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番)环管影〔2021〕39号】广州匠心首饰配件有限公司.pdf
穗(番)环管影〔2021〕39 号 广州匠心首饰配件有限公司(91440101MA9W0K015F):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匠心首饰配件有限公司年产金属饰品配 件 40 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 《报告表》” ) 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州匠心首饰配件有限公司年产金属饰品配件 40 万件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 路 999 号 20 座首层西半层,申报内容为年产金属饰品配件 40 万 件。该项目建筑面积 712 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 1 栋四层厂房(本 项目位于第一层西侧);主要设备有连续金银铸造机 1 台、熔金 机 1 台、压片机 2 台、拔管机 1 台、拉线机 1 台、铣床 1 台、数 控机床 1 台、线切割机 1 台、铣床 1 台、自动切珠机 1 台、制珠 机 1 台、攻丝机 1 台、耳钩机 1 台、空气压缩机 1 台、磨刀机 1 台、五轴 CNC 机 2 台、切割机 1 台、数控批花机 2 台、气动冲床 6 台、钻床 1 台、台式小钻床 1 台、手摇冲床 12 台、铡刀 1 台、 冷水机 3 台、耳针机 1 台、砂轮机 1 台、切片机 1 台、圆珠机 1 台、制链机 3 台、车床 2 台、焊接炉 1 台、焊接隧道炉 1 台、焊 管机 1 台、磁力抛光机 2 台、干式涡流研磨机 2 台、烘干机 2 台、 蒸汽清洗机 1 台、超声清洗机 1 台等;员工 15 名,内部不安排 食宿。该项目不设倒模、炸色、电金工序,不使用氰化物作为原 料。 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 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 保护角度,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 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 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一)水污染物排放按照项目所在威乐珠宝产业园执行的废 水排放标准执行。 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 49 吨/年(1.6 吨/日), 生活污水排放量不超过 162 吨/年(0.54 吨/日)。 (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以及《工业 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表 3 中有车间厂房其他窑炉的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排放限值的较严 值。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以及无组织 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区限值,即:昼间≤65dB(A) ,夜间≤55dB (A) 。 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 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产废水经沉淀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项目 — 2 — 所在威乐珠宝产业园的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集污管网, 送前锋净水厂集中处理。项目设置废水总排口 1 个。 (二)项目应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的各项控制要求。生产车间密闭,注金属、研 磨抛光、焊接工序配套粉尘收集设施。清洗工序配套“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管道 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高空排放,排放口高度不低于 20 米。项目 设置废气排放口 1 个。 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 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对无 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 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 (四)废化学品容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 废抹布及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 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 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 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 3 — 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 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许可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 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 环境厅(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 号,电话:020-87533928) 申请复议;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广州市政府各部 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 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3 月 8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大队、第五环境保护所,广东 本创环保顾问有限公司。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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