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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灵山实力纸箱包装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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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环罚字〔2019〕29 号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灵山实力纸箱包装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一个纸制品印刷、加工项目,主要从事纸 制品包装印刷、加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纸板生产线 2 条、彩印机 4 台、半自动模切机 2 台、裱纸胶水机 1 台、单刀分纸机 1 台、半 自动糊盒机 3 台、捆扎机 16 台、钉装机 13 台、4T 燃生物质锅炉 1 台、4T 燃天然气锅炉 1 台等及其它辅助生产设备一批;纸板生产 工艺流程为:原材纸→上机→B 坑机→E 坑机→双层粘合→烘干→ 纸板→裁切→纸板;纸箱生产工艺流程为:纸板→裁边→水墨印 刷→开槽、打孔→钉口或粘贴→成品包装。现场检查时,当事人 4T 燃生物质锅炉 1 台正在运行、4T 燃天然气锅炉 1 台没有运行。 2018 年 11 月 9 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废 油墨桶(130 只,每只 0.5kg、共 65kg)堆放在生产车间和锅炉房 内,未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 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废油墨桶堆放在生产车间和锅炉房内未按照 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 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 年 12 月 2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184 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 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废油墨桶堆放 在生产车间和锅炉房内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安全 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行为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 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番 禺灵山实力纸箱包装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广州市番禺灵山实力纸箱包装厂罚款 40000 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 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 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 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 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 凰大道 1 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 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环市中路 311 号 5 楼 510 室,电话:83203029、83203066)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 年 1 月 25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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