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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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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ICS 65.150 CCS B 52 衡 1311 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311/T 098—2015 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2015 - 10 - 05 发布 2016 - 01 - 10 实施 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 1311/T 098—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衡水市农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衡水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建民、胡伟、李瑞达、曹玲芝、邵泽轩、王相盼、刘博、黄金义。 I DB 1311/T 098—2015 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淡水鱼类人工增殖放流的水域环境条件、物(品)种选择、苗种来源、苗种规格、苗 种质量、检验、苗种规格测定与计数、苗种运输、放流、记录、放流后管理等技术要点。 本规范适用于衡水市辖区内的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9956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776 草鱼鱼苗、鱼种 GB 11777 鲢鱼苗、鱼种 GB 11778 鳙鱼苗、鱼种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第3部分:淡水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SC/T 7103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fish stock enhancement 采用人工手段将一定数量的鱼类苗种、亲体投放或移入到公共水域以增加其种群数量的活动。 4 水域环境条件 放流水域 放流水域包括湖泊、河流。 水质条件 1 DB 1311/T 098—2015 湖泊放流水域水质不低于GB 3838-2002中的Ⅲ类要求。河流和景观放流水域的水质不低于GB 38382002中的V类要求。 5 物(品)种选择 选择原则 以净水为主,增加种群数量与鱼类多样性以及改善景观效果为辅,提高生态、社会效益,兼顾经济 效益。 选择依据 鱼类物(品)种的选择应依据增殖放流的主要目的及饵料生物资源确定,放流鱼类物(品)种参照表1。 表1 放流鱼类物(品)种 主要目的 适宜放流物(品)种 净水 鲢、鳙、细鳞斜颌鲴、草鱼等 生态修复 鲢、鳙、青鱼、乌鳢、蒙古鲌、草鱼、鲤、鲫、黄颡鱼、鳊等 景观 草金鱼、锦鲤、兴国红鲤等 6 苗种来源 苗种供应单位应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苗种来源于持有《苗种 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省级以上(原)良种场或苗种来源于省级以上(原)良种场的资质证明。 7 苗种规格 放流苗种规格依种类不同而不同,可参照表2确定。 表2 主要放流苗种规格 苗种种类 体重 苗种种类 体重 鲢 50g/尾~75g/尾 兴国红鲤 25g/尾~150g/尾 鳙 50g/尾~75g/尾 细鳞斜颌鲴 3g/尾~25g/尾 青鱼 50g/尾~75g/尾 蒙古鲌 10g/尾~25g/尾 草鱼 50g/尾~75g/尾 乌鳢 25g/尾~50g/尾 草金鱼 25g/尾~150g/尾 黄颡鱼 2g/尾~5g/尾 锦鲤 25g/尾~150g/尾 - - 8 苗种质量 2 DB 1311/T 098—2015 青鱼、草鱼、鲢、鳙苗种质量符合GB/T 9956、GB 11776、GB 11777、GB 11778的规定,其它放流 苗种质量符合SC/T 9401的规定。 9 检验 检验组批 以一个供应单位的同一放流批次为一个检验组批。 样品送检 放流前7d~15d,供应单位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随机采集放流苗种样本送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 验检疫机构检验。疫病检测送检样品数量符合SC/T 7103的规定,药残检测送检样品数量符合NY 5070的 规定。 10 苗种规格测定与计数 增值放流适用数量法。每个组批随机抽取苗种不少于50尾,测量鱼体全长,鱼体全长平均值浮动范 围小于 10%视为合格。用漏水容器进行打样,抽取一单位容器的苗种统计尾数。共抽取5个单位容器, 计算单位容器内的平均尾数,确定为容器标准盛苗种数量。统计一个放流批次所含的单位容器数量,并 计算该放流批次的总数量。 11 苗种运输 运输工具 苗种采用活鱼车或活鱼运输船。活鱼车或活鱼船应配备增氧设备,保证运输过程氧气供给充足。 运输用水 运输苗种用水符合GB 11607的要求。运输水中应放入食盐,终浓度为1.5‰。 12 放流 时间 每年4月或11月至12月初。 气象条件 选择晴朗、多云天气进行增殖放流。最大风力五级以下。 放流地点 选择邻近路边水质较好的上风口岸,应远离闸口和涵道。 操作方法 3 DB 1311/T 098—2015 1) 2) 放流前对放流水域损害放流物种的网具进行清理。 放流时使用 U 型鱼梯带水放鱼,鱼梯与地面夹角 15°~30°或在湖边用密网目食品周转 箱将鱼缓慢放入水中,避免鱼体受伤。放流前后水温温差不超过±3℃。 13 记录 放流全过程应填写记录并归档保存,记录表见附录A。 14 放流后管理 放流后30d内,水域内有关进排水口须设置防护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巡查增殖放流水域, 禁止非法捕捞放流资源,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4 DB 1311/T 098—201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增殖放流称重计数表 表A.1 增殖放流称重计数表 时间 地点 品种 规格 称重方式 合计 备注 监督组签字: 实施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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