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doc
珠银发〔2018〕91 号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 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 产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 珠海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非法资金流入房地产领 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 义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 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 号)等有关法律制 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 在开展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履 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体系;切实 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采取适当的措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 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核对客户 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且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二、各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资产为犯罪收益或 与洗钱、恐怖融资等有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电子或者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珠海 市中心支行报告。 三、各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 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 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 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 5 万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四、各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国家有权机关公布的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等进行监测,不得与名单上的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建立业务关系,对于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等有关资 金,依法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报告。 五、各机构应高度重视履行反洗钱义务工作,在向中国反洗钱 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渠道建立完善以前,各机构要建立反洗钱工作台 账,保存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资料信息,并积极 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会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各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 年 10 月 8 日 内部发送:李灿宇党委书记、李波行长、何勇副行长,办公室、反洗 钱科。 联 系 人:黄忆 联系电话:3328513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共印 3 份) 2018 年 10 月 8 日印发