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银保监发〔2021〕8号).doc
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 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 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银保监发〔2021〕8号 各银保监局,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 市财政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 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市(州)、县(市、 区)扶贫办,辖内各银行业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 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的通知》(银监发〔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扎实 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进一步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对省内符合将新 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条件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执 行比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支持 金融机构扩大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重点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需求。 二是继续向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并 坚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确 保应贷尽贷。各银保监分局和直辖各监管组于4月30日之前将主 责任银行明细表报送至吉林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今后工作中主 责任银行如有变动更新,及时向普惠金融处报备。 三是用好信贷资金促进产业发展。引导信贷资金支持脱贫户 发展小庭院、小种植、小养殖、小买卖、小作坊等“五小”产业, 促进快速稳定增收,变“输血”为“造血”。要将脱贫人口小额 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脱贫户增收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并按要 求规范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使脱贫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 益。 四是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建立“逾期日提醒”制度,主贷银 行、扶贫部门及时调阅信贷系统,掌握贷款到期情况,督促出现 逾期县市尽快组织还款,切实防范风险;落实“三色预警”机制, 对60天后到期的贷款,银信、乡村共同走访,提醒做好还款准备, 实行“蓝色预警”;前30天上门指导确立还款计划,实行“黄色 预警”;前7天入户督促落实还款资金,实行“红色预警”;实行 定期回访制度,银保监、主贷银行、扶贫部门定期回访,排查资 金使用情况,对没有用于生产的资金及时收回。 五是继续实施风险补偿金政策。各地严格执行已出台的《扶 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及管理办法》,风险补偿金规模要与 小额信贷规模相匹配,有序进行动态调整,规范使用。 六是明确过渡期内贴息政策。过渡期内,主贷银行要严格执 行国家贷款利率相关政策,各县(市、区)可按不超过贷款合同约 定利率进行贴息,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是《通知》实施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月10日前发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按原有政策执行。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监管组和地方法人 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 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 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6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乡村振兴局),各政策性银 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扶贫的重要创新,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 手,是脱贫攻坚的品牌工作,在解决建档立卡贫困群众融资难融 资贵问题、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改善乡村基层治理等方面发 挥了积极作用,为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重要贡献。为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 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 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 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 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现就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通 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 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 LPR,1 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 LPR。贷款利率在 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地方财政部门 应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贴息比例,保持过渡期内政策 力度总体稳定。 (七)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 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 险。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 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 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 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 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 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 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 之间。 (十)实施时间:文件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 (一)积极做好信贷投放。银行机构要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 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 业务审批流程,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 (二)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 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 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 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 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 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 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 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创新信贷服务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基于脱贫人口生产 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通过 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授信模型,推动开展供应链 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等信贷新模式,开展高效便捷金融服 务。 三、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一)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银行机构要健全完善脱 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 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 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 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 (二)稳妥处置逾期贷款。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扶贫(乡村振兴)部门等部门要全面监测掌握脱贫人 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合力解决突出 问题。银行机构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依法合规、积 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 (三)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已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机制的地区要在保持工作机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动态调整, 规范使用,积极做好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各地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入政府性 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明确约定风险 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不得让贷款对象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 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 (四)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 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 为。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 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 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四、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一)促进脱贫人口融入产业发展。支持在脱贫地区培育发 展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脱贫人口自主发展产业提供 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作用,帮助 脱贫人口选择合适的产业,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方面 培训。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高脱贫人 口发展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特色农产品 保险,深入开展大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脱贫人口提供 充足风险保障。 (二)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面向脱贫地区、 脱贫人口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大力评选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 信用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提高脱贫人口信用意识,改善脱贫 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三)坚持分片包干责任制。监管部门负责在脱贫人口数量 较多的乡镇,指定1家设有网点的银行机构作为脱贫人口小额信 贷主责任银行,对脱贫人口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应贷尽贷。 (四)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 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脱贫人口能力。用 好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协助做好脱贫人 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后管理等工作。 五、不断完善支持政策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监管部门要指导做好脱贫人口 小额信贷投放和风险防范,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脱贫人 口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 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 因素,督促银行机构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二)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要运用再贷款、差异化 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 贷。 (三)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 各地要及时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力度。扶贫(乡村振 兴)部门特别是县级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要将脱贫人口小额 信贷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及时向银行机 构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做好组织协调、 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 六、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 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 工作合力。 (二)抓好贯彻落实。要广泛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培 训,认真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 测通报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评估政策效果。 (三)大力宣传引导。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脱贫 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好做法、 好经验。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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