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_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 序号 编码 项目 名称 转让以 划拨方 1004500 式取得 1 01518075 的土地 3 使用权 审批 1004600 土地使 2 01518075 用权续 3 期审批 子项 代码 无 无 子项 名称 无 无 审 批 类 别 审批时限 实施机 关 共同 审批对 法定 承诺时 审批 象 时限 限 部门 玉溪市国 土资源局 行政 (部门受 许可 理承办, 核报市政 府审批) 无 10个工 公民、 作日( 法人、 部门受 机关、 理审查6 事业单 20个工 个工作 位、社 作日 日,市 会团体 政府审 、其他 批4个工 组织 作日) 无 10个工 公民、 作日( 法人、 部门受 机关、 理审查6 事业单 20个工 个工作 位、社 作日 日,市 会团体 政府审 、其他 批4个工 组织 作日) 玉溪市国 土资源局 行政 (部门受 许可 理承办, 核报市政 府审批) 1004700 建设项 3 01518075 目用地 3 预审 基础测 1004800 绘成果 4 01518075 资料使 3 用审批 无 无 无 无 行政 玉溪市国 许可 土资源局 行政 玉溪市国 许可 土资源局 无 法人、 机关、 事业单 20个工 6个工作 位、社 作日 日 会团体 、其他 组织 无 法人、 机关、 事业单 20个工 6个工作 位、社 作日 日 会团体 、其他 组织 一次性 开发荒 1004900 山、荒 5 01518075 地、荒 滩60公 3 顷以上 的审批 无 无 玉溪市国 土资源局 行政 (部门受 许可 理承办, 核报市政 府审批) 无 10个工 作日( 部门受 公民、 理审查6 法人、 20个工 个工作 其他组 作日 日,市 织 政府审 批4个工 作日) 具体建 1005000 设项目 6 01518075 供地审 3 查、审 批 无 无 玉溪市国 土资源局 行政 (部门受 许可 理承办, 核报市政 府审批) 无 法人、 机关、 事业单 位、社 会团体 、其他 组织 10个工 作日( 部门受 理审查6 20个工 个工作 作日 日,市 政府审 批4个工 作日) 国有土 1005100 地改变 7 01518075 用途同 3 意、审 批 行政区 2005200 域内的 8 01518075 基础测 绘规划 3 审批 无 无 无 市国土资 源局 (部 行政 门受理承 许可 办,核报 市政府审 批) 无 10个工 公民、 作日( 法人、 部门受 机关、 理审查6 事业单 20个工 个工作 位、社 作日 日,市 会团体 政府审 、其他 批4个工 组织 作日) 无 玉溪市国 非行 土资源局 政许 (部门承 可审 办,报市 批 政府审批 ) 无 机关 20个工 6个工作 作日 日 除市、 县(区 )人民 政府所 在地以 2005300 外的乡 9 01518075 (镇) 3 土地利 用总体 规划及 规划修 改审批 除市、 县(区 )人民 政府所 2005301 在地以 01518075 外的乡 (镇) 3 土地利 用总体 规划审 批 玉溪市国 非行 土资源局 政许 (部门受 可审 理承办, 批 核报市政 府审批) 市级 相关 部门 机关 10个工 作日( 部门受 理审查6 20个工 个工作 作日 日,市 政府审 批4个工 作日) 县(区 )人民 政府所 在地以 2005300 外的乡 9 01518075 (镇) 3 土地利 用总体 规划及 规划修 改审批 除市、 县(区 )人民 政府所 2005302 在地以 01518075 外的乡 (镇) 3 土地利 用总体 规划修 改审批 玉溪市国 非行 土资源局 政许 (部门受 可审 理承办, 批 核报市政 府审批) 市级 相关 部门 机关 10个工 作日( 部门受 理审查6 20个工 个工作 作日 日,市 政府审 批4个工 作日) 农用地 转用方 案、补 2005400 充耕地 1 01518075 方案、 0 征收土 3 地方案 的审查 、审批 无 无 玉溪市国 非行 土资源局 政许 (部门受 可审 理承办, 批 核报市政 府审批) 无 机关 10个工 作日( 部门受 理审查6 20个工 个工作 作日 日,市 政府审 批4个工 作日) 县级矿 2005500 1 产资源 01518075 1 规划审 3 批 无 无 玉溪市国 非行 土资源局 政许 (部门受 可审 理承办, 批 核报市政 府审批) 无 机关 10个工 作日( 部门受 理审查6 20个工 个工作 作日 日,市 政府审 批4个工 作日) 源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设定依据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 市政府 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9年5月19日 审批项 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目 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四)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9年5月19日 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 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 理登记。” 市政府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第 审批项 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于土地 目 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条例 》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 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换领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 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第四条 :“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 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 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 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3项:实施机关:国土资源厅,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调整方式: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 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 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 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 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 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 成果所有权人许可,不得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 十六条:“依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报负责监督管理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二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 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 市政府 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一次性开发在 审批项 10公顷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公顷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目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 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5项:“实施机关:国土资源厅,项目名称:开发荒山 、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审批,调整方式:全部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 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 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条:“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 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市政府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审批项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目 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 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 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 、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 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 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29项:实施机关:国土资源厅,项目名称:具体建设项 目供地审批(代省政府审批),调整方式:全部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 市政府 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 审批项 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 目 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 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府 ,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审批项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 目 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 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 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 十一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 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市政府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地、州、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 审批项 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乡(镇) 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 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 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8项:实施机关:国土资源厅,项目名称: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及规划修改审批(代省政府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除州、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外,其余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 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 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市政府 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审批项 订)第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 目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 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 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8项:实施机关:国土资源厅,项目名称: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及规划修改审批(代省政府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除州、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外,其余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 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 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 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市政府 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审批项 》修订)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 目 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 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 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 合利用的方针。”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二十 市政府 七条:“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审批项 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 目 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 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 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 政发(2014)44号)附件2第39项:“实施机关:国土资源厅,项目名称:市、县矿 产资源规划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下放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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