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烟花爆竹经营许可.doc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 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 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沈阳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审批编号 3. 1 审批编号 3.2 1121010073464741XK 4 审批单位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简称“应急局”) 5 审批对象 沈阳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6 审批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b.《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修正)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 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c.《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5 号)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 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 发和管理工作。…… 1 7 办理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先办理的事项: 7.1首次申请 a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b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 格证书复制件; c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d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e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f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g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 证书。 7.2 延期申请 a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 件; b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c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d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7.3变更申请 a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b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8 办理方式 8.1 直接到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申报。 8.2 进入沈阳政务服务网网站(网址:http://www.sysp.gov.cn/)进行网上申报,经应急 局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纸质材料送到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办理。 9 审批数量 9.1 延期申请、变更申请无数量限制; 9.2 首次申请,根据辽宁省政府相关规定不再新增。 10 审批申办材料 10.1 首次申请 a 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c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 清单; d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 证书复制件; e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2 f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g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h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 证书复制件; i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0.2 延期申请 a 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b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 清单; c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 证书复制件; d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e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 证书复制件; f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10.3 变更申请 a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b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c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11 流程图 3 a.首次申请、延期申请 4 b.变更申请 12 审批程序 12.1 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5 a)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材料凭据》,给予办理; b)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 理通知书》; c)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详细告知需补正材料项目和内容; d)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e)对已作退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 f)对属于重启受理的,应出具《收到补件材料凭据》。 12.2 初审 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对申请文件、资料 及现场审查存在问题的,责令企业整改。 12.3 审核 审核人根据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签批审核意见。 12.4 决定 决定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核结论签批是否同意出具许可证的意见。 12.5 送达 做出审批决定后,于 5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当面送达(或采取邮寄方式)。 12.6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否 12.7 是否联合审批 否 13 审批内容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做出批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或不予批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结论。 14 办理时限 14.1 首次申请、延期申请 a.法定时限:30 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 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b.承诺时限: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即各项材料已按要求完成整改),10 个工作日 14.2 变更申请 a.法定时限:1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b.承诺时限: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即各项材料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即办 15 收费款项 15.1 是否收费 否 15.2 收费名称 无 15.3 收费主体 6 无 15.4 收费标准 无 15.5 收费依据 无 16 重要提示 a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b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烟花爆竹。 c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d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 并留存 3 年备查。 e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证。 f《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3 年。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 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g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 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h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17 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17.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7.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7.3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7.4 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发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 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17.5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8 联系信息 18.1 咨询途径: a)应急局窗口电话:024- 83963201; b)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其他窗口所属单位)总服务台电话:024-83962603; 18.2 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其他窗口所属单位)总投诉台电话:024-83962728; 18.3 应急局网址:http://www.sysafety.gov.cn/; 18.4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sysp.gov.cn/ 18.5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 260 号。 7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 请 书 □延期申请 □变更申请 □重新申请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8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变更申请、重新申请分别填写本申 □”内选 请书的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和重新申请表,并在封面相应的“ 择性划“√”。 2. 申请书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 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 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4.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 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 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 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 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 “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栏在[ “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栏在[ ]内选择性划“√”。 ]内填写实际数量。 9 许 可 证 延 期 申 请 表 单 位 名 称 主要负责人 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仓储设施地址 经 济 类 型 注册资本 联 系 电 话 传 单 位 网 址 * 电子信箱*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真 登 记 机 关 固定资产总值 销 售 额 从 业 人 员 其 中 出 口 额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运 输 车 辆 仓库保管、守护人员 个人燃放类[ ] 产品分级 C[ ] D[ ] 申 请 专业燃放类[ 经 营 范 围 ] 产品分级 B[ ] C[ ] 烟火药[ ] 黑火药[ ] 引火线[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负责,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 申 请 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10 月 日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 变 更 事 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单 位 名 称 主要负责人 注 册 地 址 仓储设施地址 经 济 类 型 注册资本 联 系 电 话 传 单位网址* 电子信箱*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万元 真 登 记 机 关 固定资产总值 从 业 人 员 万元 销 售 额 人 万元 出 口 额 其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中 仓库保管、守护人员 万元 人 运 输 人 车 辆 辆 本单位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 责,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 申 请 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11 月 日 许 可 证 重 新 申 请 表 重新申请事项 变更或新、改、扩建前 变更或新、改、扩建后 变更储存 仓库地址 仓储设施新、 库房[ ]座,总面积[ ]m2, 库房[ ]座,总面积[ ]m2, 改、扩建 核定总药量[ ]吨 核定总药量[ ]吨 变更经营 许可范围 个人燃 放 类 产品 分级 烟火药[ C[ ] D[ ] ] 黑火药[ 引火线[ ] ] 专业燃 放 类 产品 分级 A[ ] B[ ] C[ ] D[ ] 烟火药[ ] 黑火药[ 引火线[ ] ] 注 册 地 址 经 济 类 型 注册资本 联 系 电 话 传 单 位 网 址 电子信箱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万元 真 登 记 机 关 固定资产总值 从 业 人 员 万元 销 售 额 人 万元 出 额 其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中 仓库保管、守护人员 口 万元 人 运 输 人 车 辆 辆 本单位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 责,申请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 请 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