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劳人仲案终字〔2022〕8号_黄成诉茂名市能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pdf
茂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茂劳人仲案终字〔2022〕8 号 申 请 人:黄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 份证号:******************,籍贯:广东茂名,现住广东 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申请人:茂名市能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茂名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基路 139 号圆梦园二楼 G6 室。 法定代表人:周淑珍。 委托代理人:柯柳强,被申请人经理。 案由:劳动报酬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本委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庭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进行开 庭审理。申请人黄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柯柳强到庭参加 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正常工作时间未付工资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42000 元;2、支 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84000 元;3、年底绩效补贴 5000 元。 相关案情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 《工日统计表》三性无异议,根据《工日统计表》可知,申 1 请人属于有工作安排才去现场工作,一个月上班天数不固 定,工作时间为一天或半天;例如 2020 年 1 月出勤 5 次、3 月出勤 10 次、4 月出勤 9 次、5 月出勤 5 次、6 月出勤 2 次、 7 月出勤 5 次、8 月出勤 14 次、9 月出勤 20 次、10 月出勤 3 次、11 月出勤 6 次。申请人庭审中承认有工作通知时其才去 现场工作,无工作时在家,上述出勤情况更符合构成劳务关 系的情形。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第 33、44 页,除了被申请人 支付的 22000 元,申请人还从吕欢处收取款项 8666 元;申 请人在吕欢工作出勤记录如下:2020 年 2 月 24 日 1 天;3 月 1、2、3、4、6、22、23、24、27、30 日共 10 天;6 月 5、 12、17、18、19、20、21、22、23、26、27、28、29、30 日 共 14 天;7 月 1、2、3、8、9、10、11、12、13、14、23 日 共 11 天;9 月 7 日 1 天;11 月 26 日 1 天。申请人主张是柯 柳强同意将吕欢的款项作为工资支付其本人,但其对从吕欢 领取的报酬无返还公司即私自收取无合理解释,更主张事发 超过一年所以忘记将吕欢所发款项纳入薪酬统计,上述主张 不符合常理,本委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被申请人主张为 申请人参缴社保是为了“避免后期合作中出现双方无法承受 的意外”,结合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天数,本委对其主 张予以采信。综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以提供劳务来获 得对价报酬;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申请人可以从事其他工 作获得报酬。本案中,申请人单凭被申请人为其参缴社保, 2 并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该证据为孤证, 申请人需提供更完整的证据链加以证明——如接受用人单 位规章制度的管理、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奖惩、 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上班需考勤打卡、其他员工证言等。 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剩余劳动报酬 42000 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84000 元和年底绩效补贴 5000 的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 持。 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的规 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 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 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 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此页无正文) 首席仲裁员:周 挺 仲 裁 员:李稳国 仲 裁 员:张飞乐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4 记 员:谭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