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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2018 年 8 月 23 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公布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 (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散装流体物料运输、预拌混凝土和 预拌砂浆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 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 污染。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扬尘 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网格 化监管机制,制定和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 - 1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工业物 料堆场、工业固废堆场、矿产资源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作,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构) 筑物拆除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 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 污染防治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作业、城市道路保洁和养护、建 筑和生活垃圾处置、城市道路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和港口码头建设施工、公路保洁 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放、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的建 (构)筑物拆除、公路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河道管理范围 - 2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内采砂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扬 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扬尘 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道 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鼓励防治扬尘污染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建设项 目装配化施工、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新工艺、新技术。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 信息,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举报、投诉,依法 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有 关部门。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别 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 3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对发现的 本部门无权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管理信息互联互 通。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联合执法机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根据工程总量等因素,确定并保 障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和 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具体措施。 (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符合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连续硬质密闭围挡、围墙。 (二)对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硬化。 - 4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三)按规定设置泥浆池、泥浆沟、沉淀池,配备喷淋、冲 洗等设施设备。 (四)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建筑垃圾。 (五)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措施。 (六)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 (七)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做好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 (八)开展土石方、拆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作业时,采取洒 水、湿法施工等措施。 (九)按规定冲洗地面和车辆。 (十)禁止在限制区域内的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 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 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 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 5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 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对已回填的沟 槽,进行覆盖或者采取洒水等措施。 (三)在不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下,分段封闭施工,前一段 施工结束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 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植树树穴应当及时栽植,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 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栽植后,及时清运余土 及其他物料。 (三)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及时清除 高出的泥土。 第十六条 采矿企业在矿山开采活动中应当符合下列扬尘 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施分区作业,采用喷淋、喷洒抑尘剂等先进工艺, 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 (二)对采矿场、砂石厂、尾矿库、尾矿干堆场、排土场的 - 6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运输道路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三)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 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措施。 (四)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 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第十七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烧结球团、矿 粉、水泥、石灰、石粉、石膏、砂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 料的堆场(仓库)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物料堆场实行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 放物高度的连续硬质密闭围挡,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 设施。 (三)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 尘装置、喷淋设备等设施;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 采取覆盖或者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等措施。 (四)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 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保持道路整洁;保持其出入 口通道的清洁。 - 7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场经营者应当符合前款第(四)项、第 (五)项要求。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 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运输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烧结球团、矿 粉、水泥、石灰、石粉、石膏、砂土、垃圾、砂石、渣土、土方、 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 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运输前款所列散装(流体)物料,不得遗撒。 第十九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 求: (一)在干燥季节增加建成区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 (二)建成区主要道路采用高压清洗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其他道路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 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符合下列扬 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原则 - 8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 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搅拌楼整体封闭,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 产过程实行封闭运行,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 (三)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 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石使用防尘网(布)覆盖。 (四)硬化出入口及场区地面,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专人负 责清扫洒水、保洁,保证车辆干净,不带泥沙等粘结物。 (五)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机,污水及泥浆通 过沉淀池处理后重复使用。 (六)保持运输车辆容貌整洁。预拌混凝土罐车安装防止水 泥浆撒漏接料装置,干混砂浆运输车和砂浆储罐安装除尘装置。 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 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 遮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成区内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 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9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 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和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将施工 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送有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备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 第二十五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追 责: (一)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 辖权部门处理的。 - 10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包庇、纵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11 - 攀枝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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