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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怀念的钟表。11 页 450.0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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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ICS 65.020.30 CCS B 43 备案号: 青 DB63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547.1—2021 代替 DB63/T 547.1-2005 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2021 - 12 - 25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63/T 547.1—2021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饲养环境要求 ...................................................................... 2 5 饲草料及添加剂 .................................................................... 2 6 管理技术 .......................................................................... 2 7 饲养技术 .......................................................................... 4 8 疫病防治 .......................................................................... 5 9 废弃物处理 ........................................................................ 5 10 运输和出售 ....................................................................... 5 11 资料记录 ......................................................................... 5 参考文献 ............................................................................. 7 I DB63/T 547.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63/T 547.1—2005《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与DB63/T 547.1—2005相比,除 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见第 2 章,2005 年版的第 2 章);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的相关内容(见第 3 章,2005 年版的第 3 章); ——更改了“饲养环境要求”的相关内容(见 4.1,2005 年版的 4.1);更改了“选址”的要求(见 4.2.1,2005 年版的 4.2);删除了“羊场废弃物处理”的规定(见 2005 年版的 4.2),增加 了“养殖区布局”的规定(见 4.2.2)和“配套设施与设备”的规定(见 4.3); ——增加了“饲草料及添加剂”的有关规定(见第 5 章); ——删除了“附录 A”(见 2005 年版的附录 A),将相关内容调整到“管理技术”中(见第 6 章, 2005 年版的附录 A); ——增加了“引种与组群”(见 6.1);删除了“整群”(见 2005 年版的 A.1)、“鉴定”(见 2005 年版的 A.2)、“编号”(见 2005 年版的 A.3)、“去势和留种”(见 2005 年版的 A.4)、 “驱虫和药浴”(见 2005 年版的 A.5); ——更改了“四季放牧”管理技术规定(见 6.2.2、2005 年版的 B.2.2);增加了“轮牧”(见 6. 2.1); ——更改了“补饲”技术的规定(见 6.3、2005 年版的 B.2.3); ——增加了“繁育”技术规定(见 6.4);增加了“接羔育幼”技术规定(见 6.7);增加了“出 栏和出售”技术规定(见 6.8); ——更改了“剪毛”的技术要求(见 6.7,2005 年版的 A.6); ——删除了“附录 B”(见 2005 年版的附录 B),将相关内容调整到“饲养技术”中(见第 7 章); ——更改了“种公羊的饲养”技术规定(见 7.1,2005 年版的 B.1.1); ——更改了“繁殖母羊的饲养”技术规定(见 7.2,2005 年版的 B.1.2); ——更改了“育成羊的饲养”技术规定(见 7.3,2005 年版的 B.1.3); ——更改了“羔羊的饲养”技术规定(见 7.4,2005 年版的 B.1.4); ——删除了“育肥技术”(见 2005 年版的 B.2.4); ——更改了“疫病防治”技术规定内容(见第 8 章,2005 年版的第 6 章); ——增加了“废弃物处理”技术内容(见第 9 章); ——更改了“出售和运输”检疫技术及要求的规定(见 10.1,2005 年版的 7.3); ——更改了“资料记录”的相关规定(见第 11 章,2005 年版的第 8 章)。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畜牧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莲芳、郭继军、韩学平、马进寿、官却扎西、艾德强、卫世腾、李浩、洛藏旦 增、周佰成、张亚君、李积林、许威、陈永伟、张积英、补海平、王小哲、余玮、杨晓斌、陈永祥。 本文件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2005年首次发布为DB63/T 547.1—2005; II DB63/T 547.1—202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 III DB63/T 547.1—2021 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青海藏羊饲养管理的饲养环境要求、饲草料及添加剂、管理技术、饲养技术、疫病防 治、废弃物处理、出售和运输、资料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以放牧为主的青海藏羊的饲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9998 西宁毛 GB/T 19526 羊寄生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HJ 568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 NY/T 471 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1343 草原划区轮牧技术规程 NY/T 1904 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NY/T 5151-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DB63/T 039 青海藏羊 DB63/T 547.2 青海藏羊繁育技术 DB63/T 705 高寒牧区藏羊冷季补饲育肥技术规程 DB63/T 1652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DB63/T 1877 青海藏羊两年三胎繁殖调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青海藏羊 是“西藏羊”的组成部分,属于我省原始粗毛羊品种,主要分布在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 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全境,黄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西宁 市也有少量分布。品种特征和生产性能应符合DB63/T 039的规定。 3.2 组群 1 DB63/T 547.1—2021 按照羊只的性别、年龄、生产性能等条件合理组织羊群的过程。 3.3 初乳 母羊分娩后 7d 内,特别是分娩后 3d 内分泌的乳汁。 3.4 废弃物 主要包括养羊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尸体及相关组织、垫料、过期兽药、残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 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和污水等。 4 饲养环境要求 4.1 饲养环境 应符合HJ 568的规定。 4.2 羊舍选址和布局 4.2.1 选址 宜选择在地势高、干燥、开阔、平坦、背风向阳、水电路通讯便利,饲草料来源方便,资源充足的 地方。规模化养殖企业选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4.2.2 养殖区布局 生活管理区、生产区、生产辅助区、粪污及无害化处理区布局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4.3 配套设施与设备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棚圈、饲草料加工和储存、饲喂、饮水、消毒、药浴、废弃物处理等畜 牧设施设备。 5 饲草料及添加剂 5.1 饲草 应符合 NY/T 1904 的规定。 5.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应符合 NY/T 471 的规定。 6 管理技术 6.1 引种与组群 2 DB63/T 547.1—2021 6.1.1 引种 应从经过检疫并持有合格证明的非疫区引进;种羊应从具有种畜生产资质的种羊场引入,并按相关 检疫隔离程序做好疫病防控。 6.1.2 组群 根据养殖规模、设施条件、生产需要、草场条件、羊的生长阶段合理组织羊群。羊群应分为: ——种公羊群; ——繁殖母羊群:分为空怀期母羊群、妊娠母羊群和哺乳母羊群; ——育成羊群:分为育成母羊群和育成公羊群; ——淘汰羊群。 6.2 放牧 6.2.1 轮牧 按照 NY/T 1343 的规定进行季节性轮牧和划区轮牧。种公羊和繁殖母羊要留有较好的牧地,育成羊 也要留出专用牧地,圈舍附近的牧地留给冬季哺乳母羊和羔羊。 6.2.2 四季放牧 6.2.2.1 春季放牧 出牧宜迟,归牧宜早,有天气变坏预兆时,及早赶羊到羊圈附近或山谷地区放牧,照料好即将分娩 的母羊。初春放牧应控制好羊群,挡住强羊,看好弱羊,防止羊只啃青和跑青现象。 6.2.2.2 夏季放牧 出牧宜早,归牧宜迟,中午宜选择在干燥凉爽的地方让羊群卧憩。上午放阳坡、下午放阴坡。 小 雨可正常放牧,大雨应迅速避开河槽和沟底,将羊群赶到较高地带,分散站立。 6.2.2.3 秋季放牧 早秋无霜时应早出晚归,晚秋有霜时晚出晚归,选择草高、草密的沟坡附近放牧,有条件的地区茬 地放牧。 6.2.2.4 冬季放牧 宜选择背风向阳、地势较低的丘陵、山沟和底地放牧。冬季积雪较厚时,不出牧。 6.3 补饲 对妊娠母羊、哺乳母羊、配种期的种公羊、羔羊、体质弱的羊应适当补饲,冷季补饲按照 DB63/T 705 执行。 6.4 繁育 自然繁育按照DB63/T 547.2的规定执行;两年三胎繁育按照DB63/T 1877的规定执行。 6.5 接羔育幼 3 DB63/T 547.1—2021 6.5.1 产羔圈舍提前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对难产、早产母羊进行人工助产。羔羊出生后断脐消毒、及 时清理羔羊口腔、鼻腔、耳内的粘液,做好防寒保暖。 6.5.2 对体质弱、母羊母性不强,难以吃到奶的羔羊,人工协助哺乳。母羊有病、死亡、无奶或奶水 不足时,应寻找保姆羊或人工代乳。 6.6 出栏和出售 非种用的羔羊、淘汰公母羊进行育肥后出栏或直接出售。 6.7 剪毛 6.7.1 每年 6 月~7 月剪毛一次。剪毛前应对剪毛场所进行清扫、消毒,选择天气晴朗的日子剪毛, 剪毛动作要快,翻羊要轻,遇皮肤剪破要及时消毒。 6.7.2 剪下的套毛应保持完整,白毛不与有色毛混和,羊毛分级与打包按照 GB/T 9998 的规定执行。 7 饲养技术 7.1 种公羊的饲养 非配种季节以放牧为主,配种前一个月每天补饲精料 0.25kg,青干草 2.0kg。配种开始后,每天 补饲精料 0.5kg,青干草 2.0kg,保证矿物质和维生素的补充,充足饮水,适量的运动。配种后期应视 公羊体况减少精饲料的补饲量。 7.2 繁殖母羊的饲养 7.2.1 空怀期母羊 夏季放牧青草充足时不补饲,冬季应适量补饲。 7.2.2 妊娠前期母羊 在妊娠期的前 3 个月,放牧为主,视母羊体况适量补饲,保持中等膘情。避免吃霜草或霉烂饲料, 不使羊受惊猛跑,不饮冰渣水。 7.2.3 妊娠后期母羊 在妊娠后期的 2 个月,放牧补饲饲养。每天补饲精料 0.1kg、青干草 0.5kg;注意保胎、保暖,羊 舍保持干燥、通风良好。 7.2.4 哺乳期母羊 放牧补饲饲养。每天补饲青干草0.25kg,补饲精料0.25kg;放牧距离由近到远,保持圈舍清洁、干 燥。 7.3 育成羊的饲养 以放牧为主,在冷季和青草不足时,进行适量补饲,每天补饲青干草1kg~2kg,补饲精料0.2kg~ 0.3kg。 7.4 羔羊的饲养 4 DB63/T 547.1—2021 7.4.1 出生后 1 小时内应吃到初乳。 7.4.2 羔羊随母羊放牧饲养,15 日龄调教羔羊开食,20 日龄开始补饲羔羊精料补充料。 7.4.3 羔羊断奶时间为 2 月龄~4 月龄,采食正常、体质好的羔羊分批断奶,断奶后加强饲养管理, 供给充足干草和羔羊精料补充料。 8 疫病防治 8.1 日常消毒 羊舍、器具、运输车辆、周围环境和进出人员等的消毒按 NY/T 5151—2002 第 7 章的规定执行。 8.2 传染病控制 发生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迅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 指派专业人员治疗或处理,不得私自弃置、藏匿、转移、出售、屠宰。 8.3 免疫 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当地疫病流行特点,合理制定免疫接种程序,由专业人员实施强制免 疫和计划免疫,对羊加施免疫标识,免疫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4 驱虫 按照 GB/T 19526 的规定执行。 8.5 兽药使用 按照 NY/T 472 的规定执行。 9 废弃物处理 9.1 羊粪按照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处理。 9.2 病死羊及其产品的处理与处置应符合 DB63/T 1652 的规定。 9.3 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过期兽药、残余疫苗等垃圾分类存放,回收到指定处理中 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10 运输和出售 10.1 运输或出售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或出 售。 10.2 装车前车辆消毒,车厢铺设垫料,运输途中防止挤伤、跌伤,应做到快、勤、稳。 11 资料记录 5 DB63/T 547.1—2021 主要包括引进、配种、产羔、断奶、转群、生产性能、饲草料来源、日粮配方、各种添加剂使用、 销售记录、疫病防治、病死羊处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记录等,资料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规模化养 殖企业资料记录至少保存10年,其中种羊的资料记录应长期保存。 6 DB63/T 547.1—2021 参考文献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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