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docx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于提交); 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4.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 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 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 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 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三、四、十五、十六、 十七、十八、十九条;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 不得低于 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 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 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 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 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构造安全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3.货船 7. 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术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 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 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 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 书。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 第十六条 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 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 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 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 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 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 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 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 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 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 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 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 超过 2 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 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 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 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船舶国 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 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 情形;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 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 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 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 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 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 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 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 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 十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十二条 根据 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 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 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形除外: 第三十九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但下列情 (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 5 年。 (二)光船 第四十条 舶国籍证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办理临时船 第四十一条 从境 外购买二手船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船舶登 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变化后的 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第四十三条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 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 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不超过 1 年。 第四十四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 长不超过 2 年。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1 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 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 2 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 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 第四十六条 船舶国籍登 记项目发生变化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 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船舶登记证书。 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新建成 船舶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向船籍港船舶 登记机关交验两个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船 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否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 10.《船 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船舶国籍登记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 第六十六 条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 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八)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 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但下列情况除外: 报废日期; 第六十七条 船 (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 (二)境内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是最长不超过 5 年。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临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 国籍的证明书; (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 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 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 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 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 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 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 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境内异地建造船舶, 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 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 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以光船 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 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 籍证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 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 年。 以光船租赁条 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光船租赁合 同期限超过 2 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六、七、三十八条;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 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 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 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 的船员。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 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 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 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 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 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 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 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 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 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 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 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 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 识别号。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条 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 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 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 水路运输。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二至十四条 (十二)对从境外 购买的原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在船舶所有人递交船舶国籍登记申请时,如不能及时提供原船旗国船舶登 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可以依据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办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船舶国 籍证书,在取得原件后方可办理正式的船舶国籍证书。(十三)对境内异地建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凭建造 合同和交接文件申请办理临时国籍证书。新造船舶试航,船舶所有人持造船合同和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到 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临时国籍证书。在境外购买并接收的外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可以比照从境外购 买新造船舶的规定,到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 证书时,可不以船舶已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为必需的前提条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方法,由主 管机关另行统一规定。(十四)颁发给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限,原则 上与租赁合同的期限相同。但是,如果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年,则应当在初次颁发的证书2年期限届满 后,比照初次的办法办理新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 条 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8.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六十八至七十条 第六十八条 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 出: (一)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权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 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 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三)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 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四)以光船条件从境外 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 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以及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 (五)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提交应当持船舶所有权 取得的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到其住所地或主要营业 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六)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七)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 年。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 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第七十条 已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的船舶取得正式船舶国籍证书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自动失效,并由新船舶登记机关收回。申请人也可在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 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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