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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20〕80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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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HD00-2020-0019 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0〕80 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政策性融资 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 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 补 充 意 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 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绩效评价指引》 (财金〔2020〕31号) 、 《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 (浙融担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对 《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19〕 129号)中第八条、第十条等部分条款作出调整,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原则上单个企业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小 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最高担保余额由不超过300 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0万元。 二、收取担保费率调整为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 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5%。 三、将担保公司形式审查额度由 200 万元提高到 300 万元。 四、对单户贷款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在银行和担保公司审 核基础上,报经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 理担保手续。 五、本补充意见自 2020 年 10 月 18 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 — 2020 年 9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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