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doc
榕职院综〔2016〕 116 号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院) 、处室、中心、馆: 为加强对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提高办 学效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 品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 年 11 月 24 日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4 日印发 - 1 -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对学院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 学管理及合理使用,提高办学效益,参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 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教学、实验、实训、科研、基建和行政 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材料指金属、燃料、试剂药品、仪器配件、建材和各种原材料等。 低值品指单价在 200 元以上(含 200 元),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其它仪器、工具、量具、教具、用品等物品。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各种元器件、实验小动物、劳保用品等,以及单 价在 200 元以下物品。 第三条 学院物品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健全本部门物品管理细则,根据物资类别, 本着适当集中、领用方便的原则,设置相应的物品库房,保证学院教学、 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学院实行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 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与个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后 勤管理处、教务处、产学研与实训中心、现代教育中心、保卫处、电大与 继续教育中心为学院物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物品计划、购置、 入库、保管、使用、回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 后勤管理处负责行政办公、医疗防疫、后勤服务以及维修修缮等 所需物品的管理。 - 2 - 2. 教务处负责教学、招生、考务、学籍管理、实习、技能竞赛等日 常教学工作所需物品的管理。 3. 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负责科研、政校企合作、实验实训室等所需物 品的管理。 4. 现代教育中心负责涉及网络、多媒体教室、弱电工程、闭路电视 等各种信息系统、校园信息化等所需物品的管理。 5. 保卫处负责涉及校园交通、消防安防设施服务等所需物品的管理。 6. 电大与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电大与继续教育中心(含社区大学)所 需物品的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物品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各部门应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物品 购置计划。学院物品归口管理部门在各部门物资采购计划的基础上,结合 学院财务预算编制学院采购计划,经对各部门购置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进行初步审核后,汇总上报,经院领导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 物品的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学院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限 额以下的专用物品,经学院相关审批程序后,可由使用部门按照《福州职 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内控管理规定》(榕职院综〔2016〕95 号)购 置,物品需经验收入账后才能报销和领用。 第八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按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 办法(试行)》(榕职院综〔2016〕 79 号)进行验收。对贵重、稀缺、 危险品的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验收。验收时应注意质 量的检查,如有发现损坏、缺少、质量等问题应及时提出,由采购员按规 定办理退、换、补手续。 第三章 第九条 物品的管理与领取 各资产使用部门须指派专人负责物品管理工作,应根据业务 工作特点和物品不同性能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有剧毒或放射性的物 - 3 - 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适当简化手续。 第十条 库存物品的管理应科学化、规范化,做到分类清楚、定位存 放、排列有序、堆放整齐、零整分开。物品的出入库记录必须明确,确保 物品收发账目及时更新,同时保证账物对号、标志鲜明、以便于收发和检 查。 第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加强库存物品的质 量管理,注意防尘、防潮、防锈、防火、防毒、防盗、防爆;对贵重、稀 缺、危险品等物品应加强专项保管。 第十二条 库存物品领用(出仓)要采用先进先出法。物品收、发、 存的记录必须准确清楚,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对贵重、稀缺、危险品 等物品应严格按规定手续发放、精确计量和记录,要专项做好使用记录, 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可凭领用单向学院或本部门物品仓库领 取库存物品,领用单需经物品仓库管理部门领导审批。若发现领用材料有 质量问题由学院物资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库存物品发生破损、变质时,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归 口管理部门,经国资办审批后出账。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及贵重物品的管理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必须指定 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及经验的专业人员加强管理,加强对提 运、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 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 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 立专库,分类存放,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变质分解造成的自燃爆炸事 故。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保管,精确计量和记录,严格保卫,注意 - 4 - 存放安全。学院保卫处应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剧毒物品在 使用过程中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剩余数量及时退库。对剧毒品领、用、 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 等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严重后果,要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贵重物品(金、银、铂等),物品仓库管理部门必须 由指派专人及本部门仓库保管员共同管理。管理人员应根据贵重物品的不 同性质区别对待,定位存放,集中保管,定期或不定期与记账人员进行查 对,保证贵重物品的数量及质量,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十九条 领取贵重物品(金、银、铂等),须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 同意后办理。领取时,仓库保管员、部门专人管理员及使用部门管理员必 须同时在场,严格核对领取物品的数量及质量,准确填写贵重物品出入记 录。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物品的账(卡)管理 国资办按照适当集中掌握、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物品 账,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口径一致,以便物品的查对。 第二十一条 学院物品账卡和收支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经办人和仓 库保管人签字,妥善保管物品的账(卡)及凭证,不得任意涂改。办理手 续如下: 1.购置的物品经验收合格后,由采购经办人负责填写物品进仓单, 办理物品进仓工作。物品进仓工作必须严格,物品进仓单需注明进仓交接 日期,经物品仓库管理部门保管员、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方可向财务处报 销。 2.物品出仓必须由部门使用人填写物品出仓单,经物品仓库管理部 门保管员、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方可领取。 - 5 - 3.各仓库管理员应根据物品的增加额按购买凭证(发票)逐笔登入, 并定期进行增减记录(每月进行一次)。一般物品的减少在领料单的总和 上扣除所发总额数即可,贵重物品、有毒物品等必须把收入、发出的数量 逐笔记载清楚。 4. 报损、报废耐用品由各资产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鉴定,经部门负责 人审批同意,报送学院物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单价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的耐用品需上交后勤管理处统一回收。 5. 学院各使用部门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抽查,每年必须进行 一次全面盘点,并按规定做好盘盈、盘亏报批手续,做到账账相符、账实 相符。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责 任 学院各部门要配备政治素质高,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 人员担任物品管理工作,加强对其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使其能 够遵循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物品管理人员、会计人 员应力求稳定,如确需调动工作时,应与学院物品归口管理部门商妥,并 认真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 护公物的教育,自觉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和公私不分的 违纪违规行为。学院物品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物资检查评比工作,对 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制 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 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材料、 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榕职院综﹝2013﹞147 号)废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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