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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宁波大学教职工结婚、生育慰问费报销审批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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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宁波大学教职工结婚、生育慰问费报销审批单 所在单位 结婚/生育 时间 被慰问人 结婚日期: 年 月 日 慰问日期 生育日期: 年 月 小写: 报销金额 拾 元 角 月 日 日 大写: 佰 年 分 ¥: 慰问标准:不超过 500 元 实物慰问,不可现金慰 问。 (分工会原则上须于教职工结婚、生育时前往慰问,并于 6 个月内报销。按规定 及时慰问并报销的,无须填写此项。未及时慰问并报销的,须解释原因。) 延迟慰问报 销情况说明 分工会 审批 分工会主席签字: 分 工 会 盖 章: 年 备注: 1、结婚慰问须附上结婚证复印件,生育慰问附出生证明或出院小结等材料复印件。 1/2 月 日 2、流产等与生育相关的住院原则上按照生育慰问标准进行实物慰问。 3、双职工(夫妻双方均为我校事业编制、一类人事代理、一类人才派遣教职工)结婚、生育的,夫妻 双方均可由所在分工会慰问。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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