准 凡属下列项目,都应执行院内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规定: (一)项目预算或合同价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各类仪 器设备(含批量、单件),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网络设 备、专业设备等,以及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图书、音像资料、数据库、软件、 教材、消防器材、监控设备、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及用品、家俱、学生公 寓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药品及医疗器械等; -5- (二)项目预算或合同价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基建和 5 万元以上的维修 项目,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绿化、设备安装(维修)和 管道线路铺设工程、教学实验室改造、公用建筑设施改造等; (三)单项预算价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包括勘 察、设计、监理、咨询、房屋租赁、使用权、经营权标等; (四)一次金额未达 10 万元,但在一年内(网上竞价项目一个季度内) 连续发生同类业务(如学报、院刊、讲义资料、校本教材等的印刷费用、 耗材、医用材料、药品、低值易耗品、绿化等)累计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根据本规定,学院认为应当采用采购与招投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凡限额以上因特殊原因不适宜采用招标的项目,由申购单 位组织学院有关部门人员、专家进行论证,拟订相关采购方案送学院招标 办审核后,上报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属于以下项目可不进行招投 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应急处理的; (三)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四)经学院领导批准的紧急采购项目;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适宜招投标的。 第十五条 货物类单台件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货物类、服务类 批量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投资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 基建、装饰、维修工程为本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六条 图书、教材、药品、工程监理、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通 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 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学院院 长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对抢险救灾的项目,学院申购单位应在事发当时口头报告, -6- 经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申购单位可先行采购,事后应及时补齐相 关的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学院采购项目提供设计、编制 规范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及其所 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学院申购单位应当书面注明为采购项目前期工作提 供设计、编制规范、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称。 第四章 第二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方式 学院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院内委托招 标)、院内自行采购。 (一)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 1.凡纳入《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通 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委托福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办 理; 2.凡纳入《目录》中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 集中采购管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与招投标。 (二)凡《目录》外且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 购管理,由学院招标办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公开采购与 招投标。 (三)凡《目录》外且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实行院内 自行采购,由学院分管院领导按规定批准采购方式,申购单位按本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自行采购,采购过程应形成工作纪要, 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院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狭义)、邀请招标、竞 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追加采购、跟单采购、 院内自行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及学院招标领 -7- 导小组审定采购与招标方式。除单一来源、网上竞价采购和经批准竞争性 谈判方式外,其他采购与招投标方式中参加的合格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一) 公开招标(狭义):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必须 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三家以上进行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 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 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 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标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 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 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 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询价方式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 其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 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合同价值较低、价格变化幅度小 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8- (七)网上竞价:是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的询价采购方式。金额较小、 规格型号较为常见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竞价,网上竞价采购 单件或一次性采购金额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网上竞价采购。 (八)追加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 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 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 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九)跟单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用 低价跟单采购方式。以福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 180 个日历日(指从报分管 领导审批之日起的前 180 日)内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相同技术 参数)的采购中标价下调 5%作为跟单采购最高参照价,可按不高于此参照价 的价格向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任何供应商询价后采购。 (十)院内自行采购:对于金额较小采购项目,申购单位按规定比价 选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十一)学院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 模标准的工程可采用《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采购工作程序 学院规定需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采购申请——申报计划、委托代理——编制标书——审核标书——招标 ——开标、评标(重新招标)——定标——合同签订——合同履约——项 目验收——登记报销——材料存档等。 (一)采购申请。学院申购单位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 标申请表》(附件 1),向学院招标办提出采购与招投标申请。 (二)申报计划、委托代理。学院招标办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有关申报 工作,并按规定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学院招标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三)编制标书。学院申购单位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明 -9- 确采购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将《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文件 审批表》(附件 2)及编制的招标文件送学院招标办审核后,报学院招标领 导小组审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倾向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四)审核标书。由学院招标办负责沟通和协调审核疑问事项,重大 项目需召开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学院招标办负责组织学院招标领导小 组、招标监督人员、申购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招标会议,讨论确定项 目招标方式、经济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以及相关内容。 (五)招标 1.发布信息。学院招标办负责在政府部门指定媒体和学院外网向社会 发布招标信息,并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和发放招标文件。 2.踏勘现场,标前答疑。学院招标办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学院 招标办负责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对潜在投标人提出 的问题进行答疑的,并提供书面答疑材料,学院申购单位负责对招标文件 中技术参数进行答疑。 3.组建评标小组。学院招标办负责抽取评标专家,并负责登记造册和 通知工作,学院招标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六)开标、评标。学院招标办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 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因流标需要重新招标的项目,如要变更采购与招 投标方式的,学院申购单位应提交《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文件更改审批 表》(附件 3)和变更后的招标文件,向学院招标办提出变更申请。 (七)中标,发布中标公告。学院应依据评标专家小组的意见确定中 标人,学院招标办负责发布中标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八)合同签订。由学院申购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 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文件,与中标人洽谈合同内容, 草拟的合同经学院招标办和相关部门审核,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 10 - (九)合同履约。合同成立后,学院申购单位负责督促中标人根据合 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项目验收。学院验收小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 收。 (十一)登记报销。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学院申购单位按照《福 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材料、低值品、 易耗品管理办法》规定,对采购的耐用品、固定资产等进行登记入账,并 办理有关报账手续。 (十二)材料存档。 1.学院招标办负责项目采购与招投标过程的资料归档、登记备案,包 括:招标申请、计划表申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定标记录、合同 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采购与招标活动记录有关资料。 2.学院申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档案,妥善 保管项目档案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文件包 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参数专家论证、预算审定材料、采购 与招投标活动材料、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销、质保、运行及其他有 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限额以下自行采购项目,应按以下程 序办理: (一)各申购单位根据院领导审批意见,组成项目采购小组(2 人以 上),负责组织项目采购到位,保证学院工作正常开展。 (二)预算金额在 1 万元(含)及以下的采购,由采购小组通过市场 调查、学院同类型供应商库、或在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网上超市”,寻 找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进行比价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 1 万元-10 万元的采购,须邀请申购单位的党风廉政 员参与,其中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项目需邀请学院招标监督人员参与。采 购小组应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或在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网 - 11 - 上超市”进行网上议价,在供货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要求被邀请的供应商 填报其最低销售价并存档。 (四)经采购小组初步研究,确定供应商、价格,项目参与人员应在 采购相关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上报学院领导批准。采购小组负责签订 合同、购置、报销等工作。 (五)采购物资必须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后,申购单 位方可领出使用,并应做好出库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邀请供应商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发布公告。采购小组应在学院外网和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 信息,接受潜在供应商报名。 (二)随机抽取。采购小组应在学院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供应商 库,在符合条件的同类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 (三)书面推荐。学院申购单位和职能部门、评标专家(须在学院招 标办评标专家库备案)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其中申购单位推荐供 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第二十五条 学院基建、修缮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下的 工程可采用随机抽选法,采购小组应在学院相应施工库中,从符合条件的 同类型的六家以上施工单位中随机抽取,学院招标监督人员负责监督。 采购小组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施工单位为 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施工单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 号码对应的施工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和规范本职能管理权限内的采购 工作,建立健全限额以下采购项目实施细则。 第六章 采购申请 - 12 - 第二十七条 申购单位负责向学院招标办提出采购与招投标申请,需 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申请表》(附 件 1)。学院招标办按照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上报学 院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院领导同意项目立项的审批意见和相关会议纪要; (二)学院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三)项目技术参数专家论证、预算询价审核材料。预算超过 100 万元 或设备单价超过 20 万元的项目,还要有完整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采购项目的执行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技术规格、服务等标准 和规范、验收标准、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五)项目图纸、预算、采购标的的数量、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 标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院采购项目原则上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前瞻性和共享 性,要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申购设备的技术参数要能满足同一档次的三 种以上品牌。 第二十九条 专家论证。学院采购项目论证专家由院内外该专业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申购单位成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相 关专家论证结果需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专家成员人数应当为 3 人及以 上单数,预算的购置超过 100 万元或设备单价超过 20 万元的项目论证专家 人数应当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院外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一)采购进口设备。学院申购单位必须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 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 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论证专家人数 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 当为非本学院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二)单一来源采购。学院申购单位必须提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 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专家对 - 13 - 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等材料, 论证专家人数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应当为非本学院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并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 第三十条 项目预算。申购单位应在对市场行情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 上,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预算价,并经学院职能部门审核,报学院领导审 批同意。采购预算价不得高于近期同类产品的政府采购价,采购项目可将 审核预算价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三十一条 技术参数。采购项目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准,不可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 供应商,不可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是一个范围内的数值,不是一个具体数据, 只宜尽可能清楚而准确地规定到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不能出现“指定、 暂定、参考、备选”品牌。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招 标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需在政府主管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起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网上竞价的,公告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日; 其他采购方式,公告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七日。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项目 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或者最高限价;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14 -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七)公告期限;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三十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或者最高限价;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公告期限;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七)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九)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 第三十五条 学院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免费向投标人提供资格预审文 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标准或要求 设置,或相关部委出台的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除此之外的各种认证 不可作为资格标准,也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商务部分的评标因素。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 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 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 15 -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以及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有最高限价的,还应公开最高限价; (七)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 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四十条 学院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一般要求在验收后付款(或 分期付款);如需要特殊支付方式,申购部门需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付款方式变更申请表》(附件 4),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四十一条 样品 (一)采购项目需要通过现场演示、测试方式来体现投标产品的某部 分功能或效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测试的标准和方法,并提 供适当的软硬件条件,演示、测试应在评标阶段完成; (二)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再 次进行产品演示、测试,并以演示、测试结果作为是否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特定 - 16 - 场所摆放或施工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附特定场所或施工要求的图纸 或设计方案,或允许潜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进行现场勘查。未公告 图纸或设计方案,或未允许现场勘查的,不得以特定场所或施工要求为理 由不予确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中需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并注明出现 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的相应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学院任何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 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院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或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如 需终止招标活动的,申购单位需写明具体情况及终止招标的原因,报院领 导同意后,向学院招标办进行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投 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 的,由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 - 17 - 第五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应当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学院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 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学院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学院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 收。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 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学院。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 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学 院招标办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 取的投标保证金。 学院招标办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 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 18 - (二)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 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的; (三)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的。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开标和评标 招标办选派学院招标监督人员、学院专家参加项目开标, 学院重大项目开标需由学院分管领导参加或授权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 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评标现 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八条 开标由学院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评标专家不得 参加开标活动。 第五十九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参加开标的 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学院招标办、采购 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 选投标方案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 的,不进行开标。 第六十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学院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 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 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问或者质疑,以及认为学院和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学院、采 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质疑或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六十一条 学院需要变更采购与招投标方式的,由学院申购单位填 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文件更改审批表》(附件 3),提出变更申请, - 19 - 经学院招标办审核,上报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告 财政部门同意更改采购方式。 第六十二条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学院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进行评标。 第六十三条 学院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 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学院专家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 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对采购人代表、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 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学院任何人员可以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 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 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 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学院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 20 -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学院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 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院采购项目相关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六十六条 学院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 立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第六十七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 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院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学院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 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 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学院招标办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 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分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六十九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 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 准统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 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七十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评标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 法。 (一)评标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 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 为评标因素。 (二)评标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 - 21 - 得出现“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 不定性的模糊表述。 (三)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 域性的评奖不作为加分条件。 (四)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授权函、售后服务授权 函不作为评分条件。 (五)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不可设置地域性限制。 第七十一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第七十二条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不得设置以平均价、中间价、 调节系数等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第七十三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 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 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 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 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服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 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 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 22 -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 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 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报价最高的投 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散装或者活页装订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 求的。 第七十五条 投标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 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 准; - 23 - (四)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 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第七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有可能影 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 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 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 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七十八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 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学院招标办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 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认定。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学院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报本 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 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 作,并向学院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学院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 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24 - 第八十条 学院招标办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 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学院派出代表外,学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 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因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导致评标结 果无效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 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文件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 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因项目流标,需要变更采购与招投标方式的,申购单位应提出变更申 请和相关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核,报学院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十章 第八十三条 中标和合同 招标项目中评标报告会推荐 1 至 3 名中标候选人,竞争 性谈判和询价的评标报告会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学院应当确定排名 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财政部门经过处理投诉 举报、监督检查,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且符合顺序中标、成交条件时,学 院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25 - 第八十四条 学院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 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八十五条 学院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 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 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 的名称及原因,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标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学院招标办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改变中标 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学院申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 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 第八十八条 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中 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八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履行期限及地点 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九十条 学院申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 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 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可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 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 26 - 第九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组 织采购活动,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的; (二)供应商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三)供应商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供应商将合同转包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的。 第九十三条 学院招标办应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审查成交、中标 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 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中标 资格。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否决,且在两年内不得参加学院相关项目采购 与招投标活动。 第九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学院申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 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 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 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申购单位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 第九十五条 质疑和投诉 学院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投标 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第九十六条 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由学院招标办负责 按时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当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学院应当暂停签订 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 27 - 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询问、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并在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内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 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 限届满之日。 第九十八条 质疑投标人对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学 院、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九十九条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的举报由学院监审部门根据《福建省 政府采购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闽财购〔2014〕44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第十二章 第一百条 纪律和监督 学院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学院关于 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与投标人 有亲属或有利益关系的要主动提出申请回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评标委员会要对所评标的项目负法律责任,学院评标 专家要对自己的评分和投票负法律责任,所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均应邀 请学院招标监督人员参加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施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归进行严肃处理: - 28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 (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用除集中采购招标方式外多次采 购,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采购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 集中采购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 之间竞争的;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 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成交条件; 5.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标因素的量化 指标相对应的; (五)未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投标人信息 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的; (七)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八)非法干预采购评标活动的; - 29 - (九)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 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十一)为家属和其他亲属获取投标项目提供方便的,或收受供应商、 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十二)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标结 果的; (十三)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 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 (十六)其他违反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廉洁自律规定的。 第一百零三条 投标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同时在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学院的各种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一)投标人串标围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或其他非法行为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骗取中标的; (五)投标人以骗取中标的。 第一百零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院 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追赔,没有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学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两年内禁止其参 加学院的各种采购与招投投标活动 。 - 30 - 第一百零五条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转包及分包他人,若发现转包或分 包的,学院有权终止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同时在两年内禁止其 参加学院的各种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监审部门应加强学院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并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介入开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采购与招投标活 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学院监审部门处应及时受理。 第十三章 第一百零七条 附 则 本规定由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原学院或部门制定的 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 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 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榕职院综〔2013〕89 号)、《行政办公用 品采购的暂行规定》(榕职院综〔2007〕6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申请表 2.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文件审批表 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文件更改审批表 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付款方式变更申请表 - 31 - 附件 1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申请表 项目名称 编 号 项目联系人 项目预算 联系电话 □公开招标 □基建工程 □修缮工程 申请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招标方式 招标前期 □立项报告 □技术资料 准备情况 □对投标人资质要求或拟采购货物与服务说明材料 项目类型 □论证情况 经费项目 申报单位 意见 意 见 招标办 意 见 □竞争性谈判□询价 □单一来源 □网上竞价 □工程量清单 经费来源 □预算内 落实情况 □自筹资金 □预算外 职能部门 签字: 签字: 意见 (盖部门章) 年 财务处 □邀请招标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办分 管院领导意 负责人签字: 见 年 月 日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采购 □学院委托代理采购; 方 □学院自行采购; 式 □其他采购方式 - 32 - 附件 2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文件审批表(样本) 申 报 部 门:***(盖章) 项 目 名 称 预 算 金 额 项 目 类 别 联 系 人 编 号: 学院 xxxxx 采购项目 是否已纳入年初采购 **元 □工程类 资 金 来 源 预算表 □货物类 □服务类 是 采购、招标方式 *** 联系电话 *** ***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说 明 1.项目预算:**元,应包含制造、包装、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验收、人员培训、 检验、税金等一切费用。(预算表、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图纸等附后) 2.质量(验收)要求:1、必须符合国家对有关产品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2、货物技术性能必 须符合或优于学院本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 3、中标设备必须是全新原装未启封,未经使用 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称、品牌型号、制造 商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产序列号等。 3.质保期:所有货物提供**年免费保修。 4.售后服务:成交商必须在福州市内设有公司办事处,随时提供相关项目的咨询服务,应在 故障维修响应时间为 2 小时内响应,技术人员在 4 小时内到达现场。 5.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 15 天完成。 6.交货地点:学院本部,由采购方指定具体地点。 7.技术服务:由成交商负责将货物按签订合同的具体数量、具体地点运送到最终目的地,成 交商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调试至验收合格交付学院使用。成交商 应免费为学院提供全部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 8. 付款方式: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总额的 90%,余额待使用一年无质量问题后 一次性付清。 9.供应商资格: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必须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10.其他: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评分原则、评分方法、评分分数:商务分(**分)+技术分(**分) 12、样品:提供**作为采购样品。 - 33 - 情况属实,特此申请。 项目申报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费来源已落实,同意项目开展。 财务处意见 职能部门意见 招标办意见 项目分管院领导意见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注:正反面打印。 - 34 - 附件 3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文件更改审批表(样本) 申 报 部 门:***(盖章) 项 目 名 称 预 算 金 额 项 目 类 别 联 系 人 编 号: 学院 xxxxx 采购项目 是否已纳入年初采购 **元 □工程类 资 金 来 源 预算表 □货物类 □服务类 ***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资金 是 采购、招标方式 *** 联系电话 *** 更 改 内 容 及 原 因 说 明 - 35 - 情况属实,特此申请。 项目申报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日 经费来源已落实,同意项目开展。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 职能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 学院招标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 项目分管院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 - 36 -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正反面打印。 - 37 - 附件 4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付款方式变更申请表 采购项目 申请部门 ****项目 (盖章) 采购清单及金额 采购方式 项目预算 原付款方式 招标 元 付款变更方式 变更原因 申请部门意见: 职能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负责人签名: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负责人签名: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院长意见: 签 名: 备注: 1.项目立项报告作为附件附在表后; 2.相关须提供付款说明函作为附件附在表后; 3.付款后申请部门须保留付款凭证。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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