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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特许经营项目(不见面开标)”招标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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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文件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一、概念释义 二、招标文件说明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和评标 六、定标和授予合同 第五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第七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八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2 第一章 投标邀请 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许昌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对“许昌市城市管 理局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特许经营项目(不见面开标)”项目的相关货物和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 合格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ZFCG-G2022079 号 二、项目名称: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特许经营项目(不见面开标)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招标内容 1.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特许经营范围为许昌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魏都区、建安区、 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要交通枢纽配套 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已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规划新建停车设施等各类停车设施的投 资、建设、运营管理;路内停车泊位(包含经批准的道路临时泊位)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具 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路内停车位智慧化改造、口袋停车场的改造、路外停车场的建设,指挥中心、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停车诱导系统、云服务器及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 建设等。 2. 预算金额:376000 万元。 3. 最高限价:376000 万元。 4. 交付(实施)时间(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25 年。 5. 交付(实施)地点(范围) :许昌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6. 分包:不允许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无特殊要求。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即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 “投标人/供应商登录” 入口(http://ggzy.xuchang.gov.cn:8088/ggzy/)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及注意事项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必须通过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 作系统 SEARUN 最新版本”制作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投标通道将 关闭,投标人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投标将被拒绝。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2 年 10 月 21 日 8 时 30 分(北京时间) ,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 文件不予接受。 2. 开标地点: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不见面开标三室。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 标人无须到现场) 。 3 九、开标注意事项 开标时间前,投标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进入公 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xuchang.gov.cn:8088/ggzy/)——点击“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在系 统操作导航栏点击“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内进行解密开标。 十、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许昌市政府采购网》 、《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 》 、 《许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许昌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 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 E 座 6 楼 联系人:李万策 联系电话:13193455865 集中采购机构: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竹林路交汇处创业服务中心 C 座 联系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0374-2968687 监管部门:许昌市财政局 联系人:许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4-2676018 温馨提示: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注意以下事项。 1.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提前自行联系 CA 服务机构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并进行电子签章。 2. 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提交、远程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 使用同一个 CA 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并可正常使用) 。 3.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1 投 标 人 登 录 《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河 南 省 ▪ 许 昌 市 )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http://ggzy.xuchang.gov.cn:8088/ggzy/)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 SEARUN 最新版本” , 制作投标文件。 3.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投标文 件。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 项目 xx 标段),其中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投标。 4.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4.1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2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http://ggzy.xuchang.gov.cn:8088/ggzy/)生成“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 。 4 5. 远程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 5.1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前请详细阅读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 昌市)首页“资料下载”栏目的《许昌市不见面操作手册(代理机构/投标人)》 。 。 5.2 投标人提前设置不见面开标浏览器,并于开标时间前登录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规定 的开标时间准时参加网上开标。 5.3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在“文字互动”对话框的通知,投标人选择功能栏“解密环节”按钮进行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解密应自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开标开始”按钮后 120 分钟内完成) 。 投标人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解密失败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4 开标活动结束时,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未签章的,视同认可 开标结果。 5.5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如有疑义,可在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文字互动”对话框或 “新增质疑”处在线提出询问。 6. 评标依据 6.1 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见面开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成功上传、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依 据评审。 6.2 评标期间,投标人应保持通讯手机畅通。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等,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评标期间合理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供。 6.3 投标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的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应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表签字。 5 第二章 项目需求 一、 项目概况 许昌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 体化示范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已投资 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规划新建停车设施等各类停车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路内停车 泊位(包含经批准的道路临时泊位)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二、采购清单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特许经营权包含路内停车位智慧化改造、口袋停车场 的改造、路外停车场的建设,指挥中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停车诱导系统、云服务器及 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建设等。 1.路内停车位智慧化改造 路内停车位的建设主要包括对路内停车位进行智慧化改造,以及地磁、高位视频、绿色泊 位、手持 PDA、巡检车辆、路边泊位收费指示牌(含立杆和标牌)、车位画线及编号(热熔工 艺)等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安装; 2.改造口袋停车场改造口袋停车场主要包括道闸、监控设备更新以及停车场硬化提升建设; 3.新建路外停车场 路外停车场的建设主要包括新建地面停车场、地下车库和立体停车库等,其中新建地面停 车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硬化、围墙、配套用房以及停车泊位收费指示牌(一进一出); 新建框架结构地下停车库;新建全自动机械立体停车库以及对路外停车场配备无人值守设备; 4.指挥中心 主要包括指挥中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大屏幕系统、操作员工作站和控制台、办公用 品及家具、配套网络及系统集成等的购置; 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含 7kW 单枪交流充电桩、160kW 一体式双枪直流充电桩、240kW 一 体式双枪直流充电桩、单枪 80kW 群充直流充电机以及光伏车棚; 6.城市停车诱导系统 城市停车诱导系统主要包括一级全彩诱导屏、二级全彩诱导屏和三级全彩诱导屏; 7.云服务器及网络基础设施 主要包括通信设备、云服务器资源和网络安全建设(二级等保)等; 6 8.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 主要包括城市停车一体化运营管理平台、绿色泊位管理平台、违停管理平台、停车大数据 可视化平台、联网接入平台、城市停车开放平台、统一支付管理平台、基础应用支撑平台和城 市停车便民服务平台等。 本采购清单中所列技术规格或主要参数为最低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将承担其投标 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的风险。 三、商务要求 1、交付(实施)时间(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25 年。 2、交付(实施)地点(范围) :许昌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魏都区、建安区、东城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3、售后服务 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设施所有权无偿移交给采购方,移交时确保所有设备能正常使用。 四、验收标准 1、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 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 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 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验收。 五、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投标人应就本项目(每包或者标段)完整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3、投标文件中须有实施(技术)方案,否则为无效投标。 4、中标方中标后,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成立项目公司,市城管局与中标方(项目公司)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授予中标方(项目公司)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六、本项目预算金额 376000 万元。最高限价 376000 万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7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须完全响应,未实质响应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项目名称: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特许经营项目(不见面开 标) 项目编号:ZFCG-G2022079号 项目内容:特许经营范围为许昌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魏都区、 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政府财政性 资金投资建设的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已投资建 设的停车设施、政府规划新建停车设施等各类停车设施的投资、建设、 1 采购项目 运营管理;路内停车泊位(包含经批准的道路临时泊位)投资、建设、 运营管理。具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路内停车位智慧化改造、口袋停车场 的改造、路外停车场的建设,指挥中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停车 诱导系统、云服务器及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建设 等。 项目地址:许昌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名称:许昌市城市管理局 2 采购人 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E座6楼 联系人:李万策 联系电话:13193455865 名称: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3 代理机构 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竹林路交汇处公创业服务中心C座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0374-2968687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 ★投标人资格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 1、 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许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详见 招标文件第八章3.5格式) ,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2、 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 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8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 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5 ★联合体投标 6 ★最高限价 7 现场考察 8 开标前答疑会 9 进口产品参与 √不接受□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 376000万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不组织 □ □组织,时间: 地点: √不召开 □ □召开,时间: √不允许 □ 地点: □允许 90天(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0 ★投标有效期 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延至合同验收之日,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 止。 中标人将本项目非主 11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12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13 开标地点 √ □不允许 □允许 2022年10月21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三室(本项目采用远程 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须到交易中心现场) 。 本项目不收取。 1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承诺函。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变更(更正)公告、现场勘察答复等相关信息同 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中国政府采购网》、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许昌市 15 公告发布 政府采购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 》 、 《许昌市人 民政府门户网站》 采购人澄清或修改 16 招标文件时间 投标人对采购文件 17 质疑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电子投标文件:成功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 □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份(文件格式为: XXX公司 18 投标文件份数 XXX项目编号.file) 。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一 份。使用格式为“投标文件(供 打印).PDF”的文件。 9 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水印码、签章应一致。 √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 投标文件的 19 签署盖章 □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生成的后缀名为“.PDF”的文件打印的纸质投标 文件) 。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 □ 20 评标委员会组建 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 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 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它未列明行业 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 予20%(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 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 22 中小企业有关政策 企业。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 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 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4—6%)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优惠政策。 6、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 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7、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3 节能环保要求 1、本项目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无 10 2、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 、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关于 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 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本次投标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 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 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 则不予认定。 1、本项目信息安全产品为:无 24 信息安全要求 2、按照《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 (财库【2010】48号) 要求: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 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无要求 25 履约保证金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金额的%(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 额的10%) 。中标人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 26 代理服务费 √ □不收取 采购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的,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 27 授权函 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单位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过程实施 监督的须进入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电子监督室,并向采购代理 机构出具授权函,且不得超过2人。 √是。投标人投标时须成功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资质、业 □ 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不再提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28 电子化采购模式 另有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 □否。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资质、业绩、荣誉及 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许 29 特别提示 公管办[2019]3号)规定: 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网卡MAC地址、CPU序号、 硬盘序列号)均一致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 11 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其投 标无效。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要求查看“硬件特征码”相关信息并进行评审,在 评审报告中显示“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是否雷同 的分析及判定结果。 供应商在中标后,应将由《许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替代的 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核验,经核验无误后,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发 出中标通知书。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企业投标提供)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投标提供) 3、执业许可证。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投标提供)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投标提供) 5、自然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投标提供)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投标提供) 二、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 1、投标人是法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 团体法人) ,提供本单位: ①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0 投标人资格核验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②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的证明文件和担保机构出具的 投标担保函。 注:仅需提供序号①~③其中之一即可。 2、投标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本单位: ①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②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的证明文件和担保机构出具的 投标担保函。 注:仅需提供序号①~③其中之一即可。 三、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凭 12 据。 (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依法免税)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 凭据。 (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依 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五、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用工合同等; 2、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或声明(承 诺函或声明格式自拟)。 注:仅需提供序号1~2其中之一即可。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 面声明” 。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 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投标人;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 务平台”网站(https://chinanpo.mca.gov.cn)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 1、查询渠道: 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站(https://chinanpo.mca.gov.cn) (仅查询社会组织); 2、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采购人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 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严重违法失 信社会组织,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13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一、概念释义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述采购项目。 1.2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所述的采购人。 2. 定义 2.1 “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招标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3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名称、 地 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电话、 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 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5 “潜在投标人”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 且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 2.6 “投标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 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7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 国境内的进口产品。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2.7.1 招标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2.7.2 如招标文件中已说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部分或全部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既可提 供本国产品,也可以提供进口产品。 2.8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 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2 符合本项目“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4 3.3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 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投标人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为: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联合体形 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3.1 查 询 渠 道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站(https://chinanpo.mca.gov.cn); 3.3.2 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3.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采购人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 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3.4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采购人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社会组织,将拒绝其参与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3.5 投标人无须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屏。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人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不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 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违 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6 “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和3.2项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6.1 在投标文件中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3.6.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 商确定资质等级; 3.6.3 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 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3.6.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 3.6.5 3. 7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 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 15 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2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3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采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该产品 必须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拒 绝。 4.4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 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应具备中 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人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 畴外的替代品。 5.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 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 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市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 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 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项目需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资格审 查与评标”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 项目需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和“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说明 9. 招标文件构成 16 9.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项目需求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人须知 (5)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6)资格审查与评标 (7)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8)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9)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9.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 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 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有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 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10.1 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公告期满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前往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 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 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公告期满后在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布更 正公告。 10.3 招标人在考察现场和开标前答疑会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 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4 现场考察及参加开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1.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 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7 11.2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布更正公告。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 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2.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 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投标报价 13.1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3.2 采购人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3.3 投标人应对项目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少报漏报将导致其投标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 13.4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 的最终价格,除“项目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 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 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 税费及利润等。 13.5 本项目所涉及的运输、施工、安装、集成、调试、验收、备品和工具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3.6 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 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作无效投标处理。 13.7 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且不低于成本价。本次招标实行“最高限价(项目控制金额上限)”,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项目控制金额上限)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 性响应予以拒绝。 13.8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4. 投标有效期 18 14.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 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比招标 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将承担违背投标承诺函的责任追究。 14.3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 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 其投标承诺函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人违背投标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将在延长了的 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应享之权利及应负之责任也相应延续。 14.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5.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 明确响应。 15.3 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等组成。 15.4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 再次分包。 15.5 投标人登录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最新版本”,按招标文 件要求根据所投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后 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技术咨询:0374-2961598。 16. 投标文件格式 16.1 为便于评审及规范统一,建议投标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第八部分(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的内容要求、 编排顺序和格式要求,以A4幅面编上唯一的连贯页码,并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注明:所投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日期等字样。 16.2 招标文件未提供标准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拟定。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7.2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承诺函。 19 1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盖章 18.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 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及签名之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 法人电子印章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 文件(.file格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 19.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 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人按 招标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须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 前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提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1.2 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或修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 章、提交,并应注明“修改”或“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告知招标人。 21.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人将承担违背投标承诺函的责任追究。 2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五、开标和评标 23. 开标 23.1 招标人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远程不见面开标。开标由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无须 到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0 23.2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 购文件一并存档。 23.3 开标时,由代理机构开通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及开启“文字互动”等功能;投标人、代理机构进 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解密后投标人选择功能栏“开标记录”按钮可查看投标人名称、投标价 格、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的话)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3.3.1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解密需分 标段进行两次解密。 23.3.1.1 投标人解密:投标人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远程进行解密。 23.3.1.2 代理机构解密:代理机构按电子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使用本单位CA数字 证书进行再次解密。 23.3.1.3 因投标人原因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3.3.2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3.3.3 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开标记录表》经投标人进行电子签章、由参加开标相 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未电子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3.4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如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 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不见面开标大厅“文字互动”对话框或“新增质疑”处在线提出询问 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3.5 项目远程不见面开标活动结束时,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未签 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 资格审查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5.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5.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 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5.1.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5.1.2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25.1.2.1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5.1.2.2 技术复杂; 25.1.2.3 社会影响较大。 25.1.3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 21 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5.2 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25.2.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 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5.2.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5.2.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5. 3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代理 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25. 4 采购人不得担任评标小组长。 25. 5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 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5. 6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6. 符合性审查 26. 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 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5. 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5. 2 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7.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 28.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 准; 28.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8.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 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28.2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 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2 29. 投标无效情形 29.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9.1.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许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的; 29.1.2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承诺函的; 29.1.3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9.1.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9.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9.2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豫财购﹝2021﹞ 6号)要求,参与同一个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29.2.1 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 相同的; 29.2.2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9.2.3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29.2.4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 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29.2.5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29.2.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 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29.2.7 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29.2.8 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2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9.3.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9.3.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9.3.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9.3.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9.3.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9.4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 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 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9.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期间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6 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许公管办[2019]3号)规定, 23 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特征码均相同时, 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响应事宜’ ,其投标无效。 29.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0. 相同品牌投标人的认定(服务类项目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30.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 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 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0.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 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 候选人。 31.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 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32.1 32.1.1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32.1.1.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1.1.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 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32.1.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 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 2 32.2.1 价格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24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32.2.2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2.2.3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32. 3 本次评标具体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见(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33. 推荐中标候选人 3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 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3.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 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4. 评审意见无效情形 34. 1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34.1.1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34.1.2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须知》2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4.1.3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4.1.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34.1.5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34.1.6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34.1.7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35. 保密 35.1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5.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标 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六、定标和授予合同 36. 确定中标人 36.1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 定中标人(核验中标供应商由《许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 25 36.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1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37. 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37.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7.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8. 质疑提出与答复 38.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 出时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38.1.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应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 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 南省·许昌市)》,通过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一次性提出,逾期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 质疑函将不予受理。质疑提出后潜在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公告中集采机构联系人查看。 38.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 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通过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一次性 提出,逾期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质疑提出后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 公告中集采机构联系人查看; 38.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投标人使用CA数字 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通过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一次 性提出,逾期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质疑提出后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 标公告中集采机构联系人查看。 38.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在收到质 疑函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交易系统作出答复,并继 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 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交易系统作出答复,并按照下列情况处 理: 38.2.1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 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2.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 39. 签订合同与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 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许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合同备案, 并登陆“许昌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备案。 40.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 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 合同金额的10%。 41.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41.1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精神,我市目前已与以下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中标供应商可持政府 采购合同,通过“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向所选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 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 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41.2 合作金融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合作金融机构名称: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小微金融部) 联系人及电话:陈阳 13137407575 方金龙 15836539901 地址:许昌市建安大道与紫云路交汇处中原银行 2)合作金融机构名称:浦发银行许昌分行 联系人及电话:赵勇 0374-7313569、7313502 18937459920 地址:许昌市许继大道1163号许继花园 3)合作金融机构名称:交通银行许昌分行 联系人:宋纪刚 0374-2369912 13733951305 地址:许昌市莲城大道114号 4)合作金融机构名称:光大银行许昌分行 联系人:李东磊 0374-2928168 18569936868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文峰路交叉口西北角 27 5)合作金融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许昌分行 联系人及电话:崔星迪 0374-5376058 18839983051 地址:许昌市建安大道中段新天下AB座 6)合作金融机构名称:邮储银行许昌市分行 联系人及电话:张彦峰13839001972 武松涛18839902679 徐亚爽15038297574 地址:许昌市莲城大道邮储银行莲城支行二楼 7)合作金融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许昌分行 联系人及电话:白炜 13938772680 刘晓飞 0374-3338596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建设路1488号 8)合作金融机构名称:中信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 联系人:韩晨 13253490679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中信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 9)合作金融机构名称:郑州银行许昌分行 联系人:王晶 0374-2298011 18339062222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与魏文路交叉口西南角亨通君成国际大厦 41.3 “许昌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融产品推介名录”链接 http://xuchang.hngp.gov.cn/xuchang/content?infoId=1606365368231095&channelCode=H711 001 28 第五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 号) ,采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该产品必须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采购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的,该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 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应当优先采购。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含民办非企业) 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 19 号)规定,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 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 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 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 企业声明函》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规 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 1、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29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 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 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3、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招标人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接受社会监督。 30 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一、资格审查 (一)开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 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资格证明材料(本栏所列内容为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 入下一步评审) 。 (三)资格审查中所涉及到的证书及材料,均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 序号 资格审查因素 1 投标函 2 许昌市政府采购 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说明与要求 参考招标文件第八章 3.1 格式填写 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 3.5 格式填写 投标报价是否超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 3 投标报价 的投标无效。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最高限价,则超出预算 金额和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4 投标承诺函 5 联合体协议 投标人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 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 权人身份证明。 (法人投标提供)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 权人身份证明。 (非法人投标提供) 注: ①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 6 投标人身份证明及授权 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标人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 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载明的一致。 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 身份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 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 “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应 31 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③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无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投标人提供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 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不为同一人并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承诺函(承诺函格 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式自拟) 。 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 8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 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监理、检测等服务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 项目投标 二、评标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 100 分。 (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商务、技 术等实质性要求。 注:符合性审查中所涉及到的证书及材料,均应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 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 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 个投标人的得分。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注:评标标准中所涉及到的证书及材料,均应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 (1)价格分计算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 分为满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1)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32 4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 予 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 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 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的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 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 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2)对监狱企业价格给予 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关于相同品牌产品(服务类项目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 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 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 高的同品牌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 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1)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投标的风险。 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优先采购产品,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 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评标标准予以判定并 赋分。 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 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评标标准予以判 定并赋分。 33 (4)信息产品要求 1)《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 有效认证证书。 (5)投标无效情形 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 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2)符合性审查资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 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6)评标标准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审项 评分因素 价格分 投标价格 10 分) ( 10 分) 价格分值: 10 分 技术部分: 75 分 商务部分: 15 分 评标标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 分为满分。其他合格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10 %×100 投标人需提供智慧停车项目的设计方案,含项目设计理念、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 技术部分 (10 分) (75 分) 科学性及合理性、项目设计展示、满足项目建设拟投入的设施设备清 单等。具体由评委根据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实用性、安全 性等角度进行综合评审,描述详细的得 10 分,仅作简单性描述的得 6 分,未提供不得分。 建设方案 投标人需提供智慧停车项目建设组织方案,并概述投资总金额及其组 (30 分) 成,具有整体运作规划;建设方案:供货及安装各节点时间进度明确, 34 各要点详细、清晰,项目实施的流程明确,项目质量保障措施切实、 可行;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方案清晰。 描述详细的得 30 分,仅作简单性描述的得 18 分,未提供不得分。 投标人需提供智慧停车项目详细的运营方案。含项目运营总体目标及 运营方案 (10 分) 方案措施、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项目设备检修和维护方案等。运维 方案科学合理,能保证项目正常运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详细的 运营管理实施和考核细则的得 10 分,仅作简单性描述的得 6 分,未提 供不得分。 1.项目移交准备及工作计划; 移交方案 2.项目移交范围、内容和标准; (10 分) 3.项目恢复性大修和移交验收方案; 描述详细的得 10 分,仅作简单性描述的得 6 分,未提供不得分。 项目筹资方 案 (10 分)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编制方案全面、合理、可行 等内容。方案内容详实,考虑周全,科学、合理,具有非常强的针对 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得 10 分,仅作简单性描述的得 6 分,未提 供不得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投标人在节能、环保、新技术 合理化建议 应用、建设、运营管理阶段的合理化建议。内容详实,考虑周全,科 (5 分) 学、合理,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得 5 分,仅作 简单性描述的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公共 企业业绩(6 商务部分 分) 服务类项目投资或建设或运营管理经验的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 3 分,此项最多得 6 分。 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关业绩合同扫描件,未提供者不得分。 (15 分) 服务承诺(9 分) 承诺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班子,实行直接指挥调度,保证按时、保质、 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和做好配套服务工作。提供承诺函的得 9 分。 其中:价格分计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调整部分) 序号 1 情形 价格扣除比例 非联合体投标人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 扣除 20% 35 计算公式 评标价格=小型和微型企业 报价×(1-20%) 2 联合体各方均为 小型、微型企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 扣除 20% (不再享受序号 3 的价格 折扣) 3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 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 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 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 合同总金额 30%以上 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 的报价扣除 4%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 (1-4%) 4 监狱企业 对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20%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监狱 企业产品的价格×20%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残疾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 20% 1、中小企业应在投标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 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 价格扣除 20%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2、经评标委员会审查、评价,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进行了政策性价格扣除 后,以评标价格的最低价者定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 公式计算。即: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的最低价 其他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评标标准中价格分值 备注: a、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本表中第 2 项、第 3 项情形不适用。 b、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 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 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 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c、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则该货物的制造商也必须为上述企业, 否则不能享受价格优惠。 d、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7)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6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 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 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许公管办[2019]3 号)规定: 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要求查看“硬件特征码”相关信息并进行评审,在评审报告中显示“不同投标人电子 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是否雷同的分析及判定结果。 (9)评标委员会争议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 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7 第七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此合同仅供参考。以最终采购人与中标人签定的合同条款为准进行公示, 最终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与招标文件有冲突)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市签署: 甲方:许昌市城市管理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或项目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许昌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为项目的实施主体,乙方或乙方独资成 立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责任 主体,甲方受许昌市人民政府委托将许昌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特许经 营项目委托给乙方(或项目公司)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合作、守信 的原则,就本项目实施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38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一、1.1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或项目公司)就本项目签署的特许 经营协议书, 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和附件, 均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本项目,指许昌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特许经营项目。 3.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的利用本协议 2.4 条所述项目资金所形成的所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位)在内 的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平台软件及硬件等财 产。 4.甲方,指许昌市城市管理局。 5.乙方,指本项目中标社会方 6.项目公司:指乙方独立出资成立的项目公司,政府方不参股项 目公司,乙方持有项目公司 100%股权。 7.政府方,指许昌市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指其 中之一,也可统指政府和实施机构。 8.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项目包含的建设内容全部开 始运营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9.运营期,指开始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时限截至当天的期间。 10.开始运营日,由甲方书面认可的日期。 11.接收主体,指在项目移交日负责接收乙方(或项目公司)无偿、 完整的移交资产和相关权益的政府方指定主体。 12.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39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 要求,以及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13.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 适用法律,导致甲方、乙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发生实质性变化。 14.政府行为,指甲方及其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 用等行为。 15.批准,指为了使乙方(或项目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或项目公司)有权从政 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 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16.融资方,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的提供人。 17.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运营相关的长期、 短期融资或再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 件等。 18.融资交割,指项目融资所需的有关资信、协议、担保或承诺等 文件已签署并提交政府方,且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前提条件 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19.再融资,指运营期内为维持项目正常运作和保障现金流,在初 始融资完成后对融资条件和工具进行调整的融资活动。 20.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 21.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 或类似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 40 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步 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拥有所 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 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 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22.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协议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23.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 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24.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或项目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规定 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 本合同中: 1.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 4.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 41 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5.“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6.“以上” 、 “以下”、 “以内”或“内”均含本数, “超过”、 “以外” 均不含本数; 7.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 法定行政职权; 9.在本合同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第 1.2.10 款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0.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属于本项目合同文件的重 要组成部分。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 《特许经营协议》 ; 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补充协议文件; 许昌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特许经营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组成本协议的其他文件。 1.3 声明与保证 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已获得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及批准,有权签署本协议;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或 项目公司)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2.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或项目公司)是依法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 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42 如果乙方(或项目公司)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 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1.4 履约保函 乙方(项目公司)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将履约保 证金交纳至甲方指定处。乙方(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银行或甲方 事先认可的专业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 (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义 务。 履约保函有效期为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实 际移交日起十四(14)个月后的十五(15)日内,或本协议提前终止 实际移交日起十四(14)个月后的十五(15)日内解除届时未提取的 履约保函的余额。 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规定的履约保函解除日止内应维持人民币叁 佰万元整(RMB3,000,000 元) 。 4.恢复履约保函的数额 (1)如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协议规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 金额,乙方(项目公司)应在三(3)个月之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补充 至本协议第条款规定的数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恢复履约保函数额的 证据; (2)如乙方(项目公司)需通过另一份履约保函以延续或更换已 提交的保函,应于提交前五(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本协议 第 1.4-3 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始终保持履约保函自协议签订起至解除 之日时的有效性。 5.履约保函的提取: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提取履约保函中的 43 款项。 6.履约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实际移交日起十四(14)个月后的十 五(15)日内,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实际移交日起十四(14)个月后的 十五(15)日内解除届时未提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 7.不免除责任 甲方行使提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其于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的 行使,且不应解除乙方(项目公司)履行协议的义务。 44 第二章 特许经营内容及期限 2.1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许昌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许 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五个区域。 2.2 特许经营模式 本项目采用“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 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的特许 经营模式。即:许昌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甲方依 照法定程序选定优秀的社会资本,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 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并在合作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对乙方(或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管 理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2.3 特许经营内容 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与乙方(或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 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并依法授予乙方(或项目公司)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即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负责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 性资金已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规划新建停车设施等各类停车设 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路内停车泊位(包含经批准的道路临时 泊位)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并独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服务以 及通过利用项目形成的设施开展广告经营、汽车相关服务、充电服务、 停车相关的网络信息化服务以及项目设施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等获 取相关收入的权利。乙方(或项目公司)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主要包括: 45 (1)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以及适用法律的要 求,承担相应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 理; (2)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本项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停车位的经营权、收益权; (3)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本项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广告位的经营权、收益权; (4)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本项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洗车等第三产服务硬软件设施、配套商业服务场地 等的经营权、收益权; (5)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本项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充电桩的经营权、收益权; (6)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本项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乙方(或项目公司)建设的其他设施设备、场地、 智慧化平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适合由乙方 (项目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的所有权。 (7)其他形式的服务。 上述特许经营内容可由乙方(或项目公司)单独或分开具体进行 实施、运营。甲方承诺,除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 甲方授予乙方(或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系独家的、排 他的权利;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特许经营权、不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 容、不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2.4 特许经营收费及调价机制 1.本项目停车收费价格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 46 由许昌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项目建设成本等,核定特许经营范围停 车服务收费标准;除停车收费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价格由乙方(或项 目公司)根据市场自主拟定并由相应的监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监管; 2.特许经营范围内不同区域、不同路段、不同时段实行差异化的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及价格浮动范围由许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3.乙方协助许昌市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调价机 制,为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提供理论支撑和依据。 4.乙方(或项目公司)每年可进行项目运营成本评估,并依据评 估结果,提出项目收费价格调整申请,报许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5.乙方(或项目公司)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 动且连续持续一段时间后,可提出停车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 后应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6.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本项目收取的停车费(除路内泊位外)收 入留归乙方(或项目公司)用于还本付息以及停车场建设,路内泊位 取得的所得收入停车费接受市财政部门监督,由特许经营企业收取, 用于还本付息、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路内停车泊位的运营管 理支出,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若存在其它特殊情况,甲、乙 方(或项目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7.乙方(或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服务的定价调价 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垄断地位随意定价调价,甲方有 权对乙方(或项目公司)各项服务的定价调价进行监督。 2.5 其他经营性业务 乙方(或项目公司)在保证经营性业务不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 47 不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适用法律,报甲方批准 后可利用本项目设施开展相关业务。 2.6 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25 年(包含建设期 6 年) )特许经营期限自 《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7 特许经营期满的处置 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乙方(或项目公司)需将本项目 无偿、功能正常地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方,包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 软硬件设施、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停车资产及相关资料等,同时应保证 本项目处于良好的管理和养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 ,符合适用法律和 特许经营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等有关标准。 2.特许经营期届满,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的 其他机构,在无偿、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条件下移交项 目设施的所有权益。移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项 目公司)另行协商承担。 3.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方移交不应附带任何 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 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或项目公司)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移交开始之前,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 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项目所有资产应列名目。移交内容主要包括: (1)乙方(或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权益,包括:项目设施;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等;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 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他协议的利益(如可以转让)。 (2)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所有 48 的运维手册、运维记录、设备、资产清册等有关资料,以使其能够直 接或经由其指定机构继续管理和养护项目设施。 (3)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4.乙方(或项目公司)移交后,政府方如就本项目后续运营重新 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或项目公司)优先获得特 许经营权。 5.特许经营期届满六(6)个月前,甲方和乙方(或项目公司)应 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方三名授权代表和乙方(或项目公 司)三名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 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以及移交范围详细清单。 49 第三章 项目融资及财务管理 3.1 融资责任 1.乙方(或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或 项目公司)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 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2.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根据本项目的投融资需要,合理制定融 资方案,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乙方(或项目公司)有权以 本项目未来经营的收益权向提供融资的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政府方 不为乙方(或项目公司)融资提供任何担保,也不承担融资风险及相 关责任。 3.乙方(或项目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 和方案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实现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筹集 到位,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运营的,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所涉及的担保和融资事项,乙方(或项目公司)须于经 营期届满 1 年前或提前终止经营 1 个月前处理完毕。 3.2 融资担保 乙方(或项目公司)以本项目设施、收益权或其他权益设置抵押、 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担保时,须以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融资文件,在 得到甲方的书面后方可办理融资担保。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15) 个工作日应给予书面答复。若甲方十五(15)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在 前述期限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同意该融资担保。 3.3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1.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50 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在不影响 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和检查,乙方(或项目公司)应予以配合。 2.乙方(或项目公司)应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 财务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3.4 财务管理 乙方(或项目公司)应为停车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 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 反映停车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主管财政机 关的检查监督,保证停车场权益不受侵犯。 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国家和省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定期向政府 提交下列文件:①在每年 5 月 1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停车场财务报 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其他财 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或项目公司)的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②应按政府的要求随时提交关于停 车场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停车场 的财务情况,乙方(或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接受政府因为检查而 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政府备案。 51 第四章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或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移交等过程进 行全程监管; 2.对乙方(或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质量、 服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有权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项目合同约定的紧急事件或者乙方(或 项目公司)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项目不能正常经营时,政府有权介 入并临时接管项目; 4.特许经营期届满或发生法定、约定事由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 目设施; 5.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 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临时接管项目 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 由各责任方分担。 (6)其他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相关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1.依法授予乙方(或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本项目的 特许经营权,并依照合同约定保证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性和排他性,保 52 证特许经营权运行并取得相应的社会效益;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国家政策的改变,或特许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定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外,甲方原则上不得收回特许经营; 2.协助、配合乙方(或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的前期审批 手续,取得融资及建设所必需的证明文件等,协助本项目立项、投融 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如果因政府方原因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需根 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或项目公司)与实际损失相应的补 偿; 4.为本项目建设施工协调必要条件与其他配套支持,包括水、电、 燃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等;合理取得争取与项目运营相关的国家和省 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支持; 5.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停车建设及管理规定、服务收费政策及 调价机制、建立停车征信系统、建立停车场经营准入制度等; 6、法律、规章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乙方(或项目公司)的权利 1.有权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获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负责项目投 资、建设、运营管理; 2.有权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通过项目运营收益回收投资成本和 取得投资和运营回报; 3.有权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施工总承包商、专业分包 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 4.有权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发生政府方违约情况下获得与实 际损失相应的补偿; 53 5.有权为项目融资的目的,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将项 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 6.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4 乙方(或项目公司)的义务: 1.接受甲方对融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在运营期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管理、运营维护 项目设施,并根据需要购买相应保险; 3.及时申请并获得建设工程所需的政府部门各种批准,按时完成 项目建设工作; 4.在本项目经营期内严格按照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进行运营, 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 5.积极配合甲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活动,依据 适用法律和协议约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6.按照协议约定,对重大事项、重要资料及时进行报批报备; 7.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按照约定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 者市政府指定部门; 9.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0.在发生法定、约定的事由时,为社会利益的需要,同意由相应 行政主管部门暂时接管。 54 第五章 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乙方(或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运 营本项目获得停车位收入、广告收入等配套服务收入、其他商业服务 设施出租收入和充电桩收入等,乙方(或项目公司)通过运营项目设 施获得的项目经营收入,收回项目建设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55 第六章 绩效评价 本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甲方联合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组建 评价小组对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移交进行评价。甲方牵头负 责本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 绩效评价工作 56 第七章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时,甲方和乙方(或项目公司)无法协商一致继续 履行各自义务,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提前终止的意向通知。不可抗力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1.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 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他自然灾害; 2.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 、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 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4.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5.双方同意的其他自然不可抗力事件; 7.2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 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当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将事故的情 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 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并 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另一方提 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义 务的理由的报告,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7.3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将不视为违约,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 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57 7.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下的义务且经过努 力仍不可克服,各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 件进行协商: 如果各方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90 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各 方继续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如果各方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90 天内未达成一致意见,则 任何一方有权送达提前终止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 58 第八章 提前终止的提出 8.1 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乙方(或项目公司)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时,政府方有权发出提前 终止意向通知,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实施机构的违 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或项目公司) 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 1.乙方(或项目公司)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2.乙方(或项目公司)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 全事故; 3.乙方(或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 益和安全; 4.《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8.2 乙方(或项目公司)提出的提前终止 发生政府方严重违约情况时,乙方(或项目公司)有权发出提前 终止意向通知,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或项目 公司)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 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或项目公司)有权立即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 且在收到乙方(或项目公司)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2.甲方非依本协议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本协议项的特许经营权 或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或项目公司)以外的公司或 经济实体。 59 3、《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8.3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1.甲方因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而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或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相 关权益。甲方应根据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实际损失等综合考虑合理 确定补偿金额。 2.乙方(或项目公司)因甲方违约事件而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则甲方应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补偿金额,包括乙方(或项目公 司)对本项目的投资的实际损失。 3.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甲方应综合考 虑乙方(或项目公司)在项目中的实际损失及合理补偿等,合理确定 并支付补偿金额。 8.4 一般补偿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变更或政 府行为,导致乙方(或项目公司)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增加,但双 方仍希望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双方经谈判达成一致后,甲方可 采用货币补偿、调整特许经营期限等方式对乙方(或项目公司)进行 补偿,但该类补偿不应包括乙方(或项目公司)从其他途径另行获得 的补偿或抵消的损失部分。 60 第九章 违约处理 9.1 甲方违约 1.因甲方或许昌市人民政府(政府方可控的规划、政策、批准、 许可、授权等发生变更)原因,导致乙方(或项目公司)所享有的特 许经营涉及的区域或停车泊位的数量减少、性质变化或无法继续合法 运营的;发生许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等)的 法律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甲方非依本协议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或变更了本协议或相关 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特许经营权,或将相关权利、特许经营权的全 部或部分授予给乙方(或项目公司)以外的公司或者经济实体; 3.在特许经营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项目公司)未按照本 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得停车泊位或乙方(或项目公司)不能合法运 营的,乙方(或项目公司)有权中止对政府提供相应服务,如果甲方 在乙方(或项目公司)中止对政府提供服务后 30 日内仍不恢复的, 则乙方(或项目公司)有权中止对社会公众提供相应服务。如果在 60 日内仍未解决上述问题的,乙方(或项目公司)则可以提出解除本协 议。 4.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9.2 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 乙方(或项目公司)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甲方未获 得实现本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所需的停车管理规范、有序、 智能、有偿的管理效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项目公司)连 61 续十日或每年累计三十日无故中止运营项目设施,或在紧急情况消失 后十五日内恢复运行的。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达不到公用 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不按城市规划 建设、改造和维护公用设施的。因乙方(或项目公司)管理问题导致 停车场实际运行造成影响,并发生重大舆论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3.根据适用法律,乙方(或项目公司)存在非法融资行为或宣告 破产的;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被有权部门依法撤 销;乙方(或项目公司)未履行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下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9.3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乙方(或项目公司)有 权要求延长特许期限、另行选址、赔偿损失或解除协议; 2.乙方(或项目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甲方有 权要求限期整改、赔偿损失,不能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因协议一方违约导致对方要求解除协议的,协议解除后并不免 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62 第十章 协议解除 10.1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 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改善 该实质性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 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 改善该实质性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双方不能就协议变更达 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10.2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移交程序 因出现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规定情形而终止本协议的,双方商定 项目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内容。 63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11.1 争议解决 1.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 双方应依照诚实守信原则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 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的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如穷尽上述程序仍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 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解决。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 的其他各项义务。 64 第十二章 其他条款 12.1 适用法律 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优惠待遇 根据法律,双方有权享有在签订本合同后出现的或被公众知 晓的比本合同规定的更优惠的税收或其他利益。 12.2 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效力。 12.3 协议变更 特许经营协议核心条款原则上不得变更,对其他非核心条款, 对实质性条款,因重大情势变更确需调整、补充或完善的,甲方 与乙方(或项目公司)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变更。 特许经营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相 关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2.4 协议保密 双方应将本协议及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所涉及的资料、双方之 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 65 向除双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报批外的第三方 泄露。 12.5 其他条款 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 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66 第十三章 签署、盖章及生效 13.1 本协议由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与乙方(或项目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盖章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13.2 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或项目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6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68 一、投标人应答索引表 序 项 号 目 1 投标人应答索引表 2 开标一览表 3 投标函 4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6 投标承诺函 7 许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8 联合体协议 投标人应答 投标文件中所 (有/没有) 在页码 投标人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供应 9 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并且不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承诺函 投标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 10 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承诺函 11 投标分项报价表 12 技术规格偏离表 13 技术方案(实施方案) 14 售后服务方案 15 业绩情况表 16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情况 17 18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情况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情况 69 备注说明 19 中小企业声明函 2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2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 证颁发的信息安全产品有效认证证书 23 主要标的信息提供资料(备用) 24 其它资料 70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 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 „ 投标人名称: (全称) 投标报价 大写: 小写: 大写: 小写: 交付日期 (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1、交付日期指完成该项目的最终时间(日历天) 。 2、如招标公告明确项目交付日期以年为单位,本表应填写完成该项目的年限。 71 备注 三、资格审查证明材料 72 3.1 投 标 函 致: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贵方__ _(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 务)被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 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 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和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 规定和要求及资金支付规定,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并承诺在发生争议时不 会以对《招标文件》存在误解、不明白的条款为由,对贵中心行使任何法律上的抗辩权。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申明如下: 一、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货物与相关服务的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 二、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90 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 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我方同意并遵守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供货终止日为止。在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均至投 标截止日有效,如有在投标有效期内失效的,我方承诺在中标后补齐一切手续,保证所有资格证 明文件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至采购合同终止日有效。 三、我方明白并同意,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销投标的,则我方承担违背 投标承诺的责任追究。 四、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信息或资料。 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六、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 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需求》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七、我方在此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八、我方投标报价已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国 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时,如有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73 九、我方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承诺如下: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 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 2. 我方已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社会保险费用,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供近三个月内 的相关缴费证明,以便核查。 3. 我方已依法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 便核查。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评审委员会可将我方做无效投标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十、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十一、我方对在本函及投标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所有与本招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请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投标人代表姓名:. 职 务:.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 日期:年月 日 74 3.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贵方招标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目名 称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签署 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 :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反映身份证有效期限】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说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证明书。 75 3.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本人 法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职务以我 方的名义参加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 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方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 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 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名称: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签名或加盖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名或加盖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联系电话(手机)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面)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反面)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身份证 (正面)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身份证 (反面) 76 3.4 投标承诺函 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经研究,我方自愿参与贵方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招标编号、项目名称)的投标,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无条件地遵守本次采购活动 各项规定。我们郑重承诺:我方如果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四、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五、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 日 77 3.5 许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我单 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本人)郑 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本承 诺书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的; (八)未曾作出虚假采购承诺;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 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78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 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79 3.6 投标人提供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并且不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承诺函 (承诺函格式自拟) 80 3.7.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承诺函 (承诺函格式自拟) 81 3.8 其他资格证书或材料 82 四、符合性审查证明材料 83 4.1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请投标人根据情况自拟格式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 84 4.2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请投标人根据情况自拟格式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 85 4.3 技术方案(实施方案)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 86 4.4 业绩情况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客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1 2 3 4 „„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 87 合同金额 (万元) 联系人及电话 4.5 售后服务方案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 88 4.6“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节能产品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 号 产品名称 品牌 产品型号 1 2 „ 投标人(并加盖公章) : 说明:所投产品节能认证证书须附后。 89 认证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认证机构 4.7“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 号 产品名称 品牌 产品型号 1 2 „ 投标人(并加盖公章) : 说明:所投产品节能认证证书须附后。 90 认证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认证机构 4.8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优先采购产品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 号 产品名称 品牌 产品型号 1 2 „ 投标人(并加盖公章) : 说明:所投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须附后。 91 认证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认证机构 4.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 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 。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 日期: 说明: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92 4.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 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 日 93 期: 年 月 日 五、主要标的信息提供资料(备用) 序 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1 2 „ 说明:此表不涉及评标委员会评审内容。 投标人(并加盖公章): 94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六、其他资料(若有)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或资料加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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