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凯硕农牧有限公司10万只基础母羊养殖及配套有机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关于湖北凯硕农牧有限公司 10 万只基础母羊养殖及配套有机肥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湖北凯硕农牧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KHYG5M)所 报 《关于申请审批湖北凯硕农牧有限公司 10 万只基础母羊养殖及 配套有机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请示) 》和《湖北凯 硕农牧有限公司 10 万只基础母羊养殖及配套有机肥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 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201-420881-89-01-685122)属涉及《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羊的饲养(A0314)和畜禽粪污处理活动 (A0532)、其他饲料加工(C1329)的复合型项目,位于钟祥市 洋梓镇胡畈村;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设计规模为饲养 10 万只基 础母羊、年自行资源化利用羊粪污生产 13 万吨有机肥料、年加工 饲料(自用)39800 吨,项目拟分三期建设。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一期项目建设羊舍 60 间,合计养殖面积 6.5 万平方米,养殖基础母羊 4 万只,种公羊 360 只,后备母羊 6000 只, 后备公羊 40 只; 一次性建成 13 万吨/年有机肥厂及 39800 吨/年饲料厂(实际投运规模与养殖规模同步)。二期项目建设羊 舍 60 间,合计养殖面积 6 万平方米,养殖基础母羊 3.5 万只,种 1 公羊 315 只,后备母羊 5250 只,后备公羊 35 只,年出栏肉羊 2 万只。三期项目建设羊舍 58 间,合计养殖面积 4.5 万平方米,养 殖基础母羊 2.5 万只,种公羊 225 只,后备母羊 3750 只,后备公 羊 25 只,年出栏肉羊 3 万只。 储运工程主要包括:一期项目建设 1 个青贮窖(占地面积 4424m2) 、1 间精饲料成品库(占地面积 510m2) 、2 间仓库(占地 面积分别为 390m2、261m2)、1 间干草库(占地面积 280m2)、1 个 15m3 地埋式柴油储罐。二期项目建设 2 个青贮窖(占地面积 分别为 1952m2、756m2) 。 公辅工程主要包括:新建供电、给排水等系统。一期项目建 设 3 个 150kW 备用柴油发电机,二期项目建设 2 个 175kW 备用 柴油发电机,三期项目建设 2 个 125kW 备用柴油发电机。 环保工程主要包括:新建废气处理系统、化粪池、事故应急 系统等。 项目总投资 600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2485 万元。 主要生产工艺: 羊羔:将母羊与公羊配种后,经妊娠、分娩、哺育后得到。 育肥羊:将自产羊羔部分自行育肥后得到。 有机肥:将自产羊粪与外购秸秆、菌制剂经预混、发酵、腐 熟、陈化、粉碎筛分、造粒后得到。 配套饲料加工:将外购玉米、豆粕、麸皮等精饲料粉碎加工 后使用。 一期项目建成达产后养殖 4 万只基础母羊,年外售羊羔 10.8 2 万只,年产有机肥 4.5 万吨。二期项目建成达产后养殖 3.5 万只基 础母羊,年外售羊羔 7.45 万只、育肥肉羊 2 万只,年产有机肥 4.6 万吨。三期项目建成达产后养殖 2.5 万只基础母羊,年外售羊羔 3.75 万只、育肥肉羊 3 万只,年产有机肥 3.9 万吨。 拟建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养殖 10 万只基础母羊,年外售羊羔 22 万只、育肥肉羊 5 万只,年产有机肥 13 万吨,年加工自用饲 料 39800 吨。 项目符合《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祥市畜禽规模 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钟政办发 〔2016〕64 号)及《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规模养 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钟政办发〔2020〕3 号)要求。项目实施 可能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产生不利环境影响,因此, 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 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 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 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强化各装 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 物的性质分别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 应满足需要, 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3 配套饲料厂采用密闭设备,加工粉尘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 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机肥厂备料设备采用密闭设备,加工粉尘 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羊舍采用饲料中添加 EM 菌剂、喷洒除臭剂、吸附剂及时清 运粪污等措施减少臭气产生,废气无组织排放。 有机肥厂采用强化车间密闭、投加除臭菌剂等措施减少臭气 产生,废气无组织排放。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厂界监控点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 《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无组织监控限值 要求,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44-93) 厂界标准值要求,臭气浓度需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要求。 建设项目所排污染物国家标准已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一律执 行,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暂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排放 标准修订或修改后,建设项目需执行相应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 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年排放量(全部为无组织排放) 不得超过 1.886 吨,其中一、二、三期项目分别不得超过 0.658 吨、0.672 吨、0.556 吨。 项目特征污染物氨、硫化氢年排放量(全部为无组织排放) 分别不得超过 0.553 吨、0.155 吨,其中一期项目分别为 0.192 吨、 0.054 吨,二期项目分别为 0.197 吨、0.055 吨,三期项目分别为 0.163 吨、0.046 吨。 4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 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灌。 项目无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 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与洋梓镇人民政府共 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 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 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 污染。 (五)切实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 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 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610-2016)的 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加强危废暂存间、地下油罐等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 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 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 染土壤和地下水。 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重点防渗区平面布 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 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 急措施,减轻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5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 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 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除臭系统等非正常工况发生 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 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 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202 5-2012)的要求进行管理,收集时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 危险特性、物理形态、运输要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包装形式,集 中到危险废物仓库暂存。 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生危险废物(HW01)3吨(其中一、二、 三期各1吨) ,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生农业固体废物280315.25吨(其中一、 二、三期分别为97423.6吨、99947.9吨、82943.5吨) ,其中280205 吨(其中一、二、三期分别为97382吨、99909吨、82914吨)羊粪 污生产有机肥后外售,110.25吨病死羊及分娩废物(其中一、二、 三期分别为41.6吨、38.9吨、29.75吨)交由政府指定的病死动物 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 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 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中1类标准。 6 (九)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你公司无需设 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 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 颗粒物等特征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 (HJ1029-2019)要求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环境监 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 (十一)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 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 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 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应依据经批准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依法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 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 作: (一)配合钟祥市人民政府、洋梓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区 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环境风险应急联动 机制,完善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质量。 7 (二)配合钟祥市人民政府、洋梓镇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相关 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宣传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合理环保要求, 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环境保护问题,有效化解和防范社会风险, 维护良好社会环境。 (三)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安全距离的设置及管理要求应 分别报请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荆门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执行, 其他部门有管理要求的报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四)项目的农业设施用地应报请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相应地块不得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 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国务院令第68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关 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 评〔2017〕4号)要求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向我 局报送验收报告和验收结论。各类环保设施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生产。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自本批文下发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 设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8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市生态环境局 钟祥分局依法依规开展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至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市 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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