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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标准化手册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 年 8 月 目 录 一、服务理念 ……………………………………… 1 二、服务承诺 ……………………………………… 2 三、事项清单 ……………………………………… 3 1.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3 2.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6 3.监督管理事项清单……………………………… 7 四、办事标准……………………………………… 28 1.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标准……………………… 28 (1)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28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30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9 (4)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总部>)………………………………………………… 40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 48 (6)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 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49 (7)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 58 (8)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 确定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 定………………………………………………………… 67 (9)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69 (10)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 育基地认定……………………………………………… 71 (11)重大危险源备案…………………………… 72 ( 12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75 (13)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78 2.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标准…………………………… 79 (1)12350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79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80 (3)支 持 防 震 减 灾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政 策 咨 询 和 成 果 推 广 ……………………………………………………… 82 (4)地震信息发布……………………………… 83 (5)地 震 预 测 意 见 接 收 与 处 置 , 澄 清 地 震 谣 言 ………………………………………………………… 84 (6)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 运行,培训地震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 85 (7)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86 3.监督管理事项办事标准……………………… 88 (1)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的表彰或者奖励………………………………………88 (2)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有功人员的奖励……………………………………90 (3)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 施……………………………………………………… 91 (4)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 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92 (5)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 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查 封、扣押……………………………………………… 93 (6)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 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 94 (7)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 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95 (8)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 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96 (9)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97 (10)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 经 营 的 监 督 检 查……………………………………………………… 98 (11)安全生产检查…………………………… 99 (12)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 震监测台网建设的检查……………………………… 100 (13)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 的检查………………………………………………… 101 (14)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检 查……………………………………………………… 102 (15)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 为的处罚……………………………………………… 103 (16)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104 (17)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行为的处罚…………………………………… 121 (18)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 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32 (19)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37 (20)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 罚………………………………………………………141 (21)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 定》行为的处罚……………………………………… 144 (22)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行为的处罚…………………………………………… 149 (23)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 罚……………………………………………………… 157 (2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行为的处罚…………………………………………… 158 (25)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 罚……………………………………………………… 159 (26)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 罚……………………………………………………… 160 (27)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办法》行为的处罚…………………………………… 161 (28)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行为的处罚…………………………………………… (29)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62 (30)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1)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行为的处罚 ………………………………………163 (32)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行为的处罚……………………………………… 164 (33)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行为的处罚……………………………………… (34)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 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罚………………165 (35)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 的处罚…………………………………………………166 (36)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172 (37)对 违 反 《 辽 宁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行 为 的 处 罚……………………………………………………… 175 (3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177 (3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 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 罚……………………………………………………… 178 (40)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定》行为的处罚………………………………………179 (41)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 罚………………………………………………………182 (42)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 罚………………………………………………………185 (43)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 为的处罚………………………………………………… 188 (4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 的处罚…………………………………………………… 189 (45)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行为的处罚……………………………………………… 190 (46)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行为的处罚…………………………………………………191 (47)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 人的处罚……………………………………………………192 (4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为的处 罚……………………………………………………………193 (49)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行为的处 罚……………………………………………………………198 (50)对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行为 的处罚………………………………………………………199 (5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 罚(应急)…………………………………………………200 五、相关制度…………………………………………… 218 (1)首问负责制度…………………………………218 (2)一次性告知制度………………………………219 (3)信息公开制度…………………………………221 (4)服务承诺制度…………………………………223 (5)责任追究制度…………………………………225 (6)文明服务制度…………………………………233 服 务 理 念 优服务、强应急、保安全、促发展 1 服 务 承 诺 以企业、群众需求为“第一信号”,奔赴一线解决问题; 以能力建设为“第一要务”,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担当使命; 以确保安全为“第一责任”,为鞍山振兴发展保驾护航。 2 事项清单 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1.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①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②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复审(延期复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尾矿库企业 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陆上石油天 然气企业 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地质勘探单 位 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采掘施工企 业 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金属非金属 矿山企业 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陆上石油天 然气企业 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尾矿库企业 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地质勘探单 位 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采掘施工企 业 ⑩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金属非金属矿 3 山企业 ⑪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主要负 责人 ⑫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单位名 称、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①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 ②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③尾矿库闭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④尾矿库回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⑤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 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 部>) 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主 要负责人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企 业名称 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注 册地址 4 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原生产 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 大影响 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危险 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 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市属及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6.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 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①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基本条件确定 ②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基本条件确定 ③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7.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 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初次申请) 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期满复评) ③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直接换证) 8.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5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9.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10.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 基地认定 ①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认定 ②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认定 ③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11.重大危险源备案 重大危险源备案 12.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13.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1.12350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12350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6 3.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政策咨询和成果推广 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政策咨询和成果推广 4.地震信息发布 发布地震信息 5.地震预测意见接收与处置,澄清地震谣言 地震预测意见接收与处置,澄清地震谣言 6.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 行,培训地震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 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 培训地震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 7.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三、监督管理事项清单 1.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 表彰或者奖励 ①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的表彰或 者奖励 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表彰或 者奖励 2.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有功人员的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 7 功人员的奖励 3.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 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 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4.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5.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查封、 扣押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查封、扣 押 6.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 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 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料、 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 7.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8 决定的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 定的强制执行 8.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 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9.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10.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11.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 12.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 监测台网建设的检查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 台网建设的检查 13.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的 检查 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的检 9 查 14. 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15.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 的处罚 ①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 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 价活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从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处罚 ②对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罚 ③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④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⑤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⑥对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 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 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⑦对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 的处罚 ⑧对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 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⑨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 10 而未办理的处罚 ⑩对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行为的 处罚 16.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①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②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③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处罚 ④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⑤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处罚 ⑥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 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⑦对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⑧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后,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17.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法》行为的处罚 11 ①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行为 的处罚 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③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 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18.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 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①对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 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②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 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③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 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 下井的处罚 19.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①对地质勘探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12 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处罚 ②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③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④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 罚 20.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①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②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③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21.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行为的处罚 ①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3 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②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③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④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⑤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 22.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 为的处罚 ①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第六条的规定的处罚 ②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 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③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 处罚 14 ④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处罚 ⑤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处罚 ⑥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处罚 ⑦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⑧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况处罚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①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 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②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③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 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④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 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⑤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 15 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⑥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 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 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的处罚 ⑦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 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 险化学品的处罚 ⑧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行为的 处罚 ⑨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 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 为的处罚 ⑩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2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行为的处罚 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 的处罚 ②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 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 16 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25.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①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 药、引火线的处罚 ②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等行为的处罚 ③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 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 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26.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 ①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的处罚 ②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 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行为的处罚 ③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行为的处罚 ④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⑤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 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⑥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 17 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7.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 法》行为的处罚 ①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 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②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8.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为 的处罚 29.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 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 标志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30.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 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①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 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行为的 处罚 ②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 防范措施并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18 31.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 为的处罚 32.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行为的处罚 ①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 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②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 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行为的处罚 33.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行为的处罚 ①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 行管理行为的处罚 ②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 行检查并消除隐患行为的处罚 34.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行为的处罚 35.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 19 处罚 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 行为的处罚 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③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 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 协议中减轻或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⑤对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 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 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36.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 的处罚 ①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 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处罚 20 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 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③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行为的处罚 37.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①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 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2 项行为的处罚 ②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应急队 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等 2 项行为的处罚 3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等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3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 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 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40.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行为的处罚 ①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 21 罚 ②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 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 罚 ③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的处罚 41.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①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③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42.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①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 业证的处罚 ③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43.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的处罚 ①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 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22 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③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④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 2 种情形的处罚 ⑤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 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4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 处罚 ①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②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的处罚 45.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 为的处罚 ①对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 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 3 种行为 的处罚 ②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 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 23 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 证机关的处罚 ③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 4 种情 形,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 用许可证的处罚 46.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行为的处罚 ①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 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 4 种情形的处罚 ②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 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 4 种行为的处罚 47.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 的处罚 ①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行为的处罚 ②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行为的处罚 4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为的处罚 ①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 罚 24 ②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③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处罚 ④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 施行为的处罚 ⑤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 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处罚 49.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处罚 50.对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处罚 5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应急) ①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等行为的处罚 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 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 25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⑤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处罚 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⑦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⑧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等行为的处罚 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 罚 ⑩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⑪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26 ⑫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 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的处罚 ⑬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 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 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⑰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⑱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罚(应急) 27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 称 2 适用对 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 3 象 法定退休年龄)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70 号,2014 年 8 月 31 日予以修改) 第二 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上岗作业。【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5 月 2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30 号,2015 年 5 月 29 日予以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 设定依 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4 据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 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确定工种范围是: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 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 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5 受理、问 询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36 号 6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 7 办结时 限 承诺 15 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 间 法定 20 工作日 16 监督投诉电 话 0412-5892220 1 身份证(复印件)1 份 办理要 2 学历证(复印件)1 份 9 件 3 健康承诺书(原件)1 份 4 考试合格证明(原件)1 份 10 程序和 培训-考试-申请-审批 环节 11 办理结 果 12 收费依 辽发改收费函[2020]26 号 据 申请材 13 料(示范 文本) 常见错 误示例、 14 常见问 题解答 15 监督投 诉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28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 称 2 适用对 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 3 象 家法定退休年龄)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复审(延期复审)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70 号,2014 年 8 月 31 日予以修改) 第 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5 月 24 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30 号,2015 年 5 月 29 日予以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 设定依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4 据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 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确定工种范围是: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 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受理、 5 问询地 点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36 号 6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办结时 限 承诺 15 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 间 法定 20 工作日 16 监督投诉电 话 0412-5892220 7 1 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1 份 办理要 9 2 健康承诺书(原件)1 份 件 3 考试合格证明(原件)1 份 10 程序和 培训-考试-申请-审批 环节 11 办理结 果 12 收费依 辽发改收费函[2020]26 号 据 申请材 料(示 13 范文 本) 常见错 误示 14 例、常 见问题 解答 15 监督投 诉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29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 称 2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地质 适用对 勘探单位、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尾矿库企 3 象 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非煤 矿山科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04 年 1 月 13 日公布,2014 4 设定依 年 7 月 19 日修正);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2009 据 年 6 月 8 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修改,2015 年 5 月 26 日公布)。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5 受理、问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 6 楼 41 窗口 询地点 办理时间 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 节假日预约服务) 7 办结时 限 8 13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间 1.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证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影印件;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人员的文件影印件; 45 个工作日 (一)安全生产许可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印件; (四)安全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影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影印件; (八)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七) (九)为 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 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 9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 办理要 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十 三)依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2.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 件 提交第(二)、(七)、(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3.金属非 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 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5.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需要提交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 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6.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需要提交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 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7.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 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第(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10 程序和 受理-审查-办结 环节 11 办理结 果 30 12 收费依 据 13 申请材 料(示范 文本) 14 常见错 误示例、 常见问 题解答 15 监督投 诉地址 无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31 16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 单位、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尾矿库企业 3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受理机构 非煤矿山科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04 年 1 月 13 日公布, 4 设定依据 2014 年 7 月 19 日修正);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2009 年 6 月 8 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修改,2015 年 5 月 26 日公布)。 法定工作日:上午 5 受理、问询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 楼 41 窗口 地点 8:30~11:30 ,下午 6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 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7 办结时限 13 个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间 45 个工作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各种安全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 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 (十)涉 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 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一)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 9 办理要件 救护协议; (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 它材料。 2.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需要提交第(二)、(七)、 (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3.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 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 需要提交第(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5.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需 要提交第(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 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6.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 需要提交第(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 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7.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安全生 产许可证延期,不需要提交本第(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第(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8.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 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 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0 程序和环 受理-审查-办结 节 32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 (示范文 本) 无 常见错误 14 示例、常见 问题解答 15 监督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33 16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 3 探单位、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尾矿库企业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非 煤矿山科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04 年 1 月 13 日公布, 2014 年 7 月 19 日修正); 4 设定依据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2009 年 6 月 8 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修改,2015 年 5 月 26 日公 布)。 法定工作日:上午 5 受理、问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6 41 窗口 询地点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 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7 办结时限 8 13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 间 45 个工作日 1.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影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影印件; 合格证书影印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印件;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影印件; 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一)安全 (八)足额提取安全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 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涉及人身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 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一)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 9 办理要件 护协议; (十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十三)依据法律 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2.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 第(二)、(七)、(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3.金属 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尾矿库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5.地质勘探单位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6.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文件、 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 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7.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 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 可证不需要第(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10 程序和环 受理-审查-办结 节 34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 (示范文 本) 14 常见错误 示例、常 见问题解 答 15 监督投诉 地址 无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35 16 监督投诉电 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 2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掘施工企 适用对象 业、地质勘探单位、陆上石油天然 气企业、尾矿库企业 4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 设定依据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 年 6 月 8 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20 号,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5 受理、问询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 6 地点 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中午延 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 务) 7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间 10 个工作日 9 变更主要负责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 份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审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份留存) 3.采 矿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探单位提交), 办理要件 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采掘施工单位提交),按企业类型对应选择上传 (原件审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份留存) 4.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加盖公章 的复印件)1 份 5.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 份 6.变更 说明材料(原件)1 份 10 程序和环 受理-审查-办结 节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3 个工作日 3 8 无 36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非 煤矿山科 13 申请材料 (示范文 本) 常见错误 14 示例、常见 问题解答 15 监督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37 16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 2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地质 适用对象 勘探单位、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尾矿库企 业 3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非 煤矿山科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 4 设定依据 予以修改)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 年 6 月 8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20 号,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5 受理、问询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 楼 41 窗口 地点 6 办理时间 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 假日预约服务) 7 办结时限 8 3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 时间 10 个工作日 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1 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审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份留存) 3.采矿 9 办理要件 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探单位提交),矿山工程 施工相关资质证书(采掘施工单位提交)按企业类型对应选择上传(原件及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1 份 4.变更说明材料(原件)1 份 10 程序和环节 受理-审查-办结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 (示范文 本) 无 常见错误示 14 例、常见问题 解答 15 监督投诉地 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38 16 监督投诉 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坑探工程、陆上石油天然气、尾矿库闭库、 尾矿库回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3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修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2010 年 12 月 14 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修改,2015 年 4 月 2 日公布) 4 设定依据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5 号,2010 年 12 月 3 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修改,2015 年 5 月 26 日公布)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2011 年 5 月 4 日公布,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修改,2015 年 5 月 26 日公布)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受理、问询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5 6 41 窗口 地点 办理时间 11:30 ,下午 13:00~17:00(中 7 法定办结时 间 办结时限 8 6 个工作日 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20 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 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供); 2.采矿许 9 办理要件 可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提交,新建尾矿库项目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回采、闭 库项目提供回采设计或闭库设计); 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尾矿库闭库项 目提供闭库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0 程序和环 受理-审查-办结 节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 (示范文 本) 14 15 无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39 16 监督投诉电 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称 2 适用对 象 企业法人 3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4 设定依 例》(2002 年 1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344 号,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 591 号令 据 颁布,2013 年 12 月 7 日予以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 号) 、 《关于修订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6〕25 号)。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 5 问询地 6 批局一楼 41 窗口 点 7 办结时 限 13 工作日 8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45 工作日 1.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1 份)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 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复印件 1 份)3.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 份)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 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中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内容与《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应当一致(原件 1 份)5.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复印件 1 份)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7.为从业人员缴纳 9 办理要 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8.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件 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复印件 1 份)9.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 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较多的,可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清单,清单须注明姓名、证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领 证日期、复审日期(复印件 1 份)10.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1 份)11.安全生 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复印件 3 份)1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 1 份) 10 程序和 受理—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 环节 11 办理结 果 12 收费依 无收费 据 申请材 料(示 13 范文 本) 常见错 误示 14 例、常 见问题 解答 15 监督投 诉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40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总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 名称 2 适用 对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安全生产 设定 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依据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企业法人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 5 问询 6 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7 办结 时限 9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办理 2.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要件 3.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6 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 间 20 工作日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41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 名称 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 2 适用 对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设定 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依据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5 受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 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 6 办理时间 下午 13:00~17:00(中午延时服 问询 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10 企业法人 6 工作日 3 受理机构 8 法定办结 时间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20 工作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办理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要件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程序 和环 受理—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13 申请 材料 (示 范文 本) 14 常见 错误 示 例、 常见 问题 解答 15 监督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监督投诉 16 投诉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电话 地址 42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 名称 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 2 适用 对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设定 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依据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5 受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 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 6 办理时间 下午 13:00~17:00(中午延时服 问询 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10 企业法人 6 工作日 3 受理机构 8 法定办结 时间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20 工作日 1.变更注册地址的,提供证明材料。 办理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要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程序 和环 受理—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13 申请 材料 (示 范文 本) 14 常见 错误 示 例、 常见 问题 解答 15 监督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监督投诉 16 投诉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电话 地址 43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 事项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原生产装置新 名称 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 3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安 设定 4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依据 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受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 5 6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 问询 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服务) 地点 7 办结 时限 6 工作日 8 法定办结 时间 20 工作日 1.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提供安全 办理 9 专项评价报告。 要件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程序 10 和环 受理—核查-报上级主管部门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 14 例、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监督投诉 16 15 投诉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电话 地址 44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 事项名 生产企业<总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称 项目) 2 适用对 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安全生产 设定依 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据 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5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 问询地 6 批局一楼 41 窗口 点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 服务) 7 办结时 限 法定办结时 间 企业法人 13 工作日 3 8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45 工作日 办理要 1.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2.危险化学品生 件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程序和 10 受理—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 环节 9 11 办理结 果 12 收费依 无收费 据 申请材 料(示 13 范文 本) 常见错 误示 14 例、常 见问题 解答 15 监督投 诉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45 监督投诉电 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事项 名称 业<总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 3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危险化 4 设定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1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344 号,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 依据 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 591 号令颁布,2013 年 12 月 7 日予以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 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 号)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 5 问询 6 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7 办结 时限 9 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复印件 1 份)2.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1 份)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 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1 份)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 明文件(复印件 1 份)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中产品名称、生产能 力与《申请书》中内容应当一致(原件 1 份)6.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原件 1 办理 份)7.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 份)8.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要件 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较多的,可提交特种作 业人员清单,清单须注明姓名、证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领证日期、复审日期(复印件 1 份)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10.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复印件 1 份)11.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 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复印件 1 份)1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 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复印件 1 份) 13 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 间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46 45 工作日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错 误示 14 例、常 见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47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市属及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名称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2 适用 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 3 对象 市属及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70 号,2014 年 8 月 31 日予以修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2006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2015 年 5 设定 月 29 日修正) 依据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年 3 月 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20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 受理、 5 问询 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36 号 6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7 办结 时限 10 个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 间 9 1.《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请表》(原件)1 份 办理 2.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要件 3.2 寸照片 1 张(含电子档) 程序 10 和环 培训-考试-申请-审批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不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48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驻鞍中、省直和直管非煤矿 3 山企业 4 设定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5 7 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基本条件确定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 受理、问询地点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受理机构 非煤矿山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6 办理时间 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 节假日预约服务) 8 法定办结时间 20 工作日 9 办理要件 1.专职工作人员“四险一金”证明原件 1 份; 2.固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 1 份;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评审组织 单位申请表原件 1 份。 10 程序和环节 受理-审批-公示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示范 文本) 14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15 监督投诉地址 无收费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 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49 16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5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 问询 6 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 预约服务) 7 办结 时限 法定办结时 间 9 1.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表原件 1 份; 办理 2.专职工作人员“四险一金”证明原件 1 份; 要件 3.固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 1 份。 10 程序 和环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13 申请 材料 (示 范文 本) 14 常见 错误 示例、 常见 问题 解答 15 监督 投诉 地址 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基本条件确定 6 工作日 3 8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20 工作日 受理-审核-公告办结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50 监督投诉电 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工贸行业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基本条件确定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 5 问询 6 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办结 时限 6 工作日 制造业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8 法定办结时 间 20 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 话 0412-5892220 1.专职工作人员“四险一金”证明原件 1 份 办理 9 2.固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 1 份 要件 3.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表原件 1 份 程序 10 和环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51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4 设定依据 5 7 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基本条件确定 驻鞍中、省直和直管非煤矿 山企业 3 受理机构 非煤矿山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 受理、问询地点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6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 节假日预约服务) 8 法定办结时间 20 工作日 9 办理要件 1.评审单位申请表原件 1 份; 2.专职评审人员和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四险一 金”证明原件 1 份; 3.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支撑证明复印件 1 份。 10 程序和环节 受理-审批-公示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示范 文本) 14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15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 委办公室 监督投诉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无收费 16 52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标准化评审单位基本条件确定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 5 问询 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3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6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8 法定办结时 间 7 办结 时限 9 1.评审单位申请表原件 1 份; 办理 2.专职评审人员和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四险一金”证明原件 1 份; 要件 3.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支撑证明复印件 1 份。 6 工作日 20 工作日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核-公告办结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53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工贸行业标准化评审单位基本条件确定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 5 问询 6 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制造业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7 办结 时限 9 1.评审单位申请表原件 1 份。 办理 2.专职评审人员和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四险一金”证明原件 1 份 要件 3.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支撑证明复印件 1 份 6 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 间 20 工作日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批-公示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54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4 设定依据 5 7 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驻鞍中、省直和直管非煤矿 山企业 受理机构 非煤矿山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 受理、问询地点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办结时限 3 13 工作日 6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中午延 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 务) 8 法定办结时间 45 工作日 9 办理要件 1.评审人员申请表原件 1 份; 2.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 份; 3.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 份。 10 程序和环节 受理-审批-公示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示范文 本) 14 常见错误示例、常 见问题解答 15 无收费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 办公室 16 监督投诉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55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标准化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 5 问询 6 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7 办结 时限 9 1.评审人员申请表原件 1 份; 办理 2.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 份; 要件 3.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 份。 13 工作日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法定办结时 间 8 45 工作日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核-办结公告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56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工贸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 5 问询 6 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7 办结 时限 9 1.评审人员申请表原件 1 份 办理 2.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 份 要件 3.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 份 13 工作日 8 制造业科 法定办结时 间 45 工作日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批-办结公告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57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4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公告(初次申请) 驻鞍中、省直和直管非煤矿山企业 3 受理机构 非煤矿山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5 受理、问询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 6 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中午 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7 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间 20 工作日 9 办理要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书面报告 10 程序和环节 受理-审批-公告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8 无收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公告申请 13 申请材料(示范文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XXXXX 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 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 本) 经审查,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予以公告。 14 常见错误示例、常见 问题解答 15 监督投诉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58 16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公告(初次申请)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 5 问询 6 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办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书面报告 要件 6 工作日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8 20 工作日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核-办结公告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公告申请 申请 材料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13 (示 XXXXX 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 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 范文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 本) 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予以公告。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59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公告(初次申请)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 5 问询 6 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办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书面报告 要件 6 工作日 制造业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8 20 工作日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批-办结公示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公告申请 申请 材料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13 (示 XXXXX 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 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 范文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 本) 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予以公告。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60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4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期满复评) 驻鞍中、省直和直管非煤矿山企 业 3 受理机构 非煤矿山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5 受理、问询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 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6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中午延 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 务) 7 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间 20 工作日 9 办理要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书面报告 10 程序和环节 受理-审批-公告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无收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公告申请 13 申请材料(示范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XXXXX 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 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 文本) 查,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4〕49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予以公告。 14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 15 监督投诉地址 室 16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61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公告(期满复评)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 5 问询 6 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办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书面报告 要件 6 工作日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8 20 工作日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核-办结公告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公告申请 申请 材料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13 (示 XXXXX 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 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 范文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 本) 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予以公告。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62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公告(期满复评)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 5 问询 6 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办理 要件 6 工作日 制造业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8 20 工作日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书面报告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批-办结公示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公告申请 申请 材料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13 (示 XXXXX 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 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 范文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 本) 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予以公告。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63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4 设定依据 5 受理、问询地点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直接换证) 驻鞍中、省直和直管非煤矿山 企业 3 受理机构 非煤矿山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 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6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中午延 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 务) 6 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间 20 工作日 7 办结时限 9 办理要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书面报告 10 程序和环节 受理-审批-公告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无收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公告申请 13 申请材料(示范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XXXXX 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 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 文本) 查,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4〕49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予以公告。 14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 15 监督投诉地址 室 16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64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公告(直接换证)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 5 问询 6 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办结 时限 6 工作日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8 20 工作日 办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书面报告 要件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核-办结公告 节 9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公告申请 申请 材料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13 (示 XXXXX 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 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 范文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本)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予以公告。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65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4 设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公告(直接换证)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 5 问询 6 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办理 要件 6 工作日 制造业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8 20 工作日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书面报告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批-办结公示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公告申请 申请 材料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13 (示 XXXXX 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 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 范文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本)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予以公告。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66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 适用 2 境,需进行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单 对象 位、组织和个人 3 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 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 设定 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 4 依据 例》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 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县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应当将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 5 问询 6 办理时间 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办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要件 增设抗干扰设施的申请 10 工作日 8 法定办结 时间 程序 10 和环 节 67 20 工作日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不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 电话 68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应当对选址意见进行核查的建设工程项目 3 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 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 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 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4 设定依据 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行政法规】《地 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 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 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 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反馈意见。 法定工作日:上午 5 受理、问询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8:30~11:30 ,下午 6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 延时服务、节假日预 约服务) 7 办结时限 8 9 办理要件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征求意见的函 10 程序和环节 5 工作日 69 法定办结时间 10 工作日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不收费 13 申请材料 (示范文 本) 14 常见错误示 例、常见问 题解答 15 监督投诉地 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0 16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 称 2 适用对 辽宁省鞍山市范围内符合标准的社区、 3 象 学校及教育基地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 应当开展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制定相应的考核验收标准并组织实施。 【规 章】《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中震防法﹝2012﹞33 号)。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 4 设定依 辖区内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审核、评估、认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 据 见》(国发〔2010〕18 号)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 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防 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开展宣传 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防灾能力。" 权限划分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 受理、 鞍山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5 问询地 房间 点 宣教部 406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 6 办理时间 8 法定办结时 10 工作日(材料核实及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入承诺办 理时限内) 间 17:30 7 办结时 限 9 办理要 辽宁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表 件 10 程序和 申请单位根据认定文件内容及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由考核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 环节 察后经考核组研究确定审核结果,并于出具结论后 3 日内通知相关单位。 11 办理结 果 12 收费依 不收费 据 20 工作日 申请材 料(示 申报材料范本请联系鞍山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宣教部 406 房间 13 范文 本) 常见错 误示 14 例、常 见问题 解答 15 监督投 诉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71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重大危险源备案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驻鞍中、省直和直管非煤矿山 企业 4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3 受理机构 非煤矿山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5 受理、问询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 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6 办理时间 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 节假日预约服务) 7 办结时限 9 办理要件 10 程序和环节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示范文 本) 14 常见错误示例、常 见问题解答 8 9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间 30 个工作日 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受理-审查-办结 无收费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 15 监督投诉地址 公室 16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2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4 设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自 2011 年 12 月 1 依据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备案 驻鞍中、省直危化企业 3 受理机构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 5 问询 6 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办理 要件 9 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8 30 个工作日 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程序 10 和环 节 受理-审查-办结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无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73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4 设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自 2011 年 12 月 1 依据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备案 驻鞍中、省直金属冶炼企业 3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 5 问询 6 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个工作日 办理 要件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查-办结 节 9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依据 制造业科 受理机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8 30 个工作日 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74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4 设定依据 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驻鞍中、省直和直管非煤矿山企业 3 受理机构 非煤矿山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 5 受理、问询地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 局一楼 41 窗口 点 8:30~11:30 ,下午 6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 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 务) 7 办结时限 8 2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间 5 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9 办理要件 10 程序和环节 受理-审批-办结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示 范文本) 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 14 例、常见问题 解答 15 监督投诉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5 16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4 设定 依据 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驻鞍中、省直危化企业 3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 5 问询 6 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办理时间 7 办结 时限 9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办理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要件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2 个工作日 程序 10 和环 节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8 5 个工作日 受理-审批-办结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不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错 14 误示例、 常见问 题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76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4 设定 依据 工贸行业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驻鞍中省直金属冶炼企业 3 受理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 5 问询 6 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制造业科 办结 时限 2 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法定办结时 间 8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5 个工作日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办理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9 要件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程序 10 和环 受理-审批-办结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不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77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 2 适用对象 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 3 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局 围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 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 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 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 设定依据 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 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 测确定。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5 受理、问询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一楼 41 窗口 地点 6 办理时间 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 节假日预约服务) 7 办结时限 9 办理要件 无 10 程序和环节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不收费 13 14 15 8 1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间 1 个工作日 16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申请材料 (示范文 本) 常见错误示例、 常 见问题解答 监督投诉地 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8 市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办事标准 1 事项 12350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事 名称 2 适用 对象 4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 依据 单位和个人 受理、 5 问询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202 室 地点 3 受理机构 6 办理时间 7 办结 60 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 法定办结时 8 时限 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 30 日。 间 9 办理 1.举报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要件 2.举报投诉内容。 应急局执法科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30 60 日 程序 10 和环 1.登记和告知。 2.核实处理。3.材料整理。 节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依据 申请 示范 1:我叫 XXX,男,XX 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是 XXXXXXXX 公司的工人。我向你们举 材料 报 XXXXXX 公司 XXX 车间的 XXX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气焊工作。 13 (示 示范 2:我叫 XXX,男,XX 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是 XXXXXXXX 公司的工人。我向你们举 范文 报 XXX 公司 XXX 车间 XXX 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存在事故隐患。 本) 示范 1:我叫 XXX,男,XX 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是 XXXXXXXX 公司的工人。我向你们举 报 XXXXXX 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示范 2:我叫 XXX,男,XX 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是 XXXXXXXX 公司的工人。我向你们举 常见 报 XXX 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给伤者支付住院费。 错误 解答:1.举报内容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示例、 14 举报内容必须明确,不能随意猜想。 常见 2.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 问题 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 解答 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 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的内容。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79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 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007 年 1 月 17 日国 务院第 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 设定 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 4 依据 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 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 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受理、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 5 问询 6 政审批局一楼 41 窗口 地点 7 办结 时限 9 办理 无 要件 2 个工作日 8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 间 5 个工作日 程序 10 和环 节 11 办理 结果 80 12 收费 无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范文 本)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81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有符合要求的研究成果的申请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 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 震减灾工作水平。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40 号公告 2011 年 6 月 1 日执行)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 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支 持开发和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 5 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政策咨询和成果推广 3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 受理、问询地点 6 批局一楼 41 窗口 7 办结时限 9 办理要件 10 程序和环节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示范 文本) 14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15 监督投诉地址 6 个工作日 8 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局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办理时间 11:30 ,下午 13:00~17:00(中 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法定办结时间 20 个工作日 16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无 无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82 市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发布地震信息 企业法人,自然人 3 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第五十 二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 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 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40 号公 告 2011 年 6 月 1 日执行)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4 设定依据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 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 生等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等信息和海啸等次 生灾害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 5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 受理、问询地点 批局一楼 41 窗口 7 办结时限 9 办理要件 10 程序和环节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示范文 本) 14 常见错误示例、常 见问题解答 15 监督投诉地址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6 办理时间 11:30 ,下午 13:00~17:00(中 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1 个工作日 8 法定办结 时间 1 个工作日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 电话 0412-5892220 无 无 83 市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地震预测意见接收与处置,澄清地震谣言 鞍山市内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单位和个人 3 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第二十六 条第二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 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 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 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 年 2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172 号发布,自 199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4 设定依据 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 予以平息和澄清。【规章】《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第 2 号令,1998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同时实施。)第九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 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40 号公告 2011 年 6 月 1 日执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与地震可能有关的 异常现象和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均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 凭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新 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 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5 受理、问询地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 点 批局一楼 41 窗口 7 办结时限 9 办理要件 10 程序和环节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14 15 2 个工作日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 6 办理时间 下午 13:00~17:00(中午延时服 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8 法定办结时 间 5 个工作日 16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无 无 申请材料(示范 文本) 常见错误示例、常见 问题解答 监督投诉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84 市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2 适用对象 4 设定依据 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培训地震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 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3 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9 号,20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 以指导。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 水平。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5 受理、问询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 12 号鞍山市行政审 批局一楼 41 窗口 6 办理时间 11:30 ,下午 13:00~ 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 假日预约服务) 7 办结时限 9 办理要件 10 程序和环节 11 办理结果 12 收费依据 13 申请材料(示范文 本) 14 常见错误示例、常 见问题解答 15 监督投诉地址 6 个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间 20 个工作日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无 无 85 市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2 适用 对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需要提高防震减灾知识的全社会公众 3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第七条 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 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 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 4 设定 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 依据 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40 号公告 2011 年 6 月 1 日执行)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 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 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 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倡公民自备应急救护器材,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 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 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 识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受理、 5 问询 地点 鞍山市应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宣教部 406 房间 6 办理时间 办结 时限 1 工作日 8 法定办结时 间 7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 下午 13:30~17:00 办理 该事项无需申报材料 要件 程序 10 和环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节 9 11 办理 结果 12 收费 不收费 依据 申请 材料 13 (示 该事项无需申报材料 范文 本) 86 1 工作日 常见 错误 示例、 14 常见 问题 解答 监督 15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87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的表彰或者奖励 2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3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2010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地震预 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于 1998 年 12 月 17 日颁布,1998 年 12 月 17 日实施) 第四条 第二款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 实施主体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5 执法流程 6 监督投诉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88 7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2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2010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 设定依据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地震预报 管理条例》(国务院于 1998 年 12 月 17 日颁布,1998 年 12 月 17 日实施) 第四条第 二款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 实施主体 5 执法流程 6 监督投诉地 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89 7 监督投诉电话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称 2 适用对 象 4 设定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辽安监执法 据 〔2011〕137 号) 个人 3 受理机构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受理、 5 问询地 点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202 室 6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办理时间 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 服务) 办结时 限 接到奖励通知后 60 日 8 法定办结时 间 7 1.本人身份证明或代领委托书。 办理要 人银行卡号。 9 件 4.《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5.奖励通知书 60 日 2.本 3.举报奖励申请。 1.举报案件受理登记表。 查实结果。 程序和 10 3.举报奖励申请。 环节 4.《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5.奖励通知书。 11 办理结 果 12 收费依 据 2.举报事项 申请材 示范:1.举报奖励申请: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我叫 XXX,男,XX 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是 XXXXXXXX 料(示 公司的工人。我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向贵单位举报的 XXXXXX 公司 XXX 车间的 XXX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 13 范文 事电气焊工作事项,经贵单位 XXX 向我反馈,情况属实,按照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特申请给予我奖励。 本) 申请人:XXX XX 年 XX 月 XX 日 常见问题解答:1.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属于安全监管 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2.举报投诉的受理原则上采用实名制。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常见错 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多人多次举报投诉同一事项的,承办举报投诉事项 误示 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最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4 例、常 3.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 见问题 署名人领取奖金。 解答 4.对已经立案的举报投诉事项,不予奖励。 5. 逾期无人认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6.上级交办、移送的举报投诉事项的奖励办法,由承办单位负责奖励。 15 监督投 诉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6 监督投诉电 话 90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名称 2 事项 行政强制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四)项、第七十条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实施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定相应应急预 案;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1.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5 执法 1. 适用条件。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 流程 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 行政强制审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该《行 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执法的具体时间、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2)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3)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等决定及文号; (4)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相关决定情况; (5)建议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具体时间、范围。 3. 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4. 制作并下达执法文书。向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向有关单位下达《停止供电(供应 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91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名称 器材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 事项 行政强制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条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实施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定相 应应急预案;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 执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流程 11.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 批准手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程序 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采取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查封、扣押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设备、器材等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设备、 器材。 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设备、器材等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 报告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92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查 封、扣押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1 年 2 月 16 日颁布)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依据 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4 号,2009 年 7 月 25 日颁布) 第十一条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强制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93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 2 事项 类型 行政强制 3 设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2005 年 8 月 17 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 依据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 号,2006 年 4 月 5 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94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名称 2 事项 行政强制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四)项、第七十 依据 条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实施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执法 5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流程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1.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负 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 除。 查 行政强制措施的公示和全过程记录 应急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强制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并通 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强制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95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名称 2 事项 行政强制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四)项、第七十条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实施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定相应应急 预案;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5 执法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流程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1.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程序 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 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采取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查封、扣押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设备、器材等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 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设备、器材等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 报告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96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 事项 类型 行政检查 3 设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实施 主体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所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受委托的单位或者组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 准后实施监督检查。 二、证件及法规标准文书、装备准备 三、现场检查 1. 启动会: 启动会的主要流程 (1)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确认参会人员已到会。 (2)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告知执法检查事项及权利。 (3)被检查对象承诺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检查工作。 (4)执法人员接受被检查对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的入厂安全教育。 2. 现场执法检查: 现场执法检查的方式: (1)听取情况介绍。 5 执法 进行执法检查,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本次执法检查开展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介绍,可以视具体情况在启动会中一并 流程 进行。 (2)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询问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专家协助执法。 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聘请专家与执法人员一同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推行“说理式”执法,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安 全咨询和整改援助,将服务寓于执法之中。 3. 总结会: 总结会的主要议程: (1)执法人员(专家)讲解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就整改措施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 (2)执法人员向企业告知《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如有)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如有)。 (3)听取被检查对象对执法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等的陈述申辩。 (4)企业对执法文书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向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 如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立案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工作衔接。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7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9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2 事项 类型 行政检查 3 设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2005 年 8 月 17 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 依据 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 号,2006 年 4 月 5 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4 实施 主体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所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受委托的单位或者组织有 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监督检查。二、证件及法规标准文书、装备准备三、 现场检查 1. 启动会。进行 现场执法检查前召开启动会。参会人员应包括:负有管辖权的至少 2 名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 对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现场岗位员工等。会议召开前应确认参会人员是否到齐。启动会 的主要流程(1)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确认参会人员已到会。(2)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告知执法 检查事项及权利。(3)被检查对象承诺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检查工作。(4)执法人员接受被检查对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的入厂安全教育。2. 现场执法检查。依据现场检查方案所列检查事项逐项开展执法 检查工作。现场执法检查的基本方式如下:(1)听取情况介绍。进行执法检查,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 本次执法检查开展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介绍,可以视具体情况在启动会中一并进行。(2)实施现场执 5 执法 法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资料 流程 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询问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3)专家协助执 法。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聘请专家与执法人员一同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推行“说理式”执法,注重适用法 律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援助,将服务寓于执法之中。3. 总结会。现场执法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 会,参加人员同启动会。会议召开前应确认参会人员是否到齐。总结会的主要议程:(1)执法人员(专家) 讲解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就整改措施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2)执法人员向企业告知《现场 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如有)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如有)。(3)听取被检查 对象对执法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等的陈述申辩。(4)企业对执法文书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被 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向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如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立案处 罚或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工作衔接。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98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61.安全生产检查 名称 2 事项 行政执法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条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所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受委托的单位或者组织有关 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监督检查。 二、证件及法规标准文书、装备准备 三、 现场检查 1. 启动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前召开启动会。参会人员应包括:负有管辖权的至少 2 名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人员;被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现场岗位员工等。会议召开前应确认参会人员是否到 齐。启动会的主要流程: (1)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确认参会人员已到会。 (2)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告知执法检查事项及权利。 (3)被检查对象承诺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检查工作。 (4)执法人员接受被检查对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的入厂安全教育。 2. 现场执法检查。依据现场检查方案所列检查事项逐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现场执法检查的基本方式如下: (1)听取情况介绍。 进行执法检查,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本次执法检查开展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介绍,可以视具体情况在 启动会中一并进行。 5 执法 (2)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流程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生产经营 场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询问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专家协助执法。 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聘请专家与执法人员一同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推行“说理式”执法,注重适用法律答疑 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援助,将服务寓于执法之中。 3. 总结会。现场执法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参加人员同启动会。会议召开前应确认参会人员是否到齐。总结 会的主要议程: (1)执法人员(专家)讲解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就整改措施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 (2)执法人员向企业告知《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如有)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如有)。 (3)听取被检查对象对执法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等的陈述申辩。 (4)企业对执法文书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向企业下达相关执法 文书。 如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立案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做 好工作衔接。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99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检查 2 事项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第八 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 设定 409 号,20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 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 软件的;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00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的检查 2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 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 督检查。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 年 11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3 设定依据 院令第 323 号公布,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09 号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 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4 实施主体 5 执法流程 6 法律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01 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2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 订)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 3 设定依据 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 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 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4 实施主体 5 执法流程 6 法律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7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02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 全评价活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处罚、对转让、租借 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罚、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对承担安全评价、 2 事项 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类型 对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 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对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对在资质有效期内 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 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处罚、对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 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 在 10 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 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5 执法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流程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03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 名称 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执法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四、 决定; 5 执法 五、文书送达; 流程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九、备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04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按以 下方式处理: 5 执法 1. 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流程 2. 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正配合 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 3. 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不扩 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 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中止执法。、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九、备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05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 名称 条规定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 5 日内立案。 2.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 审批表应当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 续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 3. 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不扩大事态发展, 保证人身安全,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中止执法。、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06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5 一、 立案 1. 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 案手续。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 5 日内立案。 2.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 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当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相关负 责人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1.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执法 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流程 2. 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 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 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 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 对案件的调查。 3. 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 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 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 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 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107 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并在 7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 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 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案件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前,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填写《行 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本手册第十三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理。 2.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进行复核;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 法制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案件,应当由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由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进行审核。 四、 决定 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本手册第七编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 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行政 处罚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关法规、规章明确其他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 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 3.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 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 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 五、文书送达 1. 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2.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 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108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 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 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 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 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 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6)其他送达方式。 六、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 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 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 责人。 3. 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 冲突,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 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制止、处置妨碍 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中止执法。、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 下限。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2.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 3. 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通知 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八、 结案 1. 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 109 (3)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4)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 (5)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2. 填写《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 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3. 归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时间顺序和执法程序排序进 行归档。 九、备案 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 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4. 上级交办案件的备案。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应急管 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 备案材料。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提交备案申请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复印件。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10 0412-589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 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处罚 称 2 事项类 行政处罚 型 3 设定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据 4 实施主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体 一、 立案 1. 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 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 5 日内立案。 2.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当经两 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1.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5 执法流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程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回避;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应 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 查。 3. 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 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 7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 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案件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前,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有关证 111 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本手册第十三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理。 2.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 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 法制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 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进行审核。 四、 决定 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本手册第七编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 岗位证书、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关法规、规章明确其 他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 3.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 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 五、文书送达 1. 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2.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 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 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 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6)其他送达方式。 112 六、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 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 3. 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 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中止执法。、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作出 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2.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 物品,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八、 结案 1. 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 (3)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4)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 (5)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2. 填写《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3. 归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时间顺序和执法程序排序进行归档。 九、备案 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停止施工,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2.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省级应急 管理部门备案。 3.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 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4. 上级交办案件的备案。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 内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 备案材料。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提交备案申请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复印件。 6 法律救 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13 0412-5891110 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1. 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 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 5 日内立案。 2.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当经两 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1.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5 执法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流程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回避;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应 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 查。 3. 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 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 7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 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114 根据案件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前,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有关证 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本手册第十三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理。 2.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 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 法制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 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进行审核。 四、 决定 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本手册第七编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 岗位证书、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关法规、规章明确其 他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 3.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 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 五、文书送达 1. 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2.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 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 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 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115 (6)其他送达方式。 六、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 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 3. 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 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中止执法。、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作出 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2.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 物品,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八、 结案 1. 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 (3)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4)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 (5)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2. 填写《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3. 归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时间顺序和执法程序排序进行归档。 九、备案 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停止施工,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2.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省级应急 管理部门备案。 3.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 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4. 上级交办案件的备案。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 内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 备案材料。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提交备案申请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复印件。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16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1. 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 取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 5 日内立案。 2.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当经两 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1.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5 执法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流程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回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 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 件的调查。 3. 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 7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 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案件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前,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有关 117 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本手册第十三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理。 2.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 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 法制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 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进行审核。 四、 决定 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本手册第七编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 者岗位证书、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关法规、规章明确 其他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 3.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 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 五、文书送达 1. 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2.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 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 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 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 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6)其他送达方式。 118 六、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 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 3. 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 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中止执法。、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作 出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2.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 炸物品,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八、 结案 1. 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 (3)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4)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 (5)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2. 填写《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3. 归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时间顺序和执法程序排序进行归档。 九、备案 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停止施工,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2.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省级应急 管理部门备案。 3.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 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4. 上级交办案件的备案。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 备案材料。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提交备案申请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复印件。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19 0412-589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四、 决定; 5 执法 五、文书送达; 流程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九、备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20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执法监管类) 1 事项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 名称 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5 一、 立案 1. 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 5 日内立案。 2.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 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当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相关负责人审 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1.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 执法 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流程 2. 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 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 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 件的调查。 3. 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 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 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 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 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 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121 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 7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 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 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案件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前,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填写《行政 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本手册第十三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理。 2.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进行复核;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 法制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案件,应当由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负 责法制审核的部门进行审核。 四、 决定 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本手册第七编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 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关法规、规章明确其他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的,从其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 3.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 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 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 五、文书送达 1. 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2.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 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122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 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 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 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 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部门 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 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6)其他送达方式。 六、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 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 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 3. 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 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 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中止执法。、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 限。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 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2.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 3. 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通知有 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八、 结案 1. 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 (3)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123 (4)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 (5)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2. 填写《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由本 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3. 归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时间顺序和执法程序排序进行归 档。 九、备案 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 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责令 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 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4. 上级交办案件的备案。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 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 备案材料。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提交备案申请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复印件。 6 监督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24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5 一、 立案 1. 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 案手续。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 5 日内立案。 2.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 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当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相关负 责人审核、审批。 执法 二、调查取证 流程 1.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 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 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 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 对案件的调查。 3. 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 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 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 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125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 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并在 7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 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 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案件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前,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填写《行 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本手册第十三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理。 2.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进行复核;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 法制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案件,应当由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由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进行审核。 四、 决定 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本手册第七编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 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行政 处罚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关法规、规章明确其他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 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 3.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 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 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 五、文书送达 1. 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126 2.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 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 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 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 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 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 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6)其他送达方式。 六、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 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 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 责人。 3. 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 冲突,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 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制止、处置妨碍 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中止执法。、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 下限。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2.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 3. 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通知 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27 八、 结案 1. 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 (3)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4)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 (5)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2. 填写《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 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3. 归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时间顺序和执法程序排序进 行归档。 九、备案 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 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4. 上级交办案件的备案。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应急管 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 备案材料。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提交备案申请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复印件。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28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1. 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 取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 5 日内立案。 2.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当经 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1.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5 执法 流程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回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 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 件的调查。 3. 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 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 7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 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案件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前,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有关 129 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本手册第十三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理。 2.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有关事实、理由和证 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 法制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负责行政处罚决定 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进行审核。 四、 决定 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本手册第七编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 者岗位证书、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关法规、规章明 确其他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 3. 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 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 五、文书送达 1. 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2.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 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 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 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6)其他送达方式。 130 六、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 3. 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 全,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 措施,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中止执法。、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作 出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2.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 炸物品,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八、 结案 1. 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予行政处罚的; (3)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4)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 (5)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2. 填写《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3. 归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时间顺序和执法程序排序进行归档。 九、备案 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 设、停止施工,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应急管 理部门备案。 2.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 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省 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 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4. 上级交办案件的备案。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 备案材料。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提交备案申请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复印件。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31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 年 10 月 1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34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32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 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 年 10 月 1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34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33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 年 10 月 1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34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34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 年 10 月 1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34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35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 年 10 月 1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34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36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 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5 号,2010 年 12 月 3 日颁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3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 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5 号,2010 年 12 月 3 日颁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38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5 号,2010 年 12 月 3 日颁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39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 位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5 号,2010 年 12 月 3 日颁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40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 1 事项 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 名称 罚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2011 年 5 月 4 日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41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2011 年 5 月 4 日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42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2011 年 5 月 4 日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43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2011 年 5 月 4 日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44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2011 年 5 月 4 日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45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2011 年 5 月 4 日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46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2011 年 5 月 4 日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4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八条规定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2011 年 5 月 4 日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48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2013 年 8 月 23 日 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49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2013 年 8 月 23 日 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50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的规定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2013 年 8 月 23 日 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51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 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2013 年 8 月 23 日 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52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 处罚 名称 2 事项 类型 3 设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2013 年 8 月 23 日 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行政处罚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53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2013 年 8 月 23 日 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54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2013 年 8 月 23 日 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55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况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2013 年 8 月 23 日 颁布,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56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1 年 2 月 16 日颁布)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57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2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2012 年 1 月 30 日颁布,2015 依据 年 5 月 27 日修正)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58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3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06 年 1 月 11 日颁布)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59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6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2013 年 10 月 16 日颁布)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60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为的处罚(2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 号,2006 年 4 月 5 日颁布)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61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3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 4 实施 主体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62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 实施 主体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63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4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自 2011 年 12 月 1 依据 日起施行,2015 年 5 月 27 日修正)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64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执法监管类)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监督 投诉 地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监督投诉电 话 165 0412-589222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 名称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66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67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 名称 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68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协议中减轻或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 名称 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69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 名称 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70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名称 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71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72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73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74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2 项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75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建筑施工 事项 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等 2 项 名称 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76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77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78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79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 名称 操作证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80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81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82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 名称 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83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 名称 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84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85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86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187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5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2012 年 1 月 17 日颁布)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88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2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2012 年 7 月 17 日颁布)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89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4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2012 年 11 月 16 日颁布)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90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2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0 号,2012 年 7 月 10 日颁布)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91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管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名称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2 个子项) 2 事项 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 依据 4 实施 主体 5 执法 流程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192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2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第 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 3 设定依据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9 号,20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 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 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 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实施主体 5 执法流程 6 法律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93 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2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第 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9 号,20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 3 设定依据 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 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 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 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 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实施主体 5 执法流程 6 法律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94 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处罚 2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 修订)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3 设定依据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单位有前款 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 实施主体 5 执法流程 6 法律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95 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2 事项类型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 修订)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3 设定依据 任。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9 号,20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 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实施主体 5 执法流程 6 法律救济 地震工作部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96 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 处罚 2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7 号主席令 2008 年 12 月 27 日 3 设定依据 修订)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实施主体 5 执法流程 6 法律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97 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处罚 2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 年 11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709 号公布的《国 3 设定依据 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 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 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4 实施主体 5 执法流程 6 法律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98 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名称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 的处罚 2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第 7 号令)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 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 3 设定依据 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 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4 实施主体 5 执法流程 6 法律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199 7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名称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200 电话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 名称 后果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01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名称 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02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 名称 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03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名称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04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名称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05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06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 名称 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07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名称 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08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名称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09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10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 名称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11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 名称 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12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名称 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13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名称 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14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15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名称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16 0412-5891110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办事标准 1 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名称 责任的处罚(应急) 2 事项 行政处罚 类型 3 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 4 实施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主体 一、 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 审查 5 执法 流程 四、 决定 五、文书送达 六、 特殊情况应对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 结案 6 法律 救济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26 号 7 电话 217 0412-5891110 相 关 制 度 首问负责制度 一、单位和个人到局或驻厅窗口来办事,第一个接待的 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热情接待,主动 了解办理事项,给办事人员满意的答复;不得使用“不知道、 不清楚、不归我管、找别人去”等推诿性语言。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服务对 象手续完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受理、处理;若手续不 完备,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 料;对属本局事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负责介 绍到相关窗口,直接落实具体承办人员;对不属本局事项, 需告知有效询问或办理途径。 四、遇有相关窗口工作人员不在或有事外出时,首问责 任人要负责接待,记录办理事项和要求,并尽快联系具体承 办人员,确定办理时间,办理要求和联络方式。 五、相关窗口对首问责任人转办的事项,必须及时认真 办理,不得推诿、拖延;首问责任人对转办的事情仍需进行 督办,直到事情办理结束。 六、违反本制度,依照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18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 一次性告知,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 在对企服务工作中,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做到一次性予以告知的一项制 度。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三、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 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告知单” 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可提供“一次性告知单”。 (二)口头告知方式。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 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 明、解释。 (三)公示告知方式。在窗口位置公示或在可操作网站 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219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服务对象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四、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 质高效服务。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 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当即指出,提出修改要 求。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 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帮助联系 有关部门。 五、违反本制度,依照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20 信息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提 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部门分管领导、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 和联系电话; 二、本部门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 项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以及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和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 三、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行政决定或公告; 四、与窗口服务有关的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 等; 五、其他公开的政务信息。 六、具体公开方式 (1)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调整 及审批形式等信息,由中心通过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触 摸屏、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对外公开; (2)投诉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信息,应当通过政府 网站、中心大厅、政府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3)便于公众知晓的对外公开形式。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 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 221 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22 服务承诺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务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廉 洁高效诚信政府建设,树立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政务公 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鞍山市应 急管理局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 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 全生产、防灾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 和依法监督。 二、文明规范执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 道,规范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 制度。严格执法程序,继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 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依法行使行政处 罚权,完善工作程序,促进规范文明执法。 三、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务公开条例》,明确本局信息公开内容、时限和方式,通过 本局网站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和公众公开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事故调查报告等事 项,坚决做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坚持奖惩并重的原则,依托信 用网站,加强对守信践诺行为的宣传报道,对不良记录“黑 223 名单”失信行为及时曝光,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措施, 强化警示教育和典型引领。 五、优质高效服务。实行网上审批“一网通办”服务, 严格按照市政务服务事项和办理要求,积极主动为群众提供 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做到态度谦和、举止文明、主动 热情、服务周到,坚决杜绝推诿、拖延、扯皮现象,进一步 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六、畅通投诉渠道。畅通 12350 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 规投诉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和网络平台投诉举报渠道, 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及 12345 转办事项,优化核查督 办流程,提高办复率和群众满意率。 七、坚持廉洁从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持续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和政 风行风测评活动,扎实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加强廉政教育、 严明政治纪律、强化自律意识、严守职业规范、严肃工作纪 律、严格行为操守,坚决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锻造 忠诚干净担当的应急铁军队伍。 224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若干意见》、《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检 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过 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 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局政执法工作 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 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制 度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发生行政执法 过错或错案,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 225 批准人均可能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根据责任和过 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 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过错 或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 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 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 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 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 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 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 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管责 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 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 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226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 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 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查,批准人直接作出决 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 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 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 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 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 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由上级承 担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 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 政过错责任人。 (四)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机构、 承办机构与审批人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机构改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 责任。 227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 (八)辞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 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 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依照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1、性质、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 人应进行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性质、情节轻微,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228 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 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 执法活动; 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 离行政执法岗位; 5、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 政执法岗位。 (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 法过错或错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 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及责任追究调查和 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 执法过错或错案调查的; 229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错 案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审核机构、承办机构 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 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审核机构、承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理解 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 错案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进 行,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 究日常工作,负责对局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 理、查处有关举报、控告。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行政 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的处理,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提出 初步意见,报局党委审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1、受理、立案 2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过 错或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应当 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 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 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 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调查 立案后,应成立由纪检员、人事、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 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行政执法过错或 错案责任,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 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决定受理的案件,经过调查组调查取证和集体研究后,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将处理意见报局党委,由局党委 研究决定。 局党委研究责任追究决定,如涉及党委成员的,本人应 当回避。 231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 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32 文明服务制度 1.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增强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 民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对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强制性规定,触碰安全红线、漠 视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 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 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全系统统一应用的“互联网+执法” 信息化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实现网上执法办案,优化执 法信息查询服务,定期编制发布执法典型案例。 3.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守法治信仰,模范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下列 基本要求: (1)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 监督检查; (2)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洁、统一规 范、举止端正、姿态良好、语言文明、用语规范,出示有效 的行政执法证件;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确保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4)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 的决定和命令; (5)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 为其保密; (6)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233 5.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严禁下列行 为: (1)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滥用职 权; (2)索取或者接受执法对象的财物,或者为自己、亲 友、他人谋求其他利益,或者依个人好恶执法; (3)参加监管对象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 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4)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要 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 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5)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收取中 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6)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 财产; (7)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